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编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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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饮用天然水(适合婴幼儿)》团体标准编制说明

《包装饮用天然水(适合婴幼儿)》团体标准编制说明

附件 4《包装饮用天然水(适合婴幼儿)》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一、任务来源及工作过程2018 年 7 月,《饮用天然水(适合婴幼儿)》团体标准通过专家论证并予以立项(浙食协〔 2018〕23 号),并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进行公告。

二、确定主要技术指标的依据本标准制定的主要依据有 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1929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 GB1930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生产卫生规范》、 T/ZJFIA 001 浙江省食品工业协会团体标准《包装饮用天然水》,并根据婴幼儿的肝脏和肾脏功能尚未发育成熟、胃肠道相对较为脆弱等生理特点,同时参考国外适合婴幼儿饮用天然矿泉水法规标准中矿物质的限量要求和微生物要求进行制定。

主要参考的国际组织和国外法规标准如下:世界卫生组织 WHO 与联合国粮农组织 FAO 发布的《安全制备、贮存和操作婴儿配方奶粉指导原则》、欧盟法规 80/777/CEE(经 96/70/CE 修订)、法国食品卫生署发布的《不危害婴幼儿健康和低龄儿童的健康作为天然矿泉水和泉水的固定标准》、德国联邦法律公报中适合婴幼儿的《天然矿泉水、泉水及餐饮水条例(矿泉水及餐饮水条例)》法规要求、奥地利联邦法律公报中适合婴幼儿的矿泉水和泉水规定(CELEX 号:380L0777,396L0070)等。

与此同时,也参考了我国婴幼儿食品和生活饮用水等相关的国家标准,如 GB 1076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儿配方食品》、GB 107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 GB 1077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等。

(一)标准名称《饮用天然水(适合婴幼儿)》团体标准为《关于发布浙江省食品工业协会第二批团体标准立项的公告》(浙食协〔 2018〕23 号)立项名称。

考虑到本产品为预包装产品,本标准修改命名为《包装饮用天然水(适合婴幼儿)》。

(二)标准适用范围标准明确适用范围,规定本标准适用于本标准规定的包装饮用天然水(适合1婴幼儿)。

‘包装饮用水及盛装饮用水卫生标准’逐条说明

‘包装饮用水及盛装饮用水卫生标准’逐条说明
食品用丙烷衛生標準草案
條文
說明
第一條本標準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明定本標準之法源依據。
第二條本標準所稱之丙烷英文化學名稱為propane,CAS號碼為74-98-6,分子式為C3H8,分子量為44.10。
明定本標準所稱丙烷之定義。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第三條食品用丙烷應符合下列標準:
項目
標準
純度
95 %(v/v)以上
將殘渣加入10 mL水旋轉搖晃混合30秒後,加入2滴甲基橙試劑(methyl orange TS),將試管口塞住,震盪混合後觀察呈色反應,水溶液不應轉變成粉紅色或紅色。
含硫成分之試驗
以鼻嗅聞,不應有硫磺成分之特異性氣味。
明定食品用丙烷應符合之標準。
第四條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明定本標準生效日期。
性狀
無色、無味,具易燃性之氣體。
沸點
-42℃
溶解度
本品0.065體積可溶於1體積水中(17.8℃,753 mmHg);7.9體積可溶於1體積無水乙醇中(16.6℃,754 mmHg);9.26體積可溶於1體積乙醚中(16.6℃,757 mmHg);12.99體積可溶於1體積氯仿中(21.6℃,757 mmHg)。
紅外線吸收光譜(Infrared absorption spectrum)鑑別試驗
約於光譜上3.4μm(很強吸收), 6.8μm(強吸收)及7.2μm(中度吸收)的區域呈現最大吸收反應。
水不純物含量
0.005%以下
揮發殘渣(High-boiling residue)
5 mg/kg以下
揮發殘渣之酸度試驗

