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云溪区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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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方案

居民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方案

居民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上级决策部署,全面消除农村房屋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实现安全稳定形势持续向好,根据关于在全市开展房屋使用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工作要求,特制定《镇居民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方案》。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落实安全发展理念,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落实属地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边查边改、疏堵结合、远近结合、标本兼治。

以用作经营的居民自建房为重点,依法依规有序开展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及时消除农村房屋重大安全风险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

同时,建立常态化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制度。

二、基本原则(一)属地负责,部门指导。

各村是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责任主体,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镇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技术指导、政策支持。

(二)突出重点,先查先治。

区分轻重缓急,重点排查用作经营的居民自建房,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按照“一房一策”的要求,逐一明确房屋处置类型、整改措施、时限要求和整改责任人,督促限期整改,逐一销号清零,实现闭环管理。

(三)全面排查,集中整治。

按照村不漏组、组不漏户、户不漏房的要求,对辖区内农村房屋安全情况进行拉网式全面排查,不留盲区、死角,建立“一房一档”,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集中整治,做到有患必治、有患必除,干净彻底地消除隐患。

(四)完善机制,长效管理。

针对排查整治中发现的问题、暴露的短板,有针对性地完善规章制度,堵塞监管漏洞,补齐工作短板,建立健全农村房屋建设管理长效机制,从根本、长远上消除农村房屋安全隐患,实现标本兼治。

三、工作任务按照全面摸底、分类排查、重点整治、全面推进的原则,有序推进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农村房屋,立即采取措施,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11.23•【字号】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8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8号)《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于2022年11月23日经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11月23日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2022年11月23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居民自建房的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居民自建房,是指城乡居民自行组织建设的私有住房(包括附属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协调联动机制,督促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保障安全管理工作经费,指导和支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房屋安全管理队伍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属地责任,负责本辖区内居民自建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居民自建房的安全进行日常监管,开展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员、网格化动态管理等制度,及时制止违法建设和其他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为房屋安全管理提供技术支持。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居民自建房建设和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将居民自建房安全建设和使用的有关规定纳入村(居)规民约内容,发现违法建设和其他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应当及时劝阻,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居民自建房安全综合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居民自建房建设,牵头组织居民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建立健全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实施工作的意见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实施工作的意见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实施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2.24•【字号】湘政办发〔2023〕7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实施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23〕7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已经2022年11月23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为做好《若干规定》的实施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特别是居民自建房安全有关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统筹发展和安全,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强化部门指导监督责任,压实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协同联控、全链管控、闭环封控的工作体系,推动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常态长效,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主要任务(一)强化用地规划和建设管理1.严格规划管控。

严格落实国土空间规划,2023年年底前基本完成乡镇、村庄规划编制,实现村庄规划全覆盖;加强详细规划编制和实施,明确用地范围、高度、层数等控制性指标,严格落实“城市、县城现状建设用地范围内不得新建居民自建房”和“新建居民自建房一般不得超过三层”规定,加强居民自建房层数和高度管控。

(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以下均需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不再列出)2.完善选址和用地审批服务。

开展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风险排查,制定风险分区和管控措施;指导合理划定建设用地范围,强化新建、改(扩)建、重建居民自建房的用地和规划审批;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宅基地批准书的核发工作。

(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

房屋安全整治工作汇报(5篇)

房屋安全整治工作汇报(5篇)

房屋安全整治工作汇报(5篇)房屋安全整治工作汇报(精选5篇)房屋安全整治工作汇报篇1一、工作目标结合当前养老服务机构疫情防控及房屋结构安全排查整治工作重点,以对老年人极端负责的精神,充分认识养老服务机构作为特殊群体人员密集场所加强安全风险防范的重要性,补短板、堵漏洞、扫死角,层层压实责任,严守安全底线,着力防范化解危及人身安全的风险隐患,全面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全力确保养老服务机构和服务对象安全。

二、整治内容(一)房屋结构安全(即日起至20__年6月30日)。

开展房屋结构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百日攻坚专项行动,进行全面摸底排查,做到应查尽查、一栋不漏。

