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审批办法

合集下载

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审批

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审批

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审批
办事指南
附件:1. 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审批流程图
2. 申请材料目录
3. 申请书示范文本
附件1
矿山闭坑报告审批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30日,许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附件2
申请材料目录
附件3
申请书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矿山位于×××,采矿许可证为×××,通过×××年开采,矿区内的矿产资源已开发完毕,我矿依照×××的规定,在我矿矿区范围内采取了植被覆盖、回填复垦等相应的处置方法,闭坑地质报告已编制完毕,现一并送审,请予以审批。

申请人:(盖章)
年月日。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19.09.07•【字号】渝规资规范〔2019〕21号•【施行日期】2019.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管理工作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19〕21号各区县(自治县)局、两江新区规划自然资源局、万盛经开区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4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的决定》(渝府发〔2014〕32号)决定将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审批下放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根据矿产资源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编制(一)矿山停采、闭坑,矿业权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委托地质勘查单位编制闭坑(停采)地质报告,对矿井地质及资源利用情况进行总结。

(二)闭坑地质报告编制单位,要严格执行《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固体矿产勘查/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编写规范》、单矿类(种)规范以及自然资源部、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有关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规定。

(三)闭坑地质报告编制单位要加强报告内审,出具本部门或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的审查意见,作为闭坑地质报告附件。

编制单位相关人员(项目负责、编写人员、审核人、总工程师、法人代表)应当在闭坑地质报告题名页上签字。

编制单位应当在闭坑地质报告上加盖印章,并对所编制的闭坑地质报告负责。

(四)拟闭坑矿山企业必须增强守法意识和诚信意识,应向报告编制单位提供全面真实的资料和信息,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提供虚假资料和信息,不得唆使或串通报告编制人员弄虚作假、编制虚假的闭坑地质报告。

特殊条件、重大异常地质分析报告审批制度模版

特殊条件、重大异常地质分析报告审批制度模版

特殊条件、重大异常地质分析报告审批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殊条件、重大异常地质分析报告的编制、审批程序,确保地质工作的科学性、严肃性和真实性,提高地质工作的质量和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特殊条件、重大异常地质分析报告,是指对于矿山、隧道、地铁、高速公路等重大地质工程项目,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现的处于特殊条件或者产生重大异常的地质情况进行的深入分析和评估的报告。

第三条地质部门负责特殊条件、重大异常地质分析报告的编制和审核工作,相关领导部门负责对该报告进行审批。

第四条特殊条件、重大异常地质分析报告的编制和审批应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合规、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编制程序第五条特殊条件、重大异常地质分析报告的编制一般应由地质单位或地质工程设计单位负责,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的第三方机构进行。

第六条编制人员应具有相关的地质工程专业背景和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领域的专家参与。

第七条编制人员应收集、整理和分析与特殊条件、重大异常地质相关的各类地质数据和信息,并结合现场勘察和实测资料进行综合分析。

第八条编制过程中应注重客观、科学的态度,充分利用各种技术手段和方法进行数据处理和分析,确保分析结果准确可靠。

第九条编制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报告的格式和内容设置,报告应包括研究目的、研究方法、分析结果、风险评估、建议措施等内容。

第十条编制完成后应经编制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并报送审批单位。

第三章审批程序第十一条审批单位应设立专门的审批组织机构,并明确审批流程和审批要求,确保审批工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第十二条审批人员应具有地质工程专业背景和相关从业经验,对于编制单位提供的报告进行认真审查,对相关信息和数据进行核实和对比。

第十三条审批人员应结合实际工程需求和风险评估结果,对报告的可行性和合理性进行综合评价,并根据审批结果给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审批人员可根据需要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技术评审,特殊条件、重大异常地质分析报告的审批结果需得到专家组的认可。

特殊条件、重大异常地质分析报告审批制度

特殊条件、重大异常地质分析报告审批制度

特殊条件、重大异常地质分析报告审批制度背景地质勘探是对于自然资源开发和利用、环境保护以及减轻地质灾害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地质勘探常伴随着地质灾害发生,如山体滑坡、山崩、岩溶塌陷等。