食品安全国家饮用水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饮用水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实施日期和范围一:实施日期2015年5月24日》二:强制性标准1:纯净水,其他饮用水,“矿物质水”均需要执行本标准2:天然矿泉水仍然执行GB8537三:分类1蒸馏饮用纯净水2电渗析3离子交换包装饮用水4反渗透1脱气,曝气臭氧,其他饮用水紫外消毒的水2使用添加剂(矿化液)的水四:技术要求1:水源要求2:感官要求3:理化指标4:污染物限量5: 微生物限量6:食品添加剂要求1:水源要求A:以公共供水系统为水源生产的水应符合GB5749生活饮用水标准要求B:以地表水或者地下水为水源的水经过处理以后应符合GB5749生活饮用水标准要求C:水源卫生防护防护标示,沉淀池,加盖,加锁等措施2:感官指标要求3:理化指标要求4: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2762GB2762中对饮用水共有5个指标规定:铅:≤0.01mg/L镉:≤0.005mg/L总砷:≤0.01mg/L锡:≤150mg/L亚硝酸盐::≤0.005mg/L5:微生物限量指标取消了菌落总数,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霉菌和酵母5个指标保留了大肠菌群指标增加了铜绿假单胞菌指标大肠菌群铜绿假单胞菌均为二级采样方式检验,抽样检验需要12个包装,即12桶(瓶),其中6桶检验,6桶备样。

6:食品添加剂应符合GB 2760-2014主要针对添加矿化液的其他饮用水(矿物质水):所用的矿化液应当符合GB2760的要求,即允许使用硫酸镁,硫酸锌,氯化镁,氯化锌,氯化钙等添加剂或者其中几种综合而成的复配添加剂注意:当添加使用硫酸镁、硫酸锌、氯化钙、氯化钾等食品添加剂用于调节口味时,需在产品名称的邻近位置标示“添加食品添加剂用于调节口味”等类似字样该特定标示内容自2016年1月1日实施五:关于包装饮用水的名称1:包装饮用水的名称应当真实、科学,不得以水以外的一种或若干种成分来命名包装饮用水。

2:包装饮用水的标签标识应符合:《预包装食品包装通则》GB 7718 的规定,应清晰、醒目、持久,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

团体标准编写标准编制说明的主要内容如下

团体标准编写标准编制说明的主要内容如下

团体标准《饮用水中铜绿假单胞菌快速检测系统》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一、工作简况1 任务来源保障饮用水安全是一项重大民生工程,WHO《饮用水水质准则》明确指出,微生物安全性是威胁饮用水安全的首要问题,中国国家标准对饮用水微生物指标进行了要求,新的包装饮用水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GB 19298—2014) 中微生物指标要求不得检出大肠菌群、铜绿假单胞菌。

饮用天然矿泉水的国标《饮用天然矿泉水》(GB 8537—2008)微生物指标要求不得检出大肠菌群、铜绿假单胞菌、粪链球菌、产气荚膜梭菌。

大肠菌群是包装饮用水和天然矿泉水这类饮用水中的最重要常规菌指标,铜绿假单胞菌是包装饮用水和天然矿泉水这类饮用水中的最重要致病菌指标。

铜绿假单胞菌是一种条件致病菌,广泛分布在各种环境中,极易对饮用水产生污染,感染人体后极易引起伤口褥疮、脓肿、化脓性中耳炎等,也可引起的感染病灶可导致血行散播,而发生菌血症和败血症,严重感染可致人死亡。

目前国内关于大肠菌群检测已有的标准方法较成熟如常规的平皿培养法、多管发酵法、快速检验制片法、滤膜法、酶底物法。

而铜绿假单胞菌检测的标准方法较少,主要是以常规的膜过滤平皿法和分子生物学检测方法。

而这些已有的标准方法操作繁琐、收尾工作繁重、需大量人力物力,不便于在基层检测单位开展。

为了提高饮用水中铜绿假单胞菌的检测能力,推广快速、准确和简便的检测方法,建立有效的评价指标和鉴定方法标准,提高检测效率,保障饮用水安全,为实施安全监管提供技术支撑而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国内首次制定。

