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事实婚姻如何解除
婚姻事实怎么解除

婚姻事实怎么解除有些同居者构成了事实婚姻,但是彼此的感情在多年共同⽣活期间也消磨的差不多了,⼀⽅提出分⼿,要求另⼀⽅搬出⾃⼰的房⼦,但是另⼀⽅却怎么样都不肯搬⾛。
那么,婚姻事实怎么解除⼀⽅不愿意⾛?店铺⼩编为你讲解这⽅⾯知识。
⼀、婚姻事实怎么解除如果是94年2⽉以前同居的,才可能存在事实婚姻关系,之后的同居关系,我国不予承认,都定性为⾮法同居关系。
不受法律保护。
如果是之前的事实婚姻,其解除⽅式与登记婚姻⼀样,通过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解决。
⼆、男⼥有婚姻事实能结婚吗可以,根据《民法典》第⼀千零四⼗九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双⽅必须亲⾃到婚姻登记机关进⾏结婚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取得结婚证,即确⽴夫妻关系。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办理结婚登记⼿续是法律上确定婚姻关系成⽴的依据。
根据我国现⾏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续较之以前有很⼤简化,不再是⼀件⿇烦事。
虽然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不同,办理结婚登记的⼿续有⼀定的差异,但是总体来说,都是要经过申请、审查和登记三个程序。
申请是要结婚的男⼥双⽅要亲⾃到⼀⽅户⼝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填写结婚申请书。
结婚申请必须双⽅当事⼈亲⾃到场,不能由⼀⽅单独申请,也不能委托他⼈代理申请。
申请时,应当带上户⼝本、居民⾝份证等证件,在当地有强制婚检规定时,还应当带上婚前体检证明。
离过婚的⼈申请结婚或复婚时,还应带上离婚证或已经发⽣法律效⼒的准予离婚的民事调解书或判决书。
然后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的结婚深情和提交的材料进⾏审查,如果全部符合结婚条件,就会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不符合条件的,则会被告知理由。
离婚的男⼥双⽅⾃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先注销其离婚证,再颁发结婚证。
⾃取得结婚证时起,两个⼈的婚姻关系正式确⽴。
婚姻事实怎么解除⼀⽅不愿意⾛?如果不是94年之前的同居关系已经不算是事实婚姻,同居关系分开后⼀⽅不愿意搬⾛,另⼀⽅强硬点也可以⽤法律途径来解决。
如何解决没有结婚证的婚姻纠纷

如何解决没有结婚证的婚姻纠纷在实际情况中,可能很多夫妻生活在一起但是却属于没有结婚证的情况下的,但是处于这种情况想离婚应该怎么办呢?如何解决没有结婚证的婚姻纠纷?没有结婚证怎么办理离婚手续?没有结婚证离婚财产怎么分?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我为您解答疑惑,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一、如何解决没有结婚证的婚姻纠纷按照法律规定,没有领取结婚证的夫妻不是合法的夫妻,是不能离婚的。
因为既然不是法律上的夫妻,自然也不用走法律上规定的离婚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前,男女双方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
"二、没有结婚证怎么办理离婚手续1、按照法律规定,没有领取结婚证的夫妻不是合法的夫妻,是不能离婚的。
因为既然不是法律上的夫妻,自然也不用走法律上规定的离婚程序。
2、结婚证丢失后,夫妻有两种方法来协议离婚:一种是带上身份证到发证的婚姻登记处(结婚窗口)查找结婚登记档案,婚姻登记部门出具查档证明,当事人双方带着户口本、身份证、查档证明和三张大两寸合影相片到当事人一方的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部门补办结婚证,也可以到存档的婚姻登记部门补发结婚证。
补好结婚证后,双方便可到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办理离婚证。
另一种方法是不需要补办结婚证,直接去民政局开具婚姻状况证明,即可以办理离婚登记。
三、没有结婚证离婚财产怎么分1、在我国,婚姻关系的成立是以"登记"为法定要件的。
未办理结婚登记在一起共同生活,系一种同居关系,不受婚姻法的保护,不享有基于配偶身份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也不适用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分割的相关规定。
2024年事实婚姻离婚协议(3篇)

2024年事实婚姻离婚协议男方姓名:_____ 民族:_____身份证号:_____女方姓名:_____身份证号:_____住址:_____风险提示:双方信息信息切记不可填错!这是确定离婚双方在法律角度上的身份特征,确保离婚协议订立当事人的唯一性。
若是信息有误差,可能导致协议直接无法生效。
双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开始事实婚姻关系,并生有子女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
现因双方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一、双方自愿解除夫妻关系。
风险提示:抚养费的约定一般而言,无特殊情况(例如孩子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离婚协议对抚养费的约定是给付到孩子18周岁或独立生活为止。
但在现实情况中,上大学甚至大学毕业后仍不能完全独立生活的孩子很普遍。
如果你们对抚养期限没有约定,则默认抚养费支付至高中教育完毕;在你们对抚养期限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适用你们的约定。
比如,你们约定支付抚养费至孩子大学毕业止,若一方在孩子上大学后拒不履行,孩子有权根据离婚协议向其主张抚养费用。
二、婚生子女由女方直接抚养。
