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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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_HUA system office room 【HUA16H-TTMS2A-HUAS8Q8-HUAH1688】广告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1996)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告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5〕23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对广告服务收费的管理,维护市场正常秩序,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现将《广告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请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告国家计委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告服务收费管理是价格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一项重要措施。

各地物价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务必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贯彻实施《办法》的各项工作。

同时,为做好《办法》的宣传和实施准备工作,请各地做好对广告经营单位和广告发布单位的调查统计,摸清底数,抓紧研究制定本地区贯彻实施《办法》的具体措施,以便尽快部署实施广告服务收费备案制度的各项工作。

广告服务收费价目表规范式样和备案专用章的使用等有关事宜,将另行通知。

附件:广告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国家工商局[1996-03-01]第一条为了加强广告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国家有关价格管理、广告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与广告发布服务的收费,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做好广告服务收费的管理与监督工作。

第四条广告服务收费应当坚持自愿委托与合理、公开的原则。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遵守国家的价格法规和政策,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广告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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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6.02.07•【文号】•【施行日期】1996.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价格,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广告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12月2日实施日期:2004年12月2日)废止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一九九六年二月七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广告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国家有关价格管理、广告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与广告发布服务的收费,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做好广告服务收费的管理与监督工作。

第四条广告服务收费应当坚持自愿委托与合理、公开的原则。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遵守国家的价格法规和政策,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第五条广告服务收费标准,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由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自行制定。

第六条制定广告服务收费标准及收费办法,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广告服务收费标准,应当根据提供广告服务的工作繁简和广告的覆盖面及收受率情况,以广告的服务成本为基础、加合理利润,参照当地广告市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同种服务项目的价格水平合理确定。

(二)广告服务收费,应当实行同一广告服务项目同质同价,不能根据不同服务对象制定不同的收费标准及收费办法。

(三)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禁止牟取暴利的规定,广告服务的利润率不得超过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测定公布的同一期间、同一档次的同种服务项目的平均利润率的合理幅度。

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未专项公布广告服务平均利润率及其合理幅度的,各类广告服务的利润率一般不应超过公布的其它服务项目中利润率最高项目的平均利润率及其合理幅度。

广告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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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服务收费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广告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国家有关价格管理、广告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与广告发布服务的收费,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做好广告服务收费的管理与监督工作。

第四条广告服务收费应当坚持自愿委托与合理、公开的原则。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遵守国家的价格法规和政策,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第五条广告服务收费标准,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由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自行制定。

第六条制定广告服务收费标准及收费办法,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广告服务收费标准,应当根据提供广告服务的工作繁简和广告的覆盖面及收受率情况,以广告的服务成本为基础、加合理利润,参照当地广告市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同种服务项目的价格水平合理确定。

(二)广告服务收费,应当实行同一广告服务项目同质同价,不能根据不同服务对象制定不同的收费标准及收费办法。

(三)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禁止牟取暴利的规定,广告服务的利润率不得超过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测定公布的同一期间、同一档次的同种服务项目的平均利润率的合理幅度。

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未专项公布广告服务平均利润率及其合理幅度的,各类广告服务的利润率一般不应超过公布的其它服务项目中利润率最高项目的平均利润率及其合理幅度。

第七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按照规范的广告服务收费价目表方式标示收费标准及收费办法;广告服务收费价目表,应当悬挂在广告服务经营场所或者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

广告发布者还应当将本单位的广告收费标准及收费办法通过其发布广告的媒介向社会公布。

广告服务收费价目表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规范式样。

第八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制定的广告服务收费标准及收费办法,应当依法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广告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广告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广告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尊敬的客户,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我们广告服务的支持与合作。

为了更好地提供优质的服务,并确保收费的公正与透明,我们特制定了广告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以下是具体的内容:一、收费方式1. 根据广告服务的具体项目和范围,我们将制定适当的收费方式。

