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等司法人员的法定职责.doc
司法责任制

司法责任制伴随着我国经济及社会发展,司法案件数量不断增加,司法工作负担大,伴随着巨大的社会责任,安全和稳定,法律仍然是社会秩序的有效保证。
“司法责任制”作为当今司法界的一种重要理念正在兴起,国家正在加强对司法人员的责任追究,特别是挥发性权利能追究。
司法责任制的目的是更好地完善司法保障体系,实现司法权威、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司法行政机关的效能和责任,建立持续、规范的司法活动,维护司法的尊严。
司法责任主要包括法定责任、执行责任和业务责任等内容。
法定责任是指司法人员在履行法定职责时法律规定他们负有的责任,包括司法机关对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负有责任,司法人员应当服从本职责守则,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执行责任是指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在实施司法措施、履行社会职责时所负有的责任,比如案件保险、行政手续按规定办理、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及时处理、案件证据准确全面地调查等等。
业务责任是指司法行政机关在开展司法行政事业时所承担的责任,包括要求完善司法行政管理体制,推动司法行政规范化,保障执法公正,加强司法行政效能,以及能够准确、客观、权威地处理行政司法案件的顺利和及时性等。
司法责任制的实施对于促进司法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司法职责起着重要作用。
这既能防止司法机关官僚主义,防止司法人员在办理案件上存在不公正、晚处理等不当行为,又能带动司法机关完善信息技术,增加司法审判质量,努力提高案件依法处理的率,促进司法公正。
实施司法责任制,也是为了让司法人员服从法律,克服腐败倾向,推动司法社会化本质和系统性变革,推动司法改革进程建立裁判改革的良好市场环境。
“司法责任制”的实施,必须要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向社会组织和公民提供有效的司法社会保障。
国家将要求司法机关强化责任追究,加强法制建设和新宪法在司法领域的实施,推动司法环境民主化,提高司法效率,消除司法违法行为,不断改善司法社会保障,以保障公民和社会的合法权益,促进合法权益的实现和社会的稳定及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2019-4-23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浏览字号:大中小来源:中国人大网 2019年4月23日 18:11:55(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6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法官的职责、义务和权利第三章法官的条件和遴选第四章法官的任免第五章法官的管理第六章法官的考核、奖励和惩戒第七章法官的职业保障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推进高素质法官队伍建设,加强对法官的管理和监督,维护法官合法权益,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保障法官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司法公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
第三条法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法官应当公正对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对一切个人和组织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五条法官应当勤勉尽责,清正廉明,恪守职业道德。
第六条法官审判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
第七条法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二章法官的职责、义务和权利第八条法官的职责:(一)依法参加合议庭审判或者独任审判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以及国家赔偿等案件;(二)依法办理引渡、司法协助等案件;(三)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法官在职权范围内对所办理的案件负责。
第九条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除履行审判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与其职务相适应的职责。
鲁班镇法庭岗位职责

鲁班镇法庭是负责处理司法事务并确保法律正义的机构。
下面是鲁班镇法庭的岗位职责的详细分析:1. 法官:- 主持和管理法庭程序,确保案件的公正和公正审判。
- 解释法律和法规,引导案件的审理过程。
- 决定案件的判决并制定法律依据。
- 听取各方的陈述和证据,并决定对案件的处理方式。
- 监督法庭的秩序和程序。
- 发布合法的法庭文件和命令。
2. 法庭书记员:- 协助法官处理案件和文件。
- 组织和维护法庭记录,包括审理记录、判决和相关文书。
- 确保所有法庭文件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 引导当事人提交必要的文书和证据。
- 维护法庭文件和文书的归档系统。
- 协助法官和律师准备庭审。
3. 律师:- 代表当事人参与法庭诉讼。
- 提供法律建议和指导给当事人。
- 准备法庭文件,包括起诉书、申辩书和证据。
- 发表辩论并提出法律观点。
- 与其他律师和法官进行案件讨论。
- 辩护被告或代表原告提出索赔。
4. 法庭警察:- 维护法庭秩序和安全。
- 确保当事人和听证会参与者的安全。
- 处理潜在威胁或冲突情况。
- 搜索和确保法庭没有违禁品或危险物品。
- 随时处置紧急情况。
- 向法官和其他法庭工作人员提供支持。
5. 司法管理员:- 管理法庭案件和程序的日常运营。
- 安排庭审日期和时间表。
- 处理法庭文件和申请。
- 提供相关信息和指导给当事人和律师。
- 维护法庭的财务记录。
- 协助法官和其他法庭工作人员解决各种问题。
上述是鲁班镇法庭的一些常见岗位职责和任务。
不同岗位的工作职责可能会有所不同,但总体目标都是确保法律程序的正常运行和公正审判。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7.21•【文号】•【施行日期】2016.07.21•【效力等级】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治建设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解放军各大单位、中央军委机关各部门党委,各人民团体:《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已经中央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7月21日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建立健全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法官、检察官依法办理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定职责或者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
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
有关机关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对干预司法活动和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直至追究责任。
第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法官、检察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安排法官、检察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事务的要求。
第四条法官、检察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受法律保护。
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检察官调离、免职、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等处分。
第五条只有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将法官、检察官调离:(一)按规定需要任职回避的;(二)因干部培养需要,按规定实行干部交流的;(三)因机构调整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的;(四)受到免职、降级等处分,不适合在司法办案岗位工作的;(五)违反法律、党纪处分条例和审判、检察纪律规定,不适合在司法办案岗位工作的其他情形。
法官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法定职责和义务

