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文件新编新编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的意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14.12.25•【文号】人社部发〔2014〕104号•【施行日期】2014.12.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市场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发展改革委、财政(财务)厅(局),副省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发〔2010〕6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26号)等文件的部署和要求,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人力资源服务业是为劳动者就业和职业发展,为用人单位管理和开发人力资源提供相关服务的专门行业,主要包括人力资源招聘、职业指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代理、人力资源培训、人才测评、劳务派遣、高级人才寻访、人力资源外包、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信息软件服务等多种业务形态。
伴随着人力资源配置市场化改革进程,我国人力资源服务业从无到有,取得长足发展,多元化、多层次的人力资源服务体系初步形成。
但总体看,规模偏小、实力不强、专业化程度不高、支撑保障能力不足,还难以有效满足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需要,以及经济社会发展对人力资源服务的需求,亟待加快发展。
人力资源服务业具有高技术含量、高人力资本、高成长性和辐射带动作用强等特点,关系各类劳动者就业创业和职业发展,关系企事业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和创新能力提升,是国家确定的生产性服务业重点领域。
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是优先开发与优化配置人力资源,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的内在要求,是实现更加充分和更高质量就业的重要举措,对于推动经济发展方式向主要依靠科技进步、劳动者素质提高、管理创新转变具有重要意义。
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11.05.31•【文号】财社[2011]64号•【施行日期】2011.05.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劳动保障局:为了充分发挥就业专项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现就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资金安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任务,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
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对各地给予适当补助,并对中西部地区和老工业基地给予重点支持。
中央财政分配就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与各地就业状况、地方财政投入、就业专项资金绩效、就业工作成效等因素挂钩。
二、资金使用。
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含劳动预备制培训生活费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特定就业政策补助、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
就业专项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不得用于部门或单位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差旅费、会议费等,严禁用于或变相用于房屋建筑物购建、租赁、交通工具购置等各项支出。
三、预算执行。
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就业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预算执行责任制,按规定及时审核和拨付资金,强化预算执行分析,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预算执行的均衡性。
四、资金申请及支付管理。
(一)职业介绍补贴。
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职业中介机构,可按经其就业服务后实际就业的登记失业人员人数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8.22•【文号】人社厅发〔2017〕110号•【施行日期】2017.08.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财务)厅(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92号)的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研究制定了《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2017年8月22日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的设立和管理,保障职业年金基金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9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财产托管账户(以下简称归集账户)是指归集账户托管银行(以下简称托管银行)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委托,以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财产名义开立的、专门用于归集和划转职业年金基金财产的专用存款账户。
归集账户应单独开设,不得与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账户和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单位账户等其他任何账户共用。
归集账户财产属于职业年金基金财产,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和托管银行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22.05.16•【文号】人社部发〔2022〕27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从2022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
2021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二、调整水平。
全国调整比例按照2021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4%确定。
各省以全国调整比例为高限,确定本省调整比例和水平。
三、调整办法。
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并实现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整办法统一。
定额调整要体现公平原则;挂钩调整要体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应与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或工作年限)和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对高龄退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可适当提高调整水平。
继续确保安置到地方工作且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不低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
要进一步强化激励,适当加大挂钩调整所占比重。
四、资金来源。
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对中西部地区、老工业基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所需资金,中央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地方财政对本地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新增支出安排资金给予一定补助。
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就业政策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就业政策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1.09.25•【文号】人社部发[2011]103号•【施行日期】2011.09.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就业政策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财务局,计划单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近年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认真落实积极的就业政策,不断加大就业资金投入力度,就业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但是,目前部分地区仍存在政策落实不到位、资金使用管理不规范,甚至挤占挪用、骗取套取资金等突出问题,严重影响了就业资金的安全和使用效益。
为进一步推动就业政策落实,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大政策落实力度。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要求,从本地实际出发,细化实施办法,规范操作流程,健全管理制度。
要严格按照规定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就业专项资金,确保专款专用。
严禁将就业专项资金用于平衡预算;严禁用于基本建设、租赁、交通工具购置和部门或单位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支出。