本标准由中国仪器仪表行业协会食品安全快检专业委员会提出,由中国仪器仪表行业协会归口,标准的牵头单位是广东达元绿洲食品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 简要起草过程中国仪器仪表行业协会于2017年9月22日召开食品安全快检行业团体标准研讨会,对制定《饮用水中铜绿假单胞菌快速检测系统》团体标准的工作进行初步摸底,中国仪器仪表行业协会介绍了《中国仪器仪表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国仪器仪表行业协会团体标准制定工作细则》(试行),牵头单位广东达元绿洲食品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饮用水中铜绿假单胞菌快速检测系统》团标立项建议进行了介绍。

包装饮用水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是指经过处理、灌装的适合于直接饮用的水,其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包装饮用水国家标准是保障人民健康、规范市场秩序、促进包装饮用水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依据。

本文将就包装饮用水国家标准的相关内容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包装饮用水国家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水质要求、包装和灌装要求、卫生要求、标签和说明书要求等。

其中,水质要求是包装饮用水国家标准的核心内容,主要包括对水质的物理、化学、微生物指标的要求,如PH值、浑浊度、铅、镉等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以及细菌、病毒等微生物指标的要求。

包装和灌装要求主要包括对包装材料、密封性能、清洁卫生等方面的要求。

卫生要求主要包括对生产环境、生产设备、生产作业人员的卫生要求。

标签和说明书要求主要包括对产品标识、产品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单位、卫生许可证号等内容的要求。

其次,包装饮用水国家标准的制定是经过科学论证和实地调研的,是经过权威部门认可的,具有科学性和权威性。

包装饮用水国家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保障人民健康,促进包装饮用水行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市场秩序。

包装饮用水国家标准的制定是为了规范包装饮用水生产企业的生产行为,提高包装饮用水的质量,加强对包装饮用水的监管。

包装饮用水国家标准的制定是为了引导消费者正确选择包装饮用水,增强消费者对包装饮用水的信心。

最后,包装饮用水国家标准的实施是由相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包装饮用水进行处罚。

包装饮用水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生产包装饮用水,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消费者在购买包装饮用水时,应选择标注合格证号、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齐全的产品,避免购买假冒伪劣产品。

同时,消费者在饮用包装饮用水时,应注意查看产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及时饮用,避免过期饮用。

综上所述,包装饮用水国家标准是保障人民健康、规范市场秩序、促进包装饮用水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依据,包装饮用水生产企业和消费者都应严格遵守国家标准,共同维护包装饮用水市场的良好秩序。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GB-19298-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GB-19298-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根据原卫生部《关于印发2010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清理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0〕106号),浙江省卫生监督所、中国饮料工业协会、国家饮用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舟山市卫生监督所等承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起草组工作。

起草组分析了国内外包装饮用水相关标准及安全指标要求,在《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GB 19298-2003)及《瓶(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GB 17324-2003)的基础上,整合修订形成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GB 19298-2014)。

该标准由国家卫生计生委于2014年12月24日批准发布,自2015年5月24日起实施,标准中对包装饮用水的标签标识要求(4.1和4.2)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1 关于标准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直接饮用的包装饮用水,即:密封于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规定的包装容器中,可供直接饮用的水,不适用于饮用天然矿泉水。

天然矿泉水将另行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用天然矿泉水》(GB 8537)。

2关于原料要求包装饮用水的原料有两种主要来源:一是公共供水系统,二是非公共供水系统的水源。

非公共供水系统的水源又可分为地表水和地下水。

3关于“添加食品添加剂用于调节口味”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当添加使用硫酸镁、硫酸锌、氯化钙、氯化钾等食品添加剂用于调节口味时,需在产品名称的邻近位置标示“添加食品添加剂用于调节口味”等类似字样。

对仅使用加工助剂(如氮气)的,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规定,可不标示加工助剂,也不需标识“添加食品添加剂用于调节口味”等类似字样。

4关于包装饮用水的名称包装饮用水的名称应当真实、科学,不得以水以外的一种或若干种成分来命名包装饮用水。

包装饮用水的标签标识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包装通则》(GB 7718)的规定,应清晰、醒目、持久,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

