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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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范文(4篇)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范文(4篇)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提高行政执法的公开透明度和公正性,依法行政,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对相关过程、事实和依据等进行书面记录,对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和审查。

第三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准确、及时、完整的原则,真实、全面地反映行政执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

第四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由具备行政执法职责的工作人员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操作。

第五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行政执法活动的依据和目的;(二)行政执法活动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员的基本情况;(三)行政执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四)行政执法人员的行为、态度和言语等情况;(五)行政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以及提供的证据等情况;(六)行政执法决定及其执行情况。

第六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保密,并依法存档、管理和使用。

第七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根据需要进行录音、摄像等方式的记录,确保记录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八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妥善保管,严禁篡改、伪造或者泄露,否则将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章记录操作规范第九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操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执法知识的基本素质,严格履行记录工作的职责,不得私自修改、删除或者篡改记录内容。

第十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规范填写记录表格,确保记录内容的一致性和准确性。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由行政执法活动的主办人负责记录,辅助人员协助填写和审核,确保记录的完整性。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在行政执法活动完成后的时间内制作,不得超过七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按照事件的先后顺序填写,严禁记录内容的纰漏和遗漏。

第十四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使用本行政机关统一规定的记录表格,填写记录时,应当如实填写,确保真实、准确地记录执法活动的全过程。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范本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范本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范本一、制度目的和依据1.1目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目的是确保行政执法活动的合法、公正、透明,并提供证据以备追责、复核等需要。

1.2依据本制度的制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行政机关内部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要求。

二、适用范围2.1本制度适用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行为中的全过程记录。

2.2行政执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勘验、调查、询问、听证、决定等各个环节。

三、记录方式和内容3.1记录方式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可以采用文字记录、录音、录像等方式进行。

3.2记录内容(1)行政执法机关的基本信息,包括机关名称、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号、执法单位等;(2)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名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联系方式等;(3)行政执法的时间、地点、目的等基本情况;(4)行政执法的全过程记录,包括勘验、调查、询问、听证、决定等各个环节的详细过程和结果;(5)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证人等参与行政执法活动的情况,包括其陈述、提供的证据材料、意见等;(6)执法人员的行为和言论,包括执法的合法性、公正性、严肃性等方面;(7)行政执法的程序和依据,包括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工作要求等;(8)行政执法活动中的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及措施;(9)其他与行政执法活动相关的信息和情况。

四、记录保存和使用4.1记录保存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在行政执法结束后及时整理并加盖行政执法机关的公章,保存在行政执法的案卷或电子档案中。

4.2记录使用(1)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可以作为证据在行政、司法复议、诉讼等程序中使用;(2)行政机关可以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作为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质量的评估依据;(3)行政机关可以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用于行政执法的内部管理和学习交流;(4)行政机关可以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提供给相关单位或个人。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范文(三篇)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范文(三篇)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 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和公正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对行政执法活动中的调查、取证、执法行为以及相关意见、建议等进行全面详实记录, 并形成相应的书面档案。

第三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制度适用于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各类行政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 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应严格按照本制度进行全过程记录。

第二章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内容第四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行政执法的依据和目的;(二)行政执法人员的身份信息及执法资格;(三)行政执法的程序及执法行为;(四)行政执法的时间、地点和当事人情况;(五)行政执法现场的实际情况和相关证据材料;(六)行政执法人员的行为记录、意见和建议;(七)行政执法活动的审批、决定和结果;(八)其他与行政执法活动有关的信息。

第五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 并由相关执法人员签字确认, 以确保记录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第三章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保管和使用第六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及时整理并形成档案, 便于查询和审查。

档案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和程序进行保管, 防止丢失、损毁或篡改。

第七条对于重要的行政执法案件, 应当特别加强全过程记录的保密管理, 确保相关信息不被泄露。

第八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规定进行使用。

未经相关执法机构批准或者涉及个人隐私的部分, 不得随意公开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

第九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发现漏洞、问题或者违法行为的, 应当及时报告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四章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监督和评估第十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监督由上级机关、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以及社会各界共同参与。

对于记录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存在质疑的, 应当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定期进行评估, 对于记录质量不合格的, 应当及时进行整改和提升。

执法过程全记录制度的内容

执法过程全记录制度的内容

执法过程全记录制度的内容执法过程全记录制度是指在执法活动中,执法部门对整个执法过程进行全面、详细的记录并保存的制度。

该制度的目的是确保执法公正、透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供依据和证据以及监督和检查执法人员的行为。

