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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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城市建筑管理技术规定

杭州市城市建筑管理技术规定

杭州市城市建筑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建设的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有关法规和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城市规划区。

杭州地区各县(市)及建制镇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新建、扩建建筑工程项目的功能性质以及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物高度,应根据批准的所在地段的详细规划确定:尚未编制详细规划地段,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及有关规定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二章建筑间距第四条居住建筑的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环保、卫生防疫和建筑保护等要求外,必须符合下列规定:(一)根据日照、通风的要求和本市用地的实际情况,多层居住建筑的间距规定如下:1、平行布置的条式居住建筑,朝向为正南北向,正向间距在市中心旧城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0倍,在新区不小于1.1倍。

当建筑方位偏东或偏西时,则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如下表:方位 0°-15° 15°-45° 45°-90°折减系数 1.0L 0.9L 0.8L2、相互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在市中心旧城区不小于南侧(东侧)建筑高度0.7倍,且小于12米。

在新建区不小于0.8倍,且不小于14米。

(二)多层居住建筑底层为商店或其它非居住性用房时,其建筑间距原则上不得缩小。

在市中心旧城区建筑密集地段进行改建,执行本条第(一)项规定确有困难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与南侧建筑的间距,可扣除底层非居住性用房的高度(只限一层,自室内地面至二层楼面)。

当底层设置高度小于2.2米自行车库等附属设施用房时,其间距,可扣除这部分的高度。

(三)高层建筑(含高层建筑群)与居住建筑的间距,按下列规定确定:1、保证受遮挡的居住建筑(包括高层、多层、低层)的居室大寒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小于二小时;2、点式高层建筑的朝向为南北向的,(东西向面宽小于32米)与其北侧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高层建筑高度的0.5倍,且最小值不小于18米;3、点式高层建筑的朝向为东西向的,(南北向面宽小于32米)与其东(西)侧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高层建筑高度的0.3倍,且其最小值不小于18米;4、二幢或二幢以上并列点式高层建筑(包括品字形布置的建筑),其排列间距不得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25倍,且其最小值不得小于20米。

建筑方案设计说明(完整)

建筑方案设计说明(完整)

打铁关地块拆迁安置用房方案设计说明第一章建筑设计一、设计依据1.杭州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复的立项文件2.杭州市规划局提供的数字化四线座标及现状地形图3.杭州市规划局批复的建设项目意见书和勘设红线图4.杭州市城市建设前期办公室提供的设计招标任务书5.杭州市地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书面意见6.杭州市现行的《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2005版)、《杭州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试行)》(2005版)及国家制定的有关规范二、概述及现状分析为响应杭州市政府要求三年建设三百万平方米拆迁安置房的目标,根据统一规划,分批实施,确定一批,实施一批的思路,拆迁的居民需要更快更好的被安置已成为急待解决的大事,打铁关地块拆迁安置用房规划设计正是顺应这一趋势而展开的。

本地块位于杭州市下城区打铁关,东至建国北路,南至规划二号路,西至规划中学,北至市电力局110KV东新变电所,现状地址即东新路与绍兴路交叉口西南角。

本地块地理位置优越,周边配套完善,文化气息浓郁,商业发展成熟,这充分体现出市政府对拆迁市民的人文关怀。

本地块交通便捷,紧临两条双向八车道的市级道路,远期还将有地铁一号线艮山门出站口在地块东侧。

周边配套完善,地块北侧为易初莲花、和平家私等商业中心,西北侧为朝晖现代城等成熟社区,根据详规,地块西侧将建设为中学和幼儿园,南侧将建设配套公建和农贸市场。

四周自然环境优美,东西南侧均有河流分布。

总用地面积22698m2,根据总体规划要求进行设计,该区块以小高层与高层相结合,辅以沿街商业用房及配套用房及地下停车库,容积率为1.94,绿化率为43%,建筑密度为23.2%,区块总建筑面积为53235m2,其中地上建筑面积43970 m2,地下建筑面积9265m2。

三、设计基本原则1、以人为本,即以公众需要为本人本主义是我们始终坚持的建设准则。

体现一切以公众需要为本的原则,突出人文关怀的规划设计思想,以建设生态型居住环境为规划目标,努力创造一个经济适用、设施完善、交通便捷、布局合理、环境优雅、生活便利的现代化小区。

杭州城市管理技术规定

杭州城市管理技术规定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2005-09-0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城市规划区。

