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暂行规定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规定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篇:深圳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规定深圳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促进国有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和规范化,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统称直管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全资、控股企业(直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投资是指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实施投资的行为,包括设立公司、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所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等股权投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短期投资。
第四条企业投资决策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遵循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规范开展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论证工作。
第五条企业选择投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原则要求:(一)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产业政策要求;(二)符合市属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要求;(三)符合本企业主导产业和发展方向,原则上不得从事非主业投资;(四)不得从事高风险的投资活动(包括进行任何形式的委托理财,炒作股票、期货等)。
第六条企业投资决策应当坚持审慎原则,充分预计投资风险,在可行性研究论证中对存在不确定性的因素应作否定判断,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因素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实施。
第七条企业国有产权代表是投资决策的直接责任人,应当按照本规定和其他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提请企业规范进行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工作。
在决策过程中应当切实贯彻出资人意志,维护出资人权益,认真履行有关报批程序,按照市国资委批复意见在企业决策程序中发表意见和行使表决权。
第二章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第八条企业投资项目决策必须经过全面、充分、严密的前期可行性研究论证工作,并按照规范要求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九条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以投资项目实施的必要性、技术与经济可行性为主要内容,是投资项目决策的基本和最主要的依据。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规定(1)1.doc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规定(1)1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促进国有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和规范化,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统称直管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全资、控股企业(直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投资是指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实施投资的行为,包括设立公司、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所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等股权投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短期投资。
第四条企业投资决策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遵循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规范开展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论证工作。
第五条企业选择投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原则要求:(一)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产业政策要求;(二)符合市属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要求;(三)符合本企业主导产业和发展方向,原则上不得从事非主业投资;(四)不得从事高风险的投资活动(包括进行任何形式的委托理财,炒作股票、期货等)。
第六条企业投资决策应当坚持审慎原则,充分预计投资风险,在可行性研究论证中对存在不确定性的因素应作否定判断,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因素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实施。
第七条企业国有产权代表是投资决策的直接责任人,应当按照本规定和其他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提请企业规范进行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工作。
在决策过程中应当切实贯彻出资人意志,维护出资人权益,认真履行有关报批程序,按照市国资委批复意见在企业决策程序中发表意见和行使表决权。
第二章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第八条企业投资项目决策必须经过全面、充分、严密的前期可行性研究论证工作,并按照规范要求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九条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以投资项目实施的必要性、技术与经济可行性为主要内容,是投资项目决策的基本和最主要的依据。
市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市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管企业党委(支部):《市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国资委党委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市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二00六年六月十三日主题词:干部管理企业暂行办法报: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总工会。
送:市直有关部门,市国资委各科室、国资公司市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进一步改进和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与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相适应的选人用人新机制,造就一支职业化、现代化、规范化的经营管理者队伍,为做强做大国有企业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滨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的范围是按照市委《关于市属企业干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滨委[2006]63号)中明确的由市国资委党委管理企业的领导人员,包括:(一)国有独资、国有绝对控股企业中代表国有股东出任的董事会成员(不含职工董事)、监事会成员(不含职工监事)、经理层成员、党委成员、纪委书记及工会主席。
(二)国有相对控股、参股企业中经市国资委党委提名并依法当选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以及企业的党委成员、纪委书记及工会主席。
