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跟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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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房地产项目跟投管理制度

2020年房地产项目跟投管理制度

2020年房地产项目跟投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跟投项目 (2)
第三章跟投人员 (3)
第四章跟投方式 (3)
第五章分配管理 (4)
第六章退出管理 (4)
第七章附则 (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通过设计规范化、科学化的项目跟投机制,建立完善的激励体系,激发企业活力,将员工利益与企业利益统一到同一战线上,促进员工与企业共创、共担、共享,加强对优秀人才的激励,加快周转、提升利润水平和管理水平,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三条定义释义
(一)销售型项目:持有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不超过15%且建筑面积小于3万平方米。

(二)资金峰值:项目开发全期间,累计负净现金流的最大值。

(三)累计经营性现金流回正:现金流量表中各期净现金流量的数值逐年相加之和,经营性收益覆盖前期开发的成本,不含贷款。

第二章跟投项目
第四条自本制度生效之日起,公司投资的销售型项目应当参与跟投。

合资项目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参与跟投,但不对合作方开放。

第五条旧改、收并购等特殊项目,在本制度生效前已获取且尚未开工的,经跟投管理机构同意,可列入跟投范围。

地产开发类项目跟投管理制度

地产开发类项目跟投管理制度

地产开发类项目跟投管理制度编制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审核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批准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修订记录1目的为了提升集团的整体竞争力,促进集团与员工及利益相关方通过共同创业、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方式共同成长,促使各级经营者从项目价值最大化的角度经营项目,有效减少经营者的利己短期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2.1适用于集团最新年起所有地产类新拓展项目。

2.2跟投人员限为本集团员工,分为强制跟投和自愿跟投两类。

3术语与定义无。

4职责4.1集团执董会:是监督和指导本制度实施的最高决策机构。

4.2经营发展部:是本制度及其实施方案的日常管理和协调执行归口机构。

5关键活动描述5.1投资架构及出资管理5.1.1本制度按照每个项目设置一个虚拟股权架构进行运作。

跟投人的投资份额为单个项目的虚拟股权,跟投人优先享受项目收益分配但无项目决策表决权。

5.1.2单个项目的股权总份额:按照项目启动会所确认的项目资金峰值作为项目股权总份额。

跟投人投资资金由投资人自行筹集,跟投人投资份额之外的项目股权份额由集团出资。

5.1.3项目跟投人投资总份额:单个项目所有跟投人投资总额原则上不超过该项目股权总份额的5%—10%(具体跟投资金峰值比例由项目启动会决策)。

5.1.4集团投资拓展、营销、工程、成本、设计、财务分管领导,项目所在一线公司总经理及项目负责人等强制跟投人员认购金额不得低于50万;其他强制跟投人员认购金额不得低于25万。

自愿跟投人员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万。

5.1.5跟投人认购的跟投份额超出公司限定额度时,除强制跟投人员所认份额外,原则上以个人缴款先后顺序确定跟投人资格,最终认定资格方案由执董会确认。

5.1.6对于自愿跟投人员,如在规定期限内资金不能到位,视自动放弃投资机会。

5.1.7跟投资金缴纳时间:原则上为项目启动会后30个自然日内。

地产企业项目投资管理制度(标准版)

地产企业项目投资管理制度(标准版)

地产企业项目投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1条目的为了加强投资计划管理,明确投资决策权限与投资管理责任,强化投资项目的事前、事中、事后控制,提高投资质量,防范投资风险,提升投资效益,实现企业战略目标,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使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投资控制。

第3条投资管理的原则本企业对投资的管理坚持以下三个原则。

(1)以事前控制为主,其他控制为辅。

(2)预决算的控制应公正、合理、准确、精细。

(3)投资控制贯穿于项目实施的全过程,各实施阶段的投资控制同等重要,不可偏废。

第4条管理职责(1)项目前期部负责编制投资计划,对投资项目进行评估与选择。

(2)商务部负责投资估算、预算、竣工决算的编制等工作。

(3)项目前期部负责编制《项目投资建议书》及投资项目立项审批等工作。

第二章投资的审批权限第5条集团控股企业的投资审批权归企业,非控股企业由其董事会确定。

按照投资项目下管一级的原则,企业只受理所属一级独资及控股企业的投资申报,其他企业的投资项目按照隶属关系,分级管理。

第6条企业所属企业的对外投资总量必须与其资产总量相适应,累计总规模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

同时,为防止企业资产过度分散、管理链条过长,应严格控制集团(总)企业下属二级企业的对外投资。

第7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权限(1)投资在3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企业自主决定,报企业项目前期部备案。

