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被告人自报身份若干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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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研究》范文

《2024年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研究》范文

《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研究》篇一一、引言在法治社会中,未成年人犯罪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

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不仅危害了社会的和谐稳定,也对家庭、学校以及社会治理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其不仅是法律层面的关注焦点,更是社会伦理、教育及法律交叉领域的重要研究课题。

本文旨在通过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体系提供参考。

二、未成年人犯罪现状及特点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例呈上升趋势,且呈现出新的特点。

首先,犯罪类型多样化,从传统的盗窃、抢劫到网络诈骗、暴力伤害等;其次,犯罪手段智能化,未成年人利用网络技术进行犯罪活动的案例越来越多;最后,团伙化倾向明显,部分未成年人因相互之间的心理需求或社会关系形成团伙,共同进行犯罪活动。

这些新特点使得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愈发复杂。

三、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有明确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者,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同时,我国刑法还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保护作了特殊规定,强调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应充分考虑其生理、心理特征及认知能力等。

四、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的认定标准在认定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时,应遵循以下标准:一是年龄标准,即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来判断其是否具备相应的刑事责任能力;二是心理和认知能力标准,即考虑未成年人的心理发展水平、认知能力及对行为后果的判断能力;三是行为标准,即根据未成年人的具体行为及其后果来认定其是否构成犯罪。

五、完善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的措施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本文认为应采取以下措施:1. 完善立法。

进一步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认定标准和处罚措施。

2. 加强教育。

加强学校、家庭和社会的共同教育作用,培养未成年人的法治意识和道德观念。

3. 严格司法。

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报身份问题研究

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报身份问题研究
张 磊, 陈金灿 , 周建忠
( 杭州市萧 山区人民检察院, 浙江 萧 山 3 10 ) 12 2

要: 刑事犯罪中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 自 身份表现形式多样, 因各异。犯 罪嫌疑人 、 报 原 被告人 自 报身
份 带来 一 系列危 害, , 如 司法公 正无 法得到 保 障 , 罪嫌 疑人 、 告人 正 当权益 无 法得 到保护 等 。针 对犯 罪嫌 犯 被
生的羞愧感使他们 不希望 自己被拘 留 、 逮捕 的事情传到亲 人、

犯罪嫌 疑人、 被告人自报身份表现形式与原因
由于审查起诉过程 中犯罪嫌疑 人认罪 , 自己也较 为合理 朋友与工作单位 , 因此 , 他们 往往 自暴 自弃 , 只求 尽快领刑 , 出 地解释 了 自报身份的情况 , 因此 承办检察 官一般 很难 发现犯 狱后重新做人 , 但往往 他们 不配合 的态 度使 刑事案 件办 理缺
二、 犯罪嫌疑人 、 被告人 自报身份带来的危害
( ) 法公 正 无 法得 到 保 障 一 司
2 .犯罪嫌Leabharlann 人 、 被告人接受真正作案人 的钱财 , 而替人顶 罪 。此类行为一般 发生在人身伤害、 交通肇 事类 犯罪 中, 真正 的作案人通过金钱 与势力的影响 , 让他人代 为领 罪 , 以使 自己


在笔者办理满某交通肇事案中, 李某为 了使该车的车主获得保险理赔 , 谎称 自己是 肇事者 , 过公安机关做 了大量工作 , 相大白 就 经 真
在办理案件 的过程中 , 部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 被告人拒不提供家庭情况 , 而户籍证 明由于阴 阳历 、 为了早点工作 等原因而存在误报
100875752009040024一03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报身份表现形式与原因由于审查起诉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认罪自己也较为合理地解释了自报身份的情况因此承办检察官一般很难发现犯罪嫌疑人弄虚作假的事实往往就按照犯罪嫌疑人自报的身份进行起诉这样不仅犯罪嫌疑人的前科累犯问题无法查实不利于对犯罪嫌疑人正确量刑而且往往犯罪嫌疑人自报的身份为其同乡同事朋友的身份一个无罪的人由于他人的错报而有了前科对于被冒名的人的名誉无疑是巨大的侵害

《未成年人犯罪法律责任问题研究》范文

《未成年人犯罪法律责任问题研究》范文

《未成年人犯罪法律责任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复杂且敏感的社会问题,涉及法律、教育、心理、社会等多方面因素。

随着社会变革和科技进步,未成年人犯罪现象也呈现出新的特点和趋势。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责任问题,分析现行法律规定的不足与挑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以期为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法律制度提供参考。

