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流动人口管理制度
流动人口治安管理责任书

流动人口治安管理责任书为了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确保辖区政治、治安稳定,促进我边境辖区社会经济的发展,方便群众生产活动,自觉维护社会秩序,针对人口流动量越来越大的现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流动人口治安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边境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特制订此责任书。
一、健全流动人口管理制度,留宿流动人口的单位和居民要严格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
外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流动人口治安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边境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各项内容及边防政策有关规定。
二、对拟暂住三日以上的留宿流动人口的户主或本人应在到达本地24小时之内申报居住登记,离开时申报注销。
三、流动人口需要租住房屋的,必须凭原单位或常住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申报登记,对来历不明的人,房主不得擅自出租房屋。
四、旅馆业要严格执行旅客住宿登记制度,派出所加强监督和检查,履行好职责。
五、辖区居民和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以及各种经济组织都应遵守暂住人口管理规定。
六、进入边境管理区的人员,到达目的地3小时内持暂住人居民身份证和其他有效证明,已婚育龄妇女需同时持婚育状况证明,办理居住登记手续,并接受管理,集体进入边境管理区承包工程或进行其他活动的,由负责人凭单位证明,统一办理有关手续。
七、对已进入边境管理区的无证人员,派出所应令其限期返回,逾期不返者,除对本人处以100元-300元罚款外,同时对非法留宿或雇佣者处以200-500元罚款。
八、不按规定申报登记、申领居住证,经公安机关通知拒不改正的,对流动人口个人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下罚款,对用人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九、骗取、冒领、转借、转让、买卖、伪造、变造居住证的,收缴居住证,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行为人有非法所得的,除依法没收非法所得外,并处以其非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
十、雇佣无居住证人员或者扣押流动人的居住证和其他身份证件的,对直接负责人员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
流动人口治安管理工作计划

一、背景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流动人口数量逐年增加,给社会治安管理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
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流动人口治安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计划。
二、工作目标1. 提高流动人口治安管理水平,降低流动人口犯罪率。
2. 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
3. 建立健全流动人口治安管理长效机制,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三、工作措施1. 完善流动人口治安管理机制(1)建立健全流动人口信息采集、登记、核查、更新等制度,确保流动人口信息准确、完整。
(2)加强流动人口居住证、暂住证等证件的管理,规范流动人口登记手续。
(3)完善流动人口社区警务室建设,落实社区民警责任,加强社区警务工作。
2. 加强流动人口治安防范(1)开展流动人口治安宣传教育,提高流动人口安全防范意识。
(2)加强流动人口聚集地的治安巡逻,及时发现和处置治安隐患。
(3)加大对流动人口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依法从重从快打击流动人口犯罪。
3. 优化流动人口服务管理(1)建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落实专人负责,为流动人口提供政策咨询、法律援助等服务。
(2)加强与流动人口所在地的政府部门、社区、企业等单位的沟通协作,形成合力,共同解决流动人口问题。
(3)开展流动人口职业技能培训,提高流动人口就业能力,促进其融入城市生活。
4. 建立流动人口治安管理信息化平台(1)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流动人口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流动人口信息共享、动态管理。
(2)加强流动人口信息平台与公安、民政、劳动等部门的信息互联互通,提高工作效率。
(3)推广流动人口信息平台的应用,实现流动人口信息实时更新、动态监测。
5. 加强流动人口治安管理队伍建设(1)加强流动人口治安管理队伍建设,提高民警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
(2)开展流动人口治安管理业务培训,提高民警应对流动人口问题的能力。
(3)加强民警廉洁自律教育,树立良好形象,赢得流动人口信任。
流动人口的规章制度

流动人口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流动人口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流动人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流动人口是指在本地户籍以外居住的人口,包括农民工、外来务工人员、流浪乞讨人员等。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规章的规定,采取必要措施,切实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流动人口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相关管理和服务,配合政府部门开展各项工作。
第五条流动人口在外地居住期间,享受与当地人民同等的基本权利和社会福利。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流动人口服务机构,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七条流动人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公安、民政、教育、社会保障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做好流动人口管理的各项工作。
第二章流动人口登记管理第八条各地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流动人口登记制度,对进入本地的流动人口进行登记管理。
第九条流动人口应当携带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在规定时间内到当地派出所、社区等部门进行登记。
第十条流动人口登记信息应当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十一条流动人口登记制度应当与公共服务、社会保障等相关制度相衔接,确保流动人口能够便利享受各项权益。
第三章流动人口居住管理第十二条流动人口进入本地居住,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居住地社区或村委会登记备案。
第十三条流动人口应当积极配合居住地社区开展环境整治、宣传教育等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十四条流动人口应当遵守当地房屋租赁、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确保居住安全和生活环境整洁。
第十五条流动人口不得在未经许可的地方搭建临时居所,不得囤积物品造成占用公共资源、环境污染等问题。
第四章流动人口就业管理第十六条流动人口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获取合法工作证明,接受劳动保护、劳动安全教育等培训。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保证其工资、福利待遇合理。
第十八条流动人口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等活动,不得在未经许可的地点进行非法劳动。
福建省流动人口治安管理条例

