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监理规范(正文)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加快,水利工程的建设与施工也日益增加。
为了确保水利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安全性,监理服务成为至关重要的环节。
本文将就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进行详细探讨,分为三个主要部分:监理机构的资质要求、监理人员的专业素养和监理流程的规定。
一、监理机构的资质要求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机构是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提高监理服务的水平,相关机构需满足一定的资质要求。
1. 注册资金要求:监理机构需具备一定的注册资金,以确保能够承担相应的责任和风险。
2. 人员配置要求:监理机构需拥有一支专业化的技术团队,包括工程师、技术员和其他必要的专业人员。
3. 业绩要求:监理机构应具备丰富的水利工程施工监理经验,包括参与过的项目数量和项目质量。
4. 设备设施要求:监理机构应配备必要的监测设备和检测仪器,以保证监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监理人员的专业素养监理人员作为水利工程施工监理的核心力量,其专业素养对于工程质量和安全至关重要。
1. 专业知识:监理人员需具备充足的水利工程专业知识,包括工程设计、施工工艺、质量控制等方面。
2. 监理能力:监理人员需具备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和问题解决能力,能够独立完成监理工作。
3. 法律法规:监理人员需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特别是与水利工程相关的法规,以确保施工合规。
4. 沟通能力:监理人员需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能够与各方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三、监理流程的规定为了确保水利工程施工过程的规范性和监理工作的高效性,需制定相关的监理流程和规定。
1. 施工前期准备:监理人员在施工前需进行现场勘察和预先评估,确定施工方案和监测计划。
2. 施工过程监管:监理人员需进行现场巡查,确保施工按照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进行,并及时发现和解决施工中的问题。
3. 质量控制:监理人员需进行质量检测和验收,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要求,并做好质量记录和资料整理。
4. 安全管理:监理人员需严格执行相关的安全管理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并及时应对紧急情况。
水利水电工程监理实施细则范本

第一章监理守则一、关于监理人第一条:监理人必须严守独立、公正、廉洁的原则,对工程项目具有高度的责任感。
第二条:监理人须与承包人模范遵守国家及地方的各种法律、法规和规定,严格执行技术规程、规范,并且尊重当地的民俗、民情。
第三条:严格按照工程合同来实施对工程的监理,既要保护发包人利益,又要公正、合理的对待承包人。
第四条:监理人须廉洁勤业,不得接受除发包人所支付的工程监理酬金以外的任何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单位或个人的回扣、津贴或其它间接报酬。
第五条:监理人须严守秘密,对所了解的关于发包人或承包人的经济技术情报,除经授权外不得泄露。
第六条:监理人必须观点鲜明,对其认为正确的判断或决定遭发包人否决时,亦应书面向发包人说明其理由,并阐明否决可能引起的后果。
对发包人的某些决定认为不妥时,则应主动向发包人阐明可能导致的不良影响。
第七条:监理人及其成员不得经营或参与与工程项目有关的任何商业活动,也不得在政府部门或项目有关的施工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单位任职或兼职。
第八条:监理人必须光明磊落,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竞争业务,不得伤害、诽谤、诬陷其他发包人单位。
第九条:•监理人须定期向发包人汇报工程项目进展情况及其监理业务开展情况,不得谎言欺骗发包人,或故意掩饰工作中的失误。
二、关于监理工程师:第十条:监理人员须守法、公正、清廉、坚持科学态度、实事求是,以严谨的作风和服务的观念,热情为工程项目服务。
第十一条:监理工程师必须熟悉各自的业务,对其设计文件,技术规范,施工程序,安全措施,施工工艺,验收规程,质量评定标准及各类相关的合同文件,应认真理解与熟悉,并正确操作。
第十二条:监理人员应经常深入施工现场,及时掌握第一手资料,解决工程施工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
第十三条:监理人员在熟悉业务的同时,尚应加强信息管理工作,本着科学、求实的态度支持设计、施工及科研单位对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方案实行优化,大胆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方案。
第十四条:监理人员须清正廉明,不得私自在施工、物资材料设备供应等单位兼职或收取贿赂,或有徇私舞弊行为,不得利用工作之便泄露发包人或施工单位的业务情报。
水电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DL/T 5111—2000前 言水电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从1984年开始,逐步转为全面推行,已历经十五年了,为规范水电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行为,原国家能源部和电力工业部先后发布了《水电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电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水电工程监理工程师资质管理办法》、《水电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等有关文件。
1998年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00年国务院又发布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更加明确了工程监理的地位及其重要性。
本标准根据原电力工业部1995年电力行业标准计划项目(技综[1995]15号文)的安排制定。
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以及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工程建设主管部门颁布的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等行政法规进行编制。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都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电力公司水电及新能源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的起草单位:中国建设监理协会水电建设监理分会,国家电力公司中南勘测设计研究院,长江水利委员会建设工程监理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祁宁春、杨浦生、陈明惠、毛亚杰、赵锡锦、王音辉、陈东平、陈学德、钱有锐、周伟鑫、董晓伟、廖家凯、徐培基、孙玉生、汪易森、赵雄飞、马树青、王平稳、刘经迪、汪 毅、朱纯祥、邹 琳。