以下是关于执法过程全记录制度的内容。

一、制定依据和目的二、记录的内容和方式1.执法活动的基本信息,包括执法部门名称、执法人员的身份信息和执法任务等;2.执法前的准备工作,包括制定执法计划、调查取证等;3.执法过程中的行动轨迹,包括到达现场的时间、地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与当事人的沟通和询问等;4.执法过程中的取证过程,包括调取相关证据、现场勘查、拍照录像等;5.执法过程中的执法方式和措施,包括是否使用武器或强制措施等;6.执法过程中的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包括当事人的陈述内容、时间、地点等;7.执法过程中的当事人的权益保护措施和法律援助情况,包括是否给予当事人法律援助、通知家属等;8.执法过程中的当事人的反馈和投诉情况,包括当事人的不满、建议和投诉等;9.执法后的处理和文书制作,包括是否立案、对案件的审查、处罚决定等;10.其他与执法过程相关的重要信息。

记录方式可以包括书面记录、录音录像、电子记录等多种形式,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记录方式。

三、记录的必要性和重要价值1.作为当事人合法权益保护的依据和证据。

执法过程全记录可以确保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如果当事人因执法行为受到损失或侵害合法权益,可以通过相关记录进行维权和申诉。

2.作为执法部门能力和水平的评估和监督依据。

通过全面记录执法过程,可以对执法行为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执法人员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执法,以及是否存在违纪违法行为。

3.提供依据和证据供法律程序使用。

执法过程全记录可以提供执法活动的全面、详细的证据和依据,用于法律程序的进行,如案件的审理、证据的查证等。

4.增加执法公正、透明度和权威性。

执法过程全记录可以使执法活动具有更高的公正性、透明度和权威性,让当事人和社会公众能够全面了解执法过程和情况,增强对执法工作的信任和认可。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是指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对一次行政执法行为的全过程进行详细记录和整理的制度。

其目的是为了保障行政执法的合法、公正、公开,并为行政执法活动的评估和监督提供依据。

该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记录对象:记录行政执法的全过程,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决定、执行等各个环节。

2. 记录要求:记录应当详细、准确、全面,并包括主要操作过程、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执法人员的身份信息等。

3. 记录方式:可采用书面记录、音像录像、摄影等方式进行记录。

4. 记录保存:记录应当及时保存并进行分类整理,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

5. 记录查看和复制:被记录的当事人有权查看和复制相关记录,以保障其知情权和辩护权。

6. 记录的用途:记录可以作为行政执法的依据,也可以用于行政执法的评估和监督。

7. 监督和保障机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对记录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监督,保障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实施能够加强行政执法活动的规范性和透明度,提高行政执法的效果和公信力,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法治建设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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硚口区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硚口区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矫口区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规范行政执法活动,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维护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市人民法制办公室关于建立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通知》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通过完成执法案卷制作,充分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视频监控设施等手段,对日常巡查、调查取证、案卷制作、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进行记录。

第三条区卫生健康执法大队是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实施主体,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培训和监督检查,严格案卷、声像资料、记录设备管理,充分发挥执法记录制度的监督作用。

第二章记录的形式、范围和载体第一节总体要求第四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动态记录两种形式。

第五条文字记录即通过案卷制作记录行政执法的全过程。

第六条动态记录即通过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对日常巡查、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文书送达、行政听证、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即录像、录音、照片等声像资料。

第二节执法记录仪的适用范围第七条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受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全程录音录像的,应当对重要环节使用照相机、摄像机等设备进行照相录像,并做好执法文书记录。

第八条在以下行政执法中应当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执法过程:(一)日常卫生监督;(二)案件调查取证;(三)询问当事人或者相关人员;(四)送达文书;(五)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或者行政听证;(六)行政强制;(七)部门联合执法及其他重大执法活动;(A)突发应急处置;(九)举报投诉案件查处;(十)其他需要记录行政执法过程的情况。

2024年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模板(2篇)

2024年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模板(2篇)

2024年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模板[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活动,加强执法公正透明,保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真实完整,依法行使执法权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执法机关在行使执法职权的过程中,通过书面、电子等方式记录执法活动的全过程,包括执法依据、调查取证、执法行动、执法结果等。

第三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真实、准确、权威,并依法保护执法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记录要求第四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有专门的执法记录人员负责记录。

第五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必须包括下列内容:(一)执法依据:记录执法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行政许可、批准文件等合法依据进行执法的情况。

(二)执法行动:记录执法机关的调查取证、调查讯问、勘验、检查、扣押、拘留、抄告等执法行动的过程和结果。

(三)当事人陈述和申辩:记录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情况,以及执法机关对其陈述和申辩的处理情况。

(四)证据采集和保全:记录执法机关采集证据的过程和方法,并保全好证据。

(五)听证程序:记录行政执法听证过程和结果。

(六)行政处罚决定:记录行政处罚的决定和依据。

(七)申诉、复核、诉讼等程序:记录行政执法相关的申诉、复核、诉讼等程序过程和结果。

(八)其他执法活动:记录其他重要的执法活动和结果。

第三章记录管理第六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必须由执法记录人员按照规定内容进行记录,记录完整、准确,不得篡改、伪造或者故意遗漏。