杭州市域各县(市)的城镇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详细规划编制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应符合本技术规定。

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确定的风景区、历史风貌保护区和历史地段等特定区域,在编制详细规划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特殊要求,在满足相关规范的前提下,确定专门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退让和建筑间距等指标,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各项建设项目,应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尚未批准详细规划的,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及本规定执行。

临时建设工程按有关规定执行。

农民建房和城市居民私房翻建规划管理办法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后报市政府。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五条本市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尚无详细规划的,应按分区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所附表(2—2)—《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执行。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地块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和外部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且超出《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规定范围的建设项目,应先提出调整详细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七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尚无批准的详细规划时,建设用地面积大于(含)3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应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在用地性质符合分区规划及附表(2—2)—《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的基础上,按表(3)—1《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确定建筑容量指标:1、表中规定的指标为上限,单个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应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周边环境、交通、地价和配套服务设施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

杭州市日照分析培训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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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向也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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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日照分析培训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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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遮挡建筑与被遮挡建筑
9、多点区域分析法与多点沿线分析有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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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日照分析培训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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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日照分析培训案例
二、规划地块的模拟方案
1、杭州市对规划地块的模拟方案供参考。
4,资料来源:
4.1,拟建建筑的各项建模数据取自委托单位提供的初步设计阶段电子文件。
4.2,现状住宅各项建模数据取自委托单位提供的实测资料。
4.3,如因委托单位提供的数据不准或设计变更等原因造成分析结果错误,本中心不承担责任。
5,日照分析主要依据:
5.1,《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180—93,200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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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遮挡建筑与被遮挡建筑
4、较远的遮挡建筑也不能忽略,尤其是东南、西南方向 的高层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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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规划地块的模拟方案
4、北侧为规划地块:
可以采用等时线分析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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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规划审批规定

杭州市规划审批规定

方案招投标 方案设计批复
初步设计批复
建设工程规划 许可证
交流会主要内容
政策法规篇
一、建设项目方案审查 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
交流会主要内容
技术规范篇
一、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二、杭州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 三、杭州市建筑层高控制及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 四、杭州市特殊场地建筑规划管理规则 五、杭州市阳台等建筑附属设施面积计算规则 六、杭州市建筑玻璃幕墙使用有关规定 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项目规 划设计与管理的实施意见
(2)按各部门意见修改,并报各部门确认 (3)我局进行方案批复
程序
(1)我局发起方案联审,各部门提出意见
(发改、国土、规划、建设、交警、消防、环保、卫生、绿
联 合
化、城管等)
审 查
(2)按各部门意见修改,并报各部门确认
进பைடு நூலகம்
(3)我局进行方案批复



成果
四、审查资料
分为两个阶段
█建设项目方案提交审查时需提供的资料
《住宅设计规范》2003版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 住空间能获得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 个时,其中宜有二个获得日照。
《住宅建筑规范》 2005年 住宅应充分利用外部环 境提供的日照条件,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 获得冬季日照 。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2005版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 一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该日照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有关规定。
上述区域以外,公建类项目建 筑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居住类项目 建筑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以上的建 设项目。
★要点5、规划公示材料

杭州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

杭州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

杭州市规划局关于公布施行《杭州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的通知来源:杭规发[2006]423号作者:浙江省杭州市规划局日期:06-11-17各有关单位:我局制定的《杭州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试行稿)自2005年6月1日试行以来,对规范日照分析行为取得了成效。

《杭州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经修改完善并报市政府已经批准。

根据市政府第B20061680号简复单要求,现予以公布,自发文之日起正式试行。

杭州市规划局二○○六年十一月十七日杭州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使日照分析工作规范化,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修订版)和《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结合杭州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定义日照分析是指,具相关资质的专业技术部门采用计算机分析软件,在指定日期模拟计算某一高层建筑对北侧可能受其日照影响的某一规划或现状建筑的日照时数情况和日照影响情况的技术分析行为。

新建低层、多层建筑、危旧房改造与周边建筑的关系根据《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按日照间距控制,不做日照分析。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杭州市城市规划区(萧山区、余杭区除外),萧山区、余杭区和其他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日照分析报告编制和复核要求需做日照分析的建筑工程应编制《日照分析报告》。

《日照分析报告》须经指定的具有甲级规划设计或建筑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或专业咨询机构进行复核,作为规划管理部门进行建筑管理(审核建筑方案、初步设计,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依据。

