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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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原则

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原则

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原则随着环境保护的日益重视,环境影响评价成为了保护环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工具之一、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是指对潜在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由相关政府部门进行审批。

在实施过程中,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以确保评价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本文将阐述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原则。

首先,科学性原则。

科学性原则是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基础。

科学性要求评价工作必须依据科学方法和理论开展,评价结果必须具有科学性和可靠性。

评价过程要遵循科学规律,科学选取评价对象,科学设计评价方案,科学分析、评价和预测项目对环境的影响。

只有在科学的基础上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才能确保评价结果和决策的科学性和可信度。

其次,公正性原则。

公正性是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重要原则。

评价过程中要求公正、公平、公开的方式进行。

评价机构和评价人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任何利益干扰。

评价结果和决策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只有确保评价的公正性,才能真正保护环境、维护公众利益。

再次,参与性原则。

参与性是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重要原则。

评价过程中要积极主动地整合各方参与,包括项目申请人、社区群众、相关利益方和公众。

所有相关方应当有机会参与评价过程,对评价结果进行评论和提出建议。

评价结果和决策应当充分考虑各方意见,并及时向公众公布。

只有实现参与性,才能真正实现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此外,可行性原则。

可行性是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重要原则。

评价过程中要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可行的评价方案。

评价结果和决策要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能够贴近实际,能够为项目实施和环境保护提供实际指导。

评价方案和评价结果要基于可行的技术手段和现有的资源条件,以确保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顺利进行。

最后,可持续性原则。

可持续性是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终极目标。

评价过程中要充分考虑项目对环境的长期影响和生态系统的可持续性。

评价结果和决策要具有可持续性,能够维护生态平衡和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整理)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规范(试行)

(整理)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规范(试行)

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规范(试行)(JTJ005-96)1总则1.0.1本规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和《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制定。

1.0.2本规范适用于汽车专用公路及其它有特殊意义公路的新建、改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1.0.3为了加强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管理,统一评价范围、评价标准、评价内容和评价方法,保证环境影响评价质量,特制定本规范。

1.0.4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程序见附表1。

1.0.5公路建设项目环境要素识别和评价因子筛选,宜用环境影响矩阵筛选方法,见附表2。

1.0.6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和经过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保护区、经济林带、大中城市的二级汽车专用公路,以及有特殊意义的公路,应编制《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大纲》和《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其格式和内容要求及印刷规格见附录A1、A2。

环境要素筛选认为必要时,应增设单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1.0.7对于公路建设规模较小,沿线环境状况比较简单的二级汽车专用公路及其它有特殊意义的公路,可只编制《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其格式和内容要求及印刷规格见附表A3。

1.0.8评价分为现状评价和预测评价,预测年限取公路竣工投入营运后第7年和第15年。

1.0.9本规范按现行国家标准编制,当新的国家标准颁布后,自动替换。

2社会环境影响评述2.1 社区发展的影响2.1.1 评述范围:应是建设项目沿线的实际影响范围。

当实际影响范围难以确定时,宜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所规定的直接影响区域作为实际范围。

2.1.2 评述内容:社区概况、人口结构、经济发展、路线对两侧交往的阻隔等。

2.1.3 社区现状调查及影响分析2.1.3.1 调查建设项目沿线的社区划分(以县或地、市为单位)、隶属管辖、地理位置、社区面积,评述建设项目对其影响。

2.1.3.2 调查社区人口结构及影响分析1. 调查社区内的人口分布、数量、劳力、文化结构及人口自然增长率。

环评审批阶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原则

环评审批阶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原则

环评审批阶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原则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对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成为了一个重要的环节。

环评审批阶段涉及到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和控制,以确保项目在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对环境的影响最小化。

在进行环评审批时,有一些原则必须要遵循和考虑到。

本文将探讨环评审批阶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的原则以及其重要性。

环保法律法规是环评审批阶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的基础。

环评审批机构在进行审批时需遵循国家和地方的环保法律法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

这些法规对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的要求和程序有详细的规定,根据这些法规,环评审批机构能够在审批过程中对项目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和控制。

合理性和科学性是环评审批的原则之一。

在进行环评审批时,需要确保评估和控制环境影响的程序具备合理性和科学性。

评估程序应该是科学的,依据充分的数据和研究结果进行。

控制措施应该是有效的,并且能够充分保护环境资源,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只有遵循合理和科学的原则,环评审批才能真正发挥作用。

公众参与是环评审批的重要原则之一。

让公众参与环评审批的过程能够增加公众对建设项目的了解和关注,提高环保意识和参与度。

公众可以在环评公示期内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环评审批机构的工作。

公众参与的过程需要开放、透明和公正,这样才能充分发挥公众对环保工作的监督作用。

公众的参与能够有效地提高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质量。

可持续发展是环评审批的指导原则之一。

可持续发展要求项目在建设和运营过程中既要满足当前的社会经济需求,又要保护和维护环境资源,确保不破坏自然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

