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开发区条例(2017修正)
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和理顺我市企业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

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和理顺我市企业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正文:---------------------------------------------------------------------------------------------------------------------------------------------------- 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和理顺我市企业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各区县发展改革委:为了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方面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七号)、《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制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等文件精神,规范和理顺我市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切实做到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陕西省发改委《关于印发〈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和〈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陕发改发〔2004〕746号)、《关于调整〈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陕发改发〔2008〕1631号)、《关于下放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权限的通知》(陕发改外资〔2008〕1336号)等文件的规定,现对我市及各区县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及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办理权限明确如下:1、正确区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范围。
严格按照陕西省发展改革委发布的《陕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版)》,判别企业投资项目的审核类别,目录之内的项目属于核准项目;目录之外不需要政府投资的项目属于备案项目。
2、属于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由区县发展改革委初审后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核。
其中属于省级、国家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初审后转报省发展改革委。
3、属于备案的企业投资项目,总投资在5亿元以下的,由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办理备案手续;总投资在5亿元以上的,由市发展改革委办理备案手续。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市政发〔2017〕65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市政发〔2017〕65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1.23•【字号】市政发〔2017〕65号•【施行日期】2017.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市政发〔2017〕6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及《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筹推进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函〔2017〕195号)要求,市政府对2017年8月31日前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2012年8月31日前发布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一律废止,确需继续执行的,按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重新制定发布。
二、本决定公布的拟修订的规范性文件,修订后按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重新发布。
三、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附件:1.继续有效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目录(60件)2.拟修订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目录(17件)3.废止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目录(7件)4.宣布失效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目录(91件)西安市人民政府2017年11月23日附件1继续有效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目录(60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2拟修订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目录(17件)附件3废止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目录(7件)附件4宣布失效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目录(91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陕西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复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陕西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复函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公布日期】2000.02.13
•【文号】国办函[2000]18号
•【施行日期】2000.02.13
•【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经济技术开发区
正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陕西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复函
(国办函[2000]18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恳请批准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请示》(陕政字(1999]68号)收悉。
经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实行现行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政策。
二、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位于西安城北未央路两侧,南起南康村,北至张家堡,东至未央路东侧六百米沿线,西至朱宏路,规划范围总用地9.88平方公里。
三、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纳入西安市经济技术发展的总体规划,建设发展资金由你省自筹解决。
四、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要坚持以工业项目为主、吸收外资为主、出口为主和致力于发展高新技术的方针,积极改善投资环境,逐步完善综合服务功能。
五、要加强领导和管理,促进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各项工作的健康发展。
国务院办公厅
二000年二月十三日。
西安市村镇建设条例(2017年修正)

西安市村镇建设条例(201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05.09•【字号】•【施行日期】2017.05.09•【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西安市村镇建设条例(2011年9月28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11年11月24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根据2016年12月22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17年3月30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49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村镇建设管理,改善村镇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村镇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村镇建设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村庄、镇以及街道办事处管辖的农村区域进行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企业生产经营性设施、村民住宅等建设。
纳入城中村改造范围的村镇建设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村镇建设应当坚持统筹城乡、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土地、因地制宜、突出特色的原则,促进村镇建设与城镇化、工业化、农业现代化发展相协调。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村镇建设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村镇建设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本辖区的村镇建设管理工作。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开发区规划范围内的村镇建设工作。
国土资源、规划、房屋管理、交通、卫生、教育、环保、水务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村镇建设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在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做好本村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开发区规划范围内居住区社区设立工作的意见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开发区规划范围内居住区社区设立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9.26•【字号】市政办发[2014]60号•【施行日期】2014.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开发区规划范围内居住区社区设立工作的意见(市政办发〔2014〕6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全面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市发〔2012〕16号)、市委《关于全面深化城市管理和社会治理改革的若干意见》(市发〔2014〕1号)精神,扎实推进社区组织全覆盖工作,加快和谐社会、宜居城市建设,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开发区规划范围内居住区社区设立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科学规划,确保新建居住区社区办公活动用房提前预留各开发区要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市政办发〔2014〕35号)要求,科学编制本区域内的社区发展规划,确保社区办公活动用房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与居住区开发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
各开发区社区发展规划于11月30日前报市民政局备案。
二、加大力度,全面解决已建成居住区遗留欠账问题各开发区要对规划范围内社区管理未覆盖居住区进行全面排查摸底,对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集中清理,对具备社区设立条件但没有规划预留社区办公用房的居住区,由开发区采取购买、租赁等方式解决社区办公用房,2014年年底前全部解决社区办公活动用房遗留欠账问题。
三、无缝对接,做好社区组织全覆盖各开发区、相关区县要按照“谁开发建设、谁配套设施、谁发起成立”的基本原则,对人口规模在2000-5000户的居住区及时成立社区;对于户数规模少于2000户的居住区,可就近纳入开发区、相关区县所辖其他社区代管,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降低户数标准成立社区,待周边区域建设开发后,再重新规范调整社区管辖范围。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20〕31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认定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2月14日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省级经开区)认定管理,促进省级经开区高质量发展,助力我省扩大对外开放,融入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意见》(国发〔2019〕1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经开区,是指经省政府批准,符合产业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要求,秉承开放创新、科技创新、制度创新宗旨,以打造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产业集群为目标,形成产业高度聚集,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三条省级经开区要深度融入国家战略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形成全省布局合理、功能互补、产业集聚、错位发展、特色突出的发展格局,成为开放型经济的重要平台和区域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载体。
第二章认定条件第四条全省各设区市的县域工业集中区、市级工业园区等,符合认定条件的,均可申请认定,成熟一个、批准一个。
西安市开发区条例

