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西县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目的本规定旨在规范和促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以达到环保和资源利用的目标。
定义1. 生活垃圾:指由居民日常生活产生的废弃物,包括食物残渣、塑料制品、纸张、玻璃、金属等。
2.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指将生活垃圾按照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和干垃圾等分类,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责任1. 居民责任:- 居民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并按照分类要求放置在指定地点。
- 居民应当积极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分类投放的意识和能力。
2. 政府责任:- 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系统,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标准。
- 政府应当提供分类垃圾桶、分类投放指导和垃圾收运系统,以便居民进行分类投放和垃圾收集。
分类要求1. 可回收物:- 包括废纸、塑料瓶、玻璃瓶等可回收的材料。
- 废纸应当清洁、干燥,不得弄湿或沾污。
- 塑料瓶、玻璃瓶应当清洁,去除盖子和标签。
2. 有害垃圾:- 包括废电池、荧光灯管、过期药品等对环境和人体健康有害的物品。
- 有害垃圾应当放置在密闭内,以免造成污染和伤害。
3. 湿垃圾:- 包括食物残渣、植物残余等可进行堆肥或生物处理的有机物。
- 湿垃圾应当与其他垃圾分开投放,并放置在指定的湿垃圾桶中。
4. 干垃圾:- 包括纸巾、烟蒂、塑料袋等不能进行再利用的物品。
- 干垃圾应当与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分开投放,并放置在指定的干垃圾桶中。
处理措施1. 可回收物:- 可回收物应当收集、分类、压实,并送往相应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站点。
2. 有害垃圾:- 有害垃圾应当收集、分拣、贮存,并送往专门的处理设施进行环保处理。
3. 湿垃圾:- 湿垃圾应当通过堆肥或生物处理进行资源化利用。
4. 干垃圾:- 干垃圾应当收集、分类、包装,并送往垃圾焚烧或填埋场进行处理。
处罚措施对于不按要求分类或投放生活垃圾的行为,将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和处置,如罚款、责令整改等。
宣传和教育政府应当加大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宣传和教育力度,提高居民对生活垃圾分类的认识和自觉性。
垃圾分类管理制度

垃圾分类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垃圾分类管理,提高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垃圾分类,是指将垃圾按照一定的标准和要求分成不同种类,分别进行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的过程。
第三条垃圾分类管理工作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分类指导、有序推进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建立健全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的体系。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垃圾分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加强垃圾分类设施建设和管理,提高垃圾分类覆盖率和分类质量。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垃圾分类宣传教育,提高市民垃圾分类意识和参与度,形成全社会共同推进垃圾分类的良好氛围。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遵守垃圾分类管理制度,参与垃圾分类工作。
第二章分类标准与分类要求第七条垃圾分类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四类。
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资源化利用的废弃物,如纸张、塑料、玻璃、金属和布料等。
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废弃物,如电池、灯管、药品、油漆等。
厨余垃圾是指餐饮服务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渣、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
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厨余垃圾之外的废弃物。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垃圾分类标准和要求,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在其产品包装上明确标注垃圾分类标识,引导消费者进行正确分类。
第十条市民应当根据垃圾分类要求,将废弃物进行分类投放,不得混投、乱投。
第三章投放与收集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置足够的垃圾分类投放站点,并为市民提供便利的投放条件。
第十二条垃圾分类投放站点应当设置明显的标志和指示牌,标明分类种类、投放要求和注意事项。
第十三条市民应当将废弃物按照分类要求投放到相应的投放站点,可回收物应当交给专业回收单位或者投放至可回收物投放站点。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章制度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章制度1. 引言为了落实国家生态文明建设方针和推动城市垃圾分类工作,制定本规章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本区域内的所有居民和单位。
2. 垃圾分类方案本区域的生活垃圾按照“可回收、有害、湿垃圾、干垃圾”四类分类处理。
居民和单位应当按照分类要求将垃圾投放至指定点,切勿乱扔乱倒。
2.1 可回收物可回收垃圾包括废纸、废塑料、废玻璃、废金属、废布料等,应洗净、压平或切碎后投放至指定的可回收物收集桶。
2.2 有害垃圾有害垃圾包括废电池、废灯泡、废荧光管、废油漆、废农药、废药品等,应专门设置有害垃圾收集桶,切勿和其他垃圾混放。
2.3 湿垃圾湿垃圾包括食品废料、餐厨垃圾、花草树叶等易腐放的垃圾,应该投放至指定的湿垃圾收集桶。
2.4 干垃圾干垃圾包括废纸箱、鞋帽、旧书本、干枝条等,应投放至指定的干垃圾收集桶。
3. 投放要求3.1 垃圾车运输时间可回收物和湿垃圾垃圾桶每天早上6:00之前投放。
干垃圾垃圾桶每天早上8:00之前投放。
有害垃圾垃圾桶不能随意投放,要在每周特定时间内投放。
3.2 垃圾桶位置居民和单位应当在门口、小区公共区域或场所指定位置设置分类收集桶架,并加装账号标识。
3.3 投放方式投放可回收物应该尽量将物品压平或切碎,以节约空间。
投放湿垃圾应该使用垃圾袋,以免造成污染。
投放有害垃圾应该尽量将包装物完整保留。
投放干垃圾应该尽量减小体积。
4. 管理制度4.1 监督管理居民区、学校、商业区、垃圾中转站等,应当设立专门的生活垃圾分类监督员,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进行监管。
4.2 处罚制度未按照规定分类投放垃圾的,按照规定进行处罚,第一次处50元罚款,再次处罚则达到100元及以上罚款。
4.3 宣传教育进行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向居民和单位宣传垃圾分类知识,加深对垃圾分类的认识和重视,让垃圾分类成为一种社会习惯。