二、未成年人犯罪现状及特点(一)现状未成年人犯罪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个体实施的违法行为。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现象呈上升趋势,涉及的罪名和犯罪手段也日益多样化。

这不仅给社会带来了不安定因素,也对未成年人的成长和发展造成了不良影响。

(二)特点1. 低龄化:未成年人犯罪的年龄逐渐降低,低龄犯罪现象增多。

2. 团伙化:未成年人犯罪往往以团伙形式出现,相互支持、共同作案。

3. 暴力化:未成年人犯罪手段日趋暴力化,对受害人造成严重伤害。

三、现行未成年人犯罪法律责任分析(一)法律责任界定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责任有明确规定,根据犯罪情节和未成年人的年龄、心理特点等因素,进行相应的处罚。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界定未成年人的法律责任,仍存在一定难度。

(二)法律规定的不足1. 法律体系不够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法律制度在立法、司法、执行等方面仍存在一定不足,如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教育、矫治等方面缺乏具体规定。

2. 处罚措施不当: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往往过分强调惩罚,忽视了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和矫治。

3. 执法不严:由于执法人员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视程度不够,导致执法不严、不公等问题时有发生。

四、完善未成年人犯罪法律责任的对策建议(一)完善立法体系1. 制定专门的未成年人犯罪法:建立完善的未成年人犯罪法律体系,明确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

2. 完善预防和矫治措施: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教育、矫治等方面的规定,为司法实践提供依据。

(二)强化司法实践1. 严格执法: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执法水平和公正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05年12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73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1月23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根据刑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现就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本解释所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指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

第二条刑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周岁”,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从周岁生日的第二天起算。

第三条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查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的年龄。

裁判文书中应当写明被告人出生的年、月、日。

第四条对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确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推定其没有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相关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但是无法准确查明被告人具体出生日期的,应当认定其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第五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行为,如果同时触犯了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罪名,定罪处罚。

第六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七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一般也不认为是犯罪。

第八条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或者寻求精神刺激,随意殴打其他未成年人、多次对其他未成年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扰乱学校及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若干问题刍议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若干问题刍议
第1 1 卷
第 1 期
河 南司法 警 官 职、 I 学 院 学 报
J o u na r l o f He na n J u d i c i a l Po l i c e Vo c a t i o n a l Co l l e g e
2 0 1 3年 3月
Ma r c h . 2 01 3

问题
根据新《 刑事诉讼法 》 的规定 , 公安机 关 、 人 民检察 院 、 人 民法 院均可 以针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开展社会调查 活动 , 三机关均具有开展社会 调查活动 的法律 主体资格 。但 பைடு நூலகம்
被 追 诉 人 的调 查 由 不 同 主 体 分 阶段 重 复进 行 , 无疑浪 费 了
开展社会调查活动 。这样 , 就产生了以下两个 问题 :

权是 当前未 成年人刑事 案件社 会调查 工作应 着手解 决 的问 题 。那 么 , 由哪个 阶段 开始 进行 社 会调 查 , 存 在 不 同观 点。 有研究者提 出可以考虑从 诉讼 最 早的立案 侦查 阶段 就 开始 着手实施统 一的人格 调查 。这 既可使 调查 时间游 刃有余 以 保 证调查 的全面深入 , 又能使 人格 信息在侦查 、 强制处分 、 审
委 托 司法 行 政 机 关 开 展 社 会 调 查 。 这 种 “ 各 自为 政 ” 的做 法
障这项制度在 司法程序 中安全落地 , 以有效 保护涉罪未 成年
人的切身利益 。


我 国 未 成 年 人 刑 事 案 件 社 会 调 查 的 程 序
导致调查缺 乏统一的程序性安排 , 致使有时针对同一案 件同
Vo 1 .1 l No . 1
未 成 年 人 刑 事 案件 社 会 调 查 若 干 问题 刍议

