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行业商品流通企业财务规章制度
商品流通企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流通企业的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财务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商品流通业务及与之相关的财务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1. 法规遵从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财务政策。
2. 实事求是原则: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财务管理制度。
3. 效益优先原则: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降低成本,增加利润。
4. 内部控制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财务组织架构第四条企业设立财务部,负责企业财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财务部下设以下岗位:1. 财务总监:负责财务部全面工作,组织实施本制度。
2. 财务主管:负责财务部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制度。
3. 会计:负责会计核算、财务报表编制、财务分析等工作。
4. 出纳:负责现金收付、银行结算、财务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财务管理内容第六条资金管理1. 严格执行国家现金管理政策,加强现金收支管理。
2. 合理安排资金使用,确保企业资金周转畅通。
3. 加强应收账款管理,降低坏账风险。
4. 严格控制对外投资,确保投资收益。
第七条成本管理1. 严格执行成本核算制度,加强成本控制。
2. 定期开展成本分析,找出成本节约潜力。
3. 优化采购流程,降低采购成本。
4. 加强存货管理,减少存货损失。
第八条收入管理1. 严格执行收入确认制度,确保收入真实、准确。
2. 加强销售收入管理,提高销售收入质量。
3. 优化销售流程,提高销售效率。
4. 加强售后服务,提高客户满意度。
第九条费用管理1. 严格执行费用报销制度,加强费用控制。
2. 定期开展费用分析,找出费用节约潜力。
3. 优化办公设备、车辆等固定资产管理,降低折旧费用。
4. 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素质,降低人力成本。
第四章内部控制第十条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确保财务活动合规、规范。
第十一条加强财务审批制度,明确审批权限和程序。
商品流通的财务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商品流通企业的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企业财务状况稳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财务管理原则1.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制度。
2. 坚持合规经营,确保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3. 强化风险意识,防范财务风险。
4. 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5. 加强内部控制,确保财务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三、财务管理组织与职责1. 企业应设立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企业财务管理的全面工作。
2. 财务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1)制定和实施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制度执行情况;(2)编制、审核企业财务报表,确保报表真实、准确、完整;(3)负责企业资金筹集、运用、结算和监督;(4)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为企业提供财务支持;(5)负责企业财务分析,提出改进措施。
3. 企业各部门应积极配合财务管理部门开展财务管理工作。
四、财务核算与报告1. 企业应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财务核算,建立健全财务核算体系。
2. 企业财务报表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真实、准确地反映企业财务状况。
3. 财务报表应按月、季、年编制,及时报送企业相关部门。
五、资金管理1. 企业应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合理使用。
2. 资金筹集:企业应合理确定资金需求,通过银行贷款、发行债券、融资租赁等方式筹集资金。
3. 资金运用:企业应优化资金结构,确保资金合理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4. 资金结算:企业应加强资金结算管理,确保结算及时、准确。
六、内部控制1. 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2. 内部控制应涵盖财务活动的各个方面,包括授权审批、职责分离、凭证管理、预算管理等。
3. 企业应定期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及时发现和纠正内部控制缺陷。
七、奖惩与责任追究1. 对在财务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部门给予奖励。
2. 对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降职、撤职等处分。
商贸零售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财务管理工作,规范财务行为,提高公司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财务活动,包括资金管理、费用管理、收入管理、成本管理、资产管理、税务管理等方面。
第二章资金管理第三条公司资金管理应遵循“合规、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资金收支实行统一管理,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进行。
第五条公司设立出纳岗位,负责现金收付、银行存款、票据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公司资金收支必须通过银行账户进行,严禁现金交易。
第七条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编制资金计划,经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公司资金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优先保证公司正常经营资金需求;(二)合理安排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三)严禁违规挪用、占用资金;(四)严格控制对外担保、贷款等风险。
第三章费用管理第九条公司费用管理应遵循“节约、合理、合规”的原则。
第十条公司费用支出实行预算管理,严格按照预算执行。
第十一条公司费用支出应办理报销手续,由经办人、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编制费用预算,经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公司费用支出包括以下内容:(一)办公费用;(二)业务招待费用;(三)差旅费用;(四)其他合理费用。