重点排查整治:1.无审批手续、无资质设计、无资质施工、无竣工验收的房屋;2.擅自加层夹层、分隔房间、开挖地下空间、改扩建,以及装修过程中改柱改梁改承重墙的房屋;3.擅自改变功能作为养老服务机构的房屋,特别是厂房;4.池塘、河道、高边坡回填等软弱地基上的自建房屋;5.石结构房屋;6.建设年限长、建设标准低、失修失养,经鉴定的C、D级危房。

对排查发现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房屋,一律暂停使用,依法分类采取加固、拆除等处置措施。

(二)地质灾害安全(即日起至20__年12月31日)。

积极协调配合我镇自然资源部门,于4月30日前完成地质灾害大排查。

对照已登记造册的地质灾害隐患点,核实确认养老服务机构是否存在地灾隐患;对养老服务机构房前屋后的高陡边坡,进行进一步核实、排查,确认是否存在新增地灾隐患。

对确认存在的地灾隐患,逐一落实汛期巡查、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等防范整改措施。

三、整治方法各工作片、各村、各养老服务机构要立即行动起来,坚持问题导向,边宣传、边排查、边整治,把宣传发动、自查自改、执法问责、隐患整改贯穿大排查大整治全过程,切实把风险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一)立即拉网排查。

各工作片、各村、各养老服务机构坚持机构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原则,对每个部位、每个环节、每项措施落实情况,开展全面自查,及时发现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对排查出的隐患立即落实整改,做到措施、资金、时限、责任人、预案“五落实”。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村民建房行政审批等管理权限的通知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村民建房行政审批等管理权限的通知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村民建房行政审批等管理权限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4.19•【字号】岳云政办发〔2018〕5号•【施行日期】2018.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村民建房行政审批等管理权限的通知岳云政办发〔2018〕5号各镇人民政府、长岭街道办事处、松杨湖港区便民服务中心,绿色化工产业园管委会,区直及驻区有关单位:为方便村民生产生活,提升基层服务效能,促进村民规范建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引导农村村民规范建房的意见》(岳政发〔2015〕6号)和《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农村村民规范建房试点示范实施方案>的通知》(岳政发〔2015〕7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农户申请、村级审查、乡镇审批、部门备案、区管转用”的工作思路,区人民政府决定,自2018年4月25日起正式下放村民建房行政审批权。

现就明确村民规范建房行政审批等管理权限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行政权限(一)村民建房行政审批具体权限1.除一类控制区(见附件)外,二、三类控制区村民建房由各镇(街道)行使审批权。

其中,二类控制区使用原有宅基地以及三类控制区不占用农用地的村民建房审批,由各镇(街道)行使行政审批权,并负责放线测量;确需占用农用地的,由规划部门出具规划选址审查意见和红线图,并根据实际情况分类审批:①集中连片居民点用地审批,由镇(街道)组织申报资料报区国土分局,再由区国土分局报市国土局审批;②占用耕地的零星建房,各镇(街道)按政策收取耕地开垦费后,由镇(街道)进行审批;③占用其他农用地的零星建房,由镇(街道)审批。

建房对象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由规划部门统一制订交由镇(街道)统一核发;占用耕地建房需缴纳的耕地开垦费等费用由镇(街道)负责按政策向建房对象收取后,按季度上缴区财政专户,年终据实统一结算,不足部分由区财政统一代扣;对村民建房占用农用地的,每半年由镇(街道)组织资料报区国土分局,由区国土分局统一报市国土局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岳云政办发〔2018〕8号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岳云政办发〔2018〕8号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正文:----------------------------------------------------------------------------------------------------------------------------------------------------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岳云政办发〔2018〕8号各镇人民政府、长岭街道办事处、松杨湖港区便民服务中心,绿色化工园管委会,区直及驻区各单位:为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和监督,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中发〔2015〕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函〔2017〕52号)等有关要求,区人民政府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研究决定,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的通告》等16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二、《岳阳市云溪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等10件规范性文件废止。