第七条 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或者申领暂住证,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暂住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业主经营场所的流动人口,由留住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业主,携带单位证明或者营业证照及流动人口身份证件申报办理;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治安管理。
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域的人员。在设区的城市内跨区流动的除外。
第三条 公安机关是流动人口治安管理的主管机关,履行下列职责:
(一)办理流动人口的暂住户口登记,发放、收缴暂住证; 口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二)其他流动人口由本人持身份证件申报办理。
育龄公民申领暂住证的,必须交验经计划生育部门审检的婚育节育证明。
第八条 公安派出所和流动人口申报点,对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或者申领暂住证手续齐全的,应当随到随办;手续不全的,应当一次性予以明示,不得刁难。
暂住证有效期为一年。期满仍需留住的,应当在期满后十五日内申请换证。遇有遗失、损坏的,应当及时申请补发、换发。
(二)流动人口不按规定申领暂住证的,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仍不补办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
(三)非法扣留暂住证的,除责令返还外,每扣留一件处二百元罚款;
(四)伪造、变造暂住证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当事人不服公安机关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流动人口对暂住地做出突出贡献的,由暂住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 凡年满十六周岁,从事务工、经商的流动人口,应当在到达暂住地七日内,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流动人口申报点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暂住三十日以上的,应当在住满三十日后三日内申领暂住证,也可与暂住户口登记同时申办。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意见-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意见正文:----------------------------------------------------------------------------------------------------------------------------------------------------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意见(1995年9月1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在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下,人口流动特别是农村剩余劳动力跨地区的流动大量增加。
这一方面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另一方面,也对社会治安、劳动、交通、计划生育等各种管理秩序造成了很大的冲击。
近年来,各地和有关部门在加强流动人口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有力地促进了人口的合理有序流动,但是,从总体上看,还远远不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
当前,作为流动人口主体的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流动,在很大程序上仍然处于盲目无序状态。
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必须在全国范围内大力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
一、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1)人口流动增多是经济和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重要特征。
我国正处在经济迅速发展时期,在市场配置各种资源的过程中,要求包括劳动力在内的各种生产要素,按照经济规律在产业间和地区间流动。
同时,我国又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多种原因,经济发展很不平衡,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差距较大。
因此,我国现阶段人口流动特别是农村剩余劳动力跨地区流动的大量增多是一种必然现象。
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期,人口的流动在一定阶段中出现盲目无序状态是难以避免的,但是,如果对这种状态放任不管,就会导致严重后果。
各级党委、政府必须把流动人口问题作为直接关系国家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大经济、政治问题,予以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工作。
流动人口管理办法

流动人口管理办法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流动人口的规模日益庞大。
流动人口的到来为城市的发展注入了活力,但同时也给社会管理带来了诸多挑战。
为了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特制定以下流动人口管理办法。
一、流动人口的定义和范围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在其他地区居住、工作或停留的人员。
具体包括以下几类:1、外来务工人员,包括从事各类工业、服务业等工作的人员。
2、经商人员,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和企业主。
3、投靠亲友人员,因亲属关系而前来居住的人员。
4、旅游、出差等短期停留人员。
二、管理原则1、依法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进行管理,确保管理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服务优先:以提供优质服务为出发点,帮助流动人口解决实际困难,增强其归属感和认同感。
3、属地管理:按照流动人口所在的区域,由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负责管理工作。
4、综合治理:整合政府各部门、社会组织和企业的力量,共同参与流动人口管理工作。
三、登记与备案1、流动人口到达居住地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一般为 3 个工作日),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社区(村)居委会申报居住登记。
2、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居住地址、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并如实填写登记表格。
3、用人单位、出租房屋的房东等有义务协助流动人口进行登记备案。
4、社区(村)居委会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对登记信息进行审核和录入,并建立流动人口管理档案。
四、居住管理1、出租房屋管理房东出租房屋时,应当向公安机关备案,并签订治安责任书。
对出租房屋的安全状况进行定期检查,确保符合居住标准。
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身份证明的人员。
2、居住场所的安全与卫生流动人口应当遵守居住场所的安全和卫生规定,不得私拉乱接电线、违规使用电器等。
社区(村)居委会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流动人口居住场所的安全和卫生检查,及时消除隐患。
五、就业管理1、用人单位招聘流动人口时,应当查验其身份证明和相关证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
2024年流动人口管理规定

