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公共安全罪8课时
第三章危害公共安全罪(部分罪名)

危害公共安全罪(部分罪名一、概述: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行为人故意或者过失实施的、危害或足以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1.本罪客体: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或者公共生活的安全。
2.本罪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本罪主体:一班主体和特殊主体。
4.本罪主观方面:故意或者过失。
二、放火罪指行为人故意以放火焚烧公私财物的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本罪客体:公共安全。
2.本罪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本罪主体:一般主体,14周岁≤X<16周岁的人犯本罪的,也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4.本罪主观方面:故意。
5.认定:①实施他罪后,为毁灭罪证而实施放火行为,但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只他罪从重处罚;②实施他罪后,为毁灭罪证而实施放火行为,实际危害或者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定本罪与他罪数罪并罚。
6.处罚:①犯本罪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X≤10年有期徒刑;②犯本罪的,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导致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X≥10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第114条、第115条!!!三、爆炸罪指行为人故意使用爆炸方法,致使不特定多数人伤亡或者公私财物遭受破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本罪客体:公共安全。
2.本罪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使用爆炸的方法,造成不特定多数人伤亡或者公私财物遭受破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本罪主体:一般主体,14周岁≤X<16周岁的人犯本罪的,也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4.本罪主观方面:故意。
5.认定:①出于盗窃目的,炸死数量较多的鱼类并将其偷走,但未引起其他严重后果的,以盗窃罪论处;②故意往堤坝、其他公共设施附近的水库投掷大量炸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他人伤亡或者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以爆炸罪论处。
6.处罚:①犯本罪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X≤10年有期徒刑;②犯本罪的,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导致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X≥10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中国刑法分论-03-危害公共安全罪

“不特定”:心理
• • • • 直接故意:特定对象 直接故意:不特定对象 间接故意:特定对象+不特定对象 过失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
• 行为规定在第114条至第139条之中 大多数是作为的积极形式,如 放火罪、爆炸罪 少数可以由不作为形式构成, 如第 129 条丢失枪支不报罪(纯粹不 作为) • 有些行为可以针对特定个人或者特 定财产,如投毒;有些不行,如决 水。
• 重大责任事故罪 • 玩忽职守罪 • 专门(特别)法 v. 一般(普通)法
放火罪未遂的一般理论
• 独立燃烧说 • 效用丧失说 一部效用毁损说 主要效用毁损
放火罪未遂的标准问题
• 第114条放火罪: “足以”之前的未遂,可采“独立燃烧 说” • 第115条放火罪: “造成严重危害结果”之前的未遂,可 采“效用丧失说” • 第114条就是第115条的未遂形态
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此罪彼罪问题
• 危险物品肇事罪 •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关于毒鱼的司法解释
• 出于盗窃的目的,毒死较大数量的鱼,将其偷走,未 引起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定为盗窃罪。 • 不顾人畜安危,向饮用的池塘、水库中投放大量剧毒 药物,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 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定为投毒罪。 • 为了偷鱼或挟私报复,而向鱼塘内投放大量剧毒药物, 严重污染水质,毒死整塘的鱼,使集体的或个人承包 的养鱼生产遭到严重破坏,损失惨重的,应当定为破 坏集体生产罪。 • 同时,还应查清毒药的来源,研究是否构成违反危险 品管理规定肇事罪。如果也犯有后列罪的,可以按照 其中的一重罪从重惩处。
放火罪与失火罪的特征比较
• • • • 放火罪 客体是公共安全 放火行为:“足以” 即可构成 已满14岁的一般主体 故意 • • • • 失火罪 客体是公共安全 失火行为:严重结果 才构成 一般主体 过失
刑法分论课件(第三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5.
[案情]1998年4月25日晚,韩某酒后驾驶桑塔纳2000型轿车去 王某家,路经本市中山大道与建设路交汇的十字路口处,韩 某因神智不太清醒,且车速过快,刹车不及时,将对面散步的 张某撞倒,韩某吓呆了,没有下车即匆忙逃离现场.事有凑巧, 几分钟后,孙某骑摩托车路经此处.孙某晚上也喝了不少酒, 且光线较暗,车速较快,孙某未发现躺在路边的张某,从张某 身上辗过.孙某觉察到有些不对劲,下车察看,发现地上躺着 一个人,用手一摸,张某已气绝身亡.孙某惊恐万分,将张某的 尸体拖入路边草丛后骑车回家.但孙某思前想后,最终投案 自首.交警队经勘验鉴定,发现在孙某之前,张某已被撞过,但 由于间隔时间短等原因,不能辨认究竟是谁将张某撞死. [问题] 韩某和孙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四、交通肇事罪 (一)交通肇事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1、概念 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 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 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三、交通肇事罪 (一)交通肇事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1、概念 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 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Hale Waihona Puke 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7.
