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水资源管理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热水矿泉水资源管理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热水矿泉水资源管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21•【字号】豫政办[2006]107号•【施行日期】2006.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热水矿泉水资源管理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6〕10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省水利厅、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热水矿泉水资源管理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热水矿泉水资源管理的意见(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二○○六年十一月二十日)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地热水、矿泉水资源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地热水、矿泉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河南省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9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对我省地热水、矿泉水资源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明确地热水、矿泉水资源管理职责分工按照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的原则,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开采已探明的地热水、矿泉水资源,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统一考虑地表水与地下水资源状况和生活用水、农业用水、工业用水实际需要的基础上先办理取水许可证,确定开采限量。
开采地热水、矿泉水资源用于商业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凭取水许可证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办理相应的采矿许可证,并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开采限量开采。
根据省政府令第59号规定,开采地热水、矿泉水资源用于商业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已缴纳地热水、矿泉水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不再缴纳水资源费。
二、切实加强地热水、矿泉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原则,对地热水、矿泉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依法管理。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家水资源管理系统运行维护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家水资源管理系统运行维护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17.02.23•【文号】办资源〔2017〕30号•【施行日期】2017.02.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家水资源管理系统运行维护工作的通知办资源〔2017〕30号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为全面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水资源监控体系,提升水资源管理能力,我部组织实施了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项目(2012-2014年),基本建成重要取用水监控体系、水功能区监控体系、大江大河省界断面监控体系和水资源监控管理三级信息平台,初步形成国家水资源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
为做好系统运行维护,切实保障各类国控监测点和各级信息平台的安全可靠、稳定运行,充分发挥系统作用,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加强管理,完成运行维护各项任务1.严格按照《水资源水量监测技术导则》《水环境监测规范》《水利信息系统运行维护规范》《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项目运行维护技术规范》等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和水资源管理工作的要求,开展系统运行维护工作。
2.对在线采集和传输设备、巡测设备、实验室分析设备等硬件设施,要做好日常监控和定期巡检、信道维持和备品备件、故障维修和校正率定等,保障监测计量设备正常稳定运行,确保系统数据准确安全。
3.对信息接收和处理设备、存储设备、网络设备、信息安全设备等硬件设施及商业软件、综合数据库、业务应用系统等软件设施,要做好故障维修、系统升级、安全管理、数据备份、数据核查等,保障信息平台互联互通和业务系统正常应用,切实发挥水资源业务支撑作用。
二、抓好落实,确保运行维护资金到位1.流域管理机构的系统运行维护经费纳入中央财政预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系统运行维护经费由各地政府负责解决。
2.各有关单位应参照行业定额标准做好系统运行维护经费测算及年度经费预算申报审批等工作。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水资源高效利用推动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水资源高效利用推动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8.10•【字号】鄂府办发〔2023〕79号•【施行日期】2023.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水资源高效利用推动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府办发〔2023〕79号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鄂尔多斯市加强水资源高效利用推动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8月10日鄂尔多斯市加强水资源高效利用推动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加强荒漠化综合防治和推进“三北”等重点生态工程建设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和考察内蒙古重要指示精神,有效破解全市水资源开发利用存在问题和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短板不足,推进水资源高效利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加强荒漠化综合防治和推进“三北”等重点生态工程建设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和考察内蒙古时的重要指示精神,严格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坚持以水定绿、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把水资源作为最大的刚性约束,突出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深挖各行业节水潜力,全面开展深度节水控水,推动全市各行业用水方式由粗放低效向节约集约转变,以水资源管理优化用水布局,以节约用水扩大发展空间,全力保障全市“三个四”工作任务用水需求,为打好荒漠化综合防治黄河“几字弯”攻坚战提供强有力的水支撑。
(二)基本原则1.以水定需、量水而行。
全方位贯彻“四水四定”原则,严格用水总量和强度双控,坚决抑制不合理用水需求,推动用水方式由粗放向节约集约转变,把节水作为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配置、调度的前提条件。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水资源管理和水资源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水资源管理和水资源费征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菏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8.05•【字号】菏政办发[2004]94号•【施行日期】2004.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水资源管理和水资源费征收工作的通知(菏政办发〔2004〕9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为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管理和水资源费征收工作,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做如下通知:一、充分认识水资源管理和水资源费征收工作的重要性随着我市经济发展、人口增长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全社会对水资源的需求将进一步增加,水资源供需矛盾日益突出。
加强水资源管理和征收水资源费是有效缓解水资源紧缺矛盾,全面建设节水型社会,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而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是筹集重要水利工程建设资金的重要途径。
各级政府、各单位必须从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做好水资源费征收工作的重要性,加大工作力度,制定和完善有关配套措施,加强水资源管理,把水资源费征收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确保足额征收。
二、加强规划,建立严格的水资源管理体系(一)加强水资源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各县区要严格依法办事,从有利于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大局出发,实行水资源的统一规划、统一调度、统一管理,实现水资源的优化配置。
逐步建立从水源头到水龙头、再到污水处理、污水资源化利用的管理体系,使我市有限的水资源发挥出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
(二)严格取水许可制度,杜绝非法取水。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照《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办理取水许可证,并按取水许可证规定的地点、方式、数量、用途和有效期限等取水用水。