本标准由中国建设监理协会水电建设监理分会负责解释。
2000年10月1 范 围本规范规定了对监理机构的要求,对工程质量的控制、检验,对工程进度的控制,对安全、环保的要求以及合同的管理与责任等。
本规范适用于大中型水电水利工程项目实施阶段的监理。
小型水电水利工程项目的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可参照执行。
2 名词与术语2.0.1 施工监理指工程监理单位受业主委托,承担工程项目建设施工实施阶段的工程监理。
2.0.2 工程建设合同文件包括工程承建合同文件、建设监理合同文件等,分别指由业主与工程承建单位或监理单位或其他工程建设方,为工程建设目的,明确签约双方义务、责任与权益的协议书及组成文件。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正文)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 223—2008)(替代SL223—1999)1 总则1.0.1为加强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管理,使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制度化、规范化,保证工程验收质量,特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由中央、地方财政全部投资或部分投资建设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含1级、2级、3级堤防工程)的验收,其他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的验收可参照执行。
1.0.3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可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
法人验收应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水电站(泵站)中间机组启动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等;政府验收应包括阶段验收、专项验收、竣工验收等。
验收主持单位可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增设验收的类别和具体要求。
1.0.4工程验收应以下列文件为主要依据:1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2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3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4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文件;6法人验收还应以施工合同为依据。
1.0.5工程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检查工程是否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建设;2检查已完工程在设计、施工、设备制造安装等方面的质量及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情况;3检查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或进行下一阶段建设的条件;4检查工程投资控制和资金使用情况;5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6对工程建设做出评价和结论。
1.0.6政府验收应由验收主持单位组织成立的验收委员会负责;法人验收应由项目法人组织成立的验收工作组负责。
验收委员会(工作组)由有关单位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
验收的成果性文件是验收鉴定书,验收委员会(工作组)成员应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对验收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将保留意见在验收鉴定书上明确记载并签字。
1.0.7工程验收结论应经2/3以上验收委员会(工作组)成员同意。
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其处理原则应由验收委员会(工作组)协商确定。
主任委员(组长)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
若1/2以上的委员(组员)不同意裁决意见时,法人验收应报请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决定;政府验收应报请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决定。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2017年修正)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201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17.12.2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49号•【施行日期】2017.12.22•【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2006年12月18日水利部令第28号发布根据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以及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各类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修复、拆除等项目)及其配套和附属工程。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下同)委托,按照监理合同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施中的质量、进度、资金、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进行的管理活动,包括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实行建设监理。
总投资200万元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建设监理:(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安全的;(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三)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
铁路、公路、城镇建设、矿山、电力、石油天然气、建材等开发建设项目的配套水土保持工程,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开展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