[案情]1999年7月25日中午12时左右,刘某为逃避交纳过桥费, 驾驶解放牌卡车绕道而行,遇见交通局路政大队执勤人员示 意其停车,刘驾车强行冲过,执勤人员陈某等三人遂乘一辆 三轮摩托车追赶.刘某沿路曲线行驶,占道逼车,致使摩托车 翻下路基熄火,刘某驾车逃跑.后面有一辆张某驾驶的路政 大队的面包车赶到,继续追赶,追至前方十米路口时,张某继 续鸣号并打左转向灯,示意超车.当面包车与大卡车车厢前 部齐平时,刘某又左打方向盘占道逼车,致张某驾驶的面包 车与路旁树木相撞,张某当场死亡,车上二人受轻伤,面包车 严重损坏. [问题] 刘某驾车故意挤占车道阻止追赶车辆,致人死亡的行为应如何 定性?
第20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李某系某炼油厂职工, 某日夜,李某到该炼油厂,持 塑料桶在一个储油罐的取样阀门处盗放汽油.盗放
过程中,汽油突然起火.李某情急之下,去关阀门,双
手被烧伤,但未能将火扑灭,李某便逃离现场.发现
火情的保安人员及时报警,消防人员及时赶到现场
将火扑灭。公安局以放火罪呈请检察院批捕,检察 院能否以放火罪批捕。
左某主观上具有投毒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
将农药杀虫咪投放到龙家水缸内的行为,由
于龙某上有老母下有妻女以及亲友等。还包
(一)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 产的安全。
(二)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危害公 共安全行为。
首先,行为人必须有引起火灾的行为;
其次,行为人的行为必须造成严重后果。
(三)主体——一般主体 (四)主观方面——过失
案例:
张某,工人,住在工厂单身宿舍。一日中午, 张在宿舍用电炉炒菜,因缺调料就离开房间到 别处去借,屋内电炉继续燃烧,将旁边的壁纸 烤着起火。火烟漂入楼道被别人发现,火被及 时扑灭,宿舍内一些个人财产被烧毁。 【问题】:张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行爆炸. 由田将两挂爆竹放臵于该舞厅男厕所,点燃 后离开现场,结果引爆后,引起跳舞人群的恐慌,对桃
源歌舞厅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良影响.
本案应如何定性
秦某与女友陈某发生争执后,将陈某店内的煤气瓶 拎至门口,手拿打火机欲引爆煤气自杀.警察赶至现
场后对秦进行说服规劝,秦无动于衷,打开煤气瓶阀
门,声称立刻引爆. 空气中充斥着浓烈的煤气味,围
决水罪
一、概念——是指故意破坏水利设施, 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构成特征
1、客体——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决水行为 3、主体——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本表现为故意
《危害公共安全罪》课件

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例分析
恐怖袭击
2015年某城市爆炸案,导致多人 死亡,社会秩序受到严重威胁。
暴力犯罪
2020年某地爆发大规模骚乱,导 致公共财产破坏和人员伤亡。
破坏公共设施
2018年特大桥梁破坏案,导致交 通瘫痪,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预防与打击
1 加强监控和警力
2 加强宣传和教育
3 加强国际合作
3
宣传社会和谐
强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性,树立正义和法治观念。
结论+问题解答
结论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种严重犯罪行为,需加强预防 和打击。
问题解答
解答观众可能提出的问题,促进更深入的交流和理 解。
增加监控设施和警力部署, 加大对潜在威胁的排查和 打击力度。
提高公众对公共安全的认 识,加强安全知识的普及 和宣传,提升全民安全意 识。
加强国际间的情报交流和 协作,形成打击犯罪的合 力。
公众教育和意识提高
1
犯罪害人图
展示犯罪行为的危害性和后果,引起公众关注和警惕。
2
警示教育活动
组织警示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了解和认识。
《危害公共安全罪》PPT 课件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采取危害手段,直接危害或者引发对公共安全的严 重危害的犯罪行为。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定义和概述
定义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类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
概述
涉及的范围广泛,包括恐怖袭击、暴力犯罪、破坏公共设施等多种行为。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种类和罪名
恐怖袭击
制造爆炸、杀人、劫持,以恐 怖手段威胁社会安全。
暴力犯罪
伤害他人,制造社会恐慌和紧 张氛围。
危害公共安全罪讲义(45页)

• 2.客观方面:(1)行为。大多数是作 为,也有不作为;(2)结果。包括危 险犯和结果犯两种形态,即足以危害 公共安全和已经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 后果两种情况。
• A.甲与乙构成共同犯罪
• B.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 C.乙对丙成立故意杀人未遂,对丁成立过失 致人死亡罪
• D.乙对丙成立爆炸罪,对丁成立过失致人死 亡罪
• 2008年真题(多项选择题):甲曾向乙借款 9000元,后不想归还借款,便预谋毒死乙。甲 将注射了"毒鼠强"的白条鸡挂在乙家门上,乙怀 疑白条鸡有毒未食用。随后,甲又乘去乙家串门 之机,将"毒鼠强"投放到乙家米袋内。后乙和其 妻子、女儿喝过米汤中毒,乙死亡,其他人经抢 救脱险。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犯罪; • (5)出于盗窃目的破坏的,根据具体情况分别
构成这三种犯罪或者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 • (6)法定刑与破坏交通工具罪相同。
• 2006年真题(单项选择题):甲盗割正在 使用中的铁路专用电话线,在构成犯罪的 情况下,对甲应按照下列哪一选项处理?
• A.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 • B.破坏交通设施罪 • C.盗窃罪与破坏交通设施罪中处罚较重的
• 3.犯罪主体有的是一般主体,有的是 特殊主体。
• (1)第128条第2款、第3款规定的非法出租、 出借枪支罪的主体是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和 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这两类人员构成犯罪的条 件不一样;
• (2)丢失枪支不报罪的主体是依法配备公务用 枪的人员;
第二十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资助恐怖活动罪 本罪提示:
刑法修正案三在刑法第120条增加一条,作为 120条之一,是为本罪。
资助恐怖活动罪,是指个人或者单位资助恐怖活
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行为。 应注意本罪的犯罪主体,既可为自然人也可为单 位。
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修正案(三)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双罚。(与自然人相同 的处罚)
(二)认定
1、与以投放危险物质的方法故意杀人罪 及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的 界限。 2、与338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界限。
