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管理与城市房地产
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最新版】

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最新版】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房地产转让第三章房地产抵押第四章房屋租赁第五章房地产中介服务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规范城市房地产交易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交易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第三条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出租,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和要求。
第四条房地产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职权,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交易工作。
市、县(市)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财政、税务、物价、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与房地产交易有关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办理房地产交易手续,应当公开条件,简化程序,提高效率,方便当事人。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报经省人民政府确定,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在本市、县(市)行政区域内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法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
尚未确定由一个部门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在一个场所统一受理房地产交易登记申请,并发放房地产权属证书。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财政、物价、建设、土地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房地产交易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对国家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不得继续收取或者改变名称变相收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房地产市场的秩序,保护市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城市房地产,是指在城市范围内的土地和房屋等不动产以及与不动产有关的权益。
第三条国家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城市房地产所有制形式。
第四条城市房地产的开发、交易、管理和使用等行为,应当依法合规,依法保护市民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城市房地产开发,应当注重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推动高效利用土地和能源。
第六条城市房地产交易,应当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不得损害市民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城市房地产管理,应当强化监管,加强政府职责,促进市场有序运行。
第八条依法改革和完善城市房地产产权制度,保护房屋所有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二章城市房地产开发第九条城市房地产开发,应当按照规划要求,注重人居环境建设,提高居住品质。
第十条城市房地产开发,应当遵循合理布局、科学规划、统筹发展的原则。
第十一条城市房地产开发,应当注重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提高建筑能效。
第十二条城市房地产开发,应当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明确土地出让条件。
第十三条城市房地产开发,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标准完成工程建设。
第十四条城市房地产开发,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明确工程质量和安全标准。
第十五条城市房地产开发,应当加强施工管理,确保施工工艺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六条城市房地产开发,应当依法保障购房人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第三章城市房地产交易第十七条城市房地产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市场规律,保护市民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城市房地产交易,应当依法明确房地产的权利状况和约定交易条件。
第十九条城市房地产交易,应当按照约定的价格、时间和方式履行合同。
第二十条城市房地产交易,应当公开透明,不得有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
第二十一条城市房地产交易,应当保护购房人的知情权,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经济和社会稳定发展,修订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城市房地产,是指位于城区范围内,用于办公、商业、居住等用途,以及用于特定用途的土地和房屋,并包括土地上建造的其他与房地产有关的工程和设施。
第三条 城市房地产管理应当坚持科学规划、依法管理、公正监管的原则,促进城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促进经济适度增长,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建设经济、安全、文明的城市。
第四条 国家的城市房地产管理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分类施策和依法独立自主的原则。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合理划定城市房地产管理的区域范围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依照本法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政策和措施,推进城市房地产管理工作,促进城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第二章: 土地利用第七条 国家实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依法制定并组织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安排城市房地产的用地布局和规模。
