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联合会章程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全文)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全文)(xx年10月31日中国妇女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 章程总则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是全国各族各界妇女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为争取进一步解放而联合起来的社会群众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依照法律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中国妇女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力量。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行动指南,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妇女联合会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妇女观,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团结、引导广大妇女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的基本职能是: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
第一章任务第一条团结、动员妇女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
第二条教育和引导广大妇女发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提高综合素质,促进全面发展。
宣传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营造有利于妇女全面发展的社会环境。
第三条代表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参与有关妇女儿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制定,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培养、推荐女性人才,推动妇女、儿童发展纲要的实施。
第四条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单位查处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行为,为受侵害的妇女儿童提供帮助。
第五条关心妇女工作生活,拓宽服务渠道,建设服务阵地,发展公益事业,壮大志愿者队伍,为妇女儿童和家庭服务。
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协调和推动社会各界为妇女儿童办实事。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2023年修改)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2023年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公布日期】2023.10.26•【文号】•【施行日期】2023.10.26•【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妇女保障正文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中国妇女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23年10月26日通过)总则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是全国各族各界妇女为争取进一步解放与发展而联合起来的群团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依照法律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中国妇女是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力量。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行动指南,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坚决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妇女观,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团结引导广大妇女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妇女发展道路,做伟大事业的建设者、文明风尚的倡导者、敢于追梦的奋斗者,在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发挥积极作用,为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自觉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胸怀“国之大者”,深化妇联改革和建设,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发挥党开展妇女工作最可靠、最有力的助手作用,巩固和扩大党执政的阶级基础和妇女群众基础。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立足引领、服务、联系的职能定位,以团结引导各族各界妇女听党话、跟党走为政治责任,以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为工作主线,以联系和服务妇女为根本任务,以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为基本职能。
联合社章程

联合社章程第一章总则本章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联合社实际情况制定,旨在明确联合社的宗旨、组织原则、经营范围和管理方式,维护成员及联合社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成员资格成员资格条件: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团体或个人,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均可申请成为联合社成员。
成员资格申请与审批:申请者需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经联合社审查批准后,方可成为正式成员。
第三章经营范围联合社的经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具体列举经营范围)。
第四章组员出资成员应按照章程规定及联合社实际需要,按时足额缴纳出资。
出资方式、比例及缴纳时间:(具体规定出资方式、比例及缴纳时间)。
第五章法定代表人联合社设立法定代表人一名,负责代表联合社对外开展业务,签署重要文件。
第六章业务范围联合社的业务范围包括:(具体列举业务范围)。
第七章财产权利联合社的财产权利属于全体成员共同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八章公积金管理联合社设立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提高成员福利待遇等。
公积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第九章成员权利与义务成员享有以下权利:(具体列举成员权利)。
成员应履行以下义务:(具体列举成员义务)。
第十章运营与管理联合社设立理事会,负责联合社的日常运营与管理。
理事会的组成、职责及议事规则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第十一章财务管理与审计联合社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完整。
联合社应接受审计机构的审计,审计结果应向全体成员公布。
第十二章章程修改与实施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生效。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联合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以上为联合社章程的主要内容,如有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原则处理。
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归联合社理事会所有。
(注:本章程仅供参考,具体内容需根据联合社实际情况及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
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章程

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章程标题:深度解读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章程一、引言中国是一个拥有悠久历史和灿烂文化的国家,拥有着广泛的华侨群体。
为了团结和服务这一特殊群体,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作为国家级的社团组织,其章程涵盖了许多方面的内容,为归国华侨的团结和发展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
二、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章程的历史2001年5月,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设立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的决定》,正式设立了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
2002年1月1日,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正式成立。
其章程的制定经过了数次修改和完善,现已成为我国社团组织管理的一部重要法规。
三、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章程的基本内容1. 总则:从国家政策出发,强调联合会的宗旨和任务,明确了归国华侨和归侨侨眷的权益和义务。
2. 组织机构:包括联合会的领导机构、工作机构和监督机构等,为联合会的正常运行和发展提供了组织保障。
3. 会员管理:明确了会员的加入条件和程序,规范了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4. 经济管理:对联合会的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和财务监督等方面做出了规定,确保了联合会财务的透明和合法。
5. 权利保障:明确了归国华侨和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保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6. 法律责任:对于违反章程规定的行为,给予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处罚。
