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案看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之区分范本正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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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区别案例分析

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区别案例分析

基本案情:2008年5月,袁光荣将位于福建省泰宁县杉城镇上北洲的一幢旧房子承包给温炳光承拆,双方并未订立书面承包合同,只是口头约定工程采取旧房由温炳光负责拆除,拆除的旧料归温炳光所有,工具自带。

事后,温炳光雇佣了包括吴祥寿在内的四人做工。

2008年5月18日,在做工的过程中,吴祥寿不慎被即将要拆除的旧墙压倒,造成下身瘫痪的严重后果,而且工程施工过程中并没有任何防护措施。

事发后袁光荣、温炳光对双方与吴祥寿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发生争执,互相推脱责任,无奈,吴家人一纸诉状将双方告上法庭。

分歧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吴祥寿与袁光荣是雇佣关系,对吴祥寿的伤应当由袁光荣承担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吴祥寿与袁光荣之间并不存在民事法律关系,袁光荣仅与温炳光之间存在承揽合同关系,而吴祥寿与温炳光之间存在雇佣关系。

法理分析: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要界定本案中袁光荣、吴祥寿与温炳光的法律关系,必须首先明确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的涵义。

承揽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或他人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我国合同法第251条规定: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253条规定: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第260条规定: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

第264条规定: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综上规定,承揽关系的承揽事项应具有特殊性,它一般需要具备相应的设备条件,蕴涵一定的技术成份,为此,合同法规定承揽事项仅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相类似的工作。

如何区分承揽关系和雇佣关系

如何区分承揽关系和雇佣关系

如何区分承揽关系和雇佣关系现实生活中,不少人对承揽关系和雇佣关系的概念认识不清,缺乏风险防范意识,往往会遭受到巨大的经济损失。

尤其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由于承揽和雇佣都是提供劳务的形式,发生纠纷时,很容易混淆两个法律关系。

因此,如何区分承揽和雇佣往往成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争议的焦点。

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存在着本质上的区别:1、归责原则不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与定作人是一种合同关系,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承揽人如在工作中受伤,不属于合同的约定,定作人不负有赔偿义务。

而在雇佣关系中,雇主和雇员的地位不同,雇员在雇主的控制下完成工作,雇主处于主导地位,双方存在人身依附关系,所以雇主在雇佣关系中承担的是严格无过错责任,即不论雇主是否有过错,只要雇员在雇佣活动中受到人身损害或致人损害,赔偿权利人均可以向雇主要求赔偿。

2、目的不同承揽关系以交付劳动成果为目的,承揽人依据一定的专业技术,为定作人提供劳务,重在有形工作成果的完成,承揽人提供劳务仅是实现目的的手段。

雇佣关系是一种劳务活动的过程,其目的在于给付劳务,以劳务本身为其合同标的。

3、劳务性质不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与定作人是一种合同关系,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不存在人身依附,承揽人对于其经营范围内的工作安排有完全的自主权,定作人无权干预。

雇佣关系中雇员在雇主的控制下从事雇佣活动,双方存在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雇员的工作具有从属性,对于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作进程等如何安排没有自主选择权,应当服从雇主的安排、指挥和监督。

4、报酬给付不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提供的劳务技术含量较高,获得的报酬相对雇佣关系较高一些,且如果承揽人提供劳务,但工作未完成或不符合定作人要求的,定作人可不支付报酬。

雇佣关系中,雇员大多提供简单机械的体力劳动,技术含量较低,报酬相应较低,但报酬一经确定后,即使未达到雇主所期望的结果,雇主仍须支付雇员报酬。

5、劳务专属性不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可以将承揽的工作部分交给第三人完成,也可以与他人合伙完成工作,还可以请帮手共同完成工作。

从一案看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之区分5篇

从一案看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之区分5篇

从一案看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之区分5篇篇1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是两种常见的劳动法律关系,虽然它们在实际操作中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但是在法律上具有明显的区别。

以最近发生的一宗案例为例,我们来深入探讨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之间的区别。

案例背景:某公司与一位技术工程师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该工程师为公司提供技术支持服务。