(三)其它市委明确由市国资委党委管理党委班子企业的党委成员、纪委书记及工会主席。
第三条本办法对由市国资委党委管理企业干部的选拔、任用、考核、激励、教育培训、考核评价等作出相应规定。
第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必须遵循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与按现代企业制度规范运作相结合。
(二)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
(三)市场认可与出资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相结合。
(四)组织选拔与市场配置相结合。
(五)激励与约束相结合。
(六)分类与分层管理相结合。
国有企业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要求

国有企业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要求一、背景介绍国有企业是国家重要的经济支柱和国家利益的重要体现。
国有企业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关系到国有企业的整体建设和发展。
为了提高国有企业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相关要求和规定,以保障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选拔和任用工作的公平和公正。
二、选拔任用工作的原则在国有企业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选拔程序及时公开公平公正,保障选拔回合报的权利。
2. 能上能下原则。
干部工作原则上以能力为主,以用人单位为重,择优配强,尽量保证干部晋升上以能者上,下以庸者下。
3. 安定与流动相结合原则。
安定与流动是对立的两种状态,要使之统一起来。
安定中具有流动性,流动中具有稳定性。
4. 严格政治标准原则。
政治标准是干部选拔中的首要标准。
必须坚持党的政治原则,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抓住工作责任制,把岗位管理制度抓得实实在在。
三、选拔任用工作的程序在国有企业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选拔条件的确定。
根据国有企业的具体情况,确定选拔人员应具备的条件和要求,包括政治素质、专业能力、工作经验等。
2. 干部选拔计划的制定。
制定干部选拔计划,明确干部选拔的时间、对象、范围和程序。
3. 干部选拔资格审查。
对申请人员的资格进行严格审查,以保证选拔的公正和公平。
4. 组织选拔考核工作。
组织选拔考核工作,经过笔试、面试等形式,全面考察申请人员的政治素质、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
5. 干部选拔决策。
根据选拔考核结果,经过集体讨论和研究,确定干部选拔的决策。
6. 干部任免程序。
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进行任免手续的办理,确保任免手续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四、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和保障国有企业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保障选拔工作的公正和公平。
1. 加强组织领导。
加强党委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领导,确保选拔工作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选拔任用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选拔任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企业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关于进一步规范从严管理干部的若干意见》,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企业中层及以下管理人员。
第三条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基本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三)注重实效、群众公认原则;(四)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五)依法依规管理原则;(六)工作需要原则。
第二章任职条件和资格第四条选拔任用管理人员主要有但不限于下列前提条件:(一)因管理人员退休、退职、调动和升降等引起岗位空缺;(二)经上级批准,企业内设机构改革调整引起岗位空缺;(三)因企业长远发展需要,搭建人才梯队,或专业职位紧缺;(四)上级主管部门文件要求和上级定岗定编调整等其他情况。
第五条选拔任用管理人员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政治立场坚定,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道德品行好;(二)履职能力强,工作业绩突出,有胜任管理工作的组织能力、协调能力和创新能力;(三)正确行使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勤勉尽责,群众公认,清正廉洁;(四)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心理素质和身体素质。
第六条选拔任用管理人员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一)管理员1.一般从管理员层级后备人才库中选拔。
2.本科及以上学历。
3.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企业根据工作需要专门引进的第一学历为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才。
(二)副主管1.一般从副主管层级后备人才库中择优选拔任用。
2.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3.一般应具有管理员岗位3年以上工作经历。
(三)主管1.一般从现任副主管岗位管理人员中根据履职表现择优选拔任用。
2.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3.一般应具有副主管岗位3年以上工作经历,满2年未满3年的一般应当具有副主管和管理员岗位累计6年以上工作经历。
(四)中层副职(1)应当具有主管岗位3年以上工作经历,满2年未满3年的一般应当具有主管和副主管岗位累计6年以上工作经历。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选拔任用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选拔任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企业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关于进一步规范从严管理干部的若干意见》,结合企业实际,制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企业中层及以下管理人员。
第三条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基本原则:(-)党管干部原则;(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三)注重实效、群众公认原则;(四)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五)依法依规管理原则;(六)工作需要原则。
第二章任职条件和资格第四条选拔任用管理人员主要有但不限于下列前提条件:(一)因管理人员退休、退职、调动和升降等引起岗位空缺;(二)经上级批准,企业内设机构改革调整引起岗位空缺;(三)因企业长远发展需要,搭建人才梯队”或专业职位紧缺;(四)上级主管部门文件要求和上级定岗走编调整等其他情况。
第五条选拔任用管理人员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政治立场坚走,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道德品行好;(二)履职能力强,工作业绩突出”有胜任管理工作的组织能力、协调能力和创新能力;(三)正确行使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勤勉尽责, 群众公认,清正廉洁;(四)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心理素质和身体素质。
第六条选拔任用管理人员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管理员1・一般从管理员层级后备人才库中选拔。
2•本科及以上学历。
3•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企业根据工作需要专门引进的第一学历为硏究生及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才。
