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加强内部合规管理,实现持续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统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实施合规管理。
本办法所称合规,是指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准则)。
本办法所称合规管理,是指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制定和执行合规管理制度,建立合规管理机制,防范合规风险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合规风险,是指因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或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或执业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准则而使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采取监管措施、给予纪律处分、出现财产损失或商业信誉损失的风险。
第三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合规管理应当覆盖所有业务,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层级子公司和全体工作人员,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第四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树立全员合规、合规从管理层做起、合规创造价值、合规是公司生存基础的理念,倡导和推进合规文化建设,培育全体工作人员合规意识,提升合规管理人员职业荣誉感和专业化、职业化水平。
第五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按照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自律组织(以下简称协会)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管理工作实施自律管理。
第二章合规管理职责第六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开展各项业务,应当合规经营、勤勉尽责,坚持客户利益至上原则,并遵守下列基本要求:(一)充分了解客户的基本信息、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标、风险偏好、诚信记录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管理办法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统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或“公司”)加强内部合规管理,增强自我约束能力,实现持续规范发展,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实施合规管理。
本办法所称合规管理,是指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制定和执行合规管理制度,建立合规管理机制,培育合规文化,防范合规风险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合规,是指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公认并普遍遵守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准则”)。
本办法所称合规风险,是指因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或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或执业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准则而使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受到法律制裁、被采取监管措施、遭受财产损失或声誉损失的风险。
第三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合规管理应当覆盖所有业务、各个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和全体工作人员,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第四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树立合规经营、全员合规、合规从高层做起的理念,倡导和推进合规文化建设,培育全体工作人员的合规意识。
第五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管理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自律组织依法制定实施细则,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管理行为实施自律管理。
第二章合规管理职责第六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全体工作人员都应当熟知与其执业行为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准则,主动识别、控制其执业行为的合规风险,并对其执业行为的合规性承担责任。
第七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合规经营,遵守下列基本原则:(一)向客户提供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欺诈客户。
(二)充分了解客户信息,对客户委托公司代其买卖证券的行为进行监控和管理,不得为客户违法从事证券交易活动提供便利。
证券公司依法合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证券公司依法合规经营,防范和化解合规风险,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业务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子公司及分支机构,以及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第三方机构。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全员合规:全体员工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主动防范、发现并化解合规风险。
(二)合规从管理层做起:公司管理层应重视合规工作,积极践行并推广合规文化,确保公司合规经营。
(三)合规创造价值:通过合规管理,提升公司管理和业务能力,为机构自身、行业和社会创造价值。
(四)合规是公司的生存基础:公司应提升合规管理重视程度,坚持合规经营,为公司正常经营及长期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第二章合规管理组织架构及职责第四条公司设立合规管理委员会,负责公司合规管理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实施。
委员会成员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合规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公司合规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二)监督、检查公司及子公司的合规工作;(三)组织、协调公司合规培训和宣传活动;(四)处理重大合规风险事件;(五)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合规管理工作情况。
第六条公司设立合规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合规管理工作。
合规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制定、修订和完善公司合规管理制度;(二)组织开展合规培训和宣传活动;(三)监督检查公司及子公司的合规工作;(四)处理日常合规风险事件;(五)向合规管理委员会报告合规管理工作情况。
第三章合规管理内容及要求第七条合规管理内容:(一)法律法规和准则的遵守;(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的执行;(三)业务活动的合规性;(四)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五)合规风险识别、评估和应对。
第八条合规管理要求:(一)公司及子公司应建立健全合规管理体系,确保合规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二)公司及子公司应定期开展合规风险排查,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予以整改;(三)公司及子公司应加强合规培训,提高员工合规意识;(四)公司及子公司应设立合规举报渠道,鼓励员工举报违规行为;(五)公司及子公司应定期向合规管理委员会报告合规管理工作情况。
基金公司 合规管理办法

基金公司合规管理办法前言基金公司是负责管理基金资产的机构,管理的基金数量和规模非常庞大,因此需要严格的合规管理办法以确保基金的安全和稳定。
本文将介绍基金公司的合规管理办法,涉及基金公司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监管合规、信息披露等方面。
内部控制内部控制是指基金公司对自身的经营活动和内部组织进行监督和管理的一种自我约束措施。
基金公司应该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管理体系,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内部控制制度设计基金公司应该制定适合自身业务特点的内部控制制度,以确保基金经理的投资决策符合业务战略、交易流程合法合规、系统运行安全稳定。
