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一般性对法治中国建设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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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法治中国的意义、目标和实践路径

建设法治中国的意义、目标和实践路径

建设法治中国的意义、目标和实践路径[摘要]建设法治中国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我们要建设的法治中国,是宪法法律具有最高地位和最大权威的中国;是全体公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的中国;是政治清明、经济富强、文化繁荣、社会和谐、生态文明的中国。

建设法治中国的关键点有六:高层领导的政治决断和信心;着眼科学民主立法;着眼保障法律有效实施;着眼保障司法公正;着眼用制度规范和约束公权力;着眼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关键词]法治中国;意义;目标;路径党的十八大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目标以来,党中央就法治建设提出了许多新思想、新观点、新要求,吹响了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军号,标志着我们党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升到了一个新的战略高度。

我们要深刻领会建设法治中国的新要求,切实增强法治建设的责任感,积极探索法治建设的基本规律,不断提高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化水平,为法治中国建设作出探索、积累经验。

一、建设法治中国的重要意义建设法治中国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法治在中国的推行具有重要意义。

(一)法治是保障公民权利奠基石法治以维护公民权利为宗旨,以限制和规范国家权力为要义。

法治不仅要保护公民的基本人权,而且要维护公民的各项民事权利。

随着中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现实中各种侵犯公民权利的事件仍时有发生。

只有有法必依,坚持公正司法、规范行政行为,让政府真正依法行政,才能保证公民权利不受侵犯。

(二)法治是市场经济的护航员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

市场经济的主体需要法律确定其地位,保障其权利;市场经济的各种活动需要法律来规范,各种矛盾需要法律来解决;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需要法律来确认;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需要法律保驾护航,离不开法律作用的充分发挥。

没有法律和法治,就没有市场经济。

确立了法治国家的目标,有利于全社会名正言顺地开展法制和法治建设,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更好的法治环境。

浅析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现实意义论文

浅析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现实意义论文

浅析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现实意义论文建设法治化国家,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必由之路。

下面是店铺带来的关于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现实意义论文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现实意义论文:《试谈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现实意义》摘要《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改革已深入我国各个领域,法治建设被推上了一个新的高度,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完善法律法规,创造更加安定和谐的社会局面已经刻不容缓。

本文主要论述法治建设在中国的形成历史与发展,以及它的现实意义。

1997年召开的中共十五大政治报告,首次明确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标。

中央领导人把依法治国作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针,此后我国开始走上了法治建设的道路。

在中国现代化建设当中,法治建设始终走在最前沿,有了法治的保驾护航才能维护国家安定团结,为社会主义政治、经济、文化建设提供稳定的环境保障。

中国近代的法治建设之路可以说是在曲折中逐步走向成熟,它的形成和发展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一、法治建设的内涵和意义法治是一种社会状态,是使个人权利能够得到有效保障,国家权利能够得到有效制约的一种平衡状态。

我们在理解法治的时候要把个人权利的保障和控制国家权力结合起来,而不能一分为二。

各国的法治总是由各国的国情和社会制度决定并与之相适应的。

法治建设就是在一定的阶级范围内,按照平等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来共同管理国家事务的国家制度。

首先我们要明确的是法治建设它是一种国家制度,是确立一国阶级统治关系的基本制度。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中国人民的主张、理念,也是中国人民的实践成果。

中国的法治建设是在民主体制下,人民拥有超越立法者和政府的最高主权。

法治建设保障的主体是人民的各项合法权利,通过立法、司法、执法维护人民的利益。

我国加强法制建设的必要性及意义

我国加强法制建设的必要性及意义

我国加强法制建设的必要性及意义对于新中国来说,法治还很年轻还不够健全,但是我党历来以实现和发展人民民主为己任。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对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认识不断深化,工作不断加强。

邓小平同志早在改革开放之初就明确指出,为了实现四个现代化,必须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

江泽民同志亦反复强调,没有民主和法制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

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关键之处,必须贯穿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全过程。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法治的建设正是在铸造这个国家的规矩。

国家的法制建设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为了巩固政权,必须加强法制建设;为了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必须加强法制建设;为了保证国家公职人员不变质、不变色,必须加强法制建设。

运用法律准绳,处理共同利益与特殊利益、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的关系,许多问题才好解决。

