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中国与古希腊罗马法律文化传统比较研究的论文
中国古代文化与古希腊文化的比较

中国古代文化与古希腊文化的比较中国古代文化与古希腊文化的比较编自《许倬云观世变》古希腊文化的发展模式与中国文化的发展模式完全不同。
其间的差别之巨,几乎各趋极端:中国走向统一,而希腊始终分裂为多元的列国。
甚至马其顿以边陲统一了希腊世界,其统一的格局在亚历山大去世之后,不旋踵即分裂如故。
地理希腊半岛的地形十分破碎。
希腊半岛本身是一片山地,港湾纷歧,半岛的南部是无数的小型半岛。
爱琴海中,则岛屿星罗棋布,以克里特(Crete)为外沿,构成一个内海。
无论半岛抑是岛屿,港湾四周的陆地不大,可耕地更少,聚落即分布于这些湾底小平原及山脚的坡地中。
这些聚落对内凝聚为生活共同体。
整个半岛被山地割裂为零碎的地区,陆路交通不易,彼此之间以海道相通。
为此,早在公元前2000余年时,亦即青铜文化的早期,克里特岛上及希腊半岛南端的迈锡尼(Mycenae)地区,都已发展了手划桨的船只,以利海上交通,也发展了种植橄榄树取油与种植葡萄酿酒的农业,以取代种植谷类为粮食作物的农业。
橄榄油与葡萄酒均有高度的附加值,爱琴海的农业实际是为贸易而生产商品作物,以此营销于安纳托里亚,甚至间接输出到两河与海东地区,换取大陆出产的食粮。
希腊文化有海洋的与贸易的特殊属性,遂与中国、两河流域与埃及的古代文化都大为不同,呈现其先天的特殊基调。
希腊古典文化时期克里特文化与迈锡尼文化都曾有过十分光辉的日子。
克里特的宫殿,重门复道,号为迷宫;迈锡尼的彩绘陶器,营销于古代地中海世界,精致瑰丽,为世所珍宝。
但在公元前1500年左右,这两个古代文明忽然消失。
毁灭爱琴海古代文明的原因,或以为火山爆发,或以为外族入侵,或以为气候变化。
总之,至今聚讼,未有定论。
迈锡尼文化崩解之后,古希腊世界经历了四百余年的所谓“黑暗时期”(前1150—前750)。
这一段的历史,甚至不能由考古学获得足够的线索,以充分重建其社会与文化面貌。
所幸,荷马史诗《伊利亚特》与《奥德赛》中,虽是以不同时代的素材压缩为史诗,至少仍有一些“黑暗时期”生活的鳞爪。
历史学领域古代中国与古希腊文明的文化交流研究

历史学领域古代中国与古希腊文明的文化交流研究古代中国和古希腊是两个伟大的文明古国,分别在东方和西方开创了灿烂的历史。
尽管地理距离遥远,但两大文明间不乏交流与互借之处。
本篇文章将探讨古代中国与古希腊文明之间的文化交流,重点关注贸易、哲学、艺术和科技等方面所带来的影响和贡献。
一、贸易交流古代中国和古希腊都是重要的贸易大国,细致的贸易网络使得两者之间的交流得以实现。
最早的商路之一是丝绸之路。
中国出产的丝绸是一种极为珍贵的商品,通过丝绸之路与希腊文明进行贸易交流。
这种贸易往来不仅带来了物质财富的交换,还推动了双方文化和人员的流动,加深了相互了解。
二、哲学交流古代中国和古希腊都有丰富的哲学思想,相似的问题和思考方式促使两国学者进行深入的思想交流。
孔子和柏拉图等思想家对于人类生存、伦理道德等问题有着类似的探索和理论构建。
他们的思想在当时对各自的国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并通过贸易和外交使两国的思想得以传播。
三、艺术交流古代中国与古希腊的艺术交流主要体现在雕塑和建筑方面。
希腊的雕塑艺术精细而栩栩如生,对中国的雕塑技艺产生了积极影响。
中国古代汉代的青铜器雕塑也对古希腊艺术产生了启示。
此外,古希腊建筑对中国的宫殿、庙宇等建筑形式有着重要的启发作用。
这种艺术交流促进了两国艺术的发展,并为后来的艺术家提供了重要的创作参考。
四、科技交流古代中国和古希腊都在科技领域取得了重要的进展。
其中,古希腊在数学、物理、天文学等方面有着杰出的成就,而古代中国在农业、冶金、纺织等领域也有着独到的贡献。
通过丝绸之路和其他贸易途径,两国的科技成果进行了交流和分享。
古希腊数学和医学的知识,如地理学家埃拉托斯特尼的著作《地球测量》和医学家希波克拉底的著作《希波克拉底论》等,通过翻译和传播进入了中国。
