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信息发布和报道
新闻传播法教程 第5章 特殊新闻和信息的发布

有些特殊新闻和信息有特殊的发布规则。 其出发点,主要是鉴于有关新闻关系重大 ,为了保证新闻的准确无误,避免不实传 闻影响共产党和政府的威信,或者造成社 会惊扰,给公众带来某些不应有的损失。
有的由国家指定部门统一发布,其他传播媒介不得擅自报
道;有的规定了严格的发布程序;有的实行事先审查。有
由政府统一发布的信息,只限于事件的核心信息 由政府统一发布的信息,是指重大突发事件的信息 政府统一发布并不意味着不要新闻舆论监督
案例:校车案隐瞒事故真相
2011年12月12日,江苏省徐州市丰县首羡镇发生校车 事故,15名学生死亡,8人受伤。12月13日,当地政府 部门称,事发时车上共有29名学生。这一说法遭到一 些目击者的质疑。据《新京报》报道,参与事故救援 的村民张运河称,根据当时情况来看,“车里孩子绝 对有60人以上”。在众多媒体的追问下,丰县政府终 于公布了最新数字,车上当时有41人。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
国际广播电台 中央电视台
第二节 有关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的作品
《关于对描写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的出版物加强 管理的规定》 (1990) 《关于发表和出版有关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工作 和生活情况作品的补充规定》 (1993) 《出版管理条例》 (2001) 《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 备案办法》
2006国务院《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明确各类突发事件分级分类和预案框架体系。
四级: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
预警信息发布和事件信息发布
一、“总体应急预案”对信息发布的规定 “总体应急预案”将突发公共事件分为四类: (1)自然灾害 (2)事故灾难 (3)公共卫生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 发布原则: 统一 准确 及时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接受专业培训、考核。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从业人员从事新闻采编活动,应当具备新闻采编人员职业资格,持有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统一颁发的新闻记者证。
(一)主要负责人、总编辑为中国公民的证明;
(二)专职新闻编辑人员、内容审核人员和技术保障人员的资质情况;
(三)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制度;
(四)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
(五)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安全评估报告;
(六)法人资格、场所、资金和股权结构等证明;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运行
第二十三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运行过程中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的,由原许可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暂停新闻信息更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仍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不予换发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暂停新闻信息更新,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申请主体为中央新闻单位(含其控股的单位)或中央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的,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受理和决定;申请主体为地方新闻单位(含其控股的单位)或地方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受理和决定;申请主体为其他单位的,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受理和初审后,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决定。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关于《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促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新闻信息,包括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
第三条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发挥舆论监督作用,促进形成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第四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二章许可第五条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禁止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
前款所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传播平台服务。
第六条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二)主要负责人、总编辑是中国公民;(三)有与服务相适应的专职新闻编辑人员、内容审核人员和技术保障人员;(四)有健全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制度;(五)有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措施;(六)有与服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资金。
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许可的,应当是新闻单位(含其控股的单位)或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
符合条件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实行特殊管理股制度,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另行制定。
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还应当依法向电信主管部门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备案手续。
第十章 政府对新闻媒介的管理及其规定

