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大法律毕业论文开题报告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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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大法律毕业论文开题报告模板

不同社会孕育不同的法律,中西方文化传统的差异造就了中西法律制度的差距。下面是 ___了兰大毕业论文开题报告模板,有兴趣的亲可以来阅读一下!

法律生长的土壤

摘要:不同社会孕育不同的法律,中西方文化传统的差异造就了中西法律制度的差距。然而,在当今社会,随着中西文化的相互渗透,以及人类需求的逐渐趋同,使得由不同土壤孕育的中西法律制度相互借鉴,从而促进了法律不断向前发展。本文主要从中西方传统文化的差异以及人类需求的趋同两方面论述法律的生长与不同社会的关系,并通过移植某些值得借鉴的西方文化土壤为中国的法律建设添砖加瓦。

关键词:法律;文化传统;社会需要

一、中西法律文化传统的暗合与差异

(一)对中西方法律文化传统追本溯源

1、西方传统法律思想

在探讨西方法律文化思想时,我们不得不提的是古希腊三大伟大的政治思想家——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苏格拉底崇尚法治,甚至在其被诬陷而判处死刑时,仍不同意其弟子为其安排的逃狱计划,苏格拉底用自己的死维护了其所主张的法律的权威。而其学生柏拉图则认为“哲学王”的统治才是最好的统治,而亚里士多德认为:“应当由法律来实行其统治,这就有如说,唯独神祗和理智应当行驶统治;让一个人来统治,这就在政治中混入了兽性的因素,因为人的欲望就有那样的特性。热忱也往往会使拥有职权者滥用权力,尽管他们是芸芸众生中的最优秀者。因此,法律……可以被定义为‘不受任何感性因素影响的理性’。”并且亚里士多德还主张法律的统治应当是良法之治,即“法律获得大家普遍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本身又应该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

通过对以上三位著名思想家的法律思想的考察,我们发现,西方法律的先辈们有着较为一致的法律思想,即法律的统治是对人类最为理性的统治。由此,说明在西方法律思想产生之时,人们更注重的是理性的作用,这也为西方以后的自然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并且在以后的发展中逐渐丰富了法律的内涵。从而使法律代表“正义、公平、自由、理性’的信仰深深地根植于西方人的心中。

2、中国古代的法律思想

纵观中国历史,不难发现,“古代中国的基本形态是君主专制制。皇帝处于政治结构的金字塔巅峰,维护皇帝的权力、地位及个人尊严,树立皇帝的至高无上的至尊地位,乃是中国古代社会一切法律制度的圭臬。”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专制制度的统治下皇帝所拥有的特权超越于法律,支配着法律。由于法自君出,所以任何一部法典从来没有约束皇帝权力的条款。

从根源上看,中国社会深受传统的儒家文化影响,而这一传统文化的主旨是要达到一个无法或超法的伦理国家的境界。中国由于没有西方社会在古希腊、古罗马时代就已经奠定了把法律等同于正义、民主、权利的法律观念,没有经历西方法治推崇自然法、推崇理性精神的历史背景和文化土壤,因而从古至今中国就缺乏崇尚法律、信仰法律的精神传统。“我们的法律不是为西方人惯常理解的那种,毋宁说‘它们不是法律,而是压制法律的东西。’它是执行道德的工具,是附加了刑罚的礼。”

可以说,中国古代社会是“人治”社会,而这个“人”则是指“皇帝”即人们所称的“天子”,而由法律来治理国家,甚至连皇帝都必须居于法律的统治之下的思想在中国古代是敢想象的。

(二)中西传统法律文化对近现代法律的影响

从斯多葛学派开始,西方社会就出现了“自然法”的萌芽,该思想经过发展形成为西方世界的一大法学流派——自然法学派。该学派在资本主义革命之前是西方社会的统治学派,它积极强调统治的法应当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即“恶法非法”,发展至今,使得大多数西方国家对于法律的推崇十分盛行,特别是对多数西方国家确立法律的权威奠定的坚实的基础。

反观中国,至新中国成立至今,法治建设之路举步维艰。究其根源,则是中国传统思想文化根深蒂固。虽然从改革开放至今的三十年时间,中国的法律发展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中国社会深入骨髓的“君臣”思想成为中国法治的推行的绊脚石。在中国,政府官员并未充分认识到他们的权力是法律的授予,而是仍受传统思想的禁锢,认为其权力是有上级 ___所授予的。

西方传统法律思想的核心是“理性”“法治”,而中国传统思想中更多的是“善性”“德治”或者“人治”。但我们仍可发现二者之间有些内在的一致性,中国古代正统思想——儒家思想在强调官员特别是最高 ___应当依规则(包括基本道德规范、礼、法)而治的意义上是崇尚“形式法治”的。又如西方并非根本忽视伦理的力量,在西方古代的法律思想中也存在与中国古代思想“亲亲相为隐”相类似的规定,又如,对于违反道德的“和奸”行为都纳入法

律范围,从而进行惩罚。甚至于,虽然中西方的思想大相异同,但是古代的人们似乎都承认神的存在,只是西方将神的统治转化为体现人类理性的法律的统治,而中国古代则将神的意志转化为之高无上的皇帝的统治。由此看来,中西方法律文化生长的土壤有其内在共同的元素,这对于现代中西方法律的互相借鉴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人类需求变化与法律发展的二元关系

(一) 需求多样性促进法律多元化

美国心理学家亚伯拉罕·马斯洛于1943年在《人类激励理论》论文中提出了人类需求层次理论,他将人类的需求分为五个层次,即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社交需求、尊重需求、和自我实现需求。

当然,人类并非一开始就同时拥有这些需求,而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变化发展而逐渐发展的,相同地,法律也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进步的,因而这二者之间存在着某种互动关系。在人类发展的最初阶段,人们最先满足的是生理需求,求生的欲望使人们相互合作,那时的人们不需要法律,他们之间只由某些风俗习惯调整。随着社会不断发展,分工不断细致,人类进入了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或者社会主义社会,人类的需求也就逐渐复杂

化,在基本的生理需求得到满足后,他们要追求更高层次的需求,于是安全需求、社交需求、尊重需求和自我满足需求就顺应而生了。而人类这些需求的实现无法仅仅依靠单纯的风俗习惯来调整,于是法律也随之出现。为了满足人类的安全需求,刑法应运而生,从而保证了人类的安全需求。而社交需求的出现,又使得国家不得不指定各种法律以维护人们之间的社交行为以及公共安全,于是,民法、经济法以及行政法随之产生了。它们通过对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的渗透,让人们对自己的社交行为感到安心。最后,尊重需求及自我满足需求的实现又促进了宪法的产生,西方各国在十七十八世纪时先后发表了各种人权宣言以保护人类最基本的权力。 (二) 法律的基本价值体现人类最高层次需求

现代法律有着许多价值追求,其基本的价值包括平等、正义、秩序、自由、效率等。法律的这些基本价值有着其共同之处,无论是平等,正义,秩序还是自由,效率它们都是为了满足人类的最高需求——自我实现需求。法律的平等价值使人们可以在平等的条件下展现自己的才能,从而达到满足自己的需求;而自由价值,则更是人们实现自我的前提,只有在拥有自由的前提下人们才能更好的自我实现;秩序价值,则可以为人类自我实现提供一个稳定的环境,有利于促进自我实现需求;正义价值则融合了人类的众多追求,它要求社会分配要公正,使人们从内心深处服从法律,这也正是人类要实现自我的一种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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