第四章收入管理第十四条公司收入管理应遵循“真实、准确、及时”的原则。
第十五条公司收入确认应按照国家有关会计准则执行。
第十六条公司收入核算应准确、完整,确保收入真实、合规。
第十七条公司收入包括以下内容:(一)销售商品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其他收入。
第五章成本管理第十八条公司成本管理应遵循“合理、合规、有效”的原则。
第十九条公司成本核算应按照国家有关会计准则执行。
第二十条公司成本包括以下内容:(一)商品采购成本;(二)商品销售成本;(三)其他成本。
第六章资产管理第二十一条公司资产管理应遵循“安全、合规、高效”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公司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等。
零售行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零售行业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规范财务行为,保障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行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涉及财务管理的部门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采购、销售、库存、财务等部门。
第二章财务组织架构第三条企业应设立独立的财务部门,负责全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
财务部门应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务人员,并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第四条财务部门负责人应定期向上级汇报财务状况,并对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三章资金管理第五条资金收支管理1. 企业应建立健全资金收支管理制度,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2. 资金收支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的财务计划执行,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3. 资金收支应通过银行进行,严禁现金交易。
第六条信贷管理1. 企业应合理使用信贷资金,严格按照信贷合同执行还款计划。
2. 信贷资金的使用应与企业的经营计划和财务状况相匹配。
第四章财务报表与核算第七条财务报表编制1. 企业应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编制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
2. 财务报表应真实、准确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第八条财务核算1. 财务核算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确保收入和费用的正确确认和计量。
2. 企业应建立健全成本核算制度,对各项成本进行有效控制。
第五章内部控制第九条内部控制制度1. 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管理的有效性。
2. 内部控制制度应包括授权审批、职责分离、信息反馈等环节。
第十条风险管理1. 企业应定期对财务风险进行评估,制定风险应对措施。
2. 对重大财务风险,应报请董事会或总经理批准。
第六章监督与考核第十一条财务监督1. 企业应设立财务监督机构,对财务活动进行监督。
2. 财务监督机构应定期对财务报表进行审计,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二条财务考核1. 企业应建立财务考核制度,对财务部门和个人进行考核。
商品流通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流通企业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商品流通业务,包括采购、仓储、销售、运输等环节。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明确财务管理的职责、权限和流程,规范财务收支行为,确保企业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财务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企业财务部门负责企业财务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1. 负责编制企业财务计划,组织实施并监督执行;2. 负责企业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合理使用;3. 负责企业成本核算,控制成本费用;4. 负责企业收入、支出、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会计核算工作;5. 负责企业财务报表编制、审核、报送;6. 负责企业财务分析,为企业管理层提供决策依据;7. 负责企业税务筹划,确保企业合法纳税;8. 负责企业内部审计,确保企业财务活动合规。
第三章财务收支管理第五条企业财务收支应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性原则:财务收支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2. 实质性原则:财务收支活动应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企业财务状况;3. 规范性原则:财务收支活动应按照企业内部规定和流程进行。
第六条企业财务收支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财务计划编制与执行;2. 资金筹措与运用;3. 成本费用控制;4. 财务报表编制与审核;5. 财务分析与决策支持;6. 税务筹划与申报;7. 内部审计与合规性检查。
第四章资产管理第七条企业资产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优化配置原则:资产配置应满足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实现资产效益最大化;2. 安全使用原则:资产使用应确保安全、合理,防止损失浪费;3. 责任追究原则:资产损失应查明原因,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条企业资产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固定资产管理;2. 流动资产管理;3. 无形资产管理;4. 投资管理。
第五章财务报告与信息披露第九条企业财务报告应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零售企业完整的财务制度

零售企业完整的财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零售企业的财务管理,保障企业财务安全和稳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零售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零售企业财务管理应遵循依法合规、诚实守信、科学决策、风险控制的原则。
第四条:零售企业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体系,明确责任岗位,完善内部控制措施,提高财务管理效率和风险防范能力。