新建、改建和扩建大中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水资源论证。
未进行水资源论证和未配套建设节水设施的项目,不得审批立项,不予办理取水许可手续。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水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水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10•【字号】淄政办字[2006]76号•【施行日期】2006.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水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淄政办字〔2006〕76号)张店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有关企业,有关高等院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以及《淄博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促进我市中心城区(含张店区、高新区,下同)水资源的合理开发、高效利用、优化配置、全面节约和有效保护,保障区域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水资源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切实提高对水资源管理工作的认识。
我市属严重缺水城市,人均占有水资源可利用量仅为全国平均水平的15%,水资源紧缺是制约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
前一阶段,市政府组织在中心城区范围内集中开展了取用排水情况执法检查,基本摸清了中心城区用水现状以及水资源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检查发现,中心城区在供水市场秩序、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征收、用水水质等方面存在一定问题,违法取水、用水、排水及浪费水的现象时有发生。
对此,张店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及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提高认识,制定具体可行的整改目标、整改方案和整改措施,明确责任,限期整改。
要加大水资源管理工作力度,把取水、用水、排水、节水等行为依法纳入法制化管理的轨道,以保障供水安全,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二、严格执行取水许可制度。
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依法加强取水许可管理工作。
市水利、建设、环保、物价等部门要对中心城区的取用排水行为进行合理规划,规范审批程序,严格用水计量和计划管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8.20•【字号】闽政[2005]15号•【施行日期】2005.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闽政[2005]15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加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二00五年八月二十日加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规定(试行)为加强水能资源管理,规范水能资源开发利用,严格水电项目建设程序,实现开发与保护相结合,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加强规划,促进水能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一)水能资源是水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
水能资源的开发必须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并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防洪规划和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相衔接。
(二)已经审批的流域综合规划,要结合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省建设的需要,进行修改完善,并定期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与评价。
尚未编制规划的流域,要抓紧组织编制规划。
新编、修编流域综合规划应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三)流域综合规划实行分级管理。
流域面积500平方公里以上或跨设区市的河流综合规划由省水利厅会同省发改委编制并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论证后报省政府审批,已编制的流域综合规划要重新组织论证后报省政府审批。
其他流域综合规划由设区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或重新论证后报省水利厅会同省发改委审批,审批前须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流域综合规划未经重新审批的,应停止审批或核准水能开发项目。
(四)流域综合规划一经审定,必须严格执行。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南湾水库水资源管理和调度的通知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南湾水库水资源管理和调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利工程
【发文字号】信政文[2011]200号
【发布部门】信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12.01
【实施日期】2011.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南湾水库水资源管理和调度的通知
(信政文〔2011〕20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今年以来,我市降水较常年平均水平偏少近四成。
南湾水库作为信阳市唯一的城市供水水源,蓄水较往年偏少六成。
若今冬明春持续少雨,工业、农业和生态环境用水将受到严重威胁,甚至威胁到信阳市城市生活用水。
鉴于目前南湾水库蓄水量小,供水用水矛盾日益突出的现状,为确保城市生活用水,为工业、农业、生态环境提供可靠的水源,亟需加强南湾水库水资源管理和调度。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南湾水库水资源管理。
直接从南湾水库取用水资源的,应当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缴纳水
资源费。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要在南湾水库取水的,依法应当进行水资源论证,经批准后方可取水。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南湾水库库区水质状况的监测工作。
发现发生重大水污染事件或者发现水质变化可能造成重大水污染事件时,应当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费征管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费征管工作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费征管工作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山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35号令),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费征管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征管工作的领导。
各级各部门一定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加快节水型社会建设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加强对水资源费征管工作的领导,强化措施,狠抓落实,树立政府权威,保证政令畅通。
二、严格执行省政府135号令的各项规定,切实做到标准、征收、上缴三到位。
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省里公布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不得自行降低征收标准。
要进一步加大征管力度,做到应收尽收。
要严格按照“票款分离”系统收缴水资源费,严禁系统外执收执缴。
欠缴2003、2004年度省级水资源费上缴任务的,要尽快制定出补缴方案,2005年12月31日前要全部补缴到省财政专户。
三、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加强水资源费使用管理。
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规定收缴水资源费,并按分成比例及时纳入各级财政专户管理。
各级财政专户管理的水资源费,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对未按规定用途列支水资源费的,要责令其限期改正,追回挪用资金。
四、加强制度建设,建立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
一要加强审计监督。
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情况的审计监督,对征收标准不到位、应征未征或未足额征收、不使用“票款分离”系统、未完成年度上缴任务以及不按规定用途列支水资源费的,要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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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水资源管理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加强我市水资源管理,强化水资源费征收,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第号令)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全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现将加强我市水资源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水利局是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以及全市水资源费的征收工作。
二、水资源费征收范围:全市行政区范围内,除城市建成区以外农村中的农民生活用水和农业灌溉用水外所有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水资源费征收包括使用自来水户、取用地下水户、取用地表水户、疏干排水及疏干排水再利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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