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城区供销社社员股金调剂中心章程

合集下载

供销社内部股权分配方案

供销社内部股权分配方案

供销社内部股权分配方案供销社股权分配方案一、前言供销社是农村经济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承担着农产品的收购、储存、加工和销售等重要职责。

股权分配是供销社内部的重要事项,影响着供销社的发展和员工的福利。

因此,我们制定了这份供销社内部股权分配方案,旨在为员工的努力和贡献提供公正、公平的回报,同时激励他们更好地为供销社的发展做出贡献。

二、股权分配的基本原则1. 公正公平原则:股权分配应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根据每位员工的贡献与努力程度来确定其股权比例,不因任何个人关系或主观偏见而产生不合理的差异。

2. 绩效导向原则:股权分配应以绩效为导向,员工的股权比例应与其业绩和贡献成正比,激励员工积极努力工作和提升绩效。

3. 公开透明原则:股权分配方案应公开透明,所有员工都有权了解股权分配的原则、流程和结果,保持信息的公开透明,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猜测和争议。

三、股权分配的具体程序1. 确定股权分配的依据:股权分配的主要依据是员工的工作绩效和贡献。

工作绩效可根据考核指标、销售额、销售额的增长率、市场份额等因素来评估,贡献可包括员工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客户关系、市场拓展等方面的贡献。

2. 制定绩效评估机制:供销社应建立科学、公正的绩效评估机制,确保评估结果客观准确。

绩效评估可以采取定期考核、360度评估、目标管理等方式,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运用。

3. 确定股权分配比例:根据员工的绩效评估结果,分配股权比例。

可以采用等比例分配、按比例缩减等方式进行股权分配,确保高绩效员工获得更多的股权激励,同时保证低绩效员工也能获得相应的回报。

4. 交付股权证书:股权分配结果确定后,供销社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如发放股权证书等,确保员工能够享受到股权分配的权益。

四、股权分配的权益保障1. 股权分配不可变性:员工获得的股权比例应是固定不变的,不受任何个人关系或主观偏见的影响。

任何员工离开供销社后,其持有的股权将自动失效。

2. 股权流通机制:为了保证员工对股权的流通,供销社应建立健全的股权流通机制,如转让、回购等。

供销社章程

供销社章程

供销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旨在规范供销社的组织行为,明确其性质、宗旨、经营范围和运作方式,保障社员权益,促进供销社健康发展。

第二条供销社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广大农民群众自愿组织、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合作经济组织。

第三条供销社的宗旨是服务“三农”,即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推动农业现代化和农村经济发展。

第四条供销社的经营范围包括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农产品购销、日用消费品供应、农村金融服务等。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供销社设立理事会、监事会,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理事会负责决策,监事会负责监督。

第六条理事会成员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

第七条监事会成员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与理事会同期。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副监事长若干名。

第三章社员资格与权利第八条凡承认本章程、履行社员义务并符合入社条件的个人或团体,均可申请成为供销社社员。

第九条社员享有以下权利:参加社员大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享有供销社提供的各项服务;对供销社的经营活动提出建议和意见;依法享有供销社盈余分配权;社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社员应履行以下义务:遵守本章程和供销社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供销社组织的各项活动;按规定缴纳社员股金;承担供销社经营风险;社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社务管理第十一条供销社实行民主管理,实行社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三级管理体制。

第十二条社员大会是供销社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审议和通过理事会工作报告、财务报告等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理事会负责执行社员大会的决议,组织实施供销社的各项业务活动,并对社员大会负责。

第十四条监事会负责对理事会执行社员大会决议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供销社财务管理、经营管理等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章财务管理第十五条供销社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理财。

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办理

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办理

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办理第一章总则第二条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供销合作社依法组成的个人独资经济组织。

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的主要任务是协助供销合作社推广农产品,增加销售渠道,提高销售效益。

第三条供销合作社联合社遵循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依法独立经营。

第四条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的名称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联合社”)。