第八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城市发展空间布局、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等内容。
第九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需求,科学规划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合理配置资源,促进经济适度增长。
第十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城市发展需要,统筹考虑农田保护和防灾减灾等因素,建立健全土地利用监测和评估制度,确保土地利用合理、安全、科学。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护土地资源,合理安排房地产开发,并进行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禁止随意填埋或者破坏耕地、草原、森林和其他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土地。
第三章: 房地产市场主体第十三条 市场主体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应符合法律法规和行政规定,取得合法证照,开展经营活动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四条 市场主体开展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市场竞争秩序,尊重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

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地产市场的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市民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全市范围内的房地产开辟、销售和租赁活动,以及涉及房地产交易的其他行为。
第三条:房地产开辟商、房地产中介机构、房屋出租人等市场主体,以及相关管理部门和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章房地产开辟管理第一节房地产项目立项管理第四条:房地产开辟项目的立项申请应当按照像关程序提交,并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
第五条:立项申请应当包括项目规划、土地使用证明、资金来源、环境评估等内容,并经相关部门审批。
第六条:立项审批通过后,开辟商应按照批准的规划和时间节点组织实施,并严格遵守相关安全、环保等要求。
第二节房地产销售管理第七条:房地产销售前,开辟商应当出具真实详尽的房屋销售合同,明确交付标准、价格、时间等。
第八条:房地产预售时,开辟商应当按照要求提供必要的预售证明材料,并保证预售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第九条:房地产交易过程中,开辟商应当履行相关居民权益保护义务,确保购房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节房地产租赁管理第十条:房屋出租人应当依法提供符合卫生、安全、环保等要求的房屋,并与承租人签订合法合规的租赁合同。
第十一条:承租人应当按时支付租金,并妥善保管房屋及设备设施,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改建。
第四节违法行为及处罚第十二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相关管理部门将依法进行调查,并依法赋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三条: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虚假宣传、违规销售、违规租赁等行为,处罚包括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等。
第三章监督与检查第十四条:市政府将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测和信息公开,及时发布有关房地产市场的信息和预警提示。
第四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市政府所有。
附件:1. 房地产项目立项申请表格2. 房地产销售合同范本3. 房屋租赁合同范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 房地产开辟商:指依法进行房地产开辟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行为,促进城市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进行。
第三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坚持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原则,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推进绿色建筑发展。
第四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依法纳税,遵守税收法律法规,不得有逃税行为。
第五条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自律,增强企业社会责任意识。
第六条城市房地产开发应当遵循规划,合理布局,注重生态环境,提高城市品质。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第七条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严禁无资质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第八条城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经过土地使用权审批程序,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九条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项目计划和建设规划,开展工程建设,确保项目质量和工期。
第十条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购房者公开售房信息,明确房屋价格、户型、面积等重要信息,不得虚假夸大宣传。
第十一条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保证购房者按时交付房屋,并提供相应的售后服务。
第三章房地产经营第十二条城市房地产经营企业应当合法经营,严禁以欺诈、虚假广告等方式误导购房者。
第十三条城市房地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前办理预售许可证,不得擅自开展预售活动。
