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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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范文(4篇)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范文(4篇)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国有资产的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护和增值国有资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的所有国有资产的管理,包括不动产、动产、无形资产以及其他形式的国有资产。

第三条学校国有资产实行产权清晰、监督有力的原则,按照市场经济原则配置、调整和退出。

第四条学校国有资产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第五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的组织结构和人员配备,明确各级责任,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利用。

第六条学校应当建立国有资产管理的信息化平台,实现资产信息的全面、准确、及时的统计和分析。

第二章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第七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方针,加强国有资产的保护和增值。

第八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坚持实行集约经营、高效益的原则,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九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坚持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统一、自主经营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相统一的原则。

第十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坚持法治原则,依法履行资产管理的各项职责。

第三章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第十一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一)编制并实施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相关规章制度。

(二)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报告。

(三)建立健全国有资产清查、评估、登记和查询制度。

(四)加强国有资产的保密工作,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

(五)建立健全国有资产投资决策、实施和监督制度。

(六)规范国有资产的使用、报废、损毁和处置。

(七)加强国有资产的财务管理和绩效评估。

第四章国有资产管理的组织和人员第十二条学校应当设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资产管理人员,并享受相应的待遇和保障。

第十四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和保值增值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企业及其子公司的国有资产管理。

第三条国有资产管理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公务原则,依法依规保护和提高国有资产的收益。

第四条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资产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五条国有资产管理应强化风险防控意识,加强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监控和控制,提高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能力。

第六条国有资产管理应推行科学管理、规范经营、合理评价、激励约束等原则,提高国有资产的综合效益。

第二章国有资产的划分与登记管理第七条国有资产划分应当按照产权性质、经济性质、功能用途等进行分类,明确归口管理部门。

第八条国有资产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登记,建立健全资产登记制度,确保资产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九条国有资产的登记应当包括资产名称、产权性质、价值评估、使用部门、归口管理部门等内容。

第十条国有资产的登记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做好资产档案的整理、保存和利用工作。

第三章国有资产的价值评估与监督检查第十一条国有资产的价值评估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保持评估结果的公正、客观、准确。

第十二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定期进行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监管,确保评估工作的科学、规范和公正。

第四章国有资产的使用与处置第十四条国有资产的使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确保使用产生的收益最大化。

第十五条国有资产的处置应经过程序合法、公开、公平、公正,杜绝违法处置和低价转让。

第十六条国有资产的处置应当优先考虑招标、竞争性协商等方式,确保资产转让的公平性和效益性。

第十七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及时报经批准,并依法履行相关手续,确保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国有资产的绩效评价与激励约束第十八条国有资产绩效评价应当包括资产的使用效益、保值增值能力等指标,并制定相应的激励和约束措施。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规定范本(二篇)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规定范本(二篇)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和管理,保护和增值国有资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使用和管理国有资产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事业单位使用和管理国有资产,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和管理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过有关部门的备案。

第五条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机构,明确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责和权限,开展规范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事业单位应建立国有资产管理的制度、流程和档案,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性。

第七条事业单位应定期进行国有资产的清查和评估,及时更新国有资产的价值和状况。

第八条事业单位应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进行追责。

第九条事业单位应加强对国有资产的利用效益的评估和监测,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十条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的规定,对国有资产的处置进行合法、公平、公正的程序,确保国有资产的价值不受损失。

第二章国有资产的使用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应符合事业单位的业务需要和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应建立国有资产使用申请和审批制度,对使用国有资产的事项进行审查和批准。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应建立国有资产的使用登记制度,记录国有资产的使用情况,包括领用、归还、移交和存放等。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应加强对国有资产的日常保管和维护,确保其安全和完好无损。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应加强对国有资产的出借、租赁和借用等行为的管理,确保合法合规。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应加强对国有资产的变动和更新的管理,及时报备和更新档案,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应加强对国有资产的报废和清理的管理,确保合法合规。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应建立定期检查和评估机制,对国有资产的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和检查。

第十九条事业单位应加强对国有资产的借用、转让和赠与等行为的管理,确保合法合规。

第三章国有资产的管理第二十条事业单位应建立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明确国有资产管理的原则和要求。

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范文(二篇)

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范文(二篇)

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资产的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增值和保值,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促进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国有资产管理制度适用于全国各级国有企事业单位、国有投资企业以及其他国有资产管理单位。

第三条国有资产管理遵循“保护国家利益、保障国有资产、激励企业发展、提高效益”的原则。

第二章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第四条国有资产管理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国有资产管理必须遵循科学、合理、协调的原则。

第六条国有资产管理必须遵循效益优先、规模适度、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七条国有资产管理必须坚持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和企业自主经营的原则。

第八条国有资产管理必须遵循市场化改革、法治化管理、依法履行责任的原则。

第三章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第九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资产清查、资产评估、资产监管、资产处置等。

