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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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的法律与司法制度演变

欧洲的法律与司法制度演变

欧洲的法律与司法制度演变欧洲的法律与司法制度经历了漫长而复杂的演变过程,从古罗马时期的法典到如今的欧洲联盟法律体系,其变迁与发展既受到历史背景的影响,也受到不同国家法律文化的交汇与融合。

本文将从古代罗马法到中世纪的法系、近代法律改革和欧洲联盟法律体系等几个方面来探讨欧洲的法律与司法制度演变。

一、古代罗马法古代罗马法是欧洲法律制度的起源,其核心是由古罗马帝国的法学家制定的《罗马法典》。

当时的罗马法以制定法律规范为主要任务,其中著名的《独立法典》为后来的法律制度奠定了基础。

罗马法的特点是注重公正和合理性,为后来的法律文化发展奠定了基石。

二、中世纪的法系在中世纪的欧洲,各国的法律体系开始多样化。

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强调法律的书面记载和法官的判决权,而以英国为代表的普通法系则注重以判例为法律依据。

这种差异的法律体系源于当时欧洲各国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差异,形成了欧洲多元的法律文化。

三、近代法律改革进入近代,欧洲各国纷纷进行了法律改革,旨在推动法制现代化并维护社会公正。

法律体系开始建立在宪法和法典之上,国家立法权的确立促使法律制度更加系统化和规范化。

这一时期的法律改革也涉及到司法制度的改革,特别是法官独立性和审判公正的保障。

四、欧洲联盟法律体系二战之后,欧洲各国在政治经济一体化的推动下,逐渐形成了欧洲联盟,也促使了欧洲联盟法律体系的建立。

欧盟法律体系主要以欧洲法院和欧洲委员会为核心,欧盟法律逐渐替代了各国国内法律在欧盟范围内的适用。

欧盟法的特点是在保障各国主权的同时,通过协调一体化的法律框架促进欧洲一体化进程。

总结起来,欧洲的法律与司法制度经历了从古代罗马法到中世纪的法系、近代法律改革和欧洲联盟法律体系的演变。

这一演变过程体现了欧洲法律文化的多样性和交融,也反映了欧洲国家在历史发展进程中对法律、司法制度的不断追求与创新。

随着欧洲一体化的不断深化,欧洲的法律与司法制度也将面临新的挑战和发展机遇。

欧洲法院先行裁决制度

欧洲法院先行裁决制度

在 欧 洲 法 院阶 段 , 案件 登 记 处先将 申请分 别送 达 在该 成员 国法 院所 涉 及诉 讼 的 当事 人 、 员 国、 员会 等 。收 到通 知者 成 委 可 在 两个 月的 时 间 内提交 书 面 意见 , 审 理时 发表 口头意 见 。 或 般 而 言 , 员会 、 委 当事 人会 出席案 件 审理 , 特殊 情 况下 , 成 各 员 国政 府也 会 参 与 。在 检察 官 发表 意 见后 , 洲法 院 即作 出相 欧 应 裁 决 , 序 则与 直 接诉 讼相 同 。 程 先行裁 决 由法院或法 庭提起 , 故案件 当事人无权 要求欧洲法 院对案件 中 的新 问题 作 出裁 决 , 权要求 欧洲法院扩 大裁 决的 也无 范 围, 一事实, ekr. ap ol m Muce案 可以予 以证 明。 这 B cevH ut ln t nhn z a 此外 , 先行 裁 决只 关 心抽 象 的法 律 问题 , 从而 , 当 申请存 仅 在疑问时, 才会 产 生 管辖 权 异议 。并 且 如 果提 出 先行 裁决 申请 的法 院撤 回 申请 , 者 其 申请 被上 级 法 院否 决 时 , 洲法 院才 或 欧

