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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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

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
第四十八条 从事加工、包装、检验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患有传染病、皮肤病或外伤性疾病等不得从 事直接接触药材的工作。生产企业应配备专人负责环境卫生及个人卫生检查。
第四十九条 对从事中药材生产的有关人员应定期培训与考核。
第五十条 中药材产地应设厕所或盥洗室,排出物不应对环境及产品造成污染。
第五十一条 生产企业生产和检验用的仪器、仪表、量具、衡器等其适用范围和精密度应符合生产和检验的 要求,有明显的状态标志,并定期校验。
第四十一条 质量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环境监测、卫生管理; (二)负责生产资料、包装材料及药材的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三)负责制订培训计划,并监督实施; (四)负责制订和管理质量文件,并对生产、包装、检验等各种原始记录进行管理。 第四十二条 药材包装前,质量检验部门应对每批药材,按中药材国家标准或经审核批准的中药材标准进行 检验。检验项目应至少包括药材性状与鉴别、杂质、水分、灰分与酸不溶性灰分、浸出物、指标性成分或有效成 分含量。农药残留量、重金属及微生物限度均应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 检验报告应由检验人员、质量检验部门负责人签章。检验报告应存档。 第四十四条 不合格的中药材不得出场和销售。
(七)半野生药用动植物指野生或逸为野生的药用动植物辅以适当人工抚育和中耕、除草、施肥或喂料等管 理的动植物种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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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种子、菌种和繁殖材料植物(含菌物)可供繁殖用的器官、组织、细胞等,菌物的菌丝、子实体等; 动物的种物、仔、卵等。
(六)病虫害综合防治从生物与环境整体观点出发,本着预防为主的指导思想和安全、有效、经济、简便的 原则,因地制宜,合理运用生物的、农业的、化学的方法及其它有效生态手段,把病虫的危害控制在经济阈值以 下,以达到提高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之目的。

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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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质量管理 (1)第一节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1)第二节技术规程与标准 (1)第三章机构与人员 (2)第四章设施、设备与工具 (2)第五章生产基地 (2)第一节选址技术规程 (2)第二节生产基地管理 (3)第六章种子种苗与其它繁殖材料 (3)第一节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要求 (3)第二节种子种苗与其它繁殖材料管理 (3)第七章种植与养殖 (4)第一节种植技术规程 (4)第二节种植管理 (4)第三节养殖技术规程 (5)第四节养殖管理 (5)第八章采收与产地初加工 (6)第一节技术规程 (6)第二节采收管理 (6)第三节产地初加工管理 (6)第九章包装、放行与储运 (7)第一节技术规程 (7)第二节包装管理 (7)第三节放行与储运管理 (7)第十章文件 (8)第十一章质量检验 (8)第十二章自检 (9)第十三章投诉与召回 (9)第十四章附则 (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中药材生产,保证中药材质量,促进中药材生产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范是优质中药材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适用于中药材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采用种植、养殖方式生产中药材的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发展理念)企业应当按照本规范要求组织中药材生产,保护野生中药材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中药材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诚信原则)企业应当坚持诚实守信,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

第二章质量管理第一节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第五条(质量管理体系)企业应当根据中药材生产特点,明确影响中药材质量的关键环节,开展质量风险评估,制定有效的生产管理与质量控制、预防措施。

第六条(六统一)企业应当统一规划生产基地,统一供应种子种苗或者其它繁殖材料,统一供应化肥、农药或者饲料、兽药等投入品,统一种植或者养殖技术规程,统一采收与产地初加工技术规程,统一包装与贮藏技术规程。

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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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国家药监局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发布《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2022年第2 2号)发布时间:2022-03-17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推进中药材规范化生产,保证中药材质量,促进中药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中药材规范化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适用于中药材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采用种植(含生态种植、野生抚育和仿野生栽培)、养殖方式规范生产中药材的全过程管理,野生中药材的采收加工可参考本规范。

第三条实施规范化生产的企业应当按照本规范要求组织中药材生产,保护野生中药材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中药材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企业应当坚持诚实守信,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

