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电动车管理规定
2023年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2023年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随着电动自行车的普及和使用数量的增加,必须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以确保交通安全和环境保护。
在2023年,我国将实施一系列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如下:一、注册与牌照1. 从2023年开始,电动自行车所有者必须在购买后的30天内向所在地的交通管理部门进行注册,并领取电动自行车牌照。
2. 注册时需要提供购买凭证、身份证明和车辆信息等相关资料。
二、规范生产和销售1. 所有生产电动自行车的厂商必须取得合法的生产许可证,并遵守相关的生产标准和质量要求。
2. 电动自行车销售商必须向购买者提供购车合同、发票和相关的使用说明。
三、限制速度和功率1. 所有电动自行车的最高设计速度不能超过25公里/小时。
超过25公里/小时的电动自行车将被视为摩托车。
2. 电动自行车的功率不能超过400W,超过400W的电动自行车将被视为摩托车。
四、安全配件1. 电动自行车必须配备前、后灯和反光镜,并确保在夜间或低能见度条件下的可见性。
2. 电动自行车必须配备刹车装置,以确保制动效果可靠。
3. 骑行者必须佩戴安全头盔,并提供给乘客。
五、禁止改装1. 电动自行车禁止进行任何形式的改装,包括但不限于增加功率、速度和超载等。
六、道路交通规则1. 电动自行车必须按照道路交通规则行驶,包括遵守交通信号、不闯红灯、不逆向行驶等。
2. 电动自行车禁止在人行道上行驶,必须使用自行车道或马路。
七、执法和处罚1. 交通管理部门将加强对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包括罚款、扣分和车辆暂扣等。
2. 对于重复违法行为的电动自行车所有者,将被吊销电动自行车牌照,并禁止继续使用电动自行车。
八、宣传和教育1. 政府将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的意识和遵守规则的能力。
2. 学校、社区和媒体将积极参与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对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的认识和理解。
以上是2023年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这些规定旨在保障交通安全和环境保护,减少交通事故和环境污染。
2023年小区电动车管理规定

2023年小区电动车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小区电动车管理,保障住户的生活质量和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居住区停车场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小区内使用电动车的住户。
第三条小区电动车管理应遵循便利、安全、环保的原则,推广低碳出行理念。
第四条小区应配备充电桩设施,并鼓励住户使用小区内的充电桩进行充电。
第二章电动车登记管理第五条住户购买电动车前,应向小区物业进行登记备案,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住户购买的电动车应符合国家标准,并具备相应的合法行驶证明。
第七条住户购买的电动车应当进行保险备案,并随身携带保险证明。
第八条住户更换电动车时,应至小区物业进行登记备案和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住户出售或报废电动车时,应及时向小区物业进行登记注销。
第十条住户擅自更换电动车颜色、外观等应当经过小区物业的审核同意,并进行备案。
第三章电动车停放管理第十一条住户应将电动车停放在指定的停车位或停车场内,不得乱停乱放。
第十二条住户停放电动车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十三条小区应合理规划停放位置,并设立指示标识,指导住户停放电动车。
第十四条住户不得在停车位或通道便道等非指定区域充电。
第十五条住户停车时,应将电动车锁好并进行防盗措施。
第十六条住户违反停车规定的,将被提醒并进行警告,情节严重的,将被罚款并限制停车权利。
第四章充电管理第十七条住户应当优先使用小区内的充电桩,并遵守充电桩使用规定。
第十八条住户使用充电桩时,应妥善保管自己的充电设备,严禁私接电源进行充电。
第十九条住户使用充电桩时,应按时充电和及时离开,不得长时间占用充电位。
第二十条小区不得向住户收取额外的充电服务费。
第二十一条使用充电桩时,如发生设备故障,应及时报修或联系物业人员处理。
第五章安全管理第二十二条住户使用电动车应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确保行车安全。
第二十三条住户不得酒后驾驶电动车,不得超速行驶或危险驾驶。
昆明:整治超标电动车有多难?

