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工承揽合同的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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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司法解释

承揽合同司法解释

承揽合同司法解释时间:xx-01-29 06:22:04| :中顾法律网我有话说分享到:法律咨询推荐阅读:法规解读 | 承揽合同关于承揽合同的司法解释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释义」本条规定了承揽合同的定义和承揽合同的主要种类。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并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定作人接受该工作成果并按照约定向承揽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合同的主体是承揽人和定作人。

承揽人就是按照定作人指示完成特定工作并向定作人交付该工作成果的人。

定作人是要求承揽人完成承揽工作并接受承揽工作成果、支付报酬的人。

承揽人和定作人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是自然人。

这比经济合同法的主体范围扩大了,经济合同法中加工承揽合同的主体只是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等,不包括自然人。

承揽合同的客体是完成特定的工作。

承揽合同的对象为承揽标的,承揽标的是有体物的,合同的标的物又可以称为承揽物或者定作物。

承揽工作具有特定化性,如修理汽车、裁剪制作衣服。

承揽人完成的承揽工作需有承揽工作成果,该工作成果可以是有形的,如加工的零部件、印刷的图书、录制的磁带、检验的结论,也可以是无形的,如测试仪器的运行。

承揽合同具有下列特征:1.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目的承揽合同中的承揽人必须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定作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是取得承揽人完成的一定工作成果。

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所需要的不是承揽人的单纯劳务,而是其物化的劳务成果。

也就是说,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劳务只有体现在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上,只有与工作成果相结合,才能满足定作人的需要。

2.承揽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承揽合同的标的是定作人所要求的,由承揽人所完成工作成果。

该工作成果既可以是体力劳动成果,也可以是脑力劳动成果;可以是物,也可以是其他财产。

但其必须具有特定性,是按照定作人特定要求,只能由承揽人为满足定作人特殊需求通过自己与众不同的劳动技能而完成的。

最高院告诉你:加工承揽合同中设备已经交付,如何认定设备调试合格?

最高院告诉你:加工承揽合同中设备已经交付,如何认定设备调试合格?

最⾼院告诉你:加⼯承揽合同中设备已经交付,如何认定设备调试合格?律师观点:加⼯承揽合同是什么?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是指承揽⽅按照定作⽅的要求完成⼀定⼯作,并将⼯作成果交付定作⽅,定作⽅接受⼯作成果并⽀付约定报酬的协议。

⼀般的加⼯承揽包括加⼯、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作。

合同法第261条规定:“承揽⼈完成⼯作的,应当向定作⼈交付⼯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

定作⼈应当验收该⼯作成果。

”据此,定作⼈应当对定作设备进⾏验收。

合同法第262条规定:“承揽⼈交付的⼯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可以要求承揽⼈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确定承揽标的物是否合格是⾮常重要的⼀环。

⼤型机器设备作为⽣产⼯具往往会作为加⼯承揽合同标的物,这类标的物技术含量⾼、定作标准严格、制作周期长,实践中存在较多的争议问题,其中⼀个重要的争议点是:加⼯承揽合同中如何认定设备调试合格?如果加⼯承揽合同约定,承揽⼈应对制造、安装的设备调试合格后交付定作⼈的,虽然承揽⼈进⾏多次调试,但双⽅没有办理设备验收⼿续,如何认定该设备是否调试合格呢?⽬前,相关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本⽂结合⼀则最⾼⼈民法院的公报案例——烟台XX究所(以下简称烟台冶⾦所)与吉林XX⼚(以下简称吉林XX⼚)加⼯承揽合同纠纷⼀案,具体说明加⼯承揽合同中调试合格认定的问题。

本案例历经⼀审、⼆审等多次审判程序,吉林省⾼院做出民事再审判决已经发⽣法律效⼒。

烟台冶⾦所不服向最⾼院起诉,经最⾼院再审后对争议问题做出了阐释,最后改判。

法院的裁判要旨认为,虽然承揽⼈进⾏多次调试,但双⽅没有办理设备验收⼿续,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已将设备调试合格,不能仅以定作⼈陆续⽀付设备款的⾏为主张设备已经验收合格。

烟台XX究所与吉林XX⼚加⼯承揽合同纠纷⼀案案情简介1987年11⽉4⽇和1988年2⽉1⽇,烟台XX⾦所与吉林XX⼚先后签订了预氧化炉和沥清碳纤维碳化炉制造合同。

