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公司法上董事的忠实义务——以中美日三国的制度比较为视角
公司董事“注意义务”与“忠实义务”辨

一近些年来,我国研究公司法的学者在论述董事义务时,几乎都引进了“注意义务”(或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善管义务)和“忠实义务”这两个概念作为论述的基础。
介绍外国法的相应规定时,也是如此。
其实,作一番深入的研究后就会发现,我们在介绍大陆法和英美法的有关制度时,字面相同的概念,其内涵并不真正的相同。
对于英美法中对公司董事义务的规定,美国汉米尔顿的《公司法概要》一书叙述得非常详尽。
该书指出:按照《示范公司法修正本》的规定,注意义务(DutyofCare)是指董事履行义务时必须“(1)怀有善意;(2)要像一个正常的谨慎之人在类似的处境下应有的谨慎那样去履行义务;(3)采用良好的方式,这是他有理由相信符合公司利益的最佳方式。
”此外,美国法在长期的判例中还形成了“业务判断规则”(businessjudgmentrule)等等著名的原则。
对于董事的另一项重大义务-忠实义务(DutyofLoyalty)的违反一般包括四类情形:“(1)涉及到董事与公司之间的交易;(2)涉及到拥有一个或者多个共同董事的公司之间的交易;(3)涉及到董事利用了本应属于公司的机会谋利;(4)涉及到董事与公司进行同业竞争。
”其实,这四项又可以被合并为两项:自我交易和与公司竞争。
关于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美国有很多著名的判例。
并且,近年来,也制定了一些严谨的成文法规范。
从大陆法系的代表、较少受英美法影响的《德国股份法》的第93条中,我们也可以找到关于“注意义务”(Sorgfaltspflicht)的规定。
主要有:(1)执行业务时尽通常及认真的业务执行人的注意;(2)保守秘密;(3)违反该法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赔偿责任,但经股东大会同意的可以免责。
在本条一共列举了九种原则上禁止的行为,如违法向股东返还出资、分配公司财产、在公司无支付能力时进行支付,等等。
该法没有使用“忠实义务”的概念。
不过第87条规定了董事会成员薪酬的原则,第88条规定了竞业禁止,第89条规定了对董事会成员给予贷款的禁止。
探讨完美我国董事忠实义务制度的立法建议

探讨完美我国董事忠实义务制度的立法建议【摘要】论述了董事忠实义务的依据、董事的法律地位、忠实义务的体现,董事忠实义务与留神义务的联络与判别,针对于公司制度存在的题目,在评价国外相干立法的基础上,提出了完美我国立法中董事忠实义务划定的建议。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公司法》以及其他相干法律法规中董事背抗忠实义务的划定过于简朴,分析国外相干理论与制度以评价现行立法,提出完美我国董事忠实义务制度的立法建议拥有首要现实意义。
1、董事忠实义务的1般界定董事忠实义务的依据与体现忠实义务,又称信义义务,指董事治理经营公司业务时,毫无保存地代表整个股东为公司最大利益努力工作,自导利益与公司总体利益产生冲突时,后者优先。
它源于作为受信人的董事与作为受益人的公司之间的信任瓜葛。
公司董事节制,是董事决议规划公司应采纳的步履。
就关于公司而作出的任何行径而言,董事处在如同受托人1般的信义地位[一]。
依老实信誉原则,公司对于董事在法律或者事实上发生信任,有所信赖;董事因接受公司信任而负有诚信、忠实、谨慎与勤恳等义务。
公司对于董事个人素质与品德等充沛信任,董事在此瓜葛中拥有极能人身性。
从权力义务1致望,法律及公司章程授予董事充沛权利,董事应基于信任在法律上承担忠实义务。
这主要包孕:(一)在法律以及社会道德答应规模内,遵照公司章程,董事为合法目的诚信行使职权,努力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二)绝力防止董事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产生冲突,若两者冲突,后者优先。
了解忠实义务,须明确公司与董事的法律瓜葛。
英美法以为,公司与董事是代办代理瓜葛、信义瓜葛,董事是公司代办代理人,所有代办代理的1般规则都适用于董事与公司,例如董事不患上谋取秘密利润[二]。
董事如受托人、代办代理人1般,与公司存在信义瓜葛。
此瓜葛包孕董事作为代办代理人代表公司签订合同的活动,并涵盖公司全体活动。
它不同于信托瓜葛:(一)受托人是被托管财产所有人;董事不因信义瓜葛而为公司具备财产,因公司才是财产所有人。
我国公司董事忠实义务探讨