第十章 政府对新闻媒介的管理及其规定
一、特殊新闻和信息的发布规定 (一)重要政务新闻 (二)有关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的作品 (三)证券信息和新闻 1、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证券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3、刊播证券信息的指定披露报刊制度 4、传媒刊发投资咨询文章,须对其作者进行从业 资格审查 • 5、对违反信息披露规则非法牟利的制裁 • • • • • • • •
• 第四条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主管全国的互联 网新闻信息服务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本行 政区域内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监督管理 工作。
• 第二章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设立 • 第五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分为以下三类: • (一)新闻单位设立的登载超出本单位已刊登播发的新 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 讯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 (二)非新闻单位设立的转载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 子公告服务、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 息服务单位; • (三)新闻单位设立的登载本单位已刊登播发的新闻信 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 设立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 信息服务单位,应当经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审批。 • 设立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 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备案。
• (四)对新闻记者的管理 • 1、全国新闻机构使用统一样式的记者证, 证件名称为“新闻记者证”。 • 2、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新闻记者证的核 发工作。 • 3、新闻机构中发给新闻记者证的人员须具 备的条件。
第十二章 政府对新闻媒介的管理及其规定
• • • • • • • • • 三、广播、电视管理规定 广播、 广播电视行政管理的范围、法规、机构 (一)中国广播电视管理体制 1、中央和地方的双重领导管理。 2、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同广播电台、电视台上下级领 导和被领导关系以至整体和部分的关系。 广播电视事业的主要实体是政府举办的电台、电视台。各 地教育部门创办的教育电视台不是广电管理部门的直属单 位。 3、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具有多种领导功能。 广电管理部门所领导的台都是事业单位,有条件的要实行 企业经营。这种体制被称为广播电视宣传工作、事业建设 和行政管理“三位一体”体制。 中国的广播、电视管理与报刊管理有很大不同。
04-新闻、广告等各类信息的发布

§2 特殊新闻与信息的发布与报道
§2-2 司法新闻的发布与报道
(2)有关检察活动的报道
检察事务公开,也是我国司法工作的一项重要原则。是指检察机关依 法向社会和诉讼参与人公开与检察职权相关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 隐私等有关活动和事项。
第27页,共89页。
§2 特殊新闻与信息的发布与报道
(1)新闻发布会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2)新闻发布会的类型
第7页,共89页。
§1 重大新闻的发布与新闻发布会制度的建立
§1-2 新闻发布会制度的建立
(1)新闻发布会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n 1983年3月,外交部举行第一次新闻发布会,
齐怀远(时任外交部新闻司司长)为首任 新闻发言人。
n 1983年6月,六届人大一次会议和六届政协一次
§2-2 司法新闻的发布与报道
(2)有关检察活动的报道
n “检务十公开”:1998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在全国检察机关实行
第25页,共89页。
§2 特殊新闻与信息的发布与报道
§2-2 司法新闻的发布与报道
(1)有关审判活动的报道
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对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案 件进行直播、转播,要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后进行。
要尊重审理案件中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任何 人未经法院判决不得确定有罪;未成年的犯 罪嫌疑人和犯罪人,不得公开其姓名、住址 及图像等资料。被害人、检举人、证人,在 未征得其同意之前,不得公开他们的姓名、 住址、工作单位及图像。卖淫妇女以及被拐、 被骗的受害女性,不得刊播其姓名、正面照 片及图像。
主要规定: 地震发生后,“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地震震情和灾情等信息向上一级 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地震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
第九章 特殊新闻和信息的发布

二是突发事件虽然报道了,但人们关心的重要 内容却讳莫如深。 这主要表现在有关部门和地方领导者在自然灾 害类和责任事故类的突发事件中的人员伤亡、财产 损失情况和事故原因不愿公开透露。这类报道给人 的印象是只有“灾”,没有“害”。回顾1998年长 江抗洪救灾的报道,也许是有益的。在这次空前规 模的报道战役中,各新闻媒体以极大的热情,大张 旗鼓地宣传抗洪救灾的大无畏精神,取得了极大成 功但美中不足的是,对灾情特别是对人员死亡情况 公布不及时。本来,这次大洪灾死亡人数之少是历 史上没有过的,这是宣传社会主义优越性的好机会。 如果及时公布死亡情况,可能会取得更好的报导效 果。
(2)面对重大突发事件,尤其是灾难性事件,新闻记者、媒体应 该负起什么样的职业使命,发挥社么样的社会功能? 童兵教授指出,新闻媒体是公众认知世界的桥梁,监督社会的公 器。报道天灾人祸,是新闻记者责无旁贷的职业使命。新闻界同仁应 当认真审视自己的职业使命感和职业操守贯彻得如何;党和政府也应 以SARS泛滥为契机,严肃反思自己的新闻政策,不是一味地动用一些 早已过时的纪律政策去束缚记者的手脚,而应鼓励、保护、支持他们 真正履行社会了望者的责任。 张骏德教授认为,在灾难面前,大众媒体应当是保障社会稳定、 民心安定的“稳压器”,是调适社会各系统动态平衡的“协调器”和 促进社会进步的“推动器”。如何实现“稳压器”的功能?一是告以 实情,二是解释实情。告以实情比紧捂灾情更能维护社会安定,解释 实情有利于提高公众的媒介素养,即提高公众接受、判断、利用新闻 信息的能力。
第九章
特殊新闻和信息的发布
有关重要政务新闻、法制新闻、证券信 息、汛情、疫情、震情的发布 ----主要有那些规定?
