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典三部(2015版)-通则-1141异常毒性检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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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版药典三部

2015版药典三部

第4 级为高风险的原材料。这类原材料主要 包括已知具有生物作用机制的毒性化学物质, 如甲氯蝶呤、霍乱毒素、金黄色葡萄菌素孔 道溶血素、金黄色葡萄菌素肠毒素A 和B 以 及中毒性休克综合征毒素,以及大部分成分 复杂的动物源性组织和体液,如用于细胞培 养基成分的牛血淸、用于细胞消化或蛋白质 水解的动物来源的酶以及用于选择或去除免 疫靶向性成分的腹水来源的抗体或蛋白质。
风险等级分级及用于生产的质量控制要求: 根据辅料的来源、生产以及对生物制品潜 在的毒性和安全性的影响等,将辅料按风 险等级从低到高分为四级,同原材料分等 级,具体参看2015年版药典。
重组人干扰素a2b注射液
3.1原液检定 3.1.6外源性DNA残留量: 应不高于1支/瓶应不高于10ng(通则3407)
菌毒种的索取、分发与运输
应符合《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条例》等国家相关管理规定。(删除具体 要求,按国家生物安全相关规定执行,避 免遗漏并保证及时更新)
二、生物制品国家标准物质制备和标定规程
标准物质的种类
1.国家生物标准品,系指用国际生物标准品 标定的,或由我国自行研制的(尚无国际生 物标准品者)用于定量测定某一制品含量、 效价或毒性的标准物质,其含量以毫克(mg) 表示,生物学活性以国际单位(IU)、特定 单位(AU)或单位(U)[增订]表示。
熔封或严封:系指将容器熔封或用适宜的 材料严封,以防止空气与水分的侵入并防 止污染。
阴凉处:系指不超过20℃; 凉暗处:系指避光并不超过20℃; 冷处:系指2~10 ℃; 常温(室温):系指10~30 ℃;
生物制品的贮藏、运输应符合“生物制品 贮藏和运输规程”的规定。
毒菌种登记程序
第3 级为中等风险的原材料。这类原材料非 药用,包括生物制品生产用培养基成分、非 动物来源蛋白水解酶、用于靶向纯化的单克 隆抗体,以及用于生物制品提取、纯化、灭 活的化学试剂等。这类生物制品原材料的质 量控制要求应高于前两个等级的原材料,为 使其符合生产用原材料的要求,使用时可能 需进一步加工、纯化处理或增加病毒灭活和 (或)去除步骤等。

药典三部(2015版)通则支原体检查法

药典三部(2015版)通则支原体检查法

精选文档3301支原体检查法主细胞库、工作细胞库、病毒种子批、比较细胞以及临床治疗用细胞进行支原体检查时,应同时进行培育法和指示细胞培育法( DNA 染色法)。

病毒类疫苗的病毒收获液、原液采纳培育法检查支原体,必需时,亦可采纳指示细胞培育法挑选培育基。

也可采纳经国家药品检定机构认同的其余方法。

第一法培育法介绍培育基及其处方⑴ 支原体液体培育基支原体肉汤培育基猪胃消化液500ml氯化钠牛肉浸液( 1︰2)500ml葡萄糖酵母浸粉酚红pH 值 7.6 ±。

于 121℃灭菌 15 分钟精氨酸支原体肉汤培育基猪胃消化液500ml葡萄糖牛肉浸液( 1︰2)500ml L- 精氨酸酵母浸粉酚红氯化钠pH 值 7.1 ±。

于 121℃灭菌 15 分钟⑵ 支原体半流体培育基按⑴项处方配制,培育基中不加酚红,加入琼脂~。

⑶ 支原体琼脂培育基按⑴项处方配制,培育基中不加酚红,加入琼脂~。

除上述介绍培育基外,亦可使用可支持支原体生长的其余培育基,但敏捷度一定切合要求。

培育基敏捷度检查(变色单位试验法)⑴菌种肺炎支原体( ATCC 15531株)、口腔支原体( ATCC 23714 株),由国家药品检定机构散发。

⑵操作将菌种接于适合的支原体培育基中,经36℃±1℃培育至培育基变体稀释至 10-7~10-9,接种在支原体肉汤培育基内;口腔支原体稀释至10-3~10-5,接种在精氨酸支原体肉汤培育基内。