这些知识的交流推动了中国科技的发展。
综上所述,古代中国与古希腊文明之间的文化交流是一个多方面、多层次的进程,贸易、哲学、艺术和科技等方面的交流互动促进了两国文明的繁荣和发展。
我国古文化与希腊文化比较研究论文

我国古文化与希腊文化比较研究论文【论文摘要】中国与希腊都是有着悠久历史的文化古国,在其各自的历史发展时期,都涌现出大量的文学精品。
而作为其中的神话故事,更是精彩纷纭。
文学作品源于生活,高于生活,并集中地反映生活。
本文力图从两国不同风格的神话故事入手,浅析不同的文化底蕴与政治制度对两国文学创作带来的影响。
[论文关键词】神话故事作品比较文学文学创作神话是“在人民幻想中经过不自觉的艺术方式所加工过的自然界和社会形态。
”在原始时代,生产力的低下限制了人类的知识水平,在人类同自然(也包括社会在内)作斗争的过程中,不可能了解并掌握自然的规律。
在自然的力量面前就显得十分无能。
因此.当时的人类就把自然界各种变化的动力都归之于神的意志和权力。
他们认为这些变化莫测的现象都有神在指挥着、控制着于是,一切自然力都在他们的心目中被人为的想象所形象化、人格化了。
随后,他们又在生产劳动中依照自己心目中的英雄人物形象,创造了许多神的故事。
中国与希腊都是有着丰富的神话的国家,在人类的童年时代,都面对各种灾害威胁,于是各种与强大力量抗争的神话便创造出来了.下面列举几个中国和希腊的神话为例。
1.女娲补天。
《淮南子?览冥训》有这样一段记载:“往古之时,四极废、九州裂,天不兼覆,地不周载,火炎而不灭,水浩洋而不息,猛兽食颛民,鸷鸟攫老弱,于是女娲炼五色石以补苍天,断鳌足以立四极,杀黑龙以济冀州,积芦灰以止淫水。
苍天补,四极正,淫水涸,冀州平,狡虫死,颛民生。
”这个神话反映了往古人类与大自然的一次大的斗争.而且是一次响彻劳动胜利凯歌的记录。
在英雄女神女娲的身上,分明概括了人类对自己力量的信心。
2.夸父逐日。
《山海经》上载:“夸父与日逐走,人日。
渴,欲得饮,饮于河,渭。
河渭不足,北饮大泽。
未至,道渴而死。
弃其杖。
化为邓林。
”这个故事表现了人民对光明温暖的追求,对勇敢、力量和伟大气魄的歌颂,对死后不忘为人民造福的夸父的赞美。
3.鲧禹治水。
《中国古代神话故事》的描述是:鲧面对汹涌的洪水敢于斗争,面对淫威显赫的黄帝,也敢于反抗。
古代希腊与罗马的法律制度研究

古代希腊与罗马的法律制度研究在人类文明发展史上,古代希腊与罗马的法律制度一直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由于希腊罗马文化在西方历史上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其法律制度也被广泛传承,并影响许多国家的法律制定和法律体系更新。
希腊的法律制度希腊的法律体系拥有悠久的历史和庞大的规模。
在古代希腊,最早的法律形式是口头法,是由某些部族的长老和部落的酋长来管理。
随着人口不断增加,规模不断扩大,社会变得复杂,人们便开始逐渐将法律正式写成文字。
这也是希腊普及文字和写作的一个关键时期。
自公元前8世纪开始,人们开始将法律刻在一块块石头上,放在公共场合展示,作为公众规范行为的标准。
这种将法律明文化的做法,从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法律的平等性和公平性。
公元前7世纪,雅典政治家、法学家德拉科斯完成了希腊第一份名为《德拉科斯法典》的法律文件。
该法典包括了各种犯罪行为和相应的法律惩罚,至今仍被认为是历史上最严厉的法典之一。
公元前5世纪,伟大的希腊哲学家苏格拉底开始提出著名的“无知即罪恶”观点。
他认为,人们应该基于对自己的无知和蒙昧感到羞愧和懊悔,因为无知往往导致恶行和犯罪。
在当时的西方世界,这种思想认识对于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产生了相当深远的影响。
罗马的法律制度罗马法律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公元前753年,即罗马城市的建立,随着罗马帝国的不断扩张和发展,罗马法的法源和法性也得到了不断的完善和创新。