三、《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中考高考期间禁噪的通告》等11件规范性文件失效。

四、《岳阳市云溪区国有土地储备工作实施细则》等5件规范性文件修改后重新制定。

五、无规范性文件重新公布。

上述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自规范性文件原发布之日起计算,法定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修改的规范性文件按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办理。

附件:1、区政府及其办公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区政府及其办公室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区政府及其办公室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4、区政府及其办公室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5月4日附件1区政府及其办公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制定机关文件标题文号备注1区政府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的通告岳云政通〔2013〕1号2区政府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S303和S210公路沿线控制范围内用地管理的通告岳云政通〔2013〕6号3区政府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政府关于规范金融市场行为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活动的通告岳云政通〔2014〕1号4区政府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政府关于严禁非法经营和加工松材线虫病疫木的通告岳云政通〔2014〕2号5区政府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区政府工作部门责任清单的通知岳云政发〔2015〕5号6区政府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蒙华铁路用地范围管理的通告岳云政通〔2015〕2号7区政府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岳阳市静脉产业园用地范围管理的通告岳云政通〔2015〕3号8区政府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政府关于严禁非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的通告岳云政通〔2015〕4号9区政府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区违法建设综合整治的通告岳云政通〔2016〕3号10区政府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森林禁伐减伐三年行动的通告岳云政通〔2016〕5号11区政府办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云溪区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6-2020年)实施细则》的通知岳云政办发〔2016〕14号12区政府办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云溪区农业“三项补贴”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岳云政办发〔2016〕15号13区政府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岳云政发〔2017〕1号14区政府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政府关于湖南云溪清溪省级森林公园防山火防毁林防墓葬的通告岳云政通〔2017〕1号15区政府办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岳云政办发﹝2017﹞5号16区政府办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云溪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整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岳云政办发﹝2017﹞17号附件2区政府及其办公室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制定机关文件标题文号备注1区政府办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云溪区供电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岳云政办函〔2006〕3号2区政府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云溪区政府投融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告岳云政发〔2009〕3号3区政府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自来水供水收费管理的通告岳云政通〔2007〕5号4区政府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殡葬管理的通告岳云政通〔2009〕4号5区政府办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云溪区殡葬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岳云政办函〔2009〕45号6区政府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双花水库管理的通告岳云政通〔2011〕1号7区政府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市容市貌管理的通告岳云政通〔2010〕3号8区政府办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云溪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岳云政办发〔2011〕3号9区政府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在松杨湖养殖捕捞水产品的通告岳云政通〔2014〕3号10区政府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通告岳云政通〔2017〕3号附件3区政府及其办公室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制定机关文件标题文号备注1区政府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岳云政发〔2009〕2号2区政府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政府关于维护高速公路建设环境的通告岳云政通〔2009〕2号3区政府岳阳市云溪区贯彻实施《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工作方案的通知岳云政发〔2011〕4号4区政府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云溪区耕地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岳云政发〔2011〕5号5区政府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政府关于沿线长江大堤有螺外洲实施封洲禁牧的通告岳云政通〔2013〕3号6区政府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2016年兵役登记工作的通告岳云政通〔2016〕1号7区政府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政府关于S303路口至陆城公路改造期间实施车辆限行的通告岳云政通〔2016〕2号8区政府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中考高考期间禁噪的通告岳云政通〔2016〕4号9区政府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政府关于活禽交易场所临时休市的通告岳云政通〔2017〕2号10区政府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政府关于活禽交易场所临时休市的通告岳云政通〔2017〕4号11区政府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政府关于活禽交易场所临时休市的通告岳云政通﹝2017﹞5号说明:应当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是:1、本次清理期间有效期届满不需要继续执行的;2、有效期未满但所规定的事项已经完成实际不再执行的。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云溪区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云溪区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云溪区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2.17•【字号】岳云政办发〔2020〕3号•【施行日期】2020.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云溪区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岳云政办发〔2020〕3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及驻区有关单位:《岳阳市云溪区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2月17日岳阳市云溪区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方案为切实抓好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改善群众居住条件,根据《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全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岳阳市城区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岳政办发〔2019〕19号)等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完成纳入2019年、2020年中央补助资金支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计划项目改造任务;做好项目库储备,积极申报2021年及以后中央补助资金支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计划,优先实施建成时间较长、设施严重落后、居民改造意愿强烈、筹资有保障的小区。