(二)副主管1・一般从副主管层级后备人才库中择优选拔任用。
2 •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左一般应具有管理员岗位3年以上工作经历。
(三)主管1 •一般从现任副主管岗位管理人员中根据履职表现择优选拔任用。
2 •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3・一般应具有副主管岗位3年以上工作经历,满2年未满3年的一般应当具有副主管和管理员岗位累计6年以上工作经历。
(四)中层副职(1)应当具有主管岗位3年以上工作经历,满2年未满3年的一般应当具有主管和副主管岗位累计6年以上工作经历。
国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规定

国企政领导选拔任用规定(一)1 总则1.1 根据中共印发的《政领导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精神,结合公司管理的现状,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下列政领导:1.2.1公司以“威孚”冠名的子公司、分公司级的政领导;1.2.2公司分厂、部门级的政领导;1.2.3公司派往单位的公司级政领导;1.2.4公司中层派往担任子公司、分公司中层职务的领导。
1.3 选拔任用政领导,必须坚持下列原则:管原则;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办事原则。
2选拔任用条件2.1 选拔任用政领导的基本条件:2.1.1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2.1.2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坚定信念,坚决执行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建设中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2.1.3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的方针、政策同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2.1.4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2.1.5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2.1.6坚持和维护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2.2 提拔担任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2.2.1提任中层正职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中共深圳市委、深圳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深圳市委、深圳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中共深圳市委员会•【公布日期】1996.11.27•【字号】深发[1996]33号•【施行日期】1996.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6年11月27日深发〔1996〕33号)各区委、区政府,市直和驻深各局以上单位,各资产经营公司,市属各企业:现将《深圳市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深圳市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为配合我市三家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规模和运行机制的调整,使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体制进一步适应企业深化改革的需要,本着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贯彻《公司法》相衔接,干部下管一级、管人管事既相互结合又合理制约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一、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的划分深圳市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及有关负责人分为市委决定任免、资产经营公司决定任免、企业决定任免三部分。
(一)市委决定任免的企业领导人员。
1、资产经营公司、深业集团、深圳发展银行、深圳城市合作商业银行、深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市证券公司的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由市委组织部考察提出人选,报市委决定任免。
2、资产经营公司董事局主席、副主席,总裁、副总裁,监事会主席等由市委组织部考察并征求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国资办”)意见后提出人选,报市委决定任免。
3、深业集团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由市委组织部考察并征求市国资办意见后提出人选,报市委决定任免。
4、深圳发展银行、深圳城市合作商业银行、深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市证券公司:(1)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不设董事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由市委组织部考察并征求市国资办意见后提出人选,报市委决定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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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规范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管理的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中共深圳市委关于成立中共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简称直管企业),以及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公司)直属的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简称直属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是指由市国资委管理的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包括:(一)在直管企业中担任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的人员(不含市委直接管理的董事长、党委书记);(二)在直管企业控股的上市公司中担任董事长、党委书记的人员;(三)在控股公司直属企业中担任董事长(未设董事会企业的总经理)、党委书记的人员。
第四条选拔任用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与市场化选聘机制相结合;(二)德才兼备、注重实绩;(三)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四)依法办事。
第五条市国资委按照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企业领导人员的职责,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任职条件第六条担任企业领导职务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诚信廉洁,勤勉敬业,团结合作,职业素养好;(二)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备现代企业经营管理知识,并有一定年限的经济工作或相关工作经历;(三)有良好的履职记录,工作业绩突出;(四)担任企业领导正职的,一般应具有同层次副职1年以上或下一层次正职3年以上的工作经历;担任企业领导副职的,一般应具有下一层次正职2年以上或下一层次副职3年以上的工作经历;(五)身体健康;(六)具备国家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要求的任职资格;(七)任党务职位的人员应符合《党章》规定的党龄要求。
第七条企业领导人员的任职须符合有关领导人员任职回避的要求。
第八条初次任职的企业领导人员,年龄原则上应低于法定退休年龄6岁。
第九条对于综合素质好、业绩特别突出或工作需要的优秀人才,可适当放宽第六条所规定的有关工作经历、任职经历、任职时间、学历等方面的要求,破格选拔使用。
第三章任职人选第十条企业领导职位拟任人选的产生采取组织推荐与市场选择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一条通过组织推荐方式选拔任用企业领导人员,一般应当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人选。