这些地质灾害会给社会造成不小的经济损失和人力物力的浪费,更重要的是会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自然生态环境带来不可逆转的破坏和影响。

为了有效预防地质灾害,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相关的规范和制度。

其中,特殊条件、重大异常地质分析报告审批制度便是其中一个重要的制度。

制度内容1.特殊条件、重大异常地质分析报告,是指在工程建设、资源勘探等方面涉及到的具有特殊地质条件和重大异常情况的地点的地质分析报告。

特殊条件包括:地震、泥石流、滑坡、崩塌、崩岸、泉水、地下水、岩溶、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和地质条件。

重大异常情况包括:构造异常、岩性异常、深部矿体等。

2.特殊条件、重大异常地质分析报告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地质单位编制,并在核实后报送上级监管机构审批。

3.上级监管机构应当在收到报告后,委派专家组进行综合评审和现场核实,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4.审批内容包括:地方地震等特殊条件下的场地设施设计、勘测、建设和防灾措施的审批,特殊条件下地质条件、地质结构分析报告的审批,重大异常地质现象的资料和调查报告审批等。

审批部门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审批,可对报告涉及的问题进行补充、修改或者否决。

5.审批机构应当认真审核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确保审批结果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6.特殊条件、重大异常地质分析报告的审批结果应当及时向申请单位和相关部门公告,同时将审批结果纳入相关部门的管理系统,并定期进行监督和检查。

意义和作用特殊条件、重大异常地质分析报告审批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地质管理制度,它的建立和实施对于规范地质勘探工作和减少地质灾害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1.保障工程建设和资源勘探的安全性和合理性,避免因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保护自然生态环境,避免资源的过度开采和环境污染。

DZT-0033-2002D《固体矿产勘查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编写规范》

DZT-0033-2002D《固体矿产勘查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编写规范》

DZT-0033-2002D《固体矿产勘查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编写规范》固体矿产勘查/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编写规范(DZ/T0033-2002D)代替DZ/T0033-19921固体矿产勘查/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编写规范(DZ/T0033-2002D) 代替DZ/T0033-1992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固体矿产地质勘查报告和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的性质和用途、编写基本准则和编写要求,适用于固体矿产地质勘查报告和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的编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2719—1991 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探规范 GB/T 13908—2002 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 GB/T 17766—1999 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 DZ/T 0078一1993 固体矿产勘查原始地质编录规定DZ/T 0079—1993 固体矿产勘查地质资料综合整理综合研究规定 3 固体矿产地质勘查报告的性质和用途3.1 固体矿产地质勘查报告是综合描述矿产资源/储量的空间分布、质量、数量,论述其控制程度和可靠程度,并评价其经济意义的说明文字和图表资料,是对勘查对象调查研究的成果总结。

地质勘查报告可作为矿山建设设计或对矿区进一步勘查的依据,也可作为以矿产勘查开发项目公开发行股票及其他方式筹资或融资时、以及探矿权或采矿权转让时有关资源储量评审认定的依据。

3.3 上述报告也是政府部门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和有关单位科研、教学的重要技术资料。

