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的受理与不受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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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受案范围

劳动争议受案范围

适用本法:(一)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法院起诉。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要求用人单位赔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劳动争议受案围并不是所有的劳动争议都属于劳动仲裁的受案围,根据《中华人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 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国境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在我国法律上,除上述几种一般 情况属于劳动争议受案围以外,还有几项特殊的规定: 第一,《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 规定,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有规定的以外,依照本法规定执行。

第二,签订集体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 通过协商解决, 当事人可以申请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协调处理,或者后者主动介入协调处理。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

第三,违反《就业促进法》的规定,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还有如下规定:( 1)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 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 院应予受理。

(3)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 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4)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 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因此,上述几种情况也 属于劳动争议的受案围。

风险级别:☆☆ 注意事项最咼人民法院6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问:社会保险尤其是养老保险争议,一直是劳动者普遍关注的话4、 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 护发生的争议;议;劳动争议仲裁 机构不予受理的案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6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 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 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2315不受理的范围

12315不受理的范围

12315不受理的范围根据您的要求,我将按照文章格式来回复您的问题,题目是:12315不受理的范围。

根据规定,12315受理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一般市场纠纷12315受理一般市场纠纷,例如商品质量问题、服务态度不好等。

消费者可以向12315投诉,寻求解决方案。

2. 电信服务纠纷12315受理电信服务纠纷,包括手机通信、宽带网络、有线电视等服务问题。

消费者遇到通信质量差、流量异常扣费等问题可以寻求帮助。

3. 房产纠纷12315受理房地产交易的纠纷,比如买卖合同纠纷、住房质量问题等。

消费者可以向12315投诉,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

4. 医疗服务纠纷12315受理医疗服务纠纷,例如医疗事故、医药费用纠纷等。

患者或家属可以向12315投诉,并要求调查和处理相关问题。

5. 教育服务纠纷12315受理教育服务纠纷,包括学校教育质量问题、收费争议等。

家长或学生可以通过12315投诉来解决相关问题。

6. 公共交通服务纠纷12315受理公共交通服务纠纷,如公交车司机态度恶劣、票价争议等。

乘客可以向12315投诉,并请求解决问题。

7. 环境污染问题12315受理环境污染问题,包括空气、水、噪音等污染。

居民可以向12315投诉,要求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治理。

需要注意的是,12315不受理以下范围的问题:1. 刑事案件或行政处罚12315不受理刑事案件(如盗窃、抢劫等)和行政处罚(如罚款、行政拘留等)的处理。

涉及刑事和行政处罚的问题需要向公安机关或相关部门报案。

2. 司法程序问题12315不受理司法程序问题,如案件审理进程、判决结果等。

此类问题需要向法院或相关司法机关咨询或提起上诉。

3. 劳动争议12315不受理劳动争议,如工资、加班、解雇等问题。

劳动争议需要向劳动监察部门或劳动仲裁机构进行申诉。

4. 政府决策问题12315不受理政府决策问题,如城市规划、政策实施等。

此类问题需要通过其他途径向政府相关部门反映。

劳动争议的处理范围有哪些

劳动争议的处理范围有哪些

劳动争议的处理范围有哪些有许多外出打⼯的劳动者,相对于⽤⼈单位,他们属于弱势全体,周末、夜晚加班没有补偿,⼯资被克扣等权益受损的情况也不时会发⽣。

那么,劳动争议的处理范围有哪些呢?下⾯就随店铺⼩编⼀起来了解下吧。

劳动争议的处理范围有哪些(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和职⼯辞职、⾃动离职发⽣的争议;(2)因执⾏国家有关⼯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的争议;(3)因履⾏劳动合同发⽣的争议;(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按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案例]1998年8⽉,李某⼤学毕业后被甲公司聘⽤,双⽅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即⾃1998年8⽉14⽇⾄2003年8⽉13⽇。

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李某与公司的其他员⼯⼀样,同该公司在合同中约定了保密条款。

保密条款规定:1、在公司⼯作期间、离开公司后的5年内不得到从事同类业务的⽤⼈单位任职;2、未经公司许可,不得利⽤公司技术从事同类业务;3、不得泄露公司的布艺制作技术。

如果违反上述约定,赔偿公司2万元。

合同到期后,李某未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在邻县某⼚⾼薪吸引下,李某来到该⼚,并将其在甲公司学到的技术运⽤在⼯艺制作过程中。