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
进行会议投票推荐时,必须有企业部门负责人及其以上管理人员、职工代表等参加,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民主推荐结果作为确定考察对象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市场选择主要有企业内部竞聘、市属国有企业系统内部竞聘、公开招聘和市场寻聘等方式。
第十三条酝酿提出企业领导职位拟任人选的程序(一)直管企业董事长、党委书记、未设董事会企业的总经理任职人选,由市国资委确定。
设董事会企业的总经理任职人选,由市国资委听取董事长、党委书记意见,并商其他主要股东后确定。
设董事会企业的副总经理任职人选,由市国资委听取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意见,并商其他主要股东后确定。
未设董事会企业的副总经理任职人选,由市国资委听取企业总经理、党委书记意见后确定。
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任职人选,由市国资委确定。
(二)直管企业控股的上市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由直管企业提出任职人选,报市国资委确定。
(三)控股公司直属企业董事长、党委书记、未设董事会企业的总经理任职人选,由市国资委听取控股公司意见后确定。
第四章考察第十四条企业领导职位任职人选确定后,市国资委组成考察组对人选进行考察。
其中涉及控股公司直属企业的,控股公司派人参加。
第十五条对任职人选的考察主要采取民意测评、个别谈话等方式,必要时可听取述职或进行实地考察、专项调查。
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十六条民意测评以召开会议并发放征求意见表的方式进行,必要时可采用逐个访问方式进行。
参加民意测评的人员范围,一般包括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及以上管理人员、直属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实际参加人数不少于应参加人数的三分之二。
民意测评结果作为对考察对象综合评价的参考依据。
第十七条个别谈话范围一般包括:(一)考察对象上级主管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有关负责人;(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负责人;(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内设部门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四)其他有关人员。
第十八条对在非国有企业任职的人选的考察,主要采取个别访谈和查阅资料的方式进行,重点访谈其主管上级和有密切工作联系的同事及相关客户。
访谈有困难的,可委托中介机构对考察对象进行调查。
在海外工作的,可委托有关驻外机构进行调查。
第十九条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形成考察材料,提出任用意见。
第五章任用第二十条市国资委对考察组提供的考察材料及任用意见进行充分讨论,并做出任用决定。
由市委直接管理董事长(未设董事会企业的总经理)、党委书记的企业,其纪委书记任用前须征得市纪委同意。
第二十一条任用决定做出后,按法定程序办理拟任职人员的任用或推荐任用手续。
党内职务由市国资委党委任用,其他职务由市国资委任用或推荐任用。
其中,由市委直接管理董事长(未设董事会企业的总经理)、党委书记的企业,其领导人员任用后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一)直管企业国有独资企业董事长或未设董事会企业的总经理由市国资委直接任用,国有控股公司董事长由市国资委向企业推荐,企业依法定程序产生。
总经理、副总经理实行聘任制。
设董事会的企业,总经理由市国资委向企业推荐,依法定程序聘任;副总经理由市国资委推荐、总经理提名,依法定程序聘任;未设董事会的企业,总经理、副总经理由市国资委直接聘任。
聘任时应签订聘任合同,聘任合同一般应包括聘任期限、任期目标、考核办法、薪酬、违约责任、解聘等内容。
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由市国资委按《党章》及有关规定任用。
(二)直管企业控股的上市公司董事长由直管企业根据市国资委意见向上市公司推荐,依法定程序产生。
党委书记由直管企业党委根据市国资委意见,按《党章》及有关规定任用。
(三)控股公司直属企业控股公司直属企业的董事长(未设董事会企业的总经理)、党委书记,由市国资委决定,控股公司履行任用程序。
控股公司直属企业的纪委书记,任用前须征求市国资委纪委的意见。
第六章职数任期交流第二十二条严格控制企业领导人员职数。
副总经理职数不得超过4个,党委副书记职数不得超过两个。
企业董事会、经营班子和党委班子成员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
设董事会企业的董事长和未设董事会企业的总经理是中共党员且具备条件的,应兼任党委书记,企业党委领导成员一般由企业董事会和经营班子成员兼任,专职党委副书记原则上应兼任纪委书记。
第二十三条企业领导人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
在任期内职务发生变动的,新任人员的任期不超过本届董事会、党委、经营班子的任期。
第二十四条企业领导人员的任职起始时间以任职文件日期为准。
第二十五条实行企业领导人员交流制度。
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在同一企业任期达两届的,原则上应予交流;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在同一企业任期达两届的,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交流;根据届中考察情况和工作需要,可有选择地对任期未满人员进行交流。
第七章免职辞职第二十六条企业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免职或解聘:(一)企业连续两年未完成年度经营指标,对此负有直接责任的;(二)非因不可抗拒因素,企业一年内经营业绩大幅度下滑,对此负有直接责任的;(三)对企业出现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产生恶劣社会影响负有直接责任的;(四)群众基础差,工作无实绩的;(五)对本企业人员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六)对企业经营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弄虚作假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七)对企业发生的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八)有其他违法违纪违规行为,不宜担任现职的;(九)一年内无法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累计达六个月以上的;(十)因工作需要不宜担任现职的;(十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界限的;(十二)其他原因应当予以免职或解聘的。
第二十七条被免职或解聘的人员,自免职或解聘之日起,不再享受原薪酬待遇,由企业自行安排。
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含5年)的人员,企业可根据有关政策办理内部退养。
第二十八条因企业关闭、破产,或因企业股权转让、重组、改制等原因导致控股权发生转移的,其领导人员自然免职。
第二十九条企业领导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申请,按程序报批。
第八章禁入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一定时期内不得作为企业领导职位的任职人选。
(一)因存在第二十六条(一)、(二)、(三)、(五)、(六)、(七)、(八)款规定的情形被免职或解聘的,至少三年内不得担任企业领导职务;(二)在非市属国有企业任职期间,因个人原因造成企业经营不善、出现严重亏损的,或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有重大弄虚作假记录的,不得作为企业领导职位的拟任人选;(三)《公司法》以及国家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制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
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控股公司对其所管理的领导人员的选拔任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由市国资委派出的董事(董事长除外)、监事、财务总监的选拔任用另行规定。
第三十三条严格控制享受部门正职以上待遇职位的设置。
直管企业不得设立总师类、总助类职位。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由市国资委党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