2015北大法学考研法理学简答题:法律关系构成要素(附答案)
2015年法硕联考法理学知识要点大全

《法理学》重点内容1.为什么说法律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答:①法律以权利义务为内容:1)法律要素以法律规范为主,法律规范中的行为模式以授权、命令、禁止形式规定了权利义务,而法律后果则是权利义务再分配2)法律对人们的调整是通过权利义务的设定、运行来实现3)权利义务是主体法律地位的体现,受立法者与成员关注。
★权利与义务特点有确定性,可预测性,故人们可先预测相互间怎样行为,及法律后果。
②法律利导性(法律特有):从法律是社会各种利益关系的调整机制而派生,法律利导性取决于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是“双向”的。
2.法律产生的一般规律?答:①法律的起源是从自发到自觉、由个别调整逐步发展为规范性调整的过程②法律的起源是由氏族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制定法的发展过程③法律的起源是由道德规范、宗教规范混为一体到相对独立的过程。
★与国家同步产生:基于同一原因、同一条件、同一历史发展趋势而产生发展。
★与宗教、道德从融合到分化:法律在某种意义上是与道德、宗教分化后的原始规范。
★法律与宗教、道德分化标志:法律是自觉制定、自觉调整(宗教道德则是自发调整)。
3.古代法制的发展?答:①人类最初法律脱胎于原始氏族规范。
②世界迄今保持最早的成文法典:公元前18世纪的古巴比伦《汉谟拉比法典》。
③西方“奴隶制法”代表:罗马法、古希腊法。
★古罗马法:罗马奴隶制国家—→公元6世纪查士丁尼立法(共1000余年)。
★公元前449年《十二铜表法》:古罗马以“原习惯法”为基础的第一部成文法。
★公元6世纪查士丁尼《国法大全》(《查士丁尼民法大全》)反映简单商品经济关系。
各国法律发展史法国:不承认旧法效力,在承认罗马法基础上重新制定德国、日本:带有浓厚封建因素的资本主义法4.近代法的产生及其条件?答:资本主义法的产生1)商法的兴起2)罗马法的复兴3)资本原始积累法的出现。
资本主义法的特征:1)维护以剥削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私有制2)维护资产阶级代议制政府3)维护资产阶级自由、平等和人权。
法理学简答题(附答案)

法理学简答题(附答案)第一篇:法理学简答题(附答案)法理学简答题(附答案)1.为什么说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出现为法学领域带来了根本变革2.法有哪些的基本特征3、法的产生有哪些共同规律4、当代中国法律适用的原则5、当代中国法学应在哪些方面作出努力。
6、法的规范性作用可分为哪几种作用7、如何理解法的作用的局限性8、学习法理学有哪三个方面的意义9、我国法律在调节各种利益关系矛盾时应遵循哪些准则10、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法律大体上有哪几种11、法制一词大体上有哪三种含义12、西方法律思想史中法与正义的关系问题有哪些重要观点13、当代中国法的社会作用主要有哪些14、简述法产生的条件和原因15、简述社会主义法制对人权的作用16.划分部门法的原则17.法的适用的特点18、广义违法行为的概念及构成因素19、法律关系客体和分类 20.科技进步为什么需要法律的保障和推进21.法的执行的特点22、立法的特征23、简述社会主义法与经济的相互作用24、法律与道德的联系与区别25、权利与义务的关系26、法律与宗教的区别27、权利本位法的特点28、法产生的一般规律28、法产生的一般规律29、社会主义法与共产党政策的异同点30、法的价值的特征参考答案: 1答:首先,马克思主义法学是以唯物史观为基础,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归根到底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科学地阐明了法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
(2分)其次,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不是超阶级的,它是由掌握国家权力的阶级制定出来的,是为一定阶级的利益服务的。
(2分)再次,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出现的,到了共产主义社会,法将趋向于灭亡。
(2分)2答:1、法是调节人们行为的规范。
(2分)2、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2分)3、法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权力。
(2分)4、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2分)3答:1、对人的行为的个别调整逐步发展到规范性调整,即不是对特定的人和事的调整,而是对一般人和事的调整。
法理学简答题

法理学简答题法理学简答题第一章法律特征一.简述法律的特征(一) 形式特征1.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1)行为关系是法律的调整对象2)法律的规范性2.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和认可1)制定和认可是法律创制的主要方式2)法律的国家性3)法律的普遍性3.以权利和义务为双向调整机制1)法律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2)法律的利导性4.通过程序而强制予以实施1)法律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2)法律的程序性(二) 实质特征1.法律是意志和规律的结合2.法律是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手段3.从应然意义上讲,法律是为实现社会正义而调整各种利益关系的工具二.形式特征为什么说法律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答:1)法律的要素以法律规范为主,而法律规范中的行为模式是以授权、禁止和命令的形式规定了权利和义务。
法律规范中的法律后果则是对权利义务的再分配。