先 行 裁 决 的 程 序
在 成员 国法 院阶 段 , 相关 程序 须遵 守各 国 具体 规定 , 并且 行裁 决 适应 欧 盟 一体 化新 阶段 的要 求 。 l先行 裁 决继 续 实施 , 非废 除 。 行裁 决 程序 简 洁方 便 , 、 绝 先 限定 在 诉讼 过 程 中提 出。申请 主体 一般 是成 员 国法 院 , 依据 其 当前 仍 是保 证欧 盟法 在 各成 员 国得 以适用 的最 有 效 的制 度 , 带 欧 洲法 院的法 定 格 式 , 交 先行 裁 决 的原 因说 明 以及 有关 国 内 提 避 法 文 本 。此 申请 将 中止 成 员 国法 院 的诉 讼程 序 , 欧洲 法 院裁 来成 员 国法 院与 欧洲 法 院的直接 对 话 , 免适 用法律 的不一 致 。 待 2 、先 行裁 决 的 改革 要保 证 欧盟 法 在 各成 员 国 能够 得到 统 决 作 出 。同 时 , 事人 还 可 以对 成员 国最 高法 院提 出或 不提 出 当 的实 施 : 短 先行 裁 决 的期 限 , 强 欧洲 法 院 的裁 决 的效 力 ; 缩 增 先 行裁 决的 请求 , 欧洲 法 院进 行上 诉 。 向

欧盟的人权法庭与司法独立

欧盟的人权法庭与司法独立

欧盟的人权法庭与司法独立欧洲联盟(European Union,EU)以保障人权和促进民主为核心价值,其人权法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而司法独立作为法治社会的基石,也在欧盟的法律体系中得到了高度重视。

本文将探讨欧盟的人权法庭与司法独立之间的关系以及其在保障人权和维护司法独立方面的作用。

一、欧盟人权法庭的设立及职责欧盟人权法庭作为欧盟的司法机构之一,负责监督欧盟成员国的人权状况,并对涉及欧盟法和成员国法之间冲突的案件进行调解和裁决。

其设立旨在确保欧盟法的一致适用和成员国对人权的充分尊重。

欧盟人权法庭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监督欧盟成员国的人权状况:欧盟人权法庭通过接受来自个人、组织和国家的申诉,监督欧盟成员国是否充分保障人权。

无论是个人还是国家,都可以向欧盟人权法庭寻求保护和救济。

2. 调解和裁决欧盟法与成员国法之间的冲突:由于欧盟法在成员国的适用和国家法之间可能产生冲突,欧盟人权法庭负责解决这些冲突。

其裁决具有法律约束力,成员国必须执行。

3. 促进欧洲人权标准的统一:欧盟人权法庭的裁决在一定程度上塑造了欧洲范围内的人权标准。

通过裁决案件和制定司法判例,欧盟人权法庭推动了欧盟各成员国人权保障的统一和提高。

二、司法独立在欧盟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性司法独立作为法治社会的核心原则,意味着司法机关能够在法律和政治压力下独立行使职权。

在欧盟法律体系中,司法独立是确保法律平等和保护人权的基础。

1. 保障法律平等:司法独立确保法律的平等适用,使每个人都能够在司法机关面前享有公正和平等的法律待遇。

司法机关不受政治或经济势力的影响,能够独立裁决案件。

2. 维护人权:司法独立对于保护人权至关重要。

司法机关作为维护公民权利和自由的最后一道防线,必须能够独立行使职权,保障个人权利的尊重和实施。

3. 形成法律制度的稳定支撑:司法独立是维护法治社会稳定的基础。

只有在司法机关的独立权威下,才能确保法律制度的平稳运行,为公民提供可预见和可靠的法律保障。

欧洲的人权保障与法治建设

欧洲的人权保障与法治建设

欧洲的人权保障与法治建设近年来,欧洲各国在人权保障与法治建设方面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

作为一个高度发达和文明的大陆,欧洲国家秉持着保护人权的核心理念,努力构建公正、平等、法治的社会秩序,为世界其他地区树立了良好的榜样。

一、欧洲人权保障的法律框架欧洲的人权保障体系建立在一系列国际和地区法律框架之上。

首先,我们不能忽视的是欧洲人权公约(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ECHR)。

该公约于1950年签署,自1953年起生效,并成为欧洲人权保护的基石。

与此同时,欧盟也通过了《欧洲联盟基本权利宪章》(Charter of Fundamental Rights of the European Union),确保欧洲公民在各个领域享有基本权利和自由。

二、欧洲的反歧视立法和实践欧洲一直是反歧视工作的领导者之一。

欧洲各国通过立法禁止各类歧视行为,并在实践中努力维护社会公正和平等。

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英国的《平等法案》(Equality Act)和法国的“宪法原则法”(Constitutional Principles Act),这些法律明确规定了歧视行为的禁止和违法后果。

三、欧洲的司法独立与公正欧洲国家注重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为人权保障和法治建设提供了有力保障。

