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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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律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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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济法律关系概述 (三)经济法律关系与经济关系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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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关系是在人们的经济实践中由多种经 济行为相互作用所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是第 一性的物质关系。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关系经 过相关的经济法律、法规调整后所形成的权利 义务关系,是第二性的意志关系。它受国家意 志的制约。
经济关系是经济法律关系产生的根源和存 在的基础。
财产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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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管理权Leabharlann (3)(4)请求权
第 11 页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2.经济义务
经济义务是指由经济法律、法规所确立的一种责任。它可以分为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 其含义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经济义务主体实 施的义务行为是在法 定的范围内进行的。
经济义务主体必须依据经济法律、 法规、合同、协议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以实现经济权利主体的利益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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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2.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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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主体必须具备一定的主体 资格。主体资格是指当事人参与经济 法律关系、享受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 义务的资格或能力。
经济法对经济法主体资格的认可,一 般采用法律规定一定条件或规定一定程序 成立的方式予以确认。未取得经济法主体 资格的组织不能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不能 从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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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义务主体不 依法履行义务,就应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受到法律的制裁。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2.经济义务 归纳起来,经济义务主要包括以下3个方面:
(1)经济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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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经济法律关系的三要素

简述经济法律关系的三要素

简述经济法律关系的三要素经济法律关系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种特殊法律关系,它由市场经济环境所决定,体现了经济活动中的法律规范与经济行为之间的内在联系。

经济法律关系的形成、变化和解决,离不开以下三个要素:主体、客体和法律规范。

本文将分别从这三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主体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经济活动中承担法律权利和义务的各方。

主体主要分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个体,他们既可以作为经济主体交互进行经济活动,也可以作为消费者或者劳动者参与其中。

法人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法律地位的组织实体,例如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

其他组织包括合伙企业、合作社等。

不同主体在经济活动中扮演不同的角色,彼此之间形成复杂的法律权利和义务关系。

二、客体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在经济活动中产生、转移、调整法律权利和义务的物质和非物质资产。

客体主要涉及的领域包括财产权、合同权、知识产权等。

财产权是经济活动中最基本的权利,包括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等。

在市场经济中,个体通过经济活动获取财产,并依靠财产权的保护实现财富的增值。

合同权是指经济主体通过订立和履行合同来规范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实现经济利益的一种手段。

知识产权是指创造性智力劳动的成果,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

客体在经济法律关系中是主体之间权益争取和保护的对象,对经济活动的顺利进行起到重要的作用。

三、法律规范经济法律关系是依法展开的,法律规范是经济法律关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律规范是国家对经济活动的明确要求和约束,通过法律规范,国家对经济活动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和管理。

法律规范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等。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规定了经济活动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法律则具体规定了各类经济活动的法律要求和限制。

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则是政府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制定和发布的,用于具体规范和管理经济活动。

司法解释是司法机关对法律的具体解释和应用。

经济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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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的分类
主物与从物 流通物、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
(二)货币和有价证券
货币 有价证券:设定并证明某种财产权利的凭证
货币
(三)智力成果权
能产生经济价值的脑力劳动成果.如:专利权
(四)行为
主体在市场经营中为达到一定目的所进行的 活动。包括完成一定的工作和提供一定的 劳务。如运输行为、加工行为、建筑行为
某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概念:它是一种具体的经济法律关系,即
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 的权利义务关系
• • • • 主体:发包方和承包方 客体:货币、修建行为、房屋 内容:权利义务 法律事实:签订合同的行为
第三节 与经济法相关的民法基础知识
一、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的区别
1、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
经济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
2、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由经济法所调整的、特定当
事人在参加体现国家干预的经济活动中形成的具有
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什么是权利、义务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 即在主体相互的关系中,谁可以做什么, 谁不可以做什么.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 约定。当事人必须按法律规定或当事人 约定行事。
• 例如:某国有企业将某项生产任务承包给 其内部的某车间来完成,双方为此签订了 承包责任书,约定某车间可以使用企业的 机器设备和原材料,但必须在规定期限内 完成该项生产任务等事宜。 • 请问在国有企业和车间之间是否形成了经 济法律关系? • 如果形成了经济法律关系,请指出该经济 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客体。
• 解析:在科研单位与某公司之间的买卖法 律关系中,地震这一事件导致双方签订的 合同无法履行,是引起双方经济法律关系 终止的法律事实。