对日照分析计算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再次复核,《日照分析报告》若经再次复核基本一致即作为最终结果。

第五条日照分析的对象、日照标准1、受遮挡的住宅建筑主要朝向的居室大寒日的有效日照不应低于2小时。

居室是指卧室、起居室(也称厅)。

低、多层农居单套住宅内含两个以上层次时,应满足其中一层居室的日照要求。

2、敬老院、老人公寓等特定的为老年人服务的设施,其居室冬至日的有效日照不应低于2小时。

城市规划管理规定(最新)

城市规划管理规定(最新)

城市规划管理规定(最新)城市规划资质管理规定篇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管理,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工作,保证城市规划编制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城市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在《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业务。

第三条委托编制规划,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

第四条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等级与标准第五条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

第六条甲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标准:(一)具备承担各种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20%,其中高级城市规划师不少于4人,具有其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建筑、道路交通、给排水专业各不少于1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8人,其他专业(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电力、通讯、燃气、环保等)的人员不少于15人;(三)达到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五)注册资金不少于80万元;(六)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第七条甲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范围不受限制。

第八条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一)具备相应的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15%,其中高级城市规划师不少于2人,高级建筑师不少于1人、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其他专业(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电力、通讯、燃气、环保等)人员不少于10人;(三)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五)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六)有固定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杭州城市技术管理规定简洁版

杭州城市技术管理规定简洁版

第一节低、多层建筑之间的间距第十二条居住建筑(一类居住用地内的低层独立式住宅按第十六条控制)与长度大于等于13米的遮挡建筑平行布置且方位为正南北时,日照间距不得小于南侧遮挡建筑高度的1.2倍,且不得小于13米;当方位为非正南北时,可按下表不同方位日照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长度小于13米的遮挡建筑按第十三条垂直关系控制与居住建筑的间距。

表(4―1)《不同方位间距折减换算表》方位0 °― 15 °含15 °15 °― 30 °含30 °30 °― 45 °含45 °>45 °日照间距系数 1.2 1.1 1.0 1.15居住建筑为遮挡建筑时,其北外墙与北侧非居住建筑外墙的最小间距不应小于居住建筑高度的0.8倍且不得小于13米第十三条居住建筑与其主日照面垂直布置的遮挡建筑山墙的间距,不得小于遮挡建筑山墙高度的1.0倍(不套用折算系数),且不得小于13米;居住建筑与其非主日照面垂直布置的建筑山墙的间距,不得小于垂直布置建筑山墙高度的0.8倍且不得小于13米;当遮挡建筑山墙宽度大于等于13米或连续排列且排列间距小于15米时,其间距按第十二条平行关系控制间距。

二节高层建筑与周边建筑的间距第二十二条高层建筑与周边居住建筑(一类居住用地内的低层独立式住宅按第二十四条控制)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保证受其遮挡的居住建筑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少于二小时。

日照分析范围和计算规则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2、高层建筑与其正午投影范围内居住建筑的间距,按以下公式计算:L (米)= [ H(米)- 24 ] × 0.3 + S(米)式中:L为间距;(L值大于1.2H时按1.2H控制。

)H为高层建筑日照影响高度。

S为高层建筑正南北投影的宽度。

S最小值取28.8米。

计算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含农居)地块内部的居住建筑南北遮挡间距时,S值可适当减小到0.8倍计入,但最小值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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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附件:《杭州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杭州市规划局二○○六年十一月十七日杭州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使日照分析工作规范化,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修订版)和《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结合杭州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定义日照分析是指,具相关资质的专业技术部门采用计算机分析软件,在指定日期模拟计算某一高层建筑对北侧可能受其日照影响的某一规划或现状建筑的日照时数情况和日照影响情况的技术分析行为。

新建低层、多层建筑、危旧房改造与周边建筑的关系根据《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按日照间距控制,不做日照分析。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杭州市城市规划区(萧山区、余杭区除外),萧山区、余杭区和其他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日照分析报告编制和复核要求需做日照分析的建筑工程应编制《日照分析报告》。

《日照分析报告》须经指定的具有甲级规划设计或建筑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或专业咨询机构进行复核,作为规划管理部门进行建筑管理(审核建筑方案、初步设计,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依据。

对日照分析计算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再次复核,《日照分析报告》若经再次复核基本一致即作为最终结果。

