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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补助的会计与税务如何处理

政府补助的会计与税务如何处理

政府补助的会计与税务如何处理⼀、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的资本。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当期损益;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的期间,计⼊当期损益,⽤于补偿企业已发⽣的相关费⽤或损失的,直接计⼊当期损益。

【例1】甲企业于2008年1⽉收到政府拨付的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1000万元,⽤于扶持甲企业3年内的⽣产经营发展,补偿各项费⽤⽀出。

甲企业适⽤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假若甲企业在2008年⾄2010年发⽣的费⽤⽀出分别为300万元、400万元和500万元分析:因本例中的政府补助和收益相关,扶持发展专项资⾦⽤于补偿甲企业3年的相关费⽤⽀出,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应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的期间,计⼊当期损益。

账务处理如下:(⼀)2008年收到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借:银⾏存款10000000贷:递延收益10000000(⼆)2008年按发⽣的费⽤⽀出,计⼊当期损益:借:递延收益3000000贷:营业外收⼊3000000(三)2009年按发⽣的费⽤⽀出,计⼊当期损益:借:递延收益4000000贷:营业外收⼊4000000(四)2010年因发⽣费⽤⽀出⼤于递延收益余额。

故按递延收益余额计⼊当期损益:借:递延收益3000000贷:营业外收⼊3000000⼆、政府补助的税务处理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财政拨款为不征税收⼊。

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财政拨款,是指各级⼈民政府对纳⼊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

浅析财政资金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

浅析财政资金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

浅析财政资金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为了鼓励、支持企业进行科技研发,合理引导企业的发展方向,国家制定了多项财政资金补贴的规定。

对于企业收到国家支付的财政资金,很多企业在会计处理和税务规定间彷徨、纠结,不清楚怎样的账务处理才能很好地反映财政资金的使用。

为了加强对企业财政资金核算的指导,同时也为了更好地对财政资金的使用进行有效地监管,本文详细讨论了企业收到财政资金的会计规定和税务规定,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颇具操作性的方法。

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一、财政资金的会计处理财政资金一般都有指定用途,按照财政预算管理制度的规定实行专款专用,企业应当根据新《企业财务通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区分以下不同情况进行会计处理:(一)属于国家直接投资、资本注入的,如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资本性支出等,应当直接增加国家资本,企业如果注册资本已经到位,在办理增资的法定手续之前,则应当列作国有资本公积,用于以后转增国家资本。

(二)属于投资补助的,如国债投资补助、推进科技成果产业化的投资补助等,属于国家针对投资者的投资行为给予资本补助,应当增加资本公积,但如果投资者认缴的出资尚未缴足,则应当直接增加实收资本。

由此形成的权益,国家拨款时对权属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则由全体投资者共同享有。

(三)属于贷款贴息、专项经费补助的,如技术更新改造贷款贴息、可再生能源项目支出补助、研发费用补助、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等,属于国家针对企业某些经济活动发生的成本费用进行的补偿,应作为企业收益处理。

(四)属于政府转贷、偿还性资助的,如财政转贷的世界银行贷款、亚洲开发银行贷款等,企业使用后需要按期归还本息,应当作为企业负债管理。

(五)属于弥补亏损、救助损失或者其他用途的,如企业亏损补贴、遭受自然灾害损失补贴、企业贷款担保费用补贴等,属于国家对企业实施救济、扶持政策的费用支出,应作为企业收益处理。

政府补助该做怎样的税务处理

政府补助该做怎样的税务处理

政府补助该做怎样的税务处理1、作为不征税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途财政性资⾦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条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收⼊总额的财政性资⾦,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总额中减除。

(⼀)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专项⽤途的资⾦拨付⽂件;(⼆)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的政府部门对该资⾦有专门的资⾦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以及以该资⾦发⽣的⽀出单独进⾏核算。

上述不征税收⼊⽤于⽀出所形成的费⽤,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于⽀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甲企业在办理201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作如下调整:(1)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1⾏“确认为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第1列“账载⾦额”21万元(递延收益转收⼊⾦额),第2列“税收⾦额”100万元,第3列“调增⾦额”79万元。

(2)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4⾏“不征税收⼊”第4列“调减⾦额”100万元;同时填报主表第16⾏“其中:不征税收⼊”100万元。

(3)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第38⾏“不征税收⼊⽤于⽀出所形成的费⽤”第1列“账载⾦额”15万元,第3列“调增⾦额”15万元。

(4)填报附表九《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第4⾏“与⽣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具家具”,资产原值“账载⾦额”60万元,“计税基础”0万元;本期折旧中,“会计”6万元,“税法”0万元,“纳税调整额”6万元;同时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第43⾏“固定资产折旧”第3列“调增⾦额”6万元。

201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作如下调整:(1)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1⾏“确认为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第1列“账载⾦额”37万元,第2列“税收⾦额”0万元,第4列“调减⾦额”37万元。

(2)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第38⾏“不征税收⼊⽤于⽀出所形成的费⽤”第3列“调增⾦额”25万元。