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及特征

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及特征
第三章 经济法律关系
第一节 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及特征 第二节 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大连理工大学出版社
第一节 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及特征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由经济法律规范 所确认的,经济主体之间在国家干预经 济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 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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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及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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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二)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1.行为。行为是经济法律关系的重要客体。经济法 律关系客体中的行为主要包括两大类。第一类是 国家或政府的经济行为;第二类是相关社会经济 组织和个人的经济行为。
2.物。物是法律关系的普遍客体。分为有形物和无 形物两大类。
(1)有形物。 (2)无形物。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
经济法律关系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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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一、经济法律关系主体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即经济法主体,是指依 照经济法律规范的规定,参加经济法律关系,并 享有一定经济权利,承担一定经济义务的当事人。
二、经济法律关系客体 (一)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和特征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依经济 法的规定所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所共同指向 的对象。 特征:1.广泛性 2.社会性
二、经济法律Biblioteka 系的特征(一)经济法律关系是由经济法律规范所调整的 社会关系,也即经济法律关系是以相应的经济法 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 (二)经济法律关系有着强烈的国家意志性。 (三)经济法律关系结构上具有双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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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经济法律关系》课件

《经济法律关系》课件

劳动法律关系
01
02
03
04
劳动合同关系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基于劳动合 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工资福利关系
劳动者获得工资、福利等待遇 的权利义务关系。
社会保险关系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义 务关系。
劳动争议解决关系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 争议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政府对经济的法律规制
市场监管关系
和执行。
经济诉讼
诉讼管辖
经济诉讼主要涉及各类经济纠纷,由 法院进行管辖。
诉讼程序
经济诉讼程序包括起诉、受理、审理 和判决等阶段,最终由法院作出裁决 。
证据要求
在诉讼过程中,证据的收集和提交十 分重要,直接影响案件的胜负。
上诉与再审
当事人不服判决的,可以依法上诉或 申请再审。
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
国际商事仲裁与经济法律关系
国际商事仲裁
国际商事仲裁是一种解决跨国商业争 议的有效机制。当事人可以选择在仲 裁机构进行仲裁,或者通过其他仲裁 方式解决争议。仲裁裁决具有约束力 ,当事人必须遵守。
经济法律关系
国际商事仲裁是解决国际经济活动中 争议的重要手段。通过仲裁,当事人 可以快速、有效地解决商业纠纷,维 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助于维护 国际经济秩序的稳定。
政府对市场主体进行监督管理的权利义务关 系,如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等。
产业政策关系
政府对特定产业进行扶持或限制的权利义务 策等手段对经济 进行宏观调控的权利义务关系。
自然资源管理关系
政府对自然资源进行规划、管理、保护的权 利义务关系。
03
CATALOGUE
国际经济组织与国际经济法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

一、经济权利经济权利是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在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中依法享有的自己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以及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

经济权利主要包括:1.经济职权经济职权是国家机关行使经济管理职能时依法享有的带有命令和服从性质的权利。

经济职权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包括经济立法权、经济决策权、指挥权、协调权、监督权及其他经济职权。

2.财产所有权财产所有权是财产所有者对其财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者对自己财产享有的这种支配权在法定范围内不受任何限制,是一种绝对排他的权利。

根据我国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与财产主体的不同,财产所有权可分为国家财产所有权、集体财产所有权和个人财产所有权。

其中,国家财产所有权居于主导和核心地位。

3.企业法人财产权企业法人财产权是指企业(公司)法人对出资者或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财产享有的独立支配权。

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内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4.工业产权工业产权是权利人对专利、商标等智力成果所享有的权利。

包括专利权、商标权、企业名称专用权等。

二、经济义务经济义务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依法负担的必须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承担的经济义务主要有:贯彻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法律、法规;履行经济管理职责;依法纳税;不侵犯其他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等等。

上述义务有的是特定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应履行的义务,有的是所有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均须履行的义务,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如未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与经济的关系和应用

法律与经济的关系和应用

法律与经济的关系和应用法律与经济是两个不同领域的学科,但是它们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和互动。