(2)投资在300万~600万元的项目,由项目前期部调研、论证、审查后审批,报企业总经理办公室备案。

(3)投资在600万~1 200万元的项目,由项目前期部咨询、论证、审查,报总经理审批。

(4)投资在1 200万~3 000万元的项目,由项目前期部论证审查后,由总经理审批,报董事会备案。

(5)投资在3 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项目前期部论证审查,报董事会讨论后由董事长审批。

第8条集团及控股企业设立新企业或参股其他企业、搞新项目开发等,必须事先进行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的内容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2020年房地产项目跟投制度

2020年房地产项目跟投制度

2020年房地产项目跟投制度CONTENTS目录一、跟投项目范围 (1)二、跟投管理机制 (1)三、跟投额度 (1)四、跟投人员 (2)五、跟投本金的进入及返还 (2)六、跟投收益分配 (3)七、风险保障 (3)一、跟投项目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投资开发的新型城镇化项目。

原则上所有投资项目必须实施跟投,确因项目类型、性质不适合开展跟投的,应经公司党委会审批同意。

二、跟投管理机制公司董事会是项目跟投工作的最高权力机构,项目跟投管理办法须经公司党委会、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公司负责项目跟投管理办法的制定及修订,授权公司二级单位和项目公司按照跟投管理办法实施跟投相关事宜。

公司委托中介机构每年年中集中开展项目跟投审计,对跟投过程及结果的合规性进行审查;同时通过通过抽检、督察等形式确保跟投管理办法落地并合法合规开展。

三、跟投额度每个项目跟投资金不超过该项目经营资金峰值的5%;同时根据项目经营资金峰值大小,每个项目跟投资金最低不得低于200万元。

合资项目跟投额度上下限需按照地产公司方在项目中的权益比例折算。

四、跟投人员项目公司负责人、项目公司部门负责人及由项目公司负责人提名的本项目公司关键骨干员工,项目公司隶属的二级单位负责人,二级单位核心业务部门负责人及项目直接相关投资拓展人员为必须跟投人。

其他项目公司员工及项目公司所属二级单位员工可自愿跟投。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本部员工,以及持有型物业运营单位的人员不可参与跟投。

五、跟投本金的进入及返还跟投资金应在项目土地成本缴纳超过50%的时点(收并购项目为交易对价缴纳超过50%的时点)后90个自然日内支付至项目银行账户内。

跟投人需自筹跟投资金。

资金来源须为员工的合法薪酬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不得为跟投人进行任何形式的担保与借款。

项目经营资金峰值开始回落后,保证资金存量富余,可以随项目经营资金逐渐回正同步启动跟投本金返还。

截至项目整体累计经营现金流回正当季度,最多返还员工80%跟投本金;至项目模拟清算(项目签约销售面积达90%)时返还剩余跟投本金(前提条件需项目模拟清算IRR大于可研IRR,若项目模拟清算IRR小于可研IRR,剩余跟投本金应延迟至项目销售结转率达到90%且预计项目不亏损时返还)。

地产公司员工跟投房地产项目公司管理办法范文

地产公司员工跟投房地产项目公司管理办法范文

地产公司员工跟投房地产项目公司管理办法范文地产公司员工跟投房地产项目公司管理办法范文提要:本办法将项目经营效益和跟投员工个人收益直接挂钩,实现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精品源自请示地产公司员工跟投房地产项目公司管理办法范文定义与释义本管理办法中以下词语除上下文另有所指外,具有以下含义:一、总裁会议:根据《zz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工作细则》规定召开的会议,分为定期召开和不定期召开的总裁工作会议。

二、总可租售建筑面积:根据政府规划审批结果得出的可用于销售或出租的建筑面积,其中所有车位面积不计入总可租售建筑面积。

三、拟销售建筑面积:在总可租售建筑面积范围内计划用于销售的建筑面积,以最新通过公司产品与经营方案评审会的产品与经营方案为准。

四、已销售建筑面积:指已签订销售合同的建筑面积,其中已经销售的车位面积不计入已销售建筑面积。

五、持有物业建筑面积:总可租售建筑面积减去拟销售建筑面积。

六、销售型项目:拟销售建筑面积占总可租售建筑面积的比例超过95%或持有物业建筑面积小于1万平方米的项目。

七、不并表的项目:指未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项目。

八、有限合伙企业:跟投员工通过投资有限合伙企业的方式投资项目公司,一个有限合伙企业投资一个项目,跟投员工投资人作为有限合伙人参与投资,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普通合伙人由公司全资持有的投资管理公司,或公司指定的人士或机构担任,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九、项目公司、两方合资项目公司、多方合资项目公司:负责开发经营跟投房地产项目的公司为项目公司;由公司或其控制公司与有限合伙企业两方作为股东的项目公司为两方合资项目公司;由公司或其控制公司、有限合伙企业及项目合作方多方作为股东的项目公司为多方合资项目公司。

