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关于企业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造中履行劳动合同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1. 引言为了进一步规范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促进劳动合同制度的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劳动部决定发布本通知,对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中存在的若干问题作出解决方案和指导。
2. 背景劳动合同制度是维护劳动者权益、促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和谐合作的基础。
然而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困惑。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劳动部制定了以下指导意见。
3. 劳动合同的签订与履行3.1 劳动合同的签订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在劳动关系建立前订立。
用人单位应提供具体岗位、工作内容、工作时间等详细信息,并明确劳动合同的期限或无固定期限。
3.2 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合同的履行是双方权利义务相互约束的过程。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工作条件和保障,而劳动者要按时履行工作职责。
4. 劳动合同期限4.1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完毕的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应当明确合同的期限,并在期限届满前提前30日内通知劳动者是否续签。
4.2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的期限,双方可以协商解除。
用人单位要合理评估劳动者的岗位需求,根据工作需要来选择合适的劳动合同形式。
5. 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应按照法定程序和正当原因进行。
用人单位或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提前给予对方书面通知,并在通知期限内履行相应的义务。
6. 劳动争议解决劳动争议的解决应当通过和平协商、调解等方式进行。
如无法协商一致,双方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请求仲裁。
7. 结语劳动合同制度是维护劳动者权益和促进劳动关系稳定的基础。
劳动部将继续加强劳动合同制度的监管和指导,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更好的服务和保护。
以上是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希望各相关单位和个人密切关注,并积极遵守和执行。
如有任何问题,请及时向劳动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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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公司改制后原公司职工怎么办

国有企业公司改制后原公司职工怎么办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在工作中,有时候我们所在的单位很有可能会遭遇公司改制,很多人就会担心国有企业公司改制后原公司职工怎么办?改制过程中劳动关系会发生变化,具体的处理一般包括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等方面,下面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国有企业公司改制后原公司职工劳动关系变化的相关资料。
▲一、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国有企业改制通常会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企业进行整体改制,改制后原企业变更为改制后的新企业,但新老企业实际为一个民事法律主体;第二种情况是企业部分进行改制,改制后原企业仍然存在,进行改制的部分重新设立一家新的企业,即新老企业分立为两个相互独立的民事法律主体,其典型表现就是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
对于企业整体改制,因改制后原劳动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并未发生主体上的变化,即改制后的企业与改制前的原企业仍为同一民事法律主体,原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及职工双方仍然是有效的,改制后的企业应当按照原合同的内容条件继续履行原合同。
但由于企业改制会导致企业在经营和管理方面发生很大的变化,如果一味地要求改制后的企业必须要严格履行原先劳动合同的全部内容,通常是不现实的也不利于企业改制后的顺利发展。
因此,原劳动部在《关于企业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革中履行劳动合同问题的通知》规定了:“由于企业改制导致原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的,企业与职工应当依法变更劳动合同。
”:“在企业实施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过程中,与职工经协商确实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六条(三)项的规定办理。
”。
但企业应当先与职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协商达不成一致时,企业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另外,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并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近年来,中国实行了劳动合同制度,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强化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合同关系,并推动经济稳步发展。
为进一步完善
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相关问题,劳动部发布了《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
干问题的通知》。
通知指出,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是国家的基本方针,任何单位都必须切
实执行。
此外,通知还明确了以下几个具体问题:
1.劳动合同签订的义务:用人单位应按规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应
在入职前明确告知工作内容、工作地点、试用期等信息,确保双方达成合法、合理的劳动关系。
2.劳动报酬的支付: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及时、足额的劳
动报酬,且不得拖欠或少付。
3.合同解除的程序和条件:合同解除应经过双方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不得违反《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对违反法律规定解除劳动
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劳动争议的处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出现劳动争议时,应及时采取
合法的解决办法,如协商、调解或诉讼等。
5.福利待遇的保障:用人单位应根据国家和地方的规定,向劳动者支
付合法、合理的福利待遇,如社会保险、工伤保险、带薪休假等。
以上是《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的主要内容。
劳
动部希望通过该通知进一步规范劳动合同制度的执行,保护劳动者的合法
权益,促进中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企业股份合作制度劳动合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