加工承揽合同产品质量不合格应该怎么处理比较好

加工承揽合同产品质量不合格应该怎么处理比较好

加⼯承揽合同产品质量不合格应该怎么处理⽐较好加⼯承揽合同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就会构成违约,定作⼈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关于加⼯承揽合同产品质量不合格应该怎么处理⽐较好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你详细解答。

⼀、加⼯承揽合同产品质量不合格应该怎么处理⽐较好1、加⼯承揽合同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就会构成违约,定作⼈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承揽合同纠纷的解决⽅式有哪些承揽合同发⽣纠纷时,当事⼈双⽅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可向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仲裁,也可以直接向⼈民法院起诉。

承揽合同纠纷的解决⽅式共有四种: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

1、协商解决就是承揽合同的双⽅当事⼈,在合同纠纷发⽣后,通过相互协商,达成协议,确⽴纠纷解决的⽅法、步骤及各⾃承担的民事责任,最终解决合同纠纷。

双⽅协商的基础是国家⼀系列有关法律、法规;其前提是双⽅的平等、⾃愿。

在此条件下,双⽅本着实事求是、互相谅解的态度,达到求⼤同存⼩异,使分歧顺利得到解决。

争议双⽅在协商不能达到意见统⼀时,可以向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或者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民法院起诉。

2、仲裁解决指争议双⽅根据争议发⽣前或争议发⽣后达成的协议,⾃愿将争议交给第三者作出裁决,双⽅对裁决必须执⾏的⼀种解决争议的⽅法。

是我国解决合同争议的⼀种重要法律制度。

3、诉讼解决诉讼就是当事⼈将争议提交⼈民法院解决,⼈民法院在检察院的监督下,解决该争端的⼀切活动。

诉讼包括起诉、审判和执⾏三个阶段。

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加⼯承揽合同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就会构成违约,定作⼈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按钮咨询,或者到店铺咨询专业律师。

加工承揽定作合同违约责任裁判规则

加工承揽定作合同违约责任裁判规则

加工承揽定作合同违约责任裁判规则哎,说到这个加工承揽定作合同违约责任,我可得好好给你掰扯掰扯。

这事儿啊,得从我一个哥们儿的亲身经历说起。

他啊,开了个小小的加工厂,专门给人定做那种定制家具。

生意嘛,一开始还不错,但后来就遇到了点麻烦。

事情是这样的,我那哥们儿接了个大单,给一家新开的餐厅做全套的桌椅。

合同签得好好的,定金也收了,一切都看似顺风顺水。

但是,就在交货前一周,问题来了。

原材料供应商那边出了岔子,说是原材料供应不上了,得延期。

我这哥们儿急得像热锅上的蚂蚁,赶紧联系客户说明情况,希望能延期交货。

客户那边一开始还挺理解的,说可以等。

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客户那边也开始急了,毕竟餐厅开张的日子一天天临近,桌椅不到位,这生意怎么做啊?于是,客户开始催,我这哥们儿也开始急。

最后,因为原材料的问题,交货还是晚了,客户那边不干了,要求赔偿损失。

这时候,我这哥们儿就想到了合同里的违约责任条款。

合同里写得清清楚楚,如果因为供应商的问题导致交货延期,责任不在他这边。

但是,客户那边不认账,说合同里没写明这种情况怎么处理,要求按照合同的一般违约责任来处理。

这下,我这哥们儿可傻眼了。

他赶紧找律师咨询,律师告诉他,这种情况下,法院一般会根据合同的具体条款和实际情况来判断责任归属。

如果合同里有明确的责任划分,那就按照合同来;如果没有,那就得看具体情况了。

最后,这事儿闹到了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合同里没有明确写明这种情况怎么处理,但是我那哥们儿在得知原材料供应不上后,及时通知了客户,并且积极寻找解决方案,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

因此,法院判决,我那哥们儿不需要承担全部的违约责任,只需要赔偿客户一部分损失。

通过这件事,我算是明白了,这加工承揽定作合同违约责任,可不是小事。

合同里的每一条款,都得仔仔细细地看,每一个字都得抠。

不然,一旦出现问题,那可真是有理说不清。

所以啊,我给大家提个醒,无论是做加工承揽还是定作,合同一定要写得明明白白,责任划分一定要清清楚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106个裁判规则(李用华律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106个裁判规则(李用华律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般案情较为复杂,“强监管”可能导致合同无效,会带来工程结算等问题;工期延误、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等均可能导致合同结算价款纠纷。