十、项目投资决策会:公司投资部门召集董事长、总裁、公司主管投资高管、公司投资部门负责人、区域公司负责人及区域公司主管投资负责人等人召开的项目投资决策会议,对拟投资项目进行讨论和决策。

2024年房地产公司跟投制度

2024年房地产公司跟投制度

2024年,我国房地产市场持续繁荣,吸引了众多投资者的关注。

在这种背景下,房地产公司跟投制度逐渐受到重视和广泛应用。

跟投制度是指房地产公司邀请投资者以其名义参与特定项目的投资,实现共同利益最大化的一种合作模式。

下面将从跟投制度的定义、特点、优势和发展趋势等方面进行探讨。

跟投制度是房地产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一种合作模式,即投资者通过房地产公司的平台参与特定项目的投资,享受项目带来的收益。

在这种制度下,房地产公司可以借助投资者的资金和资源实现项目的顺利进行,降低自身的融资成本和风险。

跟投制度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一是投资者可以通过房地产公司的平台实现分散投资,降低单一项目的风险;二是房地产公司可以借助投资者的资金和资源实现项目的顺利进行;三是投资者可以享受项目带来的丰厚收益,提高投资回报率。

跟投制度的优势主要包括以下几点:一是降低融资成本和风险。

房地产公司可以通过跟投制度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参与项目,降低融资成本和风险;二是实现资源整合和共享。

房地产公司可以借助投资者的资源实现项目的顺利进行;三是提高项目的盈利能力。

通过跟投制度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参与项目,可以提高项目的盈利能力。

在未来,我国房地产公司跟投制度将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加强制度建设和监管。

房地产公司跟投制度需要有明确的法律和监管机制进行规范和监督;二是提升服务质量和透明度。

房地产公司需要提升自身的服务质量和透明度,增强投资者的信任和满意度;三是加强风险控制和合作机制。

房地产公司需要加强风险控制和合作机制,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和投资者的权益得到保障。

总的来说,2024年房地产公司跟投制度在我国得到了广泛应用和重视,为促进房地产市场的繁荣和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未来,我国房地产公司跟投制度将在制度建设、服务质量和风险控制等方面不断完善和发展,为促进我国房地产市场的长期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房地产资产开发项目跟投管理制度

房地产资产开发项目跟投管理制度

房地产资产开发项目跟投管理制度
背景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推进,房地产市场已成为中国重要的经济支柱之一,房地产投资也成为许多投资者获取投资回报的重要途径。

然而,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风险较高,涉及复杂的法律和合约关系,需要专业的投资管理来降低风险。

目的和范围
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的跟投管理行为,明确投资者、开发商、投资管理人的职责与权利,并强调信息披露的重要性。

本制度适用于房地产行业内的开发项目,适用于跟投管理环节的投资者、开发商和投资管理人。

主要内容
1. 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用途、规划和设计情况、开发商的资质和实力、回报兑现保障措施等,确
保自身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做出决策。

2. 开发商应按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向投资者公开项目的实际
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并及时解答投资者的问题。

3. 投资管理人应严格按照投资者的授权及相关协议规定行事,
协调投资者与开发商之间的利益关系,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4. 本制度强调信息披露的重要性,要求投资者、开发商和投资
管理人应及时披露有关项目的信息,增强信息的透明度,提高投资
者的决策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

结论
本制度为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的跟投管理提供了基本框架,明确
了各方的职责与权利,并强调了信息披露的重要性。

各方应严格按
照制度要求履行自己的职责,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降低投资风险。

2024年房地产项目跟投制度

2024年房地产项目跟投制度

2024年,房地产市场一直处于风起云涌的状态,投资者纷纷进入,使得市场热度不减。

而在这样的大环境下,房地产项目跟投制度逐渐兴起。

房地产项目跟投制度是指投资者将自己的资金跟随专业的项目方一起进行投资,分享项目的收益和风险。

这种制度不仅有利于投资者获取更高收益,还能有效降低风险,提高投资效率。

在2024年,随着房地产市场的火热,跟投制度也越来越受到关注和认可。

首先,房地产项目跟投制度受到关注的原因之一是由于投资者对于房地产市场的关注度不断增加。

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房地产市场,希望通过投资获取更高的回报。

然而,对于一般投资者来说,房地产市场涉及的资金庞大,风险较高,因此跟投制度成为了一种较为安全和有效的投资方式。

投资者可以通过跟投制度将资金放入到专业的项目方手中,由其进行规划和管理,从而实现分散风险、获取更高收益的目的。

其次,房地产项目跟投制度也得到了市场的认可和推广。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竞争日益激烈,项目方为了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和资金,开始推出跟投计划。