(三)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修正案三第1条、第2条和刑法第 114条和115条的规定处罚。
八、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过失投毒罪,是指过失投放毒害性、放 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造成严重 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一)概念和构成 破坏电力设备罪 ,是指故意破坏电力设备, 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破坏易燃易爆设备 罪,是指故意破坏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 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 全的行为。 (1)行为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 (2)必须实施了破坏行为。 (3)破坏行为必须危害公共安全。 2、主观方面是故意。
第四节实施恐怖、危险活动危害公 共安全的犯罪
注意刑法修正案(三)
一、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
(一)概念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是指组
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1、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领导、参加 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是指以为引起社会、 民众的恐惧,专以从事杀人、伤害、投毒、绑 架等有组织的犯罪活动。
根据2002年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采用破坏性 手段盗窃正在使用的油田输油管道中油品的行为如何适 用法律问题的批复》,正在使用的油田输油管道,属于 刑法规定的易燃易爆设备。
刑法各论PPT 第二编 第三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五、爆炸罪 爆炸罪,是指故意用爆炸的方法,杀伤不特定多数 人,或者破坏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一)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爆炸,危害公共安全。
(二)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危 害公共安全,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二、失火罪 失火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行为引起火灾,造 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一)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因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 后果,危害公共安全。
(二)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过失和过于 自信过失。疏忽大意、轻信能够避免是指行为人对 火灾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而不是对导致火灾的身 体动作的心理态度。
八、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过失置放 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 质,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 受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115条第2款的规定,犯本 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九、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 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危险方法危 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115条第2款的规定,犯本 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七、投放危险物质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 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一)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 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
三、主观要件 本章罪的主观要件既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 有些罪只能由故意构成,有些罪则只能由过失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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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罪8课时03-危害公共安全罪8课时03-危害公共安全罪8课时第三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目的要求]通过本章学习,了解刑法典分则第二章规定的47个罪名,明确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特征和分类,掌握放火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失火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劫持航空器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交通肇事罪等10个犯罪的概念、特征、认定及处罚原则。
[重点难点]主重点是:№114放火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115-2失火罪、№116破坏交通工具罪、№120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121劫持航空器罪、№127-1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128-1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133交通肇事罪等10个犯罪的概念、特征、认定及处罚原则,№114放火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与以放火、投放危险物质方法实施的№232故意杀人罪、№234故意伤害罪、№275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116破坏交通工具罪等“破坏型”犯罪与№264盗窃罪、№275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
次重点有:№114爆炸罪、№117破坏交通设施罪、№118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120之一资助恐怖活动罪、№122劫持船只、汽车罪、№125-2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128-2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133之一危险驾驶罪、№134-1重大责任事故罪、№136危险物品肇事罪、№139之一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刑法修正案等对本章的补充、修改。