第十四条城市房地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购房者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购房者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城市房地产经营企业应当依法向购房者提供商品房质量保证,并承担相应的售后责任。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六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应当接受政府监督检查,配合政府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七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当配合政府进行房地产市场信息统计和分析。
第十八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由有关机构依法给予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九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和保障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企业第五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二)有4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条件作出高于前款的规定。
第六条外商投资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外,还应当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七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登记进行审查时,应当听取同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二)企业章程;(三)验资证明;(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五)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聘用合同。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房地产转让活动,保护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适用于城市范围内的房地产转让活动。
第三条城市房地产转让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诚实信用原则,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
第四条城市房地产转让由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第二章房地产转让主体第五条城市房地产转让的主体包括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六条个人可依法通过买卖、赠与等方式转让自己享有合法使用权的房地产。
第七条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依法通过买卖、转让股权、出租等方式转让自己的房地产。
第三章房地产转让程序与要求第八条房地产转让应当依法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九条房地产转让应当经过双方自愿达成书面合同。
第十条房地产转让合同应当明确约定房地产的基本情况、价格、交付时间和方式、出让人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第十一条房地产转让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包括房屋产权证书、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属证书等。
第十二条城市房地产转让应当依法缴纳相关税费。
第十三条房地产转让应当及时办理交付手续,确保买受人能够合法享有该房地产的使用权。
第四章转让价格与评估第十四条房地产的转让价格应当合理、公平,不得恶意哄抬或压低价格。
第十五条转让价格可以按照市场价格、评估价格或协商确定,但应当遵循公平原则。
第十六条房地产转让可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
第十七条对于特定的房地产,转让价格应当依法合理确定,遵循国家相关政策。
第五章转让合同的解除和违约第十八条合同各方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协商解除房地产转让合同。
第十九条房地产转让涉及虚假信息、重大瑕疵等情况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全部款项。
第二十条一方违约未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房地产转让的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退还已支付的款项、违约金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都市房地产的治理,爱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证房地产权力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家当的健康成长,制订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都市筹划区国有地盘(以下简称国有地盘)范畴内取得房地产开创用地的地盘应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创、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治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地盘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建筑物。
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创,是指在依照本法取得国有地盘应用权的地盘长进行差不多举措措施房屋扶植的行动。
本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含房地产让渡、房地产典质和房屋租赁。
第三条国度依法实施国有上地有偿、有限日应用轨制。
然则,国度在本律例定范畴内划拨国有地盘应用权的除外。
第四条国度依照社会、经济成长程度,搀扶成长居平易近室庐扶植,慢慢改良居平易近的栖身前提。
第五条房地产权力人应当遵守司法和行政律例,依法纳税。
房地产权力人的合法权益受司法爱护,任何单位和小我不得侵犯。
第六条国务院扶植行政主管部分、地盘治理部分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柄划分,各司其职,紧密合营。
治理全国房地产工作。
县级以上处所人平易近当局房产治理、地盘治理部分的机构设置及其权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平易近当局确信。
第二章房地产开创用地第一节地盘应用权出让第七条地盘应用权出让,是指国度将国有地盘应用权(以下简称地盘应用权)在必定年限内出让给地盘应用者,由地盘应用者向国度付出地盘应用权出让金的行动。
