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教师下乡支教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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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教师支教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规范教师支教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规范教师支教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市属学校、督学中心、民办学校:根据上级有关教师交流、职称评审等文件精神,为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城乡基础教育均衡发展,现就规范我市教师支教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支教对象及年限(一)支教对象1.职称评审需要支教的教师。

除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外,凡1970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城区、城郊中小学在编教师以及城区幼儿园在编教师申报评审一级教师、高级教师(高中段教师申报高级教师)资格时,须有在农村学校支教的经历(已在农村学校任教满3年的不作要求)。

2.自2018年起,取得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和获得江山市级及以上学科带头人、名师荣誉称号的市区和郊区教师,在取得相应称号(荣誉)五年内,应当到农村任教。

3.个人有支教意愿的教师。

根据教师个人发展意愿和组织选派相结合,有计划地安排支教。

4.市教育局根据工作需要安排教师授课。

(二)支教年限1.因职称评审需要支教的年限。

城区、城郊学校教师评审一级教师、高级教师资格时,须具农村学校支教的经历,其支教年限可累计。

其中城郊学校教师评审一级教师自2023年开始执行,评审高级教师自2024年开始执行。

城区教师到农村学校支教2年内(含2年)参加各类比赛、评优评先时作为城区教师参评。

①城区高中段学校教师申报高级教师资格须在农村学校支教1年,可兼职支教。

②城区、城郊学校义务教育段学校和城区幼儿园公办教师申报高级教师资格须在农村学校全职支教3年,支教满3年且继续在农村学校支教的可作为农村学校教师参评;城区、城郊学校义务教育段学校和城区幼儿园公办教师申报一级教师资格须在农村学校全职支教2年,支教满2年且继续在农村学校支教的可作为农村学校教师参评。

③已有3年及以上农村学校任教经历的城区学校教师到农村学校支教,在农村学校任教期间要作为农村学校教师参加职评须支教满2年。

④民办学校的公派教师支教要求按城区公办学校教师要求执行,民办学校保留事业身份的教师在民办学校任教年限可视同支教年限。

支教人员管理办法

支教人员管理办法

支教人员管理办法支教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农村教师队伍结构、促进城乡教育均衡发展,为规范支教教师管理,提高支教的实效性,根据国务院《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 国发〔2003 〕 19 号) 、《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0 号)、教育部《大力推进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意见》(教人〔2015 〕 2 号)、《教育部关于大力推进师范生实习支教工作的意见》(教师〔2015 〕 4 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州内城镇中小学在编教师到农村薄弱学校支教;师范院校统一组织师范生(含免费师范生)到中小学开展的教育教学实习(含顶岗实习)支教活动;其他支教活动(含“三支一扶”支教活动、社会群团机构组织的志愿者赴州内边远贫困农村学校志愿支教活动)。

第二章在编教师支教活动的组织与管理第三条州内在编的城镇中小学教师到农村薄弱学校开展支教活动,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

支教教师采取教师个人自愿申报与组织选派相结合的方式确定人选,由学校推荐、县教育局审核,并组织集中培训,统一派送。

支教人员每年选派一次,支教期限为一年以上,没有特殊情况不得随意缩短支教时间。

特殊情况需要缩短支教时间的必须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由原学校另外选派人员支教。

第四条支教教师应具有符合规定的学历,持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身心健康、师德优良,有较强的教育教学和科研能力。

任教至今,未曾在农村学校工作过的教师,应首先作为支教人员选派的对象;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优秀青年教师应作为优先选派的对象。

第五条支教教师必须严格遵守受援学校的规章制度,认真完成受援学校安排的教育教学任务,积极参加受援学校的师德教育、校本教研、目标管理评估等一切管理活动,每学期听课20 节以上,主讲公开课(研究课)3节以上,撰写教学论文和专题调研文章2 篇以上,每年撰写支教经验总结1 篇。

学校学生支教活动管理制度

学校学生支教活动管理制度

学校学生支教活动管理制度学校学生支教活动是一项重要的社会实践活动,旨在通过志愿者为贫困地区的学校提供教育支持,改善当地教育资源不足的情况。

为了确保支教活动的顺利进行,学校需要建立一套科学的支教活动管理制度。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展开,介绍学校应建立的学生支教活动管理制度。