在合同生效后不久,公司突然解除了与该工程师的合同,并拒绝支付其工资。

在这一案例中,原告工程师起诉公司要求支付工资和相关赔偿金。

法庭审理过程中,出现了关于劳动关系性质的争议,即该合同是雇佣合同还是承揽合同。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雇佣合同和承揽合同的定义和特点。

雇佣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法律关系,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并享有指导、监督和管理权。

雇佣合同的特点是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和劳务,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报酬,并对其进行指导和管理。

承揽合同是指独立个体或组织为实现特定目标与委托人订立的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特定工作的内容和报酬,但承揽人负有完成工作的义务,而委托人不能对其进行直接的指导和管理。

承揽合同的特点是承揽人为委托人提供特定的劳务,完成特定的工作,双方对工作内容和报酬有约定,但承揽人具有较大的独立性和自主权。

针对这一案例,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判断该合同的性质:1. 独立性和自主性:雇佣合同中用人单位有对劳动者的指导和管理权,而承揽合同中委托人不能对承揽人进行直接的管理和指导。

在该案例中,公司是否有权对工程师进行指导和监督是判断合同性质的关键点之一。

2. 劳动力和劳务提供方式:雇佣合同中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和劳务,而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只是为委托人提供特定的劳务。

在该案例中,工程师提供的技术支持服务是为公司提供劳动力和劳务,还是仅仅是为公司提供特定的劳务需进一步审查。

3. 报酬支付方式:雇佣合同中劳动者一般是按照时薪或月薪等固定方式支付,而承揽合同中承揽人的报酬一般是按照完成的工作量或者质量来支付。

什么是承揽关系,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分

什么是承揽关系,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分

什么是承揽关系,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分承揽关系是指承揽合同双⽅当事⼈基于完成⼀定⼯作未内容产⽣的法律关系。

那么,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分有哪些呢?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什么是承揽关系,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分承揽关系不同于雇佣关系,它们有以下区别:承揽合同是指承揽⼈按照定作⼈的要求完成⼀定的⼯作并交付⼯作成果,定作⼈接受成果并给付承揽⼈报酬的合同。

承揽关系是基于承揽合同的履⾏在定作⼈与承揽⼈之间所产⽣的法律关系。

由于有的雇员在实际⼯作中也具有相对的⼯作⾃主性和独⽴性,有的定作⼈也会对承揽⼈的⼯作作出具体的指⽰并现场指挥,因此,有时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也容易混淆。

区分⼆者,可以从以下⼏个⽅⾯分析:⑴当事⼈之间是否存在控制、⽀配和从属关系。

雇佣关系中,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配从属关系。

雇员的劳动是从属性劳动,雇员对⼯作安排没有⾃主权,雇主可以随时⼲预雇员的⼯作。

⽽承揽关系中,定作⼈与承揽⼈地位平等,承揽⼈的劳动是⼀种独⽴劳动,承揽⼈对如何安排⼯作有⾃主权,定作⼈⽆权⼲预。

⑵是否由⼀⽅指定⼯作场所、提供劳动⼯具或设备、限定⼯作时间。

雇佣关系中,⼀般是由雇主指定⼯作场所、提供劳动⼯具或设备、限定⼯作时间。

⽽承揽关系中,定作⼈仅要求承揽⼈提供⼀定的劳动成果。

⑶是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的还是以完成⼀次性⼯作成果为⽬的。

雇佣关系中,是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的,且是继续性提供劳务。

⽽承揽关系中则是以⼀次性完成⼯作成果为⽬的,提供劳务仅是完成⼯作成果的⼿段。

⑷从报酬给付上,是定期给付劳动报酬还是⼀次性结算劳动报酬。

雇佣关系中,雇员的⼯资⼀般是计时⼯资,定期给付。

⽽承揽关系中,承揽⼈的报酬是计件报酬,完成定作劳动成果后,定作⼈⼀次性给付。

总之,如当事⼈之间存在控制、⽀配从属关系,由⼀⽅指定⼯作场所,提供劳动⼯具或设备、限定⼯作时间、定期给付报酬,所提供的劳动是接受劳务⼀⽅⽣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可以认定为雇佣关系。