第五条日照分析的对象、日照标准1、受遮挡的住宅建筑主要朝向的居室大寒日的有效日照不应低于2小时。

居室是指卧室、起居室(也称厅)。

低、多层农居单套住宅内含两个以上层次时,应满足其中一层居室的日照要求。

2、敬老院、老人公寓等特定的为老年人服务的设施,其居室冬至日的有效日照不应低于2小时。

3、托儿所、幼儿园生活活动用房的冬至日有效日照不应低于3小时。

中小学教学楼教学用房冬至日有效日照(一般为南外廊)不应低于2小时。

中小学学生宿舍的日照要求参照住宅建筑。

4、医院病房楼的病房部分冬至日有效日照不应低于2小时。

5、传统风貌街区、历史街区、危旧房原址改建等经市政府批准的特殊区域或地块内,当含上述建筑功能时其日照标准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非住宅用地上的建筑(酒店式公寓等)不作日照要求。

满足以上日照要求时即视为日照不受影响。

第六条、日照分析客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日照分析客体建筑指在拟建建筑遮挡范围内,被遮挡需进行日照分析的居住、教育、医疗类建筑。

客体建筑范围以外的建筑不进行日照分析。

日照分析客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要求:1、在高层建筑上午9时至下午15时日照阴影范围内的居住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2、在上述范围内,方案设计已经批准、待建、在建居住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也应确认为客体建筑。

第七条、日照分析主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日照分析主体建筑指对其它建筑产生日照遮挡的建筑。

日照分析主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要求:1、以已确定的客体建筑为中心,在其南侧结合拟建高层建筑,调查了解周围可能对其产生遮挡的建筑,在此范围内确定日照分析主体建筑范围。

2、上述范围内方案设计已经批准、待建、在建建设项目,应纳入主体建筑范围;该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已经明确的规划建设用地,也应按照第十条要求按规划高度纳入模拟主体建筑范围。

3、除高度大于等于4米的旧建筑的围墙作为日照分析主体外,其他围墙一般不作为日照分析主体。

5、主体建筑参与投影的建、构筑物均应纳入分析。

第八条、日照分析次序、方法1、日照分析时,应先调查了解拟建建筑周边现状、规划情况,确定日照分析的主体建筑范围和客体建筑范围,沿建筑外墙采用沿线分析法先分析客体建筑的现状日照状况,再分析拟建高层建筑建设后的日照状况,以便作出对比,明确遮挡影响。

当发现客体建筑日照情况不满足第五条日照标准时,再对其居室窗台线进行分析,以确定日照是否有影响、影响的位置和影响程度。

主体建筑范围内有多幢高层建筑时,其对客体建筑范围产生的日照影响应综合叠加后计算结果。

2、日照分析应保证受遮挡建筑主要朝向的窗户的有效日照,次要朝向按规定的建筑间距控制,不作日照要求(一套住宅只确定一个主朝向)。

新建住宅至少有一个方向获得日照,此方向即为主要朝向。

现状住宅一般以南向(或偏南向)为主要朝向;当无南向居室时,以主要卧室朝向或卧室较多的朝向为建筑主要朝向。

第九条、日照分析参数要求1、地理位置:杭州市区,东经120°10′,北纬30°19′。

2、有效时间段:上午9时至下午15时。

3、时间统计方式:按规则第五条日照标准,若日照要求为2小时,可由两个连续时段累加;日照要求为3小时,可由3个连续时段累加。

4、时间间隔:不超过5分钟。

5、采样点间距:采样点间距不超过0.6米。

第十条、住宅建筑窗户有效日照计算当发现客体建筑范围内有日照情况不满足第五条日照标准的住宅时,再对其居室窗台或按以下要求确定的具体位置进行日照计算。

1、计算基准线按以下要求确定(见附图一):1.1一般窗户以外墙与窗台相交线为计算基准线;异形窗户、凸窗、飘窗等,也应以居室外墙与窗洞开口相交线位置为计算基准线;1.2、两侧均无隔板遮挡也未封闭的凸阳台,以居室窗户的外墙与窗台相交线为计算基准线;建筑工程建造时设计封闭的阳台,以封窗的阳台栏杆为计算基准线;阳台被住户自行封闭的,计算点仍为外墙与原窗台相交线。

1.3两侧或一侧有外墙的凸阳台,凹阳台以及半凹半凸阳台,以阳台栏杆与外墙相交线为计算基准线;1.4形式复杂的窗或阳台当按上述要求较难确定计算基准线时,取窗户或阳台日照较好的基准线为计算基准线。