一、支教项目设立首先,学校应当确定支教项目的设立机制。

这包括确定支教地区和学校、确定教育资源的需求以及制定支教活动的目标和任务等。

只有在确立了支教项目的基本要素后,学校才能制定出具体可行的管理措施。

二、志愿者选拔志愿者的选拔是确保支教活动质量的关键环节。

学校应当建立细致的志愿者选拔制度,包括招募、简历筛选、面试等环节。

通过选拔,能够保证志愿者的素质和能力与支教任务相匹配,提供优质的教学帮助。

三、志愿者培训为了确保志愿者能够胜任支教任务,学校应当建立完善的志愿者培训机制。

培训内容可以包括教学知识、心理辅导、跨文化交流等方面的培训。

通过培训,能够提高志愿者的教学水平和综合素质,为他们的支教工作提供支持。

四、行前准备工作在志愿者出征之前,学校应当进行充分的行前准备工作。

包括对支教地区的了解、教材和教学设备的准备、安全保障措施的制定等。

这些准备工作的做好,将为支教活动的顺利进行提供有力保障。

五、支教活动的开展支教活动的开展需要学校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和时间表。

用科学的管理方法,确保志愿者能够按照计划有序地进行工作。

同时,学校还要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解决他们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

六、日常监督和评估学校要建立健全的日常监督和评估机制,及时掌握志愿者在支教过程中的情况。

可以通过定期交流、座谈会、教学观摩等方式,收集反馈意见,并对志愿者进行综合评估。

这样的监督和评估可以及时发现问题,采取相应措施予以解决。

七、支教活动的总结和分享学校应当建立支教活动总结和分享机制,鼓励志愿者在支教结束后进行反思和总结。

通过总结和分享,可以进一步提高支教活动的质量和效果,推动支教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小学学校教师支教制度

小学学校教师支教制度

一、制度背景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教育均衡发展的战略部署,促进城乡教育资源共享,提升农村学校教育教学质量,根据我国《义务教育法》和《教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教育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制度目标1. 提高农村学校教师教育教学水平,缩小城乡教育差距;2. 促进城乡教师交流与合作,实现教育资源共享;3. 培养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农村教师队伍。

三、支教对象1. 优秀小学教师;2. 具备一定教育教学经验的教师;3. 具有爱心、责任心,愿意为农村教育事业奉献的教师。

四、支教期限支教期限一般为1-3年,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调整。

五、支教内容1. 课堂教学:承担农村学校的教学任务,传授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和方法;2. 教研活动:参与农村学校的教研活动,共同探讨教育教学问题,提高教学质量;3. 教师培训:协助农村学校开展教师培训,提高农村教师的教学水平;4. 学生辅导:关注农村学生的学习生活,做好学生辅导工作,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六、支教管理1. 支教教师选拔:由教育主管部门组织选拔,选拔程序公开、公平、公正;2. 支教教师培训:对支教教师进行岗前培训,提高支教教师的教育教学能力;3. 支教教师考核:支教教师需定期接受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教育教学质量、师德师风等方面;4. 支教教师待遇:支教教师在支教期间享受与农村学校教师同等的工资待遇,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生活补贴。

七、支教保障1. 支教教师住宿:为支教教师提供舒适的住宿条件;2. 支教教师交通:为支教教师提供必要的交通保障;3. 支教教师医疗:为支教教师购买医疗保险,确保支教教师身体健康;4. 支教教师心理健康:关注支教教师心理健康,提供心理辅导服务。

八、制度实施1.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支教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制度落实;2. 各地要加大投入,为支教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3. 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宣传,提高全社会对支教工作的认识,营造良好的支教氛围。

通过实施本制度,将进一步促进城乡教育均衡发展,提高农村学校教育教学质量,为我国农村教育事业做出积极贡献。

学校教师支教制度

学校教师支教制度

一、制度背景为了推动教育公平,缩小城乡教育差距,提高农村学校教育质量,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农村教育发展。

教师支教作为提升农村教育水平的重要举措,已成为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规范教师支教工作,保障支教教师权益,提高支教效果,特制定本制度。

二、制度目的1. 优化农村学校师资队伍,提升农村教师整体素质;2. 促进城乡教育资源共享,提高农村学校教育质量;3. 培养一批具有较高教育教学水平和奉献精神的支教教师;4. 推动教育均衡发展,实现教育公平。

三、制度内容1. 支教对象及条件(1)支教对象: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或有丰富教育教学经验的优秀教师。

(2)支教条件: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具备较强的教育教学能力,愿意到农村学校支教。

2. 支教期限及服务范围(1)支教期限:一般为1-3年。

(2)服务范围:根据国家和地方教育发展规划,重点支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3. 支教教师权益保障(1)工资待遇:支教教师在支教期间,工资待遇按国家规定执行,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2)职称评定:支教教师在支教期间,可按照国家规定申请职称评定,并享受与城镇教师同等待遇。