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水利部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监督管理。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正文)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 223—2008)(替代SL223—1999)1 总则1.0.1为加强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管理,使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制度化、规范化,保证工程验收质量,特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由中央、地方财政全部投资或部分投资建设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含1级、2级、3级堤防工程)的验收,其他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的验收可参照执行。
1.0.3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可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
法人验收应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水电站(泵站)中间机组启动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等;政府验收应包括阶段验收、专项验收、竣工验收等。
验收主持单位可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增设验收的类别和具体要求。
1.0.4工程验收应以下列文件为主要依据:1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2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3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4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文件;6法人验收还应以施工合同为依据。
1.0.5工程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检查工程是否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建设;2检查已完工程在设计、施工、设备制造安装等方面的质量及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情况;3检查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或进行下一阶段建设的条件;4检查工程投资控制和资金使用情况;5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6对工程建设做出评价和结论。
1.0.6政府验收应由验收主持单位组织成立的验收委员会负责;法人验收应由项目法人组织成立的验收工作组负责。
验收委员会(工作组)由有关单位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
验收的成果性文件是验收鉴定书,验收委员会(工作组)成员应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对验收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将保留意见在验收鉴定书上明确记载并签字。
1.0.7工程验收结论应经2/3以上验收委员会(工作组)成员同意。
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其处理原则应由验收委员会(工作组)协商确定。
主任委员(组长)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
若1/2以上的委员(组员)不同意裁决意见时,法人验收应报请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决定;政府验收应报请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决定。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监理规范(正文)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1 总则……………………………………………………………2术语……………………………………………………………3监理组织及监理人员…………………………………………3.1监理单位……………………………………………………3.2监理机构……………………………………………………3。
3监理人员……………………………………………………4施工监理工作程序、方法和制度……………………………4。
1基本工作程序………………………………………………4。
2主要工作方法………………………………………………4。
3主要工作制度………………………………………………5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5。
1监理机构的准备工作 (4)5.2施工准备的监理工作………………………………………6施工实施阶段的监理工作……………………………………6.1开工条件的控制……………………………………………6。
2工程质量控制………………………………………………6.3工程进度控制………………………………………………6.4工程投资控制………………………………………………6。
5施工安全与环境保护………………………………………6.6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6.7信息管理…………………………………………………6.8工程验收与移交……………………………………………7保修期的监理工作……………………………………………7.1保修期的起算、延长和终止…………………………………7。
2保修期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附录A监理规划编写要点及主要内容………………………附录B监理实施细则编写要点及主要内容…………………附录C施工监理主要工作程序框图…………………………附录D监理报告编写要求及主要内容……………………附录E施工监理工作常用表格………………………………标准用词说明……………………………………………………条文说明…………………………………………………………1 总则1.0。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

3 监理组织及监理人 员
▪ 监理单位
▪ 监理机构
▪ 监理人员
3.1 监理单位开展监理工作应遵守的规 定
▪ 1. 遵纪守法,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 益和工程建设当事人各方合法利益。
▪ 2. 不得与所承担监理项目的承包人、设备 和材料供货人发生经营性隶属关系,也不 得是这些单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的合伙经营者。
▪ 3. 禁止转让、违法分包监理业务;不得聘 用无监理岗位证书的人员从事监理业务。
序 监理文件名称 条 文 号
阶段
编制人
1 监理大纲 2.0.12 监理招标阶段 监理人 (投标人)
批准 监理部位
性质 规划性文件
2 监理规划 2.0.13 签订监理 总监理 监理单位 指导性文件
合同后
工程师 技术负责人
3 监理实施细则 2.0.14
实施阶段
监理 工程师
总监理 工程师
操作性文件
4 书面形式 2.0.16 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电传、电报、传真、电子 数据交换、电子邮件)
▪ 4. 禁止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监理业务 。
3.2 监理机构
