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中小机场补贴管理暂行办法
支线航空补贴管理暂行办法2023

附件支线航空补贴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修订)第一条为促进区域支线航空协调发展,满足偏远地区人民群众出行和人员跨区域流动的基本需要,根据民航发展基金使用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支线航空补贴是指中央财政从民航发展基金中安排资金,用于支持航空公司像寺国内(不含港澳台)符合条件的支线航线客运服务。
本办法所称机场指民用运输机场,支线机场指上一年度旅客吞吐量200万人次及以下的机场。
第三条支线航空补贴遵循市场主导、政府引导的原则。
中央与地方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中央财政重点支持航空公司在地面交通不便地区、革命老区、高原及高高原机场所在地区等倒寺支缰祺基本执飞能力,促进"干支通,全网联"舫空运输网络体系建设;其他由地方及企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承担,地方负责做好当地现行相关支持政策与本办法的衔接。
第四条支线航空补贴范围包括两类)杭段(单向,下同):(一)航段一端为偏远及特殊地区的支线机场(不含西藏区内机场),另一端为国内其他机场(除北京、上海、广州、的机场)。
航段一端为西藏区内的各机场,另一端为国内其他机场(除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的机场)。
如涉及经停西藏区外航点的航线,按起止两端作为一个航段核定补贴。
(二)舫既-端为非偏远及特殊地区的支线机场,另T为偏远及特殊地区的非支线机场。
偏远及特殊地区包括: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四川、云南、甘肃、青海省涉藏地区;四川凉山州、云南怒江州、甘肃I 临夏州;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云南、甘肃等省(自治区)抵边地区;海岛地区;革命老区(由中国民航局商财政部另行公布清单,并结合党中螃关部署及国家相关规划动态调整);高原及高高原机场所在地区;无高铁通达的地面交通不便的地市。
符合上述任一条件即为偏远及特殊地区。
跨省航段航距不超过900公里(连接西藏自治区的跨省解殳不受靛巨限制)O(三)中国民航局对纳入支持的支线航空航段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当航段连续两年年旅客运输量均超过10万人次时,不再对该航段进行补贴(国内通程航班支线航段不受旅客运输量艮制)。
通用航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1

通用航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我国通用航空发展,促进国家民航业整体繁荣,充分发挥通用航空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服务和支撑作用,根据《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2〕17号)和财政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通用航空发展专项资金是中央财政从民航发展基金中安排的,用于支持通用航空企业(以下简称“通航企业”)开展通用航空作业、通用航空飞行员培训,以及完善通用航空设施设备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通用航空发展专项资金安排遵循加强引导、鼓励生产、突出重点、均衡发展和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支持范围和标准第四条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持有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和运行合格证的通航企业,均可申请通用航空发展专项资金。
第五条从事以下四类作业的,可以申请通用航空作业补贴:(一)服务于农林牧渔的飞行作业,包括:农林飞机播种、空中施肥、空中喷洒植物生长调节剂、空中除草、防治农林业病虫害、草原灭鼠、防治卫生害虫、航空护林、渔业飞行、人工影响天气等;(二)服务于工业的飞行作业,包括:石油服务、电力作业、航空摄影、航空物探、海洋监测、气象探测、空中巡查等;(三)服务于社会事业的飞行作业,包括:医疗救护、科学实验、地质勘探、城市消防等;(四)承担国家应急救援任务的应急救援飞行作业(已有国家其他资金补偿渠道的,仅对低于本办法规定标准部分予以补贴)。
第六条通航企业开展通航作业,按不同机型、不同起飞全重、不同作业类别,执行不同的补贴标准。
作业时间以作业区内实际生产作业小时为准,调机时间不计算在内。
通用航空飞行作业补贴标准单位:元/飞行小时第七条为鼓励通航企业淘汰老旧航空器,并减少行业垄断,通用航空作业补贴标准按以下情况,进行上浮或下浮调整:(一)对通航企业使用机龄较短航空器的,补贴标准上浮。
其中:使用5年及以下机龄的固定翼或旋翼航空器开展作业,补贴标准上浮10%;使用5年以上10年及以下机龄的固定翼或旋翼航空器开展作业,补贴标准上浮5%。
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阶段性实施国内客运航班运行财政补贴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阶段性实施国内客运航班运行财政补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布日期】2022.05.25•【文号】财建〔2022〕142号•【施行日期】2022.05.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关于阶段性实施国内客运航班运行财政补贴的通知财建〔2022〕1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运输航空公司:今年以来,针对新冠肺炎疫情对民航业的影响,财政部、民航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出台了多项财税政策,支持民航业安全稳定和纾困发展,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民航企业的经营压力,但受疫情反复、油价攀升等因素影响,民航企业仍面临一些实际困难。