(3)工作生活条件:支教教师应享受与当地教师同等的工作生活条件,包括住宿、交通、医疗等。

4. 支教教师培训与管理(1)培训:支教教师上岗前,需接受岗前培训,包括教育教学理论、教学方法、教育信息化等方面的培训。

(2)管理:支教教师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管理,积极参与教育教学活动。

5. 支教效果评估(1)支教效果评估采取定期检查、年度考核等方式进行。

(2)评估内容包括支教教师的教育教学能力、师德师风、支教成果等方面。

四、制度实施与监督1.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支教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制度有效实施。

2. 学校要建立健全支教教师管理机制,保障支教教师权益,提高支教效果。

3. 社会各界要关注支教工作,为支教教师提供支持与帮助。

教师支教管理制度

教师支教管理制度

教师支教管理制度教师支教是指城市教师到农村、边远地区进行短期或长期教学支援的一种教育形式。

在现代社会中,教师支教已经成为一项重要的社会活动。

为了保障教师支教的质量和效果,必须建立完善的教师支教管理制度。

一、背景教师支教是中国教育领域的一项重要工作,旨在推动城乡教育资源的均衡发展,提高农村地区教育水平。

然而,在实践中,教师支教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建立科学合理的教师支教管理制度,是提高教师支教质量的关键。

二、政策支持教师支教管理制度的建立需要政府层面的政策支持。

政府应制定相关政策,明确教师支教的任务、要求和待遇,确保教师支教工作的顺利开展。

同时,政府还应加大对农村教育的投入,提供良好的教育设施和教学条件,为教师支教提供保障。

三、教师选拔和培训教师支教需要具备一定素质和专业能力的教师。

因此,教师选拔和培训是教师支教管理制度中的重要环节。

针对教师支教的需求,学校和政府可以组织选拔考试,选取合适的教师参与支教工作。

同时,还应加强教师的培训,提高他们的农村教育意识和教学能力。

四、任务分配和管理教师支教工作应根据农村学校的实际情况进行任务分配和管理。

各地教育部门可以根据农村学校的教学资源和师资情况,合理安排教师支教的时间和人员。

同时,还应加强对支教教师的管理和监督,确保他们遵守工作纪律,履行教学职责。

五、薪酬待遇和福利保障教师支教的薪酬待遇和福利保障是教师支教管理制度中的重要内容。

政府和学校应提高教师支教的薪水和津贴,给予他们合理的物质奖励。

同时,还应为教师支教提供良好的生活条件和工作环境,保障他们的权益和福利。

六、教育教学指导教师支教需要得到专业的教育教学指导。

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派出资深教师或专家组织开展支教指导活动,为支教教师提供教学指导和咨询服务。

同时,还可以组织教育教学研讨会和培训班,提高支教教师的教学水平。

七、学校管理和评估农村学校管理和评估是教师支教管理制度中的重要环节。

学校应建立健全的管理体制,加强对教师支教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教师支教活动管理制度

教师支教活动管理制度

教师支教活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教师支教活动的管理,确保支教活动的顺利开展,依法保障教师支教活动的顺利进行,加强对支教教师的引导和监督,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教师支教活动的义务教育教师。

第三条政府部门应当明确支教活动的组织机构、管理人员和监督制度,加强对支教活动的指导、组织和管理。

第四条参与支教活动的教师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维护支教活动的秩序和形象。

第五条支教活动应当遵循“自愿、无偿、服务”的原则,教师应当以公益的心态参与支教活动。

第六条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支教活动的宣传,引导更多的教师参与到支教活动中来,提升支教活动的影响力和社会效益。

第七条支教活动组织机构应当依法合规,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支教活动的合法合规进行。

第八条政府部门应当加大对支教活动的经费支持,为支教教师提供必要的生活和工作条件。

第二章支教活动组织机构第九条政府部门应当设立支教活动的组织机构,负责支教活动的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支教活动的组织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管理部门,负责支教教师的招募、培训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支教活动的组织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确保支教活动的规范、有序进行。

第十二条支教活动的组织机构应当及时反馈支教活动的情况,向社会公布支教活动的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支教活动的监督,确保支教活动的合法合规进行。

第三章教师支教活动管理制度第十四条教师支教活动应当遵循“自愿、无偿、服务”的原则,教师不得以谋取经济利益为目的参与支教活动。

第十五条教师支教活动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教师不得擅自组织支教活动。

第十六条教师支教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不得损害当地的社会和文化利益。

第十七条教师支教活动应当与学校进行充分沟通,确保支教活动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第十八条教师参与支教活动应当具备相关的资质和能力,接受支教活动组织机构的培训和指导。

第十九条教师支教活动期间应当遵守支教活动组织机构的相关规定,服从组织安排,不得私自离开支教地点。

小学教职工支教工作制度范文(三篇)

小学教职工支教工作制度范文(三篇)