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

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

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
雇佣合同,是雇员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劳务活动,雇主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合同是约定一方为他方完成工作,他方在承揽方交付独立完成的工作成果后支付报酬的合同。

雇佣关系中雇主对雇员存在身份上的支配关系和从属关系,而承揽关系关注的是工作成果,当事人没有身份上的约束。

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都属于基于劳务合同产生的法律关系,但两者的归责原则不同,雇主责任为替代责任,且系严格责任;而承揽合同基本上属于过错责任,定作人对承揽人致人损害,仅在订作或者选任、指示有过错时,承担赔偿责任。

区分承揽关系和雇佣关系的意义在于律师实务中存在一些边际案件,不易区分。

为了更好地维护委托人的权益应深入探讨两者的不同,对二者进行区分应综合下列因素,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予以确定:
一、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
二、是否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者设备、限定工作时间;
三、是定期给付劳动报酬还是一次性结算劳动报酬;
四、是持续性提供劳务,还是一次性提供劳动成果;
五、当事人一方提供的劳动是其独立性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还是构成合同相对方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

在这些标准中,第一个标准在学理称为“控制标准”,第二、三、四这3个标准称为“契约形态标准”,第五个标准称为“组织标准”。

如果当事人之间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定期给付劳动报酬,所提供的劳务是接受劳务一方生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的,可以认定为雇佣关系;反之则应当认定为承揽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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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市律师协会并购重组与不良资产处置委员会张学增律师。