第五条:零售企业应建立健全财务会计业务、财务预算管理、财务风险管理、财务内部控制等制度,确保企业财务运作的规范和良好。
第六条:零售企业应定期开展财务管理制度的评估和修订,及时跟随市场变化和企业发展需要进行调整。
第七条:零售企业应加强财务人员的业务培训,提升财务管理水平,确保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专业化和科学化。
第八条:零售企业应加强与金融机构、财务部门等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促进企业财务管理的有序发展。
第二章财务会计业务管理第九条:零售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财务会计制度,规范企业的财务会计工作。
第十条:零售企业应建立完整的账簿核算制度,实行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财务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零售企业应依法填制各类会计凭证,做到凭证真实、准确,资料完整、有据可查。
第十二条:零售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月度财务会计报表,及时上报。
第十三条:零售企业应建立现金管理、票据管理、总账核算、成本核算、财务分析等制度,加强财务会计工作的监督和审计。
第十四条:零售企业应遵循会计准则和会计政策,确保企业的财务会计工作符合法规要求。
第十五条:零售企业应建立便于财务核算和经营管理的会计制度,提高企业关键业务数据的准确性和实时性。
第十六条:零售企业应建立与税务征收、财务监管等相关部门的沟通机制,及时处理税收相关事项。
第十七条:零售企业应合理保管财务会计档案,不得私自销毁或篡改财务资料。
第三章财务预算管理第十八条:零售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财务预算管理制度,加强企业财务收支计划的编制和控制。
第十九条:零售企业应对各项经营收支和资金运作进行合理分析和预测,制定财务预算计划。
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全集

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全集前言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是指为了规范企业财务管理、提高财务管理效率,建立并完善的一系列制度、规定和管理程序。
本文档将详细介绍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及其全集。
一、财务制度1.1 财务核算制度1.1.1 财务核算程序企业应按照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和财务报告规范,实行精细化工作,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准确。
1.1.2 财务决算制度企业应依照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编制、审核、公布和报送财务决算报告。
1.1.3 财务监督制度企业应按照会计法、会计准则和有关财务法规,建立健全财务监督制度。
1.2 财务管理制度1.2.1 预算管理制度企业应根据经营计划、市场情况和发展需求,制定年度财务预算并及时调整。
1.2.2 资金管理制度企业应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确保企业资金使用安全、合理和规范化。
1.2.3 税务管理制度企业应按照税法法规和财务制度要求,制定健全企业税务管理制度。
1.2.4 成本管理制度企业应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和管理要求,建立成本分析、计算和管理制度。
1.3 财务档案管理制度1.3.1 财务档案管理程序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会计准则和有关规定,建立财务员工档案、财务交易档案和财务报表档案。
1.3.2 财务档案管理制度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财务档案管理制度,做到档案材料填制、传递、归档和保管规范。
1.4 财务监控制度1.4.1 财务监控程序企业应建立定期开展财务监控的程序,按照规范进行。
1.4.2 财务监控制度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财务监控制度,加强会计信息质量和会计内部控制,力求做到及时发现和纠正财务风险。
二、财务流程2.1 经营预算2.1.1 年度预算企业应每年制定年度预算,根据市场情况和企业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2.1.2 月度预算企业应每月制定月度预算,根据季节性和市场波动进行合理调整。
2.2 财务管理2.2.1 资金管理企业应建立科学的资金管理制度,确保企业资金安全和合理利用。
2.2.2 税务管理企业应依法依规发票开具、报税申报和缴纳税款,遵守税法和税务制度要求。
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流通企业的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商品流通业务,包括采购、销售、仓储、物流等环节。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和保密性原则。
第二章财务组织架构第四条企业设立财务部,负责企业财务管理工作。
财务部由财务总监领导,下设会计部、审计部、资金部等部门。
第五条财务总监对董事会负责,负责组织、协调、监督企业财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部门职责:1. 会计部:负责企业会计核算、财务报表编制、成本核算、税务申报等工作。
2. 审计部:负责企业内部审计、财务审计、合规性审查等工作。
3. 资金部:负责企业资金管理、融资、投资等工作。
第三章财务核算第七条企业会计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八条会计核算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本企业会计制度执行。
第九条会计凭证应当真实、完整、合法,经审核无误后方可记账。
第十条财务报表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第四章成本管理第十一条企业实行成本核算制度,按照成本管理要求进行成本核算。
第十二条成本核算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实际发生原则;2. 完整性原则;3. 可比性原则;4. 合理性原则。
第十三条成本核算范围包括采购成本、生产成本、销售成本等。
第五章资金管理第十四条企业实行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高效、合理使用。
第十五条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性原则;2. 效益性原则;3. 合规性原则;4. 透明性原则。
第十六条企业设立资金预算,对资金使用进行计划和控制。
第十七条企业设立资金结算中心,统一管理企业资金结算业务。
第六章内部控制第十八条企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
第十九条内部控制制度包括:1. 财务审批制度;2. 财务报告制度;3. 财务分析制度;4. 财务监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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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规范商品流通企业财务行为,促进商品流通企业公平竞争,依照《企业财务通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於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品流通活动的独立核算的所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包括各种经济性质和组织形式的商业、粮食、外贸、供销合作社、图书发行、物资供销企业以及以从事商品流通活动为主营业务的其他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章程等文本的复印件。