5. 总结本制度的执行将有利于提高社会公众对环境保护工作的认识,推进城市环境卫生的改善与城市文明程度的提高,为城市可持续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条例

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条例第一条目的与适用范围本条例旨在规范居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行为,提倡环保理念,促进资源回收利用。
适用于居民住宅区、公共场所和单位等地方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
第二条生活垃圾分类义务居民、单位应当按照垃圾分类要求,主动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定期将分类好的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收集中。
第三条分类标准生活垃圾根据可回收物、可堆肥垃圾和其他垃圾进行分类。
可回收物包括废纸张、塑料瓶、玻璃瓶等可回收利用的物品;可堆肥垃圾包括厨余垃圾、花草树叶等有机物质;其他垃圾包括剩余垃圾和有害垃圾等无法回收利用的物品。
第四条分类投放方式居民、单位应当将可回收物、可堆肥垃圾和其他垃圾分别投放到不同颜色的垃圾收集袋或垃圾桶中。
同时,应当将投放垃圾的袋子或分类标识明确,便于垃圾收集人员进行分类收集。
第五条垃圾收集管理相关部门应当制定垃圾收集计划,确保按照分类要求进行垃圾收集。
垃圾收集人员应当按照分类标准进行垃圾收集,并定期进行垃圾运输和处理,确保环境卫生。
第六条宣传教育相关部门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居民和单位的环保意识和垃圾分类知识。
宣传形式包括宣传海报、宣传视频、公众讲座等,确保广大居民和单位了解和遵守垃圾分类要求。
第七条处罚和奖励对于违反垃圾分类要求的居民和单位,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对于积极参与垃圾分类的居民和单位,应当给予适当的奖励和表彰,鼓励更多人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第八条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清理垃圾等。
对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相关部门有权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进行处置。
第九条附则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和监督实施。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7号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正文:----------------------------------------------------------------------------------------------------------------------------------------------------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1993年8月10日建设部发布建设部令第27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中的单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及为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废弃物,以及建筑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垃圾。
第三条国家鼓励发展城市生活垃圾的回收利用。
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实行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逐步实行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无害化、资源化和减量化,搞好综合利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必须根据本地区发展规划,会同规划、计划、环保、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七条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从事经营。
第八条城市应当根据《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设置垃圾箱(桶)、转运站等设施。
单位内部上述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由各单位负责。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
第九条城市居民必须按当地规定的地点、时间和其他要求,将生活垃圾倒入垃圾容器或者指定的生活垃圾场所。
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袋装收集的地区,应当按当地规定的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的垃圾袋内投入垃圾容器或者指定的生活垃圾场所。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背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生活垃圾的数量和种类越来越多,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了越来越严重的影响,因此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管理成为了全社会关注的问题。
生活垃圾分类是指对产生的垃圾进行物质和能量分类,并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达到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目的。
各地政府逐渐制定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推动居民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提高垃圾处理的效率,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目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目标是减少垃圾、资源回收利用以及保护环境。
通过分类管理,可以实现垃圾的减量化,节约环境资源,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保护环境的生态平衡,提升城市环境品质,并最终提升居民的整体生活水平。
基本规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包含以下基本规定:1.居民应按照垃圾的类别分类投放,并在指定时间、地点投放垃圾;2.将可再利用物品交付回收更好;3.垃圾收集公司应在规定时间、分区收运,将垃圾运往指定的处理设施进行处理;4.垃圾处理设施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并定期进行技术检测和环境监管;5.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应加强宣传教育,培养公民意识,提高垃圾分类的义务意识和自觉性;6.规定相关部门的职责和工作要求。
分类包括根据垃圾的种类和处理方式,生活垃圾分类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有害垃圾那些被列入有毒害、危险、放射性等可造成污染和損害人身安全和健康的垃圾。
如:废电池、废灯管、废荧光灯、废含汞温度计、废农药等。
2.可回收垃圾那些巨大某些成分与原材料相似的垃圾,包括废弃金属、废纸类、废塑料类、废玻璃制品等。
3.厨余垃圾由生活废弃物和食品残渣组成的垃圾。
如:蔬菜、水果、剩饭剩菜。
4.其他垃圾除了有害垃圾、可回收垃圾、厨余垃圾以外的,不能通过垃圾焚烧、堆肥等处理方式予以处理的生活垃圾。
如:废旧纺织品、破碎陶瓷制品、牙刷、杂草、灰土等。