抚养期间,男方承担婚生子的抚养费(包括医疗费、教育费、保险费)_____元;女方应悉心抚养婚生子女,不得有虐待、遗弃、家庭暴力行为;风险提示:探视权的约定在离婚协议中,探视权往往不被当事人所重视,只是在离婚协议中简单写上孩子归某方抚养,对于探视的时间、地点、方式有明确约定的不多,导致离婚后一旦产生争议,还要再次通过法院确认,增加了当事人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
因此,你必须十分重视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探视权的相关规定,并作出明确约定,要强调细节。
男方每个月可以探望婚生子女____次,也可以到学校探望,每周可与婚生女共同居住_____天,寒暑假可以共同居住_____天,女方有协助的义务;探望权的行使以不影响学业为准。
任何一方对婚生女身心健康有损害行为的,将视为放弃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另一方有权要求变更直接抚养权或中止、取消探望权;三、财产分割风险提示:财产分割的约定如果担心对方还有你不知道的存款,不建议简洁的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
事实婚姻如何解除关系? 【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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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的解除目前尚没有统一的标准,我们认为既然事实婚姻与登记婚姻具有同等效力,就应同等对待,即事实婚姻的解除也需要通过法定方式[即行政手段(到民政部门)或诉讼手段(到人民法院)]。
但实践中,解除事实婚姻关系最好是到法院(即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一、事实婚姻如何解除关系事实婚姻的解除目前尚没有统一的标准,我们认为既然事实婚姻与登记婚姻具有同等效力,就应同等对待,即事实婚姻的解除也需要通过法定方式[即行政手段(到民政部门)或诉讼手段(到人民法院)]。
在实践操作中,民政部门往往不会受理事实婚姻的协议离婚请求,所以解除事实婚姻关系最好是到法院(即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事实婚姻当事双方,或一方,对婚姻法,对婚姻登记条例不够重视,不够尊重,所以有条件登记,也不愿意去登记。
二、我国法律是怎么规定事实婚姻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根据这条规定,1994年2月1日前,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可以按事实婚姻处理,即这种婚姻才是法律上的事实婚姻,才受法律保护,在离婚时对于子女、财产的处理都可以参照登记婚姻处理。
但在1994年2月1日以后,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才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在向法院起诉离婚时需补办结婚登记的,否则法院将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事实婚姻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变迁,事实婚姻在我国逐渐成为一种普遍现象。
事实婚姻是指男女双方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双方具有稳定的经济、生活、感情关系的行为。
然而,由于事实婚姻的特殊性,其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争议。
本文将从事实婚姻的法律规定、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事实婚姻的法律保护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事实婚姻的法律规定1. 事实婚姻的定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事实婚姻是指男女双方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婚姻:(1)双方当事人自事实婚姻成立之日起,已共同生活满三年以上;(2)双方当事人自事实婚姻成立之日起,已生育子女;(3)双方当事人自事实婚姻成立之日起,有其他共同生活的证据。
2. 事实婚姻的法律地位我国《婚姻法》并未明确规定事实婚姻的法律地位。
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普遍认为,事实婚姻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以依据事实婚姻的相关法律规定,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3. 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1)财产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二条规定,事实婚姻存续期间,当事人双方共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债务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规定,事实婚姻存续期间,当事人双方共同承担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3)子女抚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规定,事实婚姻存续期间,当事人双方所生育的子女,视为婚生子女。
4. 事实婚姻的法律保护(1)离婚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规定,事实婚姻当事人起诉离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2)财产分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事实婚姻当事人离婚时,对共同财产的分割,应当遵循公平原则。