第十条国有资产清查是指对各级国有资产进行登记备案、分类归集、质量核查等工作,以确保国有资产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安全性。

第十一条国有资产评估是指对国有资产进行价值评估、收益评估和风险评估,为国有资产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第十二条国有资产监管是指依法对国有资产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和追责,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

第十三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对不符合国有资产管理标准的资产进行出售、转让或处置,实现国有资产的增值。

第四章国有资产管理的责任与义务第十四条国有资产管理单位负有保护国家利益、保值增值国有资产的责任。

第十五条国有资产管理单位负有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各项资产管理工作的义务。

第十六条国有资产管理单位应当制定资产管理制度、资产清查制度、资产评估制度、资产监管制度、资产处置制度等,并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国有资产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资产管理意识和业务水平。

第十五章辅助性条款第十八条国有资产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准确地录入和更新资产相关信息。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的合理使用和有效管理,保护国有财产安全和维护国家经济发展的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各类事业单位对其所持有的国有资产的使用与管理。

第三条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和任务,合理使用国有资产,确保国有资产的质量和价值。

第四条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的使用与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保护国有资产的权益。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国有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在本单位或者委托管理单位名义下所持有的属于国家所有的资产。

第六条本规定所称事业单位是指由国家机关、地方各级政府和其他社会组织组建、接受国家和社会委托,从事公益服务和管理活动的组织。

第七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核定、调整和处置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并经过相应的程序和决策机构的审批。

第二章国有资产的核定与登记第八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的台账,并及时将国有资产的核定情况、使用情况以及处置情况等进行登记。

第九条事业单位应当对国有资产的核实、形态、规模和价值进行定期核定,并及时进行调整和变动的登记。

第十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国有资产台账,对所有的国有资产进行分类管理,并按照资产的性质、用途、规模和价值确定责任人。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应当对国有资产进行定期盘点和检查,并将盘点、检查情况进行记录和备案。

第三章国有资产的使用与维护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经费预算和年度计划,科学合理地安排和使用国有资产。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应当对国有资产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并确保国有资产的完好和安全,防止财产损失。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管和管理,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和滥用。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国有资产的保险制度,对重要的国有资产进行保险和保值。

第四章国有资产的处置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对国有资产进行处置。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的处置应当经过相应的审批程序,并公开透明。

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模版

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模版

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模版一、概述1. 背景:鉴于国有资产的特殊性,为规范国有资产的管理,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和保值增值能力,制定本制度。

2. 目的:明确国有资产管理的原则、流程和责任,并加强国有资产的监督。

二、管理原则1. 合法合规:国有资产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2. 公开透明:国有资产管理应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3. 节约高效:国有资产管理应注重节约使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4. 保值增值:国有资产管理应采取措施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三、主体责任1. 所有权单位:负责国有资产的归集和统一管理,制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相关政策。

2. 使用单位:负责国有资产的实际管理和使用,按照规定使用国有资产并报告相关情况。

3. 监督机构:负责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追究责任。

四、管理流程1. 资产登记:a. 所有使用单位应向所有权单位申报其所使用的国有资产,并提交资产清单和相关证明文件。

b. 所有权单位对申报的国有资产进行核实,并进行资产登记,形成国有资产清单。

2. 资产评估:a. 所有权单位应定期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确保国有资产的价值准确反映。

b. 根据资产评估结果,对国有资产进行分类,确定使用单位。

3. 资产使用:a. 使用单位按照国有资产的用途和规定进行使用,不得私自转让、抵押或损坏国有资产。

b. 使用单位应及时报告国有资产的使用情况和维修保养情况。

4. 资产变动:a. 使用单位如需对国有资产进行处置、调配或变动,应向所有权单位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b. 所有权单位对资产变动进行记录和备案。

5. 资产决算:a. 所有权单位应按照相关会计制度进行资产决算,确保国有资产的账务真实准确。

b. 监督机构对资产决算进行审核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监督措施1. 定期检查:监督机构对国有资产使用单位进行定期检查,核实国有资产的存量和使用情况并提出意见。

2. 不定期抽查:监督机构根据需要随机抽查国有资产的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国有资产会计管理制度范本

国有资产会计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规范会计核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国有资产会计核算、管理、监督等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原则: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资产情况。

(二)完整性原则:对国有资产进行全面、系统的核算,确保会计信息完整。

(三)一致性原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前后一致,保持会计信息可比性。

(四)及时性原则:及时进行会计核算,确保会计信息时效性。

(五)安全性原则:确保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章会计核算第四条国有资产会计核算包括以下内容:(一)固定资产核算:包括购置、折旧、修理、报废、处置等。