我认为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是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证。

建国以来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告诉我们,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对于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具有特殊的重要意义。

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们始终坚持一手抓经济建设,一手抓法制建设,成功地走出了一条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路,国家的各个方面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综合国力显著提高;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对外开放水平不断提高,开放型经济迅速发展;人民生活不断改善,总体上达到小康水平;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事业不断发展,社会实现全面进步。

这些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充分证明,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作为上层建筑总体上是与我国的经济基础相适应的,对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有力的保障作用。

法治的建设,是对个人合法权益的保障,是对社会秩序的维护。

正如江泽民所言:“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

简述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

简述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

简述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
《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
依法治国是指国家的一切活动都要依照法律规定进行,法律是治理国家的最高准则。

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体现在多个方面。

首先,依法治国可以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

通过法律规定和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和尊严得到有效的维护和保障,从而使社会秩序更加稳定,人民的幸福感和安全感得到保障。

其次,依法治国能够提高国家的治理效率。

法律是国家行为的基准,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行事可以避免决策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提高政府的决策效率,使国家的发展更加有序和稳定。

再次,依法治国有助于建立和谐的社会关系。

法律的适用使社会关系更加公正和公平,减少了强权和私权的干扰,促进了社会的和谐发展,增进了人民之间的信任和合作。

最后,依法治国是国家现代化建设的必要条件。

在法治的基础上,各种经济、政治、文化等事业都能够更好地发展,法治环境也能够吸引更多的投资和人才,从而促进国家现代化的建设。

总之,依法治国是一项重要的国家治理原则,不仅是维护国家和人民合法权益的必要手段,也是推动国家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保障,其重大意义不可忽视。

只有建立依法治国的理念和制度,才能够使国家的各个方面更加有序和规范地发展。

依法治国对于国家发展的重要意义

依法治国对于国家发展的重要意义

依法治国对于国家发展的重要意义经过此次形势与政策课学习,我深刻体会到依法治国对于我国的重要作用和积极影响。

首先谈谈我对依法治国的认识: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个人意志而改变。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个根本任务和原则,也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的一个基本目标。

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第一,实行依法治国是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的重要措施。

中国共产党的主张是代表和体现人民的意志与利益的。

依法治国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

第二,实行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必须有完备的法制来规范和保障。

一个比较成熟的市场经济,必然要求并具有比较完备的法制。

因此,只有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才能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优势,最大限度的调动亿万人民创造财富的积极性,推动生产力不断发展,从根本上解决生产力落后的状况。

第三,实行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标志。

第四,实行依法治国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社会稳定、国家长治久安,是人民的最高利益。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社会稳定,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证。

法治是一种治国之道,同时也是一种价值观念,法治或人治的取舍实质上是一种价值选择。

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战略目标,不仅是我们党就治国方式作出的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决策,而且也是一个重要的价值选择。

法家思想对中国法治建设的启示

法家思想对中国法治建设的启示

法家思想对中国法治建设的启示法家思想,作为中国古代儒家、道家之后的第三大哲学流派,对中国的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在中国古代,法家思想曾充当了国家政治的主导角色,对法治制度和社会管理发展起了积极的作用。

而在当代中国,借鉴法家思想,对法治建设进行深入探讨,不失为一种有益的思路与方法。

本文将就法家思想对中国法治建设的启示进行深入探讨。

法家思想强调法治的重要性。

法家认为,礼法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法律应当成为国家统治的工具。

法家强调法律的权威和严明执行,主张以严厉的法律手段维护社会秩序,防止混乱和动荡。

法家的这一思想对当代中国法治建设有着重要的启示意义。

在当今社会,法治建设已成为国家治理的重要内容,而法家思想强调法律的权威性和严明执行,对于加强法治建设、建设法治国家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在法治建设中,我们需要重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加强法律的执行力度,确保法律能够真正成为约束和规范社会行为的有效工具。

法家思想强调政治中心化和权力集中。

法家认为,国家政治权力应当集中于一人或一小群体手中,以确保政治决策的高效性和执行力度。

法家主张对国家事务进行严格的管理和控制,以确保国家政治的稳定和秩序。

这一思想对当代中国法治建设同样具有启示意义。

在当今社会,我们需要在法治建设中重视政治中心化和权力集中,建立起健全的国家政治管理体系,强化国家权力的行使和监督,确保政治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保障法治建设的顺利推进。