雇佣合同和承揽合同的甄别

雇佣合同和承揽合同的甄别

雇佣合同和承揽合同的甄别夏雨#西南科技大学四川绵阳$%&’’’(摘要)雇佣合同和承揽合同有着不一样的法律定义和特征*但在现实的司法实务中*二者之间往往容易发生混淆+本文根据对金桥花园一案的分析*对雇佣合同和承揽合同的区别和甄别方式作一浅析+关键词)雇佣合同,承揽合同,劳动,损失赔偿中图分类号)-.%/0$文献标识码)1文章编号)&$2/3%245#%’’$(’&3’’/’3’/一6问题提出案情)原告骆玉芳6刘金凤6刘兴清6贾三玉诉被告张开福6李玉芝一案)被告方有一空调因搬新房需要从旧房转移至新房重新安装*故通过原购买空调的商家找安装人员*该商家介绍张晓彬为被告安装空调+张晓彬在主动与被告联系并谈好价钱为2’元后*就自己联系无安装空调上岗证的#原告骆玉芳之夫6刘金凤之父6刘兴清6贾三玉之子(刘宗明*然后二人自带工具和其他装备于%’’7年&&月&%号一起前往被告家+该二人一起将被告&04匹的奥克斯空调从原住房移安到金桥花园$栋5楼%5号住房内+张晓彬和刘宗明在先安好空调内机后*在安装外机的过程中*刘宗明拴好自带的安全绳下到外阳台安装外机时*安全绳的另一头未予固定*而由张晓彬用手拉住*张晓彬又将空调用绳向下放时*因绳子断裂*在混乱中致刘宗明与空调机一起从5楼坠落地上*至刘宗明当场死亡+事故后数日*张晓彬逃脱刘宗明家人的看管*潜逃至今*不知下落+裁判要点)%’’4年&月2日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游仙区法院审理后认定)死者刘宗明与被告之间是雇佣劳动服务关系+死者刘宗明是在为被告移安空调机劳动过程中不慎从5楼坠落地上而死亡*作为被告与死者之间形成的雇佣劳动服务关系*被告既是雇主又是受益人应依法对被雇佣人的人身安全承担民事责任*而死者刘宗明忽视安全*在从事高空作业中违反操作规程未将保险绳的另一头固定*对事故的发生也有过错*因此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民事责任*减轻被告的民事责任+作为被告对雇请的空调机安装人员在从事高空作业前没有审查其是否有上岗证和是否受买空调机单位的指派接受安装空调*也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判定被告承担7’8的民事责任*共计赔偿原告所请求的金额的7’8即/’5&’元人民币+争执焦点)死者与被告之间成立的到底是雇佣合同还是承揽合同9因为不同性质的合同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要求完全不同+二6雇佣合同的界定#一(雇佣合同的概念及相关国家规定雇佣合同英文称之为:;<=>?;:?@A B<C?B*即罗马法典的佣工契约*传统上称为雇主和雇工的合同*现在称之为雇佣合同+雇佣合同*虽然在审判实践中*雇佣合同纠纷已广泛存在*但我国现行法律6法规尚未规定雇佣合同*但其它大陆法系一般对雇佣合同都有明确规定*例如D法国民法典E*D德国民法典E*D中华民国民法典E#现台湾地区(+另外*英美法系的其它的成文法对雇佣合同也进行了明确界定+实际上*在全国人大法工委委托学者起草的D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议草案E中*曾专设雇佣合同一章*但是在最后通过的D合同法E中却删掉这一章+对此*梁慧星先生曾做出这样的评论)F建议草案在广泛参考各国保护劳动者的立法经验基础上精心设计和拟定的雇佣合同一章被删掉*是最令人惋惜的G+现在的民法典专家建议稿又再对雇佣合同专门设一章*该草案合同编第&4章第/’&条规定)F雇佣合同是受雇人向雇佣人提供劳务*雇佣人支付报酬的合同+G #二(雇佣合同的特征根据各国关于雇佣合同的不同定义和我国司法实务所根据的法理来看*雇佣合同所具有的主要法律特征有) &6主体的特殊性和从属性+雇佣合同的主体除了法人6社会团体外*主要是自然人*且雇主和雇员之间是从属关系*当事人之间彼此不是独立的+%6调整对象的特殊性+雇佣合同调整的是非职业化的劳动关系+/6合同规定的自主性+雇佣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条款!"的制定上具有较大的自主协商的余地#除非雇佣合同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合同的解除$支付工资的形式等%&$合同形式的随意性%雇佣合同的形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雇佣损害赔偿适用无过错原则%雇工的生产$劳动条件是由雇主提供的#并由雇主安排#指挥主导在整个劳动过程中#因而实行无过错原则可以更好地保护雇工的民事权益#能得到及时的救济%但现实生活中#雇佣合同易与承揽合同等发生混淆%但确定一个雇佣合同的主要标准是(首先要看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有雇佣合同#如