罗马法律制度在古代被广泛地认为是世界上最完备的法律体系之一。
它考虑到了个人的自由权利、所有权等基本权利,并有明确的法律程序,以确保各等级社会成员的利益。
罗马法的核心文本主要有三部分:《十二铜板法》、《民法典》和《审判方式合辑》。
其中,最早完整保留下的是《十二铜板法》。
这个法典主要是治理罗马社会的私法和刑法问题。
其后,《民法典》被编纂出来,成为当时世界上最早的民法法典。
《民法典》正式划定了公民和非公民、自由人和奴隶的法律地位,有效限制了各阶层之间的社会矛盾,也为罗马文明的发展和进步打下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比较中西方古代法律思想

比较中西方古代法律思想,谈谈你对法律保护性和惩罚性关系的理解中西方各自的特点一.我国法律重刑法轻民法,西方则比较注重民法的调节功能中国法产生于夏朝,当时称为“禹刑”,它最初主要是用来对付异族的反抗,是胜利了的民族强加于失败者的专横意志。
因此刑罚异常残暴,表现为奴隶制“五刑”(墨、劓、刖、宫、大辟)。
刑在氏族内部是镇压的工具,在氏族争战中表现为对外诛伐的武力。
三代的刑、秦汉的律,乃至唐律和明、清律仍然是刑法典。
这说明,中国古代的法律一开始就与权力有缘而与权利无关,法律被看作是束缚和控制人的手段,这种狭隘性排除了法的民事功能,这并不是说它不能调节民事关系,而是说它不能离开国家、离开刑罚来处理民事关系。
《唐律疏议》十二篇堪称中国封建法律的典范,其特点是法律条文以刑为主,民事法律行为和道德行为也做刑事化处理。
而在西方,古希腊、罗马国家的法是在氏族内部斗争及其改革过程中形成的,是各种社会力量相互妥协的结果。
古希腊的人们把法看成是一种全社会的调节器,一种确定权利义务的尺度和保障权利的手段。
由于法在雅典、罗马的早期形成过程中代表并等同于国家全部的政治制度,因而法的观念便与中国截然不同,它的内涵和外延都比中国的法观念(以刑为中心)更为丰富和广泛。
它不仅包含具体规则、规范的内容,还拥有正义、平等、道德的含义,像中国古代的“刑”只是它内容中的一个部分,且所占比例较小。
因此,法在西方从来就有广泛性和普遍性的特征。
另一方面,雅典和罗马国家的形成与发展正是通过一次次对法的变革来实现的,是社会妥协的结果,法在西方具有了社会进步的杠杆作用,也是历史本身进步的表现。
二.中重公法轻私法西方公私法分开中国古代则无公法、私法的划分,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基本上是公法文化、刑罚文化居于绝对优位,法律在事实上也被认为只具有公法性质。
由于国家的宗法伦理性,家族义务也深深渗入到所谓“公法”的领域中。
中国古代社会是把本应适用于政治国家的公法用来调整市民社会中的法律关系,比如,官员任职须避父祖名讳,若在职期间父母亡故,法律则规定丁忧,违者均有刑罚。
浅议中西方法律起源差异

浅议中西方法律起源差异由于我国与西方在人文地理环境、历史传统等方面的差异,以及进入阶级社会的时间不同,中西方法律在起源与发展道路上也呈现差异性,而这种差异对我国当前的法制建设有非常重大的借鉴意义。
一、在法起源上的差异起源上的差异法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
归根到底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然而中国和以希腊(雅典)、罗马为代表的西方在地理环境、经济发展、社会结构、人文思想等诸方面各有其特点,所以中西方法律在起源上必然存在一定差异。
中国古代法起源于部族之间的战争。
根据我国法制史研究证明,我国古代法主要是刑,例如,禹刑、汤刑、吕刑等。
当时所谓的刑比现在的刑,含义更狭窄,专指肉刑、死刑,是杀害人生命戕贼人肢体的一种暴力手段。
而与此不同,古希腊、罗马法则起源于氏族中平民与贵族的斗争。
古代希腊的雅典是氏族内部平民反对贵族的斗争,并且随着平民斗争的胜利,加速了氏族组织的崩溃和希腊国家的产生。