犯罪嫌疑人身份核查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犯罪嫌疑人身份核查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对 被 告人 不 再 适用 缓 刑 和 假释 。 而且 ,人被执行刑罚的地点 、 执
行 刑 罚过 程 的表 现 、 刑 情 况 通 知受 刑 人 家 属 , 减 受刑 人 脱 离 家属 帮 教 或 亲情 关 怀 .影 响 了改 造 工 作 的 实际 成
查 明 嫌疑 人 是 否 属 于被 追 辑 的 逃 犯 。能够 确 定 有无 遗
达判决后 . 如发现判决所确定的主体是其他公民 . 或查 实被告人 的真实 身份 后 , 发现被告人有前科 ( 累犯 ) 或
者 不 是未 成 年 人 .那 么就 会 出 现量 刑 事 由上 的遗 漏 或 量 刑 情节 的错 误认 定 .事 实 认 定 和适 用 法 律 无 疑将 成
时 送 达 至犯 罪 嫌 疑 人 或被 告 人 的 家属 .犯 罪 嫌 疑人 或
键 嫌疑人身份一旦被错误认定 。 往往会引发一系列的
问题 。

是影 响犯罪主体的准确认定。由于无法查清嫌
被 告 人 的监 护 、 护等 程 序权 益 难 以得 到 保 障 。 辩 五是 形 成 错 捕错 判 。审 判 机关 一 旦 以 自报 身份 下
酌 定从 重 处 罚情 节 , 否 是 在 假 释 、 刑 考 验 期 内犯 是 缓
罪 。 而确 定 是 否需 撤 销 假 释 、 刑 ; 毒 品犯 罪 中 查 从 缓 在
主客观等多方面的原 因。

明嫌疑人的前科情况能够确定其是否 是应从重处罚的
是 犯 罪 嫌 疑 人企 图逃 避 刑 事处 罚 犯 罪分 子 虚
人 安 然 无 事之 后 就 不 再 深究 事 实 真 相 .也很 少 积 极 向
查 明犯罪嫌疑人身份是 司法机关 的法定职责。 人 《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2008]32号办理质量是刑事审判工作的生命线。

确保刑事案件的质量,对于尊重和保障人权,保证刑事裁判的慎重和公正,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维护社会政治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我省法院历来高度重视刑事案件质量,在审判实践中逐步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方法。

为了确保刑事案件做到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结合刑事审判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部分关于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身份第一条被告人的真实身份是确定犯罪人是否存在、犯罪行为由谁实施的重要基础,是保证刑事案件质量的首要关口。

审查被告人身份应着重审查下列内容:(一)案卷中有无被告人的户籍材料;(二)被告人的户籍材料是否附有被告人的照片;(三)被告人本人或其照片(全身照)是否经过被告人的近亲属、同案人或其他熟悉被告人的人员辨认;(四)被告人供述的身份情况是否与户籍材料相符;(五)被告人是否年满十八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是否年满十六周岁或十四周岁。

第二条审查被告人实施犯罪时是否已满十八周岁,要以合法的户籍证明为依据;对户籍证明有异议,并有出生证明文件、人口普查登记、无利害关系人的证言等证据证明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应认定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没有户籍证明以及出生证明文件的,应当根据人口普查登记、无利害关系人的证言,结合其他相关证据为依据综合进行判断,必要时可以对被告人进行骨龄鉴定。

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满十八周岁且确实无法查明的,应当认定其未满十八周岁。

对辩方提出的未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或未满十八周岁的理据无法排除的,认定其年龄要特别慎重,定罪处刑要留有余地。

第三条被告人的身份情况没有证据证明、无法查实,按被告人自报认定的,应在案件审理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四条对于有被害人死亡的刑事案件,应当着重审查被害人身份中的下列内容:(一)案卷中有无被害人的户籍材料;(二)被害人的户籍材料中是否附有被害人的照片;(三)被害人的近亲属、其他熟悉被害人的人员以及被告人辨认的是被害人的尸体还是尸体照片;(四)通过辨认尸体无法确认被害人身份的,是否作过DNA鉴定;(五)被害人的尸体因腐败、被肢解、被焚烧、被腐蚀、被动物撕咬等,导致难以辨认的,是否作过DNA鉴定;(六)对于只有被害人尸骨的,是否作过DNA鉴定,是否将被害人的颅骨与生前照片的头像进行重合实验;(七)对于只有少量人体组织块、人体血迹而无法找到被害人尸体的,是否对该组织块、血迹作过DNA鉴定,是否可以排除为被害人的兄弟姐妹所留;(八)对于无名尸体,公安机关有无发布寻查公告。

《2024年家事诉讼未成年人程序性利益保护研究》范文

《家事诉讼未成年人程序性利益保护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治的完善,家事诉讼逐渐成为司法领域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而在家事诉讼中,未成年人的程序性利益保护问题尤为突出,它不仅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也关系到家庭和谐、社会稳定。