第二章质量管理第五条企业应当根据中药材生产特点,明确影响中药材质量的关键环节,开展质量风险评估,制定有效的生产管理与质量控制、预防措施。

第六条企业对基地生产单元主体应当建立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实现关键环节的现场指导、监督和记录;统一规划生产基地,统一供应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统一肥料、农药或者饲料、兽药等投入品管理措施,统一种植或者养殖技术规程,统一采收与产地加工技术规程,统一包装与贮存技术规程。

第七条企业应当配备与生产基地规模相适应的人员、设施、设备等,确保生产和质量管理措施顺利实施。

第八条企业应当明确中药材生产批次,保证每批中药材质量的一致性和可追溯。

第九条企业应当建立中药材生产质量追溯体系,保证从生产地块、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种植养殖、采收和产地加工、包装、储运到发运全过程关键环节可追溯;鼓励企业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设追溯体系。

第十条企业应当按照本规范要求,结合生产实践和科学研究情况,制定如下主要环节的生产技术规程:(一)生产基地选址;(二)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要求;(三)种植(含生态种植、野生抚育和仿野生栽培)、养殖;(四)采收与产地加工;(五)包装、放行与储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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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 .........................................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二章质量管理 ..................................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一节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二节技术规程与标准 ....................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三章机构与人员 ..............................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四章设施、设备与工具 ...................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五章生产基地 ..................................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一节选址技术规程 ........................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二节生产基地管理 ........................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六章种子种苗与其它繁殖材料 ........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一节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要求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二节种子种苗与其它繁殖材料管理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七章种植与养殖 ..............................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一节种植技术规程 ........................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二节种植管理 ................................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三节养殖技术规程 ........................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四节养殖管理 ................................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八章采收与产地初加工 ...................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一节技术规程 ................................ 错误!未指定书签。

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是为了保障中药材生产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问题,制定的一套管理标准和规范。

下文将从生产环境、原材料选用、生产工艺、质量控制等方面,对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进行详细阐述。

一、生产环境管理1. 中药材生产场所应具备良好的通风、照明和排水条件,做好防潮、防尘措施,确保生产场所的卫生和安全。

2. 生产场所应定期进行清洁消毒和灭鼠、灭虫工作,严禁使用有毒有害物品。

3. 中药材的存储和仓库管理应遵循相应的规范,定期检查药材的储存条件、保存期限和资料记录。

二、原材料选用1. 选择优质、无虫害、无霉变、无杂质等病虫有机原料。

2. 选用无农药残留的优质原料,并进行必要的检测和记录。

3. 严禁使用过期、霉变、虫蛀等有问题的原料。

4. 原材料应按照药材品种、规格、产地等进行分类、编号和记录,确保其可追溯性。

三、生产工艺1. 遵循中药材的传统生产工艺和标准操作步骤,确保生产过程的合理性和稳定性。

2. 生产过程中要保持良好的卫生环境,避免交叉污染和交叉感染。

3. 严格控制生产设备和工具的清洁卫生,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和消毒。

四、质量控制1. 采用先进的质量控制方法,确保中药材的质量稳定和安全。

2. 对中药材进行理化指标、微生物指标、农药残留和有害物质等方面的检测,保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3. 建立完善的质量记录和档案管理制度,对每一批次的中药材进行详细的记录和保存。

4. 对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发现、记录,并进行相应的处理和改善。

五、质量管理与溯源追溯1. 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管理人员的组织和培训、质量标准的制定和执行等工作。

2. 中药材的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建立质量档案和检测记录,确保质量可追溯。

3. 对中药材的产地、采收、加工等信息进行档案记录,确保追溯其溯源信息,实现从源头到终端的全程追溯。

综上所述,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旨在从生产环境、原材料选用、生产工艺、质量控制等多个方面对中药材生产进行规范和管理,以保证中药材的质量和安全问题,在满足市场需求的同时,保障人们的用药安全。

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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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药材及饮片质量标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2、中药材和中药饮片质量检验应执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并应执行产地标准、企业标准和中药饮片炮制规范。