第八条都市筹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地盘,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地盘后,该幅国有地盘的应用权方可有偿让渡。
第九条地盘应用权出让,必须相符地盘应用总体筹划、都市筹划和年度扶植用地筹划。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平易近当局出让地盘应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创的,须依照省级以上人平易近当局下达的操纵指标订定年度出让地盘应用权总面积筹划,按照国务院规定,报国务院或者省级人平易近当局赞成。
第十一条地盘应用权出让,由市、县人平易近当局有筹划、有步调地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
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购房者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房地产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土资源法》、《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境内城市房地产管理活动。
第二章房地产市场管理第三条国家对城市房地产市场实行宏观调控,制定相关政策措施,维护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和平衡发展。
第四条城市房地产市场主要由商品房和保障性住房组成。
商品房和保障性住房的销售、租赁和交易,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符合规定的条件。
第三章房地产市场主体与行为规范第五条城市房地产市场主体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个人。
城市房地产市场主体应当依法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经营活动。
第六条城市房地产市场主体应当公开房地产开发项目信息,向购房者提供真实、准确的房地产信息,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损害购房者权益。
第七条城市房地产市场主体应当遵守合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与购房者签订的合同,不得擅自变更、解除合同。
第四章房地产经营管理及监督第八条国家建设房地产市场监管机构,负责房地产市场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建设房地产市场监管机构的工作,并加强对房地产行业的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房地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房地产经营活动,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不得损害购房者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房地产市场监管机构有权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保护购房者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房地产市场主体和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和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对于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房地产市场监管机构可以依法撤销相关企业的资质,暂停其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销售、租赁等活动。
第十三条购房者和投资者发现房地产市场主体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向房地产市场监管机构举报,房地产市场监管机构应当及时处理并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房地产开发与管理(同济大学出版社)
房地产开发与管理——高等院校房地产核心课程系列教材•作者:施建刚编著•出版社:同济大学出版社•出版日期:2005-4-1•ISBN:7560828655•字数:505600•印次:1•版次:1•纸张:胶版纸内容提要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对地上、地下基础设施和房屋进行的综合开发与配套建设,是一种商品生产和管理的行为。
房地产开发的全过程可分为投资决策、前期工作、项目建设、竣工验收与交付使用等四个大的阶段。
本书围绕这四大阶段展开,具体分为管理与城市房地产、房地产开发项目选择和土地使用权获取、房地产开发项目策划决策和可行性研究、房地产规划设计与建筑工程基础知识、房地产开发的建设过程管理、住宅建设项目竣工备案和交付使用许可管理,以及贯穿于房地产开发全过程的开发资金筹集与成本监控管理和与房地产开发有关的其他管理等各个方面。
本书在编排上按照各个阶段的房地产开发运作的先后次序分章叙述。
本书突出系统性、实用性、前瞻性,将房地产开发与管理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力图做到理论与实践的高度统一,使读者通过学习,既能了解具有一定深度的理论知识,又能提高实际操作能力。
本书可作为房地产(方向)、土地资源管理、物业管理、工程管理、城市经济、建筑、规划等专业本科生和相关专业研究生、MBA、MPA学生的教材使用,也可作为房地产开发与管理方面专业人士的学习用书。
目录前言第一章管理与城市房地产第一节管理的内涵第二节城市的产生和发展第三节房地产与房地产业第四节房地产开发的含义、特征、分类第五节房地产开发的主要阶段和主要参与者第六节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人员与组织复习思考题第二章房地产开发项目选择和土地使用权获取第一节房地产开发项目选择的概念和程序第二节房地产建设项目选址第三节住宅项目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四节住宅项目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五节现行的土地制度第六节土地使用权的获取第七节农地征用与工作程序第八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制度与政策复习思考题第三章房地产开发项目策划决策和可行性研究第一节房地产开发项目策划和决策概述第二节房地产投资决策方法第三节房地产投资不确定性分析第四节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第五节房地产市场研究第六节房地产开发项目经济效益评价复习思考题第四章房地产规划设计与建筑工程基础知识第一节城市规划管理第二节居住区规划设计与技术经济指标第三节基础设施建设第四节建筑工程基础知识复习思考题第五章房地产开发的建设过程管理第一节住宅建设项目的建管管理第二节住宅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第三节房地产开发工程的监理第四节住宅配套建设管理复习思考题第六章住宅建设项目竣工备案和交付使用许可管理第一节住宅工程竣工备案制度第二节住宅项目竣工交付使用许可制度第三节住宅交付时的“两书”提供第四节物业的交接与前期物业管理复习思考题第七章房地产开发资金筹集与成本监控管理……第八章与房增和开发有关的其他管理参考文献房地产开发与管理——房地产系列教材作者:张建坤,周虞康编著出版社:东南大学出版社出版日期:2006-2-1ISBN:7564102128字数:403000印次:1版次:1内容提要本书作为房地产系列丛书之一,重点介绍房地产项目开发与管理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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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地财产