果没有书面形成的雇佣合同#则看是否事实上存在雇佣关系%最关键的是看雇主是否指挥和控制雇员的行为%法国最高法院认为(如果雇主享有对雇员发号施令的权力#并且这种命令和指导是关于这些雇员如何完成其职务活动的方法或指导的话#则雇主和雇员之间存在雇佣关系%而英美法系对此的界定标准较为具体和综合#包括(报酬的给付是以工作时间还是以工作效果为标准#工作时间$地点$进度是否由劳务提供者自己制定)工作的工具$设备由谁提供#发放工资的方式是固定的还是一次性的#雇主解除雇佣关系的权利大小等因素来综合考虑%该认定方式也被中国法律界作为在大多数司法实践中界定雇佣合同的标准%通过以上关于雇佣合同的法律定义#法律特征及界定方式的表述看#金桥花园案中的移装空调根本不属于雇佣合同#因为(*$死者所提供的劳务并不是按时计件的#而是以交付把空调安装好这一劳动成果的%+$被告方对死者并不存在从属关系#即被告方对死者的劳动过程中既无指导和控制之实#也不提供劳动所需的工具%,$被告方和死者商定的报酬给付方式是一次性给付#而不是按时给付%因而综合以上的因素#金桥花园案中空调移机完全不属于雇佣合同的范围%三$承揽合同的界定-一.承揽合同的概念及相关国家规定承揽合同是较为古老的合同种类#出现于手工业发达的中世纪#罗马法将承揽关系纳入租赁合同范畴中%依罗马法的分类#租赁分为物的租赁$劳务租赁$工作物租赁%前二者分别为现代法意义上的财产租赁和雇佣合同#而工作物租赁是指承揽人应制作人要求从事工作#完成指定工作成果的合同%/法国民法典0就沿用了罗马法的体例#将加工承揽合同规定在租赁契约之中#该法*1**条就规定#为完成一定工程的合同为租赁%直至/德国民法典0#承揽才脱离租赁#成为典型合同%/德国民法典0第2,*条规定(-*.根承揽合同#承揽人负有完成所许诺的工作成果#定作人负有支付约定的报酬的义务%-+.承揽契约的标的#得为制作或变更的物体或另一件通过劳动或劳务给付而产生的成果#后来的/意大利民法典0*2’’条规定(承揽是指一方以必要的方式进行经营管理并承担其经营风险#交付成果或提供服务从而获得金钱对价的契约%-二.承揽合同的特征我国的/合同法0就借鉴了大陆法系关于承揽合同的惯例规定#并承袭了原来立法和理论模式#设计了承揽合同的规则%承揽合同的主要法律特征是(*$承揽合同是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目的%定作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是获得承揽人通过其劳动完成的工作成果#即定作人最后获得的是承揽人完成的劳动成果#而非承揽人工作的过程和劳务本身#这是与提供劳务为标的的合同如雇佣合同的本质区别%+$承揽人应行自承担风险损失独立完成工作%定作人是根据承揽人的技术$设备$能力等等配合条件和承揽人能够完成的工作来选择承揽人#定作人注重的是承揽人工作条件和技能#而非一般人的工作条件和技能%定作人所最终需要的是承揽人的工作成果%承揽人应承担取得该工作成果的风险#对工作成果的完成负全部责任%,$承揽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定作人对标的往往具有特定的要求#承揽人必须严格按照定作人的要求进行加工制作#这决定了承揽合同的工作成果上具有特殊性的工作成果%此外#承揽合同还是双务合同#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四$雇佣合同和承揽合同的甄别方式从承揽合同和雇佣合同的法律定义和特征可以看出二者的主要区别如下(*$给付劳务的目的不同%雇佣合同中#受雇人仅为一定的目的而劳动#即在一定时间内给付劳动者#侧重于劳务给付的过程%承揽合同则是以给付劳务为手段#取得劳务的结果即工作成果为目的%+$选择相对方的条件不同%雇佣合同中#雇主是以雇员的劳动技能是否适合自己的要求#雇员则是以劳动报酬为选择标准%而在承揽合同中#定作方选择承揽方是根据承揽方的技能#生产设备或生产规模$信誉等作为选择标准%而承揽方则是以自己的技能或现有的条件能否完成工作#并获得预期利益来订立合同%,$双方地位不同%雇佣合同中#受雇人相对于雇主处于被指挥$被掌控的从属地位#受雇人的一切活动须以雇主的同意和指示为准%而承揽合同中#承揽人相对于定作人处于独立的平等地位#承揽人对工作安排享有完全自主权#定作方无权进行干预%&$报酬给付方式与标准不同%雇佣关系中#报酬一经确定#则以时间的延续而获得#在单位时间内的报酬是相对稳定的#不会有亏损危险%而承揽合同的劳动报酬是基于承揽的技能$生产规模或原材料价格等多面因素确定#其报酬是以完成的成果为标准#一次性给付%’$风险承担式不同%雇佣合同中#雇员在完成工作!"