我国公司董事忠实义务探讨孟继超【摘要】为了更好地保护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各国立法均不断强化董事的忠实义务。
我国《公司法》对董事的忠实义务也作了规定,但不够完善,因此,在借鉴外国立法的基础上,针对董事自我交易禁止、禁止篡夺公司机会及竞业禁止等忠实义务进行探讨,提出些许完善之策。
%In order to better protect the interests of company and shareholders ,the directors'duty of loy-alty is constantly strengthened in the legislation worldwide .In China's CompanyLaw ,regulations about the loyalty duty of directors are also made ,but they are not perfect .Thus ,drawing from foreign legislation ex-perience ,the essay discusses about company directors'loyalty duty ,including forbidden of self-dealing trans-actions ,forbidden of usurping corporate opportunities and over-lapping business operation .Some sugges-tions on legal improvement are also put forward .【期刊名称】《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学报》【年(卷),期】2014(000)002【总页数】5页(P37-41)【关键词】公司法;董事;忠实义务【作者】孟继超【作者单位】阜阳师范学院,安徽阜阳 236037【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2.291.91董事的忠实义务是指董事受人之托,应忠人之事,不仅应为公司的最大利益行事,而且应在个人与公司利益相冲突时,以公司利益为重,服从公司利益。
论董事的忠实义务

论董事的忠实义务在现代市场经济的运作中,随着公司控制权从股东会转移到董事会,现代公司面临的是日趋紧张的国家竞争,为了顺应时代发展的需求,满足公司经营之需要,各国纷纷强化了董事的义务和责任,以适应新时代的公司治理与运做模式的要求。
诚信经营将越来越为社会重视,董事作为公司的管理机关和业务执行机关在代表公司对内和对外进行活动时对公司所负的忠实义务,以公司对董事存在着信任、信赖和依赖为前提,其本质上是一种信赖义务。
因而董事的诚信义务不再仅仅是道德上的义务,已成为特定情况下的法律义务。
董事忠实义务制度的健全,应建立在对国内外公司董事忠实义务制度考量的基础上,借鉴成熟而可行的经验和制度,本着洋为中用,择善而从,实用优先的原则,决定取舍,并从中国国情出发,实现国际经验的本土化。
做到既强调公司的营利性和股东利益最大化,也强调公司的社会责任。
并以此作为完善公司董事忠实义务制度的基点,体现在以下方面,也是本文中着重论述的问题:首先,面对我国公司法关于董事忠实义务规定的粗疏和生硬,着重强化其操作性和科学性。
具体可表现为:(一)针对我国董事的忠实义务缺少积极义务而言,法律上给予明确的概括:“董事应当在法律、公司章程和尊重社会公共利益的范围和程度内,忠实履行职务,视公司利益为最高利益;董事在经营公司业务时,其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一旦发生冲突,董事则必须以公司的最佳利益为重,不得将自身利益置于公司利益之上”。
通过这一法律原则性规定,来防范我国《公司法》对董事忠实义务列举不周全之疏漏。
(二)对于董事和公司发生利益冲突之场合,既要注意禁止董事利用其职务之便,侵占公司利益,同时又考虑到公司经营之风险性和在不损害公司利益前提下,有条件地允许某些冲突性交易,达穷尽资源地利用之目的。
借鉴他国关于股东会(监事会、董事会)批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及表决回避制度等程序上的合理制度,保证交易的公平、公正。
(三)在健全我国董事禁止自我交易义务、禁止篡夺公司机会义务、竞业禁止义务,及董事不得要求公司提供担保的等义务时,着重将他国成熟的理论和中国的实际相结合。
论公司董事的忠实义务

