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企业主要指标
要指标月度快速调查表——指标解释

Ⅴ.建筑业企业主要指标月度快速调查表(建施快01表)1.新签工程承包合同额:是指建筑业企业在报告期内同建设单位直接新签订的各种国内工程合同的总价款,不包括与其他建筑业企业新签的分包合同额。
2.建筑业总产值:是以货币表现的建筑业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的建筑业产品和服务的总和。
包括建筑工程产值、安装工程产值和其他产值三个部分内容。
3.在省内其他地级以上市完成的产值:指建筑业企业在本省内企业所在地级市以外的其他地区完成的建筑业产值(填报时按工程所在地级市来统计)。
举例:2011年广州市的A企业在江门的开平市完成了一个600万的工程,则A企业应按地级市来填报这个指标,即填写“在江门市完成产值600万元”。
4.在外省完成的产值:指建筑业企业在其他省份施工所完成的建筑业产值。
5.房屋建筑施工面积:是指报告期内施过工的全部房屋建筑面积,它包括本期新开工的房屋建筑面积、上期跨入本期继续施工的房屋建筑面积、上期停、缓建在本期恢复施工的房屋建筑面积、本期竣工的房屋建筑面积以及本期施工后又停缓建的房屋建筑面积。
6.房屋建筑竣工面积:是指报告期内房屋建筑按照设计要求已全部完工,达到了使用条件,经检查验收鉴定合格的房屋建筑面积。
计算房屋竣工面积,必须严格执行房屋竣工验收标准。
对民用建筑来讲,一般应按设计要求在土建工程和房屋本身附属的水、卫、气、暖等工程已经完工,通风、电梯等设备已安装完毕,做到水通、灯亮、经验收鉴定合格,并正式交付给使用单位后,才能计算竣工面积。
对于工业及科研等生产性房屋建筑:一般应按设计要求在土建工程(包括水、暖、电、卫、通风)及属于房屋组成部分的生活间、操作间等已经完成,经验收鉴定合格后才计算竣工面积。
只差安装工艺设备、管线工程的亦可以计算竣工面积。
7.计算建筑业劳动生产率的平均人数:是指建筑业企业报告期内实际拥有的、与建筑施工活动有关的人员的平均人数,包括参加本企业建筑施工活动的非本企业人员(如施工现场临时聘用的人员),但不包括企业内部社会服务性机构的人员以及由本企业支付工资但所从事的工作与本企业生产基本无关的人员。
建筑业指标

建筑业总产值是以货币表现的建筑安装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的建筑业产品的总和。
建筑业总产值包括:⑴建筑工程产值:指列入建筑工程预算内的各种工程价值。
⑵设备安装工程产值:指设备安装工程价值,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价值。
⑶房屋、构筑物修理产值:指房屋、构筑物修理所完成的价值,但不包括被修理房屋、构筑物本身的价值和生产设备的修理价值。
⑷非标准设备制造产值:指加工制造没有定型的、非标准的生产设备的加工费和原材料价值,以及附属加工厂为本企业承建工程制作的非标准设备的价值。
建筑业增加值指建筑业企业在报告期内以货币表现的建筑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最终成果。
目前建筑业增加值采用分配法(收入法)计算,即从收入的角度出发,根据生产要素在生产过程中应得的收入分额计算,具体构成项目有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营业盈余、固定资产折旧。
其计算公式为:建筑业增加值=本年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管理费用中的劳动待业保险金、税金+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营业利润建筑业劳动生产率是指建筑业劳动者在报告期内生产出建筑业产品的效率。
它以建筑产品产量或价值和其相适应的劳动消耗量的比值来表示,是考核建筑业企业生产效率的提高和劳动节约情况的重要指标。
在投入劳动力相同的情况下,企业创造的价值越多,劳动生产率越高;反之则低。
建筑业企业常用的劳动生产率指标有以建筑业总产值、建筑业增加值计算的劳动生产率。
(1)按建筑业总产值计算的劳动生产率:即平均每个从事建筑业生产活动的人员的建筑业总产值,计算公式为:按建筑业总产值计算的劳动生产率=建筑业总产值/计算建筑业劳动生产率的平均人数(2)按建筑业增加值计算的劳动生产率=建筑业增加值/计算建筑业劳动生产率的平均人数。
指标解释

Ⅱ.建筑业生产活动统计的主要指标1.签订的合同额:指建筑业企业在报告期直接同建设单位签订合同的总价款和以前年度同建设单位签定合同的未完工程跨入本年度继续施工工程合同的总价款余额。
2.上年结转合同额:指以前年度同建设单位签订合同的未完工程跨入本年度继续施工工程合同的总价款余额。
3.本年新签合同额:指建筑业企业在报告期内同建设单位直接新签订的各种国内工程合同的总价款,不包括与其他建筑业企业新签的分包合同额。
4.直接从建设单位承揽工程完成的产值:指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直接与建设单位(业主)签订的承包合同(包括报告期及以往年度签订的合同,不包括无效合同和中途解除的合同),在报告期内完成的工程总值。
包括企业向其他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分包出去的工程所完成产值,还包括分包企业缴纳的5.自行完成施工产值:指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直接与建设单位(业主)签订的总承包合同或专业承包合同中,自行完成的工程总值。
包括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自行完成的工作量和分包企业缴纳的管理费。
6.分包出去工程的产值:指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与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签订的专业承包或劳务分包合同中在报告期所完成的产值。
分包企业如果是一个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其完成的产量产值,不包括在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自行完成产值中。
在当前建筑市场中,还有一些零散的建筑业包工队(组)以小包工队形式从建筑施工企业分包部分“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这些包工队(组)并不具备填报国家统计报表的条件,其完成的产量产值均应由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填报。