甲公司以李某违约为由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其⽀付违约⾦2万元。

[评析]对于本案,出现了两种意见:⼀种意见认为,本案中由于劳动合同已经届满,甲公司与李某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范围,理由是:(⼀)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条规定:“本条例适⽤于中华⼈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与职⼯之间的下列劳动争议: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和职⼯辞职、⾃动离职发⽣的争议;2、因执⾏国家有关⼯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的争议;3、因履⾏劳动合同发⽣的争议;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李某与甲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已经履⾏完毕,按照上述规定,李某与甲公司已⽆劳动关系,本案不属于劳动争议范畴,劳动争议仲裁部门不能受理。

劳动争议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

劳动争议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

劳动争议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劳动争议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劳动保障、工资福利等方面发生的纠纷。

当这些纠纷无法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时,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果仲裁结果不满意,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然而,有些情况下法院可能会拒绝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一、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的案件1.非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非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合同无效。

因此,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署的是由非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合同,那么该合同是无效的,也就不存在所谓的“劳动争议”了。

2.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如果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且该协议已经履行完毕,那么就不存在所谓的“争议”了。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不会受理相关案件。

3.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诉讼时效期限为二年。

如果劳动者在两年内没有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该案件就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限,法院不会受理该案件。

二、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1.缺乏证据如果劳动者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那么法院也无法受理该案件。

因此,在提起诉讼之前,劳动者应当收集好足够的证据。

2.没有达到争议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只有当争议标准达到一定程度时才能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如果争议未达到标准,那么法院也不会受理相关案件。

3.没有履行仲裁裁决或者判决书如果用人单位已经履行了仲裁裁决或判决书的内容,并且劳动者已经接受了这种履行方式,那么就不存在所谓的“争议”了。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也不会再次审理相关案件。

三、其他情况1.法院管辖权不清如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争议跨越了多个地区,那么就需要确定哪个法院有管辖权。

如果管辖权不清,那么法院可能会拒绝受理相关案件。

2.诉讼请求过于模糊如果劳动者的诉讼请求过于模糊,那么法院也无法受理该案件。

因此,在提起诉讼之前,劳动者应当明确自己的诉讼请求。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正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1998年10月15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1次会议讨论通过)为了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解决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的疑难问题,以切实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企业良好的生产经营秩序,促进劳动关系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结合人省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审判实践,现提出如下意见,以供审理此类案件时参考。

一、关于受理中的有关问题1、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劳动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的受理范围;劳动部及我省劳动行政部门以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受理范围。

具体包括以下劳动争议:(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规定发生的争议;(3)因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2、根据法律规定,劳动争议实行先裁后审的原则,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不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起诉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凡劳动争议未经仲裁裁决而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仲裁申请超过仲裁申请期限,以仲裁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当事人自收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重点解读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重点解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和《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 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 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 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4、举证不能责任: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未提供证据 ,承担不利后果。
三、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和保护期限(第二十七条)
1、《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 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 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2、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5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 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管辖范围(第二十一条)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 的劳动争议。
2、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 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3、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 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 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1)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 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 计算。
(2)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 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上述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 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3)补充规定时效中断制度。
规定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 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 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关于劳动争议35种受理和27种不受理情形说明

关于劳动争议35种受理和27种不受理情形说明

劳动争议35种受理和27种不受理情形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的情形:①(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的情形:①(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产生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二)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

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③(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规定的情形:④(一)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二)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三)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四)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五)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产生的劳动争议事项。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受理范围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受理范围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受理范围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事业单位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七、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一)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三)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四)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五)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六)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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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的受理和不受理范围
因不清楚受理范围,一些劳动者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跑了冤枉路。

从劳动争议仲裁院了解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有明确的范围。

受理范围主要包括: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中止、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开除、除名、辞退、劝退、勒令辞职、责令限期调离和辞职、
离职(含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
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因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单方面实施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一次性
罚款)等惩戒影响实体劳动报酬权益享受而发生的争议。

7、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

8、因终止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9、因劳动者人事(职工)档案转递发生的争议。

10、因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发生的争议。

11、因收取或变相收取劳动者押金、保证金、风险抵押金等财物
发生的争议。

12、因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学历证、学位证、职称证书、职
业资格证书等证件发生的争议。

13、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规定依法应当受理的其他争议。

下列纠纷则不属于受理范围:
1、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缴纳住房公积金的。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参加工作时间认定、出生年龄确认、工龄折算、特殊工种认定、退休审批、退休基本养老保险或者退休金待遇等发生的纠纷。

3、在校学生勤工俭学、参加生产性实习见习与所在单位发生的纠纷。

4、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改制改革引发的职工下岗、经济补偿金、下岗生活费、劳动关系确认、连续工作年限计算、整体拖欠工资及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等纠纷。

5、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补办人事档案的。

6、劳动者仅请求用人单位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

7、其他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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