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保部第5号令)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公示:年产2000吨α-乙酰基-γ-丁内酯、1200吨5-氯-2-戊酮项目第1章 总论环评报告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公示:年产2000吨α-乙酰基-γ-丁内酯、1200吨5-氯-2-戊酮项目第1章总论环评报告1 总论1.1 编制依据1.1.1 法律法规(1)山东洪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000吨α-乙酰基-γ-丁内酯、1200吨5-氯-2-戊酮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委托书;(2)东明县环保局《关于山东洪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000吨α-乙酰基-γ-丁内酯、1200吨5-氯-2-戊酮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标准的意见》;(3)山东洪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厂区土地证;(4)拟建工程固废处置文件;(5)公众参与证明。
1.2 评价目的、指导思想和评价重点1.2.1 评价目的通过对现有工程现场勘查、分析,查找现有工程存在的环境问题,提出“以新带老”措施;通过对拟建项目厂址周围环境现状的调查、监测,掌握评价区域内的环境质量现状;通过工程分析,分析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环节和排放量,结合项目所在地区环境功能区划要求,预测工程建成后对环境的影响范围和程度,论证工程拟采取的环保治理措施的技术经济可行性与合理性,从环保角度上提出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及减轻污染的对策及建议,为本工程环保设施的设计和环境保护决策部门提供科学依据,使工程建设达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1.2.2 指导思想根据项目特点,抓住影响环境的主要因子,有重点地进行评价;评价方法力求科学严谨,实事求是;分析论证力求客观公正;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城市总体规划、环境功能要求、清洁生产、达标排放、总量控制以及公众参与的原则;提出的环保措施力求技术可靠、经济合理;充分利用已有数据,在保证报告书质量前提下,尽量缩短评价周期。
1.2.3评价重点根据项目的排污特点及周边地区的环境特征,本次评价在工程分析基础上以地下水影响评价、风险评价、污染防治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为重点,并关注公众参与的意见。
1.3 环境影响因素的识别与评价因子的确定1.3.1 环境影响因子的识别与确定根据项目污染物排放情况和区域环境状况,本次评价分为施工期和运营期。
公路工程路堑高边坡施工安全风险专项评估

公路工程路堑高边坡施工安全风险专项评估广东省龙川至怀集高速公路TJxx合同段路堑高边坡工程施工安全专项风险评估报告编制:复核:审核:中铁xx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龙川至怀集高速公路TJxx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二○一五年十二月二日评估小组人员名单技术专家人员名单广东省龙川至怀集公路TJ16合同段编制说明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高速公路路堑高边坡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指南(试行)》交安监发[2014]266号文件,自2015年3月1日起,凡列入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的新建、改建、扩建高速公路,在施工阶段应进行路堑高边坡施工安全风险评估。
本报告主要是依据《广东省龙川至怀集公路TJ01-TJ16合同段路堑高边坡施工安全总体风险评估报告》(修编稿),评估方法采用《指南》中推荐的标指体系法,确定了TJ16合同段(K121+420-K127+654)范围内的9处Ⅲ级和1处Ⅳ级的风险等级的高边坡进行专项风险评估,并提出了风险控制对策及建议,编制完成本评估报告。
目录1 编制依据 01.1 项目风险管理方针及策略 01.2 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 02 工程概况 (2)2.1 工程简介 (2)2.2 施工环境 (8)3 评估过程和评估方法 (9)4 评估内容 (10)4.1 施工作业程序分解 (10)4.2 风险源普查 (11)4.3 风险分析 (13)4.4 风险估测 (17)4.5 重大风险源估测 (21)4.6 事故严重程度评定 (42)4.7 风险大小评估结果 (42)5风险控制 (43)5.1 风险接受准则 (43)5.2 风险分级管理措施 (43)5.3 风险源对策措施 (44)6评估结论 (53)6.1 评估结论 (53)6.2 风险预控措施建议 (53)路堑高边坡工程施工安全专项风险评估报告1 编制依据1.1 项目风险管理方针及策略1.1.1 项目风险管理方针项目风险管理是为了最好地实现项目的安全管理目标,风险识别、风险估测、风险评价和风险预控是项目风险管理的重要内容。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管理,明确审批权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和《XX省环境保护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适用本办法。
有关海洋工程和军事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原则上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和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程度等确定,省、市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四条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参与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工作,并依法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原则上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二)跨市县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环境保护部、省政府确定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
第六条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原则上负责审批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建设项目。
设区的地级市政府可根据XX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规定权限和实际情况,制订、发布本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并抄送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涉及环境敏感区、社会关注度高,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超越审批权限、违反法定程序或条件作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撤销或者责令其撤销审批决定,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九条XX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发布,并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关于环境保护部公告7号令

环境保护部公告
公告2009年第7号
关于发布《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
建设项目目录》及《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
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现将《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09年本)》(见附件一)及《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09年本)》(见附件二)予以公告。
自2009年3月1日起实施。
附件:1.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09年本)
2.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09年本)
二○○九年二月二十日主题词:环保建设项目环评目录公告
附件1:
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09年本)
注:本附录中项目未注明新建、扩建或技术改造的,包括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
附件2:
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09年本)
注:本附录中项目未注明新建、扩建或技术改造的,包括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管理办法(试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环发[2015]169号
【发布部门】环境保护部
【发布日期】2015.12.18
【实施日期】2016.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环发[2015]169号)
机关各部门,环境保护部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为督促地方政府履行环境保护责任,集中解决突出环境问题,推动区域环境质量的改善,规范区域限批管理,根据《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我部制定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管理办法(试行)
环境保护部
2015年12月18日
附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履行环境保护责任,集中解决突出环境问题,推动区域环境质量改善,根据《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文件有关区域限批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部实施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区域限批。
