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和植物产品入境要求总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一、入境人员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管制物品名单”(附件1)内的物品时,应主动向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申报,检疫合格的方可放行。
携带物超过自用数量的,按入境货物报检。
入境人员携带物含木质包装的,须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并按规定提供相应的单证。
二、入境人员不得携带水果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禁止进境物名录》(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物、动物产品及其它检疫物名录》(附件3)中所列各物。
三、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引进国家禁止进境物的,须提供国家质检总局签发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检疫合格的方可放行。
四、旅客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禁止进境物名录》以外的种子、苗木及繁殖材料的,应事先到农、林业部门办妥检疫审批手续,检疫合格的方可放行。
五、旅客携带伴侣动物进境时,每人限带一只,并须提供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出具的动物健康证书和有效的狂犬疫苗注射证明。
旅客携带犬、猫出境需办理有关检疫手续。
六、旅客携带或邮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入境的,应事先到入境口岸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入境时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经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可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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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动植物及动植物产品的 报检与管理

《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自动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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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一入境动植物检疫审批
(4)申请单位违反检疫审批的有关规定,国家质检总局或直属检验检疫 局可以终止已签发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的使用。
(二)报检要求
1.申请单位取得许可证后,不得买卖或者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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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二进出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报检与管理
5.检疫出证与放行处理 根据现场检疫、隔离检疫和实验室检验的结果进行综合评定,得出正
确的检疫结果。经检疫未发现应检疫病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 明》,并作放行处理;发现应检疫病的,出具《动物检疫证书》,需作检 疫处理的,同时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 作退回、销毁处理。 二、出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报检与管理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畜牧、水产等养殖业在我国农业生产总值中占 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对外贸易情况直接影响着我国养 殖业的发展。因此,做好出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是维护 我国出口动物及动物产品质量的需要,也是推动我国农业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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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一入境动植物检疫审批
(3)特许审批(4)过境检疫审批。 2.农业或林业行政主管邵门审批范围 农业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能分工负责非禁止进境的种子、苗木
的检疫审批 二、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办理程序 (一)检疫审批申请时限 《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检疫审批手续
根据不同的情况决定是否准许进口经输出国检疫合格的产品,以保护我 国人民生命和畜牧业的安全。因此,在与进口商签订动物、动物产品的 进口合同时应注意:
(1)在签订外贸进口合同前应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 准许入境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后再签外贸合同。
携带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它检疫物入境时如何实施检疫?

携带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它检疫物⼊境时实施以下检疫:
1.现检现放
对旅客携带动植物及产品不属于“禁⽌⼊境物名录”的,经现场检疫未发现病⾍害的,随检随放。
如:属旅客⾃⽤的少量花卉观赏植物及⼲果、鱼⼲、虾⽚等。
2.截留、退回或销毁
对旅客携带国家禁⽌携带的动植物及产品,如:⽔果、茄果类蔬菜(番茄、茄⼦、辣椒等)、⼤⾖、⽟⽶种⼦及其制品、⽣⾁类等动物产品,均按规定作限期退回或没收销毁处理,并出具“出⼊境旅客携带物留检/ 处理凭证”,限期退回的携带⼈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持“截留凭证”领取并携带出境,逾期不领的则作⾃动放弃。
3.截留检疫
对查验现场不能得出检疫结果,需作实验室检疫或隔离检疫的,由出⼊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出⼊境旅客携带物留检/ 处理凭证”,截留检疫合格的,携带⼈持“截留凭证”向出⼊境检验检疫机构领回,逾期不领的,作⾃动放弃处理。
4.种苗检疫
旅客携带种⼦、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境的,必须出⽰《引进种⼦、苗⽊检疫审批单》,并按审批单进⾏检疫;如因特殊情况⽆法事先办理审批⼿续的,可在规定时间内补办审批⼿续,货物先作截留处理。
5.⼊境截留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它检疫物的保存期为15天。
逾期不领回的,作⾃动放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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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植物及植物产品报检指南