李用华律师依据其他成果整理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裁判规则,供读者参阅。

一、确认合同效力纠纷裁判规则1施工总承包与专业承包的承包人,既需符合资质类别也需符合资质等级,否则施工合同无效。

施工劳务承包的承包人只需具备劳务资质,不区分类别与等级。

裁判规则2农村房屋中的非住宅,受《建筑法》调整,如果承包人不具备相应资质,施工合同无效。

农村房屋中的住宅,三层以下的,属“农民自建低层住宅”,不要求承包人具备相应资质;三层(含三层)以上的,承包人必须具备相应资质。

“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承包人未取得工匠资格证的,不影响施工合同效力。

裁判规则3装饰装修(含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属于建设工程,装饰装修(含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

装饰装修工程应区分“公装”与“家装”,公装工程的承包人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否则装饰装修合同无效,家装工程不要求承包人具备相应资质。

裁判规则4建设工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施工合同无效,但发包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除外。

施工合同约定的施工范围超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模的,合同无效。

违法建筑施工合同纠纷,诉讼请求应当是确认合同无效,而非解除合同。

工程发包方,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对于合同无效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裁判规则5必须招标的项目未经招投标直接签订施工合同的,应当认定施工合同无效。

只有同时满足《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的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工程,才必须进行招标。

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2条、第3条规定的项目,应当区分为国有投资与非国有投资,如果属国有投资建设的,必须进行招标,如果属非国有投资建设的,是否招标由投资主体自行决定。

采取PPP模式的政府采购工程,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理解与适用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条的理解与适⽤【条⽂内容】 《民诉解释》第⼗⼋条合同约定履⾏地点的,以约定的履⾏地点为合同履⾏地。

合同对履⾏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所在地为合同履⾏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地;其他标的,履⾏义务⼀⽅所在地为合同履⾏地。

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为地为合同履⾏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当事⼈双⽅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地的,由被告住所地⼈民法院管辖。

【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合同履⾏地的规定。

将《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92年意见》)关于合同履⾏地的规定第18-22条合并为⼀条,是对《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三⼗四条合同履⾏地的解释。

【条⽂理解】 合同履⾏地点是合同按照约定或者实际实施的地点。

《92年意见》关于合同履⾏地的问题在第18-22条作了规定,但在审判实践中发现根据合同类型分别规定合同履⾏地的规则过于复杂,因此此次司法解释的修改将第18-22条合并为⼀条,明确合同履⾏地的识别规则。

同时对特殊的买卖合同等合同履⾏地作出例外规定。

对合同履⾏地的理解要澄清认识,要把握以下问题。

1.民事实体法与民事诉讼法中履⾏地的含义 合同在⼀般情况下都是双务合同,即当事⼈的义务是对应的,⽽履⾏地主要是指履⾏义务的地点,在合同有两个义务履⾏地点的情况下,履⾏地点的单⼀化才是确定管辖的前提,即在有两个履⾏地的情况下,必须选择其⼀为确定管辖的履⾏地点。

现实中当事⼈在不同的履⾏地点任意起诉或以不同的履⾏地任意抗辩,以及现⾏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合同履⾏地的认定的缺陷,给诉权的⾏使和管辖权的确定,带来了不必要的混乱。

(1)民事实体法中的合同履⾏地 按照通说理解,合同的履⾏是指合同的双⽅当事⼈正确、适当的完成合同中规定的双⽅应当承担的义务⾏为,合同的履⾏地点即为债务⼈履⾏债务和债权⼈接受履⾏的地⽅。

承揽合同司法解释

承揽合同司法解释

承揽合同司法解释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释义】本条规定了承揽合同的定义和承揽合同的主要种类。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并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定作人接受该工作成果并按照约定向承揽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合同的主体是承揽人和定作人。

承揽人就是按照定作人指示完成特定工作并向定作人交付该工作成果的人。

定作人是要求承揽人完成承揽工作并接受承揽工作成果、支付报酬的人。

承揽人和定作人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是自然人。

这比经济合同法的主体范围扩大了,经济合同法中加工承揽合同的主体只是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等,不包括自然人。

承揽合同的客体是完成特定的工作。

承揽合同的对象为承揽标的,承揽标的是有体物的,合同的标的物又可以称为承揽物或者定作物。

承揽工作具有特定化性,如修理汽车、裁剪制作衣服。

承揽人完成的承揽工作需有承揽工作成果,该工作成果可以是有形的,如加工的零部件、印刷的图书、录制的磁带、检验的结论,也可以是无形的,如测试仪器的运行。

承揽合同具有下列特征:1.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目的承揽合同中的承揽人必须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定作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是取得承揽人完成的一定工作成果。

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所需要的不是承揽人的单纯劳务,而是其物化的劳务成果。

也就是说,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劳务只有体现在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上,只有与工作成果相结合,才能满足定作人的需要。