1 8
J
U
J
A
0
Y
U
N
N
A
N
2 / 7聚焦云南 01 O 1
■■■■■■ ●■■■■■■■●■■■ ■■■●■●
分 中心 ,电动车 落户手 续仍在 办理 。公交 分中心 负责人
杨 晓琳说 ,分 中心尚未 接到相 关 “ 知” ,依然按 原来 通 的落 户标 准执行 。 键 接:昆明市 民眼中 电动车 的 “ 罪状 ”
“ 状” 之 闯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灯 罪
完善法规平等路 权
业 内人士认 为 ,综 合 当前城 市公 共交通 系统 、群 众
昆明 :整治超标 电动车有多难?
文/ 吉哲 鹏
有 关部门要 求严格整 治超标 电动车 。然而在 昆明调
查发现 ,市场上销售的超标 电动车不少 。 业 内人 士 认 为 ,电 动车 管理 难 反 映 了 当前城 市 公 共交通 系统 “ 软肋 ” ,整治超 标 电动 车应从 生产环 节做
新 、折价回购 、发放报废补贴等 。
电动车行 驶在机 动车道 上 ,这 - 点也让私 家车主 头 - 一 疼 不 已。 “ 看 ,电动 车开得 比汽车还 怏 ,四处加 塞 , 你 这 个后视镜 就是被 电动 车撞坏 的。在许 多道路 上对 汽车
在负 责电动车 落户 上牌 的 昆 市政务j 务 中心 公支 ] } {
自行车 的有1 9 2 ,占总数 的2%,电动 自行车的事故 34起 5 率呈逐年 上升趋 势。
路 行驶 ,道 路交通 安全隐患 突 。为规范 电动 自行车 牛
产 、销售 和使用管理 ,因家 有关部 门要水淘 汰最高 时速
高于2) 里 、整车重量 大于41 ( 公 ( 公斤 、电动机功 牢人于2 0 4 瓦 的电动车 。 在 电动车 商场 实地调查 ,目前 昆明 电动年 市场 育3 0 0
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1年)

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8.10•【字号】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届〕第32号•【施行日期】2021.08.10•【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18年2月11日昆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18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根据2021年6月29日昆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2021年7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的《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昆明市轿子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第三章道路通行条件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第五章道路交通拥堵的预防和处置第六章交通事故处理第七章执法监督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道路交通发展规划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车辆及其行驶管理的具体规定和措施;加大对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和科技管理的投入,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协调机制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和交通文明素质。
第四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依法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并接受监督。
国家电瓶车管理制度规定

国家电瓶车管理制度规定随着人们对环境保护和能源节约意识的提高,电瓶车作为一种新型的交通工具,受到了越来越多人的青睐。
电瓶车不仅环保节能,还能有效缓解城市交通拥堵问题。
为了规范电瓶车的管理,保障交通安全,保护环境,制定了国家电瓶车管理制度。
本文对国家电瓶车管理制度包括的内容进行详细描述。
一、电瓶车的分类和标准1. 电动车的分类根据国家标准,电瓶车可分为普通电动自行车和特种电动自行车两类。
普通电动自行车是指使用电力驱动的自行车,最高设计时速不超过25km/h,整车重量不超过40kg;特种电动自行车是指使用电力驱动的自行车,最高设计时速不超过20km/h,整车重量不超过60kg。
2. 标准电瓶车的设计、制造和质量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
电瓶车应具备相应的防盗设施,并应在车身显著位置悬挂牌照,标明车辆型号、制造单位、车辆识别代码等信息。
二、电瓶车的使用管理1. 驾驶资格骑行电瓶车需要年满16周岁以上,持有相应的驾驶证或者其他证件。
2. 保险电瓶车必须投保交通事故责任保险,确保在发生交通事故时能够及时对受害者进行赔偿。
3. 安全装备骑行电瓶车时必须佩戴安全头盔,车辆应配备前后灯、刹车灯、转向灯等相应的安全装备,保证在夜间行驶时能够提供充足的照明。
4. 交通规则电瓶车在行驶过程中应遵守交通规则,按照规定的车道行驶,不得在机动车道行驶。
骑行电瓶车时应注意保持车距,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识。
三、电瓶车的停放管理1. 停车场政府应加大对电瓶车停车场的建设力度,提供充足的停车位供电瓶车停放。
2. 禁止停放区域对于燃油车不得停放的区域,电瓶车同样不得停放。
对于占用机动车道、人行道、非机动车道等违规停放的电瓶车,政府有权进行处罚。
3. 责任电瓶车的停放责任由车主承担,车主应在规定的停车场内停放,不得乱停乱放。
四、电瓶车的销售管理1. 营业资格电瓶车销售商应具备相应的营业资格,必须经过注册登记,取得相关的销售许可证。
2. 质量保证电瓶车销售商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生产电瓶车,确保质量合格。
电动车管理规定

电动车管理规定电动车管理规定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电动车的管理,保障交通安全和城市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制定本电动车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动车的使用和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建立一个安全、有序、高效的电动车管理体系,保障广大市民的出行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我市行驶的电动车,包括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等。
第三条电动车所有人、驾驶员和管理者应当依法遵守本规定的规定。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二章使用规定第四条电动车驾驶员应当持有有效的驾驶证,并按照相关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第五条电动车行驶时应当按照交通标志、标线和交通规则行驶,严禁闯红灯、逆行、占用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道等违法行为。