在进行环评审批时,需要充分考虑项目的可持续性,评估项目对环境的长期影响,并提出相应的措施和建议。

只有在确保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才能让项目的环境保护审批真正发挥作用。

在进行环评审批阶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时,必须遵循合法合规的原则。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关于征求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保局,审批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规范全省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对标先进省份,创新环评审批、环保验收监管机制,服务“放管服”审批改革,指导全省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范、有序运行,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印发给你们,请于10月28日前文字反馈省环保厅环评处(电子版传邮箱)。

联系人:何素娟曹子洲87908515(传真)87802168电子邮箱:huanpingchu2017@ 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河北省环境保护厅2017年10月20 日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规范全省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指导全省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范、有序运行,特制定本工作指引(试行)。

第一部分建设项目环评价文件审批一、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行为,提高审批行为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制定本指引。

二、本指引所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下简称“环评文件”),是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三、按照《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规定,建设单位须在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完成环评文件报批。

四、环评文件依法受理后,遵循公开公正、限时办结原则,依法作出准予、不予批准的行政许可决定。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管理,明确审批权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和《XX省环境保护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适用本办法。

有关海洋工程和军事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原则上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和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程度等确定,省、市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四条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参与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工作,并依法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原则上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二)跨市县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环境保护部、省政府确定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

第六条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原则上负责审批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建设项目。

设区的地级市政府可根据XX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规定权限和实际情况,制订、发布本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并抄送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涉及环境敏感区、社会关注度高,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超越审批权限、违反法定程序或条件作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撤销或者责令其撤销审批决定,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九条XX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发布,并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2022年-2023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之环评法律法规高分通关题库A4可打印版

2022年-2023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之环评法律法规高分通关题库A4可打印版

2022年-2023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之环评法律法规高分通关题库A4可打印版单选题(共30题)1、某省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了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综合规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有关文件,该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进行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规划的机关提出( )。

A.环境影响报告书B.环境影响报告表C.环境影响登记表D.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答案】 A2、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不属于事中监督管理内容的是()A.施工期环境管理和环境监测开展情况B.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和排污许可证的实施情况C.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及落实相应改进措施的情况D.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遵守情况和环境保护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落实情况【答案】 C3、国家重点原油输送项目涉及基本农田转用为建设用地,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有权批准该项目占用基本农田。

A.国务院B.各级人民政府C.该区的市级人民政府D.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答案】 A4、根据自然保护区条例,自然保护区内()。

A.可以放牧,砍柴B.可以采药C.可以狩猎、捕捞D.禁止开矿、采石【答案】 D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关于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处理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的规定,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A.禁止将放射性固体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和处置B.专门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单位,须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许可证C.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对其按规定送交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处置的放射性固体废物承担处置费用D.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直接将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理单位处置【答案】 D6、(2021年真题)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不属于环境影响评价信用管理对象失信行为的是( )。

A.未按规定将相关资料存档B.由两家以上单位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C.因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问题受到通报批评D.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主要编制人员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答案】 D7、某城市拟新建燃煤热电联产项目,目前该城市区域颗粒物超标,根据《火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原则(试行)》,()符合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原则。

19个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汇编

19个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汇编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项目产生的渗滤液、车辆清洗废水以 及其他废水等应进行收集处理,外排废水应达标排放。根据环境保 护目标敏感程度、水文地质条件等,采取分区防渗等措施有效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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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水污染。 第八条 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窑灰、灰渣、
收集的粉尘、滤袋、废旧耐火砖、废石等固体废物立足综合利用, 采取有效措施提高综合利用率。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贮存 和处理处置应符合相关污染控制技术规范、标准及环境管理要求。
第六条 污染物排放总量满足国家和地方的总量控制指标要求, 有明确的总量来源及具体的平衡方案。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 标原则上从本行业、本集团削减量获得,热电联产机组供热部分总 量指标可从其他行业获取。
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区和某项主 要污染物上一年度年平均浓度超标的地区,不得作为主要污染物排 放总量指标跨行政区调剂的调入方接受其他区域的主要大气污染物 排放总量指标。不予批准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未完 成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地区的火电项目。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项目的固体废物贮存、预处理等设施 产生的废气以及旁路放风废气应进行有效控制与治理,符合《水泥 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30485)、《水泥窑协同处 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662)要求。
第七条 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 原则,设立完善的废水收集、处理、回用系统,提高水循环利用率, 减少废水外排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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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
第一条 本原则适用于各种容量的燃煤(含煤矸石)、燃油、燃 气、燃油页岩、燃石油焦的火电(含热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文件的审批,以生物质、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主要燃料的发电项 目除外。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指在国家规划和控制下垦造的、用于汽车通行的特定道路。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充分考虑环境保护要求,建设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第三条进行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前,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按照规定提交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包括项目的环境基线、环境影响预测、环境保护措施等内容,并经有关环境管理部门审核。