4 固体矿产地质勘查报告编写基本准则4.1 固体矿产勘查分为预查、普查、详查、勘探四个阶段,每一勘查阶段工作结束,应编写相应阶段的地质勘查报告。

勘查投资人确定各阶段连续工作,不编写中间报告的,应在该勘查项目结束时以全部勘查资料编写报告。

DZ∕T_0033-2002D《固体矿产勘查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编写规范》

DZ∕T_0033-2002D《固体矿产勘查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编写规范》

固体矿产勘查/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编写规范(DZ/T0033-2002D)代替DZ/T0033-1992固体矿产勘查/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编写规范(DZ/T0033-2002D)代替DZ/T0033-1992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固体矿产地质勘查报告和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的性质和用途、编写基本准则和编写要求,适用于固体矿产地质勘查报告和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的编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2719—1991 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探规范GB/T 13908—2002 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GB/T 17766—1999 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DZ/T 0078一1993 固体矿产勘查原始地质编录规定DZ/T 0079—1993 固体矿产勘查地质资料综合整理综合研究规定3 固体矿产地质勘查报告的性质和用途3.1 固体矿产地质勘查报告是综合描述矿产资源/储量的空间分布、质量、数量,论述其控制程度和可靠程度,并评价其经济意义的说明文字和图表资料,是对勘查对象调查研究的成果总结。

地质勘查报告可作为矿山建设设计或对矿区进一步勘查的依据,也可作为以矿产勘查开发项目公开发行股票及其他方式筹资或融资时、以及探矿权或采矿权转让时有关资源储量评审认定的依据。

3.3上述报告也是政府部门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和有关单位科研、教学的重要技术资料。

4 固体矿产地质勘查报告编写基本准则4.1固体矿产勘查分为预查、普查、详查、勘探四个阶段,每一勘查阶段工作结束,应编写相应阶段的地质勘查报告。

勘查投资人确定各阶段连续工作,不编写中间报告的,应在该勘查项目结束时以全部勘查资料编写报告。

勘查期间所放弃的勘查区块,应以放弃区块内已取得的资料为基础编写该放弃区块的报告。

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审批办法

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审批办法

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审批办法(1995年3月11日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储发40号)第一条矿山闭坑地质报告是矿山闭坑的主要依据之一。

为合理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矿产资源,矿山闭坑前,必须编写矿山闭坑地质报告,报送矿产储量委员会审批。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包括矿井、中段、采区及最终闭坑地质报告。

第三条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负责审批以下矿山闭坑地质报告:(一)原由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审批勘查储量的矿区中,重要的矿山闭坑地质报告;(二)油、气田废弃报告。

省(区、市)矿产储量委员会负责审批本行政区内列为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审批以外的矿山闭坑地质报告。

第四条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矿山概况,矿山地质,设计、开采及资源利用,探采对比,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和环境地质,闭坑原因,矿产储量的结算及剩余储量处理等。

矿山闭坑地质报告中矿产储量的结算必须包括报告所述闭坑范围内经矿产储量委员会批准的全部探明储量。

第五条按照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有关储量报告审批的计划管理办法,矿山主管部门每年十一月底前向省(区、市)矿产储量委员会报送下年度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的送审计划,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汇总平衡后于次年三月底前下达审批计划。

如因情况变化,要求改变送审计划的,须在计划送审时间的前二个月向省(区、市)矿产储量委员会申请变更计划,以便另行安排。

第六条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应经矿山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提出审核意见。

报告送审单位应将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及矿山闭坑地质报告(一式三份)一并报送矿产储量委员会。

送审的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必须是正式报告,应资料齐全、质量符合要求。

第七条对列入审批计划的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矿产储量委员会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人员到矿山了解矿山闭坑所具备的条件、矿产的采出和储量消耗情况。

第八条矿产储量委员会审查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应确定主审人,并聘请评论员视需要召开审查会议,审查后由矿产储量委员会办事机构提出审查意见书。

报告送审单位依据审查意见书进行修改,交储委复核合格后,由矿产储量委员会办事机构起草批准决议书。

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审批办法

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审批办法

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审批办法近年来,受环保、安全等方面因素的影响,我国矿山行业正面临一个应对挑战的阶段。

对于一些被淘汰或存在安全隐患的矿山,经常需要采取关闭或停产的方式解决问题,而这不仅仅是对矿山本身的管理,还需要一系列的审批手续。

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审批办法,就是这个闭坑程序中重要的一环。

一、审批目的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审批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保证矿山的停用、关闭等决策能得到地质专家和相关部门的认可,矿山关闭后不再对人类和自然环境产生不良影响,矿山关闭后可以变成安全和经济的资源和绿色生态空间。

