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房产确权诉讼实务
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起诉状(精选3篇)

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起诉状(篇一)此文档协议是通用版本,可以直接使用,符号*表示空白。
原告:*******,男,出生年***月:********1972年12月22日,住址:********省*****市*****区********604;被告:*******,女,出生年***月:********1**71年**月2日,住址:********诉讼恳求:********一、恳求法院依离婚协议的商定依法分割原被告共同全部的房产;(房产暂计价值481600元)二、判令由被告担当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于X年12月7日经深圳市南山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登记字号:*******04******13********0.原被告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商定:********双方共有房产归双方共同全部,由双方共同协商使用。
如有一方有意拥有整个房产,必需另行签订协议,以支付当时市场价50%给另一方;如房产变卖,双方各得房产变卖收益的50%.离婚后,原被告双方很长一段时间共同居住使用该房屋,相关费用亦始终由原告方支付。
但自从该小区纳如城市更新改造项目后,被告方违反离婚协议的商定,在没有与原告协商的状况下,擅自与负责拆迁的公司协商涉案房屋的拆迁补偿协议。
为此,原告多次与被告交涉,但被告却置之不理。
被告的行为严峻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
同时,原告依协议之商定向被告提出市场补偿价取得该房屋的全部权,被告亦不予协作办理。
基于此,现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特向贵院提起起诉,望贵院依法作出判决,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市*****区人民法院起诉人:********起诉日期:*****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起诉状(篇二) [律师姓名][律师事务所名称][联系方式][日期][法院名称][法院地址][法院邮编][原告姓名][原告联系地址][原告联系电话][被告姓名][被告联系地址][被告联系电话]诉状原告:[原告姓名]被告:[被告姓名]摘要:本案为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原告与被告就房屋所有权问题产生争议,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依法起诉被告,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其房屋所有权,并要求相应的赔偿。
婚内财产约定的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婚内财产约定作为一种新型的财产关系形式,逐渐被越来越多的夫妻所接受。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对婚内财产约定的法律效力认识不足,导致了许多法律纠纷。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婚内财产约定案件为例,分析婚内财产约定的法律效力及相关法律问题。
(一)案情简介原告张先生与被告李女士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双方于2013年共同购置了一套房产,价值500万元。
2015年,双方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
在离婚协议中,张先生与李女士约定:离婚后,房产归张先生所有,李女士放弃对房产的所有权。
离婚后,李女士发现张先生在离婚前隐瞒了部分财产,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房产。
(二)争议焦点1. 婚内财产约定的法律效力;2. 婚内财产约定与离婚协议的效力关系;3. 离婚后财产分割的法律适用。
二、案例分析(一)婚内财产约定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在本案中,张先生与李女士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了房产归张先生所有,李女士放弃对房产的所有权。
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该婚内财产约定合法有效。
(二)婚内财产约定与离婚协议的效力关系《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在本案中,离婚协议是双方在离婚过程中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然而,离婚协议中的婚内财产约定与离婚协议的效力关系需要区分。
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婚内财产约定具有独立性,不因离婚协议的生效而失效。
因此,在本案中,即使离婚协议已经生效,婚内财产约定的效力依然存在。
民事起诉状房屋确权

【民事起诉状】原告:(个人或单位)被告:(个人或单位)诉讼代理人:(委托律师姓名)案由:房屋确权一、基本情况1. 原告明:2. 被告明:3. 争议房屋的基本情况(包括地址、建筑面积、产权证号等):二、事实和理由1. 原告主张的权利及事实依据:(在这里详细陈述原告主张的权利以及事实依据,例如产权协议、转让协议、购房合同、房屋继承权证明等)2. 被告主张的权利及事实依据:(在这里详细陈述被告主张的权利以及事实依据,例如产权协议、转让协议、购房合同、房屋继承权证明等)3. 双方存在的争议:(在这里详细陈述双方存在的争议,例如产权归属、使用权、赔偿损失等)4. 法律依据:(在这里列明相关法律条文、法规等,并分别解释其适用于本案的理由)三、诉讼请求(在这里列明原告的诉讼请求,如:)1. 判令本院认定被诉房屋的产权归属情况。
2. 判令被告退还房屋及遗留物并承担相应的使用费用、维修费用等。
3.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被告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合理支出及精神损害赔偿等共计××元。
四、证据清单(在这里列明原告及被告持有的证据名称、形式、时间、地点等,例如产权协议、转让协议、购房合同、房屋继承权证明、房屋内部照片、房屋交易过户记录等)五、案件受理费用本案的受理费共计××元,由被告承担。
六、诉讼代理人及联系方式诉讼代理人:(委托律师姓名)联系方式:特此起诉!原告:(个人或单位)年月日【总结】1. 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 原告、被告:指民事诉讼中提出诉讼请求方和被诉方。