法官在审判过程中独立行使权力,不受政治或经济压力的干扰。

此外,欧洲各国也建立了完善的司法制度,确保判决公正、透明,维护了人权的平等和尊严。

四、欧洲的言论自由与媒体监督人权保障的重要方面之一是言论自由。

欧洲国家长期以来致力于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允许人们自由表达观点和意见。

并且,欧洲各国还建立了相应的监督机制,监管媒体行为,保证媒体报道客观、公正,不引导公众舆论。

五、欧洲的人权教育和意识提升欧洲国家注重人权教育与意识提升,通过教育系统推广人权知识,加强公民参与,培养人权意识。

人权博物馆、人权教育中心等机构在欧洲如雨后春笋般涌现,提供了更多的机会,让公众了解、尊重和捍卫自己和他人的人权。

欧盟法与两大法系之间的影响

欧盟法与两大法系之间的影响

问题:您如何看待欧盟法律的特质及其与民法法系、普通法法系法律的相互影响?欧盟法这种特殊的样态对于我们理解世界法律格局有何启示?答:1.从欧盟法的特质可以得知,民法法系、普通法法系对其的影响主要体现在法律渊源和司法制度方面。

(1)在法律渊源方面,欧盟法以制定法为主,以判例法为辅,但判例法的地位明显。

欧盟法的主要渊源是建立欧共体和欧盟的各个条约。

包括建立煤钢共同体的《巴黎条约》(1951年),建立原子能共同体的《罗马条约》(1957年),建立经济共同体的《罗马条约》(1957年),建立三个共同体单一部长理事会与单一委员会的《合并条约》(1967年),确定1992年建成统一的欧洲市场的《单一欧洲法令》(1986年),建立欧盟的《欧洲联盟条约》(《马斯特里赫特条约》,1992年将欧盟一体化进程扩大的社会保障、人权法治和社会治安与防治犯罪领域的《阿姆斯特丹条约》)。

次要渊源主要包括各个机构所颁布的条例、指令、决定、推荐与意见,以及欧洲法院的判例。

条例是指由欧盟机构所颁布的具有全体适用性和直接适用性的规范性文件。

针对全体成员国,可以在成员国直接适用,无须任何转化措施。

指令是欧盟针对个别成员国所发布的命令。

决定所指向的对象可能是成员国,也可能是法人或个人。

推荐与意见,没有法律约束力,不能授予个人可以在国内法庭上得到保障的权利,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渊源。

但当欧盟机构所提出的推荐与意见是成员国制定有关法律条文的特别依据时,或者对解释欧共体法的其他条文有意义时,并且这些条文与法院审理的案件都有关系时,国内法院就必须在有关地方提到这些条文。

实践中,欧洲法院的判例作为法律渊源主要通过三种途径:第一,在判决中提及欧洲法院曾经做出的决定;第二,在判决中重复欧洲法院曾经做出的决定;第三,在判决中,欧洲法院指示考虑其他类似的情况,该判决对类似情况具有拘束力。