工作流程1.宣传教育:政府加强垃圾分类理念与知识的宣传力度,让居民认识到垃圾分类的重要性。
2.分类学习:政府向居民普及垃圾分类的标准和操作方法,让居民了解垃圾分类管理制度的基本规定和要求。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生活垃圾数量不断增加,垃圾排放量逐年攀升,给城市环境、社会和人类生存带来了巨大的负面影响。
针对这一问题,我国提出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旨在改变过去乱扔乱放的习惯,减少垃圾产生和对环境的污染,提高资源的利用率和环保意识。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是指在城市和乡村居民日常生活中,将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和干垃圾四类,并根据不同垃圾的性质进行分类收集、分类处理的管理制度。
首先,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可以有效解决城市垃圾处理难题。
城市垃圾数量逐年增长,传统的垃圾处理方式已经无法满足需求。
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的实施,可以将不同种类的垃圾分别收集、分类处理,避免了垃圾混合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对减轻垃圾排放压力、整治环境卫生问题有很大的作用。
其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可以提高资源利用率。
生活垃圾中,可回收物和有机物具有很大的再利用价值,分类后可以有效地回收利用,减少资源的浪费。
例如,回收废铁、废纸、废塑料以及再利用绿化垃圾等,可以节约原材料、减少能源消耗、降低环境污染。
另外,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还能够提高城市居民的环保意识和生态文明理念。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将垃圾分类作为一个人们生活中的日常行为,通过教育和宣传等方式提高居民的环保和生态文明意识,促进公民文明素质的提升,形成“垃圾不落地、环卫不打扰”的良好城市生态文明氛围。
最后,应该加强对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实施的监督力度。
政府应该建立健全监督制度,明确相关责任,加强对于分类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再利用等环节的监管力度,确保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的落实。
同时,还应该在与证明和奖励方面加强工作,正确引导和激励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居民积极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的实施;评定和公布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和效果,进一步推广和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的实施,对于改善城市环保环境、提高资源利用率、推动可持续发展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生活垃圾分类行政管理制度

生活垃圾分类行政管理制度生活垃圾分类不仅是居民日常生活的一部分,也是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环节。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资源回收利用率,减少环境污染,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总则1. 本制度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旨在规范居民生活垃圾分类行为,提升垃圾分类质量和效率。
2.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居民、单位及其他组织,均应遵守本制度的规定,积极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二、分类标准1. 生活垃圾按照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厨余垃圾)和干垃圾(其他垃圾)四类进行分类。
2. 各类垃圾的具体分类细则由市环卫部门制定并公布,居民和单位应按照公布的分类标准进行垃圾分类。
三、投放要求1. 居民和单位应当将生活垃圾按照分类标准投放到相应的收集容器中。
2. 生活垃圾投放时间应遵循社区或物业管理部门的安排,确保垃圾能够及时得到处理。
3. 禁止将有害垃圾与其他类别垃圾混合投放,确保有害垃圾得到安全处置。
四、监督管理1. 市环卫部门负责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定期检查垃圾分类情况。
2. 社区和物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居民垃圾分类投放的指导和监督,确保分类效果。
3. 对于不遵守垃圾分类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罚款。
五、激励措施1. 对于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2. 鼓励居民参与垃圾分类知识培训,提高垃圾分类意识和技能。
3. 支持和推广使用环保材料和产品,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
六、宣传教育1.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将垃圾分类知识纳入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保意识。
2. 媒体和公共宣传机构应加大对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的知晓率和参与度。
3. 社区和物业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垃圾分类宣传活动,增强居民的实践能力。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环卫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实施后,原有的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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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西县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升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改善生活环境,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第三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四条县住建局是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专项规划以及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规划,拟定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和管理目标,指导农村生活垃圾分类,以及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考核和监督。
巩昌环卫管理站、文峰环卫管理站负责我县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县综合执法局牵头落实城区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具体工作。