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区域限批,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区,环境保护部暂停审批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对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水。
甘肃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的通知

甘肃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9.02.01•【字号】甘环发[2009]23号•【施行日期】2009.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的通知(甘环发〔2009〕23号)各市、州环保局:《甘肃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已经省环境保护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甘肃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二〇〇九年二月一日附件:甘肃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为在当前经济形势下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明确审批权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环境保护部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类型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1)全省总投资在40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不包括由国家环境保护部审批的建设项目;(2)有色金属冶炼、钢铁、电石、铁合金、焦炭、垃圾焚烧及发电、制浆造纸、石化、化工、电镀、印染、麦芽、淀粉、酿造、味精、柠檬酸、酶制剂、酵母等对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3)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输变电工程、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4)生物制品、含有放射科的大型综合医院和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放射性废物处置工程建设项目;(5)矿产资源开发及水电建设项目;(6)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二、总投资在40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根据国家环境保护部第2号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分类管理名录》应该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都由市、州或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环境影响登记表。
三、房地产开发、宾馆、酒店、办公用房、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疗养院、福利院、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影剧院、音乐厅、文化馆、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批发市场、零售市场、餐饮场所、娱乐场所、洗浴场所、公交枢纽、大型停车场、长途客运站、加油加气站、洗车场、城市管网建设、城市道路及绿化工程、仓储、城镇河道及湖泊整治等社会事业与服务业项目不论投资规模,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都由市、州或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6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已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务会议于2005年7月21日修订通过。
现予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1999年3月30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解振华二○○五年八月十五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维护环境影响评价行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以下简称“评价资质"),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查合格,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内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
第三条评价资质分为甲、乙两个等级。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确定评价资质等级的同时,根据评价机构专业特长和工作能力,确定相应的评价范围.评价范围分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11个小类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2个小类(附件一).第四条取得甲级评价资质的评价机构(以下简称“甲级评价机构”),可以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评价范围之内,承担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制工作。
取得乙级评价资质的评价机构(以下简称“乙级评价机构"),可以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评价范围之内,承担省级以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制工作。
第五条国家对甲级评价机构数量实行总量限制.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业务的需求等情况确定不同时期的限制数量,并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机构,按照其提交完整申请材料的先后顺序作出是否准予评价资质的决定.第六条资质证书包括正本和副本,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统一印制并颁发。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发布单位】环境保护部【发布文号】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发布日期】2009—01—16【生效日期】2009—03-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已于2008年12月11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二○○九年一月十六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提高审批效率,明确审批权责,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均应按照本规定确定分级审批权限。
有关海洋工程和军事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执行。
第三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工作。
第四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原则上按照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及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性质和程度确定。
第五条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下列类型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三)由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的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第六条环境保护部可以将法定由其负责审批的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委托给该项目所在地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并应当向社会公告。
受委托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环境保护部的名义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受委托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环境保护部应当对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委托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审批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监督员培训教材之建设部5号令解读
5号部令主要内容解读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主管部门实 施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 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规定。
5号部令主要内容解读