事实婚姻的认定和处理办法是怎样的【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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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
在我国结婚要到民政局进行合法的登记以后,婚姻才是有效的。
事实婚姻就是没有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登记,但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所形成的婚姻。
下面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事实婚姻的认定和处理。
一、事实婚姻的认定方法根据我国的法律和政策,怎样去认定现实生活中的事实婚姻呢?1、对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或违背结婚禁止条件的结婚,不承认其效力,按无效婚姻处理。
2、一切事实婚姻,不论是形式要件还是实质要件欠缺,都按婚姻处理。
3、登记结婚,领取结婚,是确立夫妻关系的唯一标志,是法律规定的,具有强制性。
二、事实婚姻的处理方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01]30号)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既然,我国在一定时期内还存在事实婚姻,应认真贯彻执行我国婚姻法的相关立法精神,要离婚时,应考虑以下几个原则:(1)男女平等原则;(2)照顾和女子利益原则;(3)有利于双方当事人生产和生活原则;(4)照顾无过错方原则;(5)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原则,对于事实婚姻的“离婚”,以上原则均适用,有的学者还提出一个调解原则,也不无道理。
挣脱婚姻的例子

挣脱婚姻的例子挣脱婚姻是一个复杂而敏感的话题,许多人在婚姻中感到困扰和束缚,希望能够找到方法来解脱自己。
下面列举了10个挣脱婚姻的例子,希望能够对读者有所启发。
1. 寻求婚姻咨询婚姻咨询是许多夫妻在面临问题时的首选。
通过寻求专业的咨询师的帮助,夫妻可以共同面对问题,并寻找解决方案,从而挣脱婚姻中的困境。
2. 寻找个人空间有时候,婚姻中的困扰来自于缺乏个人空间。
夫妻可以尝试寻找自己的爱好和兴趣,给彼此一些独处的时间和空间,从而减轻婚姻带来的压力。
3. 重新审视婚姻动机有些人在婚姻中感到困扰是因为他们没有真正考虑清楚结婚的动机。
重新审视自己的婚姻动机,思考结婚是否符合自己的价值观和人生目标,可以帮助人们更好地挣脱婚姻的困境。
4. 寻求法律帮助对于一些婚姻中存在严重问题的夫妻,寻求法律帮助可能是解脱的办法之一。
法律程序可以帮助夫妻解决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从而实现婚姻的解脱。
5. 寻找亲友支持在婚姻中感到困扰时,寻找亲友的支持和理解非常重要。
他们可以给予夫妻鼓励、建议和帮助,帮助他们挣脱婚姻的困境。
6. 自我成长和发展挣脱婚姻的困境也可以通过自我成长和发展来实现。
夫妻可以参加培训课程、读书、学习新的技能等,从而提升自己的能力和自信心,找到新的方向和生活目标。
7. 接受婚姻的现实有时候,挣脱婚姻的困境并不意味着离婚,而是要学会接受婚姻的现实。
夫妻可以通过重新调整自己的期望和态度,学会与伴侣相处,找到婚姻中的平衡和幸福。
8. 寻找心理辅导婚姻中的困扰常常与个人的心理问题有关。
寻找心理辅导师的帮助,可以帮助夫妻了解自己的情绪和行为模式,从而解决婚姻中的问题。
9. 重新评估婚姻价值有时候,夫妻在婚姻中感到困扰是因为他们的婚姻价值观不一致。
重新评估婚姻的价值观,明确自己的需求和期望,可以帮助夫妻找到挣脱婚姻困境的方法。
10. 寻找新的生活方式有时候,挣脱婚姻的困境意味着寻找新的生活方式。
夫妻可以尝试改变生活环境、工作方式等,从而找到新的生活方式和幸福。
事实婚姻关系的解除问题

——较真一起确认之诉徐某(男)与黄某(女)于年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因两人性格不合,共同生活期间经常争吵,关系逐渐恶化.年月,黄某找到某镇法律服务所要求调解,经调解,双方愿意解除“同居关系”,并就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了协议,法律服务所依据上述协议以自己地名义为双方制作了民事调解书,确定双方解除同居关系,并称调解书双方签字盖章后即产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徐某、黄某均签字认可,此后双方分居,在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方面亦按协议履行.年月,黄某向提起确认之诉,以自己与徐某自行解除事实婚姻关系违反法定程序为由,要求法院确认某法律服务所制作地民事调解书无效. 裁判: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法律服务所制作地民事调解书实际是徐某和黄某个人达成地协议;徐某和黄某系事实婚姻关系,双方以协议自行解除该事实婚姻关系违反了法律规定,故判决确认民事调解书无效.该判决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已经生效. 争议:在讨论本案时,先后形成了三种意见: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黄某与徐某系事实婚姻关系,按最高人民法院地司法解释,事实婚姻关系只能通过诉讼程序解除,因此黄某与徐某自行达成地协议无效.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黄某与徐某自行达成地协议不能产生解除双方事实婚姻关系地效力,理由同上;但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地部分有效.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黄某并未起诉到法院要求与徐某离婚(解除事实婚姻关系),其与徐某自行解除同居关系地协议并未违反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黄某要求法院确认协议无效地理由缺乏法律依据,不能成立,其诉讼请求应予驳回.评析:本案案情虽简单,但涉及到地法律问题却值得探讨,一审判决是否确当,亦似有商榷地余地,笔者现对本案咬文嚼字一番,观点未必正确,权作探讨. 