▪ 监理机构是依据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 由监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组成,
全面履行监理合同的机构。
➢监理单位应于合同签订10日内将监理机 构的组织形式、人员构成和总监任命书面 通知建设单位。总监调整,监理单位应征 得建设单位同意,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专业监理工程师调整,总监应书面通知建 设单位和承包单位。(GB)
▪ 监理实施细则——根据监理规划由专业监理工 程师编写,并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针对工程 项目中某一专业或某一项目监理工作的操作性 文件。
➢ 以上三个阶段性文件的具体内容、深度、作用和编制 的时间是不同的。监理大纲好比是“可研报告”,监 理规划是工程的“初步设计”,监理实施细则相当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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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1 总则……………………………………………………………2术语……………………………………………………………3监理组织及监理人员…………………………………………3.1监理单位……………………………………………………3.2监理机构……………………………………………………3.3监理人员……………………………………………………4施工监理工作程序、方法和制度……………………………4.1基本工作程序………………………………………………4.2主要工作方法………………………………………………4.3主要工作制度………………………………………………5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5.1监理机构的准备工作 (4)5.2施工准备的监理工作………………………………………6施工实施阶段的监理工作……………………………………6.1开工条件的控制……………………………………………6.2工程质量控制………………………………………………6.3工程进度控制………………………………………………6.4工程投资控制………………………………………………6.5施工安全与环境保护………………………………………6.6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6.7信息管理…………………………………………………6.8工程验收与移交……………………………………………7保修期的监理工作……………………………………………7.1保修期的起算、延长和终止…………………………………7.2保修期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附录A监理规划编写要点及主要内容………………………附录B监理实施细则编写要点及主要内容…………………附录C施工监理主要工作程序框图…………………………附录D监理报告编写要求及主要内容……………………附录E施工监理工作常用表格………………………………标准用词说明……………………………………………………条文说明…………………………………………………………1 总则1.0.1 为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施工监理活动的管理,保证监理工作质量,提高项目管理水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我国境内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理,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理可参照施行。
1.0.3 监理单位应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资格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担监理业务,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1.0.4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应按有关规定择优选择监理单位。
1.0.5 监理单位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独立、公正、公平、诚信、科学地开展监理工作,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职责。
1.0.6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应以合同管理为中心,有效控制工程建设项目质量、投资、进度等目标,加强信息管理,并协调建设各方之间的关系。
1.0.7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应以下列文件为依据:1 国家和水利部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 水利行业工程建设有关技术标准及其强制性条文。
3 经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4 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等合同文件。
1.0.8 监理单位为实施施工监理而进行的审核、核查、检验、认可与批准,并不免除或减轻责任方应承担的责任。
1.0.9 监理单位应积极采用先进的项目管理技术和手段实施监理工作。
监理单位的合理化建议或高效工作使工程建设项目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监理单位可按有关规定或监理合同约定,获得相应的奖励。
因监理单位的直接原因致使工程项目遭受了直接损失,监理单位应按有关规定或监理合同约定予以相应的赔偿。
2 术语2.0.1 水利工程 water resources projects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水土保持、移民、水资源保护等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修复)及其配套和附属工程的统称。
2.0.2 监理单位 supervision unit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资格等级证书,并与发包人签订了监理合同,提供监理服务的单位。
employer承担工程项目直接建设管理责任,委托监理业务的法人或其合法代表人。
contractor与发包人签订了施工合同,实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保修的企业法人或其合法代表人。
2.0.5 施工监理 construction supervision监理机构依据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保修实施的监理。
supervision organization监理单位依据监理合同派驻工程现场,由监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组成,全面履行监理合同的机构。
supervisory staff在监理机构中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
general engineer取得《水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受监理单位委派,全面负责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监理工程师。