论公司董事的忠实义务
当前,在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越来越出现一种新的趋势,概括起来就是:公司的所有权与经营权日益出现主体分离。
这样发展下去,如果公司董事一旦滥用手中的权利,将来直接损害的却是与之并无直接关系的公司股东的利益。
基于这个考虑,公司董事在行使更多权力的同时,必须相应地履行更多的义务,通过这种方式达到制约公司董事滥用权力、阻止不正当行使董事权力的行为。
董事与公司的关系基础是相互信赖,所以董事在管理公司事务过程中应该尽最大的善良管理人的义务,勤勤恳恳、尽心尽力,努力为公司去谋取利益,这对于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是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本文主要对公司董事忠实义务理论、公司董事忠实义务的本体、公司董事忠实义务的立法实践进行了比较全面的阐述,通过这种论述,希望能够为研究董事忠实义务制度的全貌提供比较清晰的思路和框架。
在公司董事忠实义务理论这一部分论述中,本文主要分析了三个方面的问题:公司董事忠实义务含义及价值分析,对董事忠实义务进行横向和纵向的对比。
主要是对公司董事忠实义务进行比较法考察以及分析董事忠实义务在董事义务体系中的地位。
在分析公司董事忠实义务的本体问题上,主要围绕四个方面内容展开:公司董事忠实义务界定、董事忠实义务的具体内容、董事忠实义务之司法判断、董事违反忠实义务的民事责任。
在中国大陆关于公司董事忠实义务的立法实践问题上论述,本文主要从立法现状分析、完善意见两个方面进行论述。
中国大陆关于董事忠实义务的立法现状有以下几个缺陷: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的缺失、忠实义务范围过窄、救济途径不力。
本文提出以下几点完善意见:借鉴外国司法实践、完善公司董事忠实义务及违反忠实义务的民事责任机制、对内容具体规定的完善、完善违反忠实义务的救济途径。
浅议公司法上董事的忠实义务——以中美日三国的制度比较为视角

,如《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第102(b)条规定:“公司管理权授予董事会,董事会对公司和股东承担信托义务。
”相对于中国公司法的笼统规定,有着判例传统的美国公司法则更具有实践的优势。
在判例中,美国公司法注意到实践当中交易的灵活性。
例如,在星巴来尔石油公司诉莱文一案中,就考虑到全资子公司在于母公司交易时,只要考虑到少数股东的利益,并且使其获得了自己应得到的红利的份额,就不构成自我交易,应适用商业判断规则。
另外,美国公司法的规定趋向于实际的操作性,便于董事明确忠实义务的内容,从而更好地履行义务,保护股东和公司的利益。
(三)日本2005年修订的《日本公司法典》在该法典的第二编“股份公司”中的第四章第四节就专节对“董事”进行了规定。
其中的第三百五十五条规定:“董事必须遵守法令及章程和股东大会的决议,为股份公司忠实地执行其义务”。
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①董事在下列情形下,必须在股东大会上,就该交易披露重要事实,接受其承认。
一、董事拟为自己或第三人与属股份公司事业的部类进行交易时二、董事拟为自己或第三人与股份公司进行交易时三、股份公司拟保证董事的债务在以外的其他董事之间进行股份公司与该董事的利益相反的交易时;②民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对前款已接受承认的同款第二项的交易,不适用。
”四、结语在对于美国与日本公司法的比较之后,我国的新《公司法》在关于“董事忠实义务”的规定的不足之处已经显现。
尽管我国的公司法起步较晚,但是仍然可以借鉴国外的相关立法与判例的成果,再结合我国公司的实际发展情况,提出切合实际的修该改方案与立法计划,以期完善关于忠实义务的规定,明确法律的具体操作规制,进而保护股东和公司的利益。
另一方面,也更加规范了董事忠实义务的执行情况,从而使其行为更加合法化、合理化。
注释:⑦李燕.透视美国公司法上的董事忠实义务——兼评我国《公司法》对董事忠实义务之规定.现代法学.2008(1).王保树主编.于敏,杨东译.最新日本公司法.法律出版社.2006.214.。
论董事忠实义务