内部控制制度设计应该根据风险的大小、类型、发生频率等因素进行评估,满足合规要求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内部审计内部审计是指对基金公司内部机构、业务、财务管理、信息系统等方面进行全面、独立、客观的监督和审计。
基金公司应该配备专业的内部审计师和审计团队,制定完善的内部审计计划和流程,并定期对业务流程、风险管理、合规管理、内部控制等方面进行审计。
风险管理基金公司的核心业务是资产管理,因此风险管理是内部控制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基金公司应该根据不同业务的风险特点,制定风险管理制度,通过控制风险的大小和类型,提高基金管理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风险管理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
业务流程管理基金公司应该对业务流程进行规范化管理,并建立完善的业务流程控制和审核程序。
业务流程管理主要包括基金发行、基金销售、基金投资、基金管理、基金赎回等业务流程。
监管合规监管合规是基金公司的重要工作之一,下面列举一些监管合规规定:披露信息基金公司应该遵守信息披露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公开基金相关的信息,包括基金账户情况、投资组合、性质、风险等。
披露信息应该充分、真实、完整,防止虚假宣传,避免误导投资者。
交易规则基金公司应该遵守基金交易的规则,尊重市场公平竞争原则,在投资者保护、涉外交易、投资者适当性、信息披露等方面遵守相关规定和标准,坚决杜绝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行为。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管理办法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统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或“公司”)加强内部合规管理,增强自我约束能力,实现持续规范发展,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实施合规管理。
本办法所称合规管理,是指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制定和执行合规管理制度,建立合规管理机制,培育合规文化,防范合规风险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合规,是指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公认并普遍遵守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准则”)。
本办法所称合规风险,是指因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或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或执业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准则而使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受到法律制裁、被采取监管措施、遭受财产损失或声誉损失的风险。
第三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合规管理应当覆盖所有业务、各个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和全体工作人员,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第四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树立合规经营、全员合规、合规从高层做起的理念,倡导和推进合规文化建设,培育全体工作人员的合规意识。
第五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管理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自律组织依法制定实施细则,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管理行为实施自律管理。
第二章合规管理职责第六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全体工作人员都应当熟知与其执业行为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准则,主动识别、控制其执业行为的合规风险,并对其执业行为的合规性承担责任。
第七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合规经营,遵守下列基本原则:(一)向客户提供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欺诈客户。
(二)充分了解客户信息,对客户委托公司代其买卖证券的行为进行监控和管理,不得为客户违法从事证券交易活动提供便利。
基金销售公司合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基金销售公司的合规管理,确保公司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防范合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及子公司。
第三条公司合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规第一:将合规管理贯穿于公司经营管理的全过程,确保公司各项业务合规开展。
(二)全员参与:全体员工应自觉遵守合规管理制度,共同维护公司合规形象。
(三)持续改进:不断完善合规管理体系,提高合规管理效能。
第二章合规管理组织与职责第四条公司设立合规管理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公司合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一)制定公司合规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二)组织合规培训,提高员工合规意识;(三)对违反合规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四)定期向公司管理层汇报合规管理工作情况。
第五条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应设立合规管理小组,负责本部门、本机构及子公司的合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一)贯彻落实公司合规管理制度;(二)组织开展合规培训,提高员工合规意识;(三)对本部门、本机构及子公司合规风险进行排查、评估和报告;(四)对违反合规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章合规风险管理第六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合规风险管理体系,对合规风险进行识别、评估、监控和处置。
第七条公司合规风险管理体系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合规风险识别:通过风险评估、合规审查等方式,识别公司面临的合规风险;(二)合规风险评估:对识别出的合规风险进行量化评估,确定风险等级;(三)合规风险监控:对合规风险进行持续监控,确保风险得到有效控制;(四)合规风险处置:对合规风险进行分类处置,包括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转移和风险承担。
第四章合规培训与宣传第八条公司应定期组织开展合规培训,提高员工合规意识。
第九条合规培训内容应包括:(一)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二)合规风险识别、评估和监控方法;(三)合规风险处置措施;(四)合规案例解析。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是规范国内证券市场合规行为,促进合规发展的重要性能文件。
为了有效防范和处理合规风险,该办法采取以下措施:一、建立完善监管制度通过建立完善监管制度,严格控制合规风险,例如有条件地执行现行法律法规,建立风险等级管理制度,检查和评估合规风险,履行投资管理人的法律义务,确保及时准确的报告,明确会计实质标准、估值政策和分红政策,建立完善的资金业务审计体系,建立金融工具和对接市场的风险管理系统、设置跟踪和报告用户行为的软件,监控KPI的完善等等。
二、加强风险管理风险管理应按照合规要求建立合规管理模型,严格实施合规管理。
加强标准和制度的执行,完善信息机制,落实职责、权限和约束,提高团队的专业性和素质,提高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预防合规风险的发生。
同时,公司应建立健全流程管理体系,规范各类流程,保障合规。
三、问责制度建设通过建立规范的问责管理体系,采取激励机制、教育培训、实时报警措施等,严格审核和检查合规事件及违规行为,对发现的合规问题及时采取整改措施,依法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和被追责人的责任。
四、加强外部合规服务为了确保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合规管理工作,有必要加强与外部合规服务机构的合作,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内部合规状态,并对客户和投资者的合规状态进行整体风险评估。
五、加大投资者教育力度通过定期的教育培训,加深投资者对股票、债券等金融市场的理解,增强投资者自身合规偏好,减少合规风险的产生,确保合规发展的顺利进行。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旨在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控管理,提高国内证券市场的合规水平,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降低风险,确保投资者的权益得到合理的保护。
证劵公司的合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证券公司合规管理,建立健全合规体系,防范合规风险,提升依法合规经营水平,保障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证券公司及全体员工,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总部、分支机构、子公司等。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合规,是指证券公司及其员工在经营管理活动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准则、公司规章制度等要求,确保公司经营活动合法、合规、稳健。