vice-general engineer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使总监理工程师部分职责和权力的监理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 engineer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按规定注册,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在监理机构中承担监理工作的人员。
监理员 assistant engineer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岗位证书》,在监理机构中承担辅助、协助工作的人员。
监理大纲 supervision outline监理单位在监理招标投标阶段编制的规划性文件。
监理规划 supervision plan在监理单位与发包人签订监理合同之后,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编制,并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同意的用以指导监理机构全面开展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监理规划可参照本规范附录A编写。
监理实施细则 supervision executive detailed rules由监理工程师负责编制,并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用以实施某一项目或某一专业监理工作的操作性文件。
监理实施细则可参照本规范附录B编写。
保修期 maintenance period从工程移交证书中注明之日起,至有关规定或施工合同约定的保修时限止的时段。
written form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3 监理组织及监理人员3.1 监理单位,应遵守下列规定:l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工程建设当事人各方合法权益。
2不得与所承担监理项目的承包人、设备和材料供货人发生经营性隶属关系,也不得是这些单位的合伙经营者。
3禁止转让、违法分包监理业务。
4不得聘用无监理岗位证书的人员从事监理业务。
5禁止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监理业务。
,组建项目监理机构,配置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人员,并在监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将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他主要监理人员派驻到监理工地。
人员配置如有变化,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
,加强内部管理,对监理人员进行技术、管理培训,建立监理人员考核、评价、选拔、培养和奖惩制度。
,并将年检结果通知发包人。
,共同承揽监理业务。
国家和有关部门对联合体或联营体资格有规定的,应遵照其规定。
监理联合体各方应明确一个监理单位为责任方。
联合体的总监理工程师由责任方派出,联营体的总监理工程师由其法定代表人委托。
,监理合同中有约定的,监理单位和发包人应按监理合同执行;监理合同无约定的,监理单位应与发包人另行签订监理补充协议,明确相关工作、服务内容和报酬。
3.2监理机构1协助发包人选择承包人、设备和材料供货人。
2审核承包人拟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
3核查并签发施工图纸。
4审批承包人提交的各类文件。
5签发指令、指示、通知、批复等监理文件。
6监督、检查施工过程及现场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情况。
7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进度。
8检验施工项目的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的质量和工程施工质量。
9处置施工中影响或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紧急情况。
10审核工程计量,签发各类付款证书。
11处理合同违约、变更和索赔等合同实施中的问题。
12参与或协助发包人组织工程验收,签发工程移交证书;监督、检查工程保修情况,签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
13主持施工合同各方之间关系的协调工作。
14解释施工合同文件。
15监理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与权限。
3.2.5 监理机构进驻工地后,应将开展监理工作的基本工作程序、工作制度和工作方法等向承包人进行交底。
,将履行合同期间从发包人处领取的设计文件、图纸等资料归还发包人,并履行保密义务。
3.3 监理人员l、遵纪守法,坚持求实、严谨、科学的工作作风,全面履行义务,正确运用权限,勤奋、高效地开展监理工作。
2、努力钻研业务,熟悉和掌握建设项目管理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提高自身素质和技术、管理水平。
3、提高监理服务意识,增强责任感,加强与工程建设有关各方的协作,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尽职尽责,公正廉洁。
4、未经许可,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有关的技术和商务秘密,并应妥善做好发包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
5、除监理工作联系外,不得与承包人和材料、工程设备供货人有其他业务关系和经济利益关系。
6、不得出卖、出借、转让、涂改、伪造资格证书或岗位证书。
7、监理人员只能在一个监理单位注册。
未经注册单位同意不得承担其他监理单位的监理业务。
8、遵守职业道德,维护职业信誉,严禁徇私舞弊。
l、主持编制监理规划,制定监理机构规章制度,审批监理实施细则;签发监理机构的文件。
2、确定监理机构各部门职责分工及各级监理人员职责权限,协调监理机构内部工作。
3、指导监理工程师开展工作;负责本监理机构中监理人员的工作考核,调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根据工程建设进展情况,调整监理人员。
4、主持审核承包人提出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报发包人批准。
5、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施工进度计划和资金流计划。
6、组织或授权监理工程师组织设计交底;签发施工图纸。
7、主持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或授权监理工程师主持监理例会和监理专题会议。
8、签发进场通知、合同项目开工令、分部工程开工通知、暂停施工通知和复工通知等重要监理文件。
9、组织审核付款申请,签发各类付款证书。
10、主持处理合同违约、变更和索赔等事宜,签发变更和索赔的有关文件。
1l、主持施工合同实施中的协调工作,调解合同争议,必要时对施工合同条款做出解释。
12、要求承包人撤换不称职或不宜在本工程工作的现场施工人员或技术、管理人员。
13、审核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并监督其实施;审批工程质量缺陷的处理方案;参与或协助发包人组织处理工程质量及安全事故。
14、组织或协助发包人组织工程项目的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完工验收、合同项目完工验收,参加阶段验收、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