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工承揽合同的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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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难纠纷系列|关于加工承揽合同的裁判规则

加工承揽合同在日常生活中较为常见,由此产生的合同纠纷也屡见不鲜。加工承揽合同的种类、法律特征、主要条款以及裁判规则等都是值得关注的问题。

截止2020年12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输入“加工承揽合同”(关键词)检索出民事裁判文书27606篇,其中由最高人民法院裁判的有66篇,由高级人民法院裁判的共计797篇。

本文旨在归纳介绍加工承揽合同的规定与理论,主要围绕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案例,提炼相关裁判规则。本文期待通过对我国判例的研究来进行一些有益探讨。

基本理论

1. 何为加工承揽合同

加工承揽合同是指承揽方按照定作方的要求完成一定工作,并将工作成果交付定作方,定作方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约定报酬的协议。承揽合同可分为一般

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承揽合同两类,前者如加工、修理、印刷、定作、复制等合同,后者主要包括勘察、设计、建筑、安装等合同。

2. 加工承揽合同的种类

(1)加工合同。由定作方提供原材料,由承揽方收取加工费。

(2)定作合同。产品所需原材料由承揽方提供,定作方支付相应价款。

(3)修缮合同。如果所需修缮材料由定作方提供,承揽方应收取相应酬金;如果所需修缮材料由承揽方提供,承揽方应向定作方收取修缮材料的价款。(4)劳务合同。承揽方提供的劳务既可以是脑力劳动服务,如设计、测试、测绘、翻译书刊资料等,也可以是体力劳动服务,如打扫卫生等。

(5)印刷合同。印刷方按照出版方的要求,为其完成书刊印刷工作,并收取出版方相应报酬的协议。(6)广告合同。广告专营单位或兼营单位为客户完成一定的广告宣传工作,并取得客户相应报酬的协议。

除上述列举的合同以外,还有修理、测试、测绘、装配、包装、装演、印染、复制、化验、翻译、出版等合同。

3. 加工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

(1)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

(2)承揽合同的标的物具有特定性。定作人对工作质量、数量、规格、形状等的要求使承揽标的物特定化。

(3)承揽人工作具有独立性。独立性受到限制时,其承受意外风险的责任亦可相应减免。

(4)承揽合同具有一定人身性质。承揽人不得擅自将承揽的工作交给第三人完成,且对完成工作过程中遭受的意外风险负责。如果经过定作人的同意,承揽人可以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

(5)承揽合同是诺成合同、有偿合同、双务合同。(6)承揽合同强调履行的协作性。

(7)承揽合同的双方是相互独立的责任主体。

4. 加工承揽合同的主要条款

(1)品名或项目。加工承揽合同的品名或项目必须准确、具体,不得含混或模棱两可,不得使用代号,必须注明全称。

(2)数量、质量、包装、加工方法。加工承揽合同必须写明定作物的数量,执行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当事人不得签订没有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的合同。

(3)原材料的提供以及规格、数量和质量。

(4)价款或酬金。加工定作物品的价款或酬金应当按照国家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

(5)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当事人双方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交(提)定作物期限,并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对交(提)货日期的计算,按照《加工承揽合同条例》规定执行。

(6)验收标准和方法。验收标准和方法在合同中必须明确具体规定。定作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验收承揽方所完成的工作。

(7)结算方式、开户银行和帐号。

(8)违约责任。当事人双方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共同确定违约金计算比例。

(9)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当事人双方就合同主要条款协商一致后,必须以书面形式予以表示。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经过授权的经办人签章和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合同方能生效。

(参见《民法典》,中国法制出版社,2020年6月)

裁判规则

实务要点一:

名为购销合同,但当事人一方按照合同所交付的标的物必须符合对方对特定规格参数要求的,应当认定为加工承揽合同。

案件:重庆紫金锂电新材料有限公司、江苏晨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2019)最高法知民终859号】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常州易源环保设备厂(以下简称易源厂)与重庆紫金锂电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金公司)所签订的《非标产品购销(安装)合同》虽然名称为购销合同,但其性质应当认定为加工承揽合同,易源厂按照合同所交付的隔膜架等标的物必须符合紫金公司对特定规格参数等的要求,原审法院认定紫金公司与易源厂签订的《非标产品购销(安装)合同》属于加工承揽合同性质,并无不当。

实务要点二:

涉案合同约定标的物主要内容由一方完成,另一方对标的物的设计、配置、采购、安装等过程不具有实际控制和监督权利的,不符合加工承揽合同的特征。

案件:宏大中源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红太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2019)最高法民申4300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从本案《建设合同书》对湖南红太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太阳公司)所提供的设备及主要技术指标特别约定来看,涉案生产线具有一定的定作性,但《建设合同书》约定了生产线的设计、采购、安装等均由红太阳公司完成,合同目的是为宏大中源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大公司)提供符合约定的生产线交付宏大公司使用,宏大公司对生产线的设计、配置、采购、安装等过程不具有实际控制和监督的权利,因此与承揽合同定作人对工作内容进行监督检查的特征不符。从《建设合同书》的内容来看,合同约定了交货时间、技术指标,主要设备和辅

助设备清单,售后服务、验收程序等,更符合买卖合同的特征,原审法院认定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实务要点三:

涉案技术协议约定的内容无变更或补充,协议一方如果主张形成事实上承揽关系的,应当由其举证证明其承揽内容符合涉案协议的要求。

案件:许昌许继风电科技有限公司、新疆新能钢结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2017)最高法民终239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在许昌许继风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许继风电公司)、新疆新能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能钢结构公司)没有对涉案技术协议约定的内容进行变更、补充的情况下,如新能钢结构公司主张就塔筒部分形成事实上的承揽关系,应当由其举证证明其承揽内容符合涉案技术协议的要求。根据现场勘查的情况,其并未举证证明许继风电公司按技术协议约定向其提供相关技术图纸或者向其下达过生产塔筒的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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