通过改造,使我区老旧小区居住基本条件得到改善,品质得到一定提升,管理治理体系进一步完善,提升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改造范围和内容(一)改造范围。

纳入改造范围的住宅小区应当为建成于2000年及以前、公共设施落后影响居民基本生活、居民改造意愿强烈的住宅小区(含独栋住宅楼)。

已纳入城镇棚户区改造计划、拟通过拆除新建(改建、扩建、翻建)实施改造的棚户区(居民住房),以及以居民自建住房为主的区域和城中村等,不属于老旧小区改造范畴。

(二)改造内容。

老旧小区改造包括小区环境及配套设施改造、建筑物本体改造、公共服务设施改造、社区治理体系建设等内容。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2014—2020年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美丽乡村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2014—2020年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美丽乡村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2014—2020年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美丽乡村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5.28•【字号】岳政办函〔2014〕41号•【施行日期】2014.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村环境保护正文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2014—2020年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美丽乡村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岳政办函〔2014〕4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屈原管理区,市直有关单位:《岳阳市2014—2020年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美丽乡村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5月28日岳阳市2014—2020年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美丽乡村建设实施方案为加速推进我市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努力建设美丽幸福岳阳,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美丽乡村工作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2014至2017年,每年重点完成400个行政村的村庄人居环境整治任务(达到省重点整治村建设标准,下同)。

每年在主干公路沿线、城镇周边地区和旅游景区等区域,选择20个以上的行政村,建设成田园美、村庄美、生活美的美丽乡村(达到省美丽乡村建设标准,下同)。

每个县市区打造1至2个重点乡镇(精品片区)。

到2017年,全市50%以上的行政村基本达到新农村建设要求,共完成1600个行政村的村庄人居环境整治任务,建成80个美丽乡村。

其中重点乡镇70%以上的行政村完成村庄人居环境整治任务,10%以上的行政村达到美丽乡村建设标准。

到2020年,全市85%以上的行政村基本达到新农村建设要求,共完成2700个行政村的村庄人居环境整治任务,建成140个美丽乡村。

其中重点乡镇90%以上的行政村完成村庄人居环境整治任务,20%以上的行政村达到美丽乡村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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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云溪区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2020)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及驻区相关单位:
《岳阳市云溪区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18日
岳阳市云溪区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做好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相关要求,保障农村房屋住房安全,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入开展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依法依规加强问题整治,及时消除农村房屋重大安全隐患,建立常态化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制度,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工作任务
(一)开展摸底排查
1.排查范围。

各镇(街道)所辖行政村、社区范围内的所有农村房屋,城市建成区、独立工矿区和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不纳入排查范围。

2019年和2020年安全性鉴定或评定为安全的房屋可不再纳入实地排查,但其房屋信息应纳入农村房屋综合信息平台。

2.排查重点。

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使用预制板建设的房屋,经过改扩建的房屋,人员聚集使用的房屋,使用空心水泥砖或易燃夹心彩钢板建设的房屋,消防隐患突出的木结构房屋,土坯房,历史文化街区范围内的房屋,地质灾害频发区房屋,3层及以上房屋。

3.完成时限。

各镇(街道)摸底排查工作要做好统筹安排、同步推进,2020年12月25日前完成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摸底排查工作;2021年6月10日前完成未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和农村非自建房的摸底排查工作。

4.排查程序。

充分发动产权人(使用人)自查自报;镇(街道)、村(社区)组织普查,完成信息采集和安全隐患初步判定;对初步判定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工作专班(含建设工程、地质灾害、消防等相关部门专家)进行评估或鉴定。