3、所有原料均应按批次取样并由中药饮片质量检验机构进行全项检验。

4、购进中药材时应有包装、标签、说明书等完整的证明文件。

包装应完好无损。

5、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应按品种分别堆放,注意避免受潮和污染。

6、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按性状分为类别,原则上应按药用部位或加工的品种分类存放。

7、不同生产年度和不同产地的同一品种,应采用不同的包装材料,如塑料袋、铝箔袋等包装,防止虫蛀、霉变、污染等。

1.1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鉴定与检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及其有关的炮制规范等进行。

1.2在处方中使用的饮片,须按照传统经验方法进行鉴定。

检查数量:每张处方用饮片不得少于3种,但特殊情况下可不限定种类。

1.3检验项目:对每批入库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进行感官性状检查,依据经验进行外观鉴别,根据性状特征确定该品种的内在品质。

必要时应检查薄层色谱等辅助鉴别方法,并做记录。

检查数量:每个批号100份。

具体参见各品种剂型检验项目。

1.4实施药品抽检计划时,应重点抽检品种,并选择供货单位多、使用量大的产品,控制抽检率。

抽检中药饮片数量应当不少于10份(包),并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

检查数量:抽样总数不得少于2份。

经国家或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的中药饮片,可不再检验,其生产、销售记录作为药品质量档案保存。

复检样品须经质量管理机构认定的药检机构检验,检验结果与上次检验不得超过一年。

1.5按品种分类检查,采集的样品应充分反映其质量特征。

除另有规定外,应采集该品种中两份以上的样品。

1.6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性状检查:表面有异常色泽、斑点、气味的药材或饮片应在专门场所或设备内进行显微检查。

1.7检验完成后,检验人员应签字并加盖检验印章。

检验记录及报告应完整。

药品生产、流通企业应建立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验收、养护、出库复核、购进退货、质量事故、不良反应、检验报告、验收记录等管理制度。

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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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采收与初加工
野生或半野生药用动植物采集,应 坚持“最大持续产量”原则,即不危害生 态环境,可持续生产〔采收〕的最大产量。 有打算进展野生抚育、轮采与封育,确定 适宜采收期、采收年限和采收方法
采收机械、器具应保持清洁,无污 染
药用局部采收后,应经拣选、清洗 切制或修整等加工,需枯燥的应承受适宜 方法和技术快速枯燥
按药物特性选制剂型包括扬长、避短,保 效三类状况
1〕扬长
通过合理剂型的选制,使药物有效成 份得到最大限度发挥
如动物中的骨、角、皮、甲类、质地 坚实,短时煎不易煎出其有效成份,磨粉 服用又不易被机体吸取,假设制成胶剂, 便有利吸取,能使其药效充分发挥出来
2〕避短
通过剂型选择来消退或缓解某些药 物的毒性或副作用
对种子、菌种和生殖材料在生产、储 运过程中应实行检验和检疫制度;对动物 应按习性进展药用动物的引种及驯化。加 强中药材良种选育、配种工作,建立良种 生殖基地,爱护药用动植物种质资源
3.药用植物栽培
依据药用植物生产发育要求确定栽培 区域,制定种植规程
依据养分特点及土壤供肥力量,确定 施肥种类、时间和数量,施用肥料的种类 以有机肥为主,允许施用经充分腐熟到达 无害化卫生标准的农家肥
2.开展临床制剂争论
近年中药新剂型大量涌现,品种不断增多 同时中药加西药的成方制剂日益增多,中药临 床药学工作者有责任亲密关注其临床效应,进 一步作出正确评价,为临床供给最正确中药剂 型
中药剂型与疗效关系探讨
《神农本草经》云,“药性有宜丸者,有 宜散者,宜水煮者,宜膏煎者,并随药性,不 得违越”
药物有不同性能,据各自特性制成不同剂 型,为的是扬其长而避其短,以猎取更佳疗效
如丸剂,古人云:“丸者,缓也”。 将某些含毒性的药物制成蜜丸,糊丸等 剂型,使其缓效,可避开中毒,且削减 对胃肠道的刺激。如用于攻逐冷积的三 物备急丸之所以选择蜜丸剂型,就因其 含峻泻药巴豆霜。而像水银之类大毒药 物,则宜制成丹剂,以降低其毒性而增 加其疗效