论董事忠实义务
董事忠实义务的研究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渐建立和完善过程中出现的新课题。
现代企业制度的完善对董事忠实义务有着迫切的要求。
董事在代表公司进行活动时,应遵守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以对其权利进行限制。
董事违反忠实义务不仅涉及到公司和董事的关系,而且还涉及到股东利益的保护。
因此,现代西方各国公司法对此问题均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并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理论体系。
遗憾的是,我国现行法对董事忠实义务的规定不够完善,在实际操作上产生了困难。
因此为了健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提供更有效的法律机制,研究董事的忠实义务问题就显得尤为必要。
本文第一部分,阐述了董事忠实义务的含义、理论根据及忠实义务的界定。
第二部分,阐述了董事自我交易禁止的义务。
第三部分,阐述了董事篡夺公司机会禁止的义务。
第四部分,阐述了竞业禁止义务。
第五部分,围绕着以上的分析,在我国现行法对董事忠实义务规定缺失的现实条件下,对具体如何解决董事的忠实义务提出了一些建议,并试图建立一个合理的模式,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
2024年浅论完善我国公司立法中的董事忠实义务制度

2024年浅论完善我国公司立法中的董事忠实义务制度董事忠实义务制度是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要求董事在履行职责时,必须以公司的最大利益为出发点,恪守诚信、勤勉和忠实的原则。
在我国公司立法中,董事忠实义务制度已经得到了初步确立,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一、董事忠实义务制度概述董事忠实义务是指董事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应当忠诚于公司利益,不得将个人利益置于公司利益之上,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损害公司的利益。
它是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一项基础制度,对于维护公司的稳定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现行法律框架下的董事忠实义务在我国,董事忠实义务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公司法》中。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的行为,包括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等。
三、董事忠实义务的具体要求董事忠实义务的具体要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忠诚义务:董事必须忠诚于公司,将公司的利益放在首位,不得将个人利益凌驾于公司利益之上。
诚信义务:董事应当以诚信的态度履行职责,不得欺骗、误导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勤勉义务:董事应当勤勉地履行职责,不得懈怠、疏忽大意。
保密义务:董事应当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不得泄露给外部人员。
四、董事忠实义务的制度缺陷尽管我国公司立法中已经规定了董事忠实义务,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制度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化,缺乏具体的操作性。
法律责任不明确,难以追究董事的违法行为。
监管机制不完善,缺乏对董事行为的有效监督。
五、完善董事忠实义务制度的必要性完善董事忠实义务制度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有利于维护公司的稳定和发展,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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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
第102(b)条规定:“公司管理权授予董事会,董事会对公司和股东承
担信托义务。
”
相对于中国公司法的
笼统规定,有着判例传统的美国公司法则更具有实践的优势。
在
判例中,美国公司法注意到实践当中交易的灵活性。
例如,在星巴
来尔石油公司诉莱文一案中,就考虑到全资子公司在于母公司交
易时,只要考虑到少数股东的利益,并且使其获得了自己应得到的
红利的份额,就不构成自我交易,应适用商业判断规则。
另外,美
国公司法的规定趋向于实际的操作性,便于董事明确忠实义务的
内容,从而更好地履行义务,保护股东和公司的利益。
(三)日本
2005年修订的《日本公司法典》在该法典的第二编“股份公
司”中的第四章第四节就专节对“董事”进行了规定。
其中的第三
百五十五条规定:“董事必须遵守法令及章程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为股份公司忠实地执行其义务”。
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①董事
在下列情形下,必须在股东大会上,就该交易披露重要事实,接受
其承认。
一、董事拟为自己或第三人与属股份公司事业的部类进
行交易时二、董事拟为自己或第三人与股份公司进行交易时三、
股份公司拟保证董事的债务在以外的其他董事之间进行股份公
司与该董事的利益相反的交易时;②民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对前款已接受承认的同款第二项的交易,不适用。
”
四、结语
在对于美国与日本公司法的比较之后,我国的新《公司法》在关于“董事忠实义务”的规定的不足之处已经显现。
尽管我国的公司法起步较晚,但是仍然可以借鉴国外的相关立法与判例的成果,再结合我国公司的实际发展情况,提出切合实际的修该改方案与立法计划,以期完善关于忠实义务的规定,明确法律的具体操作规制,进而保护股东和公司的利益。
另一方面,也更加规范了董事忠实义务的执行情况,从而使其行为更加合法化、合理化。
注释:
⑦李燕.透视美国公司法上的董事忠实义务——兼评我国《公司法》对董事忠实义务之规定.现代法学.2008(1).
王保树主编.于敏,杨东译.最新日本公司法.法律出版社.2006.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