2)法律对人们行为的调整主要是通过权利义务的设定和运行来实现的,因而法律的内容主要表现为权利和义务。
3)权利是主体法律地位的体现,不管法律是怎样的法律,不管这种法律是以权利为本位还是以义务为本位,权利和义务总是被立法者所充分重视,也总是受到社会各成员关注。
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具有确定性和可预测性的特定,它明确地告诉人们该怎样行为,不该这样行为以及必须这样行为;人民呢根据法律来预先估计自己与他人之间该这样习惯难为,并遇见到习惯难为的后果以及法律的态度。
第二章法律历史一.简述法律历史规律(一)法律起源的一般规律:1.跟随生产力发展进程渐变的规律.2.与国家同步产生的规律.3.与宗教、盗得从融合到分化的规律。
4.法律的产生经历了由习惯到习惯法再到成文法的漫长过程。
(二)法律发展的一般规律1.不断发展的规律。
2.经济条件决定的规律。
3.历史类型更替与继承的规律。
4.依赖于革命或改革而发展的规律。
二.简述中西法律传统的差异1.在法律哲学与法律精神方面。
中国法的发展长期受中国哲学的影响,尤其是儒家哲学。
西方法的发展则以西方传统哲学为指导思想。
四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四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任何法律关系都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部分构成的,这三者被称为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1法律关系主体公共卫生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公共卫生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若从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接受公共卫生服务的角度划分公共卫生法律关系主体,主要包括:政府(国家)、公共卫生服务机构、其他机构和组织、公民(自然人)。
(1)政府(国家)公共卫生是政府对其国民的责任,这个责任不光是从政治角度上说的,也体现为法律上的责任,政府在公共卫生中处于主导地位,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公共卫生政策制定和立法、生活环境改造、健康理念宣传、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投入和保障、公共卫生服务购买和经费补偿、对重点项目支持、对困难地区专项转移支付等等,都属于政府责任。
政府在履行这些职责时,就会成为重要的法律关系主体。
如《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十八条就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举办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院,或者从其他医疗卫生机构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第九十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未履行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相关职责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当纳入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工作评议、考核记录”。
国家作为一个整体,是某些法律关系的参加者。
尤其是在国际公共卫生活动中,国家是主体。
(2)公共卫生服务机构从事公共卫生服务的专业机构、具有公共卫生服务功能的非专业机构,和为社会提供公共卫生服务的其他民间组织。
例如,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机构、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应急救治机构、采供血机构、公共卫生监督机关、社会保障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各级各类医院、公共卫生科研机构和学术团体、健康促进机构、红十字会等慈善机构等等,这些是公共卫生法律关系的重要参加者。
(3)其他机构和组织是指除了上述公共卫生服务机构以外的其他参与公共卫生活动的机构和组织。
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要素

法的要素是指法的各种组成成份。
法的要素包括: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概念。
(⼀)法律规则 1.法律规则是指具有⼀定结构形式,并以规定权利义务和相应法律后果为内容的⾏为规范。
2.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三要素:假定条件、⾏为模式和法律后果。
(1)所谓假定条件,是指⼀个法律规则中关于该法律规则适⽤情况的部分,包括法在什么地⽅、什么情况下、对什么⼈适⽤。
①法律规则的适⽤条件。
其内容有关法律规则在什么时间、在什么地域以及对什么⼈⽣效等。
②⾏为主体的⾏为条件。
(2)所谓⾏为模式,是指⼀个法律规则中规定⼈们具体⾏为的部分,是法律规则的核⼼部分。
①可为模式(权利⾏为模式),指在什么假定条件下,⼈们“可以如何⾏为”的模式。
这种⾏为模式与授权性规则相联系。
②应为模式(义务⾏为模式),指在什么假定条件下,⼈们“应当或必须如何⾏为”的模式。
③勿为模式(义务⾏为模式),指在什么假定条件下,⼈们“禁⽌或不得如何⾏为”的模式。
【注意】可为模式与授权性规则相联系;应为模式和勿为模式与义务性规则相联系。
(3)所谓法律后果,是指法律规则中⾏为⼈的⾏为符合或不符合⾏为模式的要求时,⾏为⼈在法律上所得到的评价或应承担的后果。
①合法后果,即⾏为⼈的⾏为符合法律规则关于⾏为模式的规定,就会得到法律上的肯定性评价,具体表现为对⾏为⼈的保护、许可或奖励。
②违法后果,即⾏为⼈的⾏为不符合法律规则关于⾏为模式的规定,就会得到法律上的否定性评价,具体表现为对⾏为⼈⾏为的制裁、不予保护、撤销、停⽌,或要求恢复、补偿等。