政府补助收入的会计和税务差异

政府补助收入的会计和税务差异

政府补助收入的会计和税务差异(2009-04-24 10:23:46)标签:企业所得税政府补助收入会计税收差异财经分类:解读精华一、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和与收益相关的两类,前者指企业取得的、用以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后者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

(见企业会计准则16号)政府补助主要有4种形式:一是财政拨款。

财政拨款是政府无偿拨付给企业的资金,通常在拨款时明确规定资金用途。

比如财政部门拨付给企业用于购建固定资产或进行技术改造的专项资金,鼓励企业安置职工就业而给予的奖励款项,拨付企业的粮食定额补贴,拨付企业开展研发活动的研发经费等。

二是财政贴息。

是政府为支持特定领域或区域发展,根据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目标,对承贷企业的银行贷款利息给予的补贴。

如财政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受益企业,或者拨付给贷款银行,由贷款银行以政策性优惠利率计算和确认利息费用。

三是税收返还。

指政府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办法向企业返还的税款,属于以税收优惠形式给予的一种政府补贴。

除税收返还外,税收优惠还包括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形式,这类税收优惠并未直接向企业无偿提供资产,不作为本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

四是无偿划拨非货币性资产。

比如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天然起源的天然林等。

二、政府补助会计处理及所得税政策《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自相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起,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分次计入以后各项损益(营业外收入)。

但是,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应将尚未分配的递延收益余额一次性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营业外收入)。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1)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

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财税处理方法(老会计人的经验)

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财税处理方法(老会计人的经验)

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财税处理方法(老会计人的经验)目前,我国部分企业未按规定对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而是等到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整,这样做即不符合财务核算信息完整性和可理解性的要求,又增加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工作量。

本文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十六号——政府补助》的要求,就企业如何规范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财务处理做如下探讨。

确认是否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前两个条件是企业必须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第三个条件是企业自身财务处理问题,必须对资金及资金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对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核算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进行财务处理前要确认支出是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还是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分别进行核算。

如果是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

对资金未发生支出的财务处理根据财税〔2011〕70号文件规定,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

案例甲企业于2010年1月收到政府拨付的环保减排扶持专项资金200万元(有资金拨付文件和具体管理要求),用于扶持甲企业的环保减排改造120万元及补偿当年环保减排费用支出80万元。

关于企业政府补助会计账务处理及征税问题

关于企业政府补助会计账务处理及征税问题
关于 企 业政 府 补助 会 计账 务处 理 及 征税 问题
丽 大 信 会 计 师 事 务 有 限 公 司 山东 分 所 2 O 01 5 4
业 取 得 的 、 用 于 购 建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形 成
【 章摘要】 文
本文 主要 介 绍 了笔者 在 实 务 工作 中 遇 到 的政 府 补 助 这一 会 计 准 则 的具 体 应 用 ,并根 据 个 人 对 这 一 会 计 准 则及 税 法
坝 代 商 业 M ODE NB S N S R U IE S
使 用 情 况 按 期 向 相 关 部 门 进 行 申报 , 使 级 部 门 能 够 及 时 了 解 款 项 支 出 的 情 况 ,否 则 就 停 止 后 续 款 项 的 发放 或 者 收 回款 项 , 能 对 企 业 规 范 会 计 核 算 起 到 很 大 的推动 作用 。 3、 指 南 中 相 关 规 定 应 制 定 得 更 加 详实 ,针对 不 同的政 府性 补助款 如何进 行 会 计 处 理 以 案 例 的 形 式 进 行 描 述 同 时 相 关 配 套 的 政 策 法 规 应 及 时 更 新 , 特 别是 税收 等法律 的规 定 。 众 所周 知 , 企 业 会计准 则第 1 6号 政 府 补 助 》 是 我 国 会 计 准 则 不 同 于 国际 会计准 则 的规定 ,具有 中国特 色的 规 定 , 因此 相 关 规 定 亟 待 解 决 , 我 们 也 希 望 相 关 部 门 针 对 同 情 况 制 定 出 更 加 完 善 的 政 策 方 针 ,指 导 企 业 完 成 对 财 政 补助 的1确 财 务核 算。 L 对 十 业 我 们 建 议 可 以 按 以 下 几 点 去做: l 、保 证 专 款 专 用 , 业 在 接 受 款 项 企 时 , 就 应 将 相 关 款 项 放 人 专 门 银 行 账 户 中 , 企 业 对 该 资 金 以 及 以 该 资 金 发生 的 支 出 单 独 进 行 核 算 。 这 样 做 ,既 可 以 应 对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的 各 项 俭 查 , 岜 可 以 进 行正 确 的账务 处珲 。 2、 正 确 理 解 会 计 处 理 与 税 法 之 间 的 关 系 。 应 当 引 起 关 注 的 是 , 在 进 行 上 述 账 务 处 理 的 过 程 中 , 不 可 避 免 的 会 涉 及到 所得 税的 问题 ,也正 是 由于税 的 问 题 ,使得原 本很 简单 的账务 处理 掺杂 了 很 多 人 为 因 素 。 但 是 ,根 据 关于 专 项 用 途 财 政 性 资 金 有 关 企 业 所 得 税 处 理 问题 的通知 ( 税 [09 7 ) 财 2 0 ]8 号 ,对 企 业 在 20 0 8年 1 lH至 2 l 月 0 0年 l 月 3 2 1日期 间 从 县 级 以上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财 政 部 门 及 其 他 部 门 取 得 的 应 计 入 收 入 总 额 的 财 政 性 资 金 , 符 合 条 件 的 , 可 以 作 为 不 征 税 收 入 , 在 计 算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从 收 入 总 额 中 减 除 。也 就 是 说 ,凡 不 符 合 条 件 的 , 无 论 计 入 递 延 收 益 还 是 营 业 外 收 入 , 都 应 计 人 当 期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 计 算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 所 以 , 作 为 财 务 人 员 , 一 定 将 相 关 的 政 策 法 规 研 究 吃 透 , 才 能做 到