一般情况下,收费方式包括固定费用、按小时收费、按项目收费等。

具体收费方式将在双方签订合同前明确商定。

二、基准收费标准1. 我们将根据广告服务的性质、规模、难度等因素确定基准收费标准。

基准收费标准将在合同中明确列示,并由双方共同确认。

2. 如客户有特殊需求或提供特殊素材,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量的加价。

三、费用结算方式1. 结算周期:一般情况下,我们按月进行费用结算,即每月底统一结算上个月的服务费。

2. 结算方式:我们将向客户提供详细的服务费用清单,以便客户核对。

客户在收到清单后,需在指定时间内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

四、违约条款1. 如果客户未按时支付广告服务费用,我们有权要求客户补交费用,并可能暂停或中止服务。

如果客户逾期未支付超过3个月,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如果客户在服务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或故意扰乱工作秩序,我们有权要求客户终止合作,并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其他事项1. 以上管理暂行办法仅为临时规定,我们保留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的权利。

2. 如双方对广告服务收费有特殊约定,将在合同中明确列示。

希望以上规定能为您更好地了解我们的广告服务收费管理政策,并与您共同维护合作的良好关系。

如有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了解,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感谢您的支持与合作!此致,广告服务公司尊敬的客户,在以上所列的广告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中,我们重点强调了收费方式、基准收费标准、费用结算方式、违约条款等关键内容。

为了进一步让您了解我们的服务收费管理政策,我们将继续介绍一些相关内容。

六、收费方式的详细说明1. 固定费用:适用于那些广告服务项目或者固定时间段内的服务,如广告策划、品牌推广、展览组织等。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互联网广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互联网广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互联网广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日期】•【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互联网广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互联网广告活动,促进互联网广告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发挥互联网广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为媒介实施的商业广告活动依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各类互联网网站、电子邮箱、以及自媒体、论坛、即时通讯工具、软件等互联网媒介资源,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及其他形式发布的各种商业性展示、链接、邮件、付费搜索结果等广告。

在互联网发布的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除依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惯例要求该类商品或服务应当标注的商品的实物图形、送达方式、包装性质的文字说明、图片等标识信息以外,其它文字、图形、画面等,符合商业广告特征的,为互联网广告。

药品、医疗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专门规定。

广告代言人在互联网推荐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是互联网广告。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广告经营者,是为广告主提供互联网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在自有或者他人互联网媒介资源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互联网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代言人、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同时为互联网广告发布者:(一)对互联网广告内容具有最终修改权、决定权的;(二)发布存储于本网站的广告信息的网站经营者;(二)在自设网站自行发布广告的广告主;(四)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利用他人互联网媒介资源,发布存储于本网站的广告信息的广告经营者;(五)通过微博、论坛、即时通讯工具等各类互联网自媒体资源为商品或者服务作推荐、证明的广告代言人。

广告学概论期末考试答案

广告学概论期末考试答案

1.广告是由可确认的广告主,对其观念、商品或服务所进行的任何方式付款的非人员性的陈述与推广2.广告的定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3.随着媒介的成熟和壮大,专业广告公司开始兴起,标志着广告走向现代的过渡4.生产者的产品与消费者的购买与消费在时间上、空间上都存在着距离。

广告作为一种信息传播手段,能缩短这种距离,即沟通产销5.广告的社会功能,可分为文化性功能和政治性功能两大类6.选择性接触和选择性理解都是有意识行为,而选择性记忆则是无意识行为。

7.广告主也称广告客户,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表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它是市场经济与广告活动的重要参与者,它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8.广告决策过程包括广告目标确定,广告预算策划,广告信息策划,广告媒体策划和广告效果评价五项决策。