第五条联合社的地址设在联合社注册地所在地。

第六条联合社的经营范围为推广农产品销售,为各成员供销合作社协调渠道关系,提供信息服务。

第二章成员资格第七条联合社的成员为供销合作社。

成员供销合作社应当具备合作社法规定的各项条件,必须在法定时间内缴足注册资金。

第八条加入联合社的成员供销合作社必须签订书面协议,并经联合社理事会审核通过。

协议内容包括成员供销合作社的基本情况、加入联合社的目的与义务等。

第九条供销合作社可作为普通成员和理事会成员加入联合社。

普通成员享有联合社的服务和权益,并缴纳服务费。

第十条理事会成员由普通成员供销合作社推选产生,每个普通成员供销合作社有权推选一名理事会成员。

理事会成员享有联合社的服务和权益,不缴纳服务费。

第三章组织结构第十一条联合社设有理事会,负责联合社的决策和管理。

第十二条理事会由联合社的普通成员供销合作社推选产生,每个普通成员供销合作社推选一名理事会成员。

理事会成员的任期为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和若干名理事组成。

理事长由各成员供销合作社推选产生,副理事长由理事会成员推选产生。

理事会每年选举一次。

第十四条理事长是联合社的法定代表人,负责联合社的日常工作,主持理事会会议,处理涉及联合社利益的事务。

第十五条联合社设有监事会,监督联合社的经营活动,保护联合社的利益。

第十六条监事会由联合社的普通成员供销合作社推选产生,每个普通成员供销合作社推选一名监事会成员。

监事会成员的任期为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村供销合作社章程模板

村供销合作社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XX县XXX乡(镇)XXX村供销合作社(以下简称本社),是供销社联合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接纳农民、城乡居民(以下简称个人社员)自愿加入的合作经济组织。

第二条本社实行自愿、互利、民主、开放的合作制办社原则。

第三条本社的宗旨是:为农业、农村、农民提供服务,有组织地引导农民进入市场,推动农业现代化;引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促进农村合作事业发展;成为党委、政府与农民密切联系的桥梁和纽带,促进全面建设农村小康社会。

第四条本社依法享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五条本社实行个人社员制和有限责任制。

第六条本社自愿加入XX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承认其章程,享受成员社权利,履行成员社义务。

第七条本社使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的专用标志、标识。

第二章职能和任务第八条本社的职能和任务是:一是贯彻党和政府有关发展农村经济的方针、政策,研究制订本村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规划,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健康发展;二是自下而上组织农民入社,加强民主管理,密切同农民的联系,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引领农民进入市场;三是建设农业生产资料、日用品、再生资源、烟花爆竹等连锁销售终端和农副产品购销网点,推进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和农副产品市场体系建设。

引领社员拓展经营业务,为社员提供生产、生活服务;四是对社员开展对外经贸、技术、信息、资金互助、信用担保等服务。

引进资金、人才、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兴办村级综合服务社搭建社会化服务平台,参与农村和谐社区建设;五是监督、管理和运营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依法行使出资人职能,享有出资人权益,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六是指导社员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组织开展对社员和职工的教育与培训提高队伍素质;七是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向政府反映农民及其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诉求,争取扶持政策;八是提供社员需要的其它服务。

第三章社员第九条凡承认本章程、自愿履行各项义务农民、城乡居民、村集体居民组织、县供销社企业均可申请加入本社,成为团体社员或个人社员。

中华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

中华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

中华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是国务院领导下的全国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负责领导全国供销合作事业发展。

以下是中华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部分内容:
1. 总社实行自愿、互利、民主、平等的合作制原则。

2. 总社实行团体社员制,对成员社负有指导、协调、监督、服务、教育培训的职责。

3. 总社依法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4. 总社的宗旨是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提供服务,推动成员社引导和组织农民进入市场,参与和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担当起政府与农民密切联系的桥梁和纽带,促进全面建设农村小康社会。

具体信息可以通过官方网站了解,如有变更请以官方提供的信息为准。

供销社招聘章程模板

供销社招聘章程模板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供销社人才队伍建设,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提高供销社整体工作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供销社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招聘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供销社招聘各类工作人员。

二、招聘原则第三条招聘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招聘工作遵循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注重实绩、人岗相适的原则。

三、招聘范围和对象第五条招聘范围:全国范围内具有符合招聘岗位要求的人员。

第六条招聘对象: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年龄在35周岁以下(具体年龄要求根据岗位需求而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四、招聘岗位及条件第七条招聘岗位:根据供销社发展需要,设置多个岗位,包括但不限于:综合管理、业务拓展、财务管理、市场营销等。