每个稀释度接种 3 支试管,置36℃±1℃培养 7~14 天,察看培育基变色结果。

⑶结果判断以接种后培育基管数的 2/3 以上体现变色的最高稀释度为该培育基的敏捷度。

液体培育基的敏捷度:肺炎支原体( ATCC 15531 株)应达到 10-8,口腔支原体( ATCC 23714 株)应达到 10-4。

检查法⑴供试品如在分装后 24 小时之内进行支原体检查可储存于 2~ 8℃;超出24 小时应置 -20℃以下储存。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编制大纲(草案)国家药典委员会2010年12月目录一、总纲 (3)⏹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发展目标⏹主要任务二、各部纲要 (10)⏹《中国药典》一部(中药上下卷)⏹《中国药典》二部(化学药)⏹《中国药典》三部(生物制品)⏹《中国药典》四部(附录与辅料)三、支撑工作 (26)⏹深化国际合作,提高国际化发展水平⏹建立药典信息资源平台,构建药品标准信息服务体系⏹加强药典工作管理总纲《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以下简称《中国药典》)2015年版编制大纲,按照《药品管理法》和相关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和“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提出的目标和任务进行编写,系统阐述《中国药典》2015年版编制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和各部纲要,是《中国药典》2015年版编制及今后五年国家药品标准工作的重要依据。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践行科学监管理念,结合当前我国医药产业的发展水平、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医改的重大需求,以确保公众用药安全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探索和改革药品标准形成和淘汰机制,强化科技创新成果在药典标准中的应用,支持并保护先进生产工艺,促进医药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汲取国内外先进经验,保护环境、节约资源,不断优化、完善和提高国家药品标准,建立健全最严格的、以《中国药典》为核心的国家药品标准体系,大幅提高我国药品质量控制水平和《中国药典》的国际地位,在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支撑药品科学监管、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上发挥更重要作用。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建立严格的药品标准、维护公众健康的原则必须坚持把确保公众用药安全作为药品标准工作的宗旨,在建立严格的药品质量标准进程中应恪守科学、先进、实用、规范,充分反映和体现本阶段国内外药品质量控制的先进水平和发展趋势,切实保障药品质量与用药安全,维护公众健康。

(二)坚持继承、发展、创新的原则坚持继承与发展相结合,鼓励药品质控技术自主创新,重点加大我国在药品标准薄弱领域的支持力度,紧紧围绕科研为标准服务,标准为监管服务,监管为公众服务的思路,促进科学研究与标准工作的有效结合,提高我国药品标准中自主创新技术含量,积极实施保护药用资源,发展绿色药品战略目标,使我国医药领域的自主创新技术通过标准快速转化为生产力,提高我国药品的国际竞争力。

版药典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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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版药典三部含细菌内毒素热原的品种细菌内毒素检查(通则1143)54个品种125个样品Ⅰ预防类A群脑膜炎球菌多糖疫苗P69原液检定细菌内毒素检查应不高于25EU/μg;也可采用热原检查法检查,注射剂量按家兔体重每1kg注射0.05μg多糖。

细菌内毒素检查,每一次人用剂量应不高于1250EU。

稀释剂细菌内毒素检查,应不高于0.25EU/ml.A群C群脑膜炎球菌多糖疫苗P71原液检定细菌内毒素检查A群、C群多糖均应不高于12EU/ug细菌内毒素检查每1次人用剂量应不超过1250EU稀释剂细菌内毒素检查,应不高于0.25EU/ml.A群C群脑膜炎球菌多糖结合疫苗(新增)多糖原液检定细菌内毒素检查,A群、C群多糖均应不高于25EU/ug细菌内毒素检查,每1次人用剂量应不高于500EU。