法家思想强调奖罚分明和利益观念。

法家主张对人民进行奖赏和惩罚,以激励人民追求积极的行为和惩治不良的行为。

法家认为,以奖罚的方式来管理国家和社会,能够有效地调动人民的积极性和创造力,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这一思想对当代中国法治建设同样有着重要的启示意义。

在法治建设中,我们需要秉持奖罚分明的原则,强调对社会和个人的奖励和惩罚,以正义的方式来引导人们的行为,保障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法家思想强调以法治倡导道德。

法家认为,法律是对人们行为的规范和约束,而道德则是对人们内心的约束和规范。

建设法治中国的意义

建设法治中国的意义

在我国,“法治中国”首先是作为学术概念提出来的。

2013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提出“全力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

自此以后,法治中国成为主流的政治命题。

其主要意义在于:首先,“法治中国”作为政治命题,有助于向国际社会表明作为共同体的“中国”实行依法治国的自信,同时传递一种信息,即中国积极参与国际社会法治对话与交流的勇气与理念。

其次,“法治中国”作为政治命题,具有综合性、历史性与动态性。

用中国概念来表述法治时,必然包括大陆、台湾、香港和澳门等地区,是中国概念的完整表述,也是国家统一体的现实和未来法治凝聚力的表明。

尽管台湾和大陆尚未统一,但一个中国范围内的法治是大家共同分享的价值,也是增强民族凝聚力的载体。

再次,“法治中国”作为政治命题,旨在维护法治的“国家”权威。

法治作为中国社会的核心价值之一,具有统一性,不能把法治的规范体系与制度体系层层分解为“法治的政绩工程”,也不能把法治庸俗化与工具化。

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只能以“中国”的名义实施,实施主体是代表人民根本利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不能分解为地方化的“政治”,否则不利于维护“法治中国”的严肃性与权威性。

按照“法治中国”的命题,我们需要反思近几年“法治地方化”、“法治部门化”、“法治工具化”、“法治人治化”所造成的弊端,如各地方热衷于推行的“法治某某省”、“法治某某市”等提法和做法是否符合法治的核心价值? 也许有些地方的出发点是好的,但客观上对“中国”的法治带来了太多的负面影响,国家法治的“碎片化”正割裂着国家法治精神的命脉。

在这种背景下,提出“法治中国”政治命题,对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具有积极意义。

(摘自《法制与社会发展》,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编辑丨子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我们党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出发,总结历史经验、顺应人民愿望和时代发展要求作出的重大战略布局,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开启了法治中国建设新的历程法治是治国理政的重要手段,是政治文明的重要标杆,我们党长期重视法治建设。

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我们党就在局部执政的革命根据地,颁布宪法法律,探索和实践依法行政。

1949年新中国成立,我们党由革命党成功转型为执政党后,宪法和一大批法律法规相继出台,法治建设步入快车道。

但由于对社会主义条件下如何搞法治建设的成功经验不足、思想准备不够、社会基础不牢,以至于“左”倾冒进、急功近利思想逐步占据上风,由反右斗争扩大化逐渐酝酿成灾难性的“文化大革命”。

在此期间,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长期休会,各级人民政府被革命委员会取代,公检法被砸烂,法治被废弛。

“文化大革命”的深刻教训再次表明,法治昌明,则国泰民安;法治松弛,则国乱民怨。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郑重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1984年10月,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社会主义经济是在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1992年10月,党的十四大进一步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为推进法治建设注入了市场经济的内在动力。