第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 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 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工程质量 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 量监督机构(以下简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 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本行政区 域内监督机构每三年进行一次考核。监督机构经 考核合格后,方可依法对工程实施质量监督,并 对工程质量监督承担监督责任。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 管部门应当每两年对监督人员进行一次岗位考核, 每年进行一次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培训,并适时 组织开展继续教育培训。 第十六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监 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考核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省厅53号文关于监督人员
(二)县级监督机构的监督人员: 1.具有工程类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2.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具有5年以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或设计、施工、监理等工 作经历; 4.技术负责人应具备工程类中级或以上技术职称,大学专科 或以上学历,连续从事建设工程管理工作8年以上; 5.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取得注册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结构工程师等工程类 国家执业资格证书的,可不受本条(一)(二)条款中1、2 条件限制。连续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满15年且具有中 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可不受本条(一)(二)条款中1 条件限制。
河南省实施办法(53号文)对应变化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审批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
关于印发《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审批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 年本)》的通知
(苏环发〔2015〕3 号)
(三)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且按规定应当编制环 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按规定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除 外);
(四)跨省辖市行政区域的项目; (五)由省政府及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且按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 书的项目; (六)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述原则制定省级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 件的建设项目目录,并可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适时调整,报省人民政府批 准后发布。 第六条 国家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限之外的建设项目环 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由省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具体项目目录由省辖市 人民政府制订、发布,并抄送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其中以下 3 类项目 必须由省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由省人民政府及省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且按规定应当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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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装箱专用码头:在沿海(含长江南京及以下)建设的年吞吐能力 100 万标准箱及以上项目。
内河航运:跨省(区、市)高等级航道的千吨级及以上航电枢纽项 目。
民航:新建运输机场项目。 四、原材料 稀土、铁矿、有色矿山开发:稀土矿山开发项目。 石化: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不包括列入国务院批准的国家 能源发展规划、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的扩建项目)。 化工:年产超过 20 亿立方米的煤制天然气项目;年产超过 100 万吨 的煤制油项目;年产超过 100 万吨的煤制甲醇项目;年产超过 50 万吨的 煤经甲醇制烯烃项目。 五、社会事业 主题公园:特大型项目。 六、核与辐射 除核电厂外的核设施:全部(包括核设施范围内的有关科研实验 室)。 放射性:铀(钍)矿及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伴生放射性 矿开发利用项目。 电磁辐射设施: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电磁辐射设施及工 程。 七、绝密工程 全部项目。 八、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其他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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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
第5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已于2008年12月11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
二○○九年一月十六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提高审批效率,明确审批权责,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均应按照本规定确定分级审批权限。
有关海洋工程和军事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执行。
第三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工作。
第四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原则上按照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及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性质和程度确定。
第五条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下列类型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由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
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的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第六条环境保护部可以将法定由其负责审批的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委托给该项目所在地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并应当向社会公告。
受委托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环境保护部的名义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受委托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环境保护部应当对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委托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审批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的目录、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的目录,由环境保护部制定、调整并发布。
第八条第五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参照第四条及下述原则提出分级审批建议,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抄报环境保护部。
(一)有色金属冶炼及矿山开发、钢铁加工、电石、铁合金、焦炭、垃圾焚烧及发电、制浆等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批。
(二)化工、造纸、电镀、印染、酿造、味精、柠檬酸、酶制剂、酵母等污染较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级或地级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批。
(三)法律和法规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环
境保护部门审批。
第十条下级环境保护部门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条件做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依法撤销或者责令其撤销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条件做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二)对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条件做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直接责任人员,建议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2002年11月1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