有关重要政务新闻----必须有新华社统一发 布,有《人民日报》负责刊载; 对有关党和国家主 要领导人的作品实行事先审查制。 有关法制新闻的发布----对任何审判前或审判 中的刑事案件,不能失去客观公正立场,明示或暗 示、主张或反对处被告罪行,或处何种罪行,其结 果或多或少地影响到审判的公正 。 有关证券信息的发布----《公司法》、《证券 法》、《刑法》相关规定。----制定机构:中国证 监会。 有关汛情的发布-----政府防汛部门提供 有关疫情的发布-----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有关震情的发布-----国家统一发布制度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1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已经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室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促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新闻信息,包括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
第三条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发挥舆论监督作用,促进形成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第四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二章许可第五条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禁止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
前款所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传播平台服务。
第六条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二)主要负责人、总编辑是中国公民;(三)有与服务相适应的专职新闻编辑人员、内容审核人员和技术保障人员;(四)有健全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制度;(五)有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措施;(六)有与服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资金。
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许可的,应当是新闻单位(含其控股的单位)或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
第四章 政务新闻等各类信息的发布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特殊新闻和信息的发布 报纸、期刊管理规定 广播、电视管理 广告管理
第一节 特殊新闻和信息的发布
一、关于重要政务新闻及其发布规定
1、政策法令;2、重要会议;3、任免名单;
二、有关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的作品 1、审批手续;2、领导本人审核; 三、汛情、疫情、震情、事故
内容虚假、误导; 不利于青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 不尊重女性、残障人士; 宣扬色情、暴力; 语言文字不规范;
要求:1、从中选择几项,并列举2-3个案例; 2、分析评价问题所在及整改措施; 3、以课件形式,要有视频、图片、文字; 4、每组推荐2人课堂演示;其余统一收集提交;
相关法律规定
《广告法》第38条
合众社:美国历史上著名的商业通讯社。由著名报人 斯克里普斯创立于 1902 年。在两次世界大战之间, 发展势头强劲。 1958 年,与赫斯特创办的国际社会 并组成了合众国际社。 新华社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通讯社,是中国最大 的新闻信息采集和发布中心。 社长:田聪明,总编辑: 南振中。 新华社前身是“红色中华通讯社”,创建于1931年11 月,1937年改现名。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 1978年改革开放后,新华社的规模和业务范围不断扩 展,全社从事新闻报道、经营管理和技术工作者逾万 人。
2、媒体把关不严
部分新闻媒体把关不严,是当前虚假违法广告屡禁不止 的重要原因。 目前主流媒体广告经营秩序基本良好,但是一些报业集 团的都市类报纸、电视台的非黄金时间或者地区性都 市频道,违法问题仍然突出。
3、现行法规不完善
比较突出的是现行法规处罚偏轻,由于违法成本低, 难以形成震慑力量。此外,现行广告法律法规存在着 规范性条款不健全或者操作性差的问题。
新闻宣传报道与信息发布管理规定
新闻宣传报道与信息发布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新闻宣传及信息发布的保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国防科技工业新闻宣传保密管理暂行规定》及有关规定,结合公司新闻宣传、信息发布和保密管理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新闻宣传包括:新闻发布、编辑出版、影视广播、展览展示、互联网站及其他媒体信息发布。