2.承揽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承揽合同的标的是定作人所要求的,由承揽人所完成工作成果。

该工作成果既可以是体力劳动成果,也可以是脑力劳动成果;可以是物,也可以是其他财产。

但其必须具有特定性,是按照定作人特定要求,只能由承揽人为满足定作人特殊需求通过自己与众不同的劳动技能而完成的。

3.承揽合同的承揽人应以自己的风险独立完成工作。

承揽合同的定作人需要的是具有特定性的标的物。

这种特定的标的物只能通过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来取得。

最高院关于民法典合同编承揽合同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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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难纠纷系列|关于加工承揽合同的裁判规则编者按加工承揽合同在日常生活中较为常见,由此产生的合同纠纷也屡见不鲜。

加工承揽合同的种类、法律特征、主要条款以及裁判规则等都是值得关注的问题。

截止2020年12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输入“加工承揽合同”(关键词)检索出民事裁判文书27606篇,其中由最高人民法院裁判的有66篇,由高级人民法院裁判的共计797篇。

本文旨在归纳介绍加工承揽合同的规定与理论,主要围绕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案例,提炼相关裁判规则。

本文期待通过对我国判例的研究来进行一些有益探讨。

基本理论1. 何为加工承揽合同加工承揽合同是指承揽方按照定作方的要求完成一定工作,并将工作成果交付定作方,定作方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约定报酬的协议。

承揽合同可分为一般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承揽合同两类,前者如加工、修理、印刷、定作、复制等合同,后者主要包括勘察、设计、建筑、安装等合同。

2. 加工承揽合同的种类(1)加工合同。

由定作方提供原材料,由承揽方收取加工费。

(2)定作合同。

产品所需原材料由承揽方提供,定作方支付相应价款。

(3)修缮合同。

如果所需修缮材料由定作方提供,承揽方应收取相应酬金;如果所需修缮材料由承揽方提供,承揽方应向定作方收取修缮材料的价款。

(4)劳务合同。

承揽方提供的劳务既可以是脑力劳动服务,如设计、测试、测绘、翻译书刊资料等,也可以是体力劳动服务,如打扫卫生等。

(5)印刷合同。

印刷方按照出版方的要求,为其完成书刊印刷工作,并收取出版方相应报酬的协议。

(6)广告合同。

广告专营单位或兼营单位为客户完成一定的广告宣传工作,并取得客户相应报酬的协议。

除上述列举的合同以外,还有修理、测试、测绘、装配、包装、装演、印染、复制、化验、翻译、出版等合同。

3. 加工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1)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

(2)承揽合同的标的物具有特定性。

定作人对工作质量、数量、规格、形状等的要求使承揽标的物特定化。

(3)承揽人工作具有独立性。

独立性受到限制时,其承受意外风险的责任亦可相应减免。

(4)承揽合同具有一定人身性质。

承揽人不得擅自将承揽的工作交给第三人完成,且对完成工作过程中遭受的意外风险负责。

如果经过定作人的同意,承揽人可以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

(5)承揽合同是诺成合同、有偿合同、双务合同。

(6)承揽合同强调履行的协作性。

(7)承揽合同的双方是相互独立的责任主体。

4. 加工承揽合同的主要条款(1)品名或项目。

加工承揽合同的品名或项目必须准确、具体,不得含混或模棱两可,不得使用代号,必须注明全称。

(2)数量、质量、包装、加工方法。

加工承揽合同必须写明定作物的数量,执行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

当事人不得签订没有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的合同。

(3)原材料的提供以及规格、数量和质量。

(4)价款或酬金。

加工定作物品的价款或酬金应当按照国家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没有规定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

(5)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当事人双方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交(提)定作物期限,并按照合同规定履行。

对交(提)货日期的计算,按照《加工承揽合同条例》规定执行。

(6)验收标准和方法。

验收标准和方法在合同中必须明确具体规定。

定作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验收承揽方所完成的工作。

(7)结算方式、开户银行和帐号。

(8)违约责任。

当事人双方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共同确定违约金计算比例。

(9)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当事人双方就合同主要条款协商一致后,必须以书面形式予以表示。

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经过授权的经办人签章和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合同方能生效。

(参见《民法典》,中国法制出版社,2020年6月)裁判规则实务要点一:名为购销合同,但当事人一方按照合同所交付的标的物必须符合对方对特定规格参数要求的,应当认定为加工承揽合同。