稀释剂细菌内毒素检查,应不高于0.25EU/ml.ACYW135群脑膜炎球菌多糖疫苗P77(新增)原液检定细菌内毒素检查,A群、C群、Y群、W135群多糖均应不高于12.5EU/μg.细菌内毒素检查,每1次人用剂量应不超过1500EU。

稀释剂细菌内毒素检查,应不高于0.25EU/ml.b型流感嗜血杆菌结合疫苗P81多糖检定细菌内毒素检查,应不高于25EU/μg.结合物原液检定细菌内毒素应不高于5EU/μg。

细菌内毒素检查每1次人用剂量应不超过25EU乙型脑炎减毒活疫苗P124成品检定异常毒性细菌内毒素检查(通则1143凝胶限度试验),应不高于50EU/剂疫苗稀释剂细菌内毒素检查(通则1143凝胶限度试验),应不高于0.25EU/ml。

冻干乙型脑炎灭活疫苗(Vero细胞)P129成品检定异常毒性细菌内毒素检查应不高于50EU/ml(通则1143凝胶限度试验)森林脑炎灭活疫苗P133成品检定异常毒性细菌内毒素检查应不高于100EU/ml(通则1143凝胶限度试验)双价肾综合征出血热灭活疫苗(Vero细胞)P137成品检定异常毒性细菌内毒素检查应不高于50EU/剂(通则1143凝胶限度试验)双价肾综合征出血热灭活疫苗(地鼠肾细胞)P140成品检定异常毒性细菌内毒素检查应小于50EU/剂(通则1143凝胶限度试验)双价肾综合征出血热灭活疫苗(沙鼠肾细胞)P144成品检定异常毒性细菌内毒素检查应小于50EU/ml(通则1143凝胶限度试验)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Vero细胞)P147成品检定异常毒性细菌内毒素检查应不高于25EU/剂(通则1143凝胶限度试验)冻干甲型肝炎减毒活疫苗P152成品检定异常毒性细菌内毒素检查应不高于50EU/剂(通则1143凝胶限度试验)甲型肝炎灭活疫苗(人二倍体细胞)P155成品检定异常毒性细菌内毒素检查应不高于10EU/ml(通则1143凝胶限度试验)重组乙型肝炎疫苗(酿酒酵母)P158原液细菌内毒素检查应小于10EU/ml(通则1143凝胶限度试验)半成品检定细菌内毒素检查应小于5EU/ml(通则1143凝胶限度试验)成品检定异常毒性细菌内毒素检查应小于5EU/ml(通则1143凝胶限度试验)重组乙型肝炎疫苗(CHO细胞)P161纯化产物检定细菌内毒素检查每10ug蛋白质应小于10EU。

药典三部(2015版)-通则-1143细菌内毒素检查法

药典三部(2015版)-通则-1143细菌内毒素检查法

1143 细菌内毒素检查法本法系利用鲎试剂来检测或量化由革兰阴性菌产生的细菌内毒素,以判断供试品中细菌内毒素的限量是否符合规定的一种方法。

细菌内毒素检查包括两种方法,即凝胶法和光度测定法,后者包括浊度法和显色基质法。

供试品检测时,可使用其中任何一种方法进行试验。

当测定结果有争议时,除另有规定外,以凝胶限度试验结果为准。

本试验操作过程应防止内毒素的污染。

细菌内毒素的量用内毒素单位(EU)表示,1EU与1个内毒素国际单位(IU)相当。

细菌内毒素国家标准品系自大肠埃希菌提取精制而成,用于标定、复核、仲裁鲎试剂灵敏度、标定细菌内毒素工作标准品的效价,干扰试验及检查法中编号B和C溶液的制备、凝胶法中鲎试剂灵敏度复核试验、光度测定法中标准曲线可靠性试验。