- 房屋确权:指确定房屋的产权归属、使用权等。
- 法律依据:指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法规等。
- 证据清单:列明原告及被告持有的证据,以及证据的名称、形式、时间、地点等信息。
2. 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 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程序法律法规。
- 产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律法规,规定了产权的一系列规定,包括物权的种类、取得方式、内容和保护等方面。
关于一起房屋权属确权纠纷案件的案例分析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关于一起房屋权属确权纠纷案件的案例分析【摘要】2007年8月,被告A(湖北人士)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天力街11号楼1101号房产卖与原告。
8月17日,原告向被告A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同时,被告A亦将涉案房屋交付于原告,原告开始进行装修并实际占有、使用涉案房屋至今。
2007年8月20日,原告就涉案房屋向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下称“朝阳房管局”)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过户登记手续,同日,朝阳房管局告知原告在一个月(即2007年9月20日)后,到其处领取涉案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书》。
在原告等候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书》期间,原告从朝阳房管局处知悉,因被告B(湖北人士)与被告A之间产生民间借贷纠纷,被告B提出了财产保全,涉案房屋被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查封。
因原告不服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查封的判决,故向不动产所在地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认定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天力街11号楼1101号房屋所有权属于原告所有。
本案争议焦点:一.原告是否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是否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并依法要求解除查封?二.从法理上来说,本案应倾向维护哪一方的权利?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
而那些身材健壮如虎的成年人则是一阵笑骂,数落着自己的孩子,拎着骨棒与阔剑也快步向自家中走去。
如何写离婚房产确权起诉状

如何写离婚房产确权起诉状离婚后如果对于房产的所有权有争议的话,可能就会涉及到房产的确权。
那么你知道如何写离婚房产确权起诉状吗?想要了解更多关于如何写离婚房产确权起诉状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如何写离婚房产确权起诉状原告:翟XX,⼥,XXXX⽇出⽣,⾝份证号码:XX900197803XXXXX,住所:XX市XX区XX⼩区XX幢XX号。
代理⼈:曾XX律师。
被告:单XX,男XXXX⽇出⽣,⾝份证号码:XX0073111XXXX,住所:XX市XX区XX⼩区XX幢XXX号。
案由:房屋产权确权纠纷请求事项:1、判决确认原告系XX市XX区XX⼩区XX幢XXX号房屋所有权的共同共有权⼈;2、判决被告履⾏协助原告办理XX莞市XX区XX⼩区XX幢XXX号房屋共有权登记⼿续的义务;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1999年1⽉18⽇,原告与被告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并共同⽣活。
婚后,被告以夫妻共同财产购置XX市XX区XX⼩区XX幢XXX号房屋,并将该房屋的产权登记在被告⼀⼈名下。
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要求被告将原告列为该房屋所有权的共有权⼈,协助原告办理该房屋共有权登记⼿续,但被告拒绝原告的合法要求。
为维护⾃⼰的合法权益,根据《婚姻法》、《物权法》等相关规定,特诉诸贵院,恳求判如所请。
此致XX市⼈民法院具状⼈:代理⼈:曾XX律师XX年XX⽉XX⽇⼆、离婚房产如何分割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双⽅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根据《婚姻法解释(⼆)》第20条规定:双⽅对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价值及归属⽆法达成协议时,⼈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双⽅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2、⼀⽅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应当给予另⼀⽅补偿;3、双⽅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分割。
家庭婚姻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购买了位于某市的一套房产,房产证登记在原告王某名下。
由于夫妻双方性格不合,矛盾不断,最终导致感情破裂。
2018年,原告王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被告李某承担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二、案件事实1. 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了位于某市的一套房产,购房款共计100万元。
其中,原告王某出资60万元,被告李某出资40万元。
2. 房产证登记在原告王某名下,但双方均认可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3. 原告王某认为,被告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尽到家庭责任,对家庭照顾不足,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4. 被告李某承认夫妻感情破裂,但认为房产分割应按照各自出资比例进行。