(2002年11月27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3年2月2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开发区的建设,促进开发区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开发区是指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开发区及其所属园区。
第四条西安市人民政府设立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和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管理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对开发区行使市级经济事务和部分社会事务管理职权。
第五条鼓励国(境)内外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开发区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
第六条开发区应当建立完善的投资服务体系,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第七条投资者在开发区投资的资产、收益等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保护。
第二章管理与服务第八条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创新、精干、高效的原则,建立有利于服务企业、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和有关部门设在开发区的派出机构或者分支机构应当为开发区内的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第九条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据西安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编制开发区建设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二)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开发区管理规定;(三)领导、协调有关部门设在开发区的派出机构或者分支机构的工作;(四)对开发区的企业事业组织进行协调和服务。
第十条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开发区的财政、国有资产管理;(二)按照规定权限审批开发区内的企业及项目;(三)负责组织、协调、管理开发区的科技创新、科技企业孵化及经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四)负责开发区内的土地、规划、建设、房产、市容环卫、市政、公用事业、环境保护、园林绿化的管理;(五)负责开发区内计划、统计、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物价、对外经济等工作的管理;(六)负责开发区内的民政、社区、计划生育等工作的管理;(七)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13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正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13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4年1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董军2014年1月27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为了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市政府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市政府决定:对19件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废止3件政府规章。
一、修改19件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一)《西安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1990年3月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2000年4月20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04年8月1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1.将第四条第一款中的“狄寨乡和洪庆镇”修改为“狄寨街道办事处和洪庆街道办事处”。
2.将第六条第一款中的“擅自在公墓以外地区埋葬者,一经发现,由村民委员会责令丧主就地平毁”删除。
3.将第十二条中的“火葬地区内遗体运送业务由殡仪馆承办。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承揽遗体运送业务”删除。
4.将第十三条中的“平毁”修改为“深埋”,并将“逾期未迁者,由殡葬行政管理部门督促有关部门就地平毁”删除。
5.将第十四条修改为:“禁止生产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严禁在火葬区内出售棺木等土葬用品。
”6.将第十五条修改为:“经营性骨灰公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建立。
”7.将第十七条修改为:“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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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开发区条例(2017修正)
【法规类别】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发文字号】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6号
【批准部门】8;825;82501;
【批准日期】2017.03.30
【发布部门】西安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7.05.09
【实施日期】2017.05.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西安市开发区条例
(2002年11月27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3年2月2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根据2010年7月15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29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2月22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17年3月30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49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快开发区的建设,促进开发区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开发区是指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开发区及其所属园区。
第四条西安市人民政府设立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和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管理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对开发区行使市级经济事务和部分社会事务管理职权。
第五条鼓励国(境)内外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开发区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
第六条开发区应当建立完善的投资服务体系,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第七条投资者在开发区投资的资产、收益等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保护。
第二章管理与服务第八条开发区管理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