第六条电动车在行驶过程中应当保持安全距离,并注意保持车身平衡。
严禁追尾、碰撞、超速行驶等危险行为。
第七条电动车夜间行驶时应当打开前后灯光,并按照交通规定配备合格的反光装置。
第八条严禁在行人过街步行道、学校、商业区等人流密集地段骑行电动车。
第九条电动车驾驶员不得酒后驾驶,严禁醉酒驾驶电动车。
第三章管理规定第十条电动车所有人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登记手续,并悬挂机动车号牌。
未经登记和悬挂号牌的电动车将被依法拘留。
第十一条电动车所有人应当对车辆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确保车辆安全、正常运行。
严禁擅自改装车辆的动力系统和电池。
第十二条电动车所有人应当购买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并按时缴纳车辆税费。
第十三条电动车在停放时应当选择合适的位置,切勿占用人行道、消防通道等公共场所。
严禁在建筑物出入口、电梯口等禁止停放的地方停放电动车。
第十四条电动车应当按照规定的时段充电,不得随意乱拉电线、乱充电。
第十五条电动车所有人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教育,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驾驶技能,增强安全意识。
第四章处罚规定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的电动车驾驶员,将依据违法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暂扣驾驶证、扣分等。
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的电动车所有人,将依据违法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暂扣车辆、拘留等。
2023电动车管理规定全文
2023电动车管理规定全文以下是一份关于2023年电动车管理规定的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电动车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推动绿色出行,保护环境,根据电动车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国境内注册和使用的所有电动车。
第三条电动车指使用电池或其他电能储存装置作为动力来源的车辆。
第四条电动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经检验合格并获得相应证书后方可生产、销售和注册使用。
第五条电动车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性。
第六条电动车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交通规则安全驾驶,严禁违反交通规则和法律法规。
第七条电动车的销售企业应当对购买者进行消费指导,告知其电动车的使用方法、充电注意事项等。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八条电动车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生产管理体系,确保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
第九条电动车生产企业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材料和零部件,严禁使用质量不合格或不符合标准的材料和零部件。
第十条电动车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进行产品检验,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性。
第十一条电动车生产企业应当对生产的电动车进行追溯管理,确保质量问题能够追溯到生产环节。
第十二条电动车生产企业应当确保生产车辆的数量和质量与申报和核准的一致,严禁超限生产和销售。
第十三条电动车生产企业应当定期对已销售的车辆进行质量监测和回访调查,及时处理质量问题和消费投诉。
第三章销售管理第十四条电动车销售企业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取得销售许可证后方可销售电动车。
第十五条电动车销售企业应当对购买者进行消费指导,告知其电动车的使用方法、充电注意事项等。
第十六条电动车销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合同约定提供产品质保和售后服务。
第十七条电动车销售企业不得销售质量不合格或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车,不得以捆绑销售、强制消费等方式违法强制交易。
第十八条电动车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电动车信息管理系统,及时上传销售、注册等相关信息。
第四章使用管理第十九条电动车的使用者应当进行电动车驾驶证考试,并取得相应驾驶证后方可驾驶电动车。
云南省电动车管理规定
云南省电动车管理规定云南省电动车管理规定近年来,随着环保意识的提升和电动车技术的不断发展,电动车在我国的普及程度越来越高。
云南省作为我国的重要省份之一,也制定了相应的电动车管理规定,以进一步规范电动车的使用和管理。
以下是云南省电动车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电动车登记管理1.所有在云南省内购买和使用的电动车都必须进行登记备案。
市民购买电动车后七天内,需将车辆信息等相关资料提交给当地公安机关,完成登记备案手续。
2.除非获得许可,否则禁止擅自改变电动车的外观和结构,包括但不限于改变车身颜色、安装非法改装配件等。
二、道路行驶管理1.电动车应按照规定骑行或行驶在自行车道上。
禁止在机动车道、人行道或其他禁止骑行的区域骑行。
2.电动车在行驶过程中应保持适当速度,不得超速行驶。
禁止倒车、逆行、占用人行道等违规行为。
3.不允许电动车驾驶员车手离把,行驶过程中应集中精力,随时注意交通安全。
三、充电设施管理1.云南省鼓励建设充电桩设施,并推广使用可快速充电的设备,便于电动车主随时充电。
2.严禁非法充电行为,禁止随意拆卸公共或私人充电桩设施。
个人住宅内的充电设施应符合安全规定,避免发生火灾等意外情况。
四、安全防护管理1.电动车驾驶员和乘客应佩戴安全头盔,保护头部安全。
2.骑行或驾驶电动车时应穿戴明显的反光背心或其他反光装备,提高行车安全。
3.夜间行驶时应开启前灯和尾灯,确保可见性。
五、违规处罚措施1.对于未登记的电动车,公安机关将予以罚款,并要求限期登记备案。
2.电动车驾驶员违反交通规则的,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扣分、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等措施。
3.非法改装电动车的行为将受到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暂扣车辆、扣留改装配件等。
六、宣传和教育1.云南省将加大电动车安全教育的力度,开展宣传活动,提高市民对电动车安全使用的认识。
2.加强驾驶员培训,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驾驶技能水平。