与国家产生的这种形式相适应,法产生的第一种形式就是梭伦的立法改革,改革的核心内容是废除贵族所享有的特权,以财产的多寡划分公民的等级以及与之相应的权利义务。
而在罗马,则是氏族外平民反对罗马氏族贵族,争取权利平等的斗争加速了罗马氏族组织的崩溃和罗马国家的产生,以及第一部成文法《十二铜表法》的公布,确认了平民的权利义务。
所以古希腊人和罗马人所要解决的问题与我们祖先不同,他们所解决的不是氏族、种族之间你死我活的征战,而是社会集团之间利益的调整和重要分配。
这样,它们就有可能找到某种中间道路,以妥协方式解决一些基本的社会矛盾……使大家共同遵守其条款,和平共处”。
二、在法律观念上的差异在中国古代,法、刑、律同义。
法在词源上带有公平、正直的含义。
法在夏、商、周三代被称作刑,它的职能不外是对外证诛、对内镇压两个方面。
春秋战国时李悝著《法经》,以“法”取代了“刑”,后商鞅变法,改“法”为“律”至后中国历朝历代的成文法典《宋刑统》除外)一律都称作律,律是由国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带有一体遵行的效力。
古代中西方法律工具论的比较分析

古代中西方法律工具论的比较分析以思想史的角度看,“法律”被赋予了太多的含义。
不过,19世纪以前,学者对法律一词的使用还是明确的,简单地讲,法律既有工具主义范式下的定义,那就是“法律是政治统治的工具”,又有目的主义范式下的定义,那就是“法律是人类共同生活的选择”。
法律的工具主义向目的主义的转变,标志着人类社会从古代向现代的转变。
社会、政治与法律人是社会的动物,他必须与他的同类在一起才能够生存下去。
一个人有衣、食、住的需要,一个社会就需要裁缝、农夫和工匠。
一个城邦需要扩张和防卫,它就需要军队和卫士。
一个社会需要和谐,这就需要有一个政治的权威。
这是柏拉图的思路。
亚里士多德的语言更加一般化一些,他说,人天生是一个社会的动物,他必定要过一种政治的生活。
社会中存在着三种统治关系,一是主仆关系,二是家长妻儿关系,三是城邦宪政关系。
人类社会组织的最初形式是家庭,最高的形式是城邦。
最高治权的组织结构不同,政体的形式也各不相同,最高治权的目的和执掌人数不同,政体的形式和性质也不一样。
按照亚里士多德的分类,政体在逻辑上可以分为六种: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共和政体、僭主政体、寡头政体和平民政体。
古希腊的经典作家们对政治的关心远远甚于他们对法律的关心。
在柏拉图看来,政治是政治家们的一门“艺术”:在亚里士多德看来,政治目的是最高的善,比较政治而言,法律只是处于从属的地位。
柏拉图一生追求“哲学王”智慧的统治,他认为以固定不变的法律来束缚智者的聪明才智,是一件可悲的事。
即使在他晚年不否认法律的重要性,也认为法律是一个“金质的纽带”,但是他也仅仅承认法律是一种“次善”的统治形式。
亚里士多德比柏拉图略为重视法律的作用,提出过“法治优于一人之治”的口号,也对“法治”进行了“普遍服从”和“良法”的界定。
基于这一点,亚里士多德被认为是西方“法治”主义始祖之一。
但是,通观他的政治法律著作,他仍然把法律置于政治之下。
在他的伦理学中,他称政治学是“最高主宰”的科学,是“最有权威”的科学,而“立法知识是政治学的一部分”,“法律似乎是政治活动的成果”,他称立法问题“整个说来这是一个政制的问题”。
古代中国文明VS古代希腊文明的比较

把权利交给所有的公民,轮番而治的形式易导致极端民主。权力的分散性,也是古希腊文明衰落的原因之一
作用
进入文明时代以后的中国、希腊,都取得了辉煌的成就,这与其制度建设密切相关。并且他们的政治制度为后代沿袭和仿效
理性、个体、平等、主宰等
政治改革、法律制度
加强君主专制、法治是维护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工具
古希腊进一步实行民主,并以法律作保证;
政体特征
皇权至上;政权世袭
主权在民;轮番而治
政体之利