企业股份合作制度劳动合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企业股份合作制度和劳动合同法的法律适用问题是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议题之一。
企业股份合作制度作为一种经济组织形式,在实践中需要与劳动合同法进行配合和衔接,以确保劳动者的权益得到保障,同时也为企业股份制改革提供了合法的运营框架。
首先,了解企业股份合作制度的基本概念是理解这一问题的前提。
企业股份合作制度是指通过股权的形式,将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由国家或集体转变为合作社内的社员所有,并依照合作社章程实行民主管理、自负盈亏的一种经济组织形式。
而劳动合同法是指国家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劳动合同过程中的权益关系进行规范的法律。
在企业股份合作制度中,劳动合同法作为劳动关系的基础根据地,在确保劳动者权益的同时,也为企业股份合作制度提供了一定的限制和规范。
首先,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者享有的基本权益,如工资、休假、社会保险等,这些权益在企业股份合作制度中同样适用。
无论是国有企业转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还是新成立的股份合作制企业,都必须依法缔结劳动合同,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其次,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关系的解除和变更也有一定的规定。
在企业股份合作制度中,如果用人单位需要解除劳动合同,必须依据劳动合同法中的规定进行,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否则会侵犯劳动者的权益。
同样,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变更劳动关系的程序和条件,股份合作制企业在进行人员调整时也必须遵循相关规定。
另外,劳动合同法还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提供了一系列的救济途径。
如果劳动者的权益受到侵犯,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法律诉讼,以维护自身的权益。
同时,劳动合同法还规定了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后果,用人单位如果违反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可能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然而,企业股份合作制度也有一些特殊性,需要在实践中与劳动合同法进行细化和解释。
首先,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由合作社内的社员所有,这与传统的国有企业或私营企业有所不同。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终稿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终稿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事: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提升劳动者的权益保障和用人单位的管理水平,经过多次研究和讨论,现将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终稿公布如下:一、总则1. 劳动合同的法律地位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依法订立的,明确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文件。
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和公平原则。
2. 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但双方一致同意可以采用口头形式。
劳动合同书应当包括劳动合同的名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基本信息、工作岗位及工作内容、劳动合同期限、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和休假、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劳动保护和劳动纪律等内容。
3. 劳动合同的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约定具体的期限,包括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合同。
固定期限合同不得超过十年;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解除应当符合解除条件。
二、劳动合同的履行1. 工作时间和休假用人单位应当明确规定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保障劳动者合法的休息和休假权益。
劳动者应当按照工作时间和休假规定履行劳动合同的相关义务。
2. 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工资清算和支付证明。
3. 劳动保护和劳动纪律用人单位应当履行劳动保护义务,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和劳动安全防护用品,确保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保护用人单位的正当权益。
三、劳动合同的解除1. 解除的方式劳动合同可以通过协商一致、达到解除条件、一方通知解除、法定解除等方式解除。
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法律程序进行。
2. 经济补偿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书面解除通知和经济补偿支付证明。
四、争议解决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当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如经过协商无法解决争议,可向劳动争议调解机构或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起争议处理。
浅议企业改制时期的劳动关系

东北财经大学网络教育本科毕业论文浅议企业改制时期的劳动关系作者汪丽学籍批次200403学习中心六盘水奥鹏中心层次高升本专业法学指导教师王岩论文成绩内容摘要劳动关系是否和谐不仅关系到国计民生,更牵涉到社会稳定。
近期,企业通过改组、联合、兼并、合作、出售等方式(以下统称改制),进一步优化了资源,使企业更加专注于核心业务。
毋庸置疑,改制是必须的,也是有成效的,但在改制中暴露出来的一些问题,也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尤其是企业改制后产权关系、组织形式和管理方式等都要发生变化,这势必造成劳动要素的重新配置,涉及员工的劳动关系等诸多切身利益。
因此,改制过程是企业劳动关系最不稳定的时期,也是劳动纠纷的一个集中爆发的时期。
换言之,妥善处理好员工的劳动关系是企业改制能否成功的一个关键因素。
本文试着从企业改制内涵和外延界定概念的阐述,通过调查和研究了当前企业改制处理劳动关系的基本模式,拟从多个层面对劳动关系的属性分析了目前企业改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并试图提出了改进的建议和构想。
关键词:企业改制劳动关系问题规范目录一、引言 (3)二、企业改制的内涵和外延界定 (3)三、当前企业改制处理劳动关系的基本模式 (3)(一)分立合并的基本模式:劳动关系承继 (3)(二)公司制改造的基本模式:劳动关系承继 (4)(三)主辅分离的基本模式:区别对待 (4)(四)承包租赁经营的基本模式:劳动关系承继 (4)四、当前企业改制处理劳动关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5)(一)法规政策不完善 (5)(二)思想认识不统一 (5)(三)操作方法不规范 (6)五、规范企业改制过程中劳动关系处理工作的建议 (7)(一)统一立法 (7)(二)统一认识 (7)(三)具体操作建议 (9)结束语 (10)参考文献 (11)浅议企业改制时期的劳动关系一、引言党的十六大以后,“国退民进”的浪潮风起云涌,各地贯彻国有经济“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方针,加大了国有企业改革的力度,一大批国有中小企业通过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出售等方式放开搞活,真正走向了市场;许多国有大企业通过改制上市或引入外部投资成为股份制企业,实现了投资主体的多元化。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劳动力市场的日益细分化,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已成为中国劳动力市场的主流趋势。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企业的劳动管理,劳动部近日发布了《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意在解决当前需要解决的一些具体问题和困难。
