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犯罪构成
潘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国有土地挂牌出让中串通竞买构成串通投标罪

潘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国有土地挂牌出让中串通竞买构成串通投标罪【裁判要旨】挂牌出让并未超出招投标的语义范围,串通竞买具有串通投标的社会危害性与本质属性。
应当对刑法上的招投标作出扩张解释,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过程中的串通竞买行为按照串通投标罪定罪处罚。
【案号】(2011)杭临刑初字第217号【案情】2010年4月15日,浙江省临安市国土资源局经临安市人民政府批准,以挂牌方式出让临安市锦城街道环城北路北侧地块2.1318公顷土地。
挂牌起始价为750元每平方米,挂牌时间为2010年5月4日9时至2010年5月17日15时。
符合条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或个人均可申请参加,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也可联合申请。
竞买保证金人民币800万元,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为2010年5月14日16时。
杭州临安天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报名参与该土地竞买,具体竞买事项由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即被告人潘某负责办理。
竞买保证金800万元,由被告人潘某向他人借款400万元及叶宝华筹集资金400万元组成,以杭州临安天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向临安市土地储备中心土地出让保证金专户交纳。
2010年5月14日至5月17日,经临安市国土资源局审核,确定楼建芳(另案处理)、江某某(系楼建芳姐夫)、张华、杭州临安天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竞买人。
楼建芳等人为低价竞买该块土地,在正式竞买之前,通过应扬(另案处理)联系杭州临安天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参与竞买的具体负责人潘某,承诺给予潘某好处费,要求潘某放弃该块土地正式竞买的竞价行为。
2010年5月17日,被告人潘某通过其继父帅祖高(另案处理)收受了楼建芳通过蒋某某(系楼建芳妹夫、另案处理)出具银行本票方式支付的人民币100万元,并在当天的第一轮竞价中放弃竞买。
该块土地后由江某某以800元每平方米的价格成功竞买。
被告人潘某所收受楼建芳支付的人民币100万元,用于个人投资等用途,后支付给姚末莲30万元,支付给叶宝华28万元。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立案标准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立案标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种犯罪行为,其立案标准是指在何种情况下,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者法院可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行为进行立案追诉。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非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对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其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立案标准之一是受贿数额达到一定标准。
根据《刑法》的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数额达到一定标准的情况下,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者法院可以对其进行立案追诉。
具体来说,如果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数额达到人民币三千元以上的,可以构成受贿罪。
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对于受贿数额达到一定标准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者法院应当依法对其进行立案追诉。
其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立案标准还包括受贿情节严重的情况。
在《刑法》中规定,如果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情节严重,即索贿数额较大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者法院也应当对其进行立案追诉。
例如,如果非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严重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就应当认定为受贿情节严重,依法进行立案追诉。
最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立案标准还包括受贿行为的主观故意。
在立案追诉时,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者法院需要认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行为具有主观故意,即其明知是非法的情况下,仍然故意接受他人的财物。
只有在受贿行为具有主观故意的情况下,才能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者法院才能依法对其进行立案追诉。
综上所述,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受贿数额达到一定标准、受贿情节严重和受贿行为的主观故意。
只有在满足这些立案标准的情况下,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者法院才能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行为进行立案追诉。
在实际工作中,要严格依法办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准确把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立案标准,确保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立案标准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立案标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我国刑法中规定的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其立案标准是指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行为进行立案侦查。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受贿数额达到一定标准。
根据《刑法》的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数额达到一定标准才能构成犯罪。
具体来说,受贿数额达到人民币三千元以上,或者在其他货币中相当于三千元以上,就可以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这一标准的设定是为了保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防止非国家工作人员因小额受贿而逍遥法外。
其次,受贿行为必须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一种故意犯罪,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贿赂时必须是明知是受贿行为,并且是出于自己的主观意愿。
只有具备了这种主观故意,才能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否则就不构成犯罪。
再次,受贿行为必须具有一定的客观行为表现。
除了主观故意外,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还要求犯罪嫌疑人具有一定的客观行为表现,即接受了贿赂并为其谋取利益。
这种客观行为表现可以是直接收受贿赂,也可以是通过他人收受贿赂,以谋取不正当利益。
最后,受贿行为必须对国家和社会造成了一定的损害。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一种侵害国家和社会利益的犯罪行为,因此,其立案标准还要求受贿行为必须对国家和社会造成了一定的损害。