第八条招聘条件:1. 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相关专业背景优先;2. 具备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3. 具备较强的执行力和创新能力;4. 熟悉相关业务知识,具备相关工作经验者优先;5. 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和职业道德;6. 身体健康,具备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招聘程序第九条发布招聘信息:通过官方网站、媒体等多种渠道发布招聘公告。

第十条报名与资格审查:应聘者按照公告要求提交报名材料,供销社对报名材料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一条笔试:资格审查合格的应聘者参加笔试,笔试成绩作为进入下一环节的依据。

第十二条面试:根据笔试成绩,确定进入面试的人员名单,面试主要考察应聘者的综合素质和岗位匹配度。

第十三条体检:通过面试的应聘者进行体检,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体检通用标准》。

第十四条试用:体检合格的应聘者进入试用期,试用期为3个月。

第十五条录用: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正式录用为供销社工作人员。

六、其他第十六条本章程由供销社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七、附则第十八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管理规章

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管理规章

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管理规章一、总则为了规范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的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合理利用,制定本规章。

二、资产管理的范围1. 社有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建筑物、设备、机械、车辆、仓库、库存物资等。

2. 资产管理的范围覆盖供销合作社所有分支机构和部门。

三、资产管理的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资产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不偏袒任何个人或部门。

2. 安全保密原则:资产管理应注重资产的安全和保密,防止资产遭受损失或泄露。

3. 高效利用原则:资产应合理利用,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和经济效益。

4. 规范管理原则:资产管理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内部规定进行,确保管理程序的规范性和合规性。

四、资产管理的责任部门1. 供销合作社设立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资产的登记、统计、评估、调拨、维修和报废等工作。

2. 资产管理部门应定期对社有资产进行盘点,确保资产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五、资产登记和统计1. 新购置的资产应及时登记,包括资产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购置日期、购置价格等信息。

2. 资产调拨或报废时,应及时更新资产登记信息。

3. 资产统计应定期进行,生成资产清单和资产负债表,确保资产的全面统计和核对。

六、资产评估1. 对于价值较高的资产,供销合作社应定期进行评估,以确定其准确的价值。

2. 资产评估应由专业的评估机构进行,并出具评估报告。

七、资产调拨1. 资产调拨应经过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并填写相应的调拨单据。

2. 资产调拨时,应注意资产的完好性和安全性,确保资产在调拨过程中不受损失或损坏。

八、资产维修和保养1. 资产管理部门应建立资产维修和保养制度,确保资产的正常运转和延长使用寿命。

2. 资产维修和保养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记录维修和保养的情况,及时处理故障和损坏。

九、资产报废1. 资产达到报废标准时,应及时进行报废处理。

2. 资产报废应经过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并填写相应的报废单据。

3. 资产报废后,应做好相应的注销和清理工作,确保资产不再被使用。

供销社章程设计方案模板

供销社章程设计方案模板

一、总则第一条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供销社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旨在明确供销社的组织原则、宗旨、任务、运行机制等,确保供销社健康发展,为农民、农村、农业服务。

第三条本章程适用于供销社各级组织,包括基层供销社、县级供销社、市级供销社等。

二、宗旨和任务第四条供销社的宗旨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服务“三农”,推动农业现代化,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保障农民利益。

第五条供销社的任务包括:(一)组织农民参与合作,发展农村合作经济;(二)提供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农产品销售、农村市场建设等服务;(三)开展农村综合服务,推动农村社会事业发展;(四)加强供销社自身建设,提高为农服务能力。

三、组织原则第六条供销社实行民主管理,坚持以下原则:(一)自愿、互利、民主、平等;(二)集体所有、民主管理、按劳分配、风险共担;(三)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合作共赢。

四、组织机构第七条供销社组织机构包括:(一)会员大会:为供销社的最高权力机构;(二)理事会:负责供销社的日常经营管理;(三)监事会:负责对供销社的财务、业务等进行监督;(四)经理层:负责供销社的日常运营。