第六条县商务局负责对可回收物的回收和综合利用进行监督管理;县环保局负责对有害垃圾的运输、处理等进行监督管理;县住建局负责在建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纳入规划设置要求,并对物业公司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县教体局负责向中、小学、幼儿园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培养生活垃圾分类习惯;县交通局、县旅游局、县文广局负责督促相关单位在其服务和管理的范围内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和督导工作;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的规定,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企事业单位在县综合执法局的指导下,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指导工作,协助组织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在所在小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工作,动员小区居民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督促小区保洁人员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工作。
第八条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生活垃圾分类与减量的规定,减少生活垃圾产生,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履行生活垃圾产生者的责任。
第二章分类投放第九条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具体按照以下标准分类:(一)可回收物,是指废弃的纸张、塑料、金属、纺织物、电器电子产品、玻璃等可资源化利用的物质;(二)厨余垃圾,是指废弃的剩菜、剩饭、蛋壳、瓜果皮核、茶渣、骨头等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易腐性垃圾;(三)有害垃圾,是指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温度计、血压计、药品、杀虫剂、胶片及相纸等生活垃圾中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和有害垃圾之外的生活垃圾。
第十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用符合要求的垃圾袋或者容器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抛弃、倾倒、堆放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可回收物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二)厨余垃圾滤出水分后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不得混入贝壳类、木竹类、废餐具等不利于后期处理的杂质;(三)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交给环卫管理站;(四)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家具、家电等大件垃圾,应当预约或者委托物业公司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或者环卫站上门收集。
环卫站按规定公布预约电话和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
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物业公司为管理责任人。
物业服务合同对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自行管理的办公或者生产经营场所,本单位为管理责任人;(二)业主自行管理物业的住宅区,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三)住宿、娱乐、商场、商铺、集贸市场、展览展销等经营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四)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站、文化体育场所、公园、旅游景(区)点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五)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六)城市道路(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过街天桥等,清扫保洁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按照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不能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居(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确定管理责任人。
第十二条管理责任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本办法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或者垃圾分类收集点,并保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齐全、完好、整洁;(二)明确不同种类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三)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进行宣传、指导,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予以劝告、制止;(四)及时制止翻拣、混合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的行为;(五)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到垃圾收集点,由环卫管理站统一收集清运或者交由有资质的单位收集清运;(六)指导、督促保洁人员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标准进行分类工作,处理保洁人员反映的有关问题;(七)按照规定及时报送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相关数据。
居(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与管理责任人签订责任书。
第十三条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公共场所管理单位等公共机构以及学校、医院,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应起示范带头作用。
建立完善本单位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明确内部管理岗位和职责。
第十四条管理责任人发现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应当要求投放人按照规定重新分拣后再行投放;投放人不重新分拣的,管理责任人报告给县综合执法局,进行依法查处。
对公共机构以及企业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环卫管理站可以拒绝接收。
第十五条市政绿化养护过程中产生的枝条、树叶、枯树等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利用,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投放;医疗垃圾、建筑垃圾等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投放。