这种损害可以是经济损失,也可以是对公共利益的侵害,只有对国家和社会造成了一定的实际损害,才能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总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立案标准是一个相对严格的标准,只有在受贿数额达到一定标准、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具有一定的客观行为表现,并且对国家和社会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的情况下,才能构成犯罪并进行立案侦查。
希望广大非国家工作人员能够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要触犯法律底线,做一个守法诚信的好公民。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立案标准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立案标准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刑辩专家张智勇释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立案追诉标准与司法认定实务》内容简介: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立案标准:构成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必须是受贿数额较大的,不足较大数额的按一般受贿行为处理。
数额较大的具体界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索取或者收受贿赂5000元至20,000元的,属于数额较大。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立案标准之犯罪构成犯罪客体犯罪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企业以及非国有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管理制度。
在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中,公司、企业以及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后者如教育、科研、医疗、体育、出版等单位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
这些单位的工作人员通过自己合法的职务活动,使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在市场经济体制中的角色得以正常而出色的发挥。
因此,有关法律对这些单位的工作人员的职务活动作了规范,建立起一套明确的管理制度。
相关人员受贿罪则是对这套管理制度的直接侵犯,从而产生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管理层的腐败,危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根本利益,破坏正常的社会主义市场公平竞争的交易秩序。
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本罪在客观方面的重要因素,是指公司、企业以及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后者如教育、科研、医疗、体育、出版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本人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权以及利用与上述职权有关的便利条件。
索取他人财物是指利用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务上的便利,主动向有求于行为人职务行为的请托人索要财物。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律师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辩护律师一、基本概念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主观方面只能表现为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对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廉洁从业的监管秩序。
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规定处罚。
二、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一)非国家工作人员本罪的主体除非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外,还包括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意见,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是指既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的组织,也包括为组织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或者其他正当活动而成立的组委会、筹委会、工程承包队等非常设性的组织中的工作人员。
还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国有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二)医疗机构、学校、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受贿问题医疗机构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采购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在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的采购等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利用教学活动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销售方财物,为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员工收受贿赂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我国,受贿行为历来被视为严重的违法行为,不仅损害了国家利益,也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
员工作为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旦涉嫌收受贿赂,将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员工收受贿赂的行为及其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以期引起广大员工的警醒。
二、员工收受贿赂的法律性质1.受贿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2.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三、员工收受贿赂的法律后果1.刑事责任(1)受贿罪如果员工收受贿赂的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刑罚将根据受贿数额、情节等因素确定。
(2)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如果员工收受贿赂的行为符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刑罚将根据受贿数额、情节等因素确定。
2.行政责任(1)党纪处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党员收受贿赂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行政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公务员收受贿赂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3.民事责任(1)返还贿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受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让与人取得该财产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受让人应当将取得的财产返还给受让人。
(2)赔偿损失如果员工收受贿赂的行为给他人造成了损失,还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声誉损害员工收受贿赂的行为一旦曝光,将严重影响其在企业和社会中的声誉,甚至可能失去工作和朋友。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额巨大是多少