法律为经济提供法律保障,而经济则为法律提供实现的基础。

本文将分别从法律与经济的视角,探讨二者的关系和应用。

一、法律与经济的关系1.法律为经济提供保障作为社会规范的制定者和执行者,法律的原则和规定为经济活动提供了指导和约束,可以保障经济的正常运转和公平竞争。

比如,公司法规定企业的法人地位、股东权益、经营管理、财务报告等,并规定了有关违法行为的惩罚措施,这样可以使企业运作有序,避免了不良竞争等不利影响。

再比如,劳动法规定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从而保障了雇员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劳动市场和稳定社会。

2.经济为法律提供物质基础经济的发展和运行是法律的实现基础。

法律的制定往往是基于社会发展和需要,而社会的发展和需要往往建立在经济的基础之上。

比如,制定《合同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就是为了规范经济活动,保护市场交易和投资的安全,实现市场等效率分配的目标。

因此,经济不仅为法律提供了物质基础,更为有效地实现了法律的目标与效果。

二、法律与经济的应用1.涉外贸易国际贸易活动充满了法律风险和法律语境,各种交易承包合同、信用证、国际贸易买卖实务等都涉及了大量的法律条款。

因此,企业在涉外贸易过程中需要了解并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从而保证合同的有效性、维护双方的权益及保障交易的安全。

另外,虽然国际商事仲裁作为解决涉外贸易争端的一种解决方式,但是也要需要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和程序的支持。

2.知识产权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保护越来越重要。

企业在研发生产和销售过程中需要考虑知识产权保护,如果忽略知识产权,可能会导致竞争对手进行抄袭或不正当竞争,造成企业重大损失。

因此,企业需要了解知识产权领域的法律规定,通过申请专利、商标或版权等方式保护公司自己的知识产权。

3.资本市场在股权交易、融资、投资等领域,需要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同时应该根据市场的风险、收益以及法律的规定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合理的投资决策和风险管理。

经济法律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

第二章经济法律关系本章需要掌握的重点内容有:一、经济法律关系的定义和构成要素1.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在参加经济管理过程中和经营协作活动中发生的,由经济法律、法规确认和调整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存在和运行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相统一的关系。

2.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有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

经济法律关系三要素是构成经济法律关系最基本、最必需的要素,三者紧密相连,缺一不可。

主体是经济法律关系形成的启动者,是权利义务的承受者,有些主体的特殊性还常常决定着经济法律关系的性质,主体是构成经济法律关系的第一要素。

经济权利和义务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实体内容,是确定主体之间关系的性质和量度既是联系主体之间以及主体与客体之间的纽带。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是经济法主体通过经济法律关系所追求的经济目标和经济利益。

经济权利和义务也只有通过客体才能得到落实和体现。

二、经济法主体1.经济法主体即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组织和个人。

2.经济法主体具有两个方面的特点:多样性和层次性。

3.经济法主体按其法律地位、职能性质和活动范围,可分为五类:(1)国家机关,包括权力机关和管理机关;(2)社会组织;(3)内部组织;(4)个体工商户、专业户、承包户和公民;(5)国家。

个体工商户、专业户、承包户、公民和国家可称经济法的特殊主体。

三、经济法律关系内容1,经济法律关系内容即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

经济权利是经济法律所规定的一种资格或许可。

经济义务是经济法所规定的一种责任。

2.经济权利可以分为原生权利和取得权利。

3.经济权利的种类主要有: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经济职权、经济债权、工业产权。

4.经济义务可分为法定义务、约定义务。

四、经济法律关系客体1.经济法律关系客体一般指经济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和目的,是主体通过经济法律关系追求的目标。

2.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主要有:财物、经济行为、智力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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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经济法律关系第一节经济法律关系的定义和特征经济关系、经济法律规范、经济法律事实、经济法律关系和经济法律责任等要素,构成经济法学研究的基本对象。

在这几种现象中,经济法律关系处于核心位置:经济关系是经济法律关系产生的基础;经济法律规范和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发展和变化的条件和原罪经济法律责任是经济法律关系的重要保障。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定义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经济法律规范在调整国家干预经济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职权和经济职责,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一)经济法律关系以相应的经济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经济关系与经济法律关系的联系大致分为三种情况:一是经济关系经由一定的经济法律规范调整成为经济法律关系。

二是经济关系经其他法律规范调整而成为其他法律关系。

三是经济关系没有受到经济法律规范调整,也未受到其他法律规范的调整,仅是事实意义上的经济关系。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结构具有双重性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在结构上呈现出以下特点:第一,由于经济法律关系不是平权型关系,因此,其内容坠子包括权利与义务之外,还包括国家机构的经济职权和经济职责。