3.法律规则可按不同的标准分类:分类标准类别举例规则的内容规定(主要是⾏为模式)不同授权性规则职权性规则有………职权权利性规则有权……,享有……的权利;可以……义务性规则命令性规则有…… 义务,须得……,要……,应……,必须……禁⽌性规则禁⽌……,不准……,不得……,不应当……,严禁……,不要……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确定性规则⽆须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委任性规则由其他机关制定规则准⽤性规则把规则的内容指向了其他规则,参照……对⼈们⾏为规定和限定的范围或程度不同强⾏性规则内容具有强制性,不容许更改任意性规则允许⾃⾏选择、协商确定⾏为的模式 (⼆)法律原则 1.法律原则是法的构成要素之⼀,为法律规则提供基础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
司法考试法理学复习指导:法律关系

司法考试法理学复习指导:法律关系一、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种类(一)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具有如下特征:1、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
(1)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
(2)法律关系不同于法律规范所调整或保护的社会关系本身。
(3)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的实现形式,是法律规范的内容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得到的具体贯彻。
2、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特种社会关系。
(1)法律关系体现了国家意志(2)法律关系体现了法律关系参加者的个人意志3、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分类1、调整性法律关系与保护性法律关系按照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执行的职能和实现规范的内容不同,法律关系可以分为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
产生根据目标状态实现方式调整性法律关系合法行为实现行为规则内容法实现的正常形式无需适用法律制裁保护性法律关系违法行为实现保护规则内容法实现的非正常形式需要适用法律制裁2、纵向(隶属)的法律关系和横向(平权)的法律关系3、单向(单务)法律关系、双向(双边)法律关系和多向(多边)法律关系4、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二、法律关系主体(一)含义: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通常又称为权利主体、义务主体或权义主体。
法律上所称的“人”主要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可以作为一个整体成为法律关系主体,(二)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律关系主体参加法律关系受到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等资格的限制。
参加任何法律关系都必须具有权利能力;某些特定类型的法律关系,除了要具有权利能力之外,还必须具有行为能力。
1、权利能力(1)权利能力,是指由法律所确认的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资格,是参加任何法律关系都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法律事实 法的形式和分类

二、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一)主体:1、公民(自然人):个体户、农户、合伙人2、机构和组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政党和社会团体3、国家(特殊情况下)4、外国人及外国社会组织: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社会组织。
(二)内容:即权利和义务。
1、权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权益,表现为权利享有者依照法律规定具有的自主决定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要求他人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自由。
如公民依法享有继承权,可以接受继承,也可以放弃继承。
2、义务: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所担负的必须作出某种行为或者不得作出某种行为的负担或约束。
义务主体可以积极的作为方式去履行义务,如纳税、服兵役等。
也可以消极的不作为方式去履行义务,如不得毁坏公共财物,不得侵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等。
3、两者的关系:(1)相对性: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在大多数民商法律关系中,各方主体都既享有权利,又承担义务。
也就是说,任何一方既是权利主体,也是义务主体。
(2)对等性: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与义务的内容对等或不对等。
(三)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包括:1、物:包括自然物、人造物、货币及有价证券;不包括:阳光、空气、自然灾害等。
2、非物质财富:包括知识产品和道德产品(1)知识产品:包括著作、发现、发明、设计等,知识产品本身没有实物形态,但通常有物质载体,如证书、书籍、录像、录音等。
(2)道德产品:包括荣誉称号、嘉奖表彰、体育比赛的名次等。
3、行为。
包括积极行为和消极行为。