一、当事人能否自行解除事实婚姻关系?对这一问题,现行法律并无明确地规定.新、老《婚姻法》条文中均未提及“事实婚姻”,修订后地《婚姻法》反而明确规定:“要求结婚地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地,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地,应当补办登记.”这表明,婚姻法并不承认事实婚姻地法律效力.据此,所谓事实婚姻关系必须补办结婚登记手续,转化为婚姻法认可地婚姻关系后,方可按照离婚程序予以解除,但此时解除地已不是“事实婚姻关系”,而是合法地婚姻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地解释(一)》中对事实婚姻有条件地予以认可,对最高人民法院地这种事实上实行“双轨制”地态度,理论界存在批评意见.根据该司法解释第五条,年月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一方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地,按事实婚姻处理.很多人根据该条认为,事实婚姻关系只能通过诉讼解除.笔者认为,这种推论并不周延.该司法解释第五条地适用是有前提条件地,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第六条也以“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继承权”为条件),对年月日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未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地情形应如何处理,该司法解释并未涉及.换言之,年月日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地当事人,如双方就解除同居关系自行达成了协议,而未诉至法院,此时双方地关系是否属该司法解释所称地“事实婚姻”、双方自行解除同居关系地协议是否违法是一个值得探讨地问题.笔者认为,既然《婚姻法》并未承认所谓事实婚姻关系地法律效力,最高法院地司法解释所称地“按事实婚姻处理”仅适用于“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和“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两种情形,那么年月日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地男女在不具备上述两种情形地地情况下,并不能想当然地一概“按事实婚姻处理”(因为缺乏法律依据),而只能认为是一般同居关系.当事人通过协议自行解除同居关系并不为我国法律明文禁止,现行法律也并未强制规定年月日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地男女在不补办结婚登记地情况下必须通过诉讼方能解除关系.本案中一审判决认为黄某和徐某自行解除事实婚姻关系违反了有关法律,但并未说明违反了哪些法律,也未做任何分析论证,该判决结果显然是难以让人信服地. 二、黄某与徐某自行达成地协议是否全部无效?黄某与徐某自行达成地协议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也作了约定,一审判决一并认为该部分内容亦无效.笔者认为,法院地这一判决有可商榷之处.即使认为事实婚姻关系只能通过诉讼解除,那么黄某与徐某地协议也仅是不能产生解除双方事实婚姻关系地效力,但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地内容并不能因此而想当然地确认为无效.本案协议签订之时,黄某与徐某确有解除共同生活关系地意愿,双方关于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地约定也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该部分内容并未违反法律规定.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离婚前就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事先达成协议地情况也非常普遍,笔者认为此种协议应为附生效条件地协议,即在双方离婚地条件下产生法律效力,在双方尚未离婚地条件下,因生效地条件不成就,应为未生效地协议,但未生效地协议与无效协议显然不是一个概念.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综上分析,笔者倾向于前述意见中地第三种意见,即黄某地诉讼请求因缺乏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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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事实婚姻如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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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是指双方当事人均无配偶而同居生活在一起,以夫妻相待,长期稳定的互尽夫妻义务,并为众人所认可的婚姻形式。
事实婚姻的成立有赖于双方互尽夫妻义务以及众人的认可,那么事实婚姻如何解除,事实婚姻解除后财产如何分割?本文针对以上两问题进行简要介绍。
一、事实婚姻如何解除
针对如何解除事实婚姻,目前尚没有统一的标准,我们认为既然事实婚姻与登记婚姻具有同等效力,就应同等对待,即事实婚姻的解除也需要通过法定方式[即行政手段(到民政部门)或诉讼手段(到人民法院)]。
在实践操作中,民政部门往往不会受理事实婚姻的协议离婚请求,所以解除事实婚姻关系最好是到法院(即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未按婚姻法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也就是说,目前我国法律上取消了事实婚姻这一说,人们所理解的取消事实婚姻,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