由上可知,在欧盟法中,大部分的法律渊源是条约、条例、指令和决定。

条约是各成员国通过协商而制定出来的约束成员国的一般规范,其内容是一般性、抽象性的、建构式的规定。

欧盟并购司法审查制度探析

欧盟并购司法审查制度探析

欧盟 理事会 、欧盟委 员会 以及 成 员 国作 出 的法 令 、 决
定进 行 司法审 查
《 欧共 体条 约 》第 2 0条 确立 了欧洲 法 院和初 审 3 法 院 的司法管 辖权 院有权 审查 由欧洲 议会 和理 事 法
时 才会 被受理 。 也有人 认 为 即使 并 购方 实施 了承诺 但
欧洲 法 院 ( uo enC ut f ut e E J 的职 能 E rp a o r o s c , C ) J i 在 于确 保 欧盟 法 律 在 所有 欧 盟 国家 得 到一 致 的解 释 和运 用 . 同时 确保 欧 盟 成 员 国 和机 构 依 法行 事 。 院 法 有 权解 决 发 生 在 欧盟 成 员 国 、 盟 机 构 、 业 和 个人 欧 企 之 间 的争端
购 的三个 裁 决 . 欧 盟并 购 控 制 的 司 法 审查 就 受 到 了 ① 高度 的关 注 0 6年 6月 1 20 3日. 审法 院撤 销 了委 员 初 会 同意 索尼 和 B MG并 购 的裁决 ,进 一 步扩 大 了司法 审查 对 并购 控制 的影 响 。 审 法 院和 欧洲 法 院通 过其 初 判 例所 建立 的一 系列 重要 的法 律原 则 . 推动 欧 盟并 在 购 法 律体 系 的发展 方 面发 挥 了 中 心 的或 至关 重要 的 作用 。
洲 法院 提起 上诉
2 欧盟 司 法审 查 的 内容 。 般 认 为 . 洲 法 院作 . 一 欧
初 审 法 院 ( h o r o i tIs n e C I 属 于 T eC ut f r nt c , F ) Fs a
为 欧盟 主要 的 司法机 构 . 主 要 职能 是 审判 欧洲 联盟 其
购 交易 . 员会 有权 进行 审查 并 作 出 同意或 禁 止并 购 委 的决定 。 服委 员会 决定 的并 购 当事 人 或利 益相 关 人 不 可 以 向初审 法 院提起 诉讼 . 审 法 院将依 法 进行 审 理 初 并 作 出判 决 。 如果 不 服 初 审 法 院 的判 决 。 可 以向 欧 还

欧洲的管理制度有哪些

欧洲的管理制度有哪些

欧洲的管理制度有哪些一、欧盟的管理制度欧盟的管理制度是由欧盟的各个机构组成的。

欧盟的主要机构包括欧洲委员会、欧洲议会、欧洲理事会、欧洲法院以及欧洲中央银行等。

这些机构共同参与欧盟的治理,形成了独特的管理结构。

1. 欧洲委员会欧洲委员会是欧盟最具权威性的机构之一。

它负责制定政策、法规和决策,以及监督欧盟的运作。

欧洲委员会由28名委员组成,每个委员代表一个成员国。

委员会主席由成员国领导人提名并由欧洲议会选举产生。

欧洲委员会的权力来自欧洲共同体条约,它在制定政策和法规时必须考虑到各个成员国的利益。

2. 欧洲议会欧洲议会是欧盟的立法机构,它由欧盟各成员国的选举产生的议员组成。

议会负责监督欧盟的法律制定过程,参与决策,并就欧盟政策提出建议。

议会的权力在欧盟治理中越来越重要,它在立法和预算审批方面拥有相当大的权力。

3. 欧洲理事会欧洲理事会由各成员国的政府首脑组成,它是欧盟的最高政治机构。

理事会负责制定欧盟政策的方向和优先事项,并在立法和预算审批等问题上发表意见。

欧洲理事会的决定必须得到成员国的一致同意。

4. 欧洲法院欧洲法院是负责解释欧盟法律和裁决欧盟法律纠纷的司法机构。

它由一定数量的法官组成,每个成员国根据其人口和法律体系的不同,任命一定数量的法官。

欧洲法院对欧盟的法律体系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力,它的裁决对欧盟成员国具有约束力。

5. 欧洲中央银行欧洲中央银行负责欧元区内的货币政策和货币发行。

它的主要目标是维护价格稳定和促进经济增长。

欧洲中央银行独立于政治机构,但必须向欧洲议会和欧洲理事会负责。

二、各成员国的管理制度除了欧盟的管理结构,每个成员国也有其独特的管理制度。

各国的管理制度在政府架构、法律体系、教育、社会福利、税收和工商业等领域有所不同。

以下将对几个欧盟成员国的管理制度进行简要介绍。

1. 德国德国是欧盟最大的成员国之一,它拥有世界上最为复杂和完善的国家管理制度之一。

德国政府由联邦政府和16个邦政府组成,其中联邦政府负责外交、国防、司法、金融和国民经济等重大事务,而邦政府则负责教育、社会福利、环境保护和交通等领域。

欧盟说明书

欧盟说明书

欧盟说明书一、欧盟简介1.组织结构欧盟(European Union,简称EU)起源于1951年的欧洲煤钢共同体,经过多次扩大和发展,现已成为世界上最具影响力的国际组织之一。

欧盟总部位于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其组织结构主要包括欧洲议会、欧盟委员会、欧洲法院等机构。

2.成员国概况目前,欧盟共有27个成员国,包括德国、法国、英国、意大利等大国,以及一些中小国家。

成员国之间政治制度、经济发展水平、文化传统有所不同,但都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政治、经济、社会的整合。

