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范本(3个范本)
资产管理制度范文(6篇)

资产管理制度范文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单位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颁发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及省/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单位的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三条单位建立由财政局、本单位主管部门和本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及使用部门组成的资产管理体系。
配备专门的资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本单位资产管理岗位责任制度。
第四条单位的资产管理主要包括固定资产管理和低值易耗品管理。
第五条资产的管理要确保资产能够得到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避免资产流失或浪费,有效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固定资产业务中各种差错和舞弊行为的发生,为单位提供基本物质条件和经济保证。
第六条本单位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固定资产,能通过内部调剂解决的,不应重新购置资产,避免浪费。
第七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
第二节____与职责分工第八条主管财政局是本单位资产管理的职能机构,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本单位管辖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
本单位主管部门局是本单位资产管理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单位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1理。
本单位是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者,负责具体管理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
第九条决策机构与职责:组长/副组长(一)对资产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进行审批。
(二)负责对单位资产重大工作事项进行决策。
(三)负责审阅审批单位资产的统计报告、资产评估、清查核查等工作。
第十条主要负责部门与职责:资产使用部门(一)岗位:各部门负责人1、____编制本部门资产的使用申请或使用计划,审核后向本处室资产管理岗提出资产的配置、使用、维修、调拨、处置申请;2、____做好资产的配置、使用、维修、调拨、处置等工作的执行;3、作为资产使用管理第一责任人,应完善本部门的资产日常管理措施,督促资产使用人管好用好资产,防止浪费、损毁、遗失;4、配合资产管理人员的工作,定期审核《资产使用明细表》后提交。
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情况范文(3篇)

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情况范文1、引言近年来,国家对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规范化建设和监管力度不断加强,为了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有效管理,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纷纷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制度。
本报告旨在对当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全面分析,为改进和优化制度提供参考。
2、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完善首先,国家对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不断健全。
个别法律和法规对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和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为国有资产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其次,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纷纷制定了国有资产管理的规范文件。
这些文件对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流程和标准进行了详细规定,有利于规范和统一国有资产管理的行为。
再次,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制度逐步完善。
包括国有资产购置管理制度、国有资产运营管理制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制度等,这些制度从不同角度和环节规范了国有资产的管理,确保了资产的安全和有效运营。
3、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然而,目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仍面临一些问题。
首先,一些制度执行力度不够。
尽管制度已经颁布,但在实际操作中,一些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存在制度落地不到位的问题,导致一些资产管理活动缺乏规范和标准。
其次,一些制度内容需进一步完善。
由于国有资产管理涉及广泛的领域,不同单位间的资产特点、管理需求存在差异。
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完善一些制度的内容,以更好地适应各类国有资产的管理需求。
再次,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之间缺乏协调统一。
不同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间缺乏一致性和衔接性,导致一些管理问题难以协调解决,影响了国有资产的整体运营效益。
最后,一些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执行和监管力度不够。
在一些地方和企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执行和监管存在一定的问题,需要加强对这些单位的监督和检查。
4、改进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建议为了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必须采取以下措施:首先,加强对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加强对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制度能够真正落地生根。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范文(4篇)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国有资产的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护和增值国有资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的所有国有资产的管理,包括不动产、动产、无形资产以及其他形式的国有资产。
第三条学校国有资产实行产权清晰、监督有力的原则,按照市场经济原则配置、调整和退出。
第四条学校国有资产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第五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的组织结构和人员配备,明确各级责任,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利用。
第六条学校应当建立国有资产管理的信息化平台,实现资产信息的全面、准确、及时的统计和分析。
第二章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第七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方针,加强国有资产的保护和增值。
第八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坚持实行集约经营、高效益的原则,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九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坚持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统一、自主经营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相统一的原则。
第十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坚持法治原则,依法履行资产管理的各项职责。
第三章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第十一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一)编制并实施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相关规章制度。