第三条信息发布包括:专利申报、职称评定、评奖评优及其他非媒体信息发布。
第四条公司新闻宣传保密管理工作,坚持“业务谁主管、保密谁负责”和“归口管理、统一发布、严格控制、内外有别”的原则,落实有关主管部门关于*工业务新闻宣传保密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工作部署。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工业务宣传活动、各种媒体宣传活动以及各类限定范围公开的信息发布。
因业务工作需要向特定对象提供的信息,参照信息交换中间机和涉密载体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条职责:
1.保密委员会负责贯彻落实政府主管部门及集团公司有关新闻宣传保密工作部署和要求,指定新闻发言人和新闻宣传管理部门。
2.保密工作分管领导负责审批新闻宣传、信息发布等各。
新闻出版保密规定
新闻出版保密规定国保(1992)3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在新闻出版工作中保守国家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十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报刊、新闻电讯、书籍、地图、图文资料、声像制品的出版和发行以及广播节日、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和播放。
第三条新闻出版的保密工作,坚持贯彻既保守国家秘密又有利于新闻出版工作正常进行的方针。
第四条新闻出版单位及其采编人员和提供信息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加强联系,协调配合,执行保密法规,遵守保密制度,共同做好新闻出版的保密工作。
第二章保密制度第五条新闻出版单位和提供信息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保密法规,建立健全新闻出版保密审查制度。
第六条新闻出版保密审查实行自审与送审相结合的制度。
第七条新闻出版单位和提供信息的单位,对拟公开出版、报道的信息,应当按照有关的保密规定进行自审;对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界限不清的信息,应当送交有关主管部门或其上级机关、单位审定。
第八条新闻出版单位及其采编人员需向有关部门反映或通报的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应当通过内部途径进行,并对反映或通报的信息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国家秘密的标志。
第九条被采访单位、被采访人向新闻出版单位的采编人员提供有关信息时,对其中确因工作需要而又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应当事先按照有关规定的程序批准,并采编人员申明;新闻出版单位及其采编人员对被采访单位、被采访人申明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不得公开报道、出版。
对涉及国家秘密但确需公开报道、出版的信息,新闻出版单位应当向有关主管部门建议解密或者采取删节、改编、隐去等保密措施,并经有关主管部门审定。
第十条新闻出版单位采访涉及国家秘密的会议或其他活动,应当经主办单位批准。
主办单位应当验明采访人员的工作身份,指明哪些内容不得公开报道、出版,并对拟公开报道、出版的内容进行审定。
第十一条为了防止泄露国家秘密又利于新闻出版工作的正常进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根据各自业务工作的性质,加强与新闻出版单位的联系,建立提供信息的正常渠道,健全新闻发布制度,适时通报宣传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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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虚假宣传及其法律责任
虚假宣传
凡捏造事实,以并不存在的产品和服务进行 虚假宣传,或者所宣传的产品和服务主要事 项与事实不符的,都属于虚假宣传。
虚假广告
凡是采用广告形式进行虚假宣传的,就属于 虚假广告。
第三节 证券信息
• 作为市场经济发展的高级形态的证券市场,从一开始就被 要求纳入法制化轨道进行有序管理,对证券信息的披露和 传播的管理,是证券市场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证券信息披露和传播的原则
• 第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 对上市公司实行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凡是证监会要求披露的信 息都是公开信息。只有商业秘密、证监会在调查违法行为过程中 获得的非公开性信息和文件、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披 露的信息和文件除外。
二、商业诋毁及其法律责任
《民法通则》对商业诋毁行为的规制
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 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一百零二条 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 号。
二、其他限制发布的规定