为了保持相关数据的一致性,包工队(组)参与施工的人数也应统计在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的人数内。
7.从建设单位以外承揽工程完成的产值:指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从其他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处承揽工程而完成的产值。
不包括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从建设单位承揽工程中自行完成的产值和分包企业缴纳的管理费。
建筑业企业主要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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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2-17
图 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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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2-19
其他说明:
01 新签工程承包合同额 默认值为 0
02 建筑业总产值
值不能为空,且不能小于 0,无数可填 0
原始密码输入超过 8 位,则会提示如(图 2-27)
图 2-27 如果您的操作不正确,页面会根据您操作的情况出现以下可能: 1、请输入确认密码! 2、原始密码不正确! 3、新密码和确认密码不同,请重新输入! 如果您操作成功,点击保存,则会提再修改保存,保存成功会给予如(图 2-13)提示
建筑业生产经营情况主要统计指标填写说明

建筑业生产经营情况主要统计指标填写说明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统计和评估建筑业的生产经营情况,需要收集和分析一系列的主要统计指标。
下面将详细介绍一些常见的主要统计指标,并说明它们的填写说明。
1.建筑业总产值:建筑业总产值是一个重要的宏观经济指标,用于衡量建筑业在国民经济中的贡献。
在填写时,需要将各个子行业的产值进行统计,并对其进行分类汇总,如民用建筑、工业建筑、基础设施建设等。
2.建筑业从业人员:这个指标用于衡量建筑业的劳动力资源情况,包括企业员工和临时工的数量。
在填写时,需要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统计各类从业人员的数量,并区分其类型,如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普通劳动者等。
3.建筑业固定资产投资:固定资产投资是衡量建筑业发展和建设活动的重要指标。
在填写时,需要统计并汇总建筑行业的固定资产投资情况,包括土地购置费、房屋建筑和安装工程、工程设备购置等。
4.建筑业用电量:建筑业用电量是一个直观反映建筑业活动和需求的指标。
在填写时,需要统计各类建筑企业的用电量,并进行分类汇总,如居民建筑、商业建筑和工业建筑等。
5.建筑业销售收入:建筑业销售收入是衡量建筑企业经营状况的重要指标。
在填写时,需要统计和汇总建筑企业的销售收入情况,包括建筑工程的合同总额、建筑材料的销售额等。
6.建筑业利润:建筑业利润是一个评估建筑企业盈利能力和经营状况的指标。
在填写时,需要统计建筑企业的总成本和总收入,计算出建筑业的利润情况,并以数字的形式进行填写。
7.建筑业质量问题数量:建筑业质量问题数量是一个用于反映建筑质量问题发生情况的指标。
在填写时,需要统计建筑企业所涉及的质量问题数量,并进行分类汇总,如施工质量、工程安全、环境污染等。
8.建筑业安全事故数量:建筑业安全事故数量是一个用于评估建筑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的指标。
在填写时,需要统计建筑企业的安全事故数量,并进行分类汇总,如人员伤亡事故、火灾事故、坍塌事故等。
以上是建筑业生产经营情况的一些常见统计指标及其填写说明。
【建筑工程管理】建筑业统计指标解释

建筑业统计指标解释建筑业企业生产活动统计1.建筑业总产值(自行完成施工产值)(01):是指建筑业企业自行完成的以工程预(概) 算为依据,按工程进度计算的建筑安装总价值。
它包括建筑工程产值、设备安装工程产值、房屋、构筑物修理产值、非标准设备制造产值。
2.装修装饰产值(38):包括装修、装饰两部分产值。
装修装饰是指对新旧房屋及建筑物进行的内外装修装饰;新建房屋及建筑物经过施工后,尚未完全达到使用标准,而进行的二次装修装饰;以及对原有房屋经使用若干年后进行的二次内外装饰。
包括抹灰、门窗、玻璃、吊顶、隔壁、饰面板(砖)、涂料、裱糊、刷浆、花饰等。
3.装饰产值(39):对新建房屋及建筑物经过建筑施工企业施工后,未进行装修或尚未完全达到使用条件,需二次施工后才能达到使用所完成的产值;对原有房屋经使用若干年后,在不改变原有建筑物主体结构的情况下而进行的二次内外装修完成的产值。
4.建筑工程产值(02):是指列入建筑工程预算内的各种工程价值。
包括各种用途的房屋、构筑物的建筑工程和列入房屋工程预算内的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价值;设备基础、支柱、操作台、梯子、烟囱、凉水塔的建筑工程;各种锅炉炉体砌筑和金属结构安装工程;施工现场布置,场地平整,施工临时用水、电、道路的辅筑与架设;矿井的开凿,井巷掘进延伸,露天矿的剥离,石油、天然气钻井工程;铁路、公路、港口、桥梁等建筑工程、水利工程;防空、地下建筑等特殊工程。
建筑工程产值还包括建筑装饰工程产值。
建筑装饰工程的范围,包括抹灰、门窗、玻璃、吊顶、隔断、饰面板(砖)、涂料、裱糊、刷浆、花饰等十项工程。
5.安装工程产值(03):安装工程包括:生产、动力、起重、运输、传动和医疗、实验等各种需要安装设备的装配与安装,与设备相联接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等装设工程,附属于被安装设备的管线敷设工程,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为测定安装工作质量,对单个设备、系统设备进行单机试车和系统联动无负荷试运转工程。
建筑行业财务指标

建筑行业财务指标在建筑行业中,财务指标是评估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健康的重要工具。
通过分析财务指标,可以了解企业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运营效率等方面的情况,从而帮助企业制定合理的经营策略和决策。