第二,内容上形成职权与职责、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和相结合的结构。

双重结构性:经济法律关系中,形成了国家干预关系与主体间平等关系的双重结构。

平等主体单开砀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是平权型的法律关系,而国家与市场主体之间形成的以干预和被干预为内容的关系,则属于五香管制型的社会关系。

(三)经济法律关系是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和明显的国家意志性的社会关系第一,经济法律关系以经济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而经济法律规范是由立法者根据其意志制定出来的,因此,立法者或国家的意志决定着经济法律关系的存在与否及其具体内容;第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实现受人们的价值、观念、认识等主观因素的影响。

这种认识有一定局限性,虽然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存在、内容与实现都受人的主观意志的影响,但经济法律关系一旦在现实中存在,法律规范只是将已经存在的社会关系加以确认而使其成为法律关系。

在这些情况下,法律关系的思想性只具有相对意义,可能夸大了其主观性,而忽略了其客观性。

为了将主观性与客观性恰当地结合在一起,应当将经济法律关系定义为具有一定主观性的社会关系。

经济法是国家运用其权力主动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适当干预的手段,更强烈地体现着国家的某种意图。

因经济法确认和调整而形成的经济法律关系具有强烈的国家意志性。

第二节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即经济法主体,是指依法参加经济法律关系,并因此有经济法上的职权或权利;承担经济法上的职责或义务的当事人。

既可能是组织,也可能是个体。

组织包括立法机构、执法机构等国家机构,也可能是各类企业和非营利组织等;个体包括本国公民、外国人等。

代表国家进行干预的政府及其机构在经济活动中具有一定的主导性。

所谓主导性,是指政府及其机构在行使经济干预权限时,依法享有的职务上的优先权,但需要强调的是,政府及其机构作为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具有主导性,并不否定经济组织和个人的独立性。

国家干预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充分尊重市场主体合法地位作为基本前提,否则就是不正当干预。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连接主体之间、主体与客体之间关系的纽带,既是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进行经济活动时享有的维护、获取某种利益的一种手段,也是主体间结成经济法律关系的目标。

职权和职责、权利和义务作为法律关系的基本内容。

经济权利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在经济法上的职权和职责或者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是经济法律关系中不可缺少的要素。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包括:(1)有形物。

(2)非物质财富,(3)经济行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在多数情况下是职权和职责行为。

第三节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依据经济法律规范的条件和程序,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形成受经济法律规范保护的经济职权与经济职责、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关系。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变更经济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内容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产生变化。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终止经济法律关系的终止,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经济职权与经济职责、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关系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消灭。

二、经济法律事实经济法律事实,是指一切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客观情况。

分为行为和事件两个类别。

(一)事件(二)事件是指客观发生和存在的,与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主观意志和自觉行为无关的,,能够导致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

(三)经济行为经济行为,是指由一定的组织或个人在其主观意志支配下自觉实施的,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有意识的活动。

经济法中的行为具有以下两个特点:(1)该行为与国家干预经济有关;(2)该行为必须是经济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3)该行为是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所实施的行为。

第五章经济法的地位和体系第一节经济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在现代社会中,确实存在着公、私权利互相渗透与互相作用这样一种法律事实,相应地也就存在着一种介于公法和私法之间的一种法律规范,或者说以这些规范所构成的独立法域。

经济法应是介于公法和私法之间的“第三法域”。

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既不同于作为私法的民法所调整的完全体现“私法自治”的关系,也不同于作为公法的行政法调整的完全体现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命令与服从的关系。

将那些既有公法成分又具有私法成分的经济法绝对地划入公法或私法范畴,都是不恰当的。

把经济法归于公法和私法之间的一种“第三法域”,它最大的优点在于,能够避免在“自治”与“干预”这两个目标中走向极端。

(二)从调整对象上去考察主张或者不主张经济法是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学者都一致认为,一个法律部门有无存在的理由,最主要是要看这个法律部门有无自己特殊的调整对象。

任何一个法律部门,无论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有多么广泛,只要这种关系具有国家干预经济活动的性质,那么这类关系仍然具有同类性,经济法就属于这种情况。