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确立为基本治国方略。

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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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所调整的对象具有一般性, 不是指特定 识有三: 第一, 的某一个人; 第二, 法只要有效就必然具有反复适用性; 第三, 法治不是自由裁量, 一般法在裁决案件时应发挥规 并且这种作用是符合一般优于个别的思 范与约束作用, 维方式。 作为法理学中的重要论题, 法的一般性具有极为丰 富的内涵。 它不仅包括法律调整对象 、 调整方法、 适用程 序的一般性, 还包括在特殊法范围之外的所有主体都必 所有的法律规则面对一般性对象都等 须普遍遵守法律、 一而视。 因此, 从其根本特征和效力来看, 诸多研究者多 是从普遍性的角度来理解法的一般性内容 。 甚至边沁就 “法的一般性” “法的普遍性” 。体现在我国 讲 直接称之为 法的一般性也多是和法的普遍性相结 当前的研究成果, 合研究。并通常认为, 法律的一般性基本等同于法律的 普遍性, 它包括规范制作的一般性 、 规范适用的一般性和 法律制度的统一性; ② 但对此也有不同观点, 认为法的一 “同 般性和法的普遍性之间仍存在属性的区别, 前者强调 。 法的一般性通过普遍性地告 一” 而后者更侧重“广泛 ” 知人们可以做什么, 禁止做什么, 必须做什么, 进而对人 的行为进行规范和指引 。 同时作为法治的支撑点又包括 对象的一般性和适用的一般性三层理 意志的一 般 性、 解; ③ 在此基础之上, 法的一般性又可突破单纯的适用层 面理解, 从法的运行多个角度来把握 。 如张放博士就通 过与纳粹立法的对比, 认为法的一般性包括制定程序的 一般性、 调整方式的一般性、 适用效力的一般性和法律语
( 2015BFX001 ) 的阶段性成果。 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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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第 1 期 1. 法的一般性之内涵。一般说来, 所谓法的一般性是 指特定效力范围内的主体对于某一规范的同一遵守 。 换 句话说, 该规范的一般性指对同一范围内的一切人, 适用 同一的尺度。 在此理解上, 法的一般性就是一种可以并 仅仅通过立法者的眼睛就能观察并确定下来的法律 属 性。也即, 法律是针对某一类人和事而立, 而并非针对个 :“ ‘规则 ’ 并不指一个单独的、 体。正如凯尔森所分析到 不重复发生的事件, 而是指一整批同样的事件 。 规则的 意义是, 当某种条件具备时, 某类现象就发生, 或应当发 生, 总会或几乎总会发生。 事实上, 法律也经常被解释为
法的一般性对法治中国建设的意义
陈金钊摘 要*源自宋保振作为法治的基本原则, 法的一般性既体现 法 律 规范 的 特 征, 又 彰 示法 治 实现的进路。 相 对 于 西
方国家借助法的一般性走向形式法治, 进而提出对法治思维和法律方法的倡导, 在中国, 具有辩证特质 的实 质 思维却消解了法的一般性。而法治中国目标的实现, 还必须在形式法治理念下进行建构。此时法的 一 般 性 就 “宣示” , 不再只是纯粹的立法 还具有解释和应用上的意义。体现在 当 前 的 法 治 建设, 合理 选 择 立 法 对 策 的 着 力点、 正确认识特色国情中的权力思维模式、 强化规则意识下的法治思维活动都是法的一般性原则回溯, 也进 而构成法治中国目标实现的必然要求。 关键词 法治中国; 法的一般性; 法治思维; 程序正义 D9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1 - 8263 ( 2016 ) 01 - 0093 - 07 中图分类号
④ 从而在一种宏大视野下展开法 言的一般性四个方面,
的一般性原则的讨论。 这也构成本 文 分 析 的 主 要 立 足 点。 综上而言, 尽管对法的一般性的内涵理解当前并未 达成一致共识, 甚至在调整方式和运作机制层面上还存 在不同见解, 但有一点可以肯定, 几乎所有学者都是围绕 “法律” “命令 ” 一般 与特殊 的区别展开。 这其实也表明: 正是因为法的一般性特征, 才使得法律具有严格的规范
一、 法的一般性原则及其法治价值