总结起来,云南省的电动车管理规定主要涵盖了登记管理、道路行驶管理、充电设施管理、安全防护管理、违规处罚措施以及宣传和教育等方面。
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全文
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全文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道路通行等相关活动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为能源的电动机作为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的非机动车。
超过前款规定的国家标准但不符合电动轻便摩托车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即超标电动自行车,适用本规定。
符合电动轻便摩托车国家标准并纳入机动车管理的电动轻便摩托车,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领导,保障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并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及其产品的行业管理工作。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等相关产品生产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等相关产品销售市场和售后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处置和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电动自行车行业协会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电动自行车行业自律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电动自行车信息通报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动自行车资料和电子影像信息采集工作,建立电动自行车管理系统,并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第五条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其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制动性能等技术参数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等相关产品。
禁止拼装或者擅自改装电动自行车。
质量技术监督、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依法实施对本省范围内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等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
2024年昆明市电动车管理规定
2024年昆明市电动车管理规定2024年昆明市电动车管理规定(约612字)做好新车体检新电动车骑行一段时间后,大家要对全车各部分进行检查全面调整。
看看各个紧固件和润滑轴承是不是松动,传动件是否灵活,刹车线是否紧固、刹车片是否进油等等。
日常维护保养很重要电动车每次使用前,应注意检查车况是否良好,整车有无异响,螺丝是否松动,电池是否充足电。
车闸是安全的基本保证,应该随时检查刹车是否灵敏有效,只要发现有问题都应立即进行调整或修理;车胎充气要适当,否则会影响骑行的舒适和使用寿命;当然也要注意不要将车座、车把调节到最大的极限高度,否则会出现意外。
全面掌握骑行事项在电动车刚启动时,应缓慢加速,避免瞬间急加速损伤元器件,在行驶中刹车时应松开调速把,以免损害电机及其它机件;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行驶中应尽量减少频繁刹车、启动,以节省电能;为了延长电池、电机的寿命,在车辆启动、爬坡时应用脚踏助力;下车推行时,应关闭电源,以防推行时无意转动调速把,车子突然启动发生意外。
正确进行充电电动车的充电器内含高压线路,不要擅自拆卸。
充电时,充电器上不要覆盖任何物品,应放置于通风处,同时注意防止液体和金属颗粒进入充电器内部,防止跌落与撞击,以免造成损伤。
电动车出行要注意的几点(约3092字)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电动自行车的管理,维护道路交通有序、安全和畅通,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打击盗抢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道路通行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者电助动功能的自行车。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履行监管职责,并将所需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昆明市电动车管理规定
《昆明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已经2011年8月30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昆明市电动车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昆明市电动车管理条例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电动自行车的管理,维护道路交通有序、安全和畅通,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打击盗抢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道路通行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者电助动功能的自行车。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履行监管职责,并将所需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公安机关负责电动自行车的登记、道路通行管理,并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盗抢案件的预防及侦办工作。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的监督管