(二)无形资产核算:包括购置、摊销、处置等。

(三)对外投资核算:包括投资、收益、处置等。

(四)流动资产核算: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预付款项等。

(五)其他资产核算:包括低值易耗品、在建工程等。

第五条固定资产会计核算:(一)购置固定资产时,按照购置成本入账。

(二)固定资产折旧,采用直线法计算,按月计提。

(三)固定资产修理,按照实际发生费用入账。

(四)固定资产报废,按照实际残值和账面价值计算净损失。

(五)固定资产处置,按照实际收入和账面价值计算净损益。

第六条无形资产会计核算:(一)购置无形资产时,按照购置成本入账。

(二)无形资产摊销,采用直线法计算,按月摊销。

(三)无形资产处置,按照实际收入和账面价值计算净损益。

第七条对外投资会计核算:(一)投资时,按照实际投资成本入账。

(二)投资收益,按照投资比例和实际收益计算。

(三)处置投资,按照实际收入和账面价值计算净损益。

第三章管理与监督第八条本单位应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职责,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第九条会计部门负责国有资产会计核算、管理、监督等工作,对国有资产进行定期盘点、核对,确保账实相符。

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范文

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范文

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范文一、基本原则1.国有资产管理应遵循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保护和增值国有资产。

2.国有资产管理应依法公开、公平、公正,遵循市场化运作原则,增强资产价值。

3.国有资产管理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确保国有资产安全。

4.国有资产管理应加强监督,防止滥用、浪费和损失。

5.国有资产管理应积极推进国有资产的有效配置和战略重组,实现最大化效益。

6.国有资产管理应严格遵循市场化原则,不得干预市场经营和竞争行为。

二、组织机构1.设立全职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负责全面、统一的国有资产管理。

2.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由公司董事会任命,独立运作,并向董事会和上级管理部门报告工作。

3.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应有专业、资深的管理人员,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团队。

三、资产评估与核算1.国有资产定期进行评估,确保其价值的正确反映。

2.资产评估采用独立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结果作为决策和决策依据。

3.国有资产应在会计核算和财务报告中进行准确记录,以确保财务透明和可核查性。

四、国有资产监管1.国有资产监管应定期对各单位进行检查和审计,确保资产使用情况和价值的准确性。

2.国有资产监管应对可能导致资产损失的行为和风险进行排查和防范。

3.国有资产监管应建立有效的执法机构,对违规行为进行惩罚和严肃处理。

五、国有资产处置1.国有资产处置应按照市场化原则,确定合理的交易价格和交易方式。

2.国有资产处置应公开、公平、公正,通过公开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保经济效益最大化。

3.国有资产处置应注重社会效益,避免环境污染和社会不稳定因素。

六、绩效评估和激励机制1.国有资产管理单位应建立科学的绩效评估和激励机制,鼓励管理人员和员工参与国有资产增值。

2.绩效评估应与资产增值直接挂钩,以提高管理和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3.绩效评估结果在薪酬和晋升中起到重要指导作用,提高国有资产管理单位的整体效益。

七、违规行为监督和问责1.对于违规行为,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应依法、严肃、公正的进行调查、处理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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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范本一一、我院国有资产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制度。

具体分工:财务科负责流动资产的管理,建立固定资产的总分类明细账;总务科管理各类办公家具,病床及后勤物资;设备科负责医疗器械;信息科管理电脑,打印机等;基建办负责新建工程立项报批、竣工验收、办理资产登记手续;办公室负责房屋建筑物及交通工具的管理;药剂科负责药品管理;材料科管理卫生材料。

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货币资金管理制度;对应收和预付款项要加强管理,定期分析、及时清理;药品采用“计划采购、定额管理、加强周转、保证供应、金额管理、数量统计、实报实销”的管理办法;其它存货要按照“计划采购,定额定量供应”;大型医疗设备,要确定专人保管,制定操作规程,维修保管制度,实行专管专用,以提高使用效益,并定期报告设备状况及使用情况。

三、各科室需要购置国有资产必须提前向主管负责人提出申请,报经院长审批,由相关科室负责购置。

要健全采购管理制度,做好资产验收工作,加强资产入库管理,根据审核无误的验收入库手续、批准计划、合同协议、发票等相关证明,及时进行账务处理,每月与归口管理部门核对账目,保证账账相符。

四、各科室对占有、控制和使用的国有资产安全、完整负责,资产管理部门要定期核对实物,要求账实相符,防止物资挤压、损坏、变质、被盗等情况的发生,积极指导协助有关人员管好、用好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质、增值。

五、科室之间不准自行对国有资产转移、私自动用和任意拆卸。

科室不用或使用效率不高的国有资产应向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资产管理部门统一进行院内调剂使用,以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整体效益。

六、科室分科或负责人变动时,由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科室对国有资产进行分割和监交,并由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科对国有资产做分户账调整。