过程是所产生的风险#如雇员受到伤害#致他人损害#工作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等所导致的损失#均由雇主承担责任$而在承揽合同中则由承揽人负危险责任#除非是雇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所致#而根本不涉及定作方$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编著的%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适用&一书中#认为当事人双方就是否是承揽合同还是雇佣性质的合同发生争议时#人民法院可以综合分析下列因素#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可以认定’()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是否由一方当事人指定工作物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制工作时间*,)是定期给付劳动报酬#还是一次性结算劳动报酬*-)是连续性提供劳动#还是一次性提供劳动成果*.)当事人一方提供的劳动是独立的业务#还是经营成果的组成部分$如当事人之间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由一方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制工作时间#定期给付劳动报酬#所提供的是直接受劳务方生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可以认定是雇佣合同#反之#则应认定为承揽关系$根据此判断标准#在金桥花园案中被告与死者刘宗明等二人协商达成口头劳动协议后#即站在一旁根本未参与空调的安装#而原告二人利用自带的工具#拆除空调并转运至金桥花园#再行安装#不受被告的控制和支配$且双方约定空调安装完毕后#被告才一次性给付原告二人劳动报酬/0元#这是一次性劳动#且该劳动并非被告生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故可以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并非雇佣关系#而是承揽合同关系$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0条规定’1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2因此被告方就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五)结语绵阳游仙区人民法院对金桥花园案的判决与法无据#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都有错误$鉴于现在社会对农村劳动力的保障机制的不健全和缺失#对人身损害的救济手段的欠缺#法院可以在死者家属和被告之间进行调解#出于道义和社会公平的角度让被告给予死者家属一定的补偿#但是该补偿并不是建立在违法或违约的基础之上的$参考文献’3(4江平主编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精解3645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77758(709(7(53+4魏振瀛主编5民法3645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00+年版#8-7-9-7.53,4黄越钦5劳动法新论3645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00,年版#8(,,53-4寇志新5民法学3645陕西人民出版社#(77:年版# 8:,,5收稿日期’+00.9(+90/作者简介’夏雨;(7/09<#男#四川绵阳人#西南科技大学+00-级经济法硕士研究生#工程师$组织变革==现代组织发展的推动力张媛(#夏颖+;东北财经大学辽宁大连((>000<摘要’在当今社会#越来越多的组织面临着一种复杂)动态的多变性$一个组织要想更好地发展和壮大自己#就需要不断地调整自己的目标)结构形式#以获得生存与持续发展的能力$组织变革是组织管理的一项基本内容#是组织生存与发展的永恒主题#只有随着外界环境不断进行变革的组织才能得到长足的发展$在这种情况下#管理者必须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关注变革和变革管理#实现真正意义的变革$为此#笔者通过对组织变革理论的阐述#分析了影响组织变革的因素)以及组织变革的动力和阻力#最后提出了当代组织变革的发展趋势$关键词’组织*变革*趋势中图分类号’?+/75+(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9+/.:;+00><0(900,+90,一)组织变革的理论基础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科技信息技术的飞!"。