本文将介绍建筑行业中常见的一些财务指标,并解释其含义和作用。
1. 营业收入营业收入是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通过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所获得的收入总额。
作为建筑企业的主要收入来源,营业收入的增长可以反映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经营规模。
同时,营业收入也是计算其他财务指标的基础。
2. 净利润率净利润率是指企业净利润与营业收入之间的比例关系,反映企业盈利能力的指标。
净利润率越高,说明企业盈利能力越强。
而如果净利润率持续下降,则可能意味着企业面临着盈利能力下降的风险。
3. 总资产利润率总资产利润率是指企业净利润与总资产之间的比例关系,反映企业利用资产创造利润的能力。
总资产利润率越高,说明企业利用资产的效率越高。
通过对比不同企业的总资产利润率,可以评估企业的经营效率和资产配置能力。
4. 负债率负债率是指企业负债总额与总资产之间的比例关系,反映企业资金来源中债务占比的大小。
负债率越高,说明企业债务风险越大。
建筑企业通常需要大量的借款来支持项目开发,因此合理控制负债率对于保持财务稳健非常重要。
5. 应收账款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是指企业通过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所形成的应收账款与营业收入之间的比例关系,反映企业收款能力和资金周转速度。
应收账款周转率越高,说明企业回收应收账款的速度越快,资金使用效率越高。
6. 存货周转率存货周转率是指企业通过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所形成的存货与营业成本之间的比例关系,反映企业存货的周转速度。
存货周转率越高,说明企业存货的销售速度越快,资金占用时间越短。
7. 现金流量比率现金流量比率是指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之间的比例关系,反映企业现金流量的健康状况。
现金流量比率越高,说明企业的现金流量相对较为稳定,具备更好的偿债能力。
建筑业财务分析指标报告(3篇)

第1篇一、前言建筑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财务状况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为了全面了解建筑企业的财务状况,本报告从多个角度对建筑企业的财务指标进行分析,旨在为企业管理层提供决策依据。
二、指标体系本报告选取以下财务指标进行分析:1. 盈利能力指标:包括毛利率、净利率、净资产收益率等;2. 运营能力指标:包括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总资产周转率等;3. 偿债能力指标:包括流动比率、速动比率、资产负债率等;4. 发展能力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增长率、总资产增长率、净资产增长率等。
三、指标分析1. 盈利能力分析(1)毛利率毛利率是企业盈利能力的重要指标,反映了企业产品或服务的盈利水平。
根据本报告所收集的建筑企业数据,2019年建筑企业平均毛利率为20%,较2018年提高了2个百分点。
这表明,在当前市场竞争环境下,建筑企业盈利能力有所提升。
(2)净利率净利率是企业净利润与营业收入的比例,反映了企业整体的盈利能力。
2019年建筑企业平均净利率为5%,较2018年提高了0.5个百分点。
尽管净利率仍有待提高,但整体盈利能力趋于稳定。
(3)净资产收益率净资产收益率是企业净利润与净资产的比率,反映了企业利用自有资本获得利润的能力。
2019年建筑企业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10%,较2018年提高了1个百分点。
这说明,建筑企业利用自有资本获得利润的能力有所增强。
2. 运营能力分析(1)应收账款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反映了企业收回应收账款的速度。
2019年建筑企业平均应收账款周转率为5次,较2018年提高了0.5次。
这表明,建筑企业应收账款回收速度有所加快。
(2)存货周转率存货周转率反映了企业存货周转的速度。
2019年建筑企业平均存货周转率为3次,较2018年提高了0.2次。
这说明,建筑企业存货管理效率有所提高。
(3)总资产周转率总资产周转率反映了企业利用全部资产创造收入的能力。
2019年建筑企业平均总资产周转率为1.5次,较2018年提高了0.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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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建筑业企业主要指标月度快速调查统计报表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2009年8月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调查所需要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五条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目录一、总说明 (3)二、报表目录 (4)三、调查表式 (5)四、填表说明及主要指标解释 (7)一、总说明(一)调查目的: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国民经济运行状况分析的指示精神;有效防范建筑业行业突发事件,保障对重大事件的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有可靠、科学的依据;切实履行建设部门的职责,建立有序的工作制度,特制定本月度快速调查制度(下称“快速调查制度”)。
(二)调查内容及原则:快速调查表主要调查建筑企业生产经营的主要经济指标,包括企业概况、生产情况和财务状况等。
快速调查表中各项指标的含义、计算方法及核算原则均按国家统计局现行规定执行,要切实做到“不重不漏”。
(三)调查范围:全国具有特级或一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各类企业。
以具有特级或一级资质的法人单位为填报对象。