三、争议焦点1. 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2.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标准。
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离婚时,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五、法院判决1.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法院认为,购房款100万元中,原告王某出资60万元,被告李某出资40万元,该房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标准,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进行。
考虑到原告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承担了较多的家庭责任,法院判决被告李某向原告王某支付房产分割款60万元。
六、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法院在判决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以下因素:1. 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认定购房款100万元为夫妻共同财产。
房屋确权起诉状范本

房屋确权起诉状范本法院名称:XXX法院当事人:原告:(甲方姓名)、(甲方身份证号码)、住(甲方住址)被告:(乙方姓名)、(乙方身份证号码)、住(乙方住址)诉讼请求事项:1.确认甲方对位于(房屋地址)的房屋享有所有权;2.要求乙方立即停止侵犯甲方对上述房屋的所有权;3.要求乙方赔偿甲方因此次纠纷所遭受的经济损失;4.要求乙方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一、原告(甲方)是房屋位于(房屋地址)的产权人,房屋产权证明在原告名下。
房屋是甲方通过合法途径购买的,所有权完全属于甲方。
二、自甲方取得上述房屋的所有权之日起,甲方一直履行相应的地税、物业费、维修费等义务,并在房屋上进行了合法的改造和装修,使其符合甲方的合法居住要求。
三、最近,甲方发现乙方擅自进入房屋,并开始在房屋内进行装修和翻新等行为,且乙方声称对该房屋具有所有权。
乙方的行为严重侵犯了甲方的所有权利益,并给甲方的合法居住权带来了严重的影响和损害。
四、甲方已多次与乙方进行协商,并要求乙方停止其非法行为,但乙方置之不理。
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甲方不得已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保护甲方的权益。
证据:1.房屋产权证明附:(出示具体证据文件)请求判决:1.确认甲方对位于(房屋地址)的房屋享有所有权;2.要求乙方立即停止侵犯甲方对上述房屋的所有权;3.要求乙方赔偿甲方因此次纠纷所遭受的经济损失,数额为人民币(具体金额);4.要求乙方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一条:房屋的所有权人对自己的房屋有权处分,并依法享受其产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二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享有自己的房屋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依法负有对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修理、保管和维护的义务,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三条:房屋所有权的取得途径有买卖、继承、赠与、合法的附义务实现等。
此致XXXX法院原告(甲方签名)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房屋确权起诉状范本

房屋确权起诉状范本【案号】 XXXXXXX 民事诉讼案【原告】:XXXXX【被告】:XXXXX【答辩期限】:自收到本起诉状之日起15日内申请人 XXXX,男/女,出生年月日,住所地为XXXXX,身份证号码为XXXXX,特申请本法院立案,将下列事项向法院提起诉讼:【事实与理由】一、案情摘要本案涉及XXXXX(地点)一套面积为XXXX平方米的房产(以下简称“本房产”)。
原告XXXX自XXXX年购买本房产,并一直居住及使用至今。
二、合同背景1.原告与被告于XXXX年XX月XX日签订了一份XXXX合同,约定了本房产的买卖事宜。
该合同明确约定,原告以XXXX万元的价格购买此房产,并在约定日期前一次性支付了全部购房款项。
2.根据房屋买卖合同,原告成为本房产的合法拥有者,并在购房合同中约定了相关权利和义务。
三、被告违约行为不幸的是,自原告购买本房产起,被告未按约定履行相关义务,造成了以下不良后果:1.被告未按时按照约定交付本房产的相关产权证明文件。
2.被告未按时向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手续,导致原告无法享受房屋的相应权益。
3.被告未履行协助办理购房贷款相关手续的义务,导致原告无法按时取得贷款并支付相应利息。
四、起诉请求鉴于上述事实,原告特向贵法院依法提起诉讼,并请求贵法院依法判决如下:1.确认原告对本房产享有合法所有权,并责令被告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2.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因被告违约行为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及相关合理费用,共计XXXX万元。
3.其他原告权益的保护。
【证据目录】1.购房合同及相关附件2.购房款项支付凭证3.交涉函及回执4.其他与本案有关的书证和证据【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授权代理人声明】本人委托律师 xxx 出庭代理并办理本案的一切事宜,并请法院给予受理。
【陈述事项】特此申请,愿接受法院的调解、审理。
申请人:XXXX 代理人:XXXX日期:XXXX年XX月XX日律师:XXXX【注】:1.本起诉状为一式两份,原件请收存,副本请送达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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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房产确权诉讼实务
一、关于房屋异议登记的问题
当一方发现另一方具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企图,通常可以采用两种方种阻止对方的过户行为。
第一种方法是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诉前(或诉讼)财产保全,通过法院发裁定冻结财产状态方式,使房屋过户手续不能办理。