2024年流动人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流动人口管理法》的规定,为了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流动人口管理活动。
第三条流动人口是指在居住地与户籍地之间、城市与农村之间以及省际、市际之间进行人口迁移的人员。
第四条流动人口的管理应当坚持依法、科学、公正、便利的原则,做到统筹兼顾、适度控制、有序管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流动人口的管理组织和领导,建立健全流动人口管理机构和工作机制。
第六条流动人口管理应当依托信息化技术,建设和完善流动人口信息库,加强对流动人口的信息采集、整理和分析工作。
第二章流动人口的登记和证件管理第七条流动人口应当按照户籍地和居住地的管理要求,分别进行登记。
第八条流动人口的登记应当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居住地信息、工作情况、教育情况等内容。
第九条流动人口应当配备有效的证件,以便进行身份识别和管理。
第十条流动人口的证件应当包括居民身份证、流动人口居住证等。
第十一条流动人口居住证是对流动人口身份、居住地和其他相关信息的证明。
第十二条流动人口应当持有效的证件在居住地注册登记,并按规定的时间进行更新。
第三章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障第十三条流动人口应当享受与本地籍居民相同的社会保障待遇。
第十四条流动人口应当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第十五条流动人口可以选择购买本地的商业保险,保障个人和家庭的风险。
第四章流动人口的就业管理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良好的就业环境,促进流动人口就业。
第十七条流动人口应当按照就业合同法的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流动人口在流动就业地享受与本地籍居民相同的劳动权益。
第五章流动人口的教育管理第十九条流动人口的子女应当享受与本地籍居民相同的义务教育待遇。
第二十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为流动人口的子女提供学校招生、教育资助等方面的帮助。
第六章流动人口的社会管理第二十一条流动人口应当遵守社会公德,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包括本地籍居民在内的各方利益。
社区流动人口管理制度

社区流动人口管理制度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人口流动日益频繁,社区中的流动人口数量不断增加。
为了加强对社区流动人口的管理,维护社区的治安稳定,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的和谐发展,特制定以下社区流动人口管理制度。
一、流动人口登记制度1、社区设立流动人口登记站,负责流动人口的登记工作。
2、流动人口在到达社区后,应在 3 日内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到登记站进行登记。
3、登记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现居住地、职业、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
4、对于出租房屋内的流动人口,房屋出租户应协助流动人口进行登记,并及时向社区报告流动人口的变动情况。
二、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1、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可以申请办理居住证。
2、办理居住证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证、照片、居住证明等相关材料。
3、居住证的有效期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到期后需要及时办理续期手续。
4、持有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在就业、子女就学、社会保障等方面享受与本地居民同等的待遇。
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制度1、社区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日常管理范畴。
2、流动人口中的已婚育龄妇女应在到达社区后,及时向社区提供计划生育相关证明材料。
3、社区定期为流动人口中的已婚育龄妇女提供免费的计划生育服务,包括查环查孕、发放避孕药具等。
4、对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流动人口,社区将及时向上级计划生育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四、流动人口劳动就业管理制度1、社区积极为流动人口提供就业信息和就业指导服务。
2、用人单位在招用流动人口时,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
3、流动人口在就业过程中,享有与本地居民同等的劳动权益,如工资待遇、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
4、社区对流动人口的就业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及时解决就业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五、流动人口治安管理制度1、社区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治安管理,建立流动人口治安档案。
2、流动人口应遵守社区的治安管理规定,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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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部治安流动人口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我项目部流动人口的管理,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确保我项目部工作的稳定和谐,结合我项目部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我项目部对流动人口进行了备案登记,并制度服从暂住地,流动人口治安管理和服务工作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统一管理,遵守暂住人口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我项目部已加强对留宿工地现场民工的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谁留宿,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做好民工的各项管理工作。
三、项目部以民工务工留宿时间的长短予以分类,凡务工留宿时间在3—30日的,项目部统一组织到暂住地公安部门办理暂住手续。
项目部对使用民工的基本情况进行统计,统计内容包括民工的姓名、籍贯、身份证号码、暂住证号码、从事工种、从业时限等。
四、项目部应及时完成民工基本情况统计的上报工作,施工民工管理工作实行监督检查。
五、项目部对民工文化素质低、法制观念淡薄、行为不规范及自我保护能力差等情况,通过多种渠道加强民工的思想道德及法制教育。
六、经公司统一安排项目部落实人员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民工管理工作,以保证我项目部工作的顺利进行。
山西君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第二分公司西南关项目部
2013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