包装饮用水国标

包装饮用水国标

包装饮用水国标包装饮用水国标是一种制定的标准,用于规范包装饮用水的生产、包装、质量控制等方面。

以下是包装饮用水国标的相关参考内容:1. 定义和分类包装饮用水是指经过一系列处理和包装,可以直接饮用的水。

它可以分为天然矿泉水、纯净水和饮用水三类。

天然矿泉水是指符合一定地质条件并从地下自然流露的水,其成分和特性在取水口和源地稳定不变;纯净水是指经过特定处理工艺处理而得到的具有一定水质要求的水;饮用水是指不同于天然矿泉水和纯净水的水。

2. 生产和包装要求包装饮用水的生产应遵循卫生要求,包括生产场所和设备的要求,生产工艺的要求以及操作人员的卫生要求。

包装饮用水的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不得使用对人体有害的物质。

包装饮用水的包装应保证密封性,以防止污染和细菌的侵入。

3. 水质要求包装饮用水的水质要求包括总溶解固体、细菌总数、大肠菌群和重金属等指标。

各项指标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要求。

4. 标签要求包装饮用水的标签应清晰明了,包括品牌名称、商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净含量、生产许可证号等信息。

标签上不得出现虚假宣传,如不得标注医疗功能或其他无科学依据的宣传。

5. 包装和储存包装饮用水应使用透明的、不易受污染的容器进行包装。

包装饮用水应储存在干净、无异味、避光、干燥、通风的环境中,远离有害物质和臭氧产生源。

6. 质量控制包装饮用水生产企业应实行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

对原材料、生产过程和成品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和监测,确保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以上是包装饮用水国标的相关参考内容。

在实际生产和购买过程中,消费者可以参考这些要求来判断饮用水的质量和合规性。

同时,政府和监管机构也应加强对包装饮用水生产企业的监督和检验,确保市场上的饮用水符合国家标准,保障公众的健康和安全。

《婴幼儿天然包装饮用水》标准全文及编制说明

《婴幼儿天然包装饮用水》标准全文及编制说明

团体标准T/BJW A 001-2019婴幼儿天然包装饮用水Natural Packaged Drinking water for infants andyoung children(征求意见稿)20**-**-**发布20**-**-**实施北京包装饮用水行业协会发布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包装饮用水行业协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本标准起草人:***引言本标准的推出,将填补国内婴幼儿天然包装饮用水标准的空白,制定婴幼儿天然包装饮用水产品的技术要求、开采加工要求、检验规则及标识、包装、运输和贮存要求,推进婴幼儿天然包装饮用水稳健发展。

本标准在满足国标GB1929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的前提下,对相关指标做了修订和调整。

----增加3项界限指标:溶解性总固体、pH值和钠,该界限指标同时也满足国标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中的卫生要求。

----增加2项微生物指标:粪链球菌和产气荚膜梭菌。

----调整了10个限量指标,该限量指标更优于国标GB19298中的要求:四氯化碳从0.002mg/L降到0.0005mg/L;三氯甲烷从0.02mg/L降到0.006mg/L;耗氧量(以O2计) 从2.0mg/L降到1.0mg/L;铅从0.01mg/L降到0.005mg/L;砷从0.01mg/L降到0.005mg/L;镉从0.005mg/L降到0.001mg/L;汞从0.001mg/L降到0.0001mg/L;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从0.3mg/L降到0.1mg/L;总α放射性从0.5Bq/L降到0.1 Bq/L;总β放射性从1Bq/L降到0.5 Bq/L。

婴幼儿天然包装饮用水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婴幼儿天然包装饮用水产品的技术要求、开采加工要求、检验规则及标识、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婴幼儿天然包装饮用水的生产和检验。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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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一、任务来源及简要起草过程
根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卫生部,以下简称卫生计生委)《2010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清理完善工作安排》(卫办监督函【2010】607号),由浙江省卫生监督所牵头,中国饮料工业协会、舟山市卫生监督所等参加组成的起草组对GB 19298-2003《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及GB 17324-2003《瓶(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进行修订。