对于地方确需新增促进就业的支出项目,必须在符合上述要求的前提下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要加强政策宣传,借助广播电视、互联网络、平面媒体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各项就业政策的具体内容、申请办法、受理部门、办理时限等情况,让劳动者和单位了解政策,熟悉办理程序。
要加强业务培训,进一步提高就业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确保政策理解到位,执行有力。
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分类工作的通知

中央编办、财政部、⼈⼒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分类⼯作的通知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配套⽂件的通知》(国办发[2011]37号)要求,经中央编委领导批准,现就做好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分类⼯作通知如下:⼀、把科学划分类别作为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的基础和重要内容,摆上重要议事⽇程,认真组织学习相关⽂件,深刻领会精神,准确把握要求。
⼆、严格执⾏政策。
要认真落实中发[2011]5号和国办发[2011]37号⽂件相关规定,严格按照社会功能划分现有事业单位类别,不以机构名称、经费形式、⼈员管理⽅式等作为分类依据。
要实事求是、严格把关,防⽌公益类向⾏政类“挤”、经营类向公益类“靠”,防⽌将社会功能、运⾏⽅式相同的事业单位划⼊不同类别。
三、统筹安排进度。
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分类⼯作2013年上半年基本完成。
中央编办会同财政部、⼈⼒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成⽴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分类⼯作⼩组。
3⽉⾄5⽉,各部门就所属事业单位分类意见与⼯作⼩组进⾏沟通协调,形成⼀致意见。
6⽉10⽇前,各部门将所属事业单位分类意见报送中央编办。
6⽉底前,中央编办商财政部、⼈⼒资源社会保障部,涉及党群事业单位商中央组织部研究提出审核意见,按规定程序报批。
各部门要统筹安排,按时报送相关材料,以免影响事业单位改⾰进程以及与其他相关改⾰政策的衔接。
四、严肃⼯作纪律。
各部门要从⼤局出发,切实强化责任意识。
严禁借改⾰之机,擅⾃提⾼机构规格、突击增设机构、增加编制和领导职数。
严格财务管理,严禁转移、侵吞、挤占国有资产,防⽌国有资产流失。
违反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追究相关责任⼈的责任。
五、加强组织领导。
事业单位分类涉及⾯⼴、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重。
各部门要加强领导,健全⼯作机制,配备专门⼒量,扎实开展⼯作,确保按时保质完成。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2.04.25•【文号】人社部发〔2022〕23号•【施行日期】2022.04.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失业保险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贯彻落实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部署,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功能作用,助力稳就业保民生,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大型企业仍按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最高提至90%。
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
实施上述稳岗返还政策的统筹地区,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1年以上。
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各地要大力推广通过后台数据比对精准发放的“免申即享”经办新模式,进一步畅通资金返还渠道,对没有对公账户的小微企业,可将资金直接返还至当地税务部门提供的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账户。
二、拓宽技能提升补贴受益范围。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照初级(五级)不超过1000元、中级(四级)不超过1500元、高级(三级)不超过2000元的标准申请技能提升补贴。
参保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规定申请技能提升补贴;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继续放宽至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就业补贴类政策清单及首批地方线上申领平台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就业补贴类政策清单及首批地方线上申领平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4.23•【文号】人社厅发〔2020〕44号•【施行日期】2020.04.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就业补贴类政策清单及首批地方线上申领平台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强化稳就业举措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梳理形成了现行鼓励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和支持劳动者就业创业的就业补贴类政策清单,并汇总了各地线上申领平台。
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地要对照就业补贴类政策清单,在确保中央政策落实落地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完善本地政策清单,明确补贴对象、补贴标准、申领流程、受理机构、办理时限、政策依据,并主动向社会公布。
二、已实现就业补贴类政策线上申领的地方,要切实保障线上申领渠道畅通,逐步推动所有补贴事项实现线上办理。
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主动推送、媒体宣传、经办服务等各种渠道广泛宣传线上申领平台,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了解并运用线上申领平台,推动线上办成为政策申领主渠道。
三、尚未实现线上申领的地区,要加快进度,抓紧建立完善经办信息系统,力争今年6月底前实现线上办理。
对仍需现场办理的,要及时公布受理机构、联系方式和地址,大力推广电话申请、邮寄办理、代办服务等方式,尽可能实行各类补贴政策不见面申领、一次性办理。
要切实精简材料,优化流程,缩短办理时间,切实提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获得感、满意度。
附件:1.就业补贴政策清单2.各地就业补助资金线上申领平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2020年4月23日附件1就业补贴类政策清单一、鼓励企业(单位)吸纳就业政策(一)职业培训补贴1.补贴对象:对企业新录用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岗位技能培训的,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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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文件
人社部发[2009]177号
关于调整国家信访局信访岗位津贴
实施范围和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财务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财务部门: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调整国家信访局信访岗位津贴实施范围和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国家信访局信访岗位津贴”更名为“信访工作人员岗位津贴”。
二、信访工作人员岗位津贴的实施范围,限于各级信访部门和各单位信访部门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的专职信访工作人员。
三、信访工作人员岗位津贴标准,从事信访一线业务的工作人员每人每月235元,其他信访工作人员每人每月130元。
四、信访工作人员岗位津贴列入工资统发,按月发放。
调离信访工作岗位或离退休的人员,从调离或离退休的下个月起停发岗位津贴。
五、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擅自扩大信访工作人员岗位津贴实施范围和提高津贴标准。
各级信访部门要提出一线信访工作岗位和其他信访工作岗位的具体意见,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财政部门备案。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财政部门要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六、信访工作人员岗位津贴所需经费,按现行管理体制和财务隶属关系,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
七、调整国家信访局信访岗位津贴实施范围和标准,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2004年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国家信访局信访岗位津贴标准的通知》(国人部[2004]33号同时废止)。
八、本通知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二00九年十二月十五日(此件不公开)
主题词:人力资源工资通知
抄送:党中央各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各人民团体人事、财务
部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09年12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