城市用地共分10大类、46中类和73个小类。
城市用地的10大类及其代号分别为: 居住用地(R) 公共设施用地(C) 工业用地(M) 仓储用地(W) 对外交通用地(T) 道路广场用地(S)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 绿地(G) 特殊用地(D) 水域和其他用地(E)
二、房地产业
(一)房地产业 房地产业是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管 理、服务等行业与企业的总称。 (二)房地产业与建筑业的关系 建筑业属于第二产业,是物质生产部门。 房地产业则兼有开发、经营、管理和服务等多 种性质,属于第三产业。
第六节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人员与组织
二、开发企业的人员和组织机构
(一)开发企业的人员构成 第一类是管理人员 第二类为专业人员 第三类是工程技术人员 具体来说,房地产开发企业中至少应具有六个方面专业人员。 1、建筑师;2、工程师;3、会计师;4、经济师及成本控 制人员;5、估价师及市场营销人员;6、律师与代理人
第七章 房地产开发资金筹集与成本监控管理 第八章 与房地产开发有关的其它管理
第一章
管理与城市房地产
第一节 管理的内涵 一、管理的概念 管理的一种综合定义 管理是引导人力资源和物质资源进入动态组 织以达到这些组织的目标,亦即使服务对象获 得满意,并且使服务的提供者获得一种高度的 士气和成就感。
二、管理学的研究对象
三、房地产开发的分类
(一)按开发的区域性划分 新区开发 旧区再开发 (二)按开发的规模划分 单项开发 成片开发 成片开发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往往采取分期分批、“滚动 开发”的方式。 (三)按开发的对象划分 土地开发 房屋开发 综合开发
第五节
房地产开发的主要 工作阶段和主要参与者
一、房地产开发的主要工作阶段 (一)投资决策分析阶段 项目选择和项目可行性研究。 (二)前期工作阶段 获取土地使用权、落实资金和项目的规划设计。 (三)项目的建设阶段 落实承发包、施工组织、建设监理、市政和公 建配套等。 (四)竣工验收与交付使用阶段
第四节 房地产开发的含义、特征、分类
一、房地产开发的含义 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 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 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二、房地产开发的特征
(一)房地产开发最本质的特征是综合性 “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 设” (二)房地产开发过程具有长期性 (三)房地产开发具有很强的时序性 (四)房地产开发具有很强的地域性 (五)房地产开发具有较高的风险性
《房地产开发与管理》
房 地 产 研 究 所 所长 主任 教授/博导
同济大学
房屋土地资源信息研究中心 建设管理 与 房地产系 施建刚 博士
本课程要求
一、关于学习 1、认真听讲 教材内容、延伸内容; 理论与实务相结合; 记必要的笔记(你认为要记的)。 2、课外学习 结合课堂教学,学习一些专著、教材、学 术期刊中的论文。 3、完成必要的作业 准备一本作业本(规定时间交纳)。
三、城市的定义 (二)城市的定义 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 市、镇。
四、城市的基本特征
(二)城市的系统性 1、 城市是一个人工的系统 2、 城市是一个开放的系统 3、 城市是一个复杂的系统
综上所述,城市是一个人工的、开放 的、复杂的、巨大的系统。它的各个子系统 相互联系、相互依赖、相互制约、相互作用, 使城市这个巨大系统能够和谐地运转,维持 其动态平衡。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等级
一、二、三、四等四个资质等级。
复习思考题
1、什么是管理?联系实际谈谈管理在社会中的重 要性。 2、城市的定义、基本特征和本质是什么? 3、什么是房地产? 4、简述房地产业的概念以及与建筑业的关系。 5、何谓房地产开发?它有哪些基本特性? 6、房地产开发包括哪几个工作阶段?
(二)企业的机构组织
董事长、总经理 总工程师 副设计部
研究发展部
工程技术部
财务部
开发部
人事部
材料部
办公室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法律制度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立的条件
1、有符合公司法人登记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2、有适应房地产开发经营需要的固定的办公用房; 3、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 4、有4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 业的专职技术人员、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节 房地产与房地产业
一、房地产 房地产是房产与地产的合称,是房 屋与土地在经济方面的商品体现。 房产是房屋及其权利的总称 地产是土地及其权利的总称。
(一)房屋财产
按用途可分为五类: 1、住宅用房 2、生产用房 3、营业用房 4、行政用房 5、其它专业用房 上述中的第1类称为住宅用房 第2~第5类统称为非住宅用房。
二、关于考试
1、活用教材内容50分、延伸内容30分、 平时成绩20分; 2、以试卷(综合能力)考试为主。
三、关于上课
纪律、考勤(偶然)。
本解释权为任课教师----施建刚
本课程讲解内容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管理与城市房地产 房地产开发项目选择和土地使用权获取方式 房地产开发项目策划决策和可行性研究 房地产规划设计与建筑工程基础知识 房地产开发的建设过程管理 住宅建设项目竣工备案和交付使用许可管理
一类是经济管理学科 另一类是非经济管理学科 而房地产开发与管理是介与这两大类管理之 间的管理学科。 四个层次则是微观管理学、中观管理学、宏 观管理学、管理学。
本教材所涉及的管理领域偏向于微观管理学。
第二节 城市的产生和发展
二、城市的形成 现代城市的含义,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因 素,人口数量、产业结构及行政的意义。
五、城市的本质
(一)城市的本质是一种特殊形态的生产力 (二)城市的本质是一种聚集和系统形态的生 产力 1、城市集聚能够大大地提高生产力 2、城市巨大系统的整体功能大于各要 素的功能之和
综上所述,城市这种特殊形态 的生产力,是由于城市的两个基本 特征——集聚性和系统性所带来的。 所以,我们可以把这种特殊的生产 力称作集聚和系统形态的生产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