第三章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第十六条县综合执法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我县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设置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设置规范应当包括收集容器的类别、规格、标志色、标识以及设置要求等内容。
第十七条住宅区,以及单位的办公和生产经营场所应当设置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类收集容器。
其他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两类收集容器,但厨余垃圾产生量较多的公共场所,应当增加设置厨余垃圾收集容器。
住宅区应当设置有害垃圾固定回收点或者专门容器分类收集,独立储存。
第十八条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禁止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
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定期收集。
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在分类投放后及时收集转运,日产日清。
第十九条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生活垃圾收集量、分类方法、作业时间等,配备收集设备以及符合要求的人员;(二)按时分类收集生活垃圾至规定场所,不得混装混运、随意倾倒、丢弃、遗撒、堆放;(三)收集车辆保持密闭、完好和整洁;(四)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五)建立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并向县综合执法局报告;(六)省、市有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运输,禁止将已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运输。
县公安局应指导生活垃圾分类运输工作,支持生活垃圾分类运输安全、高效、有序进行。
可回收物由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户回收、运输。
厨余垃圾和其它垃圾按照环卫管理站指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运输至规定场所。
有害垃圾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运输至环保部门指定的贮存点。
第二十一条从事生活垃圾运输的单位(巩昌环卫管理站和文峰环卫管理站)应遵守下列规定:(一)经过转运站转运的生活垃圾,应当密闭存放、及时转运,存放时间最长不超过二十四小时;(二)制定生活垃圾分类运输应急预案,报县综合执法局备案;(三)按照要求设置车载在线监测系统,并将信息传输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二条生活垃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分类处理。
可回收物应当进行分拣,由再生资源利用经营户进行利用处理,促进再生产品直接进入商品流通领域。
厨余垃圾应当通过生物处理技术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其他无害化方式处理。
其他垃圾可以采取分拣等方式进行综合利用。
第二十三条分类收集后的有害垃圾应当按照国家污染控制标准的要求贮存。
收集、运输、处理过程中,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县环保局定期委托专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对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单位的运行情况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二十四条从事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规定配置处理设施以及合格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二)建立处理台账,记录每日生活垃圾的运输单位、种类、数量,并按照规定报送数据、报表等;(三)按照规定处理生活垃圾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定期进行水、气、噪声、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防止污染周边环境;(四)制定应急预案,应对设施故障、事故等突发事件;(五)按照要求建设在线监测系统,并将信息传输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系统;(六)省、市、县有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五条县住建局制定生活垃圾处理项目管理规范。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技术规范。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所采用的技术、设备、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第四章促进措施第二十六条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制定激励措施,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第二十七条公共机构应当优先采购可以循环利用、资源化利用的办公用品,推行无纸化办公。
第二十八条推行净菜上市、洁净农副产品进城,鼓励果蔬批发市场、集贸市场果皮菜叶就地资源化处理。
鼓励家庭、社区利用新技术、新设备对厨余垃圾采取粉碎、生化等方式进行就地处理。
第二十九条各类商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县对限制产品过度包装的标准和要求,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性废物的产生。
对列入国家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按照规定予以标注并进行回收。
鼓励采用以旧换新、网购送货回收包装物、押金返还等方式回收再生资源。
第三十条县商务局应建立与再生资源利用相协调的回收体系,制定措施鼓励企业对塑料、玻璃等低附加值可回收物以及大件垃圾进行回收处理。
鼓励在公共机构、社区、企业等场所设置专门的分类回收设施。
商场、超市在其经营场所内设立便民回收点。
第三十一条县综合执法局会同财政、住建等部门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激励机制。
有关单位可以通过可兑换积分奖励等方式引导个人正确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第三十二条县城市治理委员会对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管理责任人可以采用以奖代补等方式给予支持。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资、捐赠、义务劳动、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利用、无害化处理工作,推动企业和社会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服务。
第三十三条县综合执法局采用多种方式向公众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增强公众的分类意识,组织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设施的公众开放活动,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宣传教育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