五、会员制度第八条供销社会员分为:(一)普通会员:具有农村户口、从事农业生产或与农业生产相关的个人;(二)团体会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等。

第九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一)参加会员大会,行使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二)享有供销社提供的各项服务;(三)对供销社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四)优先获得供销社的贷款、担保等金融服务。

第十条会员承担以下义务:(一)遵守本章程,执行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二)按规定缴纳会费;(三)维护供销社的合法权益。

六、财务管理第十一条供销社财务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确保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完整;(二)民主管理,接受监事会监督;(三)勤俭节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七、附则第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供销社理事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桃城区供销社社员股金调剂中心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桃城区供销社社员股金调剂中心(以下简称本调剂中心)社员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中心的组织和行为,根据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的“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

在管理民主、运行规范、带动力强的农民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基础上,培育发展农村合作金融,不断丰富农村地区金融机构类型。

坚持社员制、封闭制原则,在不对外吸储放贷、不支付固定回报的前提下,推动社区性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发展。

完善地方农村金融管理体制,明确地方政府对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监管职责,鼓励地方建立风险补偿基金,有效防范金融风险”和2014年省委一号文件《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要“大力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

在管理民主、运行规范、带动力强的农民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基础上,培育发展农民合作金融。

”的有关要求,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中心注册名称:桃城区供销社社员股金调剂中心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本中心住所:衡水市桃城区和平东路771号邮政编码:053000第三条本中心由衡水市桃城区行政区域内的农民和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殖大户、农村小企业自愿入股组成,为社员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的社区互助性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中心下设分支机构。

第四条本中心实行社员民主管理,以服务社员为宗旨,谋求社员共同利益。

第五条本中心依据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和河北省委一号文件设立,,对由社员股金、积累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法人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财产对本中心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本中心的财产、合法权益和依法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预。

第七条本中心社员以其社员股金和在本中心的社员积累为限对本中心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八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中心的组织与行为、本中心与社员、社员与社员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九条本中心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十条本中心经营以下业务:(一)办理社员存款、贷款和结算业务;(二)买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三)办理同业存放;(四)办理代理业务;(五)向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符合审慎要求);(六)承担政府委托和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社员第十一条本中心社员是指符合本章程规定的入股条件,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向本中心入股的农民和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殖大户、农村小企业。

第十二条农民向本中心入股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户口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本地有固定住所且居住满3年)在本中心所在的行政区域内。

(三)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且来源合法,达到本章程规定的入股金额起点;(四)诚实守信,声誉良好;(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小企业向本中心入股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注册地或主要营业场所在本中心所在的行政区域内;(二)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三)上一年度盈利;(四)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10%以上(合并会计报表口径);(五)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且来源合法,达到本章程规定的入股金额起点;(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本中心社员享有以下权利:(一)参加社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参加本中心的民主管理;(二)享受本中心提供的各项服务;(三)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分享盈余;(四)查阅本中心的章程和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的决议、财务会计报表及报告;(五)向有关监督管理机构投诉和举报;(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本中心社员承担以下义务:(一)向本中心入股;(二)执行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三)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四)按本章程规定承担亏损;(五)积极向本中心反映情况、提供信息;(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股权管理第十六条本中心每个农民社员入股金额起点为1000元,每个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殖大户、农村小企业社员入股金额起点为10000元,入股金额为元的整数倍。

单个农民社员或单个农村小企业社员入股金额不得超过本中心股金总额的10%。

第十七条社员缴纳股金必须以货币出资,不得以实物、贷款或其他方式入股。

第十八条本中心向入股社员发放记名股金证,作为社员的入股凭证。

第十九条本中心社员持有的股金和积累可以转让、继承和赠与,但理事、监事和经理持有的股金和积累在任职期限内不得转让。

第二十条本中心社员不得以所持本中心股金和积累为自己或他人担保。

第二十一条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本中心社员可以办理退股。

(一)社员提出全额退股申请;(二)本中心当年盈利;(三)退股后本中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四)在本中心没有逾期未偿还的贷款本息。

第二十二条凡要求退股的,农民社员应提前3个月,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殖大户、农村小企业社员应提前6个月向理事会(不设理事会的向经理)提出,经批准后办理退股手续。