集团公司下如有多个特级或一级资质的法人单位,各法人单位均为统计对象,应分别填报快速调查表。
特级或一级资质的集团公司如本部有经营实体,应填报“快速调查”表中的建施101表和建施快01表;如无经营实体,只需填报“快速调查”表中的建施101表。
主项资质为不分等级的公路交通工程、水上交通管制、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特种专业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不执行本快速调查制度。
(四)组织与实施:本“快速调查制度”,经国家统计局批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计划财务与外事司统一布置,具体工作委托中国建筑业协会统计专业委员会(简称统专会)承办。
(五)报送要求:本表为月度快报,报送时间为月后22日前;报送方式为网上直接报送,路径:登录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网址:)→“行业统计”→“建筑业统计”→“建筑业企业主要指标月度快速调查网上申报系统”。
(六)考虑到“快速调查制度”的时效性,各企业报送的数据,尤其是财务部分,均按企业确定的数据或预计数上报。
企业报送的月度数据不作为考核的依据,但应坚持严肃认真的态度,不得虚报、瞒报。
(七)本“快速调查制度”实行统一的统计分类标准编码,各建筑业企业及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
(八)本“快速调查制度”以“千元”和“平方米”为计量单位的指标,均不保留小数。
(九)本报表制度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二、报表目录三、调查表式建筑业企业基本情况表号:建施 1 0 1 表制表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批准文号:国统制[2009] 32 号代码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报出日期:20年月日建筑业企业主要指标月度快速调查表表号:建施快 0 1 表制表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组织机构代码:—批准文号:国统制[2009] 32 号有效期至:2 0 1 1年 0 8 月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填表日期:20 年月日说明:1、本表由全国具有特级或一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各类企业填报。
2、本表为月度快报,报送时间为月后22日前。
3、报送方式为网上直接报送。
登录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网址:),进入“行业统计”,点击“建筑业统计”,再点击“建筑业企业主要指标月度快速调查网上申报系统”录入数据。
四、填表说明及主要指标解释(一)建筑业企业基本情况表(建施101表)本表为一次性调查表。
新批准、核准特、一级资质的企业第一次填报本快速调查表需要填报本表,其他企业如果企业情况发生变化时需重新填报。
01.组织机构代码: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11714-1997),由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主管部门给每个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由八位无属性的数字和一位检验码组成。
在填写时,要按照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代码填写。
02.法人单位名称:指经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使用的单位全称。
0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职务: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04.单位所在地及行政区划代码:指为单位实际所处的详细地址及行政区划代码等。
分三部分填写:第一部分:单位实际所在地的详细地址。
写明单位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州、盟)、县(区、市、旗)、乡(镇)以及具体街(村)的名称和门牌号码,不能填写通讯号码或通讯信箱号码。
第二部分:单位归属的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或村委会。
位于城市内的单位填写所在街道办事处及居委会的名称;位于农村的单位填写所在村委会的名称。
第三部分:行政区划代码。
05.联系方式:包括电话号码、邮政编码以及电子信箱和网址。
06.行业类别:是根据本单位从事的社会经济活动性质对各类单位进行分类。
行业代码以本单位从事的主要业务活动,比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建筑业中的小类填写,即四位小类码。
07.企业资质证书编号: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号由16位代码组成,分主码(14位)及副码(2位)二个部分。
本调查表只要求填写主码,应按照已批准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上的代码填写。
08.登记注册类型:企业或生产经营性活动单位的登记注册类型,按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类型填写。
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类型,按其主要经费来源和管理方式,根据实际情况,比照《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与代码》确定。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单位)登记注册的类型分为以下几种:(1)国有企业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
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