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第十四章附则25
总则第一章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规范中药材生产,保
证中药材质量,促进中药材生产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制定本规
范。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规范是优质中药材生产和质量管理的
基本要求,适用于中药材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采用种
植、养殖方式生产中药材的全过程管理。
存的适宜条件,保证种子种苗或者其它繁殖材料的质量可控。
第二节种子种苗与其它繁殖材料管理
第四十五条(种质使用)企业在一个中药材生产基地应当只
使用一种经鉴定符合要求的物种,防止其它种质的混杂和混
入; 鼓励企业提纯复壮种质,优先采用经国家有关部门鉴定,
性状整齐、稳定、优良的选育新品种。
第四十六条(种质鉴定)企业应当鉴定每批种子种苗或者其
及时清洁;
(二)采收和清洁、干燥等初加工设备不得对中药材质量产
生不利影响;
应当有明显大型生产设备、检验检测设备和仪器,三()
的状态标识,要有使用记录。生产基地第五章第一节
选址技术规程第三十条(环境保护要求)生产基地选址和建
设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第三十一条(范围)企业应当根据种植中药材的生长发育习
实践和科学研究情况,制定相应的中药材生产技术规程:
生产基地选址技术规程;一) (种子种苗与其它繁殖材料要
求;) (二 种植、养殖或者野生抚育技术规程;) (三 采收
与产地初加工技术规程;) (四 包装、 放行与储运技术规程。
(五)第十六条(中药材质量标准)企业应当制定中药材销售
的质量标准,标准不能低于现行法定标准。
危害规律等采取的防治方法;
(七)肥料、农药使用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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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质量管理 (1)第一节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1)第二节技术规程与标准 (1)第三章机构与人员 (2)第四章设施、设备与工具 (2)第五章生产基地 (2)第一节选址技术规程 (2)第二节生产基地管理 (3)第六章种子种苗与其它繁殖材料 (3)第一节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要求 (3)第二节种子种苗与其它繁殖材料管理 (3)第七章种植与养殖 (4)第一节种植技术规程 (4)第二节种植管理 (4)第三节养殖技术规程 (5)第四节养殖管理 (5)第八章采收与产地初加工 (6)第一节技术规程 (6)第二节采收管理 (6)第三节产地初加工管理 (6)第九章包装、放行与储运 (7)第一节技术规程 (7)第二节包装管理 (7)第三节放行与储运管理 (7)第十章文件 (8)第十一章质量检验 (8)第十二章自检 (9)第十三章投诉与召回 (9)第十四章附则 (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中药材生产,保证中药材质量,促进中药材生产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范是优质中药材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适用于中药材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采用种植、养殖方式生产中药材的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发展理念)企业应当按照本规范要求组织中药材生产,保护野生中药材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中药材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诚信原则)企业应当坚持诚实守信,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

第二章质量管理第一节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第五条(质量管理体系)企业应当根据中药材生产特点,明确影响中药材质量的关键环节,开展质量风险评估,制定有效的生产管理与质量控制、预防措施。

第六条(六统一)企业应当统一规划生产基地,统一供应种子种苗或者其它繁殖材料,统一供应化肥、农药或者饲料、兽药等投入品,统一种植或者养殖技术规程,统一采收与产地初加工技术规程,统一包装与贮藏技术规程。

第七条(基本生产条件)企业应当配备与生产基地规模相适应的人员、设施、设备等,确保生产和质量管理顺利实施。

第八条(生产批)企业应当明确中药材生产批,保证每批中药材质量的一致性和可追溯。

第九条(文件记录)企业应当建立文件管理系统,保证全过程关键环节记录完整。

第十条(内部质量保证机制)企业对基地生产单元主体应当建立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实现关键环节的现场指导、监督和记录。

第十一条(追溯体系)企业应当建立中药材生产质量追溯体系,保证从生产地块、种子种苗或者其它繁殖材料、种植养殖、采收和产地初加工、包装、储运到发运全过程关键环节可追溯;鼓励企业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设追溯体系。