为夯实民航安全基础,以保最低运行航班量和保安全飞行为目标,现对国内运输航空公司经营的国内客运航班实施阶段性财政补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财政补贴启动条件原则上当每周内日均国内客运航班量低于或等于4500班(保持安全运行最低飞行航班数)时,启动财政补贴。
二、补贴对象和范围国内运输航空公司执飞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内客运航班,纳入资金支持范围。
(一)国内客运航班,不含港澳台航班、承担重大紧急运输任务的航班、调机、公务机等。
(二)实际运行的每周内日均国内客运航班量未超过保持安全运行最低飞行航班数。
经停航班按每条航段起飞港分别核算。
(三)每周每条航段平均客座率未超过75%。
多家运输航空公司共飞同一航段,按各公司该航段周平均客座率计算。
(四)航班实际收入无法覆盖变动成本。
三、补贴标准和期限(一)对国内客运航班实际收入扣减变动成本后的亏损额给予补贴。
设定最高亏损额补贴标准上限为每小时2.4万元。
(二)政策实施期限为2022年5月21日至2022年7月20日。
四、资金渠道和支付方式补贴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
中国民用航空局解读《关于阶段性实施国内客运航班运行财政补贴的通知》

中国民用航空局解读《关于阶段性实施国内客运航班运行财政补贴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布日期】2022.05.26•【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解读《关于阶段性实施国内客运航班运行财政补贴的通知》近日,财政部、民航局联合印发《关于阶段性实施国内客运航班运行财政补贴的通知》(财建﹝2022﹞142号)(以下简称“航班补贴政策”)。
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一、航班补贴政策出台的背景和考虑民航业是受疫情冲击最直接、最严重的行业之一,面临前所未有的困难。
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多次就民航安全、民航纾困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批示。
有关部门主动作为,鼎力支持,及时出台了一系列精准高效务实的纾困政策,为稳住民航发展基本盘发挥了重要作用。
今年以来,受疫情持续反复,尤其是进入3月份本土聚集性疫情多点频发,民航生产运行态势急转直下,运输生产一度呈现断崖式下跌,行业整体亏损严重,不能适应当前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对航空运输的需要,成为突出的短板之一。
为进一步提升民航业应对疫情冲击的防风险能力,加快民航业恢复发展,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民航局会同财政部对国内客运航班运行支持政策进行了认真研究,经报国务院批准同意,两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阶段性实施国内客运航班运行财政补贴的通知》,从5月21日至7月20日对国内运输航空公司符合条件的国内客运航班给予补贴政策支持。
国内客运航班补贴政策是国家基于民航业当前面临的阶段性困难,统筹考虑各方面情况后决定实施的特殊纾困政策,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民航抗击疫情和恢复发展的高度重视和特别关怀。
二、航班补贴政策的原则和主要内容(一)补贴启动条件。
政策着眼于保障民航业常态化安全飞行基础投入,通过补贴政策鼓励运输航空公司达到保持航班稳定运行所需的最低飞行航班数量,即每日4500班。
当每周内日均国内客运航班量低于或等于4500班时,即启动财政补贴机制,对所有符合条件的航班给予补贴。
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局修订印发民航中小机场补贴管理暂行办法(2020)

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局修订印发民航中小机场补贴管理暂行办法(20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厅(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机场公司:为进一步完善民航中小机场补贴政策,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民航机场持续协调发展,根据《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2〕17号)及有关规定对原《民航中小机场补贴管理暂行办法》(民航发〔2012〕11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进行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民航中小机场补贴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局2020年4月30日附件:民航中小机场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推进民航普遍服务,保障民航机场正常运营和持续协调发展,根据民航发展基金使用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民航中小机场补贴是指中央财政从民航发展基金中安排的,对中小型民用机场作为社会公益性基础设施提供普遍服务给予的补贴资金。