退股社员的社员资格在完成退股手续后终止。

第二十三条社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中心已订立的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第二十四条社员资格终止后的1个月内,本中心以现金形式返还该社员的股金和积累份额;社员资格终止的当年不享受盈余分配。

第二十五条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社员,经理事会(不设理事会的由经理)批准,可予以除名,被除名社员如有未归还贷款,以该社员在本中心的股金和社员积累予以抵扣,不足以抵扣的部分,该社员应通过其他方式偿还。

(一)不遵守本中心章程;(二)其行为给本中心名誉和利益带来严重危害;(三)以欺骗手段从本中心取得贷款;(四)恶意逃废在本中心的债务;(五)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认为需要除名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本中心建立社员名册,社员名册载明以下事项:(一)社员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号码或企业法人代码、住所;(二)社员所持股金金额、投票权确认数;(三)社员所持股金证书的编号;(四)社员缴纳股金日期。

第五章组织机构第二十七条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是本中心的权力机构,由全体社员(社员代表(社员代表按照社员数量(或入股比例)分别从农民社员和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殖大户、农村小企业社员中由全体社员选举产生,本中心社员代表大会由不少于31名代表组成,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组成。

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一)制定或修改章程;(二)选举和更换理事(不设理事会的选举经理)、监事;(三)审议通过本中心的发展规划;(四)审议通过本中心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审议批准理事会(不设理事会的为经理)、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六)审议决定固定资产购置以及其他重要经营事项;(七)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八)审议决定管理和工作人员薪酬;(九)对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作出决议;(十)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不设理事会的由经理)召集,每年至少召开1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社员(社员代表)提议,或理事会(不设理事会的由经理)、监事会提议,可在20日内召开临时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

理事会(不设理事会的由经理)应当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社员(社员代表)。

第二十九条召开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社员(社员代表)出席。

不能出席会议的社员(社员代表)可授权其他社员(社员代表)代其行使表决权。

授权采取书面形式,并明确授权内容。

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应当由本中心社员(社员代表)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做出修改章程、选举经理(不设理事会的)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的决议应当由本中心社员(社员代表)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十条本中心社员参加社员大会,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入股金额前5名的农民社员、前5名的农村小企业社员在基本表决权外,共同享有本中心基本表决权总数20%的附加表决权(享有附加表决权的农民社员、农村小企业社员合计一般不超过10名),并按照农民社员和农村小企业社员的入股金额或比例进行分配。

享有附加表决权的社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票数,在每次社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社员。

社员代表参加社员代表大会,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理事会是本中心的执行机构,由3名(不少于3名,应为奇数)理事组成,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选举和更换,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为本中心法定代表人,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

除理事长外,本中心不设专职理事。

第三十二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

每年度至少召开2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理事会行使以下职权:(一)召集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并向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二)执行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决议;(三)选举和更换理事长;(四)拟订本中心的发展规划;(五)审议决定本中心的年度经营计划;(六)拟订固定资产购置以及经营活动中其他重大事项计划;(七)对经理拟订的大额贷款、国债和金融债券投资、向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的计划提出审核意见;(八)聘任和解聘本中心经理;(九)对经理提出的拟聘用(解聘)财务、信贷等工作人员提出审核意见;(十)审议通过经理的工作报告;(十一)制定本中心的内部管理制度;(十二)拟订本中心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亏损弥补方案;(十三)拟订本中心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方案;(十四)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不设理事会的,第(五)项、第(八)项、第(十)项职权由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行使;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职权由经理行使;第(七)项、第(九)项职权由监事会行使。

第三十三条监事会是本中心的监督机构,由3名(不少于3人,应为奇数)监事组成。

监事由社员、捐赠人以及向本中心提供融资的金融机构等利益相关者担任,由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选举和更换,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表决通过。

本中心经理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本中心不设专职监事。

第三十四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一)派代表列席理事会会议;(二)监督本中心执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三)对理事会决议和经理的决定提出质询;(四)监督本中心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五)进行内部审计,并对理事长、经理进行专项审计和离任审计;(六)对经理拟聘用(解聘)财务、信贷等工作人员提出审核意见,对经理拟订的大额贷款、国债和金融债券、向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的计划提出审核意见;(七)向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八)本中心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