企业财政性资金税务处理中会计处理的重要性分析

企业财政性资金税务处理中会计处理的重要性分析

企业财政性资金税务处理中会计处理的重要性分析摘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解释,企业财政性资金实际上就是政府补助。

政府补助包括与资产相关的和与政府相关的政府补助两部分。

本文即通过分析与资产相关的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在税务处理中会计处理的重要性,以期为企业正确合理的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纳税性调整提供借鉴。

关键词:企业;财政性资金;税务处理;会计处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联合下发了《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该文件规定企业取得的所有财政性资金,除了国家投资以及使用该项资金后要求归还的以外,都应当计入企业当年的营业收入。

企业取得的国务院批准并且国务院财政和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扣减。

对于企业的不征税收入,其在支出时形成的成本费用以及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均不能在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作为成本费用扣除。

一、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在税务处理中会计处理的重要性分析例1:2009年末,某企业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500万元的技术改造资金申请。

2010年7月1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该申请,并同时拨付财政性资金500万元,8月10日,该企业因为该项技术改造,购入1000万元设备,使用年限为5年。

2010年7月1日收到政府拨款,并确认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会计分录为:借:银行存款 500万贷:递延收益 500万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125万 (500×25%)贷:所得税 125万2010年8月10日购入技术改造用设备借:固定资产 1000万贷:银行存款 1000万自2010—2014年,每年年末,按照直线法对递延收益进行平均分摊,并冲减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借:递延收益 100万贷:营业外收入 100万借:所得税 25万 (100×25%)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25万从税务处理的角度来看,在计算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没有确认为收入的递延收益,应当进行纳税调增。

新会计准则下财政资金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新会计准则下财政资金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摘要 : 财 政 资金 具 有 国 家 政 策 的 基 本 性 质 , 是 以 国 家财 政 款 项 的拨 付 作 为 资 金 的 基 本 来 源 , 企业财政 资金 的获得是 通 过 中央 以 及 地 方 财 政 政 策 的 支持 下 , 对 企 业 进 行 资 金 性 补 给 和 援 助 的 全过 程 。 企 业 的 发展 对 于 国 家和 社 会 都 具 有极 其重要 的贡 献 , 国家进行政 策性建设 需要 企业 的参与 , 财政性 资金 就此产 生。企业对财政 性资金 的处理方 法主 要 通过 两个具体 方 面: 税 务处理 方法和会 计处理 方法 , 在新会 计 准则的影响下 , 需要 对 企 业 财 政 性 资 金 的 处 理 进 行
规 范化 分析 , 完 善 企 业 财 财政性 资金 ; 企业 ; 新会 计 准则; 税 务处理 ; 会 计 处 理 根据 我 国颁 布 的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企业 所得 税法 》 中的相 关规 进行 审查 。
定, 对企业财政资金的定义进行了阐述: 企业财政资金是经过国务院以 其次, 企业取得财政性资金属于补偿性投入的, 如企业在从事具有 及地方政府财政管理单位审批 , 从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取得用于政策 性 公益} 生贡的建设过程中, 或者在国家支持下进行援建项目的建设, 国家
F i n e n E e a n d R E c o u n t i n g R e s e a r c h l财会研 究
新会计准则下财政 资金 的会计和税 务处理
王 卓 内 蒙古 日信 担保 投 资 ( 集 团) 有 限责 任公 司 内蒙 古 呼和 浩 特 0 1 O O 1 1
建 设的资金 , 这类 资金纳入到企 业运营 资本 中, 并且对企业 经营资本 具 有 明确 的区 分 企业财 政 性资 金的 取得 在税 收方 面受 到政 策性优 惠 的保护, 可以进行独立区分和税务减免, 从企业财务纳税总额中对财政 性 资金进 行扣 除。我 国新会计 法准 则在 旧规 定的基 础上 , 对 企业 财政 性资金的处理方法进行细化 , 在财政资金的处理分类方面更具有实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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