细菌内毒素工作标准品系以细菌内毒素国家标准品为基准标定其效价,用于干扰试验及检查法中编号B和C溶液的制备、凝胶法中鲎试剂灵敏度复核试验、光度测定法中标准曲线可靠性试验。

细菌内毒素检查用水应符合灭菌注射用水标准,其内毒素含量小于0.015EU/ml(用于凝胶法)或0.005EU/ml(用于光度测定法),且对内毒素试验无干扰作用。

试验所用的器皿需经处理,以去除可能存在的外源性内毒素。

耐热器皿常用干热灭菌法(250℃、30分钟以上)去除,也可采用其他确证不干扰细菌内毒素检查的适宜方法。

若使用塑料器皿,如微孔板和与微量加样器配套的吸头等,应选用标明无内毒素并且对试验无干扰的器具。

供试品溶液的制备某些供试品需进行复溶、稀释或在水性溶液中浸提制成供试品溶液。

必要时,可调节被测溶液(或其稀释液)的pH值,一般供试品溶液和鲎试剂混合后溶液的pH值在6.0~8.0的范围内为宜,可使用适宜的酸、碱溶液或缓冲溶液调节pH值。

酸或碱溶液须用细菌内毒素检查用水在已去除内毒素的容器中配制。

缓冲液必须经过验证不含内毒素和干扰因子。

内毒素限值的确定药品、生物制品的细菌内毒素限值(L)一般按以下公L=K/M式中L为供试品的细菌内毒素限值,一般以EU/ml、EU/mg或EU/U(活性单位)表示;K为人每千克体重每小时最大可接受的内毒素剂量,以EU/(kg·h)表示,注射剂K=5 EU/(kg·h),放射性药品注射剂K=2.5 EU/(kg·h),鞘内用注射剂K=0.2 EU/(kg·h);M为人用每千克体重每小时的最大供试品剂量,以ml/(kg·h)、mg/(kg·h)或U/(kg·h)表示,人均体重按60kg计算,人体表面积按1.62㎡计算。

【一起学药典】通则-药理部分

【一起学药典】通则-药理部分

【一起学药典】通则-药理部分1141异常毒性检查法无变化。

1142热原检查法无变化。

猜测:“与供试品接触的试验用器皿应无菌、无热原。

去除热原通常采用干热灭菌法(250℃、30分钟以上),也可用其他适宜的方法。

”标红文字在“1143细菌内毒素检查法”中已修订,但热原检查法没有修订,可能不是同一个委员会的工作事项,所以没有同步……1145降压物质检查法除下文外,无变化。

……对照品溶液的制备精密称取磷酸组胺对照品适量,按组胺计算,加水溶解使成每1ml中含1.0mg的溶液,分装于适宜的容器内,4~8°C贮存,经验证保持活性符合要求的条件下,可在3个月内使用。

对照品稀释液的制备临用前,精密量取组胺对照品溶液适量,用氯化钠注射液制成每1ml中含组0.5μg或其他适宜浓度的溶液。

学习:标红为增加内容,方便了一些品种的正文规定了具体注射浓度的情况。

提示:标绿内容应该自查,是否设计好方法并完成了活性的验证。

1147过敏反应检查法无变化。

1148溶血与凝聚检查法无变化。

以下内容摘自2020药典-四部-凡例:动物试验三十二、动物试验所使用的动物应为健康动物,其管理应按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规定执行。