二、确定各项技术指标的依据
(一)标准名称
GB2760-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包装饮用水分类包括饮用天然矿泉水,参照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odex Stan 227-2001《瓶装/包装饮用水(不包括天然矿泉水)通用标准》标准名称内容,本标准范围包括除饮用天然矿泉水外的所有包装饮用水类别,因此将GB 19298及GB 17324合并,并将标准命名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

(二)标准适用范围
参照Codex Stan 227-2001的适用范围,将本标准适用范围修改为“本标准适用于人类直接饮用的包装饮用水,不适用于饮用天然矿泉水”。

(三)术语和定义
参照Codex Stan 227-2001、国际瓶装水协会(IBWA)《瓶装水规范》、GB 10789-2007 《饮料通则》、GB 17324-2003以及GB 16330-1996 《饮用天然矿泉水厂卫生规范》中对天然矿泉水的处理要求,本标准制定了包装饮用水、饮用纯净水、自然来源饮用水、其他饮用水定义。

(四)原料要求
1. 以来自公共供水系统的水为生产用源水,其水质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2. 以来自非公共供水系统的水(地表水、地下水)为生产用源水,其水质应符合GB 5749对生活饮用水水源的卫生要求,其食品加工用水水质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五) 成品水的水质要求
1. 感官要求
来自非公共供水系统(地下水)为生产用源水的“自然来源饮用水”的色度及浑浊度可
能会比其他饮用水高,故参照GB 5749-2006及GB 8537-2008制定适用于该类水的感官要求。

其他各类包装饮用水的各项感官要求均参照GB 19298-2003、GB 17324-2003、GB 17323-1998《饮用纯净水标准》和GB 8537-2008《饮用天然矿泉水》的感官指标要求制定。

2. 理化要求
由于已对包装饮用水的原料用水规定了理化指标要求,因此在制定包装饮用水的成品水理化指标要求时仅需重点考虑:水处理过程可能带入的物质和应环境污染易引起水质改变的物质。

(1)继续延用GB 19298-2003和GB 17324-2003中的余氯、耗氧量、三氯甲烷、四氯化碳、挥发性酚、氰化物、溴酸盐指标,余氯统一按照GB 19298要求,氰化物统一按照GB 5749要求。

(2)删除电导率指标、pH值、铜、氯化物、总α粒子放射性及总β粒子放射性
删除原纯净水电导率指标、pH值:世界卫生组织未提出电导率、pH值基于健康的限值;这两类指标对消费者健康无直接影响。

删除铜:铜是人体必须微量元素,成人每天需铜约2mg,学龄前儿童1mg。

铜毒性小,中毒剂量100mg/d,水中超过1.5 mg/L有金属味,WHO规定准测值2mg/L,原GB 19298-2003和GB 17324-2003中规定为1mg/L。

因此,该指标的安全限制可根据感官指标控制。

删除氯化物:该值对消费者健康无直接影响,世界卫生组织WHO《饮用水准则》将氯化物纳入不制定准测值的天然化学物,理由是氯化物在饮用水中的浓度大大低于可引起毒性反应的浓度。

另外,饮用水中氯化物浓度过高,可使水中产生咸味,并对配水系统产生腐蚀作用。

GB 5749-2006的氯化物限量,是以味觉阈值来确定。

删除总α粒子放射性及总β粒子放射性指标:原料已作规定;水处理过程不可能带入;水源固定该指标改变不大。

(3)新增四氯化碳、溴酸盐、铬、氰化物、阴离子合成洗涤剂
环境污染及氯消毒工艺可能会产生的“四氯化碳”,四氯化碳是非遗传毒物,是试验动物的致癌物。

GB 17324-2003、DB33/383-2005《饮用天然水》、DB 44/116-2000《饮用天然净水》均对四氯化碳进行了规定,因此自然来源饮用水和其他饮用水新增该指标,具体数值引用GB 5749。