因此,对家事诉讼中未成年人程序性利益保护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二、未成年人程序性利益保护的重要性家事诉讼中的未成年人,由于其身心发展的不成熟性,往往在诉讼中处于弱势地位。

因此,保障未成年人的程序性利益,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促进家庭和谐、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具有重要意义。

三、家事诉讼中未成年人程序性利益保护的现状及问题(一)现状目前,我国在家事诉讼中对未成年人的程序性利益保护已经有所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种种原因,未成年人的程序性利益保护仍存在诸多不足。

(二)问题1. 诉讼参与权不充分:未成年人在家事诉讼中的参与权、知情权等受到限制,导致其无法充分行使诉讼权利。

2. 法律援助不完善:未成年人在家事诉讼中缺乏有效的法律援助,导致其无法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3. 心理疏导缺失:在家事诉讼中,未成年人的心理问题往往被忽视,导致其心理受到伤害。

四、家事诉讼中未成年人程序性利益保护的完善措施(一)完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家事诉讼中未成年人程序性利益保护的法律法规,明确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保障其合法权益。

(二)加强法律援助为未成年人提供有效的法律援助,确保其在家事诉讼中能够得到专业的法律帮助和指导。

(三)建立心理疏导机制在家事诉讼中,为未成年人提供心理疏导服务,减轻其心理压力,保障其心理健康。

(四)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加强对司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对未成年人程序性利益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五、结论家事诉讼中未成年人的程序性利益保护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加强法律援助、建立心理疏导机制和提高司法人员素质等措施,可以有效保障未成年人的程序性利益,维护其合法权益。

对《高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的理解与反思

程 中也暴 露出 了较 多 的 问题 , 成 了 司法 机 关 办理 未 造
种 , 为常 用 的就是 户籍材 料 , 现在 被告 人 出于各种 最 但
原 因往 往都 报假 名 、 假地 址 , 这 种情 况下户籍 材料不 在 可能取 得 , 出生证 明 同样 不 可 能 取 得 。那 么这 种情 况 下可 以依赖 的就 只有 骨龄 鉴定 , 因 为个 人营养 状况 、 但 发育程 度及 鉴定 技 术水 平 的差 异 , 骨龄 鉴定 确 实 可能
事案 件具体应用 法律 若 干 问题 的 解 释》 以下简 称 “ ( 未
成年人 案件 解 释 ” , 解 释 本 着 对 未 成 年人 “ 育 为 )该 教 主 , 罚为辅 ” 惩 的原则 , 对未成 年人 刑 事案 件 中应 从轻 、
减 轻或 免除处罚 以及 不认 为是犯 罪 的情形 做 了明确规
中, 其年 龄往 往是 很 接近 未成 年人 的 , 述误差 足 以影 上 响定罪 量刑 。但 在 被告 人 不 讲 真 实 地址 , 真 实 年龄 其 又确实无 法查 清 的情 况 下 , 一能 确 定 嫌 疑人 年 龄 的 唯 又只有 骨龄 鉴定 。这 种案 件 中是否 能单 纯依 据 骨龄鉴 定 来确 定被告 人 刑 事责 任 年 龄 , 键 就 在 于如 何理 解 关 “ 未成年 人案 件解 释 ” 四条 第 二 款规 定 的“ 关 证据 第 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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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 6年 1 0月 第 1 卷 第 5期 6
上 海 公 安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学 报
J un l f h n h i oieC l g o r a o a g a P l ol e S c e
Oc . 2 0 t .0 6 Vo . 6 No. 11 5

《2024年留守未成年人犯罪研究》范文

《留守未成年人犯罪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口流动的加剧,留守未成年人问题逐渐凸显。

留守未成年人指的是因父母或监护人长期外出务工或生活而留在家乡,由其他亲人或单亲照顾的未成年人。

这一特殊群体近年来在我国社会中越来越受到关注,因为他们在家庭和社会环境的双重压力下,犯罪现象也日渐增加。

因此,本文旨在研究留守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原因和预防措施,为相关政策和干预措施的制定提供理论支持。

二、留守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1. 犯罪类型多样:留守未成年人的犯罪类型涉及多个领域,包括盗窃、抢劫、暴力犯罪等。

2. 犯罪行为冲动:由于缺乏家庭教育和心理疏导,留守未成年人犯罪行为往往较为冲动。

3. 团伙化倾向:留守未成年人犯罪往往形成团伙,相互影响、相互支持。

三、留守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分析1. 家庭因素:家庭是孩子成长的第一课堂,但留守未成年人的家庭往往存在亲子关系疏远、监护人教育能力不足等问题。