⾮国家⼯作⼈员受贿罪数额巨⼤是多少
⾮国家⼯作⼈员受贿罪数额巨⼤是多少?这个问题应该是⽐较少⼈清楚的,受贿罪不只是国家公职⼈员才会犯的,如果⾮国家⼯作⼈员受贿的数额巨⼤也会构成受贿罪。
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
⾮国家⼯作⼈员受贿罪数额巨⼤是多少
⾮国家⼯作⼈员受贿数额在⼀百万元以上为数额巨⼤。
《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
第⼗⼀条刑法第⼀百六⼗三条规定的⾮国家⼯作⼈员受贿罪、第⼆百七⼗⼀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数额巨⼤”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倍、五倍执⾏。
第⼆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条第⼀款规定的“数额巨⼤”,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国家⼯作⼈员受贿罪数额巨⼤的标准是10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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贿赂非国家工作人员罪量刑

贿赂非国家工作人员罪量刑贿赂非国家工作人员罪是指个人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行为,它违背了公平正义的原则,破坏了社会诚信秩序,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我国法律对贿赂非国家工作人员罪的量刑基本上是根据刑法的规定进行评判,同时也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裁决。
下面是我对贿赂非国家工作人员罪的量刑标准的详细解释。
一、贿赂非国家工作人员罪的法定量刑根据以上规定,对于贿赂非国家工作人员罪的首要量刑基准是有期徒刑,并可以辅之以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而对于情节严重的案件,则最低刑期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该罪名的规定,可以看出法律对贿赂非国家工作人员罪的认定是较为严重的,同时在量刑上也给予了相应的高度。
二、量刑标准的认定刑法第61条规定了量刑时需要考虑的一些因素,对于贿赂非国家工作人员罪,量刑时可以参考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1.有无情节重大;2.数额大小;3.实施方式;4.承认罪行和赔偿情况;5.其他情节。
对于第一点,可以通过考察案件中的相关刑事犯手段和后果来判断是否存在情节重大。
例如,是否存在多次行贿、大额行贿、封建迷信行贿等情节。
第二点,数额大小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法律对于数额较大的案件判处的刑罚通常较重。
数额大小可以通过案件审判过程中的证据进行认定。
第三点,实施方式也是需要考虑的因素之一、不同的实施方式会对刑罚的轻重产生影响。
例如,直接行贿、间接行贿、利用中间人行贿等方式。
第四点,承认罪行和赔偿情况也是可以作为量刑参考的因素。
如果犯罪人能够自觉承认自己的罪行并且积极采取措施进行赔偿,法院可以适当从轻或减轻刑罚。
最后一点,其他情节通常是指案件审理过程中所出现的其他情节,根据具体案件可以给予从轻或减轻刑罚的处理。
三、量刑时的细节裁量在实际操作中,判决人员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不同的案件作出量刑的细节裁量。
例如,在限制权利固定刑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具体的案件情况,从轻或减轻刑罚;或者依法决定免除刑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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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编辑:张智勇律师(赵红霞辩护律师)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犯罪构成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企业以及非国有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管理制度。
在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中,公司、企业以及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后者如教育、科研、医疗、体育、出版等单位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
这些单位的工作人员通过自己合法的职务活动,使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在市场经济体制中的角色得以正常而出色的发挥。
因此,有关法律对这些单位的工作人员的职务活动作了规范,建立起一套明确的管理制度。
相关人员受贿罪则是对这套管理制度的直接侵犯,从而产生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管理层的腐败,危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根本利益,破坏正常的社会主义市场公平竞争的交易秩序。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犯罪构成
二、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本罪在客观方面的重要因素,是指公司、企业以及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后者如教育、科研、医疗、体育、出版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本人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权以及利用与上述职权有关的便利条件。
索取他人财物是指利用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务上的便利,主动向有求于行为人职务行为的请托人索要财物。
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是指利用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办事,接受请托人主动送给的财物。
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指行为人索要或收受他人财物,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或允诺为他人实现某种利益。
该利益是合法还是非法,该利益是否已谋取到,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数额较大是指接受贿赂即财物的数额较大。
接受了数额较大的贿赂,则构成该罪的既遂。
《刑法修正案(六)》第7条修改了《刑法》第163条第2款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
以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处罚。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犯罪构成
三、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是指在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中从事领导、组织、管理工作的人员,如公司的董事、监事以及公司、企业的经理、厂长、财会人员以及其他受公司、企业聘用从事管理事务的人员。
“其他单位的人员”包括非国有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如教育、科研、医疗、体育、出版等单位的从事组织领导以及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人员。
在国有公司、企业、国有其他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国有其他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受贿的,不成立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而应依照《刑法》第385条、第386条的受贿罪处罚。
四、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故意利用其职务之便接受或索取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犯罪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