案件:重庆紫金锂电新材料有限公司、江苏晨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2019)最高法知民终859号】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常州易源环保设备厂(以下简称易源厂)与重庆紫金锂电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金公司)所签订的《非标产品购销(安装)合同》虽然名称为购销合同,但其性质应当认定为加工承揽合同,易源厂按照合同所交付的隔膜架等标的物必须符合紫金公司对特定规格参数等的要求,原审法院认定紫金公司与易源厂签订的《非标产品购销(安装)合同》属于加工承揽合同性质,并无不当。

实务要点二:涉案合同约定标的物主要内容由一方完成,另一方对标的物的设计、配置、采购、安装等过程不具有实际控制和监督权利的,不符合加工承揽合同的特征。

案件:宏大中源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红太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2019)最高法民申4300号】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从本案《建设合同书》对湖南红太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太阳公司)所提供的设备及主要技术指标特别约定来看,涉案生产线具有一定的定作性,但《建设合同书》约定了生产线的设计、采购、安装等均由红太阳公司完成,合同目的是为宏大中源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大公司)提供符合约定的生产线交付宏大公司使用,宏大公司对生产线的设计、配置、采购、安装等过程不具有实际控制和监督的权利,因此与承揽合同定作人对工作内容进行监督检查的特征不符。

从《建设合同书》的内容来看,合同约定了交货时间、技术指标,主要设备和辅助设备清单,售后服务、验收程序等,更符合买卖合同的特征,原审法院认定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实务要点三:涉案技术协议约定的内容无变更或补充,协议一方如果主张形成事实上承揽关系的,应当由其举证证明其承揽内容符合涉案协议的要求。

案件:许昌许继风电科技有限公司、新疆新能钢结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2017)最高法民终239号】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许昌许继风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许继风电公司)、新疆新能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能钢结构公司)没有对涉案技术协议约定的内容进行变更、补充的情况下,如新能钢结构公司主张就塔筒部分形成事实上的承揽关系,应当由其举证证明其承揽内容符合涉案技术协议的要求。

根据现场勘查的情况,其并未举证证明许继风电公司按技术协议约定向其提供相关技术图纸或者向其下达过生产塔筒的任务通知单,亦未举证证明许继风电公司曾派遣两名技术人员到新能钢结构公司对其定作过程的重要工序进行检测和试验。

新能钢结构公司就塔筒部分主张形成事实上的承揽关系依据不足。

实务要点四:加工承揽合同争议非专属管辖的案件范围,双方当事人就地域管辖的合同约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具有约束力。

案件:上海贵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案【(2018)最高法民辖终364号】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上海贵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贵鑫公司)与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安彩公司)于2014年4月15日签订的《贵金属制品处理合同》第十五条约定了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为“双方友好协商或协商不成向合同签订地法院起诉”,该约定系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所达成的管辖合意,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情况下,应当依约确定管辖法院。

因案涉合同签订地为河南省安阳市,加工承揽合同争议亦非专属管辖的案件范围,双方当事人就地域管辖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具有约束力。

实务要点五:民事案件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

一审原告主张加工承揽关系,二审中变更为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变更案由。

案件:嘉域集团有限公司、中山东茗影音电子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案【(2018)最高法民终767号】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民事案件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

根据一审庭审笔录记载,经一审法院释明,三公司作为一审原告,在一审庭审中明确主张其提起的是合同之诉,主张双方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加工承揽合同关系。

一审法院根据三公司一审期间明确主张的法律关系,确定本案为加工合同纠纷,事实依据充分。

三公司在二审中又主张其起诉要求对方承担的是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一审法院按照合同纠纷进行审理错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关于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 小结·在司法实务中,人民法院对于加工承揽合同形成了诸多可供参考的裁判规则。

首先,名为购销合同,但当事人一方按照合同所交付的标的物必须符合对方对特定规格参数要求的,应当认定为加工承揽合同。

其次,涉案合同约定标的物主要内容由一方完成,另一方对标的物的设计、配置、采购、安装等过程不具有实际控制和监督权利的,不符合加工承揽合同的特征。

然后,民事案件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

一审原告主张加工承揽关系,二审中变更为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变更案由。

再次,加工承揽合同争议非专属管辖的案件范围,双方当事人就地域管辖的合同约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具有约束力。

最后,涉案技术协议约定的内容无变更或补充,协议一方如果主张形成事实上承揽关系的,应当由其举证证明其承揽内容符合涉案协议的要求。

相关法律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二百五十二条承揽合同的内容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第二百五十三条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五十四条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第二百五十五条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

第二百五十六条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

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第二百五十七条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

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二百五十八条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二百五十九条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

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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