审批程序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审批的程序通常如下:1.矿山提出关闭的申请,同时提交充分的闭坑地质报告和相关资料;2.相关部门及时组织地质专家进行鉴定,对闭坑报告进行审核;3.地质专家和审批部门共同召开专题审议会,就报告的数据、结论和来龙去脉,进行详尽的分析讨论和交流;4.经审议会讨论达成的一致意见,由审批部门批准,通过公告和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发布,现场公示三天。

其中,重点是对闭坑地质报告的审核。

闭坑地质报告是申请矿山关闭的必要文件之一,通常包括项目概述、地质基础、环境现状及影响分析以及关闭方案四个方面,具体内容如下:1.项目概述:报告要清楚描述该矿山的历史及现状,闭坑的原因,关闭后的用地规划,地理位置、土地面积、征占用地、应用范围、负责单位、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等基本信息。

2.地质基础:矿山的地质基础是闭坑地质报告的核心之一。

主要包括矿山周边地质概况、地形地貌形态、地表水、地下水、地质构造及其动力学作用以及岩石学、矿物学、地球化学等方面的描述。

特别要描述矿石体分布、岩性、运移方式。

矿山的地质基础对矿山制定关闭方案非常重要,它可以了解开采历史、矿体分布特征及矿山封闭后地质环境的演变,从而进行科学的填充和关闭。

3.环境现状及影响分析:环境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而矿山由于其本身的特殊性,往往会对周边环境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

因此,在填写闭坑地质报告时,除了要对已有问题进行排查外,还要准备对关闭对环境产生的潜在影响进行评估和规划。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审批办法
(1995年3月11日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储发40号)
第一条 矿山闭坑地质报告是矿山闭坑的主要依据之一。

为合理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矿产资源,矿山闭坑前,必须编写矿山闭坑地质报告,报送矿产储量委员会审批。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包括矿井、中段、采区及最终闭坑地质报告。

第三条 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负责审批以下矿山闭坑地质报告:
(一)原由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审批勘查储量的矿区中,重要的矿山闭坑地质报告;
(二)油、气田废弃报告。

省(区、市)矿产储量委员会负责审批本行政区内列为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审批以外的矿山闭坑地质报告。

第四条 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矿山概况,矿山地质,设计、开采及资源利用,探采对比,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和环境地质,闭坑原因,矿产储量的结算及剩余储量处理等。

矿山闭坑地质报告中矿产储量的结算必须包括报告所述闭坑范围内经矿产储量委员会批准的全部探明储量。

第五条 按照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有关储量报告审批的计划管理办法,矿山主管部门每年十一月底前向省(区、市)矿产储量委员会报送下年度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的送审计划,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汇总平衡后于次年三月底前下达审批计划。

如因情况变化,要求改变送审计划的,须在计划送审时间的前二个月向省(区、市)矿产储量委员会申请变更计划,以便另行安排。

第六条 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应经矿山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提出审核意见。

报告送审单位应将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及矿山闭坑地质报告(一式三份)一并报送矿产储量委员会。

送审的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必须是正式报告,应资料齐全、质量符合要求。

第七条 对列入审批计划的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矿产储量委员会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人员到矿山了解矿山闭坑所具备的条件、矿产的采出和储量消耗情况。

第八条 矿产储量委员会审查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应确定主审人,并聘请评论员视需要召开审查会议,审查后由矿产储量委员会办事机构提出审查意见书。

报告送审单位依据审查意见书进行修改,交储委复核合格后,由矿产储量委员会办事机构起草批准决议书。

批准决议书经矿产储量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签发后生效。

第九条 矿产储量委员会在收到矿山闭坑地质报告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对批准的,下达批准决议书;对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报告送审单位。

第十条 对质量优良的闭坑地质报告,给予表彰或奖励。

对有弄虚作假,篡改数据者,一经查实,除对报告提交单位通报批评外,建议主管部门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参考提纲由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办公室另行拟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