9.广告代理制指的是广告代理方在广告被代理方(广告客户)所授予的权限范围内开展一系列的广告活动。

就是在广告客户、广告公司、广告媒介三者之间确立广告公司为核心和中介的广告运作机制10.制约传播者和受众理解信息的要素包括:心理预设、文化背景、动机、情绪、态度11.在接受信息的过程中,受众具有几个特点:主动性、归属性、自述性12.广告受众不仅具有受众的一般特性,在传播活动中还具有几个特性:扮演重要角色、占有主导地位、具有互动功能和构成不同群体13.分析消费者的购买行为,需要理解消费者是如何进行购买决策的,包括购买决策者、购买决策过程和购买方式14.广告主、广告公司和广告媒体构成了广告活动的三大主体15.广告代理制的实质是广告公司对广告媒介和广告主的双向代理16.市场调查是市场信息、工作的范畴,是运行科学方法有目的地,系统地生成市场信息、分析所得结果、传达研究发现及其按时信息,为市场预测与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的客观过程17.市场调查有定性调查和定量调查之分18.广告调查包括广告战略调查、广告创意概念调查、媒介调查和广告效果调查四类19.整合营销传播主张把企业一切的营销和传播活动进行一元化的整合重组20.整合营销是指导企业营销运作的一种全新观念,是企业的一种降低广告成本,提高广告效益的信息传播运作方式。

广告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

广告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

广告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HUA system office room 【HUA16H-TTMS2A-HUAS8Q8-HUAH1688】广告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1996)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告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5〕23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对广告服务收费的管理,维护市场正常秩序,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现将《广告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请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告国家计委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告服务收费管理是价格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一项重要措施。

各地物价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务必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贯彻实施《办法》的各项工作。

同时,为做好《办法》的宣传和实施准备工作,请各地做好对广告经营单位和广告发布单位的调查统计,摸清底数,抓紧研究制定本地区贯彻实施《办法》的具体措施,以便尽快部署实施广告服务收费备案制度的各项工作。

广告服务收费价目表规范式样和备案专用章的使用等有关事宜,将另行通知。

附件:广告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九日广告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国家工商局[1996-03-01]第一条为了加强广告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国家有关价格管理、广告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与广告发布服务的收费,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做好广告服务收费的管理与监督工作。

第四条广告服务收费应当坚持自愿委托与合理、公开的原则。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遵守国家的价格法规和政策,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广播电影电视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广播电视广告收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播电影电视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广播电视广告收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播电影电视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广播电视广告收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广播电影电视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1.12.28•【文号】广发计字〔1991〕984号•【施行日期】1991.12.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广播影视正文广播电影电视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广播电视广告收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991年12月28日广发计字〔1991〕9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广播电视厅(局)、财政厅(局):为了加强广播电视系统广告收入的管理,促进广播电视事业的发展,更好地为我国的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我们研究制定了《广播电视广告收入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望及时告诉我们,以便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广播电视广告收入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广播电视系统为社会提供广告服务有利于沟通经济信息,扩大城乡交流,方便群众,促进经济繁荣;同时也能够增加收入,补充事业经费,减轻财政负担。

为了加强对广告收入的管理,促进广播电视事业的发展,更好地为我国的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广告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广播电视系统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广告收入,是指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出版社、杂志社、音像公司和广播电视节目报社等单位(以下简称“单位”)按经批准的广告收费标准收费,并按规定的程序播放和刊登广告所取得的收入。

第三条举办广告活动,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许可的范围内进行,严格遵守财政、税务、工商和物价等部门的有关规章制度。

第四条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播出和刊登广告,必须报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按规定办理广告许可证手续。

第五条广告收费标准必须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和物价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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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服务收费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广告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国家有关价格管理、广告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与广告发布服务的收费,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做好广告服务收费的管理与监督工作。

第四条广告服务收费应当坚持自愿委托与合理、公开的原则。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遵守国家的价格法规和政策,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第五条广告服务收费标准,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由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自行制定。

第六条制定广告服务收费标准及收费办法,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广告服务收费标准,应当根据提供广告服务的工作繁简和广告的覆盖面及收受率情况,以广告的服务成本为基础、加合理利润,参照当地广告市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同种服务项目的价格水平合理确定。