第四条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充分考虑周边地区的生态环境、水体、空气质量、声环境、生物多样性等因素的影响。

评价报告应明确项目可能产生的污染物种类、排放量,以及采取的相应防治措施。

第五条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向公众公开,接受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环境管理部门应当将评价结果告知申请人,并根据评价结果对项目进行调整,确保环境保护要求得到满足。

第三章施工阶段的环境保护第六条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在施工阶段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对环境的影响。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并执行环境保护方案,按照规定进行施工管理。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的废弃物进行分类收集、储存和处置。

废弃物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要求进行合理处置,并及时清除施工现场上的垃圾,保持施工环境清洁。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施工活动对土壤、水体和空气造成污染。

必要时,应进行监测,确保施工过程中环境质量达标。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合理利用水资源,严控用水总量和出水污染物排放量,做到节约用水、合理排放。

必要时,应当采取水质净化措施,提高排放水质量。

第四章运营阶段的环境保护第十条高速公路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责任制,制定并执行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运营单位应当配备专业环境保护人员,负责环境监测、数据记录和报送等工作。

第十一条高速公路运营单位应当建立监测系统,对运营阶段产生的噪声、大气污染物、水质等环境要素进行定期监测,确保环境质量不低于相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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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7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第一条本原则适用于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第二条项目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符合相关公路网规划、规划环评及审查意见要求。

第三条项目选址选线及施工布置不得占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永久基本农田等依法划定禁止开发建设的环境敏感区。

第四条项目经过声环境敏感目标路段,优化线位,分情况采取降噪措施,有效控制噪声影响。

施工期应合理安排施工时段,选用低噪声施工机械以及隔声降噪措施,避免噪声扰民。

结合实际情况采用合理工程形式,采取低噪声路面技术、设置减速禁鸣标志等措施降低噪声源强。

对预测超标的声环境敏感目标采取设置声屏障、安装隔声窗、搬迁或功能置换等措施。

声环境质量达标的,项目实施后声环境质量原则上仍须达标;声环境质量不达标的,须强化噪声防治措施,确保项目实施后声环境质量不恶化。

项目经过规划的居民住宅、教育科研、医疗卫生等噪声敏感建筑物用地路段,预留声屏障等噪声治理措施实施条件。

结合噪声预测结果,对后续规划控制提出建议。

第五条项目经过耕地、林地集中路段,结合工程技术经济条件采取增大桥隧比、降低路基、收缩边坡等措施。

合理控制取弃土场数量。

对取弃土场、临时施工场地、施工便道等采取防治水土流失和生态恢复措施,有效减缓生态影响。

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要湿地等生态敏感区的,应优化线位、工程形式和施工方案,结合生态敏感区的类型、保护对象及保护要求,采取有针对性的保护措施,减缓不利环境影响。

对重点保护及珍稀濒危野生动物重要生境、迁徙行为造成影响的,采取优化工程形式和施工方案、合理安排工期、设置野生动物通道、运营期灯光及噪声控制以及栖息地恢复、生态补偿等措施;对古树名木、重点保护及珍稀濒危植物造成影响的,采取避让、工
程防护、异地移栽等措施,减缓对受影响动植物的不利影响。

第六条项目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Ⅰ类、Ⅱ类敏感水体时,优化工程设计和施工方案,施工期和运营期废水、废渣不得排入上述敏感水体。

沿线产生的污水经处理满足标准后回用或排放。

隧道工程涉及生态敏感区、居民取水井、泉或暗河的,采取优化施工工艺、开展地下水环境监控、制定应急预案等措施,减缓对地表植被和居民饮水造成的不利影响。

第七条隧道进出口或通风竖井以及排风塔临近居民区或环境敏感区的,应采用优化布局或采取大气污染治理措施,减缓环境影响。

沿线供暖设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应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沿线产生的固体废物分类妥善处置。

第八条对于存在环境污染风险路段,在确保安全和技术可行的前提下,采取加装防撞护栏、设置桥(路)面径流收集系统和收集池等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提出环境风险防范应急预案的编制要求,建立与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和受影响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

第九条改、扩建项目应全面梳理现有工程存在的环保问题,
提出整改措施。

第十条按导则及相关规定要求制定生态、噪声、水环境等的监测计划,根据监测结果完善环境保护措施。

明确施工期环境监理、运营期环境管理的要求。

第十一条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深入论证,确保其科学有效、切实可行,合理估算环保投资,明确了措施实施的责任主体、实施时间、实施效果。

第十二条按相关规定开展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十三条环评文件编制规范,符合资质管理规定和环评技术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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