四、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章程的意义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章程所涵盖的内容丰富而全面,为归国华侨和归侨侨眷的团结和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通过明确归国华侨的合法权益和义务,规范了联合会的组织管理及财务管理,保障了归国华侨和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推动归侨事业的蓬勃发展。
五、个人观点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章程的制定和实施,有利于进一步凝聚海外侨胞的归心众望,促进侨务工作的健康发展。
这是国家对于海外华侨的重视和关心的具体体现,对于促进侨胞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推动侨务活动的正常开展,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联合会在实践中能够不断完善和提升自身的组织管理能力,更好地为海外华侨服务,让更多的海外侨胞感受到祖国的关爱和关怀。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中国妇女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13年10月31日通过)总则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是全国各族各界妇女为争取进一步解放与发展而联合起来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依照法律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中国妇女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力量。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行动指南。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妇女联合会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和基本要求,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妇女观,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团结、引导广大妇女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妇女发展道路,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的基本职能是: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
第一章任务第一条团结、动员妇女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条代表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制定,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推动保障妇女权益法律政策和妇女、儿童发展纲要的实施。
第三条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倾听妇女意见,反映妇女诉求,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有关建议,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单位查处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行为,为受侵害的妇女儿童提供帮助。
第四条教育和引导广大妇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提高综合素质,实现全面发展。
宣传马克思主义妇女观,推动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营造有利于妇女全面发展的社会环境。
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

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简称“全国学联”,英文译名为“Chinese National Federation of Students”,缩写为“CNFS”)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高等学校学生会、研究生会和中等学校学生会的联合组织。
第二条全国学联的基本任务: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同学开展学习、文体、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创新创业创优等多种活动,促进同学全面发展。
维护校规校纪,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同学之间、同学与教职员工之间的团结,协助学校建设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
组织同学开展有益于成长成才的自我服务活动,协助学校解决同学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沟通学校党政与广大同学的联系,通过学校各种正常渠道,反映同学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参与涉及学生的学校事务的民主管理,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
引导和支持学生社团健康发展,配合团组织加强对学生社团的管理和服务。
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引领,带领同学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同学提高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身心健康素质。
发展同各国、各地区学生和学生组织的友谊与合作,支持各国、各地区人民和学生的正义事业。
第二章会员第三条凡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资格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全日制在校学生,承认全国学联章程的,均为全国学联会员。
第四条会员的基本权利:通过符合全国学联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和决定学联的重大事务。
对学联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五条会员的基本义务:遵守国家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遵守校纪和校规,遵守全国学联章程及各项规定。
遵守社会公德,促进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
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努力掌握科学文化知识,培养服务人民、服务社会的过硬本领。
积极参加学联的各项活动,执行学联决议,完成学联布置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组织和职权第六条全国学联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目录第一章任务第二章组织制度第三章全国领导机构第四章地方各级组织第五章基层组织第六章团体会员第七章干部第八章经费及财产第九章会徽第十章附则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中国妇女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1998年9月 5日通过)总则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是全国各族各界妇女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为争取进一步解放而联合起来的社会群众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中国妇女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力量。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作为行动指南。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妇女联合会要团结、教育广大妇女,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在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中发挥积极作用。
妇女联合会的基本职能是: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
第一章任务第一条团结、动员妇女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第二条教育、引导广大妇女,增强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全面提高素质,促进妇女人才成长。
第三条代表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参与有关妇女儿童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第四条为妇女儿童服务。
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协调和推动社会各界为妇女儿童办实事。
第五条巩固和扩大各族各界妇女的大团结,加强同港、澳、台及华侨妇女的联谊,促进祖国统一大业。
积极发展同世界各国妇女的友好交往,增进了解和友谊,维护世界和平。
第二章组织制度第六条妇女联合会实行地方组织和团体会员相结合的组织制度。
第七条妇女联合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它的全国和地方各级领导机构,由全国和地方各级妇女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八条妇女联合会各级执行委员会的产生,要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
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选举;也可以采取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等额正式选举。
第九条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妇女联合会,地区妇女联合会办事处,根据工作需要设业务部门。
联合会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规范联合会组织的管理和运作,明确联合会宗旨、任务、组织结构、权利义务等,保障联合会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联合会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条联合会名称:[联合会全称]第三条联合会性质:[联合会性质,如:非营利性、行业性、学术性等]第四条联合会宗旨:[联合会宗旨,如:团结会员,交流合作,促进[行业/领域]发展,服务社会等]第五条联合会住所:[联合会住所地址]第六条联合会工作语言:[联合会工作语言,如:中文、英文等]第二章宗旨和任务第七条联合会宗旨:1. 维护会员合法权益;2. 促进[行业/领域]内部交流与合作;3. 加强[行业/领域]与政府、社会各界的联系;4. 推动行业自律,提高行业整体素质;5. 服务会员,服务社会。