法治是规则治理的事业。这里的规则包括法律规则 “一 和法律思维规则。由规则治理的法治, 势必含有某种 般性” 的内涵, 并通过其逻辑结构的构建和法治价值的彰 显呈现为基本法治原则的形式。对法治的思索始终离不开 法的一般性原则。
*
“2011 计划” “正确理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与全面深化改革的关系 本文是国家 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 上海市哲学社科规划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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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一般性对法治中国建设的意义 “宣示 ” , 再次, 法的一般性不仅只是纯粹的立法 更是 一个存在于应用和解释的问题 。 从立法应用的角度看, 权力的赋予只能给职务而不能给个人, 权力与人的关系 , 也只有在二者合二为一的时候才能“融洽 ” 不能把权力 通过法律赋予具体的个人 。 而个体离开职务以后, 所享 有的也只是礼遇, 而并非特权。 也正因此, 领导干部的任 权 力 不 能 嫡 传, 不 能 家 族 化、 世 袭 制。 期不能因人而 异, , “人走茶凉 ” 在此意义上 反而是法的一般性原则适用的 最真实写照; 从解释的角度看, 法的一般性不是指一般法 与特别法的关系, 而是指作为规范尺度以及解释范围的 “一般优于个别 ” 基本要求。法的一般性是和 的法治思维 法律的一 一致的。如果没有一般优于个别的思维模式, 般性命题在司法过程中的意义就会大打折扣 。 而只有在 此思维模式下, 我们才能建构完善的法律方法论学科体 并通过规范的逻辑指引, 积极探寻法律发现和法律解 系, 释的规则和标准。 法治方式和法律方法为手段的政治行为之理 。 是一种尊 理性运用和有效约制权力, 并根据法 重法律规则和程序, 律进行思维的法治意识形态 。 此种法治意识形态强调在 法治建设过程中, 我们必须突破特色国情理论和实质辩 证思维的桎梏, 摆脱权力对法律的绑架, 揭开虚假程序的 面纱。这些内容也构成法治中国建设中法的一般性原则 的最现实境遇。 1. 特色国情理论吞噬了法的一般性 。 在古代思想家 “改法 也曾经闪烁法的一般性火花 。 商鞅改革 的思考中, 为律” 一定程度上就是发现了法律一般调整的优越性 。 然而, 在一般法律的发展过程中, 中国人对法的一般性与 — —西 造成了中西法治的不同境遇 — 西方人的不同理解, 方凭借形式逻辑, 在漫长的法律成长过程中走向自由 、 公 平的法治, 而中国则走向了专权、 专制和差序格局的秩 践踏法的一般性的 序。这当然并不是说西方没有违背 、 行为, 而是说法的一般性始终作为一个法治的原则, 矫正 人们对它的颠覆。 法的一般性本来在中国也有, 但后来 只能是从西方引进。 并且, 在西方法治文化的一般性命 题传入中国以后, 又遭遇实质主义、 辩证法和整体性思维 的侵蚀。从而使得建立在法的一般性基础上的几乎所有 法治原则都不同程度地出现变异 。 体现在具体裁判中, 最明显的展现就是特色国情论 掩盖了法的一般性要求, 进而使得社会效果成为极重要 的考量因素。 虽然伽达默尔说: 只要有理解理解便会不 同。但是, 法治试图达到的效果是人们对法律的理解应 该趋于一致。 如果在对法律的理解上没有任何一致性, 人们之间的交流便是不可能的, 法治命题也就不能成立 。 “若人们对法律作出不同理解, 那么, 法将失去自己的价 值, 它也将不再对社会关系的稳定和秩序化发挥自己的
DOI: 10. 15937 / j. cnki. issn 1001 - 8263. 2016. 01. 014 作者简介 士生 陈金钊, 华东 政 法 大学 科 学 研究院院长、 教 授、 博导 上海 201620 ; 宋保振, 华东 政 法 大学 博
上海 201620 “不伦不类 ” ; 而另一方面, 构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在司法 “法治 ” 缺少了法的一般性问题讨论, 不同立场上的 之 上, 争以及政治权力对规则之治的干涉也就永远陷入“循环 。尽管中国通过移植借鉴西方逐步形成了自己的 论证” 。 一种 法律体系, 但思维上却存在着明显的苏联“烙印 ” 对政治、 权力和自上而下模式的依靠根深蒂固 。 加之以 中国传统的辩证思维和对“差序 ” 格局的维护, 使得严格 。 因此, 的依法裁判往往没有个例批示来得“有效 ” 在全 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全面深化改革的时代当下, 深入研究 法的一般性命题将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