第二章合规管理组织架构与职责第四条证券公司设立合规管理委员会,负责公司合规管理的决策、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合规管理委员会下设合规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合规管理的具体实施,包括:(一)制定、修订和发布公司合规管理制度;(二)组织、协调、指导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开展合规管理工作;(三)对公司合规风险进行识别、评估、监控和处置;(四)对公司员工进行合规培训和教育;(五)定期向合规管理委员会报告公司合规管理工作情况。
第六条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应当设立合规专员,负责本部门、分支机构的合规管理工作。
第三章合规风险管理第七条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合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一)合规风险评估: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合规风险评估,识别合规风险点;(二)合规风险控制:针对识别出的合规风险点,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三)合规风险监控:对合规风险控制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监控,确保其有效执行;(四)合规风险处置:对合规风险事件进行及时、有效的处置。
第八条证券公司应定期对合规风险管理体系进行评估,确保其适应公司经营发展和监管要求。
第四章合规培训与教育第九条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合规培训与教育制度,对全体员工进行合规培训和教育。
第十条合规培训与教育内容应包括:(一)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准则等合规要求;(二)公司规章制度、业务流程等合规知识;(三)合规风险识别、评估、监控和处置方法;(四)合规案例分析及警示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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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统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或“公司”)加强内部合规管理,增强自我约束能力,实现持续规范发展,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实施合规管理。
本办法所称合规管理,是指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制定和执行合规管理制度,建立合规管理机制,培育合规文化,防范合规风险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合规,是指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公认并普遍遵守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准则”)。
本办法所称合规风险,是指因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或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或执业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准则而使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受到法律制裁、被采取监管措施、遭受财产损失或声誉损失的风险。
第三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合规管理应当覆盖所有业务、各个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和全体工作人员,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第四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树立合规经营、全员合规、合规从高层做起的理念,倡导和推进合规文化建设,培育全体工作人员的合规意识。
第五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管理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自律组织依法制定实施细则,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管理行为实施自律管理。
第二章合规管理职责第六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全体工作人员都应当熟知与其执业行为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准则,主动识别、控制其执业行为的合规风险,并对其执业行为的合规性承担责任。
第七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合规经营,遵守下列基本原则:(一)向客户提供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欺诈客户。
(二)充分了解客户信息,对客户委托公司代其买卖证券的行为进行监控和管理,不得为客户违法从事证券交易活动提供便利。
(三)有效管理内幕信息,防范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或者泄露内幕信息。
(四)及时识别、妥善处理公司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确保客户利益得到公平对待。
(五)依法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防止不正当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
(六)审慎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社会影响,防止对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产生重大负面影响。
第八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会负责提出公司的合规管理要求,对公司合规管理的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履行以下合规管理职责:(一)审议批准公司合规管理的基本制度,并监督实施;(二)审议批准公司年度合规报告;(三)任免、考核合规负责人,确定其薪酬待遇;(四)建立与合规负责人的直接沟通机制;(五)对公司合规管理的有效性进行评估,督促解决合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合规管理职责。
第九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监事会或者监事履行以下合规管理职责:(一)对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合规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二)对引发重大合规风险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合规管理职责。
第十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落实公司的合规管理要求,对公司合规运营承担主体责任,履行以下合规管理职责:(一)建立健全公司合规管理组织架构,配备充足、适当的合规管理人员,并为其履行职责提供充分的人力、物力、财力、技术支持和保障;(二)将合规管理的有效性和执业行为的合规性纳入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及全体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范围;(三)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时及时报告、整改,落实责任追究;(四)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合规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设合规负责人,对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的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和检查。
本办法所称合规负责人,包括证券公司的合规总监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督察长。
第十二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各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含孙公司,下同)负责人负责落实本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的合规管理要求,对本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合规运营承担主体责任。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合规风险隐患时,应当主动、及时地向合规负责人报告。
第三章合规管理组织体系第十三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制定合规管理的基本制度,明确合规管理的目标、基本原则、机构设置及其职责,以及违规事项的报告、处理和责任追究办法等内容。