第八条联合会任务:1. 组织开展[行业/领域]相关学术、技术、业务交流活动;2. 搜集、整理[行业/领域]相关资料,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3. 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展览会、培训等活动;4. 开展行业调研,提出政策建议;5. 加强与政府、社会各界的沟通与合作,争取有利于[行业/领域]发展的政策支持;6. 维护会员合法权益,调解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的纠纷;7. 承担政府、社会团体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会员第九条会员资格:1. 拥护本章程;2. 在[行业/领域]内有一定影响力和代表性;3.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4. 承认联合会章程,自愿加入联合会。
第十条会员权利:1.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 参加联合会组织的各项活动;3. 获得联合会提供的服务和信息;4. 对联合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5. 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义务:1. 遵守联合会章程;2. 执行联合会决议;3. 维护联合会合法权益;4. 积极参加联合会组织的活动;5. 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四章组织机构第十二条联合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包括:1. 修改章程;2. 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3. 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4. 决定联合会终止事宜;5.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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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高等学校学生会、研究生会和中等学校学生会的联合组织。
第二条本会的基本任务: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同学德、智、体全面发展,团结和引导同学成为热爱祖国,适应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要求的合格人才;
(二)发挥作为党和政府联系同学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在维护国家和全国人民整体利益的同时,表达和维护同学的具体利益;
(三)倡导和组织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采的课外活动和社会服务,努力为同学服务; (四)增进各民族同学的团结。
加强与台湾省和港澳同学的联系,促进中华民族的团结和伟大祖国的统一;
(五)发展同各国、各地区学生和学生组织的友谊与合作,支持各国、各地区人民和学生的正义事业。
第三条本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最高准则。
第四条本会参加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为团体会员。
第二章会员
第五条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
国民教育体系中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学校的学生会、高等学校和科研教育机构的研究生会、国外中国留学生团体,承认本会章程,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六条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通过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事务;
(二)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
(三)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七条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依照规定交纳会费。
第三章组织和职权
第八条本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的指导下,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九条全国学联代表大会是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关。
全国学联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
在特殊情况下,由全国学联主席团提议,并得到全国学联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的同意,可以提前或推迟举行。
全国学联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当选代表参加才能召开。
全国学联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
全国学联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全国学联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与任务;
(三)修改本会章程;
(四)选举全国学联委员会;
(五)讨论、决定应当由全国学联代表大会议决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全国学联委员会是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在全国学联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权力机关。
全国学联委员会由当选为委员的会员团体组成,每届任期五年。
全国学联代表大会如提前或推迟举行,它的任期相应改变。
全国学联委员会每届任期内至少应举行三次全体会议。
委员会开会时,委员团体各派一名代表参加。
全国学联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才能召开。
委员会全体会议由全国学联主席团召集和主持。
全国学联主席团认为必要时,对于需由全国学联委员会决定的个别事项,可以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召集全国学联委员开会议决。
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召集的委员会议,由所在地方的全国学联主席团成员主持。
全国学联委员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
全国学联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全国学联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全国学联的重大事项;
(二)召集全国学联代表大会;
(三)选举全国学联主席团;
(四)审议和批准全国学联主席团的工作报告。
第十一条全国学联主席团是全国学联委员会的常设机关。
全国学联主席团由当选为全国学联主席和副主席的会员团体派出的代表组成。
主席团成员团体认为必要时,可以更换自己派出的代表。
主席团全体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由主席召集。
全国学联主席团决定重要事项实行表决制。
全国学联主席团推选若干执行主席并实行驻会制度。
全国学联主席团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全国学联代表大会和全国学联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和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全国学联的重大事项;
(二)召集全国学联委员会会议;
(三)决定聘任和解聘全国学联秘书长、副秘书长;
(四)审议和批准全国学联秘书处的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经费使用情况的报告;
(五)批准任免全国学联各职能部门负责人;
第十二条全国学联秘书处是全国学联的日常工作机构,向全国学联主席团负责并报告工作。
全国学联秘书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
全国学联秘书处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全国学联主席团的决议和决定;
(二)负责全国学联日常工作;
(三)管理全国学联的经费和财产;
(四)在全国学联主席团闭会期间,受主席团委托,对外代表全国学联。
第四章学生会、研究生会和地方学生联合会
第十三条学生会、研究生会是学生自己的群众组织。
凡在学的中国学生,不分民族、性别、宗教信仰均可为学生会、研究生会会员。
第十四条学生会、研究生会在党组织的领导和团组织的指导帮助下,依照法律、学校规章制度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学生会、研究生会的基本任务: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同学开展学习、科技、文体、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多种活动,促进同学全面发展;
(二)维护校规校纪,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同学之间、同学与教职员工之间的团结,协助学校建设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
(三)组织同学开展勤工助学、校园公益劳动等自我服务活动,协助学校解决同学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四)沟通学校党政与广大同学的联系,通过学校各种正常渠道,反映同学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参与涉及学生的学校事务的民主管理,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
第十六条全校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或全校学生、研究生大会一般每一至二年举行一次,审查和决定学生会、研究生会的工作,选举学生会、研究生会工作领导机构,修改学生会、研究生会章程。
高等学校的全校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或全校学生、研究生大会可成立常任代表会议,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全体同学帮助和监督学生会、研究生会的工作。
第十七条学生会、研究生会工作领导机构负责学生会、研究生会的日常工作,它们向各自代表大会及其常任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学生会、研究生会的工作领导机构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主持日常工作,并可聘任秘书长协助工作。
第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学生联合会是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在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会员团体的地方联合组织。
省、自治区、直辖市学联代表大会一般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
省、自治区、直辖市学联委员会、主席团、秘书处的产生、组成办法及其职权等,可参照本章程对全国学联的相应规定。
第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地区学联组织的设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主席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