2、计算高度:以已经确定的日照计算基准线为依据,计算高度(含落地门窗)均按离室内地坪0.9米的高度计算。

3、计算宽度:以已经确定的日照计算基准线为依据,窗户(或阳台)的宽度小于等于2.4米的,按实际宽度的左右两个端点为计算点。

宽度大于2.4米的,取2.4米计算。

天下房地产法律服务网编辑建筑自身阳台、隔板、遮阳板等对窗户的日照遮挡属建筑自身遮挡,不属其它建筑的日照遮挡,可忽略不计。

第十一条、规划地块日照分析为维护相邻地块的开发权益,拟建建筑周边为尚未进入实施阶段但已编制详细规划的规划地块时,亦应按下述要求进行模拟日照分析:1、拟建建筑北侧为规划居住、教育、医疗卫生用地时,应进行日照分析,地界以北14米应满足规则第五条日照标准的日照要求(见附图二);拟建地块与北侧的建设用地之间为城市规划道路、绿化、河道等城市公共用地时,北侧建设用地退界8米应满足规则第五条日照标准的日照要求(见附图二)。

2、拟建建筑为居住、教育卫生建筑,其南侧为规划高层地块时,应对规划地块做模拟方案作为模拟主体建筑对拟建建筑进行日照分析并满足日照要求。

模拟方案如下布置:建筑沿地块东西向均匀布置,退北侧地界不小于14米,不大于建筑高度的0.5倍,高度以详规为准,所有模拟建筑东西向面宽累计之和不小于地块东西向面宽的2/3(见附图三)。

拟建建筑与南侧的建设用地之间为城市规划道路、绿化、河道时,南侧的建设用地退界8米如上做模拟方案对拟建建筑进行日照分析并满足日照要求(见附图三)。

3、拟建建筑东、西两侧为规划高层地块时,应对规划地块做模拟方案(见附图四)作为模拟主体建筑对拟建建筑进行日照分析并满足日照要求。

第十二条、主要日照分析资料1、覆盖所有主客体建筑范围的电子地形图。

2、拟建建筑的总平面图、屋顶平面图和平立剖面图的电子文件(附有建筑坐标和屋顶标高)。

3、已确定的客体建筑的平、立面图(含明确的底层标高,必要时附有详细的窗位尺寸)。

4、已确定的主体建筑的总平面图和屋顶平面图(附有各屋顶详细标高)。

5、本条第3、4款规定的主客体建筑资料可按有关规定向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收集或请具备规定资质的测绘单位测绘。

7、资料来源及提供资料的单位应在日照分析报告中注明。

第十三条、日照分析报告成果要求日照分析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日照分析项目情况1.1建设项目名称、地点、用地范围;1.2本基地拟建主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层数、高度、位置、底层标高等);1.3根据本基地客体建筑的阴影覆盖范围确定的客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使用性质、层数、高度、位置、底层标高);1.4参与叠加分析的拟建建筑基地外主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名称、层数、高度、位置、底层标高等);1.5以上资料的来源说明;1.6进行日照分析所采用的分析软件;1.7日照分析技术参数。

2、日照分析结论2.1对受日照影响的现状住宅建筑计算出客体建筑在拟建建筑建设前和建设后的日照时间段和有效日照时数,并列出每幢客体建筑的日照时间表,注明不满足日照要求的建筑幢号和位置。

2.2明确不符合日照要求的建筑的位置。

3、附图3.1客体建筑范围图(日照阴影覆盖范围图)(1:1000~1:2000);3.2主体建筑范围图(1:1000~1:2000);3.3日照分析成果图(1:500~1:1000):成果图中应在客体建筑外墙位置标明日照时数,对日照受影响部分建议采用不同颜色的条形色带标注。

第十四条、责任建设单位应对报送的日照分析报告及其附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报送材料不实或隐瞒实情而产生后果的,应承担全部责任。

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单位或咨询机构应对编制或复核的日照分析报告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

由于日照分析报告结果不真实、不准确而产生后果的,日照分析报告编制或复核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日照不足的救济拟建建筑影响现状住宅建筑少量住户达不到日照标准时,建设单位经征得该部分受影响住户同意的,可予以规划许可。

第十六条、解释权本规则由杭州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杭州市规划局2006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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