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

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

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承揽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方完成一定的工作成果,他方待工作成果交付后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关系是基于承揽合同的履行在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主要在于:第一,主体地位不同.雇佣关系中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着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雇主可以对雇员实行管理和监督,可以制定一系列的规则和制度来约束雇员.雇主可以随时对工作进行修正,雇员工作过程中必须听从雇主的指挥与安排,其提供劳务的时间和方式往往不能由自己决定.雇员的劳动系一种"从属性劳动".而承揽关系中,定作人与承揽人地位平等,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如何完成工作,由承揽人自己决定,不受定作人的监督.承揽人一般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工作,他有权根据自己的经验,知识和技能,选择他认为完成工作的最好方法.承揽人的劳动系一种"独立劳动".第二,目的不同.雇佣关系中,雇佣合同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合同标的是提供劳务,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的释解,劳务是指不以实物形式而以提供活动的形式满足他人的某种需要的活动.故无须要求劳务是否产生了雇主可期望的结果,雇员只要提供了劳务就有权获得报酬.而在承揽关系中,承揽合同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提供劳务仅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承揽人一般对工作成果具有瑕疵担保义务,工作成果质量的高低,将会影响到承揽人能否依约获得报酬.可见,雇佣关系偏重于劳动者出卖劳动力的行为,承揽关系则偏重于完成的劳动成果.第三,债务不履行的判断标准不同.雇佣关系中,不涉及工作成果的交付,侧重于提供的劳务是否合格,雇员未按雇主要求提供劳务即构成违约.而承揽关系中,承揽合同属于交付成果型合同,没有交付成果或交付的成果不符合约定即为违约.第四,劳务专属性程度不同.雇佣关系中,未经同意,雇员不能将自己应付的劳动义务转移给他人承担,必须亲自履行.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只要能完成一定工作成果即可,并不一定要由承揽人自己提供劳务,可以将承揽的部分工作交给第三人来完成[!].第五,风险承担者不同.雇佣关系中,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危险,意外事故或损失,一般是由接受劳务的雇主承担.而承揽关系中,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风险则是由完成工作的承揽人承担,除非损失是由于定作人的指示过失等原因造成的.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在理论上虽然较为清楚,但在实践中往往容易混淆,如某人因装修房子,请一农民工搬运垃圾,讲好搬完后再付报酬,农民工在搬运垃圾时偷懒,把垃圾直接从三楼阳台上倒下去,造成过路人损伤;装修房子,请运输公司运送东西,讲好按搬运车数支付费用,搬运公司的车子在搬运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上述关系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就较难判断.因此,在实践中应根据以下标准来判断雇佣关系存在与否,并结合合同履行的全过程进行综合分析.一是看工作场地,生产条件(如工具,设备,原料等)由谁提供.雇佣关系中,工作场地,生产条件一般由雇主提供,雇员只负责提供劳务.而承揽关系中,工作场地,生产条件一般由承揽人负责提供,承揽人向定作人支付的是工作成果.二是看报酬支付方式.雇佣关系中,雇主一般按星期,日,时向雇员支付报酬,该报酬相当于劳动力的价格.而承揽关系中,定作人因承揽人完成某项工作成果或做完某件事而支付报酬,该报酬不仅包括劳动力价格,还包括其他的一些工本费等.三是看工作的内容.雇佣关系中,雇员的工作对雇主而言是不可或缺的,是雇主所从事的行为整体的一部分;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的工作通常不受定作人所从事的工作内容的限制,是定作人工作的附属部分["].笔者认为,通过以上分析,综合判断不难得出上述两个例子应属承揽关系而不是雇佣关系.但还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在实践中,并非任何合同关系都会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标准,而且后两个标准往往较为模糊,难以认定.这时应遵循以下原则进行判断:只要某个合同关系中的工作场地,生产条件是由雇主提供,而不管是否满足其他两个标准或其中一个标准,都视为雇佣关系,否则视为承揽关系.因为上述判断标准中,第一个标准是主要标准或者说是本质标准,而其他两个标准则为次要标准或者说辅助标准.。

论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及其实践意义

论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及其实践意义

论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及其实践意义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雇佣合同和承揽合同在商业活动中被广泛使用。

虽然这两种合同都是以提供劳务为目的,但它们在法律和实践中存在着一些区别。

一、定义与特点
雇佣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协议,以换取劳动者提供的劳务为基础,通过支付薪金等方式来实现经济利益的分配。

雇佣合同通常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长期性,涉及到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工作时间、工资待遇、保险福利等方面。

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协议,以完成特定工作或项目为目的,通过支付报酬等方式来实现经济利益的分配。

承揽合同通常具有一定的时限性和专业性,涉及到承揽人的技能和责任、委托人的要求和支付方式等方面。

二、实践意义
了解雇佣合同和承揽合同的区别,对于商业活动的合法性和稳定性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比如,在招聘员工或租赁劳务时,应根据实际需求选择雇佣合同或承揽合同的方式,避免因契约形式不当而引发的法律纠纷。

此外,在商业活动中,雇佣合同和承揽合同还涉及到税收、社保、劳动保护等方面的问题。

对于双方来说,了解两种合同的不同特点和法律规定,有助于规避潜在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

三、结论
雇佣合同和承揽合同虽然都是以提供劳务为目的,但它们在法律和实践中存在着一些区别。

通过了解两种合同的定义、特点和实践意义,可以有效地避免商业活动中的法律纠纷和经济风险,实现合同双方的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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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案看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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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fter The Contract Is Signed, There Will Be Legal Reliance And Binding On All Parties. And During The Period Of Cooperation, There Are Laws To Follow And Evidence To Fi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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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说明:当事人在信任或者不信任的状态下,使用合同文本签订完毕,就有了法律依靠,对当事人多方皆有约束力。