二、欧盟共同政策1.经济政策欧盟在经济领域实施共同政策,如共同市场、共同货币(欧元区)、共同财政政策等。

这些政策旨在促进成员国间的贸易往来,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提高整体竞争力。

2.外交与安全政策欧盟在外交和安全领域也采取共同立场,如共同外交政策、共同安全政策、共同防务政策等。

此外,欧盟还积极参与国际事务,推动全球治理体系改革,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

3.环境政策欧盟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制定了一系列环境政策,如碳排放交易体系、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等。

这些政策旨在实现可持续发展,降低气候变化风险,提高生态环境质量。

4.司法与内政政策在司法领域,欧盟建立了欧洲法院、欧洲检察院等机构,负责审理成员国之间的纠纷,保障欧盟法律的有效实施。

在内政领域,欧盟积极推动成员国在签证、移民、反恐等方面的合作。

三、欧盟与中国的关系1.经贸合作欧盟是中国最大的贸易伙伴,双方在经贸领域保持着紧密的合作关系。

中欧双边投资、贸易往来不断加深,为双方经济发展注入了活力。

2.政治对话欧盟与中国建立了高级别战略对话机制,就重大国际事务保持密切沟通。

双方在人权、西藏等问题上存在分歧,但双方均表示愿通过对话与协商解决问题。

3.文化交流欧盟与中国在文化领域开展了广泛的合作与交流,如举办中欧文化论坛、互派文化团组等。

这些活动增进了双方人民的相互了解与友谊,丰富了中欧关系内涵。

四、欧盟未来发展展望1.一体化进程面对全球挑战,欧盟将继续推进一体化进程,深化成员国在政治、经济、国防等领域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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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救济制度
欧盟的请求宣告违法的诉讼 1)、诉讼范围
请求宣告违法之诉的对象仅仅限于规则,对除此之外的欧盟二 级立法,包括决定、指令、建议或意见,任何人都不能提起宣告 违法之诉。 2)、诉讼理由
在主诉中,当事人对欧盟机构的一项规则的法律根据存在争议。 3)、诉讼主体
《欧共体条约》第184条指的是“任何当事人。”(实际上, 主体是有限的) 4)、诉讼期限
当事人起草——成员国法院审核、修改—— 填申请表——递交欧洲法院 2)、欧洲法院阶段
接到请求书即开庭审理
先予裁决制度
先予裁决的法律效力
1)、对提请成员国法院的效力 欧洲法院的裁决对提请裁决的成员国法院或法庭有
拘束力。一旦欧洲法院作出裁决,该裁决必须得到提 请成员国法院或法庭的适用。
2、对其他法院的效力 如果相同的问题再次出现,其他法院或法庭可以直接 适用欧洲法院先前的先予裁决。 如果相同的问题再次出现,而其他法院或法庭认为欧 洲法院先前的判决有误,那它可以再次提请欧洲法院 进行先予裁决。欧洲法院在必要时也会修改以前的裁 决。
例:1968年2月29日成员国签订了《相互承认 司和法人的公约》
1968年9月27日成员国签订了《民商事判决 的管辖权和执行公约》(即《布鲁塞尔公 约》 )。
1971年6月3日成员国政府签订了两项针对 两项公约的议定书,欧洲法院分别被赋予了就 两项公约解释作出先予裁决的管辖权。
先予裁决制度
欧盟先予裁决制度的提起 1)、提请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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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救济制度
欧盟的不作为之诉: 如果欧盟理事会,欧委会或欧洲议会在
立法或者行政上不作为,利害关系人可以 在欧洲法院提起诉讼。 欧盟的请求宣告违法之诉:
撤销之诉中涉及到有关欧盟机构的立法 公布两个月后,利害关系人仍然按条约规 定,提请欧洲法院裁定该立法的不可使用。
4
司法救济制度
不作为之诉的法律根据: 利害关系人向欧洲法院提起不作为之诉是由 基础条约规定的(关于欧洲中央银行的规定,仅 在《欧共体条约》中有所规定。)
欧盟提请先予裁决的主体: a.成员国的法院和法庭 b.成员国的仲裁庭(只能审理个人之见因合同而产生 的争议)
欧盟提请先予裁决的期限: 实践中,欧洲法院认为,成员国法院或法庭在其审理 案件的任何阶段都有权作出先予裁决请求,而不须等 到案件的终审阶段。
先予裁决制度
先予裁决的诉讼程序 1)、成员国法院阶段
请求非法之诉在时间上没有限制。只要必要条件具备,利害关 系人可以在任何时候提出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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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救济制度
欧盟不作为之诉的法律后果 如果有关欧盟机构没有通过自己的作为采取了某项措
施,欧洲法院将会作出判决,并根据基础条约如《欧共 体条约》第176条,要求违反条约不作为的欧盟机构采取 必要的措施来服从其判决。