国家鼓励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地区民航机场运营给予支持。
第三条民航中小机场补贴范围为年旅客吞吐量在200万人次及以下的民用机场(以下简称机场)。
旅客吞吐量是指一个补贴期内完成的旅客吞吐量。
本办法所称民用机场是指西藏自治区内民用机场以外的民用运输机场、军民合用机场和保障短途运输的通用机场。
本办法所称通用机场是指为从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和建筑业等作业飞行,以及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海洋监测、科学实验、教育训练、文化体育等飞行活动的民用航空器提供起飞、降落等服务的民用机场。
第四条实施期限与民航发展基金征收期限一致。
第五条民航中小机场补贴资金安排应当遵循保障安全、普遍服务、均衡发展、鼓励生产、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六条民航局负责审核机场相关材料和数据,提供资金测算需要的基础数据,审核机场提出的绩效目标,并提出资金需求测算方案。
财政部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会同民航局审核确定有关机场资金预算金额,明确财政资金使用管理等方面的责任,切实加强资金管理。
琼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琼海市航线航班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海府办规〔2020〕2号

琼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琼海市航线航班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琼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琼海市航线航班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海府办规〔2020〕2号各镇人民政府,彬村山华侨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企、事业单位:《琼海市航线航班补贴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十三届第195次常委会和十五届市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琼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4月3日附件:琼海市航线航班补贴暂行办法.doc琼海市航线航班补贴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我市民航事业发展,鼓励和吸引航空公司增加飞抵琼海的客运航线航班,积极推动我市旅游、商贸及航空物流等相关产业的发展,致力于将我市打造成为海南省东部中心城市,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琼海市政府出资设立航线航班补贴专项资金(包括省政府配套补贴资金)。
第三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琼海市政府有关规定,遵循专款专用,年度滚动使用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拨付,并会同市发改委申请省级专项补贴资金,组织开展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和专项核查工作。
市商务局根据琼海航空市场发展的需要和市政府每年预算安排的航班补贴资金额度,选定补贴航线,报市政府批准同意后,按照本办法规定给予补贴;同时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的申报、审核、合同评审管理,对资金使用真实性负责并进行监督。
博鳌机场负责直接受理各企业补贴资金申请材料,进行补贴资金申请的初审,并提交市商务局审核,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参考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补贴对象第五条本办法设定的补贴对象为:开通博鳌机场国内或国际客运航线航班的航空公司(包机人)。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鼓励民航业发展财政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海府办[2019]2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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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鼓励民航业发展财政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鼓励民航业发展财政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有关企业:《海口市鼓励民航业发展财政补贴实施办法》已经2019年3月16日十六届市政府第 59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3月29日海口市鼓励民航业发展财政补贴实施办法第一条为提高海口旅游国际化水平和促进我市民航业发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海口市人民政府对航空公司或包机公司在海口美兰机场新开国际航线和港澳台地区航线、招徕境外旅客、美兰机场境外旅客吞吐量增长率等给予财政补贴。