且在履行合作期间,有法可依,有据可寻,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一、案情:
根据李某申请,区劳动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书》,其内容大致如下:“20xx年8月15日,大富豪酒店聘用李某在该店做临时工。

同年12月17日,李某在楼上往油罐里加油时,不慎从上滑下来,造成左股骨上殿粉碎性骨折、左跟骨粉碎性骨折。

根据法律法规,李某属在工作时受伤,因此,区劳动保障局认定李某为工伤。

”对此,酒店不服,认为李某是医七一商场维修服务人员的名义到本酒店承揽电器维修服务工作,本酒店从照顾关系出发,才同意让其到本酒店从事电器维修工作。

出事那天,李某按要求对酒店输油泵进行维修后,未经本酒店任何人指派和同意,擅自违反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规定,给本酒店楼上的油罐加油,不慎从油罐顶上滑下,造成重伤,应后果自负,酒店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工伤认定。

二、试比较20xx年司法考试卷三多项选择第62题:
62.甲公司经营空调买卖业务,并负责售后免费为客户安装。

乙为专门从事空调安装服务的个体户。

甲公司因安装人员
不足,临时叫乙自备工具为其客户丙安装空调,并约定了报酬。

乙在安装中因操作不慎坠楼身亡。

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

A.甲公司和乙之间是临时雇佣合同法律关系
B.甲公司和乙之间是承揽合同法律关系
C.甲公司应承担适当赔偿责任
D.甲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评价:上下两个案情看上去很有相似之处,只不过20xx年司法考试卷三多项选择第62题所述的这种情形属于承揽合同法律关系,甲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而李某案的情况则恰恰相反。

由此可见司法考试的试题多来源于日常生活!下面我们主要结合李某案来谈谈这其中的微妙之处。

三、对李某受伤案的分析:
1.如劳动保障局的说法成立,李某与酒店之间就构成雇佣合同关系。

所谓雇佣合同,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

雇佣合同具有以下两个显著特征:1)以完成一定的劳动为标的,至于工作成果则不是合同的标的;2)雇员的工作不具有独立性。

他一般以雇主的设备、技术为依托而工作,受雇主的指挥管理。

李某受伤案中,根据劳动保障局提供的李某自述,自己20xx年8月14日本来在外地玩,后来酒店老板来电话,请他回去接酒店电器维修的活,每月600元,试用期一个月发300元。

李某答应后就回去找酒
店,到出事时已经为酒店干了3个月。

而且油罐里的废油也是老板自己买的,加油也是在老板的授意下进行的一项工作。

自己灌油时,酒店人员还帮他扶椅子。

综上,如果劳动保障局的说法成立,李某与酒店之间就构成雇佣合同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1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结合本案,酒店也就得为李某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2.如酒店的说法成立,李某与酒店之间就构成承揽合同关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51条的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承揽合同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2)标的物具有特定的性质,以满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3)承揽人工作具有独立性。

承揽人应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亲自完成约定的工作,不受定作人的指挥管理。

本案中,酒店称“出事那天,李某按要求对酒店输油泵进行维修后,未经本酒店任何人指派和同意,擅自违反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规定,给本酒店楼上的油罐加油”,李某在自述中也提到为酒店输油泵维修时使用的是自带工具、自行维修。

如果酒店的说法成立,李某加油的行为就不受定作人的指挥管理,具有独立作业的特点,那么李某与酒店之间就构成承
揽合同关系。

根据承揽合同的风险承担规则,承揽人因意外事故或自身过错,造成人身伤亡时,无权要求定作人承担损失,须独自承担责任。

结合本案,李某就得自认倒霉了。

四、结论:结合本案,比较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

从上面的材料我们不难看出,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的最大区别就在风险承担上。

在法庭上受害方只有主张劳务合同成立而不主张承揽合同成立,才有可能获得意外伤害赔偿。

参考文献:
1、法律考试中心编,《20xx年国家司法考试应试指
导历年试题汇编及答案解析》(修订版),法律出版社20xx年11月第一版
2、某区20xx年行政复议案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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