动物品系、年龄、性别、体重等应符合药品检定要求。

随着纯度的提高,凡是有准确的化学和物理方法或细胞学方法能取代动物试验进行质量检测的,应尽量采用,以减少动物试验。

题外话:随着《药品数据和记录管理规范》的再次征求意见,记录内容的可追溯性(尤其是非电子记录)将是一个重点领域。

仅就药理实验而言,结合药典凡例,“品系、年龄、性别、体重”这四个关键词一定要落实在实验流程中。

同时,优化记录,降低实验、饲养人员的工作强度。

貌似某热原试验仪的审计追踪功能还不全面,需要提意见。

留坑。

既然有好消息,那就学点别的吧。

需要结合几个国标再次学习,以便查漏补缺。

对于具备实验动物繁育许可证的企业以下国标都是重。

药典三部 通则1143细菌内毒素检查法

药典三部 通则1143细菌内毒素检查法

1143细菌内毒素检查法本法系利用鲎试剂来检测或量化由革兰阴性菌产生得细菌内毒素,以判断供试品中细菌内毒素得限量就是否符合规定得一种方法。

细菌内毒素检查包括两种方法,即凝胶法与光度测定法,后者包括浊度法与显色基质法。

供试品检测时,可使用其中任何一种方法进行试验。

当测定结果有争议时,除另有规定外,以凝胶限度试验结果为准。

本试验操作过程应防止内毒素得污染。

细菌内毒素得量用内毒素单位(EU)表示,1EU与1个内毒素国际单位(IU)相当、细菌内毒素国家标准品系自大肠埃希菌提取精制而成,用于标定、复核、仲裁鲎试剂灵敏度、标定细菌内毒素工作标准品得效价,干扰试验及检查法中编号B 与C溶液得制备、凝胶法中鲎试剂灵敏度复核试验、光度测定法中标准曲线可靠性试验。

细菌内毒素工作标准品系以细菌内毒素国家标准品为基准标定其效价,用于干扰试验及检查法中编号B与C溶液得制备、凝胶法中鲎试剂灵敏度复核试验、光度测定法中标准曲线可靠性试验。

细菌内毒素检查用水应符合灭菌注射用水标准,其内毒素含量小于0、015EU /ml(用于凝胶法)或0、005EU/ml(用于光度测定法),且对内毒素试验无干扰作用。

试验所用得器皿需经处理,以去除可能存在得外源性内毒素、耐热器皿常用干热灭菌法(250℃、30分钟以上)去除,也可采用其她确证不干扰细菌内毒素检查得适宜方法。

若使用塑料器皿,如微孔板与与微量加样器配套得吸头等,应选用标明无内毒素并且对试验无干扰得器具。

供试品溶液得制备某些供试品需进行复溶、稀释或在水性溶液中浸提制成供试品溶液、必要时,可调节被测溶液(或其稀释液)得pH值,一般供试品溶液与鲎试剂混合后溶液得pH值在6。

0~8、0得范围内为宜,可使用适宜得酸、碱溶液或缓冲溶液调节pH值。

酸或碱溶液须用细菌内毒素检查用水在已去除内毒素得容器中配制。

缓冲液必须经过验证不含内毒素与干扰因子。

内毒素限值得确定药品、生物制品得细菌内毒素限值(L)一般按以下公式确定:L=K/M式中L为供试品得细菌内毒素限值,一般以EU/ml、EU/mg或EU/U(活性单位)表示;K为人每千克体重每小时最大可接受得内毒素剂量,以EU/(kg·h)表示,注射剂K=5 EU/(kg·h),放射性药品注射剂K=2。