[教学计划]八学时;采用讲授法、比较法和案例教学。
第一节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本节讲述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特征、种类和具体罪名,以及刑法修正案、司法解释对于本章犯罪的补充、修改及解释。
一、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本罪是指故意实施危害或者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情节严重的行为。
这类犯罪是普通刑事罪中危害最严重的犯罪。
一、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征(二)犯罪客体本罪保护的法益是公共安全,或者说,被本罪侵犯的是公共安全。
行为具有公共危险时才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反之,危害公共安全意味着行为具有公共危险。
因此,这类犯罪在外国被称为公共危险罪。
在外国行法理论上,对公共危险存在不同观点:第一,公共危险是指对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财产的危险;第二,公共危险是指对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财产的危险,不管对象特定与否;第三,公共危险是指对不特定并且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财产的危险;第四,公共危险是指对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财产的危险。
我国刑法理论多数采用第三种观点,认为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以及公共生产、生活的安全。
但是,“不特定多数人”将危害特定的多数人以及危害不特定的个别人的安全排除在本罪之外,缩小了本罪的范围。
因此,在公共危险日益增多的形势下,司法机关并未完全遵循这一主张,往往采用第四种观点。
例如,对于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特定的多数人或者不特定人的重大伤亡或者重大公私财产损失,只要符合交通肇事罪的其他构成要件时,司法实践中即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公共安全是复杂的社会关系,包括他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公私财产所有权以及有关管理制度等,具有复杂性,决定了本章犯罪往往与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犯罪发生想象竞合。
在二者竞合的场合,一般根据“从一重处断”的原则,以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二)客观方面行为危害或者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1.行为性质。
有危险犯与实害犯、行为犯与结果犯以及举动犯之分。
(1)危险犯(具体危险犯)。
共11个:№114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116破坏交通工具罪,№117破坏交通设施罪,№118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123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124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115-1、№119-1对上述危险犯加重罪状及加重法定刑的规定则表现为实害犯,但其实害结果只是加重法定刑的情节,而不是定罪的要件。
(2)行为犯。
共10个:№120之一资助恐怖活动罪,№121劫持航空器罪,№122劫持船只、汽车罪,№125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126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127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与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128-1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133之一危险驾驶罪。
(3)结果犯。
共24个,除所有21个过失犯罪外,还包括№129丢失枪支不报罪,№130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139之一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3个故意犯罪。
(4)举动犯。
只有1个,即№120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5)行为犯或者结果犯。
№128-2、-3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比较特殊,对于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是行为犯,对于依法配置枪支(非公务用枪)的人员则为结果犯。
2.行为方式。
以作为为主,不作为为辅。
多数犯罪既可以作为方式实施,也可由不作为方式完成。
但№120,№120之一,№121,№122,№123,№125,№126,№127,№128,№130\№135-2规定的14个犯罪一般表现为作为方式,№129,№135-1,№135之一,№138,№139规定的5个犯罪一般表现为不作为方式。
3.危害对象。
为多数人或者不特定人。
“多数人”一般是指3人以上。
“不特定”是指犯罪行为的危害不限于特定对象的人身和财产,其实际危害或者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的广泛性和严重性往往是人们难以预料和难以控制的。
但是,“不特定”不等于“不确定”。
通常是从行为人主观方面看,危害对象不特定或者特定之中又包含着不特定,但在事实上往往又是能确定的。
例如,甲为杀害乙,采用了放火、爆炸、决水或者其他危险方法,结果同时危及了丙、丁等多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的安全。
(三)犯罪主体1.一般主体为主,特殊主体为辅。
除单位犯罪外,从自然人方面说,特殊主体包括№128-2、-3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129丢失枪支不报罪,№131重大飞行事故罪,№132铁路营运安全事故罪,№134-1重大责任事故罪,№134-2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135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135之一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139之一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9个犯罪。
2.部分犯罪限制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人负刑事责任。
包括№114、№115-1规定的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和№127-2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此外,根据法工委复字[2002]12号[1]的规定精神,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采用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及故意杀[1] 指2002年7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问题的答复意见》。