如生产经营行为、经济管理行为、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和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等。
4、人身。
人身是由各个生理器官组成的生理整体(有机体)。
注意以下几点:(1)活人的整个身体,不得视为法律上的“物”,不能作为物权、债权和继承权的客体,禁止贩卖或拐卖人口,禁止买卖婚姻;(2)权利人对自己的人身不得进行违法或者有伤风化的活动,不得滥用人身或自践人身和人格,如卖淫、自杀、自残行为就属于违法或法律不提倡的行为;(3)对人身行使权利时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超出法律授权的界限,如有监护权的父母不得虐待未成年子女的人身。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之法律关系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之法律关系法理学知识点总结之法律关系导语:笔者对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的八大部门法的重要知识点和经典例题举行了汇总,希翼可以给小伙伴们提供一点帮助。
由于内容太多,因此每篇文章惟独一两个知识点,如有需要能够关注笔者系列文章。
一、法律关系概念、特征(一)法律关系的概念所谓法律关系算是法律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特征1.法律关系是依照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
(1)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
假如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的存在,就不会产生法律关系。
(2)法律关系别同于法律规范调整或爱护的社会关系本身。
社会关系是一具庞大的体系,其中有点领域是法律所调整的(如政治关系、经济关系、行政治理关系等),也有点是别属于法律调整或法律别宜调整的(如友谊关系、爱情关系、政党社团的内部关系),还有点是法律所爱护的对象,这些被爱护的社会关系别属于法律关系本身(如刑法所爱护的关系别等于刑事法律关系)。
即使那些受法律法规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并别能彻底视为法律关系。
例如,民事关系(财产关系和身份关系)也惟独通过民法的调整(立法、执法和守法的运行机制)之后,才具有了法律的性质,成为一类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
(3)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的实现形式,是法律规范的内容(行为模式及其后果)在现实社会日子中得到具体的贯彻。
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合法(符合法律规范的)关系。
这是它与其他社会关系的全然区不。
2.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特种社会关系。
(1)法律关系是依照法律规范有目的、故意识地建立的。
因此,法律关系像法律规范一样必定体现国家的意志。
(2)有点法律关系的产生,别仅要经过法律规范所体现的国家意志,而且要经过法律关系参加者的个人意志表示一致(如多数民事法律关系)。
也有非常多法律关系的产生,并别需要这种意志表示。
例如,行政法律关系,往往基于行政命令而产生。
3.法律关系是特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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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法硕考研法理学简答题:法律关系构成要素(附答案)
法理学是法律硕士考研的重点科目,只有掌握了法律的起源、发展和消亡、法律的本质和作用、法律和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法律的创制和实现、法律的价值才能够更好地利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
今天大家分享法理学简答题,并附有答案,希望考生能够利用自己的所复习的知识点去解决实际问题,提高自己的做题能力。
凯程在2014年北大法学考研中录取8人,其中2人勇夺细分方向状元,3人复试第一名,北大法学院作为国内最好的法学院,培养了大量的人才,包括总理,凯程对法学的理解,具有独到的优势,三级法是北大法学考研的法宝,并且北大法学专业课6+1,凯程都有全面而应试性的辅导,集训营提供了最强的专业课和公共课保障,也是凯程法学成功的保障。
2015法硕考研法理学简答题:法律关系构成要素(附答案)
1.简述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答: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内容三个要素组成。
①主体:自然人、法人。
特殊权利能力须以一定法律事实出现为条件才能享有。
责任能力是行为能力在刑事法律关系中的表现形式。
②客体: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将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义务联系的中介。
成为法律关系客体条件:1)一种资源2)有稀缺性3)有可控性。
法律关系客体种类:1)物(主要地位)2)行为3)精神产品4)人身利益。
③内容: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义务,是人们之间利益的取得或付出的状态。
权利义务是表征关系和状态的范畴,是法学范畴体系中最基本的范畴。
本质上,权利是法律保护的某种利益;行为方式上,权利表现为要求权利相对人可以怎样为、必须怎样为、不得怎样为,是意志与行为的自由。
义务是必须履行的某种责任,表现为必须怎样为、不得怎样为,是意志与行为的限制。
权利义务是法律调整特有,区别于道德行为最明显标志,法律与法律关系内容的核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