利于维护民族和国家的统一,大工程的兴建,保持文明发展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使公民有自由发挥才能的空间,促进思想文化空前活跃
政体之弊
认识
人类文明史国文明VS古代希腊文明的比较
国别
古代中国
古希腊
政体
中央集权制度
民主政治制度
原因
政治
宗法制影响深远,形成严格的血缘关系及等级观念,国大民众
小国寡民,各城邦长期独立自主,易造就宽松的民主氛围
经济
小农经济
工商业经济
文化
儒家、法家思想的影响
希腊先哲重视人的价值
地理环境
依托大河平原
依托海洋港湾
制度特点
实用性、集体、等级、治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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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中国与古希腊罗马法律文化传统比较研究的论文古代中国与古希腊罗马法律文化传统比较研究中国是有着数千年文明历史的文明古国,曾产生了灿烂的法律文化。
中国古代法源远流长,称得上世界上最古老、最持久的法制之一,排列整齐的法典,卷帙浩瀚的文献,都给人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这种现象自然不能以法律不发达,社会发展处于低级阶段等理由来解释。
中国古代,亦有过著名的儒家与法家关于法治与人治的争鸣,然而儒法关于法的分歧只是态度问题,而非理解问题,即都将法理解为统治社会的工具。
这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儒法能够合一了。
[1]与此相反,古希腊罗马将法看成是一种全社会的调节器,一种确定权利义务的尺度和保障权利的手段。
中国古代法只是刑,是镇压手段,暴力工具。
法律所及之处,没有纯粹的私人事务,一切都与国家有关。
这就是,中国与古希腊罗马法律传统的差异。
一、法与法治的含义(一)古代中国与古希腊罗马对法的理解在古代中国,与法有关的字有刑、法、律,从古代文献来看,对于法,三代时称刑,春秋战国时称法,秦汉以后称律。
称谓上虽有不同,其内涵却未曾变化。
从中国古代法的产生过程来看,其来源于氏族之间的征伐。
中国古代国家的形成正是由战争强化的权力和族长传统相结合所产生的。
这种国家产生的模式与恩格斯所说的完全不同,恩格斯认为,“国家是表示: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
而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毁灭,就需要一种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内;这种力量就是国家。
”[2]这种基于氏族与战争产生的国家,客观上要求一种严密的上级控制系统。
首先,国家的产生不是以氏族组织的瓦解为代价的,相反,它保留了原有的血缘关系。
其次,国家权力并不表现为“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公共权力,而是赤裸裸的族姓之间的征服和统治。
与中国法产生迥异的是,古代希腊罗马国家与法律肇始于平民与贵族的冲突。
古希腊国家的产生得益于社会分工的扩大,以及在此基础上氏族组织瓦解代之以社会集团出现的结果。
我们熟知的梭伦立法,即是由于贵族与平民两大集团的激烈争斗,导致矛盾已经激化到了必须寻求一种新的社会秩序,否则两大集团可能同归于尽的地步。
古代西方法是社会妥协的结果,而不是任何一方以暴力无条件地强加于对方的命令。
亚里士多德曾言:“任何力量,只要它能通过共同的政治行为以促进和维护社会福利,我们就说它是合法的和合乎正义的。
”[3]后世的西方学者则完全基于亚氏理论,宗教哲学家圣·托马斯阿奎那说,“法是借以调节人类行动的理性的某种命令,法是人类赖以导致某些行动过和不做其他一些行动的行动追责或尺度”。