2002年8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以高检发研字[2002]17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问题的复函》予以转发,参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2002(6),P.8。
人、故意伤害等暴力方法实施本章其他犯罪的,也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3.有些犯罪可以或者只能由单位构成。
前者即不纯正的单位犯罪。
包括修正案(三)№4(№120之一)资助恐怖活动罪,№125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128-2、-3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4个犯罪。
后者即纯正的单位犯罪。
主要包括№126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和№137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2个罪名。
此外,对于№135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138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和№139消防责任事故罪3个犯罪也有认为是单位犯罪的。
[2]另外,№120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为必要的共同犯罪,是法定的犯罪集团之一。
(四)主观方面本章犯罪部分由故意构成,部分由过失构成。
过失犯罪相对集中是本章的一大特点。
1.故意犯罪。
从总体上说,危害公共安全罪[2] 对于这3个罪名,少数学者认为是纯正的单位犯罪,但因只处罚单位中的直接责任人员,不处罚单位本身,因此,若认为单位犯该3罪,就必须从“代罚制”来说明刑罚的适用。
这虽在理论上能自圆其说,但实践意义不大。
的故意既可能是直接故意,也可能是间接故意。
但№120、№121、№122、№126、№127、№128规定的8个犯罪应当由直接故意构成。
2.过失犯罪。
47个罪名中,共有21个过失犯罪。
就过失的内容而言,既可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三、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种类刑法典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114~№139,包括№120之一,№135之一,№139之一,共29个条文,规定了47个罪名,其中,重点罪名11个。
必须注意刑法修正案(三)№1~№5、刑法修正案(六)№1~№4对本章犯罪的9处补充、修改,共涉及11个罪名。
1.№114、№115-11放火罪(013) **2.№114、№115-11决水罪(014)3.№114、№115-11爆炸罪(015) *4.№114、№115-11投放危险物质罪(016)[修正案(三)№1、№2] **5.№114、№115-1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017) *6.№115-2失火罪(018) **7.№115-2过失决水罪(019)8.№115-2过失爆炸罪(020)9.№115-2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021)[修正案(三)№2]10.№115-2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022)11.№116、№119-1破坏交通工具罪(023) **12.№117、№119-1破坏交通设施罪(024) *13.№118、№119-1破坏电力设备罪(025) *14.№118、№119-1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026) *15.№119-2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027)16.№119-2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028)17.№119-2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029)18.№119-2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030)19.№120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031)[修正案(三)№3] **20.№120之一资助恐怖活动罪(032)[修正案(三)№4] *21.№121劫持航空器罪(033) **22.№122劫持船只、汽车罪(034) *23.№123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035)24.№124-1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036)25.№124-2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037)26.№125-1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038)27.№125-2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039)[修正案(三)№5] *28.№126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040)29.№127-1、-2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041)[修正案(三)№6-1、-2] **30.№127-2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042)[修正案(三)№6-2]31.№128-1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043) **32.№128-2、-3、-4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044) *33.№129丢失枪支不报罪(045) *34.№130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046)35.№131重大飞行事故罪(047)36.№132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048)37.№133交通肇事罪(049) **38.№133之一危险驾驶罪(050)[修正案(八)№22] *39.№134-1重大责任事故罪(051)[修正案(六)№1-1] *40.№134-2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052)[修正案(六)№1-2]41.№135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053)[修正案(六)№2]42.№135之一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054)[修正案(六)№3]43.№136危险物品肇事罪(055) *44.№137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056)45.№138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057)46.№139消防责任事故罪(058)47.№139之一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059)[修正案(六)№4] *上述47个罪名可分为5类:[3](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