第十二条(变更控制)企业应当建立变更控制系统,对影响中药材质量的重大变更进行评估和管理。

第十三条(质量控制系统)企业应当建立质量控制体系,包括相应的组织机构、文件系统以及取样、检验等,确保中药材放行前完成必要检验,质量符合要求。

第十四条(自检)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对本规范实施情况的自检,对影响中药材质量的关键数据定期进行趋势分析和风险评估,确认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采取必要改进措施。

第二节技术规程与标准第十五条(技术规程)企业应当按照本规范要求,结合生产实践和科学研究情况,制定相应的中药材生产技术规程:(一)生产基地选址技术规程;(二)种子种苗与其它繁殖材料要求;(三)种植、养殖或者野生抚育技术规程;(四)采收与产地初加工技术规程;(五)包装、放行与储运技术规程。

第十六条(中药材质量标准)企业应当制定中药材销售的质量标准,标准不能低于现行法定标准。

(一)原则上应当包含药材性状、检查项、理化鉴别、浸出物、指纹或者特征图谱、指标或者有效成分的含量等;(二)原则上应当有中药材农药残留或者兽药残留、重金属及有害元素、真菌毒素等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标准;(三)必要时应当制定采收、初加工、收购等中间环节中药材的质量标准。

第十七条(种子标准)企业应当制定中药材种子种苗或者其它繁殖材料的标准。

第三章机构与人员第十八条(组织方式)企业应当明确中药材生产基地的组织方式,如农场、公司+基地+农户或者合作社等。

第十九条(管理机构)企业应当建立相应的生产和质量管理部门,质量管理部门独立于生产管理部门,行使质量保证和控制职能,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不得相互兼任。

第二十条(管理人员)企业负责人应当对中药材质量负责。

企业应当配备足够数量并具有和岗位职责相对应资质的生产和质量管理人员;生产、质量的管理负责人应当有中药学、药学或者农学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并有中药材生产或者质量管理三年以上实践经验,或者有中药材生产或者质量管理五年以上的实践经验,且经过本规范的培训。

第二十一条(管理职责)生产管理负责人负责种子种苗与其它繁殖材料繁育、田间管理或者药用动物饲养、农业投入品使用、采收与初加工、包装与贮藏等生产活动;质量管理负责人负责质量标准与技术规程制定、检验、产品放行、自检等。

第二十二条(人员培训)企业应当开展人员培训工作,制定培训计划、建立培训档案;对直接从事中药材生产活动的人员应当培训至基本掌握中药材的生长发育习性、对环境条件的要求,以及田间管理或者饲养管理、肥料和农药或者饲料和兽药使用、采收、产地初加工、贮藏养护等的基本要求。

第二十三条(健康管理)企业应当对管理和生产人员的健康进行管理;患有可能污染药材疾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养殖、产地初加工、包装等工作;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中药材养殖控制区域,如确需进入,应当确认个人健康状况无污染风险。

第四章设施、设备与工具第二十四条(设施类别与分布)企业应当建设必要的设施,包括种植或者养殖场地、产地初加工设施、中药材贮藏仓库、质量控制区、临时包装场所、暂存库及生态环境保护设施等;可以集中在一个区域或者分散建设不同设施。

第二十五条(投入品存放设施要求)存放农药、肥料和种子种苗,兽药、生物制品、饲料及添加剂等的场所,能保持存放物品质量稳定和安全;库存情况应当能及时得到管理。

第二十六条(加工设施)分散或者集中加工的产地初加工设施均应当达到生产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不污染和影响中药材质量。

第二十七条(仓库)暂时性或者集中贮藏的中药材仓库均应当符合贮藏条件要求,易清理,不会导致中药材品质下降或者污染;根据需要建设控温、避光、通风、防潮和防虫、鼠禽畜等设施。

第二十八条(质量检验室)质量检验室功能布局应当满足中药材的检验条件要求,应当设置检验、仪器、标本、留样等工作室(柜),并能保证质量检验、留样观察等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十九条(生产工具与设备管理)生产设备、工具的选用与配置应当符合预定用途,便于操作、清洁、维护,并符合以下要求:(一)肥料、农药施用设备、工具使用前应仔细检查、使用后及时清洁;(二)采收和清洁、干燥等初加工设备不得对中药材质量产生不利影响;(三)大型生产设备、检验检测设备和仪器,应当有明显的状态标识,要有使用记录。