法官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法定职
责和义务
法官作为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是其法定职责和义务之一。
法官的职责包括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为了确保法官行使权力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法官的工作进行监督,可以起到监督权力行使的作用。
法官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权。
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对法官进行监督和调查,法官应主动配合并接受其监督。
2. 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和指示。
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就司法工作作出决定和指示,法官应及时贯彻执行。
3. 主动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
法官应当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有关司法工作的情况,如司法实践中的重大案件、审判执行工作等。
4. 提供资料和协助调查。
人大及其常委会进行法官的监察,有权要求法官提供相关资料并协助其进行调查。
法官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有助于提高司法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确保司法权力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同时,这也是法官履行职责和义务的重要方面之一,有助于建立健全法治国家的制度框架。
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

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2016年7月21日)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建立健全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法官、检察官依法办理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定职责或者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
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
有关机关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对干预司法活动和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直至追究责任。
第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法官、检察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安排法官、检察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事务的要求。
第四条法官、检察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受法律保护。
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检察官调离、免职、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等处分。
第五条只有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将法官、检察官调离:(一)按规定需要任职回避的;(二)因干部培养需要,按规定实行干部交流的;(三)因机构调整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的;(四)受到免职、降级等处分,不适合在司法办案岗位工作的;(五)违反法律、党纪处分条例和审判、检察纪律规定,不适合在司法办案岗位工作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只有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将法官、检察官免职:(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二)调出本法院、检察院的;(三)职务变动不需要保留原职务的;(四)经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的;(五)因健康原因超过一年不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六)按规定应当退休的;(七)辞职或者被辞退的;(八)因违纪违法犯罪不能继续任职的;(九)违反法律、党纪处分条例和审判、检察纪律规定,不适合继续担任法官、检察官职务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只有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将法官、检察官辞退:(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另行安排的;(三)因机构调整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四)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假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五)不履行法官、检察官法定义务,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六)违反法律、党纪处分条例和审判、检察纪律规定,不适合继续担任公职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最高人民法院202x年10月18日发布,202x年12月6日修订后重新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保证法官正确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法官职业道德的核心是公正、廉洁、为民。
基本要求是忠诚司法事业、保证司法公正、确保司法廉洁、坚持司法为民、维护司法形象。
第三条法官应当自觉遵守法官职业道德,在本职工作和业外活动中严格要求自己,维护人民法院形象和司法公信力。
第二章忠诚司法事业第四条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捍卫者。
第五条坚持和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认真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尊崇和信仰法律,模范遵守法律,严格执行法律,自觉维律的权威和尊严。
第六条热爱司法事业,珍惜法官荣誉,坚持职业操守,恪守法官良知,牢固树立司法核心价值观,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己任,认真履行法官职责。
第七条维护国家利益,遵守政治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不从事或参与有损国家利益和司法权威的活动,不发表有损国家利益和司法权威的言论。
第三章保证司法公正第八条坚持和维护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客观公正审理案件,在审判活动中独立思考、自主判断,敢于坚持原则,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不受权势、人情等因素的影响。
第九条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努力查明案件事实,准确把握法律精神,正确适用法律,合理行使裁量权,避免主观臆断、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确保案件裁判结果公平公正。
第十条牢固树立程序意识,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法办案,充分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避免执法办案中的随意行为。
第十一条严格遵守法定办案时限,提高审判执行效率,及时化解纠纷,注重节约司法资源,杜绝玩忽职守、拖延办案等行为。
法官责任制