这些计划不仅可以帮助项目方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还能有效降低项目的融资成本和风险。

同时,对于投资者来说,参与跟投计划可以享受到专业的管理团队和优质的项目资源,从而获取更高的回报。

因此,房地产项目跟投制度在2024年得到了越来越多的认可和推广。

另外,房地产项目跟投制度也在不断完善和创新。

在2024年,不少项目方开始探索更加灵活和多样化的跟投方式,以更好地满足不同投资者的需求。

例如,一些项目方推出了周期较短的跟投计划,让投资者能够更快速地获取回报;还有一些项目方引入了风险共担机制,让投资者参与到项目的决策中,分享项目的风险和回报。

这些创新举措使得房地产项目跟投制度更加灵活和多样化,更能够满足投资者的需求。

总的来说,2024年房地产项目跟投制度的兴起,是由于投资者对于房地产市场的关注度增加、市场的认可和推广以及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创新等多方面因素的共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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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跟投管理制度
2020年3月
目录
一、总则 (3)
二、跟投项目 (3)
三、跟投人员 (3)
四、跟投方式 (4)
五、分配管理 (4)
六、退出管理 (5)
七、附则...............................................5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跟投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以及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相关规定,制定《xx有限公司项目跟投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通过设计规范化、科学化的项目跟投机制,建立完善的激励体系,激发企业活力,将员工利益与企业利益统一到同一战线上,促进员工与企业共创、共担、共享,加强对优秀人才的激励,加快周转、提升利润水平和管理水平,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三条定义释义
(一)销售型项目:持有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不超过15%且建筑面积小于3万平方米。

(二)资金峰值:项目开发全期间,累计负净现金流的最大值。

(三)累计经营性现金流回正:现金流量表中各期净现金流量的数值逐年相加之和,经营性收益覆盖前期开发的成本,不含贷款。

二、跟投项目
第四条自本制度生效之日起,公司投资的销售型项目应当参与跟投。

合资项目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参与跟投,但不对合作方开放。

第五条旧改、收并购等分外项目,在本制度生效前已获取且尚未开工的,经跟投管理机构同意,可列入跟投范围。

三、跟投人员
第六条跟投人员按照岗位职责,及其对跟投项目的业绩负责的关联程度与严重程度,分为强制跟投和自愿跟投两种类型。

对项目负有主要、直接责任的核心管理人员须强制跟投,其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股份本部营销/投拓/设计/成本业务条线主要负责人及分管领导;项目所在区域公司经营班子、营销/投拓/设计/成本业务条线主要负责人;项目所在城市公司经营班子、营销/投拓/业务条线主要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等。

除上述需强制跟投的人员外,允许股份本部、区域公司、城市公司的其他正式员工自愿参与跟投。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参与跟投。

第七条根据公司管控模式与授权体系的变化,公司将适时调整强制跟投人员范围。

四、跟投方式
第八条跟投资金总额不超过资金峰值的5%。

第九条为提高投资回报和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加强对公司自有资金投资的控制,跟投收益与项目净利润、资金峰值、毛利率、IRR挂钩。

第十条跟投资金由跟投人员自行筹措,公司不以任何方式向跟投人员提供财务资助或担保。

第十一条通过资管计划等合规的投资方式实施跟投。

五、分配管理
第十二条根据项目盈亏情况,结合开发经营关键节点,经跟投管理机构同意,分批返还跟投本金、发放跟投收益或扣除项目亏损。

第十三条项目亏损时,跟投人员以全部跟投资金承担项目风险。

六、退出管理
第十四条项目交楼结转,确认项目盈利且可售部分去化超过95%时,经跟投管理机构同意,跟投退出。

第十五条入伙满一年,确认项目亏损且预期无法在短期内扭亏为盈,经跟投管理机构同意,跟投人员偿付项目亏损,跟投退出。

第十六条跟投退出时,未售商品房按照已售均价或公允价值孰低原则估值,未售商业与车库按照成本与公允价值孰低原则估值。

七、附则
第十七条所有跟投项目的项目经营计划、开发进度、销售情况、内部审计评估等严重信息须在公司内部充分披露,切实保障跟投员工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十八条项目跟投人与公司股东共同承担投资风险,公司不设保本和保底收益。

第十九条公司应规范关联交易,完善相关制度,健康审核程序,规范实施流程,严格资产评估,建立健康跟投机制,确保跟投公开透明,严禁暗箱操作,防止利益输送。

第二十条试点过程中出现制度不健康、程序不规范、管理不到位等问题,致使国有资产流失、损害国有股东合法权益或危机侵害员工合法权益的,需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董事局授权公司经营班子,在本制度框架范围内,成立跟投管理机构,制定详尽的跟投实施细则,报总裁办公会审批。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经董事局审批后生效,由董事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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