入境植物及植物产品报检指南入境植物及植物产品一、种子、苗木(一)检疫审批入境植物种子、种苗,货主或其代理人应按我国引进种子的审批规定,事先向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各省植物保护站、林业局等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
入境后需要进行隔离检疫的,还要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隔离场或临时隔离场。
带介质土的还需办理特许审批(申请程序见第十单第八节)。
转基因产品需到农业部申领许可证。
(二)报检要求在植物种子、种苗入境前,货主或其代理人应持有关资料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预约检疫时间。
经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现场检疫或处理合作的,签发《入境货物单》。
(三)报检应提供的单据货主或其代理人报检时应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随附合同、发票、提单、《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及输出国官方植物检疫证书、产地证等有关文件。
来自美国、日本、韩国以及欧盟的货物,应按规定提供有关包装情况的证书或声明。
二、水果、烟叶和茄科蔬菜(一)检疫审批进口水果、烟叶和茄科蔬菜(主要有番茄、辣椒、茄子等)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进境动物检疫许可证》(申请程序见第十章第八节)。
转基因产品需到农业部申领许可证。
我国对进口水果的原产国有明确的规定,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进境水果种类及输出国家/地区名录(附录15)。
(二)报检要求货物入境前货主或其代理人应持有关资料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约定检疫时间,经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检疫合格的,签发《入境货物单》准予入境。
(三)报检应提供的单据货主或代理人报检时应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随附合同、发票、提单、《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及输出国官方植物检疫证书、产地证等有关文件。
来自美国、日本、韩国以及欧盟的货物,应按规定提供有关包装情况的证书或声明。
三、粮食和饲料(一)报检范围入境的粮食和饲料。
“粮食”指禾谷类、豆类、薯类等粮食作物的籽实及其加工产品;“饲料”指粮食、油料经加工后的副产品。
(二)检疫审批有些产品的疫病风险比较低,无需进行入境检疫审批。
植物和植物产品入境要求总结

植物及植物产品
报检范围:入境植物、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
植物是指栽培植物、野生植物及其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注意:必须是活的)。
植物产品是指来源于植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仍由可能传播病虫害的产品(注意:植物产品必须是死的,而且要么未经加工,要么经过初级加工,如鲜菠萝;深加工的一般归入食品,如菠萝罐头)。
其他检疫物包括植物废弃物、有机肥料等。
(一)种子、苗木等植物繁殖材料(简称植物繁殖材料)
植物是指栽培植物、野生植物及其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注意:必须是活的)。
(二)水果、烟叶和茄科蔬菜(属于植物产品)
(三)粮食及其加工品(属于植物产品)
粮食是禾谷类(如小麦、玉米、稻谷、大麦、黑麦、燕麦、高粱等)、豆类(大
豆、绿豆、豌豆、赤豆、蚕豆、鹰嘴豆等)、薯类(马铃薯、木薯、甘薯等)等粮食作物的籽实(非繁殖用)及其加工产品(如大米、麦芽、面粉等)。
(四)其他植物产品(除了上面提到的植物产品之外)报检要求
(五)转基因产品。
海关对旅客携带动、植物及其标本进出境如何管理?

问:海关对动植物进出境如何管理?答:对动植物实施检疫是为了保护我国农、林、牧、渔业⽣产和⼈民⾝体健康,维护对外贸易信誉,履⾏国际间义务,防⽌危害动植物的病、⾍、杂草及其它有害⽣物由国外传⼊或由国内传出。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进出⼝动植物检疫条例》的规定,进出⼝应受检疫的范围包括:1.动物:家畜、家禽、野⽣动物、蜜蜂、鱼、蚕等。
2.动物产品:⽣的⽪张、⽑类、⾁类、脏器、油脂、⾎液、蛋类、精液、⾻蹄、⾓等。
3.植物:栽培植物、野⽣植物及其种⼦、苗⽊、繁殖材料等。
4.植物产品:粮⾷、⾖类、棉花、油类、⿇类、烟草、籽仁、⼲果、鲜果、蔬菜、⽣药材、原⽊、饲料等。
根据规定,凡属应当施⾏动植物检疫的进出⼝货物,都应当在报关前报请⼊境或出境⼝岸的动植物检疫机构实施检疫,由动植物检疫机构发给《检疫放⾏通知单》或在货运单据上加盖检疫放⾏章后,再向海关申报。
旅客携带植物种⼦、苗⽊等进境,必须向海关申报,海关交由动植物检疫部门检疫,禁⽌⽣的动物产品邮寄⼊境,邮寄进境这类物品与植物、植物产品,也由⼝岸动植物检疫部门进⾏检疫处理。
问:海关对旅客携带濒危和珍贵动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和繁殖材料进出境,有什么管理规定?答:我国是《濒危野⽣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的成员国。
中华⼈民共和国国务院在《关于严格保护珍贵稀有野⽣动物的通令》中规定:“禁⽌珍贵稀有野⽣动物及其产品的出⼝。
如有特殊需要出⼝时,必须按国家规定严格履⾏审批⼿续,并由中华⼈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管理办公室核准,发给允许出⽉证明书。
”因⽽,凡出⼝珍贵稀有动物,如⼤熊猫、⾦丝猴、台湾猴、羚⽺、⽩唇⿅、⿊⿅、⽩鳍豚、扬⼦鳄、中华鳍、⽩鳄、褐马鸡、雉钨、⿊颈鹤。
丹顶鹤、⽩鹤、朱鹞、⿊鹤、天鹅、黄腹⾓雉、绿尾虹雉、⽩冠长尾雉、多种长臂猿、叶猴、⽑冠⿅、雪豹、野骆驼等以及这些动物的产品标本,在出⼝报关时,都应向海关递交允许出⼝证明书。
⽆允许出⼝证明书,则不准携带、邮寄、托运出⼝。
进境植物及产品检验检疫要求