理,会同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制定并公布在本市准予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销售的监督管理,依法对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进行查处。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的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和利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电动自行车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要求,协助做好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在本市生产和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最高车速、制动性能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第六条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属于危险废物,应当依法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和利用。
电动自行车的生产企业、电动自行车蓄电池的制造企业、电动自行车销售商、电动自行车蓄电池的销售商应当承担回收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的责任。
鼓励消费者将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交由电动自行车销售商、电动自行车蓄电池的销售商回收。
禁止无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收集、贮存、处置和利用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
第七条本市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制度。
凡未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道路上
行驶。
公安机关应当将电动自行车登记的条件、程序、收费标准等在办公场所进行公示,并提供业务查询等便民服务。
第八条电动自行车应当自购买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办理注册登记,领取号牌、行车证后,方可在本市行政区域道路上行驶。
第九条申请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时,应当交验车辆,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车辆登记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或者其他车辆合法来历证明;
(三)车辆出厂合格证明以及产品相关技术参数说明书。
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公安机关应当当场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核发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车证。
第十条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更换电动机的,应当到公安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办理时应当交验车辆,并提交行车证和车辆登记人的身份证明。
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变更车辆登记人的,应当到公安机关办理转移登记。
办理时应当交验车辆,并提交行车证、原车辆登记人和现车辆登记人的身份证明。
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补领号牌和行车证的,应当到公安机关办理补领手续。
办理时应当交验车辆,并提交车辆登记人的身份证明。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不予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或者补领手续:
(一)未列入本市准予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的;
(二)电动自行车车身号、电动机号不清晰或者无法辨识的;
(三)拼装或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办理的情形。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车证。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购买、使用无合法来历证明的电动自行车;不得拼装电动自行车;不得改变电动自行车出厂时的结构、构造;不得擅自改变电动自行车的车身号、电动机号。
第十三条本规定实施前购买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自购买之日起满五年的,应当报废。
达到报废年限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道路上行驶。
第十四条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年满16周岁;
(二)随车携带行车证;
(三)在规定位置安装号牌,并保持号牌清晰、完整;
(四)保持转向、制动、后视镜、夜间反光装置等安全设备齐全有效;
(五)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与行人混行的道路上避让行人;
(六)按照交通信号通行,服从管理;
(七)只能附载一名16周岁以下人员并确保乘坐安全;
(八)横过机动车道、人行横道、过街天桥或者制动器失效时下车推行;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逆向行驶;
(二)醉酒驾驶;
(三)在机动车道内行驶;
(四)驶入高架桥上层、步行街或者其他禁止电动自行车通行的区域;
(五)安装、使用妨碍交通安全的装置;
(六)驾驶拼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
(七)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行车证;
(八)载物高度从地面起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超出车轮,后端超出车身0.3米;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鼓励车辆登记人和驾驶人为电动自行车购买
相关保险。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盗抢重点地区和场所的监控和管理,定期清理并规范二手电动自行车市场、电动自行车维修站(点)、废旧电动自行车收购站(点),依法查处盗窃、抢劫、非法拼装、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其他违反电动自行车道路通行规定的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实施前未办理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的,应当在2011年12月31日前办理注册登记。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昆明市电动车管理规定相关文章:
1.电动车使用管理规定
2.2017电动车管理规定
3.昆明市枪支管理规定
4.小区电动车管理规定
5.电动车充电区管理规定
6.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