企业发生迁移、合并、分立以及其他变更事项,应当在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变更文件的复制件。
企业终止清算后,应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供注销手续的复制件。
第四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财务治理制度,做好财务治理基础工作,如实反映财务状况,依法计算和缴纳国家税收,维护投资者的权益,并同意主管财政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企业财务部门应履行财务治理职责,做好各项财务收支预测、打算、操纵、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有效利用企业的各项资产,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第二章资金的治理第六条企业设立时必须有法定的资本金。
法定的资本金即注册资金,包括国家、法人个人和外商等投入的资本金。
国家资本金为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投入形成的资本金。
法人资本金为其他法人单位以其依法能够支配的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个人资本金为社会个人或本企业职工以其合法财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外商资本金为国外投资者以及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投入的资本金。
第七条企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能够采取汲取货币资金、实物和无形资产或发行股票等方式筹集资本金。
企业资本金能够一次或分期筹集。
一次筹集的,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筹足;分期筹集的,第一次筹集的资金不得低於投资者认缴出资的15%,同时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由於投资者在出资过程中违约,致使企业无法按期足额筹集资本金的,企业应当依法追究投资者的违约责任。
第八条企业筹集的资本金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以无形资产(不包括土地使用权)投资的,其所占比例一般不得超过注册资金的20%。
因情况专门,需超过20%的,应由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并经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审查批准,但最高不得超过注册资金的30%。
企业不得汲取投资者的已设立有担保物权及租赁资产的出资。
第九条企业筹集的资本金应当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第十条企业对资本金依法享有经营权,可用於流淌资产、固定资产及其他资产占用和对外投资等。
第十一条在经营期内,投资者对其投入企业的资本金,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
中外合作企业按合同中约定在合作期内一方先行收回投资的,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承担企业的债务责任。
在缴纳所得税前收回投资的,须报经主管部门财政机关审批。
第十二条企业投资者对企业净资产的所有权即为所有者权益,包括资本金、公积金、未分配利润等。
投资者对企业的净资产按其出资比例或合同、协议规定享有所有权并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十三条企业的公积金包括资本公积金和盈余公积金。
资本公积金包括:在筹集资本金过程中,投资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其认缴资本金的差额,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的溢价净收入及可转换为股本的溢价净收入等;资本金汇率折算差额;企业因分立、合并、变更和投资时资产评估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资产价值与原帐面净值的差额;同意捐赠的现金、其他资产以及按国家规定应计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款项。
盈余公积金包括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金和任意盈余公积金等。
资本公积金按照法定程序转增资本金。
盈余公积金按规定可用於弥补企业亏损,也可转增资本金。
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金后留存企业的部分以许多於注册资金的25%为限。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企业的负债包括长期负债和流淌负债。
(一)长期负债是指偿还期限在1年或超过1年的一个营业周期以上的债务。
包括长期借款、应付长期债券、应付长期款项等。
(二)流淌负债是指在1年内或超过1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偿还的债务,包括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短期债券、应付帐款、预收货款、应付工资、应交税金、应付利润、预提费用、其他应付款等。
第十五条各项长期负债和流淌负债均应按实际发生额核算。
差不多发生而数额尚未确定的负债,应当依照有关凭证合理可能,待实际数额确定后再行调整。
第十六条长期负债的应计利息支出,筹建期间的,计入开办费;经营期间的,计入财务费用;清算期间的,计入清算损益。
其中,与购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有关的利息支出,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计入购建资产的价值。
流淌负债的应计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
第三章流淌资产第十七条流淌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第十八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操纵制度。
现金收入做到日清月结,确保现金的帐面余额与库存金额核对相符,银行存款与银行对帐单金额核对相符。
第十九条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帐款、预付货款、待摊费用、应收政策性补贴、其他应收款项等。
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按实际发生额计价。
其中,应收票据按照面值计价,发生的贴现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
第二十条企业可按月预提坏帐预备金,於年度终了再按年末应收帐款余额的3━5‰清算,计入当期费用。
未提坏帐预备金的企业,发生的坏帐损失,据实计入当期费用。
企业当年发生的坏帐损失,超过上一年计提的坏帐预备金部分,计入当期费用;少於上一年计提的坏帐预备金部分和收回已核销的坏帐时,冲减当期费用。