事实上,行政法与民法也是如此。

它们所调整的社会关系都具有广泛性,但同时也具有同类性,因此,它们都是法的独立部门。

如果在“广泛性”和“同类性”之间画等号,就可能否定许多法律部门的独立存在。

(三)从法律专业化分工上去考察法律部门调整的社会关系,不宜太宽,而宜按照法律专业化分工的要求,把那些虽然是同类的,但又有一定特征的社会关系划分出来,寻求建立一个新的独立的法律部门来调整,正是基于这种考虑,我们才主张把我国社会中那种具有经济性质的行政管理关系从传统的行政法的调整范围内划分出来,由独立的法律部门——经济法来进行调整。

(四)从法律部门的协调发展上去考察首先,主张经济法不能独立的一个理由是经济法没有自己独立的理论概念和独立的调整方法。

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

毫无疑问,每一门独立的学科,都应当有它自己的理论概念,否则,就不能成为独立学科。

但这并不是说学科与学科之间,在理论概念上就不能借用。

不能因为经济法借用了行政法和民法的某些概念,就否认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事实上,经济法借用的仅仅是一些行政法、民法概念的“外壳”,而它的“内核”已经起了质的变化,成为经济法自身的概念。

其次,要着眼于法律部门的协调发展与共同作用。

三、|经济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区别(一)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1、主体不同。

一是主体的范围不同。

民法主体只限于法人与自然人;经济法主体除公民、法人之外,还包括企业法人的内部机构和既不是自然人又不是法人的其他经济实体以及国家主体。

二是主体的地位不同。

民法主体当事人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经济法主体在参加经济管理关系时,国家主体与相对人的的地位是不平等的。

2、调整对象不同。

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当事人之间基于意思自治而发生的不具有权力从属性质的社会关系;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则是国家用经济法的形式干预社会经济关系的范围。

3、调整方法不同。

民法采取自愿、平等、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调整经济关系;而经济法则通过公权介入与私权介入两种方法进行调整。

(二)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1、主体不同。

行政法主体的一方是政府及其非经济主管部门,另一方则是下属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经济法主体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还包括法人、社会经济组织和公民个人。

企业内部的管理机构和生产组织不能作为行政法的主体,但可以作为经济法的主体。

2、调整对象不同。

行政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所体现的是一种权力从属关系,同时这种关系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不直接具有经济内容的行政关系;而经济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正好相反。

3、调整的方法不同。

行政法是采取单纯的强制性的办法调整社会关系;而经济法则是采取公权与私权介入的方法来调整经济关系。

4、作用不同。

行政法着重巩固与发展政治体制改革的成果,为政治体制改革服务;而经济法则主要是巩固与发展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为经济体制改革服务。

5、调整程序不同。

纯由行政诉讼程序解决;由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程序解决,将来可能由单独的经济诉讼程序解决。

(三)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区别经济法与社会法是同属于第三法域下的两个并行的法律部门,二者是有区别的。

经济法与社会法存在着经济性与社会性的区别。

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经济法调整的范围是需要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经济性是经济法的一个重要的特征。

社会法的产生是福利国家推行政策,保护社会中处于弱者地位的社会主体的结果。

经济法与社会法的特征是不同的,前者具有经济性,而后者具有社会性。

(1)经济法的经济性。

经济法的经济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调整对象的经济性。

经济法直接作用于市场经济,直接调整经济领域的经济关系。

其二,法益目标的经济性。

经济法的法益目标在于促进经济快速、公平、安全地发展。

其三,运行机制的经济性。

经济法的运行仍然是为了使市场机制更好地发挥作用,而在市场机制中,最核心的又是竞争机制与企业机制。

其四,效果评价的经济性。

经济法制度的实施效果是以经济效益是否得到提升来评价的。

(2)社会法的社会性。

社会法的社会政策目标与社会法的社会效益指标决定了社会法具有鲜明的社会性。

其一,社会法的社会政策目标。

保护弱势群体;维护社会安全;实现社会保障;推动社会发展;促进社会公益。

其二,社会法的社会效益指标。

社会效益至少表现为四个方面,即受教育水平、医疗卫生水平、社会保障水平和社会福利水平。

经济法所指向的经济效益目标在许多情况下并不是社会法所追求的目标。

四、经济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互动因此建立经济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互动机制,主要是指建立经济法与作为传统法的民法和行政法的互动机制以及与同为现代法的社会法的互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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