(二)法治是一种形式在西方,法治永远是一个古老而常新的话题,从古希腊到近代法国、英国,再到现代美国、瑞士,法治理论的含义经历了极大的变迁,然而,古希腊的政治理论和古罗马的法律,可以为西方近代国家所继承,后者又可以为包括社会主义国家在内的所有现代化国家所借鉴,这在很大程度上要归因于这些理论本身所具有的形式合理化。
以此,不能不说,法治理论具有某种一以贯之的内在品质。
法治,主要不表现在内容而在形式方面。
所谓法治,恐怕首先应当理解为一种社会组织形式,一种秩序类型。
[4]二、欧洲及日本的专制时代翻开西方的历史,我们不仅同样的看到血腥、残忍,即便是今人所称道的法律,也未必就是那么的至上与神圣。
在西方历史上,从罗马帝国一直到洛克以前的英国和孟德斯鸠时代的法国,二战之前的德国,欧洲政治的基本格局是专制统治居于主导地位。
在展开对西方专制统治的研究之前,有必要对欧洲文明史做一粗浅的梳理。
在经历了古希腊罗马的城邦文明之后,西方社会遭遇了奥斯曼帝国的入侵,战乱和劫掠几乎夷平了所有古代城市。
西方城市文明所体现出的权利观念和法律意识亦告消失。
自此,欧洲进入了与黑暗、愚昧相伴的漫长的中世纪,直到11世纪,随着海上贸易的发达,城市和商业方才逐渐复苏,与此相伴的则是专制国家的盛行,在欧洲即将进入资本主义时代前后的一百年里,先后出现了一批专制的政治国家。
如英国、法国、意大利、德国等。
在西方的历史上,我们看到罗马帝国时期,皇帝敕令成为最高的法律渊源,“君主不受法律约束”,“为君主所喜之物具有法律效力”。
中世纪的法国国王路易十四,一个穷兵黩武的国王,强大到可以宣称“朕即国家”。
我们也曾记得13世纪嚣张的英王要求议会通过征税的法律。
如果这些都可以认为是发生于启蒙运动之前人们愚昧的年代里,那么19世纪产生的民族统一国家德国、意大利则将专制统治推向了高峰,要了解德国的法制对社会产生了多么大的影响,看看我们的民法,你就知道了,然而德皇威廉一世及其继承者则毫无疑问的不喜欢受到法律的限制。
对于意大利,看看马基雅维利的《利维坦》就可知晓一二。
法律为主权者所制定,依靠国家力量而推行,这种观念在19世纪以后颇为流行。
这些反映在理论上,则表现为标志法学成为一门独立学科的分析法学派的形成。
分析法学派认为法是主权者的命令,借强力推行,所以它强调意志与强力。
日本的情形与中国极其形似,都经历了漫长的封建时期,这大概是中国人救亡图存的道路上效法日本的原因。
在被列强打开国门之前执行锁国政策,可以说,由于其海岛国家的地位,日本历史上只受到过成吉思汗的短暂军事威胁,日本是一个极其封闭的国家。
然而就是这样一个受儒家文化影响同样深刻的国家,在经历了明治维新之后逐渐的也走向了法治。
三、中国与古希腊罗马法律文化传统的差异中国与古希腊罗马形成了两种不同的法制状况,虽就发展形态上讲,他们都是发达的,但最终的命运却截然不同。
二者的差别是本质上的,仅有时间的延续,量的积累,永远不可能走到一起。
(一)法律起源上的不同法律起源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法律的内在品质,正是这种起源上的差异,影响了各自后世法制的发展。
中国的古代法起源于氏族征伐,人民将法律理解为刑,这已如前述,与此相比较,盛行于古代希腊、罗马国家的法则产生于平民与贵族间的冲突。
其人民的法观念相对温和,内涵也更丰富。
这多半是因为古希腊和罗马人面对的问题与我们祖先要解决的问题很不同。
他们那里没有中国惯常见到的氏族间的征战和压迫,却有不同社会集团之间的明争暗斗。
这些集团主要是根据利益而非种族、姓氏来划分的,他们寻求的只是社会利益的调整和重新分配,而不是族姓之间的统治和压迫。
这样他们就有可能找出某种中间道路,以妥协的方式解决一些基本的社会矛盾,仿佛是订立一项“社会契约”,是大家共同遵守条款,和平共处。
西方古代社会贵族与平民的斗争,结局往往如此。
自然,维护这种局面需要一套各方共同接受的解决办法,一个“中立”的权威。
(二)法律与权力的关系在前述的特定时期,欧洲同样经历了专制统治。
然而西欧国家都走向了民主与法治,并为世界上的其他国家所效仿。
我们必须看到,柯克大法官所做出的斗争,及他所引用的布莱克顿的名言,“国王在一切人之上,但在上帝和法律之下”,我们亦必须看到长老院与法国国王的对抗。