第七条执法记录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具备较高的法律水平和书面表达能力。

第八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进行记录,格式应当简明扼要,要求内容完整。

第九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按照执法活动顺序编排,并按照时间先后进行记录。

第十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原件和副本应当由执法记录人员妥善保管,不得外传。

第四章监督和应用第十一条监督机关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进行监督,监督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记录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5篇)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5篇)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全过程记录,是指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的活动。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

第四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执法人员应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的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五条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办理的事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申请登记、口头申请、受理或不予受理、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出具书面凭证或回执以及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等予以记录。

第六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在相关调查笔录中对执法人员数量、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出示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并由当事人或有关在场人员签字或盖章。

第七条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对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等权利的方式应进行记录。

第八条调查、取证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文字记录:(一)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应制作询问笔录等文书;(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应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等文书;(三)现场检查(勘验)等,应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文书;(四)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应制作权利告知书、陈述申辩笔录等文书;(五)举行听证会的,应依照听证的规定制作听证全过过程记录文书;(六)指定或委托法定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的,鉴定机构应出具鉴定意见书等文书;(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调查方式。

上述文书均应由行政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及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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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提高办案效率,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我委有行政执法权的科室、直属单位(以下简称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执法人员外出执法检查,应当事前明确被检查单位和检查内容,并履行批准手续。

部门分管领导负责批准本级执法人员外出执法检查。

第四条执法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在侦查、行政管理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上级交办、移送转来、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应当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第五条现场检查笔录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被检查人基本情况;
(二)检查时间;
(三)检查场所;
(四)检查情况;
(五)被检查单位及检查人签字。

第六条现场检查情况必须如实记录,现场笔录的内容应当直接、全面、客观、真实的反映和记载现场情况。

必要时,可以
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现场情况。

第七条执法人员在外出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应当采取登记保存或者查封、扣押、封存措施时,应当报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情况紧急的,可以事先请示,事后及时补办批准手续。

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不需要继续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报单位负责人批准后解除登记保存和行政强制措施。

第八条执法人员采取登记保存措施应当制作并当场交付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和物品清单。

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登记保存物品所有人;
(二)实施登记保存措施的理由;
(三)被登记保存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及保存地点;
(四)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登记保存措施通知书和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

对于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自动解除。

第九条执法人员实施查封、扣押、封存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封存决定书和清单。

查封、扣押、封存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查封、扣押、封存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三)查封、扣押、封存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查封、扣押、封存决定书和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

查封、扣押、封存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查封、扣押、封存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执法人员在侦查、行政管理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上级交办、移送转来、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的线索,应当在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第十一条对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当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当场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的名称,并由案件承办人员及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第十二条立案案件应当报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十三条提交立案后,由2名以上持有效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负责承办调查取证工作,调查取证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

案件承办人员对当事人或者有关证明人的询问调查应当个别进行。

询问前应当收集、核对被询问人的身份证明,并告知其权利和义务。

询问调查应当制作笔录,经被询问人确认无误后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盖章。

笔录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其更正或者补充,更正或者补充部分应当由被询问人以签名、盖章或者押印等方式确认。

第十四条案件调查取证结束后,承办人员应当将案件全部材料按相关规定整理完毕,提出处理意见并提交委法制部门。

法制部门负责对行政案件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对于复杂、重大的案件,应报分管领导审批,并召集3个以上相关科室负责人联合审理。

第十五条联合审理应对送审的案件进行全面审议,并提出处理意见。

案件承办人员负责做好审理记录,参会人员应在审理记录上签名。

第十六条案件承办人员在审理结束后,根据提出的处理意见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不予行政处罚、案件移送等相应的执法文书。

作出不予行政处罚、案件移送等决定的,应当报请主要负责
人批准。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告知内容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未要求听证的,执法部门应当及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报请主要领导批准后送达并执行。

第十八条当事人提出新的申辩事实及理由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组织进行复核,并提交政策法制科组织重新审理。

第十九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听证申请;当事人口头提出申请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将当事人基本情况、听证请求事项以及事实和理由记录在案,并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签章。

听证会结束后,听证笔录应当当场交听证主持人以及听证参加人审核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将听证笔录和案件有关材料一并提交委法制部门组织审理。

第二十条案件重新审理后,维持原处理意见的,执法部门应当及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并执行。

改变原认定的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或者处罚种类及幅度的,应当重新履行行政处罚告知程序。

经复核重审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请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一条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第二十二条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因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

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请上级部门批准,适当延长办案期限。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在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

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期或者分期缴纳。

第二十五条罚没物品的处置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罚没物品的不同特征采取监督销毁、拍卖或者作必要的技术处理等方式进行。

罚没物品的处置应当应报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六条监督销毁罚没物品时,应当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制作销毁笔录,记明销毁的时间、地点、方式、销毁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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