(二)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报告。
(三)建立健全国有资产清查、评估、登记和查询制度。
(四)加强国有资产的保密工作,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
(五)建立健全国有资产投资决策、实施和监督制度。
(六)规范国有资产的使用、报废、损毁和处置。
(七)加强国有资产的财务管理和绩效评估。
第四章国有资产管理的组织和人员第十二条学校应当设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资产管理人员,并享受相应的待遇和保障。
第十四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和保值增值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企业及其子公司的国有资产管理。
第三条国有资产管理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公务原则,依法依规保护和提高国有资产的收益。
第四条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资产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五条国有资产管理应强化风险防控意识,加强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监控和控制,提高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能力。
第六条国有资产管理应推行科学管理、规范经营、合理评价、激励约束等原则,提高国有资产的综合效益。
第二章国有资产的划分与登记管理第七条国有资产划分应当按照产权性质、经济性质、功能用途等进行分类,明确归口管理部门。
第八条国有资产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登记,建立健全资产登记制度,确保资产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九条国有资产的登记应当包括资产名称、产权性质、价值评估、使用部门、归口管理部门等内容。
第十条国有资产的登记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做好资产档案的整理、保存和利用工作。
第三章国有资产的价值评估与监督检查第十一条国有资产的价值评估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保持评估结果的公正、客观、准确。
第十二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定期进行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监管,确保评估工作的科学、规范和公正。
第四章国有资产的使用与处置第十四条国有资产的使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确保使用产生的收益最大化。
第十五条国有资产的处置应经过程序合法、公开、公平、公正,杜绝违法处置和低价转让。
第十六条国有资产的处置应当优先考虑招标、竞争性协商等方式,确保资产转让的公平性和效益性。
第十七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及时报经批准,并依法履行相关手续,确保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国有资产的绩效评价与激励约束第十八条国有资产绩效评价应当包括资产的使用效益、保值增值能力等指标,并制定相应的激励和约束措施。
资产管理制度范文(5篇)

资产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文化中心资产管理工作,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单位履行职能,根据《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____件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包括单位使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拨给单位的资产、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业务控制面临的主要风险包括:(一)资产管理职责不清,没有明确归口管理部门,没有明确资产的使用和保管责任,可能导致资产毁损、流失或被盗的风险。
(二)资产管理不严,调拨或捐赠资产游离于单位资产账簿之外,资产领用、发出缺乏严格登记审批制度,没有建立资产台账和定期盘点制度,可能导致资产流失、资产信息失真、账实不符等风险。
(三)未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办理资产的调剂、租借、对外投资、处置等业务,可能导致资产配备超标、资源浪费、资产流失、投资遭受损失等风险。
(四)资产日常维护不当、长期闲置,可能导致资产使用年限减少、使用效率低下的风险。
(五)对应当投保的资产不办理投保,不能有效防范资产损失的风险。
第四条单位应当对资产实施归口管理:单位财会部门负责单位所有资产的统一建账、统一核算,具体负责管理现金、银行存款、财政零余额用款额度等货币资金,以及各种债权债务。
其他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等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由办公室(后勤、总务等)具体负责管理。
在建工程由项目实施部门具体负责管理。
政府储备物资、公共基础设施、受托代理资产等资产由相关业务科室具体负责管理。
内部纪检监察部门、审计部门对资产业务内部控制实施情况实施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单位应当建立资产信息管理系统,设置资产的统计、报告、分析岗位,实现对资产的动态管理。
第六条单位各具体负责资产归口管理的部门应当建立资产台账,根据财会部门转送的凭证,分别登记资产的类别、型号及规格、数量、金额及使用部门,并经使用部门和人员签字确认。
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范文(二篇)

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资产的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增值和保值,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促进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国有资产管理制度适用于全国各级国有企事业单位、国有投资企业以及其他国有资产管理单位。
第三条国有资产管理遵循“保护国家利益、保障国有资产、激励企业发展、提高效益”的原则。
第二章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第四条国有资产管理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国有资产管理必须遵循科学、合理、协调的原则。
第六条国有资产管理必须遵循效益优先、规模适度、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七条国有资产管理必须坚持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和企业自主经营的原则。
第八条国有资产管理必须遵循市场化改革、法治化管理、依法履行责任的原则。
第三章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第九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资产清查、资产评估、资产监管、资产处置等。
第十条国有资产清查是指对各级国有资产进行登记备案、分类归集、质量核查等工作,以确保国有资产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安全性。
第十一条国有资产评估是指对国有资产进行价值评估、收益评估和风险评估,为国有资产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第十二条国有资产监管是指依法对国有资产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和追责,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
第十三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对不符合国有资产管理标准的资产进行出售、转让或处置,实现国有资产的增值。
第四章国有资产管理的责任与义务第十四条国有资产管理单位负有保护国家利益、保值增值国有资产的责任。
第十五条国有资产管理单位负有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各项资产管理工作的义务。
第十六条国有资产管理单位应当制定资产管理制度、资产清查制度、资产评估制度、资产监管制度、资产处置制度等,并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国有资产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资产管理意识和业务水平。
第十五章辅助性条款第十八条国有资产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准确地录入和更新资产相关信息。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的合理使用和有效管理,保护国有财产安全和维护国家经济发展的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各类事业单位对其所持有的国有资产的使用与管理。
第三条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和任务,合理使用国有资产,确保国有资产的质量和价值。