这些因素导致孩子缺乏关爱和引导,容易产生心理问题,进而导致犯罪行为。

2. 学校因素:学校教育对孩子的成长至关重要。

但部分学校对留守未成年人的关注不够,缺乏有效的心理辅导和思想教育。

此外,学校教育质量不高、教育资源不均等问题也可能对留守未成年人的成长产生负面影响。

3. 社会因素:社会环境对孩子的成长也有重要影响。

不良的社会风气、网络暴力、社会矛盾等因素可能对留守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和价值观产生负面影响,导致其更容易产生犯罪行为。

四、预防和减少留守未成年人犯罪的措施1. 加强家庭教育:父母应尽可能地与孩子保持联系,关注孩子的成长和心理状况,加强与孩子的沟通。

同时,学校和社区可以组织相关培训,提高监护人的教育能力和心理健康意识。

2. 加强学校教育:学校应关注留守未成年人的心理和思想教育,提供更多的心理辅导资源。

同时,提高学校教育质量,确保教育资源公平分配。

3. 完善社会支持体系:政府应加大对留守未成年人的关注力度,完善社会支持体系,如建立更多的心理咨询机构、志愿者组织等,为留守未成年人提供更多的关爱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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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 ②。 由 此 可 见 ,刑 事 诉 讼 中被 告 人 自报 身 份 主 要 包 括 自报姓 名和 自报 年 龄 两 种 类 型 ,而 5条 白报姓 名 又 包 括 冒用 他 人 姓 名和 拒 不 交 代 真 实 姓 名 。 自报 年 龄 的 被 告 人 姓 名 、住 址 等 均 是 真 实
地 位 和 资 格 ,是 指 人 在 一 定 的社 会 关 系 中 的 地 位 。 至 于 刑 法 意 义 上 的 身份 概 念 ,则 经历 了从 犯
罪 特 殊 主 体 的 角度 加 以 界定 到 包括 犯 罪对 象 身 份 的 发 展 。本 文 所 讨 论 的刑 事 诉 讼 中 的被 告 人 身 份 ,并 非 一 般 刑 法 意 义 上 的犯 罪 特 殊 主 体 的 身份 ,而 是倾 向 于 一 般 犯 罪 主 体 的 标 识 性 因 素 ,主
要 包 括 被 告 人 的姓 名 、性 别 、年 龄 、籍 贯 等 可 能 对 刑 事 司 法 产 生 影 响 的 被 告 人 的 自然 特 征 。
深 究 之 ,我 国现 行 刑事 诉 讼 法律 法 规 中 ,并 没 有 明 确 “ 自报 身 份 ”的 内容 ,涉 及 到 自报 身
份 的 法 律 规 定 主 要 有 《 事 诉讼 法 》第 1 8 刑 2 条 以及 《 民检 察 院 刑 事 诉讼 规 则 》第2 1 、第 人 8条
普 陀区人 民 法院 法官。
《 刑事诉 讼 法》第1 8 规 定 , 罪嫌 疑 人 不讲真 实姓 名 、 址 , 2条 犯 住 身份 不明 的, 侦查 羁押 期 限 自查清其 身份 之 日 起计 算, 但 是 不得 停 止 对其 犯 罪行 为 的侦查 取证 。 于犯 罪事 实清 楚 , 据 确实 、 对 证 充分 的 , 也可 以按 其 自 的姓 名移 送 人 民检 察 院审 报
在 未 成 年 人 刑 事 审 判 实 践 中 ,被 告 人 自报 身份 最 常 见 的类 型 为 自报 年 龄 ,而 虚 报姓 名 或 冒
用他 人 姓 名 的情 况 也 会 直 接 导 致对 被 告 人 年 龄 认 定 的 错 误 ,从 而 对 定 罪 量 刑 、刑 罚 执行 产 生 障 碍 ,乃 至 对 司 法权 威 产 生无 法 挽 回 的毁 损 。 1 .自报 身份 对 定 罪 量 刑 的 影 响 。 自报 身 份将 对 定 罪 量 刑 这一 核 心 问 题 带来 重 要 影 响 ,可 能 使 刑 法 规 定 的诸 多 法 定 情 节 无 法 查 实 。首 先 ,被 告 人 的 年 龄 会 影 响到 被 告 人 犯 罪 时 是 否 是 未 成 年 人 ,从 而 影 响 到 被 告 人 能 够 获 得 从 轻 、减 轻 处 罚 的 机 会 ,影 响 到 庭 审 程 序 是 否公 开 ,影 响 到 被 告 人 能 否 被 判 处 死 刑 ,甚 至 会 影 响 到 定 性 问题 。如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2 0 年 1 出 台 的 《 于 审 06 月 关
发地 区 。 而 , 然 由于被 告 人谎 报 、 报 身份 , 上 身份 调 查 程 序 在 司 法 实 践 中存 在 的诸 多 客 观 障 碍 , 得 这一 审查 日趋 复 瞒 加 使 杂 , 已 演 变 成 为 困 扰 刑事 审判 活 动 的 一大 难 题 。 文 拟 对 被 告人 自报 身份 现 象作 一 简 要 分 析 , 出相 应 对 策 , 并 本 提 并就 一 些衍 生 性 问题 进 行 粗 浅 探 讨 , 以期 为解 决 被 告 人 身份 认 定 这 一司 法难 题 提 供 思路 。
的 ,但 自报 姓 名 的被 告 人 由于 无 法 查 清 其 真 实 身份 ,因 此 年 龄 是 否 真 实 难 以确 定 。⑧因 此 ,被 告 人 自报 身份 ,狭 义 上 ,仅 指 无 法 查 清 被 告 人 真 实 姓 名而 以 自报 姓 名接 受 法 院 审 判 的 情 况 ,广 义上 还 包 括被 告 人 冒 用 他 人 姓 名 以及 虽然 可 以查 清 被 告 人 真 实 姓 名 ,但 有关 被 告 人 身份 的 其 他 要 件 ,如 被 告 人 年 龄 等 无 法 确 定 的 情 况 。 ( )对 刑 事 司 法 的 负 面效 应 二
【 稿 日期 1 0 0 6 0 收 1 -0 - 4 2
【 者 简介 】 作 本课 题 组 成 员: 佳 齐, 海市普 陀区人 民法院 副院长 ; 建 龙 , 东政 法大学教 授 、 海市长 宁区人 民检 徐 上 姚 华 上 察 院副检 察 长 ; 张华 , 上海 市第二 中级 人 民法 院刑 一庭 审判 长 ; 黄蓉 , 海 市普 陀 区人 民 法院 少年 审判庭 庭 长 ; 上 张真 , 海市 上
【 键 词】 成 年 ; 告人 ; 关 未 被 身份 ; 干 问题 若
【 中图 分 类号 J i 63 D9 【 献标 识 码 1 文 A