第五章生产基地第一节选址技术规程第三十条(环境保护要求)生产基地选址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第三十一条(范围)企业应当根据种植中药材的生长发育习性和对环境条件的要求,制定产地和种植地块或者养殖场所的选址技术规程。

第三十二条(产地选择要求)中药材生产基地一般应当选址于传统道地产区,在非传统道地产区选址,应当提供充分文献或者科学数据证明其适宜性。

第三十三条(地块选择)种植地块应当能满足药用植物对气候、土壤、光照、水分、前茬作物、轮作等的要求;养殖场所应当能满足药用动物对环境条件的各项要求。

第三十四条(环境要求)生产基地周围应当无污染源,远离市区;生产基地环境应当符合国家最新标准,并持续符合标准要求:(一)空气符合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类区要求;(二)土壤符合国家《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的二级标准;(三)灌溉水符合国家《农田灌溉水质标准》,产地初加工用水和药用动物饮用水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三十五条(种植历史)基地选址范围内,企业至少完成一个生长周期中药材种植或者养殖,并有二个收获期中药材质量检测数据并符合企业内控质量标准。

第二节生产基地管理第三十六条(选址)企业应当按照生产基选址技术规程确定产地,明确生产基地规模、种植地块或者养殖场所布局。

第三十七条(布局)生产基地应当规模化,种植地块或者养殖场所可成片集中或者相对分散,鼓励集约化生产。

第三十八条(定位)产地地址应当明确至乡级行政区划;每一个种植地块或者养殖场所应当有明确记载和边界定位。

第三十九条(更换)种植地块或者养殖场所可在生产基地选址范围内更换、扩大或者缩小规模。

第六章种子种苗与其它繁殖材料第一节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要求第四十条(种质要求)企业应当明确使用种子种苗或者其它繁殖材料的基原及种质,包括种、亚种、变种或者变型、农家品种或者选育品种;使用的种植或者养殖物种的基原应当符合法定标准。

第四十一条(品种选育与嫁接)鼓励企业开展中药材优良品种选育,但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禁用人工选育的多倍体或者单倍体品种、种间杂交品种和转基因品种;(二)如需使用非传统习惯使用的种间嫁接材料、人工诱变品种(包括物理、化学、太空诱变等)和其它生物技术选育品种等,企业应当提供充分的风险评估和实验数据证明新品种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

只用于提取单体成分的中药材除外。

第四十二条(种子种苗标准与检测方法)中药材种子种苗或者其它繁殖材料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或者团体标准;没有标准的,企业应当制定标准,明确生产基地使用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的等级,并建立相应检测方法。

第四十三条(繁育加工规程)企业应当建立中药材种子种苗或者其它繁殖材料的良种繁育规程,保证繁殖的种子种苗或者其它繁殖材料符合质量标准。

第四十四条(运输与保存)企业应当确定种子种苗或者其它繁殖材料运输、长期或者短期保存的适宜条件,保证种子种苗或者其它繁殖材料的质量可控。

第二节种子种苗与其它繁殖材料管理第四十五条(种质使用)企业在一个中药材生产基地应当只使用一种经鉴定符合要求的物种,防止其它种质的混杂和混入;鼓励企业提纯复壮种质,优先采用经国家有关部门鉴定,性状整齐、稳定、优良的选育新品种。

第四十六条(种质鉴定)企业应当鉴定每批种子种苗或者其它繁殖材料的基原和种质,确保与种子种苗或者其它繁殖材料的要求相一致。

第四十七条(种子产地)企业应当使用产地明确、固定的种子种苗或者其它繁殖材料;鼓励企业自建良种繁育基地,或者使用具有中药材种子种苗生产经营资质单位繁育的种子种苗或者其它繁殖材料。

第四十八条(基地规模与种子质量)种子种苗或者其它繁殖材料基地规模应当与中药材生产基地规模相匹配;种子种苗或者其它繁殖材料应当由供应商或者中药材企业检测达到质量标准后,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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