由于法院对于诉前(或诉讼)财产保全一般会要求提供财产担保,财产担保金额较大且占用的时间较长,这种方式对于经济情况不是很理想的当事人,并不是最好的选择。
另一种方法是申请不动产异议登记,确是当事人保护己方利益比较切实可行的方法。
我国《物权法》规定,权利人及利害关系人认为物权登记簿上的事项有错误时,可以申请房屋产权登记部门进行异议登记。
根据该规定,未出现在登记薄上的共有权人完全可以向房屋产权登记部门申请异议登记,以阻止另一方擅自的房屋过户行为,以保护财产的安全。
在异议登记手续办理后毕后,如暂时不想离婚,异议方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婚内确认财产所有权的诉讼。
法院受理后,将法院受理通知书送回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在整个诉讼期间,该项房屋都会处于被冻结过户的状态,从而很好地起到了保护财产安全的作用。
以笔者经验,就北京市而言,基本上所有的区房管局对于异议登记都会予以配合。
二、夫妻婚内确认财产所有权之诉的立案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法发〔2008〕11号)的规定,夫妻婚内确认财产所有权之诉的案由应为“物权确认纠纷”。
但是此种案件立案时却可能会受阻。
很多地方性法院认为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应划归夫妻共同财产。
在共有基础不丧失的情况下,确定夫妻财产的所有权多此一举,属于司法资源的浪费。
事实上法院不予立案的作法并不可取,而且是错误的:
首先将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当然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本身就是错误的。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被继承人指定由夫妻一方继承的财产应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又如赠与人指定赠予给夫妻一方的财产也应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这些财产都是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取得,却都不是属于夫妻共同的财产。
因此,并不能以取得时间就想当然地确定财产的性质,而应在案件审理中根据具体证据来综合判断权属状况。
其次,在所有权不明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作为裁判机构,就应受理案件做出公正判决,以便止争定纷。
这个所有权纠纷当然也应该包括夫妻婚内财产权属纠纷。
最为重要的一点,婚内确权之诉与婚内要求分割共同财产之诉是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诉。
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不能主张分割,除非发生夫妻实行分别财产制、或配偶一方死亡、离婚等情形。
而婚内确权之诉不会使共有基础丧失,不会使财产的状况发生改变,婚内一方提起的财产权确认之诉在法理上应被完全支持。
但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对于一方当事人不仅要求确认共有,而且要求明确各自所占具体份额为其所有,法院则确定不会支持。
三、关于夫妻婚内确认财产所有权之诉的诉讼费标准,法院应按非财产案件收取。
婚内财产确权诉讼的诉讼费到底应该是按件收取还是按涉案财产标的额来收取,这个问题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中并无明确规定。
所以在实践当中,除了前面谈到的法院立案难外,在诉讼费收取上,法院也经常会给当事人及律师提出难题,以高额诉讼费吓退当事人,大大提高当事人维权的成本,亟需纠正、统一。
现在北京大部分的法院对此类型案件基本是按件收取(70元/件,如走简易程序为35元/件),但个别法院还是坚持根据财产标的额的比例收取。
婚内确权之诉应属于非财产的案件,按件收费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第一、婚内确权之诉在法理上应属于确认之诉,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主张的法律关系或法律事实存在或不存在之诉。
确认之诉并不像给付之诉那种具有可执行的内容,虽然所争议的标的呈现财产的表象,却无财产的实质。
第二、《诉讼费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财产案件是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价额来收取相关费用,婚内确权之诉的诉讼请求并不涉及到金融或价额的分割问题,按理也不属于财产案件的范畴。
四、胜诉后的共有权人产权登记变更的瓶颈问题
夫妻一方提起这种婚内确认财产所有权之诉,其目的绝不仅仅不在于“确认所有权共有”本身,目的就在于是否能够最终在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的不动产登记簿上添加共有权人名字,这才能最终起到将一方法律上权利变为现实权利、杜绝财产转移风险的关键作用。
对于已经付清全款,且已有房产证的房屋,当事人手执判决书及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到房屋权属登记部门要求添名的,该部门一般会协助办理,也不存在什么问题。
但这里最大的
麻烦还是对于尚有银行贷款未清偿的房屋,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则需银行同意方能办理。
实务中,当胜诉方找到贷款银行商量增加贷款人时,贷款银行经常会嫌变更手续麻烦,而不肯办理。
对于贷款银行不配合胜诉方添名或者变更贷款合同的做法,无论从情理上还是从法理上都是说不通的。
因为婚内确权并不同于分割,其目的不是变更贷款人,而是增加贷款人的名字。
事实上,该添名的行为会使法律上可追偿的两个债务人变为现实贷款合同中注明的两个债务人,会使贷款银行的权利得到更充分的保护。
在实践中,还需要人民法院、贷款银行及房屋权属登记部门三方就夫妻婚内确认财产所有权之诉的执行问题达成新的共识,才能最大限度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我国的婚姻法允许夫妻采用法定或约定的二种方式对共同财产进行管理。
夫妻双方完全可以通过婚姻协议的方式对共同财产的性质及范围进行明确约定,以避免以后发生不必要的纷争。
对于共同财产性质模糊或是一方有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受损方完全可以提起婚内确权之诉来救济自己的权利。
法冶永远是落后于现实生活,随着该种类型案件司法实务的日益增多,相信会有新的法律规范更好地保护人们的财产利益,这个社会才会越来越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