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申报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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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实施办法

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实施办法

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实施办法闽政管综〔2012〕1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保证履行行政职能和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在一定时期内以有偿或无偿方式提供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的行为。

第四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省机关管理局)负责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审批和监督管理,省直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审批和监督管理,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具体管理。

第二章审批权限和程序第六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应办理审批手续。

未经审批,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第七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下列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由省机关1管理局负责审批。

(一)省直行政单位和财政核拨、核补事业单位的土地、办公用房(含以办公用途为主的房产),以及年出租底价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或单位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含200平方米)的其他房产。

(二)省直行政单位和财政核拨、核补事业单位除土地和房产外,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其他资产。

(三)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具有融资性质的资产出租。

第八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下列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由省直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报省机关管理局备案。

(一)省直行政单位和财政核拨、核补事业单位除土地、办公用房之外,年出租底价50万元以下且单位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下的其他房产。

(二)省直行政单位和财政核拨、核补事业单位除土地和房产外,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下的其他资产。

常州市市级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审批表

常州市市级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审批表

附件2: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审批表申报单位(签章):单位性质:申报日期:年月日金额单位:元说明:1.单位性质分为:行政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差额拨款(含定额或定向补助)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占有或使用国有资产的社会团体与民办非企业单位。

2.资产价值有原值的填原值,无原值的只填面积或数量。

3.本表一式四份,申报单位、主管部门、产权交易机构、市财政局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处各一份。

附件3: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公开招租委托书委托单位:受托产权交易机构:编号:日期:年月日1.本委托书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在委托和约期内,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

若有违约,违约方必须承担由此引起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本委托书所附委托方提供资料所述内容由委托方对其真实性负责。

3.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方一份,受托产权交易机构二份。

委托方:(盖章)产权交易机构:(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附件4: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承租登记表1.本登记表具有法律效力,意向承租方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否则须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2.本登记表经意向承租方、产权交易机构签字盖章后生效;3.本登记表一式三份,意向承租方一份,产权交易机构二份。

意向承租方:(盖章)产权交易机构:(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附件5: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租赁合同书合同编号:出租方(甲方):承租方(乙方):第三方:房屋产权证号:土地使用证号:甲方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征集承租方,并确定乙方为承租方,双方就下列租赁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房屋的具体情况如下:总建筑面积平方米第二条租金:月租金年租金,租金总额(大写)。

第三条租赁期限从年月日至年月日。

租金按结算,由乙方在对应结算期间起算日的前日内交付给甲方,甲方收取的租金缴入“常州市政府非税收入专户”。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使用说明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使用说明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使用说明1.概述根据苏财资【2014】69号、苏教规【2011】2号及苏教材【2016】13号文的相关规定,为加强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提高资产营运效益,学校在确保自身需要、完成各项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对拟出租出借的资产(设备、房产等)整体账面价值在300万元以下或拟出租房产的整体建筑面积在1000 平方米以下,由学校职能部门牵头提出意见,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校长办公会议集体审定公示后,学校按规定组织实施,该流程为授权出租出借。

对拟出租出借的资产(设备、房产等)整体账面价值在300 万元以上或拟出租房产的整体建筑面积在1000 平方米以上的,须经教育厅审批同意后,学校按规定组织实施,该流程为非授权出租出借。

本功能主要用于执行高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流程管理,系统会根据填写的出租出借资产价值与数量/面积判断流程为授权还是非授权,流程执行完成后,可查询出租出借单据和出租出借明细。

2.流程介绍2.1非授权出租出借非授权出租出借流程涉及人员角色为出租出借管理员、资产处负责人、分管资产的校领导及教育厅审批人。

操作流程图如下:操作步骤:1、以出租出借管理员的身份登进系统,点击主页的【资产非授权出租出借】或点击【我的工作】→【待办】→【发起新工作流】→【资产非授权出租出借】来新建资产出租出借申请单。

2、新建单据后,需填写单据上的申报文号、经办人、经办人职务、经办人电话、拟租借期限、出租出借原因、评估中介机构、申报明细及资产处负责人等信息;另外需在【备案材料】中上传书面申请、审批表、可行性论证报告、价值证明及权属证明四项材料。

填写和上传完成后点击【提交】,此时单据提交至资产处负责人处。

示例图如下:填写申报明细:点击单据的【申报明细】→【新增固定资产明细】按钮,输入固定资产编号,将需要出租出借的资产编号添加到明细中,点击【确定】即可。

点击单据的【申报明细】→【新增非固定资产明细】按钮,申报明细生成一条新增空白行,在表格输入非固定资产申报明细包括资产编号、资产名称、选择分类、拟出租出借数量等信息。

国有资产报废审批表

国有资产报废审批表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废(更新)审批表
注:1、此表审批后,作为单位核销资产账目的凭证。
2、请在相应处置方式内打“√”。
3、此表一式四份,单位、主管部门、国资办、采购办(涉及车辆事项)各一份。
4、多项资产请填报明细表。
5、涉及车辆事项请单独填报。
单位名称
处置方式
报废()
更新()
资产名称
数量
资产编号
购置时间
原值
车牌号
单位意见
经办人意见: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年月日
负责人意见:
(盖章)
负责人:
年月日
主管部门意见
经办人意见:

(盖章)
负责人:
年月日
国资部门意见
处置意见:
审核人:
年月日
局领导意见:
(盖章)
局领导:
年月日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1.01.31•【字号】甬财政资[2011]65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财政资[2011]65号)市属各主管部门、各行政事业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行为,我局制定了《宁波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宁波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09〕17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和其他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使用管理。

其他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占有的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使用,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自用、出租出借以及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和担保等行为。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

权属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进行出租出借、对外投资以及担保。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以及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和担保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批准,不得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担保。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盖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盖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盖章)
说明:1、本表一式四份 2、 此表栏数不够的,可自行增加栏数或另附明细表。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
申报日期:2018-04-17 申报单位:[304036]广州市政府系统培训中心 序号 1 资产名称 海狮12座面 包车 合计 单位资产管理部门意见: 资产编号 304036-531503000002 -规格型号 海狮 JT741UHF501 -计量 单 位 辆 -数量 1.0 1.0 购 入建 造日期 价值 账面原值 424000.0 424000.0 已提折扣 0.0 -账面净值 424000.0 424000.0 评估价值 0.0 0.0 到期报废 -处置形式 金额单位:元 申请处置原 因 到期报废 --
2002-06-19 --
单位技术质量管理部门意见:
单位审计监察部门意见:
单位财务部门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单位申报意见: 月 日 (盖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盖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盖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盖章)
单位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市财政局审批意见:

财资[2019]17号(附件)(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实施办法)

财资[2019]17号(附件)(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实施办法)

***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出租出借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江门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区各党政机关,人大、政协、各民主党派、群众团体机关及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行事单位”,资产归上级统一管理的行事单位除外)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行事单位国有资产出租是指单位在保证履行行政职能和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经审批同意,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在一定期限内以有偿方式对外出租获得收益的行为。

行事单位国有资产出借是指单位在保证履行行政职能和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经审批同意,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在一定期限内以无偿方式出借给其他行事单位使用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行事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事单位占有、使用或代政府管理的土地、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等国有资产。

第五条行事单位出租出借的资产应是闲置的或低效运转的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出借:(一)已被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二)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三)产权有争议的;(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六条区财政局负责本级行事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相关政策制度的制定、出租出借事项的审批和备案、出租出借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行事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按规定审核本部门所属行事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负责本部门所属行事单位出租出借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行事单位负责按照规定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的报批等手续,切实履行对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安全完整的管理责任,并对申请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提供的所有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承担因提供材料错误而产生的有关责任。

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出借申报审批表

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出借申报审批表
年月日
填报单位:金额单位:元
资产名称
行次
出租/
出借
资产信息
拟租借时间
对方使用单位
备注
规格型号
数量
原值
累计折旧
净值
合计
单位负责人签名:
经办人:
联系电话:
(申报单位盖章)
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主管部门盖章)
财政局审批意见
(财政局盖章)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申报审批表
年月日
填报单位:金额单位:元
被投资单位(项目)
账面数
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出借申报审批表
年月日
填报单位:金额单位:元
资产名称
行次
出租/
出借
资产信息
房产
证号
土地
证号
拟租借
时间
拟租借
用途
坐落位置
建筑
时间
结构
面积
原值
累计折旧
净值
合计
单位负责人签名:
经办人:
联系电话:
(申报单位盖章)
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主管部门盖章)
财政局审批意见
(财政局盖章)
行政事业单位设备及其他资产出租出借申报审批表
其他投资
债券投资变动原因初源自投资额累计实际投资金额是否直属/控制
投资形式
持股比例(%)
被投资单位情况
当年应收收益
当年实收收益
购买日期
投资金额
票面金额
小计
其中:货币资金
其中:实物资产
资产总额
负债总额
所有者权益/净资产
收入
利润/结余
合计
单位负责人签名:
经办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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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出租申报审批表
申报单位(公章):
资产名称
座落位置
出租房屋数量
出租用途
出租年收益(元)
出租期限

单位性质:
时间:


门面房出租
出租基本情况 门面房出租
年月 日
户数 间数 ㎡
年租金 元(月租金 元)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申报意见
年)
申报单位意见
我单位同意以上情况对外出租,自申报审批同意后, 日之内合同签定毕,及其 当年(季)租金全额交入县财政专户,并将出租相关材料及时报送财政部门备案。
2、单位原签合同到期的是否续签或重新招租,应提前三个月到国资部门申报审批。 3、此表一式三份。申请部门、主管部门、财政国资部门各一份。
特此申报!
负责人:
经办人:
年月 日
单位主管部门 审核意见
国资管理部门 审查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见
负责人: 初审人:
复核人:
(公章) 年月日
年月日
国资局局长 审核意见
年月日
财政局分管局长 审批意见
年月日
财政局局长 审批意见
年月日
注:1、单位新建房产拟出租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国资部门审批,采取投标(议标) 或现场竞标等方式公开招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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