纯净水新增溴酸盐指标,溴酸盐在体内和体外均有致突变作用,因此纯净水中新增溴酸盐指标。

铬是环境带来的化学物,铬(六价)具有遗传毒性,水处理曝气工艺中可能产生铬(六
价)。

GB 8537-2008、DB33/383-2005、DB 44/116-2000、DB 53/118-2009《瓶(桶)装饮用天然泉水》均对铬(六价)进行了规定,因此生产用源水为非公共供水系统(地表水、地下水)新增铬(六价)限量指标,具体数值引用GB 5749。

氰化物是环境带来的化学物,GB 8537-2008、DB33/383-2005、DB 44/116-2000、DB 53/118-2009、DB33/339-2001均对氰化物进行了规定,因此对于自然来源饮用水及其他饮用水新增氰化物的限量指标,具体数值引用GB 5749。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是环境带来的化学物,GB 8537-2008、DB33/383-2005、DB 44/116-2000、DB 53/118-2009均对阴离子合成洗涤剂进行了规定,因此生产用源水为非公共供水系统(地表水、地下水)新增阴离子合成洗涤剂的限量指标,具体数值引用GB 5749。

3. 污染物限量
污染物限量直接引用GB 2762-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规定。

4. 微生物限量
(1)删除菌落总数、金黄色葡萄球菌、霉菌和酵母计数
与国际相关标准接轨:IBWA、FDA及日本均未对包装饮用水菌落总数提出要求;防止过度杀菌导致溴酸盐超标;控制菌落总数指标应采用GMP;与GB 8537-2008保持一致。

因此删除菌落总数指标。

鉴于金黄色葡萄球菌、霉菌和酵母计数无饮水传播疾病证据,且可以通过消毒控制;而且国际标准无这三项指标。

因此删除这三项指标。

(2)保留大肠菌群并删除沙门氏菌及志贺氏菌
大肠菌群可作为指示沙门氏菌及志贺氏菌是否存在的可靠指标;国际标准无沙门氏菌及志贺氏菌指标要求。

(3)新增铜绿假单胞菌
铜绿假单胞菌是常见的环境微生物,可在水环境中繁殖;CAC(矿泉水)、EPA、英国、日本及我国矿泉水标准均有该指标。

(4)生产用源水为非公共供水系统(地表水、地下水)的新增粪链球菌
粪便污染指标,比大肠菌群在水中的存活时间长,指示近期粪便污染;CAC矿泉水标准、EPA、日本及我国矿泉水标准均有该指标。

(5)生产用源水为非公共供水系统(地表水、地下水)的新增产气荚膜梭菌
对消毒有强抵抗力,可作消毒后肠道病毒和原虫指示菌;CAC矿泉水标准及我国矿泉水标准均有该指标。

成品水的微生物限量指标主要参照GB 8537-2008微生物指标要求,然而GB 8537-2008第二次检验时“c”允许有1个样品检出值为1,与国际法典委员会CODEX STAN 108-1981,Rev.1-1997《CODEX STANARD FOR NARURAL MINERAL WATERS》和国际瓶装水协会规定的第二次检验不得检出要求有所不同。

本标准采纳了第二次检验不得检出的要求,因此在GB 8537-2008微生物限量要求内容上修改了“c——最大允许可超出m值的样品数(包括第一次及第二次检验)”。

5. 食品添加剂及食品营养强化剂
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

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和GB 14880的规定。

6. 标签标识
本标准对于添加矿物质用于调节口味的产品规定应标示“当产品添加矿物质进行调节口味,应在产品名称邻近位置标示如“添加矿物质用于调节口味”等类似字样,字体高度不得小于产品名称字体的一半。

三、与国外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关系
本标准在修订过程中主要参考了Codex Stan 227-2001、CAC/RCP48—2001《瓶装/包装饮用水(不包括天然矿泉水)卫生操作规范》、国际瓶装水协会(IBW A) 《瓶装水规范》(2007年10月修订,2008年1月生效)、美国FDA食品法规、世界卫生组织WHO《饮用水水质准则》关于范围、定义、标识、理化指标及微生物指标要求。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对于仅在纯净水中添加食品添加剂的饮用水,考虑到“矿物质水”名称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该产品具有补充矿物质的营养功能,引起消费者的误解。

因此,本标准发布实施后,不得再使用“饮用矿物质水”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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