《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 中共中央 ( 下称 《决定》 ) 旗帜鲜明地提出 : “法律是治国之重 决定》 ” 器, 良法是善治之前提。 这不仅使得“依法治国 ” 的理念 “良法 ” “善治 ” 更为深邃, 而且推动了学界对 和 的进一步 探讨。此过程中, 既需要我们围绕良法进行意义阐释以 明确其理论根基, 又需要准确厘定善治的形式标准, 从而 在法治中国的视野下, 确立二者的实践路径。 其中, 法的 一般性原则就作为一重要内容, 并因其基本属性以及在 中西不同语境下的发展进路成为衡量当前法治中国建设 “度量衡” 。然而, 的 当前研究却并未对法的一般性命题 予以足够重视。 这不仅体现在通行 的 几 十 部 法 理 学 教 材, 大都只是将此作为法的普遍性的一个层面一笔带过; 而且体现在专门的学术成果, 也鲜有围绕法的一般性原 则所进行的详细阐述。 与惨淡的研究现状相比, 法的一 般性研究缺位所带来的后果或隐患却极为明显: 一方面, 在立法上, 由于缺乏法治启蒙, 在忽视了法的一般性原则 之下, 不明确的立法主体和立法形式很容易使得所欲建
① 在此意义上, ‘一般规则’ 。 ” 法的一般性命题的问题意
“一般命令” “一般规范 ” , 虽然相对于 和 仍然 意义。其中, “特殊命令 ” “个别规范 ” , 和 但它们的区别并不在 存在着 于规范创制者的身份和所适用的对象, 而是在于所指向 的行为和具体的内容。 2. 法的一般性原则的法治价值 。基于以上内涵, 法的 一般性就存在以下法治价值: 首先, 法的一般性构成诸多法治命题的根本, 是法理 学领域的基础命题。 法的一般性原则来自公共理性 、 法 逻辑推理以及语言的概括性, 进而成为法律稳定 律价值、 性的根基。然而, 对此类基础问题, 我国法理学研究一直 没有重视。甚至, 在对法的一般性内容及其相关法律问 诸多的法学家和政治家从一开始就走向扭 题的思考上, 曲, 其中最为典型的就是法律的本质被当成统治阶级的 意志。这实际上是把法律的特殊性当成了立法和司法的 法治搞不好或者说法治理解出现偏差, 重要问题。因此, 与我们脑海中长期的法的一般性缺失或偏颇有很 大 关 系。法的一般性是法治的内在要求, 永远与法的普适性 相连, 而不是法的实际。 作为本质的法不可能是法的实 际, 而是对法的内在要求的高度抽象, 是以概念的形式而 也永远是批判现实的精神力量 。 而且, 本质是摸 存在的, 不着、 看不见的, 看得见、 摸的着的不可能是法的本质而 正是强调从法的现实出发来认 是法的现实。 很多学者, 识法律的本质。其中最为典型的就是在法的问题上承继 自己又贡献了特 色 论 和 国 情 论, 从而为 了阶级性以后, “名正言顺” 地不遵守法的一般性留下后路 。 其次, 法的一般性回应了自由 、 平等、 公平、 正义等诸 多法治价值, 是形式法治理论的支点 。 形式法治并非对 现行法律不允许有任何改变, 而是像实质法治一样, 认为 超越或者不符合一般法要求的法律也必须修改, 只不过 修改的根本原因是违背了法的一般性要求 。 也因此, 形 式法治没有实质法治那样具有 太 多 的 不 确 定 性 。 如 果 法治国家的建设目标主要是解决权力与权力之间的 说, 关系, 这也就意味着法的一般性是超越党性和阶级性的, 任何党及其成员都要遵守法律, 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 围内活动, 并且官民都要遵守一样的法律 。 在此意义上, 法的一般性就突出了适用对象的一般性, 不能对具体的 个人立法, 所有的立法针对同类主体, 进而强调公平、 正 义的价值要求; 在司法上, 法的一般性指法律本身的反复 适用和不溯及既往的效力, 进而才能在法治理论中, 按照 一般性 一般性的要求探寻法治之理 。 体现在具体裁判, 的法律就普遍作用于政党 、 政府和公民, 限制强权、 特权, 但不排除对弱者的保护 。 也正因此, 法的一般性不是否 定主体平等和价值衡量, 反而是实现真正的平等, 并进而 对主体的自由予以保护 。 通过立法和司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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