(二)整治安全隐患
1.建立整治台账。

区住建局、镇(街道)、村(社区)根据排查情况建立排查台账和整治
台账,对确实存在安全隐患的实行销号管理,整治一户、销号一户。

2.及时告知公布。

各镇(街道)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情况要在第一时间以告知书的方式送达产权人(使用人),引导其对隐患部位进行整改或搬离危房。

对用作经营且存在安全隐患的农村自建房,要在有关媒体以及镇(街道)、村(社区)公开栏公布有关信息。

3.明确整改时限。

用作经营且存在安全隐患的农村自建房是整治的重点,须在2021年6月20日前完成整治销号。

对存在安全隐患但未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和农村非自建房,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后续整治计划,按属地管理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力争在3年内完成整治销号。

4.落实整治主体。

房屋产权人(使用人)是存在安全隐患房屋的整治主体。

特别是用作经营且存在安全隐患的农村自建房,相关镇(街道)、村(社区)要督促产权人(使用人)及时开展整治工作,消除安全隐患。

(三)建立长效机制
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结合,加快研究建立农村房屋建设管理长效机制。

进一步健全农村房屋建设标准规范,建立农村房屋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施工、经营、改扩建和变更用途等全过程管理制度。

加强农村房屋设计、施工和建设队伍管理,提高农村房屋建设管理水平。

制定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应出具安全鉴定报告的管理规定,实现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有章可循。

健全农村房屋建设管理机制,确保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工作有机构有人员承担。

建立和完善村级建房理事会和村级建房协管员制度。

建立健全农村建筑工匠制度,扩大农村建筑工匠队伍,开展农村建筑工匠培训,提高工匠施工质量和水平。

严格既有房屋改扩建管理,加快推动空心房中的危房拆除力度。

三、工作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

成立岳阳市云溪区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政府办跟线协调副主任和区住建局局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单位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区住建局,区住建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牵头负责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调度推进以及衔接协调工作。

(二)明确责任分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此次排查整治工作责任主体,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做好所属行业范围内的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整治工作。

区住建局负责牵头组织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建立健全农村房屋建设管理长效机制;区委组织部负责村(社区)党群服务中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安全管理;区委统战部负责农村宗教活动场所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安全管理;区法院负责对涉诉案件依法立案、审判、执行,对需要改进的工作及时提出司法建议;区公安分局负责指导农村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复核工作;区司法局负责配合完善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制度,强化法治保障,加强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中的法律咨询、矛盾纠纷化解;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农村人员密集场所房屋消防安全管理;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负责地质灾害易发区风险排查;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农村经营性场所涉及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对用作经营且存在安全隐患的农村自建房,责令办理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拒不办理的,依
法吊销营业执照;区教体局负责农村学校、幼儿园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安全管理;区民政局负责农村养老机构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安全管理;区水利局负责水利设施附属用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安全管理;区文旅广电局负责农村文化和旅游场所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安全管理;区卫健局负责农村医疗卫生场所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安全管理;区农业农村局要结合农村宅基地管理以及规范建房来加强安全指导;区财政局负责此次排查整改相关经费保障;区信访局负责指导排查整治工作中的信访问题处理;供水、供电等单位要全力配合此次整改,在区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指挥下对用作经营且存在安全隐患的农村自建房屋及时断水断电。

(三)广泛宣传发动。

各镇(街道)及相关责任单位要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使广大干部群众充分认识农村房屋安全的重要性。

要提高风险意识,及时了解掌握农村干部群众思想动态,做好解释引导工作,有效化解影响社会稳定的风险隐患。

要全面深入开展农村房屋安全科普教育,不断增强农民群众的房屋安全意识,提高排查整治房屋安全隐患的积极性、主动性。

(四)加强督促指导。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责任分工、时间节点抓好工作落实。

区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全区排查整治工作进行督促指导,对工作不力、排查不实、整治不到位的予以通报。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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