第四条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的使用与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保护国有资产的权益。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国有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在本单位或者委托管理单位名义下所持有的属于国家所有的资产。
第六条本规定所称事业单位是指由国家机关、地方各级政府和其他社会组织组建、接受国家和社会委托,从事公益服务和管理活动的组织。
第七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核定、调整和处置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并经过相应的程序和决策机构的审批。
第二章国有资产的核定与登记第八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的台账,并及时将国有资产的核定情况、使用情况以及处置情况等进行登记。
第九条事业单位应当对国有资产的核实、形态、规模和价值进行定期核定,并及时进行调整和变动的登记。
第十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国有资产台账,对所有的国有资产进行分类管理,并按照资产的性质、用途、规模和价值确定责任人。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应当对国有资产进行定期盘点和检查,并将盘点、检查情况进行记录和备案。
第三章国有资产的使用与维护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经费预算和年度计划,科学合理地安排和使用国有资产。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应当对国有资产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并确保国有资产的完好和安全,防止财产损失。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管和管理,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和滥用。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国有资产的保险制度,对重要的国有资产进行保险和保值。
第四章国有资产的处置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对国有资产进行处置。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的处置应当经过相应的审批程序,并公开透明。
国有企业资金管理规定范文(3篇)

国有企业资金管理规定范文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企业的资金管理行为,提高国有资金的使用效率,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依法、安全、稳定、高效、透明、规范。
第三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资金的来源、去向和使用范围,严格控制资金支出,合理配置资金资源,防止资金流失和滥用。
第四条:国有企业应当设立专门的资金管理部门,负责资金的筹划、管理和监督,并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报告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五条:国有企业应当合理规划资金使用计划,根据企业的发展需求和经营状况,制定资金需求计划,并经有关部门审批后执行。
第六条:国有企业在资金运作过程中应当遵守财务制度,确保资金的安全,严禁挪用和私分资金,不得擅自支取、改变资金用途。
第七条:国有企业应当制定科学、规范的资金监管制度,确保资金流向的透明和合规。
对涉及资金的收入和支出,应当进行审批、备案、登记和记录,并建立相应的账务管理系统。
第八条:国有企业应当加强资金风险的管理,建立健全资金风险评估和防范机制,及时发现、预警和应对资金风险,确保企业的财务安全。
第九条:国有企业应当加强对资金的监督和审计,及时发现和纠正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防止违规行为和不当操作。
第十条:国有企业应当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合作,建立健全资金融通渠道,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和经营效益。
第十一条:国有企业应当加强对员工的资金管理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资金意识和管理能力,防止员工违规行为和损害企业利益。
第十二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国有企业,应当依法追究责任,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规定相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
国有企业资金管理规定范文(2)是指国家对国有企业的资金管理进行的规定和指导。
这些规定通常包括以下内容:1. 资金来源:规定国有企业的资金来源,包括国家资金、国有资本、债务资金等。
2. 资金运用:规定国有企业的资金运用方向和范围,包括投资、补充流动资金、资本运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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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范本一一、我院国有资产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制度。
具体分工:财务科负责流动资产的管理,建立固定资产的总分类明细账;总务科管理各类办公家具,病床及后勤物资;设备科负责医疗器械;信息科管理电脑,打印机等;基建办负责新建工程立项报批、竣工验收、办理资产登记手续;办公室负责房屋建筑物及交通工具的管理;药剂科负责药品管理;材料科管理卫生材料。
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货币资金管理制度;对应收和预付款项要加强管理,定期分析、及时清理;药品采用“计划采购、定额管理、加强周转、保证供应、金额管理、数量统计、实报实销”的管理办法;其它存货要按照“计划采购,定额定量供应”;大型医疗设备,要确定专人保管,制定操作规程,维修保管制度,实行专管专用,以提高使用效益,并定期报告设备状况及使用情况。
三、各科室需要购置国有资产必须提前向主管负责人提出申请,报经院长审批,由相关科室负责购置。
要健全采购管理制度,做好资产验收工作,加强资产入库管理,根据审核无误的验收入库手续、批准计划、合同协议、发票等相关证明,及时进行账务处理,每月与归口管理部门核对账目,保证账账相符。
四、各科室对占有、控制和使用的国有资产安全、完整负责,资产管理部门要定期核对实物,要求账实相符,防止物资挤压、损坏、变质、被盗等情况的发生,积极指导协助有关人员管好、用好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质、增值。
五、科室之间不准自行对国有资产转移、私自动用和任意拆卸。
科室不用或使用效率不高的国有资产应向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资产管理部门统一进行院内调剂使用,以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整体效益。
六、科室分科或负责人变动时,由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科室对国有资产进行分割和监交,并由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科对国有资产做分户账调整。
七、国有资产处置即国有资产无偿调拨、有偿转让、对外捐赠、置换、报废、报损等事宜。
由使用科室提出申请,院领导审批,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由资产管理部门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报财政局批准,并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八、资产管理部门至少每年对国有资产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核对工作,发现余缺及时作出记录、查明原因,提出相应处理意见,按报批手续报院领导批准后进行账面调整,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九、归口管理部门和科室在计划、购置、保管、使用、维修、报废、报损、出租、转让、出售等环节都必须认真、严格履行各自的义务和职责。
医院定期对管理和使用国有资产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科室和个人进行表彰,同时对违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行为和现象,要严格追究责任,视情况轻重给予处罚,将国有资产管理作为其科室综合考评的重要依据之一。