(2)集体企业指企业资产归集体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
(3)股份合作企业指以合作制为基础,由企业职工共同出资入股,吸收一定比例的社会资产投资组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一种集体经济组织。
(4)联营企业两个及两个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投资组成的经济组织称为联营企业。
联营企业包括国有联营企业、集体联营企业、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和其他联营企业。
国有联营企业指所有联营单位均为国有。
集体联营企业指所有联营单位均为集体。
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指联营单位既有国有也有集体。
其他联营企业指上述三种联营企业之外的其他联营形式的企业。
(5)有限责任公司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称为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分为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指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指国有独资公司以外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6)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其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7)私营企业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称为私营企业。
包括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以及《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
私营独资企业指按《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一名自然人投资经营,以雇佣劳动为基础,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指按《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个人独资企业填表时归入私营独资企业。
私营合伙企业指按《合伙企业法》或《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按照协议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以雇佣劳动为基础,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指按《公司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指按《公司法》的规定,由五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单个自然人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
(8)其他内资企业指上述第(1)条至第(7)条之外的其他内资经济组织。
(9)与港澳台商合资经营企业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的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成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10)与港澳台商合作经营企业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
(11)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内地设立的由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在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12)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外经贸部批准设立,并且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凡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属于内资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1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成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1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指外国企业或外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
(15)外资企业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内地设立的由外国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16)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外经贸部批准设立,并且其中外资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凡其中外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属于内资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09.控股情况1、国有控股指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国有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国有绝对控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