第三条新开境外定期直飞航线含技术经停航线(上一年度所有航空公司未飞过的或者连续 12 个月未飞过的定期直飞航班,若是同一家航空公司或包机商,则连续间隔 24 个月未飞过的定期执飞航班)补贴,航班性质为定期,执行期至少为 1 年,且平均每周不少于 1 班,以不同机型座位、航程时长,给予 3 年培育。
从首飞之日起计算,第一、第二和第三年分别按照财政补贴标准的 100%、75%和 50%计算;使用 200 座以上大型飞机的,补贴标准上浮 50%。
(一)往返航程小于 3 小时(含)的,每班给予 6 万元补贴;(二)往返航程大于 3 小时且小于 6 小时(含)的,每班给予9 万元补贴;(三)往返航程大于 6 小时且小于 9 小时(含)的,每班给予13 万元补贴;(四)往返航程大于 9 小时且小于 12 小时(含)的,每班给予 17 万元补贴;(五)往返航程大于 12 小时且小于 15 小时(含)的,每班给予 21 万元补贴;(六)往返航程大于 15 小时且小于 18 小时(含)的,每班给予 40 万元补贴;(七)往返航程大于 18 小时的,每班给予 60 万元补贴。
HT省民航机场集团机场运营补贴研究

HT省民航机场集团机场运营补贴研究HT省民航机场集团机场运营补贴研究摘要:本研究旨在探究HT省民航机场集团机场运营补贴的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可能的解决方法。
通过对HT省民航机场集团机场运营补贴政策的分析,本文认为合理的机场运营补贴能够促进民航机场的发展,但不合理的补贴政策会导致资源浪费、市场扭曲和竞争不公等问题。
因此,在设计与实施机场运营补贴政策时,需要充分考虑透明度、公正性和经济可持续性等因素,以确保补贴政策的有效性和可行性。
一、引言HT省民航机场集团旨在为HT省的民航运输提供服务,并推动民航发展。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机场运营补贴政策应运而生。
然而,如何制定合理的补贴政策,成为值得研究的重要课题。
二、HT省民航机场集团机场运营补贴现状1. 补贴政策内容HT省民航机场集团为鼓励航空公司增加航班频次、开辟新航线以及增加旅客吞吐量等,采取了一系列机场运营补贴措施。
这些补贴包括航班降落费减免、候机楼租金减免、停机坪使用费减免等。
2. 补贴政策对象补贴政策主要针对在HT省民航机场集团运营的航空公司和快递货运公司等。
这些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申请相应的补贴。
三、HT省民航机场集团机场运营补贴存在的问题1. 资源浪费由于缺乏明确的补贴政策指导和科学的评估机制,一些航空公司开展不必要的航班或加密航班频次,以获取更多的补贴。
这不仅浪费了资源,还加大了机场运营的负担。
2. 市场扭曲过量的补贴可能导致市场不正常的竞争现象。
一些航空公司依赖补贴来维持运营,而不能通过提供优质服务和降低票价来吸引乘客,这将扭曲市场的正常竞争环境。
3. 竞争不公补贴政策的不透明性,以及对某些航空公司提供更多补贴的问题,可能会导致竞争不公。
一些小型航空公司可能无法享受到足够的补贴,而大型航空公司则能够获得更多的优惠。
四、解决方案1. 设计合理的补贴政策制定补贴政策时需要注重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应该依据航空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补贴的指导原则和详细规定,明确资金来源和使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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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档:年旅客吞吐量400—500万人次(含)的机场 第二档:年旅客吞吐量300—400万人次(含)的机场 第三档:年旅客吞吐量200—300万人次(含)的机场 第四档:年旅客吞吐量100—200万人次(含)的机场 第五档:年旅客吞吐量50—100万人次(含)的机场 第六档:年旅客吞吐量30—50万人次(含)的机场 第七档:年旅客吞吐量10—30万人次(含)的机场 第八档:年旅客吞吐量10万人次及以下的机场
民航中小机场补贴管理暂行办法
民航中小机场补贴管理暂行办法
首次制定
民航发[2008]15号
两次修订
民航发[2009]75号 民航发[2010]106号
依据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民航机 场管理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 法)的通知》(财综[2007]78号) 和《财政部民航总局关于印发 (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财政财务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 [2008]1号)的规定
第二章 补贴办法
第五条 中小机场补贴由固定补贴和变动补贴两部分构成。固定补贴根据机
场所在类别的固定补贴标准确定;变动补贴根据机场所在类别的变动补贴
标准和上年旅客吞吐量计算确定。
原4档
原12类
第六条 根据所在地区(3类)和生产规模(8档),将省机场分成24类。
地区类别: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发展水平,参照国家财政
政策实施中的地区划分,将各 (自治区、直辖市)分为三类地区。
第一类东部地区:北京、天津、上海、浙江、江苏、山东、福建、广东、辽宁。 第二类中部地区:河北、山西、河南、湖北、湖南、安徽、江西、吉林、黑龙江、海南。 第三类西部地区: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云南、贵州、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
第二章 补贴办法
200—500万、50—200万、30—50万、30万人次及以下4档
第二章 补贴办法
第七条 中小机场补贴向欠发达地区倾斜,向小机场倾斜,向安全管理倾斜。 据此原则确定各类机场固定补贴和变动补贴标准。