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范本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颁发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单位)和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具体包括:(一)行政事业单位的现金、银行存款、库存材料(存货)、暂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有价证券等流动资产;(二)行政事业单位占有和使用的土地、房屋及构筑物、附着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电气设备、仪器仪表、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文艺体育设备、图书文物及陈列品、家具用具等固定资产;(三)行政事业单位占有和使用的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四)行政事业单位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五)行政单位出租出借的以及事业单位兴办的培训中心、服务中心、宾馆、酒店、招待所、饮食店铺、经营性门面(与行政事业单位脱钩、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资产除外)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资产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
第二章资产管理第六条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
具体行使以下职责:(一)根据国家及上级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负责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处置、出租、出借以及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的审批;组织实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组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三)负责组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等工作;(四)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用费的征收、监督和管理;(五)对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六)推进事业单位实现国有资产的市场化运作;(七)向市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一)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以及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告;(四)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占用费;(五)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按照规定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资产使用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要建立国有资产台帐,定期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国有资产。
特殊情况确需出租、出借的,应当事先报市财政局审核批准。
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所获得的收入,应当及时上缴财政,实行专户管理。
国有资产占用费按怀政办发〔20XX〕14号规定征收。
第四章资产配置与调剂第十一条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按标准进行配备;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必须纳入政府采购预算,实行政府采购。
属于基建工程类资产配置,必须公开招标,并由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预、决算评审。
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对上级部门直接配置、奖励、调拨的资产,接受捐赠、利用上级补助或者其他收入购置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应当及时入账,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经批准设立临时机构使用的资产,机构设立和撤销时,应当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并对资产的安全和完整负责。
第十三条调剂使用或者处置行政事业单位中超标准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由市政府决定,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同时建立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机制。
第五章资产处置第十四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有偿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十五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公开原则。
处置国有资产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资产处置的依据、过程和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二)先审批后处置原则。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三)“三统一”原则。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实行资产统一公开处置、收益统一上缴、资金统一调控。
国有资产处置由市财政局具体组织实施。
占用、使用单位负责提出处置申请和提供相关资料,不直接参与资产的处置。
第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权归市政府,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的决定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一)行政事业单位的土地、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等。
(二)闲置的资产;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其他按国家和市政府规定需要进行处置的资产。
第十八条处置国有资产,应当履行下列审批手续:(一)行政事业单位向其主管部门提出国有资产处置申请;(二)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主管领导签署意见;(三)行政事业单位到市财政局领取并填报《**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四)市财政局审核后出具批复意见,其中涉及土地、房屋建筑等资产处置的,市财政局应当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或经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
第十九条国有资产处置由市财政局具体组织实施:(一)行政事业单位向市财政局提出组织实施国有资产处置的申请,同时提供资产处置审批意见或者市政府分管领导签署的意见或者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处置的纪要;(二)市财政局组织产权界定和资产评估;(三)市财政局委托市房产交易中心、市土地交易中心或其他拍卖公司依法拍卖处置。
第二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以下文件、证件或者资料:(一)资产处置申请及《**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二)能够证明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包括购货单、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三)资产统计报告或决算报告、具有法定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专业技术鉴定部门依法出具的鉴定报告;(四)单位资产处置公示资料;(五)资产目前的使用情况说明,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处置国有资产的,还应当提供有权机关的批准文件;(六)其他依法应当提供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市财政局对资料齐全、符合有关规定的申请,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批复文件或者在《**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上签署意见。
第二十二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下列规定:(一)按照财政主导、单位配合、中介评估的原则实行公开处置,以实现国有资产收益最大化;(二)处置土地、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等资产的,国土、房产等部门应协助办理相关手续;(三)转让标的应当以资产评估价值作为作价参考依据,一般不得低于评估价值;(四)受委托负责处置国有资产的部门,应当在处置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产处置情况及结果报市财政局备案,并提交资产处置的相关资料;(五)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市财政局出具的批复文件或者签署意见的《**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按规定办理账户、资产等有关手续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