追本溯源一一 刑事司法上的被告人 身份
( )内 涵解 读 一
“ 份 ” 一 词 在 不 同 的 领 域 和 语 境 内 ,有 不 同 的涵 义 ,从 一 般 意义 上 将 ,是 指 人 的 出 身 、 身
查起 则 》 8 条规 定 :“被告 人 真 实姓 名 、 址 无 法查 清 的, 当按其 绰 号或 者 自报 的姓 名、自 人 第2 1 住 应 报 的年龄 制作 起 诉 书, 并在 起诉 书 中注 明。 告人 自 的姓 名可 能造 成 损 害他 人 名 誉 、 坏 道 德 风 俗 等不 良影 响 的, 被 报 败 可以对 被 告人 编 号并按 编号 制作 起 诉 书, 并在 起 诉 书中附具被 告人 的照 片。”第2 0 5 条规 定 :‘ 民 检察 院审 查移 送 起诉 的 案件 ,必 ‘ 人 须查 明犯 罪嫌疑 人 身份状 况是 否清楚 , 包括 姓 名 、 别、国籍 、 性 出生年月日、 业 和 单位 等。 职 ” 除此 之 外 , 司法实践 中还 存在 这 样 一 种 情形 : 即被告 人 自 的是 真 实身份 , 由于被告 人 离开户籍 所在 地 实践 较 长, 报 但 当 地 行 政 区划发 生 变化 或 名称 发 生更 改 , 致 司法机 关无 法调 取 户籍资 料 , 导 因而 缺 少证 明真 实身份 的证 据 , 只能将 被告人 的身 份 视 为 自报 的情 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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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被告人自 报身份若干问题研究
课 题 组
【 要 】 告 人 身份 的 认 定 , 法 院刑 事 审 判 工 作 中一 项 常 规 的 、 其重 要 的 审 查 活 动 , 别是 在 流 动 人 口犯 罪 多 摘 被 是 极 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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