坏帐预备金的具体提取比例,由企业依照可能出现的坏帐情况在规定的范围内自定。
第二十一条存货是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为销售、耗用而储备的商品、材料物资、低值易耗品、包装物等。
企业托付其他单位代销、储备或加工的商品、材料物资等视为企业的存货;企业代其他单位销售、储备或加工的商品、材料物资等不作为企业的存货。
存货按下列原则计价:购入的,商品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即商品进价成本计价;材料物资、低值易耗品、包装物等按原始进价加由企业负担的可直接认定的运杂费等计价;自制的,按照制造过程中的各项实际净支出计价;托付外单位加工的,按照实际耗用的原材料或半成品加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加工费、缴纳的税金以及扣除加工过程中的有关收入后计价;投资者投入的,按照评估确认的价值或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盘盈的,按照同类存货的实际成本计价;没有同类存货的,按照市价计价;同意捐赠的,按照发票、报关单等所列金额加企业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缴纳的税金等计价;无发票帐单的,按照有关协议或按市价计价。
各种存货销售或领用时,企业可分不选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不计价法、后进先出法、毛利率法等确定其成本。
企业可依照存货的特点,选用不同计价方法,同一种存货的计价方法一经确定,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第二十二条存货应当定期或不定期盘点,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
对於盘盈、盘亏及毁损、报废的存货应及时查明缘故,分不情况处理:盘盈的存货,冲减治理费用;盘亏和毁损的存货,扣除过失人或保险公司赔款和残料价值后,计入治理费用;存货毁损属於特不损失的部分,扣除保险公司赔款和残料价值后,计入营业外支出。
第二十三条企业可按月预提商品削价预备金,年末再按库存商品余额的3━5‰清算,计入当期商品销售成本。
商品削价预备金专项用於弥补商品削价损失(指商品销价低於进价的损失)。
使用时作抵扣削价商品的进价处理。
第四章固定资产第二十四条企业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器、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於经营主管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同时使用期限超过2年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应划分经营性与非经营性分不核算。
第二十五条企业固定资产的计价:购入的固定资产,以购入价加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装卸、安装、调试、保险等费用计价,国外购入的还包括进口税金。
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应按建筑过程中的实际净支出计价。
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固定资产原值,加上改扩建发生的实际净支出计价。
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价值或按合同、协议约定的价格计价。
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规定的价款加企业负担的运输、装卸、保险等费用计价。
同意捐赠、从境外调入或引进的固定资产,以所附单据确定的金额加上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缴纳的税金等计价;无所附单据的,按照同类固定资产市场价格计价。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企业购建固定资产交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计入固定资产的价值。
企业可依法对固定资产进行有偿转让、出租、变卖、抵押借款、对外投资。
企业兼并、投资、变卖、租赁、清算时,固定资产应依法进行评估。
第二十六条在建工程支出是指为购建固定资产或对固定资产进行技术改造在尚未交付使用前发生的支出,包括工程设备、材料等专用物资、预付工程价款、未完工程支出等。
在建工程支出按实际成本计价。
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估价转入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
竣工决算办理完毕后,按决算数调整原估价和已提的折旧。
在建工程完工往常因试营业发生的营业收支,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七条企业的在建工程发生报废或毁损,在扣除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保险公司的赔款后的净损失,计入未完工程支出。
单项工程报废或毁损的净损失,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计入开办费;在投入使用后发生的计入营业外支出。
第二十八条企业下列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房屋和建筑物;在用的机器、仪器仪表、运输工具;季节性停用、修理停用的设备;融资租入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下列固定资产不提折旧:未使用、不需用的机器设备;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项目交付使用往常的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接着使用的固定资产;未提足折旧提早报废的固定资产;国家规定不提折旧的其他固定资产。
第二十九条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般应采纳平均年限法,即直线法或工作量法。
商品检测设备、电子计算机及经财政部批准的部分设备也可选用加速折旧法,即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
企业应在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附后)的基础上制定具体的固定资产目录和折旧年限。
第三十条固定资产的应提折旧额一般按照固定资产的原值、可能残值率和分类年折旧率计算。
固定资产的可能残值率为固定资产原值的3━5%。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平均年限法的固定资产折旧率和折旧额的计算方法:1━可能净残值率年折旧率=━━━━━━━━━×100%折旧年限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月折旧率(二)工作量法的固定资产折旧额计算方法:1.按照行驶里程计算折旧:原值×(1━可能残值率)单位里程折旧额=━━━━━━━━━━━━━总行驶里程2.按照工作小时计算折旧:原值(1━可能残值率)每工作小时折旧额=━━━━━━━━━━━━━总工作小时3.按照台班计算折旧:原值(1━可能残值率)每台班折旧额=━━━━━━━━━━━━━总工作台班数(三)双倍余额递减法的固定资产折旧率和折旧额的计算方法:2年折旧率=━━━━━━×100%折旧年限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帐面净值×月折旧率实行双倍余额递减法的固定资产,应当在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到期往常2年内,将固定资产净值平均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