七、国有资产处置即国有资产无偿调拨、有偿转让、对外捐赠、置换、报废、报损等事宜。

由使用科室提出申请,院领导审批,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由资产管理部门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报财政局批准,并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八、资产管理部门至少每年对国有资产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核对工作,发现余缺及时作出记录、查明原因,提出相应处理意见,按报批手续报院领导批准后进行账面调整,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九、归口管理部门和科室在计划、购置、保管、使用、维修、报废、报损、出租、转让、出售等环节都必须认真、严格履行各自的义务和职责。

医院定期对管理和使用国有资产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科室和个人进行表彰,同时对违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行为和现象,要严格追究责任,视情况轻重给予处罚,将国有资产管理作为其科室综合考评的重要依据之一。

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范本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颁发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单位)和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具体包括:(一)行政事业单位的现金、银行存款、库存材料(存货)、暂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有价证券等流动资产;(二)行政事业单位占有和使用的土地、房屋及构筑物、附着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电气设备、仪器仪表、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文艺体育设备、图书文物及陈列品、家具用具等固定资产;(三)行政事业单位占有和使用的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四)行政事业单位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五)行政单位出租出借的以及事业单位兴办的培训中心、服务中心、宾馆、酒店、招待所、饮食店铺、经营性门面(与行政事业单位脱钩、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资产除外)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资产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

第二章资产管理第六条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

具体行使以下职责:(一)根据国家及上级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负责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处置、出租、出借以及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的审批;组织实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组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三)负责组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等工作;(四)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用费的征收、监督和管理;(五)对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六)推进事业单位实现国有资产的市场化运作;(七)向市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一)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以及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告;(四)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占用费;(五)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按照规定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资产使用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要建立国有资产台帐,定期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国有资产。

特殊情况确需出租、出借的,应当事先报市财政局审核批准。

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所获得的收入,应当及时上缴财政,实行专户管理。

国有资产占用费按怀政办发〔20XX〕14号规定征收。

第四章资产配置与调剂第十一条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按标准进行配备;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必须纳入政府采购预算,实行政府采购。

属于基建工程类资产配置,必须公开招标,并由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预、决算评审。

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对上级部门直接配置、奖励、调拨的资产,接受捐赠、利用上级补助或者其他收入购置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应当及时入账,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经批准设立临时机构使用的资产,机构设立和撤销时,应当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并对资产的安全和完整负责。

第十三条调剂使用或者处置行政事业单位中超标准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由市政府决定,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同时建立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机制。

第五章资产处置第十四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有偿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十五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公开原则。

处置国有资产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资产处置的依据、过程和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二)先审批后处置原则。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三)“三统一”原则。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实行资产统一公开处置、收益统一上缴、资金统一调控。

国有资产处置由市财政局具体组织实施。

占用、使用单位负责提出处置申请和提供相关资料,不直接参与资产的处置。

第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权归市政府,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的决定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一)行政事业单位的土地、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等。

(二)闲置的资产;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其他按国家和市政府规定需要进行处置的资产。

第十八条处置国有资产,应当履行下列审批手续:(一)行政事业单位向其主管部门提出国有资产处置申请;(二)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主管领导签署意见;(三)行政事业单位到市财政局领取并填报《**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四)市财政局审核后出具批复意见,其中涉及土地、房屋建筑等资产处置的,市财政局应当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或经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

第十九条国有资产处置由市财政局具体组织实施:(一)行政事业单位向市财政局提出组织实施国有资产处置的申请,同时提供资产处置审批意见或者市政府分管领导签署的意见或者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处置的纪要;(二)市财政局组织产权界定和资产评估;(三)市财政局委托市房产交易中心、市土地交易中心或其他拍卖公司依法拍卖处置。

第二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以下文件、证件或者资料:(一)资产处置申请及《**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二)能够证明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包括购货单、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三)资产统计报告或决算报告、具有法定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专业技术鉴定部门依法出具的鉴定报告;(四)单位资产处置公示资料;(五)资产目前的使用情况说明,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处置国有资产的,还应当提供有权机关的批准文件;(六)其他依法应当提供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市财政局对资料齐全、符合有关规定的申请,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批复文件或者在《**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上签署意见。

第二十二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下列规定:(一)按照财政主导、单位配合、中介评估的原则实行公开处置,以实现国有资产收益最大化;(二)处置土地、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等资产的,国土、房产等部门应协助办理相关手续;(三)转让标的应当以资产评估价值作为作价参考依据,一般不得低于评估价值;(四)受委托负责处置国有资产的部门,应当在处置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产处置情况及结果报市财政局备案,并提交资产处置的相关资料;(五)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市财政局出具的批复文件或者签署意见的《**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按规定办理账户、资产等有关手续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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