药典三部2015版通则1101微生物检查法

药典三部2015版通则1101微生物检查法

1101 无菌检查法无菌检查法系用于检查药典要求无菌的药品、生物制品、医疗器具、原料、辅料及其他品种是否无菌的一种方法。

若供试品符合无菌检查法的规定,仅表明了供试品在该检验条件下未发现微生物污染。

无菌检查应在无菌条件下进行,试验环境必须达到无菌检查的要求,检验全过程应严格遵守无菌操作,防止微生物污染,防止污染的措施不得影响供试品中微生物的检出。

单向流空气区、工作台面及环境应定期按医药工业洁净室(区)悬浮粒子、浮游菌和沉降菌的测试方法的现行国家标准进行洁净度确认。

隔离系统应定期按相关的要求进行验证,其内部环境的洁净度须符合无菌检查的要求。

日常检验还需对试验环境进行监控。

培养基硫乙醇酸盐流体培养基主要用于厌氧菌的培养,也可用于需氧菌培养;胰酪大豆胨液体培养基用于真菌和需氧菌的培养。

培养基的制备及培养条件培养基可按以下处方制备,亦可使用按该处方生产的符合规定的脱水培养基或成品培养基。

配制后应采用验证合格的灭菌程序灭菌。

制备好的培养基应保存在2~25℃、避光的环境,若保存于非封闭容器中,一般在3周内使用;若保存于密闭容器中,一般可在一年内使用。

1. 硫乙醇酸盐流体培养基胰酪胨15.0g 氯化钠2.5g酵母浸出粉 5.0g 新配制的0.1% 刃天青溶液1.0ml无水葡萄糖 5.0g 琼脂0.75gL-胱氨酸0.5g 水1000ml硫乙醇酸钠0.5g(或硫乙醇酸)(0.3ml)除葡萄糖和刃天青溶液外,取上述成分混合,微温溶解,调节pH为弱碱性,煮沸,滤清,加入葡萄糖和刃天青溶液,摇匀,调节pH,使灭菌后在25℃的pH值为7.1±0.2。

分装至适宜的容器中,其装量与容器高度的比例应符合培养结束后培养基氧化层(粉红色)不超过培养基深度的1/2。

灭菌。

在供试品接种前,培养基氧化层的高度不得超过培养基深度的1/5,否则,须经100℃水浴加热至粉红色消失(不超过20分钟),迅速冷却,只限加热一次,并防止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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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1 异常毒性检查法
异常毒性有别于药物本身所具有的毒性特征,是指由生产过程中引入或其他原因所致的毒性。

本法系给予动物一定剂量的供试品溶液,在规定时间内观察动物出现的异常反应或死亡情况,检查供试品中是否污染外源性毒性物质以及是否存在意外的不安全因素。

供试品溶液的制备按品种项下规定的浓度制成供试品溶液。

临用前,供试品溶液应平衡至室温。

试验用动物应健康合格,在试验前及试验的观察期内,均应按正常饲养条件饲养。

做过本实验的动物不得重复使用。

非生物制品试验
除另有规定外,取小鼠5只,体重18~22g,每只小鼠分别静脉给予供试品溶液0.5ml。

应在4~5秒内匀速注射完毕。

规定缓慢注射的品种可延长至30秒。

除另有规定外,全部小鼠在给药后48小时内不得有死亡;如有死亡时,应另取体重19~21g的小鼠10只复试,全部小鼠在48小时内不得有死亡。

生物制品试验
除另有规定外,异常毒性试验应包括小鼠试验和豚鼠试验,试验中应设同批动物空白对照,观察期内,动物全部健存,且无异常反应,到期时每只动物体重应增加,则判定试验成立。

按照规定的给药途径缓慢注入动物体内。

⑴小鼠试验法除另有规定外,取小鼠5只,注射前每只小鼠称体重,应为18~22g。

每只小鼠腹腔注射供试品溶液0.5ml,观察7天。

观察期内,小鼠应全部健存,且无异常反应,到期时每只小鼠体重应增加,判定供试品符合规定。

如不符合上述要求,应另取体重19~21g的小鼠10只复试1次,判定标准同前。

⑵豚鼠试验法除另有规定外,取豚鼠2只,注射前每只小鼠称体重,应为250~350g。

每只豚鼠腹腔注射供试品溶液5.0ml,观察7天。

观察期内,豚鼠应全部健存,且无异常反应,到期时每只豚鼠体重应增加,判定供试品符合规定。

如不符合上述要求,可用4只豚鼠复试1次,判定标准同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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