(二)广告服务收费,应当实行同一广告服务项目同质同价,不能根据不同服务对象制定不同的收费标准及收费办法。

(三)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禁止牟取暴利的规定,广告服务的利润率不得超过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测定公布的同一期间、同一档次的同种服务项目的平均利润率的合理幅度。

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未专项公布广告服务平均利润率及其合理幅度的,各类广告服务的利润率一般不应超过公布的其它服务项目中利润率最高项目的平均利润率及其合理幅度。

第七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
码标价的规定,按照规范的广告服务收费价目表方式标示收费标准及收费办法;广告服务收费价目表,应当悬挂在广告服务经营场所或者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

广告发布者还应当将本单位的广告收费标准及收费办法通过其发布广告的媒介向社会公布。

广告服务收费价目表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规范式样。

第八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制定的广告服务收费标准及收费办法,应当依法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中央在京直属单位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制定的广告服务收费标准及收费办法,向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中央在京以外直属单位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广告服务收费备案管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所在地省级价格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部门负责。

其它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广告服务收费备案管理的分工权限,按照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办法执行。

第九条广告服务收费标准及收费办法备案程序如下:
(一)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于执行制定的收费标准及收费办法之日前,填写广告收费价目表,附制定收费标准及收费办法的说明,按广告收费备案管理权限,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使用符合规范要求的广告服务收费价目表备案,报送备案的收费价目表应当一式三份,正本由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留用,副本由价格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存档。

(二)价格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受备案后,应当在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留用的收费价目表的备案受理机关签章栏内,加盖价格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专用章。

广告服务收费标准及收费办法经履行备案签章手续后生效。

(三)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认真执行备案后的收费标准及收费办法,不得在备案项目之外开展其它服务项目收费。

调整收费标准时,应当按照以上程序和要求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受理广告经营者、广告
发布者收费标准及收费办法备案时,发现其所制定的收费标准或者收费办法有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符的,应当劝告其修改。

对不听劝告,坚持维持原定收费标准或者收费办法,备案受理机关可在广告服务经营单位留用的收费价目表的备案受理机关签章栏内,加注“未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收费标准劝告活收费办法劝告”字样后,予以履行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制定的收费标准或者收费办法需要进行劝告的,应当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并以签有两个部门备案专用章的“劝告书”形式实施劝告。

备案受理机关实施劝告,应当在接到备案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下达“劝告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做出接受劝告或者不接受劝告的答复。

第十二条广告服务收费标准及收费办法的备案与劝告,不影响政府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价格违法行为的检查处罚。

第十三条广告经营者接受企业委托提供广告代理服务,应当认真做好广告的市场调查、信息咨询、战略策划、企业形象策划、媒介安排等各项工作。

广告代理收费标准为广告费的15%。

广告场地占用的收费标准,应当根据广告的设置方式与地段及占用建筑物或者空间的情况合理确定,原则上不超过广告费的30%。

具体收费标准及管理方法,由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第十四条国家依法指定的广告媒介单位发布证券上市公司信息广告,其收费标准应低于普通商业广告的收费标准。

具体收费标准在不超过普通商业广告收费的70%内,由广告媒介单位与企业协商议定。

第十五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尊重广告主对服务项目和价格的选择权,主动向广告主介绍有关广告服务及收费的真实情况,由其自行做出选择。

第十六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之间开展价格竞争,不得采取垄断、哄抬价格和支付回扣费等不正当方式。

第十七条各级政府价格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广告经营
者、广告发布者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年度检查。

对检查不合格的,除责令其改正外,不予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的广告经营的年度专项的年度检查签章。

第十八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下列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的,由政府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和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分别依照国家有关价格和广告监督管理的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一)不执行国家有关广告代理、广告场地占用及发布证券上市公司信息广告收费规定的;
(二)不按规定履行广告服务收费标准及收费办法备案手续的;
(三)不执行规定的明码标价制度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禁止不正当价格竞争和牟取暴利的规定,有垄断、哄抬价格和支付回扣费等不正当行为的;
(五)其它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九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第十八条(二)项所列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停止其广告业务。

第二十条本办法发布前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计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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