小学教职工支教工作制度范文一、工作目标与任务1. 完成学校委派的教学任务,确保学生的学习质量和教学效果。

2. 发挥良好的师德师风,做到言传身教,以身作则。

3. 加强对农村学校教学资源建设的支持,促进学校整体教育水平的提高。

4. 掌握并执行学校的教学大纲和教育教学计划。

二、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1. 工作时间为每周五天,每天工作8小时。

2. 根据学校的教学安排,周末及节假日视情况进行调整。

3.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必要时加班和调整工作时间。

4. 每年享受带薪年假7天,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调整。

三、教学计划与备课工作1. 按照学校的教学大纲和教育教学计划进行教学活动安排,并保证完成教学任务。

2. 按照学校要求,每周提交一次教学计划,包括教学目标、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等,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3. 每次上课前要做好充分的备课工作,准备充足的教学材料和教具。

4. 在教学过程中,根据学生的学习情况及时调整教学方法和策略,确保教学内容的有效传达。

四、课堂管理与评价1. 加强课堂纪律管理,确保学生安全和课堂秩序。

2. 积极参与学生的学习,帮助学生解决学习中遇到的问题,做到因材施教。

3. 定期进行学生学习成果的评价,及时反馈学生的学习情况。

4. 注重发展学生的创造力和思维能力,引导学生灵活运用所学知识解决问题。

五、积极参与学校的教研与培训1. 积极参与学校的教研活动,主动交流教学经验和教学方法,互相学习、共同进步。

2. 定期参加学校组织的培训和学习活动,提高自身的教育教学水平和专业能力。

3. 面对新的教育教学理念和教育政策,及时调整自己的教学观念和方法。

六、良好的师德师风建设1. 严格遵守教师的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尊重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

2. 着装整洁,言行举止文明,举止得体。

3. 关爱学生,关心学生的成长和发展,耐心解答学生的疑问和问题。

4. 积极参与学校的各项活动,与学生和家长建立良好的沟通与联系。

七、奖励与惩罚1. 对工作出色、成绩突出的教职工,学校将给予表扬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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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教师
下乡支教工作制度
为切实加强全区农村学校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我区农村学校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促进我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特制定局直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教师下乡支教工作制度:
1、支教人员为局直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无农村中小学任教一年以上经历的教师,或有农村中小学任教经历仍愿意下乡支教的教师。

局直中小学由教师个人自愿申请支教或挂职培训并填写申请表。

受援学校由局人事科进行统筹安排。

2、支教的期限原则上为一年,期满后仍回原学校任教。

支教人员支教期满如考核不合格者,须按学年延长支教期限,直至考核合格再返回原校任教。

3、支教的主要任务是通过承担学科教学任务以及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公开课、示范课和研讨课等形式,参与指导受援学校学科教学、教研科研和课程改革,帮助提高受援学校师资水平和教学质量。

4、初中与小学采取同学段、同学科的支教形式。

支教人员脱离支援学校教学岗位到受援学校顶岗教学。

5、支教教师在支教期间由受援单位和派出单位双重管理,以受援单位管理为主。

支教教师在受援学校参加年度考核。

支教期满经考核合格的教师,由教体局颁发《城镇教师支援教育荣誉证书》,作为今后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对支教工作中考核不合格的教师,取消当年晋职晋级、评优表彰资格;连续两年不合格者,建议由原任教学校予以解聘。

对擅自离岗1个月的人员,作自动离职处理。

6、支教教师在支教过程中必须积累支教档案并妥善保存,包括支教申请表、备课笔记、听课笔记、讲座稿、调研报告、学
生考试成绩分析表、考勤记载、考核表等相关材料。

7、支教教师应服从组织分工,遵守纪律,按时完成工作任务,严禁擅离工作岗位。

8、教师在支教服务期内,人事关系和原单位身份不变,工资、福利待遇和发放渠道不变,其工龄、教龄及教师职务任职年限连续计算。

受援学校每月发给支教教师一定数量的生活补助费和交通补助费,在支教期间与受援学校教师同等享受农村学校教师津贴。

9、局直学校中小学教师在申报高一级教师职务量化打分时,有从市直到农村中小学任教一年经历的加5分,每多一年加3分。

10、局直中小学教师参评优秀教师、特级教师、学科带头人、享受政府津贴及晋升中、高级职务时,必须有到农村中小学支教的经历,并经考核达到合格及其以上等次。

11、教体局负责对支教学校和受援学校的支教工作进行考核。

各相关学校每学期应对支教工作进行认真总结,接受教体局学期检查和学年度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各学校班子实绩考核内容。

12、实行支教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派出学校和受援学校的行政“一把手”为支教工作第一责任人。

13、各中心学校要根据本辖区中小学的实际情况,开展本区域内学校之间的对口援建工作,合理配置区域内教师资源,促进全区教育的均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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