自然人和法人由于权力限制往往很难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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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予裁决制度
先予裁决制度是欧盟法律制度中规定欧洲 法院和成员国法院或法庭之间合作的一项特殊 的法律机制。它是指,在特定的案件中,欧洲 法院就成员国法院提请的有关欧盟法的问题预 先作出的裁决。
先予裁决制度
欧盟先予裁决制度的法律根据 基础条约
先予裁决制度
成员国公约
欧盟的司法制度
目录
欧盟的司法救济制度 欧盟的先予裁决制度 欧盟的司法制度改革
司法救济制度
• 一般来说,司法救济是指利害关系人根 据法律来预防或 纠正错误的行为,以恢复 法律所维护的权利义务的平衡,保护利益 相关人的合法权益。
• 欧盟的司法救济制度是指利害关系人诉 诸欧洲法院根据欧盟法来预防或纠正欧盟 机构的错误行为。是欧洲法院为了保障利 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而提供的一种司法救 济制度。
当有关的欧盟机构首先要求根据条约采取相应的行动后,欧洲法院方可受理此 类诉讼。 2)、诉讼理由
立法不作为——例:欧洲议会诉欧盟理事会 欧盟机构的暗示和明示拒绝规定——例:菲蒂夫一案 欧盟机构提起诉讼的不作为——例:卢森堡冶炼工业集团诉欧委会一案 3)诉讼主体 具有特权的原告——成员国和欧盟机构 无特权的原告——成员国的自然人和法人 4)诉讼期限 有关欧盟机构在两个月内未澄清立场,利害关系人可在后此两个月内对其提 起诉讼
先予裁决制度
先予裁决的特点
1)、实质上是欧洲法院的一种司法解释 欧洲法院在先予裁决中的裁决不是司法判决,而是 以裁决形式对欧盟进行的司法解释。
2)、是欧洲法院和成员国法院之间的对话 成员国法院对相关主诉案件的整个案件的整个诉讼 程序,包括从提起诉讼到判决的作出,都是与欧洲法 院的一种交流和对话。
如果案件还处在欧洲法院里等待判决时间,有关欧盟 机构通过自己的作为采取了某项措施,那么,诉讼的主 题就将停止存在,欧洲法院不会做出判决。
欧盟请求宣告违法之诉的法律后果 被宣告违法的法令不能适用,而不是使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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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救济制度
欧盟司法救济最主要的特点: 1)、是欧盟司法审查的一种补救手段
利害关系人可以根据《欧共体条约》的相关内容对欧 盟机构的某些立法活动和决定依法提起司法审查。 2)、对自然人和法人提供的保护很不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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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救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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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救济制度
请求宣告违法之诉的法律根据: 利害关系人向欧洲法院提起请求宣告违法之诉 也是由基础条约规定的。 在《建立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中,类似的 规定是第3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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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救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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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救济制条约规定的不作为之诉,欧洲法院具有管辖权,但是,只有
先予裁决制度
3)、提请先予裁决义务的例外
a.在欧洲法院以前曾就实质上相同的问题作出裁 决的情况下,成员国法院可以免除提请先予裁决的义 务。
b.当其判决有待于在主要程序中复审时,成员国法 院在非最后的程序中遇到的有关法律解释问题可以免 除提请先予裁决的义务。
c.由法规清楚原则所引起的免除义务。
先予裁决制度
a.对条约本身的解释 b.对欧盟机构与欧洲中央银行法令的有效性及解释 c.对根据理事会法令所设机构的章程的解释
2)、成员国提请先予裁决的权利和义务 a.成员国法院的权利——自由裁量权 b.成员国法院的义务 根据《欧共体条约》第177条第(3)款规定,在当事
人除此之外无法寻求任何其他司法救济手段的情况下。 成员国法院有义务向欧洲法院提出裁决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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