• 涉及人体健康、人身安全或有其他重大关系的商品和服务, 国家对其信息发布实行事先审查和禁止。
第三
政府统一发布信息并不意味着不要新闻舆 论监督。地方政府不能借此来限制新闻媒 体的报道。
第二节 商品和服务信息
一、虚假宣传及其法律责任
• 经营者发布商品和服务信息,涉及消费者切身利益,有的 还关系生命健康,必须真实无误。我国规范商品和服务信 息发布的相关法律有:
• 我国禁止商业诋毁的法律主要有两部:
– 《反不正竞争法》第十四条:
• 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 誉。
– 《广告法》第十二条:
• 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二、商业诋毁及其法律责任
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属于民法中的法人名 誉权和荣誉权,是经营者在长期经营活动中 形成的社会对其能力和品德、对基商品的积 极社会评价。
特殊信息发布和报道
第一节
突发事件信息
一、《突发事件应对法》信息发布的规定
• 突发事件
– 即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 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 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 突发事件报道及时准确、主动引导,就能赢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 如非典事件、松花江水污染事件、“三商业诋毁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第一 •在言辞中有与客观事实不符的、足以损害对手的商业信誉、商业声 誉的虚假内容。
第二 •在言辞中虽然不一定有虚假内容甚至并不涉及具体事实,但是通过 公开或隐蔽的对比手法,使竞争对手遭到贬低或公众误解,蒙受不 利后果。
二、商业诋毁及其法律责任
太湖蓝藻事件等
一、《突发事件应对法》信息发布的规定
自然灾害
事故灾难
公共卫生事件
社会安全事件
①水早灾害 ②气象灾害 ③地震灾害 ④地质灾害 ⑤海洋灾害 ⑥生物灾害 ⑦森林草原火 灾
①工矿商贸等 企业的各类安 全事故 ②交通运输事 故公共设施和 ③设备事故 ④环境污染 ⑤生态破坏事 件
①传染病疫情 ②群体性不明 原因疾病 ③食品安全和 职业危害 ④动物疫情 ⑤其他影响公 众健康和生命 安全的事件
商业诋毁必须出 于故意,即出于削弱 对手市场竞争能力, 从而为自己谋取不正 当利益的目的。
二、商业诋毁及其法律责任
《刑法》对商业诋毁行为的规制
第二百二十一条 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 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①恐怖袭击事件 ②经济安全事件 ③涉外突发事件
一、《突发事件应对法》信息发布的规定
突发事件 信息发布
警报发布
事件信息发布
二、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的三原则
1
统一,这是排他性的 。
2
准确,这是确保公开 真相的规定。
3
及时,这是信息时效 性的规定。
商业诋毁的特征
第一
第二
第三
商业诋毁是一种 不正当竞争行为,所 以致害人与受害人必 须存在直接的竞争关 系。普通的损害经营 者商业信誉、商品声 誉的行为,按照民法 中的侵害名誉权、荣 誉权行为处理。
商业诋毁必须有 特指对象,即特指自 己的经营对手。不过 并不一定要在言辞中 指名道姓,只要在一 定范围内足以造成公 众误解,使对手陷入 不利地位,都可以认 定特指。
一、虚假宣传及其法律责任
• 法律要禁止的虚假宣传包括两种情况:
– 第一种:内容虚假的宣传和广告。此类情况可以从两个方面加以 认定:
• 1、经营者所宣传的产品和服务本身是否客观、真实; • 2、经营者所宣传的产品和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产品和服务所能达
到 的、效用,所使用的注册商标、获奖情况等)是否属实。 • 为防止虚假内容,有些内容应有证明。
一、虚假宣传及其法律责任
• 法律要禁止的虚假宣传包括两种情况:
– 第二种:引人误解或对人误导的宣传和广告。这种情况在具体内 容方面可能并无虚假成分,但是却可能使宣传对象或受宣传对象 影响的人对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产生错误的联想,从而影响其 消费决策。
• 《广告法》的相关规定
二、商业诋毁及其法律责任
– 事先审查的广告包括《广告法》规定的药品、医疗器械、农药、 兽药等。审查机关是是各行政主管部门。广告主必须持有审查机 关批准文件,方可发布相应广告。
– 禁止发布的广告,按照《广告法》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商 品或提供的服务,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服务,不得做广告。麻 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不得得 广告。烟草禁止在大人传媒上做广告。
三、新闻媒介对突发事件报道
新闻媒介是政府实行危机管理的传播载体,必须遵循和 配合政府对突发事件处理的部署开展报道,必须接受政 府的约束。
首先
由政府统一发布信息,只限于事件的核心 信息,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将全部信息都“ 统”起来。
其次
由政府统一发布信息,是指重大突发事件 的信息,而对于一般的事故灾难则不在此 规范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