换句话说,在大多数情况下,人们的观念里普遍认为所有人都应受到法律的约束,即便在国王专制的年代里,因为法律是全社会订立的一个契约。
与政治体制相比,文化条件是先在的、决定性的,政治结构不可能超出文化条件所提供的范围。
伴随着世界地理大发现而来的文艺复兴,首先复兴的便是罗马文化。
罗马文化本质上是一种私法文化。
换言之,罗马文化受到了罗马法的洗礼,处处渗透着私法的精神。
西方近代法制的建立,除资产阶级的历史要求之外,经中世纪发展整理的罗马法和习惯法以及中世纪的海商法都是重要渊源,而法律文化的渐进性尤为明显。
罗马法研究的恢复,其结果首先是在欧洲恢复了法的意识、法的尊严,法在保障社会秩序、使社会得以进步方面的重要性。
与此同时,海上贸易的发达孕育了极强的契约观念,而契约关系意味着个人意识的发达。
所谓个人主义,作为家族主义或团体主义的对立物,是一种自主人格的主张。
一个人意识到自己的独立存在和价值,而且对自己的行为完全负责。
四、宋朝法律传统考察古代中国虽不曾有类似于古希腊——罗马或欧洲中世纪城市平民那样的社会集团,没有同样的平民与贵族的对抗,更没有由这种冲突对峙中产生的政治、法律和道德意识,然而,在文化、科技、商业高度发达的宋朝同样优良的法律传统。
以下,笔者即从法治实现必备的契约关系和政治自由出发,简要分析。
(一)契约关系的发达有的学者将近代资本主义的发达归结为法律文化的发达,具体表现为法律所引起的社会关系领域的变革,即人际关系的契约化。
在笔者看来,西方近代社会的繁荣,乃至整个经济和科学的发达,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商业的繁荣。
西方近代的法制很大程度上是为了适应商人的需要而产生的。
同样的城市文明、商业繁荣和海上贸易的发达,也见于宋朝时的中国。
当时,海上丝绸之路颇为发达,海上贸易物品、范围极为广泛,以此为宋朝统治者带来了丰厚的税收。
军事上羸弱且国土面积狭小的宋朝,不仅每年要向西夏、辽、金等国进贡大量的岁币、物品,还供养着中国历史上最多的官员并保持着历史上最多的常备军,这在中国历史上的其他时期是不可想象的。
如果不是商业的繁荣,而仅仅依靠人头税和地租,人民将不堪重负而爆发起义,而我们看到的则是清明上河图所展现的繁荣景象以及社会的稳定。
正是商业的繁荣,催生了宋朝货币经济和契约关系的发展,而这些都有利于培养人民的平等意识。
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而以商品为交易对象的商人自然是最具有平等精神和个人权利意识的阶层。
契约关系首先是发达的商品经济和民主政治的表现,是构成现代生活各种社会关系中的最基本形式。
(二)政治自由的实现法治的最低界限是政治自由。
这里所谓的“最低界限”的真正含义,是说,法治的核心问题是自由问题,而且真正有效的自由必须以法治为前提。
归根到底,自由不过是一种稳定的期待。
[5]在中国古代,自然不具有法律至上的观念,在中国同样具有至上地位的是礼,表现在对祖先的崇拜。
反应在政治上则是开国皇帝定下的规矩,其继任者不得更改。
在宋朝,皇帝的权力虽然没有受到法律的约束,但却受到了文官集团的制约。
这大体是宋太祖所立下的不得诛杀进谏的文官的“法”。
在宋朝的历史上,虽有政见不同而被贬职者,但不曾见到一位文官因为进言儿被处死。
官员在得到这种稳定的期待之后,自由之风逐渐盛行。
政治上的自由,促进了文化的繁荣和科技的发展,进而影响了社会风俗的开化,社会的开化反过来又促进了政治文明的发展。
我们今天所呼吁的契约意识和言论自由,早在1000年前的中国就已实现,此时我们最有可能不受外力压迫的走向法治,然而历史常常因为一些巨大的事变而断裂、终止或者转向。
在宋朝被蒙古军灭国的时候,我们的文明也倒退了。
五、结语任何一种文明都有自己的缺陷。
在最最辉煌的成就后面,往往留下无可挽回的“败绩”,就好像某个器官的过分发达,抑制了其他器官的正常发育一样,终于使他变得萎缩和畸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