第十四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设立合规部门。
合规部门对合规负责人负责,按照公司规定和合规负责人的安排履行合规管理职责。
合规部门承担的其他职责不得与合规管理职责相冲突。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明确合规部门与其他内部控制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建立各内部控制部门协调互动的工作机制。
第十五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为合规部门配备足够的、具备与履行合规管理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合规管理人员。
合规管理人员原则上应当具备3年以上的证券、金融、法律、会计、信息技术等有关领域的工作经历。
合规负责人认为必要时,可以公司名义直接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或人员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六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应当配备符合条件的合规管理人员。
合规管理人员由合规负责人任免、考核和管理。
合规管理人员可以兼任与合规管理职责不相冲突的职务。
对兼职合规管理人员进行考核时,合规负责人所占权重应当超过60%。
规模较大的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的合规管理人员应当专职。
第十七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将子公司的合规管理纳入统一体系,明确子公司向母公司报告的合规管理事项,对子公司的合规管理制度进行审查,对子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子公司合规管理工作符合母公司的标准。
对于从事另类投资、私募基金管理、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等活动的子公司,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派驻符合条件的合规管理人员。
合规管理人员由合规负责人任免、考核和管理。
第四章合规负责人第十八条合规负责人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直接向董事会负责,同时向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报告。
合规负责人不得兼任与合规管理职责相冲突的职务,不得分管与合规管理职责相冲突的部门。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章程应当对合规负责人的地位、职责、任免条件和程序等作出规定。
第十九条合规负责人应当熟悉证券业务,通晓相关法律、法规和准则,具有胜任合规管理工作需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具备下列任职条件:(一)符合证券基金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二)从事证券工作5年以上,并且具有法律专业知识背景或具有8年以上法律、合规管理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在证券监管机构、自律组织的专业监管岗位任职8年以上;(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正直诚实,勤勉尽责;(四)最近3年未被金融监管机构采取行政处罚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且不存在正被金融监管机构立案调查的情形;(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二)项所称法律专业知识背景,是指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或律师资格考试,或者获得法学本科以上学位。
第二十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聘任合规负责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拟任人选简历及有关证明材料。
证券公司合规负责人应当经中国证监会认可后方可任职。
合规负责人任期届满前,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免除其职务的,应当有正当理由,并在有关董事会召开10个工作日前将免职的事实和理由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
前款所称正当理由,是指合规负责人本人申请,或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更换,或确有证据证明其无法正常履职。
第二十一条合规负责人不能履行职责或缺位时,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由董事长或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代行其职责,并自指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作出书面报告。
代行职责的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合规负责人缺位的,公司应当在6个月内聘请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人员担任合规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合规负责人应当组织制定公司合规管理的基本制度和其他合规管理规章制度,按程序批准后督导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实施。
法律、法规和准则发生变动,合规负责人应当及时建议公司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并督导公司有关部门,评估其对公司合规管理的影响,修改、完善有关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
第二十三条合规负责人应当对公司内部规章制度、重大决策、新产品和新业务方案等进行合规审查,并出具书面的合规审查意见。
中国证监会、自律组织要求对公司报送的申请材料或报告进行合规审查的,合规负责人应当审查,并在该申请材料或报告上签署合规审查意见。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申请材料或报告中基本事实和业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负责。
公司不采纳合规负责人的合规审查意见的,应当将有关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十四条合规负责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对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的合规性进行监督,并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和公司规定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
合规负责人应当协助董事会和管理层建立和执行信息隔离墙、利益冲突管理和反洗钱制度,按照公司规定为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提供合规咨询、组织合规培训,指导和督促公司有关部门处理涉及公司和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和举报。
第二十五条合规负责人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合规风险隐患的,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及时向董事会、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整改。
合规负责人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督促公司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公司未及时报告的,应当直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有关行为违反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的,还应当向有关自律组织报告。
第二十六条合规负责人应当保持与中国证监会和自律组织的联系沟通,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和自律组织的工作。
合规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中国证监会和自律组织要求调查的事项,配合中国证监会和自律组织对公司的检查和调查,跟踪和评估监管意见和监管要求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七条合规负责人应当将出具的合规审查意见、提供的合规咨询意见、签署的公司文件、合规检查工作底稿等与履行职责有关的文件、资料存档备查,并对履行职责的情况作出记录。
第二十八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保障合规负责人的独立性,保障合规负责人能够充分行使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知情权和调查权。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召开董事会、经营决策会等重要会议以及合规负责人要求参加或者列席的会议,应当提前通知合规负责人。
合规负责人有权根据履职需要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调阅有关文件、资料。
合规负责人有权要求公司有关人员对有关事项作出说明,向为公司提供审计、法律等中介服务的机构了解情况。
第二十九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规定的职责和程序,直接向合规负责人下达指令或者干涉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