法官责任制法官是国家司法机关的主要人员,负责审判案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在司法工作中,法官必须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同时还要承担公正、廉洁、勤勉尽责等一系列职责与义务。
为了更好地推动司法改革,提高司法效率和司法公信力,我国于2018年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责任制实施办法》,将法官的责任行为予以规范,建立了一套完善的法官责任制度,以保证司法公正、公平、公开。
法官责任制在实践中的基本原则是全面实施法治、重视公正尺度、落实问责机制、树立风险意识。
具体而言,法官必须按照法律和职业道德规范,行使审判职权;他们必须遵守尊重、践行公正原则,对当事人进行公正、独立、客观的法律裁判;他们必须保守司法秘密,不泄露审判信息;还有,法官必须认真履行职务,不得推卸责任,不得私罚公赏、徇私舞弊,还要秉持廉洁自律、执法公正的精神。
如果法官不能按照职业要求和法律规定行使职权,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实施办法》,法官责任主要包括两个方面:1、法官权利义务方面的责任;2、对违法裁判行为的追究责任。
对于第一个方面,法官在审判工作中,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包括:审判案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不能在判案中超越法律承担的职务;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不能擅自改变或调整审判程序,而且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审结案件;以及行使职权时必须公正、独立、客观,不能造成不公正、歧视等不良影响。
如果法官不能合理、合法地行使职权,就需要站出来承担责任,比如:接受批评、警告、记过、降职等处分,甚至决定取消资格、撤销职务。
对于第二个方面,法官对于违法裁判行为需要进行追究责任。
具体而言,对于构成犯罪的罪行,就需要追究其法律责任;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言行举止,就需要批评、警告、公开谴责等措施,同时还要依法被查处、停职检查、降职、撤销资格等行政处分。
综合来讲,法官责任制在保持司法公正、公平的基础上,还需要加强整体意识,积极履行职责和义务,增强风险意识,防止不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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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等司法人员的法定职责
2015年9月21日最高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意见》对法官等司法人员的法定职责作了详细规定。
具体包括法官独任和合议审理案件时的职责、法官助理以及书记员的法定职。
一、独任庭和合议庭司法人员职责
1、法官独任审理案件时,应当履行以下审判职责:
(1)主持或者指导法官助理做好庭前会议、庭前调解、证据交换等庭前准备工作及其他审判辅助工作;
(2)主持案件开庭、调解,依法作出裁判,制作裁判文书或者指导法官助理起草裁判文书,并直接签发裁判文书;
(3)依法决定案件审理中的程序性事项;
(4)依法行使其他审判权力。
2、合议庭审理案件时,承办法官应当履行以下审判职责:
(1)主持或者指导法官助理做好庭前会议、庭前调解、证据交换等庭前准备工作及其他审判辅助工作;
(2)就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及保全、司法鉴定、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等提请合议庭评议;
(3)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全面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4)拟定庭审提纲,制作阅卷笔录;
(5)自己担任审判长时,主持、指挥庭审活动;不担任审判长时,协助审判长开展庭审活动;
(6)参与案件评议,并先行提出处理意见;
(7)根据合议庭评议意见制作裁判文书或者指导法官助理起草裁判文书;
(8)依法行使其他审判权力。
3、合议庭审理案件时,合议庭其他法官应当认真履行审判职责,共同参与阅卷、庭审、评议等审判活动,独立发表意见,复核并在裁判文书上签名。
4、合议庭审理案件时,审判长除承担由合议庭成员共同承担的审判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以下审判职责:
(1)确定案件审理方案、庭审提纲、协调合议庭成员庭审分工以及指导做好其他必要的庭审准备工作;
(2)主持、指挥庭审活动;
(3)主持合议庭评议;
(4)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将合议庭处理意见分歧较大的案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或者按程序建议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5)依法行使其他审判权力。
审判长自己承办案件时,应当同时履行承办法官的职责。
5、法官助理在法官的指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1)审查诉讼材料,协助法官组织庭前证据交换;
(2)协助法官组织庭前调解,草拟调解文书;
(3)受法官委托或者协助法官依法办理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措施等;
(4)受法官指派,办理委托鉴定、评估等工作;
(5)根据法官的要求,准备与案件审理相关的参考资料,研究案件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
(6)在法官的指导下草拟裁判文书;
(7)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审判辅助性工作。
6、书记员在法官的指导下,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庭前准备的事务性工作;
(2)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
(3)负责案件审理中的记录工作;
(4)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
(5)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二、院长庭长管理监督职责
1、院长除依照法律规定履行相关审判职责外,还应当从宏观上指导法院各项审判工作,组织研究相关重大问题和制定相关管理制度,综合负责审判管理工作,主持审判委员会讨论审判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依法主持法官考评委员会对法官进行评鉴,以及履行其他必要的审判管理和监督职责。
副院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受院长委托,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履行部分审判管理和监督职责。
2、庭长除依照法律规定履行相关审判职责外,还应当从宏观上指导本庭审判工作,研究制定各合议庭和审判团队之间、内部成员之间的职责分工,负责随机分案后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分案的事宜,定期对本庭审判质量情况进行监督,以及履行其他必要的审判管理和监督职责。
3、院长、副院长、庭长的审判管理和监督活动应当严格控制在职责和权限的范围内,并在工作平台上公开进行。
院长、副
院长、庭长除参加审判委员会、专业法官会议外不得对其没有参加审理的案件发表倾向性意见。
4、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院长、副院长、庭长有权要求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报告案件进展和评议结果:
(1)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2)疑难、复杂且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
(3)与本院或者上级法院的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
(4)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
院长、副院长、庭长对上述案件的审理过程或者评议结果有异议的,不得直接改变合议庭的意见,但可以决定将案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
院长、副院长、庭长针对上述案件监督建议的时间、内容、处理结果等应当在案卷和办公平台上全程留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