八、进境植物及产品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及标 准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第五条 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由商检机构实施检验。 前款规定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使用;前款 规定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出口。 …… 第六条 必须实施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是指确定列入目录的进 出口商品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合格评定活 动。 …… 第七条 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 性要求进行检验;尚未制定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 应当依法及时制定,未制定之前,可以参照国家商检部门指 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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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进境植物及产品加工企业管理要求
(一)、卸载和仓储条件要求
货物到货后,企业应及时与检验检疫机构取得联系,未经检 验检疫人员允许,不得擅自对货物卸载,企业配合检验检疫 机构、对进厂过程进行监管。并根据到货情况签署进口植物 及产品回执单,并做好对调入车辆的影照记录。 卸载现场、运输途中货物撒漏的货物要有专人负责收集,并 在专库存放,定期进行无害化处理;
进境植物及产品检验检疫要求
一、进境植物及产品范围 新疆口岸进境植物及产品包括:
一、水果类:(樱桃、芒果、柑桔) 二、粮谷类(如小麦、玉米、大麦等); 三、豆类(如大豆、绿豆、豌豆、蚕豆、鹰嘴豆、干瓜尔豆、 干芸豆等); 四、油料类(如红花子、葵花子等)作物的籽实(非繁殖 用),以及经加工后的副产品(如葵花子粕、红花子粕) 五、饲料类(棉籽粕、菜籽粕、麦麸) 六、棉类、(棉花、棉短绒、棉籽) 七、木材类、(原木、板材) 八、植物源性食品(如干果类、药材类等)
安全卫生检验项目
2014年度进口小麦安全风险监控物质推荐表
2024年植物检疫工作总结范本(3篇)

2024年植物检疫工作总结范本一、背景介绍____年是植物检疫工作的重要里程碑之一,全球范围内因气候变化和贸易往来的增加,植物病害和有害生物的传播风险不断增加。
我国作为一个重要的农业大国,植物检疫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通过对____年植物检疫工作的总结分析,旨在总结经验,查漏补缺,为未来的工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二、工作概述____年,我国植物检疫工作在国家政策支持和全体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植物检疫政策制定与实施、植物病害和有害生物的监测和预警、检疫处理与防控工作的开展以及人员培训和科技创新等方面。
具体总结如下:三、植物检疫政策制定与实施____年,我国在植物检疫政策制定与实施方面做了大量工作。
政府部门牵头,相关行业协会和科研机构的积极参与,使得植物检疫政策更加科学合理和可操作性强。
政策重点围绕对进出口农产品和种子的检疫规定、有害生物的防控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国内植物病害的监测和预警机制等方面展开。
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为后续的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南。
四、植物病害和有害生物的监测和预警____年,我国加强了对国内外植物病害和有害生物的监测和预警工作。
建立了多系统的监测网络,包括现场监测、实验室检测和航天卫星遥感监测等。
通过及时发现和报告,有效控制了有害生物向我国的传入和蔓延。
同时,加强了与国际组织和各国植物检疫机构的合作,及时交流信息,做到了问题的快速响应和处置。
五、检疫处理与防控工作的开展____年,我国积极开展了检疫处理与防控工作。
依法依规,坚决执行检疫措施,确保了进出口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加大了有害生物防控力度,采取了多种技术手段和方法,有效减少了植物病害和害虫的损失。
同时,加强了对进口农产品和种子的检验检疫工作,杜绝了有害物种的传入。
六、人员培训和科技创新____年,我国注重植物检疫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科技创新。
通过举办培训班、研讨会等形式,提高了工作人员的植物病害和有害生物识别和处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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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及植物产品
报检范围:入境植物、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
植物是指栽培植物、野生植物及其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注意:必须是活的)。
植物产品是指来源于植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仍由可能传播病虫害的产品(注意:植物产品必须是死的,而且要么未经加工,要么经过初级加工,如鲜菠萝;深加工的一般归入食品,如菠萝罐头)。
其他检疫物包括植物废弃物、有机肥料等。
(一)种子、苗木等植物繁殖材料(简称植物繁殖材料)
植物是指栽培植物、野生植物及其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注意:必须是活的)。
(二)水果、烟叶和茄科蔬菜(属于植物产品)
(三)粮食及其加工品(属于植物产品)
粮食是禾谷类(如小麦、玉米、稻谷、大麦、黑麦、燕麦、高粱等)、豆类(大
豆、绿豆、豌豆、赤豆、蚕豆、鹰嘴豆等)、薯类(马铃薯、木薯、甘薯等)等粮食作物的籽实(非繁殖用)及其加工产品(如大米、麦芽、面粉等)。
(四)其他植物产品(除了上面提到的植物产品之外)报检要求
(五)转基因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