第二章 补贴办法
固定补贴标准(原)
第一档 第二档 第三档 第四档
固定补贴标准(新)
第一类地区 290 165 160 130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财政部、民航总局负责对补贴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地财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驻各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民航各地区管理局负 责对本辖区补贴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民航中小机场补贴。对于违反国家法律、行 政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制止和纠正,并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 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一档 第二档 第三档 第四档 第四档 第四档 第四档 第四档
第一类地区 121 243 485 445 433 415 390 375
第二类地区 430 190 190 145
第二类地区 154 308 615 540 500 452 414 406
金额单位:万元 第三类地区
575 240 225 160
第三章 预决算审批及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对直属机场的补贴,由民航总局根据批复的具体项目支出预算向 财政部请款;对地方机场的补贴,由财政部下达给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财政主管部门。资金支付管理按照国家和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 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补贴资金专项用于弥补机场提供普遍服务发生的支出,任何单位 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 机场收到补贴后应当作为企业当期收益处理。 第十六条 年终,对直属机场的补贴,由民航总局汇总并入部门决算报财政部 审批;对地方机场的补贴,由有关机场(集团)编制决算,报同级财政主管部 门审批。
第二类地区 4.42 5.90 8.84 13.26
第二类地区 0.38 0.75 1.50 2.45 3.25 4.58 7.57 8.45
单位:元/人次 第三类地区
5.90 7.37 10.32 14.74
单位:元/人次 第三类地区
0.49 0.98 1.95 2.81 4.08 4.96 8.25 9.1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机场正常运营,推进社会普遍服务,实现东西部持续协调发展, 根据《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和《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财政 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航中小机场补贴是指中央财政从机场管理建设费中安排的,对中小 型民用运输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下同)作为社会公益性基础设施提供普遍 服务给予的补贴资金。国家鼓励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地区机场给予 支持。 第三条 中小机场补贴范围为本办法规定的年旅客吞吐量在一定规模以下的民 用运输机场,对停航机场不予补贴。西藏自治区机场补贴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条 中小机场补贴应遵循保障安全、普遍服务、均衡发展的原则。
红字为新增内容
第三章 预决算审批及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年初,民航总局会同财政部根据机场建设费支出预算和机场运营情 况确定年度补贴规模。
对民航总局管理机场(集团)(以下简称“ 直属机场” )的补贴,列入中央 本级支出预算;对地方管理机场(集团)(以下简称“ 地方机场” )的补贴,具 体补贴方案确定后,由财政部下达给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财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民航局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补贴原则、范围、标准和上一年机场运营 的情况编制补贴方案,报财政部审批。(此条有更改)
第二章 补贴办法
第八条 殊机补贴标准
(一)藏区机场、新疆区内机场、高(高高)原机场和军民合用机场补
贴标准按同类机场补贴标准分别上浮20%.
(二)客流量较大、当年增长较快的旅游热点城市机场按同类机场补贴标
准的50%执行。 执行特殊补贴标准的机场由民航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予以公布。 第九条 民航总局、财政部根据补贴资金年度预算,参考上述标准,确定实 际补贴金额。 第十条 机场旅客吞吐量以民航总局统计机构的数据为准。
金额单位:万元 第三类地区
166 333 665 605 536 482 462 431
第二章 补贴办法
变动补贴标准(原)
第一档 第二档 第三档 第四档
第一类地区 2.95 4.三档 第四档 第五档 第六档 第七档 第八档
第一类地区 0.29 0.58 1.15 2.25 3.05 4.43 6.85 7.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