一、劳动合同签订和管理《通知》强调了劳动合同签订和管理的重要性。
企业应当在招用员工之前,依据用工需求、用工期限、用工性质等情况,制定合理的劳动合同(包括固定期限合同、无固定期限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并在用工前签订。
同时,企业要妥善保管劳动合同,及时更新和维护,确保员工权益得到保障。
二、劳动合同变更和解除随着企业用工需求和市场变化,劳动合同也需要随之变更。
《通知》规定,劳动合同的变更必须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确认。
而解除劳动合同,则必须依据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约定进行。
同时,解除劳动合同应该实行“先协商、后仲裁、最后诉讼”的原则,既能解决劳动纠纷,也能保护劳动关系的持续稳定。
三、劳动合同的违法性和法律责任对于违反劳动合同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约定的行为,企业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通知》强调,企业不得降低劳动者的法定权利,不得损害劳动者的利益,否则将面临相应的赔偿和承担法律责任。
同时,企业也应该将劳动合同和法律法规及时向员工进行说明和宣传,提升员工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总之,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不仅是企业管理的重要一环,也是保障员工权益和提升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途径。
《通知》的发布,一方面是政府加强对劳动关系的监管,另一方面也是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国劳动力市场的规范化和现代化,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三篇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三篇篇一: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众所周知,职工安臵问题是目前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的一个重点和难点。
职工安臵方案的制订也将直接关系到企业改制的成功与否。
下面,笔者试从七个方面阐述制订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臵方案时所涉及的主要内容及相关法律依据:一、对改制企业职工情况的定位及安臵办法由于我国劳动制度从新中国建立后经历过重大变革,国有企业特别是历史悠久的老国有企业内部的职工劳动关系极为复杂。
我国颁布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有企业的用工制度由固定工制改变为劳动合同制。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国有企业职工又出现了待岗、下岗、进再就业中心等情况,在改革的推进过程中,再就业中心又被统一的社会失业保险机制所取代。
因此,在一个老国有企业中必然存在着各种复杂的企业与职工的劳动情况,只有理清这些关系,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制订不同的安臵措施才能真正顺利、稳妥地安臵企业的每一位职工。
下面,笔者将就通常会遇到的几种情况以及处理的相关政策法律依据进行讨论:1.与企业保持正常劳动合同关系的在岗职工:企业有权根据自身改制的实际需要,与这部分职工变更劳动合同关系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若企业欲与这部分职工解除劳动关系,通常的做法及法律依据为(1)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法律依据:*•劳动法‣第26条第3款:“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改制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改制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革中履行劳动合同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XX]34号)第2条:“二、在企业实施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过程中,与职工经协商确实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六条(三)项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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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企业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造中履行劳动合同问题的通
知
劳部发[1998]34号
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
副省级省会城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
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
当前,在企业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改造过程中,一些企业
出现了未经与劳动者协商,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擅自单方变更
劳动合同或把解除劳动关系作为强制职工入股的手段等问
题,对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带来了一定影响。
为维护劳动者
的合法权益,保障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现就企业实施股份
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造过程中履行劳动合同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企业实施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后,用人单位主体
发生变化的,应当由变化后的用工主体继续与职工履行原劳
动合同。
由于企业改制导致原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的,企业与
职工应当依法变更劳动合同。
二、在企业实施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过程中,与职工经
协商确实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按照
《劳动法》第二十六条(三)项的规定办理。
三、按照国家体改委《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指导
意见》(体改字[1997]96号)以及国家有关企业改革的精
神,实施股份合作制的企业,在职工投资入股方面,鼓励职
工在自愿的基础上人人投资入股,允许少数职工不入股。
因
此,在股份合作制改革中,企业不得强迫职工入股,,不得
因职工不入股而降低劳动报酬、停发工资或硬性安排下岗,
更不得以此为由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
四、在企业实施股
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造过程中,凡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劳动
关系重大问题,如集体变更或解除劳动关系等,要发挥职工
代表大会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作用,保障劳动关系的和谐
稳定。
五、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
制改革过程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一些企业存
在的因职工未入股影响劳动合同履行的行为,劳动部门应及
时予以纠正。
六、对因职工入股问题影响劳动合同履行引起的劳动争议,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